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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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及三司乞移入舊東染院利害,件析以聞。

    」當司相度:「東院舍屋數少,地位窄狹,柴蒿場并工匠營房相去遙遠,俱不便近。

    欲隻就西院開水池五所,置鬥門放水,充洗濯物帛,(過)[遇]使即開鬥門,夜間下棧閉。

    本院内金水河兩岸,即創置短牆遮護,不許放入濁污河水。

    遂勒本院相度。

    據專典軍員兵匠衆狀稱,若開小池,置鬥門,放水洗澤疋段,遇水渾濁,退入護龍河,旋放清水。

    常程染練日,一兩度換水;大段染練日,須至三度換水。

    約使金水河五十分中一二分,久遠委不事,亦無礬水顔色相犯。

    櫃水河一道,長二十二步,深四尺,闊三尺。

    洗澤疋段池五所,各長二丈五尺,闊六尺,深二尺,放水深一尺五寸。

    退水渠一道,長五十二步,深七尺,闊四尺,内二十二步卷軬。

    今相度,隻稍闊二尺。

    護河牆百二十六堵,各五尺。

    東院地位窄狹,河水細小。

    西院去請柴蒿場務,遠者五裡已下,日般三五轉,人匠不破功。

    東院則近無柴蒿場,去城西諸場務請柴蒿約十二裡至十四裡有零,日般一轉。

    西院工匠至本院約一裡已來,東院營往回約二十八裡,每日守門去,辰時方到,申時放作,酉時到營。

    如是放晚,趨門不及,無處安泊。

    又據壕塞計料到,開(握)[掘]櫃水河、洗澤池、退水渠并護河牆,擗掠舊金水河,約(後)[使]千七百九十八工,諸作約使條磚九萬一(十)[千]二百口,方磚四千口。

    鬥門一十一座,約使金口石柱子二十二條,各長五尺,徑一尺二寸;座子石二十二段,各自方一尺五寸,厚五寸;厭柱石二十二段,各長二尺,闊一尺二寸,厚五寸;約使連長三十五條,木二條。

    泥飾護河小牆,使麥六十三束已上。

    除諸作約計到功料共三千七百四十五工。

    」并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四日,三司言:「監西染院皇甫宗憲等言,竊見在京見賣漬污浙絹,第一等浙絹每疋一千二百至四百,彩絹每疋隻一千已來,顯是 受賜之人皆願生帛,兼省官中虛費人工材用。

    今後如遇支賜諸般例物衣服彩絹,如願請生帛者,即乞換支漬污及第一等浙絹,實為官私之便。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少府監〕绫錦院 绫錦院 【宋會要】 绫錦院在昭慶坊。

    幹德四年,以平蜀所得錦工二百人,置内绫院。

    太平興國二年,分東、西二院。

    端拱元年,合為一。

    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内侍三人監領,兵匠千三十四人。

    太宗(辛)[幸]西绫錦院,命近臣從觀織室機杼。

    鹹平元年,令改織絹。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一月,诏:「绫錦院月供物料帳,除前帳如見在依舊攢計外,别立項,具某月日至某日織造若幹數,于某庫送納,長闊斤重料例,不須更樁應在。

    」 神宗熙甯七年十月五日,诏:「減罷绫錦院工匠。

    仍候額内有阙,即令本院勘會的實合要造作得力人,卻申三司勾抽,歸院填阙。

    如或非泛生活,即須先于差出閑慢處抽那,不足方申三司權抽。

    造作了日,發遣歸本處。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少府監〕文繡院 文繡院 【宋會要】 崇甯三年三月八日,試殿中少監張康伯言:「今朝廷自乘輿服禦至于賓客祭祀用繡,皆有定式,而有司獨無纂繡之工。

    每遇造作,皆委之闾巷市井婦人之手,或付之尼寺,而使取直焉。

    今鍛煉、織貢、紉縫之事,皆各有院,院各有工,而于繡獨無。

    欲乞置繡院一所,招刺繡工三百人,仍下諸路選擇善繡匠人,以為工師。

    候教習有成,優與酬獎。

    」诏依,仍以文繡院為名。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少府監〕裁造院 裁造院 【宋會要】 裁造院,舊在利仁坊,後徙延康坊。

    掌裁制衣服,以供邦國之用。

    初有針彩院,左藏庫有縫造針工,給裁縫之役。

    幹德四年始置此院,以京朝官、三班内侍二人監,别以三班一人監門,領匠二百六十七人。

     真宗景德三年三月,诏罷裁造院執針女工。

    本院所管什物,每季作帳上三司。

     七月,诏:諸王宮院所占工匠,定名差往,不得替換。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诏:「裁造院于步軍司抽剩員二十人,巡宿看管官物,遞相覺察,每季一替。

    」舊十月一界,差剩員為捧疊衣物者,不須别差。

     五年二月,诏:「裁造院自今應承受房卧及繡造物色,本院繡造不逮者,分于奉節指揮及百姓繡戶,支工錢令繡造。

    即不得抑勒差配,更不令三尼寺繡造。

    須監官當面支散工錢,無縱減刻。

    其皇城司所繡生活,系内降細繡,止令裁造院匠了當,即不得影占繡匠。

    」 八年閏六月,賜裁造院人員缗錢。

    先是,本院言:「自來每三年一界交割,第賜缗錢,今已四年,乞依例給。

    」故有是賜。

     仁宗天聖三年四月,诏:「裁造院自今止絕官僚不得就本院幫請衣服段子,止将逐節界造到衣服領段,共作五限交納。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将作監〕〔提舉修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