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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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同日,禦營提舉一行事務楊偰言:「乞比附參贊軍事唐文若已得指揮,差屬官一員外,使臣、人吏比唐文若更乞減三分之一,不拘常制指差。

    其一行請給券食錢、贍家錢、借請等,亦乞依唐文若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殿前司諸軍并令撥隸禦營使、和義郡王楊存中使喚。

     七月十九日,禦營使楊存中言:「昨奉祠日,除旦望、起居、筵宴從駕上壽外, 餘并免赴。

    今來差充禦營使,所有常朝起居及本職奏事,乞聽許引對。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诏禦營使楊存中依舊宮觀,其見管軍馬,可撥歸殿司。

    從其請也。

     十月七日,诏:「禦營使楊存中已乞解罷,依舊奉祠,限五日結局。

    所有屬官,元系見任、兼職,并令歸職任。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都統制 都統制 【宋會要】 建炎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劉光世言:「朝廷設一統制,體貌非輕。

    今因諸路起兵,有自稱為統制者;有州縣起發勤王人兵,管押一二百人,亦差充統制者;有諸道都總管及諸司妄稱便宜差充統制者。

    今乞除行在及中都主兵官朝廷差充統制官外,餘并罷。

    内已撥屬禦營使司等軍馬,其舊稱統制者,并委禦營使司都統制據其所管軍馬,改為管押官或部押官之類。

    」從之。

     紹興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诏:「韓世忠、張俊、嶽飛已除樞密使副,其舊領宣撫等司可罷。

    遇出師,臨時取旨。

    其宣撫等司見今所管統制、統領(管)[官]将副以上,并改充禦前統制、統領官将副,隸樞密院。

    各帶『禦前』字入銜,有司鑄印給付。

    且令依舊駐劄,将來調發,并三(者)[省]、樞密院得旨施行。

    仍令逐司統制官等,各以職次高下,輪替入見。

    委賞功司将未了功賞疾速取旨推恩。

    」 二十三年閏十二月十七日,诏三衙管軍及禦前諸軍都統制官保明逐軍統制官,供職滿十年,無公私過犯之人,申樞密院取旨,與轉行一官,至承宣使,依條回授。

     二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诏:「田師中除太尉已八年,并有昨來遣發官兵李道等收捕徭賊、楊再(與)[興]功賞未曾推恩,可并與轉一官。

    制太尉、定江軍節度使、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提領營田田師中可特授開府儀同三司。

    」 二十九年閏 六月十七日,诏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甯武軍承宣使、步軍司第一将統制官戚方已升都統制,可改第一将作前軍。

     八月八日,诏右武大夫、和州防禦使、殿前司統制賈和仲改添差權發遣兩浙西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常州駐劄,請給、人從依正官,仍免借減。

    和仲以母老乞外任故也。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鎮江府駐劄禦前水軍副統制李輔等六人令離軍,别與外路總管都監等差遣。

    以都統制劉锜奏輔等從軍歲久,累立戰功,今金瘡發動,寔難從軍故也。

     三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诏魏勝守海州曆時暴露,忠義可嘉,可除山東路忠義軍都統制,依舊知海州。

    令戶部出給料錢、文曆。

     隆興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應諸軍并樞密院都督府創置副都統制可并罷,隻作統制官。

     八月五日,臣僚上言:「臣聞,自古謂将帥國之司命,社稷之存亡系焉,人主所當注意而不可忽者也。

    當其東拔之際,若使以賄賂得之,則賢否混淆,功罪倒置矣。

    唐李騎納賂于李齊運而得觀察使,其後騎以浙西一道反;梁段凝納賂于趙張而得招讨使,其後凝以禁軍十萬降,皆已然之明戒也。

    近見關報,大理寺勘到魏尚系左軍統制,要帶合職,于今年四月内問錢糧司遊寔等處,取到所管衆軍口食錢三千五百貫文,買金一百兩,并将自己銀一百七十五兩托黃自得尋讨關節,求帶合職,可不嚴行懲戒欲 望将魏尚重作行遣,降指揮,今後敢有受财,為諸将營求差遣,贓滿者,當以軍法從事,雖權貴不引蔭。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二十日,诏:「應内外諸軍統制、将佐等,除定員外,并行減罷。

    今後辄作名目,增重員阙,内委禦史台,外委總領常切糾察,按劾以聞。

    差與被差之人,并加重罰。

    」從淮西江東總領楊倓之請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興州駐劄禦前中軍統制吳挺近已自陳,除落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理宜優别。

    可特與升差本軍都統制,填吳拱舊(關)[阙]。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郢州防禦使、帶禦器械、侍衛馬軍司前軍統制顧晖罷帶禦器械并統制,與在外差遣。

    以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戚方奏晖(叙)[馭]衆慘酷,治事不公,難以存留在任,故有是命。

     二月二十二日,宰執進呈戚方申審升差統領官孟俊充統制副将差:原作「羌」,據《宋史全文》卷二四下改。

    ,董苑充統領。

    洪适等奏曰:「孟俊今年九月方及三年,董苑充統領系升二等。

    」上曰:「孟俊可(衣)[依]差。

    董苑升二等,恐後求援例,且已之。

    」上〔又〕曰:「立定年限,省多少事,亦是良法。

    」 十月十六日,诏:「諸路禦前諸軍都統制,自後除總領、監司、郡守應有職事許行報谒外,其餘賓客并不許谒見。

    」 三年五月六日,宰執進呈汪應辰奏:「吳璘以病,呼其子援至興州,今病未愈。

    」上曰:「萬一吳璘不起,誰可以代之」又謂虞允文曰:「卿(言前)[前言]任天錫可代吳璘,亦是。

    」允文奏曰:「不(職)[識]任天錫。

    頃在山前,聞諸将士多服之。

    」臣 芾奏曰:「聞其人已老,亦是宿将。

    」上曰:「可召赴行在,試觀其人。

    」上又曰:「近又召王貴、張平、姚志、吳勝等,一無可使者。

    俟其歸朝廷,宜行舉者賞罰,以(驚)[警]諸将,使他日無敢以不才之人為統制官也。

    」 十八日,宰執進呈陳天麟奏:「荊南都統制王宣病久,近邊報不一,恐緩急事。

    」上曰:「此事當如何」臣芾奏曰:「不得已,且差員琦為副都統,就便同管軍。

    俟王宣病愈,卻(制)[别]相度。

    」上曰:「如此甚善,便可行下。

    」 六月四日,上宣谕宰臣曰:「吳璘病亟,諸将未有可代之者。

    昨召任天錫外,聞其人已老,萬一不堪,何人可用且令汪應辰移制置于利州,時暫節制諸軍馬,朝廷卻徐擇其人。

    」陳俊卿奏曰:「諸将極難得人。

    且如知洋州都統制王權,亦未甚惬衆論。

    」上曰:「朕亦知之。

    但無其人,當時且令往,朕朝夕亦不放心。

    」虞允文奏曰:「此人淮西兩敗事,如何可用」「誠是誠是」。

    于是有旨,以吳勝為利州東路都統制,王權召赴行在。

     閏七月一日,上宣谕宰執曰:「朕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令兼領軍事。

    豈惟儲他日統帥,亦使主将有顧忌主:原作「王」,據《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七改。

    ,不敢專擅作過。

    」葉颙等奏曰:「甚善。

    」 六日,宰執進呈:戚方守鎮江,禦軍無法,惟務掊,侵盜入己。

    (入)[上]曰:「戚方朕初極委任之,至加以旄钺。

    方所為,皆負朕如此。

    卿等可(惜)[措]置理會,(遺)[遣]官體究。

    可降指揮,召赴行在。

    」方既到,除提舉佑神觀。

    軍中聞方罷,莫不呼舞,中外歎仰上之英斷。

    臣杞又奏曰:「 昨日得旨,欲置諸軍副都統,未知合差何人」上曰:「鎮江郭綱如何」臣芾奏:「臣詢問得郭綱甚好。

    又嘗問郭振,亦稱之。

    」上曰:「更待詢問,來日呈。

    」于是(翼)[翌]日郭綱除鎮江副都統制。

     十三日,宰執進呈郭綱除鎮江軍副都統制已供職,上曰:「郭綱之除,聞鎮江軍中甚喜。

    」葉颙等奏曰:「郭綱甚廉,軍中素所推服。

    」 十七日,三省、樞密院奏:「勘會已(绛)[降]指揮,複置在外諸軍副都統制,裨贊主帥商(義)[議]軍事,覺察奸弊。

    今措置約束下(頃)[項]:一,合以副都〔統〕制稱呼,(呼)更不給印。

    一,應幹本司文字,與都統制連(禦)[銜]申發。

    一,調發軍馬,并聽都統制指揮,或有違戾,奏劾取旨。

    一,差撥親随衙兵并馬,并禀都統制差撥。

    一,每月支供給錢一百八十貫。

    一,差破(日)[白]直四十人。

    」并從之。

     二十八日,诏武節大夫、利州路駐劄禦前中軍統制郭欣降授武功大夫。

    以供其人馬數失實也。

     八月八日,诏鎮江府駐劄禦前右軍統制官李直與放罷。

    以隐落本軍官錢,主帥體究得實也。

     二十六日,诏:「諸軍統制、統領官子弟,不許就本軍任主兵差遣。

    如委有材武戰功,可以任事,令赴宣武司呈試兩易。

    」從虞允文之請也。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虞允文言:「據利州西路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任天錫申,所管軍馬比諸路最多,邊面闊遠,事務繁劇,止有幹辦公事一員,委是阙官協濟。

    乞依荊、鄂都統司例,差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幹辦公事一員。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四方館狀:「進奏院繳申到外任臣僚九月旦表,内武功大夫、達州刺史、鎮江府駐劄禦前諸軍副都統制郭綱,武功大夫、(逮)[建]康府駐劄禦前諸軍副都統制張榮,契勘逐官官職未應合上表章,進奏院稱逐官職事系比将副以上,今來本館未敢繳進。

    」诏今後都統制、副都統制并與投進。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時俊不候總領所審驗,私行收刺用,顯屬專擅,可特落軍職。

     十二月二十四日,利州西路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員琦劄子奏:「乞依建康、鎮江例,每軍并都統制司各乞置酒庫一所,趁辦取息,專一置造軍器,激犒軍馬。

    」從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诏利州防禦使、興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任天錫在軍侵用官錢數萬計,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劾來上,可責授忠州團練副使。

     四月六日,四川宣撫使王炎劄子奏:「臣面蒙聖訓,令于在外及諸軍偏裨或小官内選擇人材,将來可以管幹軍馬者,以姓名聞奏。

    臣已恭依。

    前路或有選擇到人,乞且令帶行新舊請給,差充宣撫司準備統制、統領将官、準備将,各添(文)[支]小券一道,俟試以職事,果堪任使,即具姓名聞奏。

    」從之。

     十月十一日,王炎劄子奏:「臣契勘昨來川路三都統并系随駐劄州軍系銜,(金)[今]來利州東、西路已降指揮并作一路,金、房、開、達四州分隸了當。

    目今員琦在興州,吳拱在興元府,王承祖在金州駐劄,其階銜内員琦 尚帶利州西路,吳拱尚帶利州東路,王承祖尚帶金房開達州副都統制,委是名稱未正。

    望将川路三都統并随駐劄州軍系銜。

    兼契勘員琦、吳拱是用印記,已系興州興元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印,不合别鑄外,其金州都統制印記,乞以『金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印』一十二字為文,下所屬别行鑄造降下。

    」诏依奏,吳拱充興元府,員琦充興州,并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王承祖充金州駐劄禦前諸軍副都統制。

     六年九月十九日,英州刺史、差充池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吳總内殿朝辭奏事池州:原作「他州」,據《宋史全文》卷二五上改。

    ,上曰:「将帥難得人,故文臣中擇卿。

    将帥須先民事,然後統軍。

    」 十二月十七日,诏:「今後諸軍統兵官遇阙,須管依次升差。

    如有人材超異,仰具名申奏取旨。

    每月請到銀,并依變賣實數俵散,不得令合幹人減侵盜,并将見錢兌換會子。

    仍令都統制常切約束,總領所不住覺察,如或違戾,實時具奏。

    」從臣僚之請也。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從來帥臣循習舊弊,于改除之際,額外多差将佐之屬,以示私恩。

    可令内外諸軍除合用員額外,餘日(不)[下]并罷。

    今後除準備将以上遇有升差,依指揮令赴樞密院總領所審察,其訓練官以下,并須依公選差,于當日具所差人職次、姓名申樞密院。

    如有違戾,主帥及被差人并以違制論。

    」 六月二十一日,樞密院奏:「勘會江上駐劄諸軍統制、統領、将官,如遇揀汰,元無 例帶外任差遣,反例帶低小之人。

    見今總領所與使臣一例衮同分撥,添差諸州軍聽候使喚,委無甄别,未稱朝廷優恤之意,理宜措置。

    」诏:「今後統制官與添差外路正将,統領與副将,正将與準備将,将領與諸州軍都監,小使臣與監押。

    若系橫行以上官序,或歸正人,仰主帥開具保明,申樞密院取旨。

    」 八月四日,诏:「諸軍統(領)[制]、統領揀汰罷軍,内無例帶或例帶低小之人,自後統制官與添差路分副都監,統領官添差正将,餘依幹道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指揮。

    」 八年六月三日,宰執進呈葉衡劄子,乞将楊展除落統制官「權」字。

    上曰:「楊展于職事之間留意,可作職事修舉,特與升差。

    」 十月三日,宰執進呈:「乞行下諸軍,将統制官到訓練官并取索腳色一本「到」字疑衍。

    ,繳申樞密院籍記,以備照用。

    」上曰:「莫若作兩(頃)[項]降指揮,遇升差便供腳色一本;其統制令供一本,置籍繳申。

    」 九年閏正月六日,宰執進呈馬軍司升差統領官張遇為統制,梁克家等奏曰:「比張遇赴都堂審察,見其人衰老庸缪。

    」上曰:「統制(言)[官]不可苟任。

    異時大節,皆于此乎選。

    使其有謀略,老固無害;若老且缪,則無所用。

    」 七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護聖步軍王世雄改除,上曰:「此軍統制官,乃儲大帥之地,不可不遴選其人。

    」 十月一日,樞密院奏:「殿前司申,訪聞忠毅軍額外統領蕭從仁九月二十六日将官兵四十五人,騎馬、帶弓箭前去鹽官縣 以來打圍,至今未見歸寨。

    」诏蕭從仁特降一官。

     淳熙元年四月七日,知廣州司馬伋言:「本路帥司水軍以千人彈壓海道,有統領一員,無副将管轄。

    舊有統轄一員窠阙久不差人。

    其餘隊将之屬,皆是強盜中選而為之,實難倚托。

    乞于本州島東南第十一将正、副将中令一員兼水軍副統領。

    」從之。

     五月六日,诏秉義郎、興元府駐劄禦前中軍馬軍第一将正将黨松年比因奏事,議論可嘉,特升差興元府駐劄禦前前軍統領。

     二年七月二十日,诏:「諸軍應管财賦,添修造(造)作之類,專令逐軍統領一員提點出納。

    遇支使,統制判押單狀,統領方得收支,不許擅自關撥。

    江上諸軍準此。

    」從殿帥王〔友〕直之請也。

     三年二月十八日,诏:「自今諸軍升差兵官,内統制徑行津發,赴樞密院審察。

    」 十月八日,诏:「四川諸軍同統制、同統領阙并罷,見任人且令依舊,自今遇阙,更不差填。

    」 四年二月八日,诏:「鎮江、建康府、池、鄂州都統司、禦前水軍、沿海制置司、武鋒軍,各于所管水軍正、副将内,選擇大使臣以上,能統衆、曾于海道立功之人,保明一員,申樞密院。

    」以備差廣州水軍統領也。

     二十三日,诏:「荊鄂駐劄禦前諸軍,自今可作鄂州江陵府駐劄禦前諸軍。

    其都統制依舊以鄂州駐劄,副都統制以江陵府駐劄系銜。

    」以荊南府依舊為江陵府故也。

     四月三日,诏:「四川諸軍自今升差将佐,可抽摘一二名赴樞密院 審察。

    」先是,四川諸軍除統制官,已令津發,赴樞密院審察外,餘官未有明降指揮。

    上曰:「恐帥司去屯軍處稍遠。

    若抽摘一二名赴樞密院審察,則主帥自不敢措私意于其間。

    」故有是诏。

     十月十三日,诏:「三衙、江上、四川諸軍統制、統領官,并發赴樞密院審察。

    自将副以下,聽一面升差。

    仍令樞密院不測取旨,點摘前來審察。

    」從樞密院奏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興元府都統制田世卿所部五軍,依三衙、江上諸軍例,每軍差置統制官一員,統領官二員。

    餘照應升差格法指揮。

    」 八年五月一日,诏:「侍從官及内外待制、學士以上,各舉統制、統領一、二人,具名來上,賞罰照應已降指揮。

    」初以樞密院得旨,令江上、四川軍中統制、統領内人才少壯、武藝精強、沉鸷有謀、谙曉軍政者,主帥擇三、二人,具名保明,赴樞密院審察。

    如稱所舉,受進賢之賞;傥或不然,坐謬舉之罰。

    老弱者,依公揀汰聞奏。

    至是,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七日,诏江上都統制自今進奉會慶節馬,并令發赴樞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