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一

關燈
家錢三貫文外,今欲将太史局額外學生每月增錢五貫文,司辰局學生每月增錢四貫文。

    陰陽官、刻漏所局學生,天文局司辰、太史〔局〕生、玉漏學生,锺鼓院局學生,舊法學生每月增錢三貫文,太史局禮曆生、守阙禮生每月增錢二貫文。

    并于見請贍家錢内增添,并作一色。

    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從之。

     同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人額依舊制。

    秘書少監秦言:「額外學生,熙、豐舊法以五十人為額。

    紹興三年十一月,權以十人為額,分布不行。

    」故有是命。

     十二 月二十七日,诏「太史局除子弟依條合行附試全經,仍許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補試一次」,從本局請也。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降賜曆日,自紹興十四年為始,依舊例申樞密院,降宣附局,入遞頒賜在外知州、府、軍、監及監司臣僚。

    軍興以來,久不舉行,至是因廣西漕臣李紹祖之請,從之。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學生,依法太史局額内學生内試填。

    其太史局添數不多,可(持)[特]于太史局天文院額外學生内指差,填見阙權名祇應。

    依锺鼓院守阙權名學生例,添破請給,候試補到正人發遣。

    今後準此。

    」 二十年七月五日,诏武經郎吳師顔可罷判太史局,送吏部,與江西監當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守阙禮生三名減罷。

    候額内有阙日,依名次撥填。

    太史局行遣文字禮曆生三名,曆生一名,守阙禮生二名,共六名為額。

    至是以裁吏額,故有是命。

     五月(是)[四]日,诏:「太史局見管額外局學生,自今後遇有事故不赴及試充額内之人,所有退下名阙,從本局關報所屬,開落名糧,更不招收試補。

    自後止遵依敕令所修到格法,以十人為定數。

    若将來額外學生依額法有阙日,即依條試補施行。

    」從本局請也。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太史局官瞻視鹵莽,奏彗星不見,各降一官。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初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三日,诏太史局每人輪差主管文德殿锺鼓院官一員人:疑誤。

    ,司辰直官局學生内通輪二人,赴德壽宮祇應。

     隆興元年七月十二日,诏判太史局李繼宗特降一官。

    以臣僚言近日天出變異,繼宗不即奏聞,故有是命。

     十三日,诏:「天文局官王伯祚以天象之見,不即奏聞,緣臣僚奏陳,方始具奏,特降一官。

    」從殿中侍禦史周操請也。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本局天文院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各十人,各減二人。

    額外局學生三十人,減六人。

    并以試補到司月日從下裁減。

    司曆曆生六人,減一人。

    行遣文字人吏禮曆生四人,即無可減。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太史局靈台郎楊覺民、祖世賢、李彥通、張仲該遇覃恩轉官,合轉直長,有礙本局試法。

    候試補直長了日收使。

    」 幹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禮部言:「太史局每歲箋注到曆日,(丞)[承]指揮下兩浙轉運司雕造訖,将闆送秘書省印造,頒賜交趾國及内外臣僚外,闆即無用。

    昨秘書省申請到将運司闆送榷貨務印造。

    乞(降)[除]去『臣』字,每本立價三百文出賣。

    專委提轄檢察,不得盜印。

    」從之。

     十一月三日,秘書少監汪大猷等言:「契勘近得旨,令秘書省根究來(立)[年]己醜歲太陰九道宿度箋注禦覽詣實。

    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參考,各執己見,互有不同。

    伏見朝廷考定新舊曆法, 曾差單時曾:原作「曾曾」,衍一「曾」字,徑删。

    、禮部程大昌、李焘同往太史局測驗,備知密詳悉。

    今欲兼差單時等三人,就禦史台或本省同共監集局官參筭,早見詣實。

    」诏差單時、程大昌、李焘就禦史台同共集局官參筭。

     六年二月十一日,禮部言:「太史局昨降指揮,權用幹道曆推筭幹道六年庚寅歲頒賜曆日。

    所有幹道七年辛卯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推筭。

    」诏更用幹道曆推筭(十)[一]年。

     八月二十六日,禮部言:「亦準指揮,權用幹道曆推筭幹道八年頒賜曆日。

    所有幹道九年癸巳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書推筭。

    」诏更權用幹道曆推筭一年。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一測驗渾儀刻漏所 測驗渾儀刻漏所 高宗紹興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依元降渾儀法式制造渾儀,所有《法要》九冊,見在天文局權掌。

    欲乞關借,參照使用。

    」诏依,仍限一月制造了畢。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測驗渾儀刻漏所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十;原無,據下《锺鼓院》條補。

    ,分兩番祇應,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渾儀刻漏所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祇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置。

    以裁定吏額也。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十人,乞減二人,從之。

    以減吏額故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二〔殿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