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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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通占》三十冊,圖一本,《六壬遁甲太一》一十三冊,《天文總論》一十二冊,《握掌占》一十冊,《風角集》二冊,《地理新書》一十冊,《四季萬年曆》四冊,編造下來年庚戌歲頒賜兵民《庶曆本草降》六冊,《運氣纂》一冊,《洪範政鑒》一十三冊,《祥累》三冊。
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吳師顔、郭中泰、呂璨自今後許将帶學生内中止宿,祇備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幹象通鑒》與舊書參用差訛,并依經改正。
」太史局言:「準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禦藥院邵谔付下天文官吳師顔等奏:『臣等承禦前降到《幹象通鑒》一百卷,謹校勘到差訛去處,略舉數事,開具下項:一,鎮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卻作有憂。
一,鎮星犯房,本是兵憂,卻作近慶。
一,歲星占内漏南方之宿所主一周天星座内虎贲一占。
一、軍南門星,合為奎宿度内,卻作婁宿度内,并雜坐星入宿,度數并差。
一、月占内大縮(子)[字],卻作大漏字。
一,右旗本是九星,卻作十星。
一、二星合後漏彗孛二占。
一,太尊虎贲軍門,并是黃星,進賢系黑星,并作赤星。
一,晉元帝應驗王敦舉兵逼京師,本是禍及忠賢,卻作福字。
』已上開具外,其餘即與本局見行《幹象占書》所主災福頗同,所定是實。
」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西安進士陳元助制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書省。
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試,補充額内局生,依條支破請給。
」從宰臣呂頤浩請也。
七月四日,诏:「太史局生李繼宗、宋公庠、趙祺為演求《紀元》立成法,推步氣朔七政,可以頒朔,特并補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曆日,須管于十月上旬頒降了當。
仍以四本作兩次入遞,其賣到錢赴行在榷貨務送納。
」提點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章傑言:「國家歲頒曆日,以賜群臣,外暨監司郡守,唯嶺外遐遠,郵傳稽壅,每歲賜曆及降下曆日樣,常是春深方到,歲初數日,莫知晦朔之辨。
」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曆日所合書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舊每月實封供申。
」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依舊每月具天文祥異實封供申中書門下後省。
從起居郎曾統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并依本局試補子第舊法,許召募草澤投試。
十二月一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祇應,至是省之。
五年閏二月十日,诏:「太史局重造新曆,布衣陳得一支破保義郎券一道,月給廚 食錢二十貫文。
親随一名,支破進武副尉券一道,日支食錢二百文。
太史局判局輪過局一名,日支食錢五百文。
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錢四百文。
司辰局學生、人吏每人各于見今食錢上,每日貼支食錢三百文,并不理為名色次數。
内陳得一并親随,下戶部出給券曆,并本所合用攢造曆書紙劄油炭之類,并逐時聚議犒設。
合用雜支錢,每月批勘錢一百貫文。
」從秘書少監朱震請也。
九年五月六日,诏:「太史局禮生頭名滿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
」秘書省申明:「太史局禮生乞依翰林天文局、醫官局人吏出職條法。
禮部勘會,欲将太史局禮生補至頭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下與指射差遣。
令所勘詳元豐法,禮生系頭名及三年,通入仕一十五年,補進義副尉。
所攀天文醫官局系前行滿三年,通到局及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仍指射優輕差遣一次。
又緣太史局與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為額,易得出職,太史局卻系六人為額,以禮曆生(逅)[遞]遷至頭名,方許出職。
雖無幹照,其禮生亦令立定出職條法。
」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依本局所申,權行收試一次。
候召募試補了當,如日後再有阙,即依自來試法。
」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額外學生,權以十人為額。
紹興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并依本局試補子弟舊法,召募草澤人投試。
自降指揮,到今八年,外人懼見試法,兼請受微薄,無人投試。
今來欲權召募草澤之人。
曆筭者,于《宣明》、《大衍》、《崇天》三經大曆内能習一經氣節一年。
三式者,試驗《六壬大經》、《五行法》、《四課》、《三傳》,決斷神将所主災福。
天文者,試驗在天二十八宿,及質問天星。
如試驗得中,補額外學生,填舊額人數,庶得不緻阙誤。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通見額,權以二十五人為額。
仍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 十一月七日,诏四院司辰請給,令戶部措置增添。
戶部看詳,「今據糧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锺鼓院、渾儀刻漏所見管司辰等,所請不一。
在京舊請并昨自車駕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錢二百一十文,月支贍
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吳師顔、郭中泰、呂璨自今後許将帶學生内中止宿,祇備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幹象通鑒》與舊書參用差訛,并依經改正。
」太史局言:「準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禦藥院邵谔付下天文官吳師顔等奏:『臣等承禦前降到《幹象通鑒》一百卷,謹校勘到差訛去處,略舉數事,開具下項:一,鎮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卻作有憂。
一,鎮星犯房,本是兵憂,卻作近慶。
一,歲星占内漏南方之宿所主一周天星座内虎贲一占。
一、軍南門星,合為奎宿度内,卻作婁宿度内,并雜坐星入宿,度數并差。
一、月占内大縮(子)[字],卻作大漏字。
一,右旗本是九星,卻作十星。
一、二星合後漏彗孛二占。
一,太尊虎贲軍門,并是黃星,進賢系黑星,并作赤星。
一,晉元帝應驗王敦舉兵逼京師,本是禍及忠賢,卻作福字。
』已上開具外,其餘即與本局見行《幹象占書》所主災福頗同,所定是實。
」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西安進士陳元助制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書省。
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試,補充額内局生,依條支破請給。
」從宰臣呂頤浩請也。
七月四日,诏:「太史局生李繼宗、宋公庠、趙祺為演求《紀元》立成法,推步氣朔七政,可以頒朔,特并補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曆日,須管于十月上旬頒降了當。
仍以四本作兩次入遞,其賣到錢赴行在榷貨務送納。
」提點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章傑言:「國家歲頒曆日,以賜群臣,外暨監司郡守,唯嶺外遐遠,郵傳稽壅,每歲賜曆及降下曆日樣,常是春深方到,歲初數日,莫知晦朔之辨。
」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曆日所合書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舊每月實封供申。
」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依舊每月具天文祥異實封供申中書門下後省。
從起居郎曾統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并依本局試補子第舊法,許召募草澤投試。
十二月一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祇應,至是省之。
五年閏二月十日,诏:「太史局重造新曆,布衣陳得一支破保義郎券一道,月給廚 食錢二十貫文。
親随一名,支破進武副尉券一道,日支食錢二百文。
太史局判局輪過局一名,日支食錢五百文。
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錢四百文。
司辰局學生、人吏每人各于見今食錢上,每日貼支食錢三百文,并不理為名色次數。
内陳得一并親随,下戶部出給券曆,并本所合用攢造曆書紙劄油炭之類,并逐時聚議犒設。
合用雜支錢,每月批勘錢一百貫文。
」從秘書少監朱震請也。
九年五月六日,诏:「太史局禮生頭名滿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
」秘書省申明:「太史局禮生乞依翰林天文局、醫官局人吏出職條法。
禮部勘會,欲将太史局禮生補至頭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下與指射差遣。
令所勘詳元豐法,禮生系頭名及三年,通入仕一十五年,補進義副尉。
所攀天文醫官局系前行滿三年,通到局及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仍指射優輕差遣一次。
又緣太史局與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為額,易得出職,太史局卻系六人為額,以禮曆生(逅)[遞]遷至頭名,方許出職。
雖無幹照,其禮生亦令立定出職條法。
」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依本局所申,權行收試一次。
候召募試補了當,如日後再有阙,即依自來試法。
」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額外學生,權以十人為額。
紹興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并依本局試補子弟舊法,召募草澤人投試。
自降指揮,到今八年,外人懼見試法,兼請受微薄,無人投試。
今來欲權召募草澤之人。
曆筭者,于《宣明》、《大衍》、《崇天》三經大曆内能習一經氣節一年。
三式者,試驗《六壬大經》、《五行法》、《四課》、《三傳》,決斷神将所主災福。
天文者,試驗在天二十八宿,及質問天星。
如試驗得中,補額外學生,填舊額人數,庶得不緻阙誤。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通見額,權以二十五人為額。
仍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 十一月七日,诏四院司辰請給,令戶部措置增添。
戶部看詳,「今據糧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锺鼓院、渾儀刻漏所見管司辰等,所請不一。
在京舊請并昨自車駕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錢二百一十文,月支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