職官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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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開封府密切捉捕,嚴行止絕。

    」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新授江南東路轉運使蔣堂言:「竊見司天監所置官屬,所以觀習天文,占候風氣。

    今訪聞日官之輩,不思慎密,乞嚴行戒勵。

    」仁宗令下提舉司天監官取戒勵,今後不得漏洩軍令文狀。

     寶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司天監主簿元轸累言星變,慮兵寇在河東分野,乞設警備,因其自陳,遷司天監丞。

     (定康)[康定]二年十二月二日,權知司天少監、判監事楊惟德以災異有中,及修定萬年曆成,诏除司天少監。

     慶曆五年六月一日,诏司天監保章正至五官正,自今聽十年一遷官。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司天監天文筭術官,自今毋得出入臣僚之家。

    景德初已有此诏。

     二年正月,以威武軍節度推官劉抃為司天監丞,以判流内铨賈黯言其「多挾陰陽蔔術,以遊權貴之門」也。

    抃累自 求免,許之。

     嘉佑五年七月,權判司天監周琮言:「正月一日,大流星出畢昴,色如火,宜備胡虜。

    」後以交趾寇廣南,為預言之應,诏:「琮本言胡虜,今盜起南方,即非驗。

    自今無得妄引災福,僥求恩澤。

    」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诏:「司天監官自今不差監諸倉門。

    監丞已下,月俸皆給見錢。

    常以九員給事河東等路總管及麟府軍馬,二歲一代。

    又歲差一員,押賜衣襖。

    」 十月,馬軍副都指揮使賈逵言:請三路經略司司天監官不得與諸色祗應人往還。

    诏并令逐處發遣赴阙,與在京差遣。

     十二月,诏:「今後司天監差大兩省一員提舉,仍下提舉所取索前後條貫,看詳遵守。

    内有未便事,即具奏請。

    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屬官依久例自奏外,其餘公事,并取提舉指揮。

    應五官正已上,許升廳參見;監丞已下,并令庭參。

    月給食錢十千,合用印令鑄造。

    」 又太史局舊名司天監,元豐官制行,改今名。

    《兩朝國史志》:司天監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

    監及少監阙,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以上充。

    禮生五人,曆生一人五人、一人:《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四人」、「四人」。

    。

    丞、主簿及五官正以下,皆守其職。

    掌察天文祥異、锺刻漏、寫造曆書、供諸壇祀祭告神名位版、畫日。

    天文院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以白于監。

    測驗注記二人,刻擇官八人。

    監生無定員,押更十五人,學生三十人。

    锺鼓院掌锺鼓刻漏、進牌之事,節級三人,直官三人,雞唱三人,學生三十六人。

    《神宗正史職官志》:太史局掌占天文及風雲氣候,祭祀,冠婚喪葬,則擇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而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二人為判及同判局。

    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選,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

    其别局,有天文院、锺鼓院、測驗渾儀刻漏所、印曆所,皆主占驗曆法。

     熙甯二年二月,提舉司天監司馬光言:「前代以來,流星或如杯鬥,或有光燭地,或有聲如雷,動人耳目者,方記于文館,以為災異。

    宋朝舊制,司天監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測驗渾儀所每夜專差學生數人,台立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聞,及關報史館。

    緣流星每夜有之,不可勝數,本不系國家休咎。

    雖令瞻望,豈又能盡記虛費人工,别無所益。

    況測驗渾儀近置刻漏,及專用渾儀考察七政,以課諸曆密,委實無暇更瞻望流星雲氣。

    欲乞今後流星雲氣迹狀或異,及于占書有占驗者,委兩天文院具休咎以聞。

    迹狀關報史館外,其測驗渾儀所更不令瞻望流星雲氣。

    」從之。

     六月,提舉所言:「乞今後應司天監官員、監生、學生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揮,或本監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親宮院,其皇親亦不得擅勾喚。

    如違,并當嚴斷。

    若犯别條刑名者,自從 重法。

    」從之。

     閏十一月十七日,诏提舉所:「今後每歲春秋,委提舉官與判監及測驗官夜于渾儀台上指問逐人在天星宿。

    若問士不識五以上者,降充額外學生。

    今後每遇兩天文院及渾儀所正名學生有阙,先于額外監生、學生内揀試。

    點識周天星座取及八分以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補充。

    其因過犯降充在額外者,若經三年以上,别無過犯,并許揀試。

    其因疾患,及不識天星,降在額外者,若經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習識精熟者,亦許揀試。

    若額外監生、學生無可揀選,許于守阙學生内依此揀試,補充逐處正名學生。

    仍候補入兩月以上祗應,本屬官員保明,方支本處請給。

    若自補充二處正色以後,五周年以上,習筭天文三或經書精熟,許乞試,試中補充監生,仍舊秪應。

    其取經試中在天星宿者,不許應天文科。

    應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學生阙人,并須以本監依子孫補充習。

    曾兩犯私罪者,亦不得補充。

    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後兩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監額外收管。

    今後節級雖年限滿,别無私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