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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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舊管用白身,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一名額外用守阙進勇副尉,日請食錢二百五十文,米二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二人并額外用白身,日請食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

    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倉推案元管一十三人:主押二人,内一名系 權差典書孫再榮,時暫管幹。

    見阙貼司二人,見管一十人。

    主押見管一名,正額用白身,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手分見管五人,一名正額用進勇副尉,日請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一名系正額用白身,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三人并額外用白身,日請食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

    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貼司見管四人,見阙二人,二人并正額用白身,日請食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

    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發遞司手分一名,正額用白身,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開拆司職級一員,正額用守阙進勇副尉,日請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主押二人,額外用白身,日請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

    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手分見管二人,并額外用白身,日請食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

    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轉行司點檢文字一員,額外用守阙進勇副尉,日請食錢二百五十文,米二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職級一員,正額 用白身,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主押二人,一名正額用白身,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中軍一名,額外用守阙進勇副尉,日請食錢二百五十文,米二升,大禮賞二貫文例。

    手分見管六人,一名正額用守阙進勇副尉,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三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二人并正額外用,各日請食錢二百五十文,米二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一名額外用進勇副尉,日請食錢三百文,米二升,大禮賞二貫文例;二人并額外用白身,日請食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

    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貼司見管六人,一名使臣守阙進勇副尉,日請食錢四百二十六文;一名額外用攝進勇副尉,日請食錢二百五十文,米二升,大禮賞二貫文例;四人并額外用白身,日請食錢一百文,米二升五合,每〔月〕折麥錢七百二十文,糧米三鬥,春冬衣絹各二疋,冬加綿一十二兩,大禮賞一十五貫文例。

    所有諸軍統制、統領、将隊司并舊司共一千三百七十八人,于内多是進牌内籍定正帶甲、準備帶甲備差人數。

    今來若行置旁分擘,減落兵籍,竊恐人數太多。

    欲将逐人請給,仍舊各軍曆内幫勘,照依條具到事理,立為定額,理充見管人數。

    其請給等各照逐人見請則例,令行置旁批勘。

    仍仰今後不許巧作 名色,升差職事。

    如遇升轉開收,申取朝廷指揮。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行宮禁衛所 行宮禁衛所 【宋會要】 高宗建炎四年二月一日,行宮禁衛所言:「入出皇城宮殿門等号,近緣散漫,已承指揮改造。

    欲乞從本所出牓,自二月五日為頭,限三日,令官司等處赍舊号納換。

    出限不納其舊号,更不行使。

    如辄帶者,從杖一百科罪。

    」诏依,辄帶以違制科罪,今後準此。

     十二日,行宮禁衛所言:「被旨,應官司自給号記,不許以黃色為号,聽用他色,即不得入皇城門。

    如違,并以違制論。

    今來已改給号,慮官司未能遍知,故有違犯,欲乞刑部遍牒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行宮禁衛所已給散号,并不許代名借 帶。

    其借及借之者,并以違制科罪。

    許諸色人告捉,每名賞錢一百貫,日下于禦前錢内支給。

    」 五月十七日,诏:「行宮禁衛所使臣、人吏等,可住罷贍家錢,特與依舊支破每日券錢。

    其餘官司不得援例。

    」 七月十七日,行宮禁衛所言:「被旨,禁衛所改給牌子,入出皇城宮殿門,令本所條具立法。

    本所契勘,應去失牌子人,杖一百,陪償價錢十貫。

    即将帶牌子逃走,主司官并臣僚隐瞞,不即舉行,杖八十,去失減二等。

    知情容庇,或諸色人故為偷盜牌子,規求賞贖,并從徒一年科罪。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主管禁衛所 主管禁衛所 【宋會要】 紹興元年二月三日,幹辦皇城司馮益等言:「禁衛所昨緣阙官,差皇城司官權領主管禁衛所,時暫申請,以行宮禁衛所為名。

    其所掌職事,各随事分隸主管。

    今若以禁衛所職事并歸行宮禁衛所主管,本處使臣、人吏等系皇城司,即不經曆自來禁衛職事。

    所有行宮禁衛所,乞改為行在皇城司稱呼。

    其主管禁衛所,依舊欲存留主管官一員,使臣一名,手分二人,裝界作畫人各一名外,餘并減罷。

    」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主管禁衛所言:「禁衛班直等服着绯、綠羅紅盤鵰背子,因居民沿火燒毀。

    」诏令臨安府造绯背子三千領,綠背子一千領。

    其合用羅,仰戶部以絹代充。

     十三年五月八日,兵部員外郎錢時敏言:「伏《皇朝鹵簿圖記》,凡遇郊祀,其仗内 馬步導從之人,悉以禁軍諸班直、捧日、天武、拱聖、骁騎等軍充焉。

    自頃用兵以來,禁旅衛兵頗多阙額,雖昨因臣僚有請,欲先将神龍衛上四軍旋次招填,以充扈從宿衛之數,然逮今累年,諸路州軍所招之數,未及三分之一。

    欲望檢舉前诏,申饬有司,并與神勇、甯朔等軍增廣招置,以補儀衛之缺。

    設或今次大禮未能遽足其數,亦乞預委殿前司選差,以字圖分認儀物,前期教閱,務于習熟。

    」诏令殿前、馬、步軍司将招填到人充将來大禮使用,餘依。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主管禁衛所言:「四孟朝獻,車駕至景靈宮,報引陪位官入殿,其禁衛正是擺拽未定,班路擁遏。

    若俟禁衛排立定報引班次,顯是立班遲緩。

    欲乞今後俟催班時,令禁衛所使臣二人,于棂星門外指撥禁衛,通放班路。

    」從之。

     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車駕行幸,從衛禁旅每以若幹人為一列,相去若幹步。

    其當乘馬前導者,悉豫上其數,命有司舉繪為圖,先一月以聞。

    别具副本,報禦史台。

    有不如令,及不在圖中而轍冒至者,許有司即糾之。

    蔽而不言者,令禦史台覺察,請其罪。

    」诏劄與禁衛所。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八月十日,禮部太常寺言:「已降诏書,奉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尊号。

    所有冊寶,合随車駕經由道路,于禁衛前陳列迎奉,赴德壽宮行禮。

    」從之。

    幹道六年加上尊号,并同此制。

     隆興元年正月十五日,诏禁衛所,今後車駕詣 德壽宮起居,可于見窠差随從。

    禁衛班直、(新)[親]從内,減一千人随從。

     淳熙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禁衛所,将來太一宮對禦,本宮便門作行宮殿門垂拱殿門法。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禁衛所減投送文字親事官一人,背印親事官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诏後殿視事,排立班直、親從裁減一百五十人。

    以權禮部侍郎尤袤等言「今外朝、内朝皆未臨禦,竊詳後殿及延和殿地窄隘,難以排立」,下禁衛所條具,故有是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差使剩員所神衛剩員所 差使剩員所神衛剩員所 【宋會要】 剩員,舊隸步軍司,熙甯中專置,所以拘轄差使,命提點倉庫草場沈希顔勾當,後亦命步軍司兼領。

     熙甯九年六月十九日,樞密院言:「差使剩員所系分擘典領步軍司事,合依本司例申牒諸處。

    緣條貫須得受戶部公文,方得差撥。

    況兵部系屬尚書省,合用申狀。

    」從之。

     八月五日,樞密院言:「乞在京職事官準朝旨差出勾當,其見破當直兵士剩員願将帶前去,當随行人數者聽。

    仍委合屬去處,候見公文,照會差撥。

    」從之。

     二十一日,樞密院言:「差使剩員所乞今後故臣僚之家所破兵士剩員,有年高、病患、不堪祗應之人,并申兵部,乞行差換。

    本部依條限五日内關報,牒所差司分施行。

    若勘會得系申兵部月日時辰,後來放停走死,即行填替。

    」 二十六日,樞密院言:「據差使剩員所申,準朝旨,委取會所差兵士與剩員一處看詳,重行裁定,各立窠名,編成條式,付之有司,遵守施行。

    下項去處所管兵士剩員内有冗占人數,未得均一。

    今來定奪,合留人數外,其餘委是冗占,合行裁減。

    諸處不得更執自來條例及元降指揮,卻行添差。

    仍乞下本處照會,立為條式。

    」從之。

     哲宗元佑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兵部言:「左骁衛大将軍、德州防禦使、提舉亳州明道宮劉斌前任侍衛親軍步軍都虞候、信州團練使日,依條被宣借人數,今來未有明文,乞比類施行。

    本部契〔勘〕苗授以節度使留十五人,徐誠以刺史留八 人,以此約之,團練使可留十人,防禦使可留一十二人,觀察使、兩使留後十三人。

    」從之。

     元符元年八月,置步軍司差使剩員所,以文臣升朝官二員管勾,隸兵部。

     徽宗政和三年閏四月二十六日,殿前都虞候姚古奏:「步軍司廂軍剩員比年以來增添差使窠阙甚多,緻分布不足。

    數内當直人依格以官序占,若有兼職者,軍馬司差,令格備具。

    其間又有專降指揮,不理為一處窠名。

    緣此侵占官司,虛有文移。

    見今廂軍剩員窠名,其合使三萬二千二百八十五人,已差二萬七千四百五十九人,見阙四千八百二十六人。

    乞将步軍司見今應差兵士剩員窠名,除宰執、親王、三省、樞密院、使相、兩省知省、節度使并帶禦器械應差人及諸宣借并四人已下當直人外,餘并令步軍司各以十分為率,将當直人坐阙二分并窠坐非泛人坐阙三分權住差填。

    候向去人數稍寬,即依舊。

    其兼職當直人并于馬軍司差,餘正減罷已上,雖日後遇有專降指揮,亦乞候步軍司諸窠名差填足日,三分中差一分應副。

    所貴即目免緻阙。

    」又奏:「差使兵士剩員系分三等揀差,雖有法許于本等人指名抽差去處,緣往往互相踏逐,移文繁冗。

    除宰執、親王、三省、樞密院、使相、兩省知省、節度使并帶禦器械應差人及諸宣借外,餘并乞今後不許指名抽差。

    」又奏:「自來官員差破兵士剩員,遇有新到并替罷事故之類,别無 所屬關報。

    所有差索,止憑逐官白狀,亦無印憑,緻步軍司難以信驗。

    其間或有多占之數,亦無以照會。

    乞将今後應差破步軍司兵士剩員,除宰執、親王、三省、樞密院、使相、節度使外,其餘官差人,于步軍司以千字文為号,置合同曆子一道,遇差人執赴步軍司,照會差填。

    如有差移替罷事故,各開具的實月日,合破已占見阙人數,軍分姓名,并将見占人因事發遣者,各限三日申所屬。

    其所屬亦(見)[限]一日關報步軍司。

    無所屬者,并申合屬曹部。

    如有違滞去處,乞令有司各立條禁。

    」并從之。

     五年七月三日,步軍司言:「本司所管兵士剩員阙人差使,蒙下東京等路州縣刷剩員四千人,至今未見差刷到一名。

    竊緣見今諸處窠名内例皆阙人,無可補填。

    欲乞差大使臣二員,分詣逐路刷。

    」從之。

     高宗紹興四年正月十二日,诏:「今後應行在官等合破兵士及諸色人從,如所屬差撥不足,并與依數批勘錢米等,許從本官雇募,仍随宜支給。

    」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兵部言:「臣僚之家,合破宣借人兵内有逃亡事故之人,并不照應條法,依舊批勘支破錢米。

    欲乞下諸路州軍,今後每遇幫支,仰取索付身并券曆,照驗指實,将見存人兵依條支給。

    如有逃亡事故之人,仰日下依條開落。

    如違及冒名承代,請人并幫書人吏并依詐欺法科罪。

    」诏依,仍令逐路轉運司常切覺察,刑部遍牒施行。

     八月九日, 臣僚言:「竊見諸路州軍所管廂禁軍皆有定額,禁軍日合教閱,在法不許差出。

    比年以來,軍政隳壞,且如監司赴任替移,例于管下州軍差撥廂軍接送,廂軍不足,則以禁軍填之。

    既畢之後,不發回元差州軍,并各拘留在司樁管,謂之簽廳兵士,别給口券,所費不赀。

    或借以般家屬,或借以送行李,或借寄居當直,或借親舊私役。

    不過斂一時之虛譽,然耗蠹國用,敗壞軍政,莫此為甚。

    欲望詳察,付有司照見行條法下逐路監司,将見樁管在簽廳兵士日下盡數發歸元差去處。

    今後監司接送,據依條合破人數,分下諸州差撥。

    候接送回日,實時發回逐州。

    仍專委帥臣覺察,庶幾兵無冗食,官無妄費,禁軍教閱之法,不為虛文。

    」從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一日,侍衛步軍司言:「得旨,修内司并潛火人兵共一千五百人,可減五百人,撥赴步軍司,充填雇募使喚。

    今欲除願放停并發歸元來去處外,将發遣到人依舊職名,并撥歸本司廂備軍指揮寄營收管。

    内将職名、請給稍高人充新招宣,餘充備軍,各依則例,支破請給。

    仍将前項人遇有撥填顧募不足去處,逐旋輪流差撥。

    有犯,依廂軍條法斷罪施行。

    」從之。

     三十一年正月五日,臣僚言:「竊惟諸郡之置禁旅,本以嚴武備而扞寇盜。

    曩時固有邊郡更戍之役,自南渡以來,不聞有是事,千百為群,仰食公上,工匠役作、蒼頭小兒雜廁其間。

    為郡将者,徒務收 為衙兵,名曰水下,次供私役。

    甚者至于有其名而無其人,則有所謂虛券者;有其人而非其真,則有所謂詭名者。

    而掌兵之官,又或與軍校輩利其衣糧而私有之。

    加以諸軍揀汰養老分下諸州者,每歲增添,又複不已。

    臣恐數年之後,卒伍多于農夫矣。

    今州郡之間,月糧不足,則取之加耗;春衣不足,則例皆折錢。

    競取屬邑,遣官督責,急于星火,預借夏稅,侵耗上供。

    欲望自今後,如遇均下諸州招填三衙阙額之人,不得收在水下,次供私役,及将虛券、詭名,委守臣日下根刷改正。

    」從之。

     孝宗幹道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步軍司言:「殿前、馬、步軍司逃走首身人兵解赴承旨司等,驗内有不及等仗短小人,撥付臨安府充廂軍。

    欲乞改送本司,刺填左右武肅指揮。

    内有雜犯人,刺填忠靖指揮。

    收到人合得錢米,依昨臨安府先撥到本司充填顧募人則例,日支食錢一百文,米二升半。

    非惟不須支破衣賜綿絹,亦貴差使不緻阙誤。

    」從之。

     七年二月八日,宰執進呈殿前司舊司人數,虞允文奏曰:「趁朝參人多五十歲者,惟諸處窠占皆少壯人。

    大抵舊司人請給優厚,且少壯者多。

    若悉以充雜役,誠為可惜。

    」上曰:「然。

    昨議殿司揀汰人,别立軍分,充諸處占破,卻選舊司少壯人帶甲入隊,此說甚善。

    不惟汰去者有所歸,而少壯人入隊教閱,不虛費請給,一舉而兩得也。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禦營使 禦營使 【宋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浙西副總管李寶差兼禦營統制官,措置浙西海道。

     二十三日,禦營使楊存中言:「已降指揮,車駕候秋涼日進發金路,先往江上措置營寨,并點檢沿江一帶守備事務。

    乞差禦營提舉一行事務一員,先次起發前去。

    」诏楊偰差充禦營提舉一行事務。

    同日,楊存中言:「先次起發,往建康府措置營寨,點檢沿江一帶守備事務合行事件。

    乞依昨禦營宿衛使前後已得指揮,數内屬官乞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二員,準備使喚乞通差八員。

    行遣文字,乞差主管文字六人,書寫文字四人,書奏二人。

    并許于六曹内外官司或使臣、校副尉及白身人,不以有無拘礙,指名抽差。

    一行官屬等請受,于所至州軍批勘。

    如在鎮江、建康,乞于總領所糧料院照券批勘。

    」及又乞差點檢醫藥(餘)[飯]食官一員,請給并依準備差遣已得指揮施行。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