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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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實管官物數目,截日創新,起置抄轉。

    所是舊管文曆權行架閣,庶得易為稽考。

    」從之。

    同日,工部侍郎李昌圖又言:「文思院省記條格,門司遷貼司,貼司遷手分,手分遷押司官,押司官頭名滿三年,補進武副尉。

    過江以後,不差押司官,其專知官系都官差撥,緣此手分既無可轉補,門司又不得遞遷,公事絕無希觊。

    乞自門司而上,次第遷補。

    知、副知以二年為界,通理十七年,許補進義副尉。

    庶幾人吏有所(雇籍)[顧藉],不敢冒法。

    」從之。

     三月十日,工部言:「乞令文思院遇支請到料次工錢,即申将作監,從本監轉委丞、簿,同本院提轄監官監視支散。

    于舊來循例樁留二分半工錢之内,以半分給還工匠。

    其 餘二分,以頭子錢為名,一分專備工匠急阙借兌,一分充諸雜緣公糜費使用。

    不許妄亂從私支破,各置赤曆,分明抄轉,日書提轄監官,月終申解将作監,驅磨點對結押。

    其工匠急阙借兌一分錢數,正料到院,日下撥還。

    委本監常切檢察,如于已存留三分之外,别有分文(滅)[減],許工匠徑赴本部陳欣。

    」從之。

    新除将作監何澹〔言〕:「文思院有所謂雜支錢者,每二錢一貫樁留二百五十文在院,謂之二分半錢,以充諸雜糜費。

    如般擔腳剩、補填折閱、額外庸雇、緩急犒設、非時修整之類,皆是緣公之費,勢不能免。

    乞将上件錢以半分給還工匠,二分存留在院。

    」下工部勘當,而有是請。

     閏七月二日,诏:「文思院上、下界并為一門出入,以上界監門充外門監官,下界監門充中門監官。

    」從工部侍郎李昌圖請也。

     十月六日,令本院上、下界印并為一面,以『文思院印』為文,提轄掌之。

    兩院門記并為一面,以『文思院門之記』為文,大門監官掌之。

     十四年四月七日,文思院言:「二歲合織绫一千八百匹,用絲三萬五千餘兩。

    近年止蒙戶部支到生絲一萬五千兩或二萬兩,止可織绫八百餘匹。

    每遇大典禮恩賞,出給告命擁并,遂行陳(情)[請],用雜花绫紙。

    乞歲支生絲三萬兩,織造绫一千五百餘匹。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文思院上界減巡防兵士二人,下界減造作工匠五人,大門兵士二人。

    」先是,上界專知官一人,手分二人,庫經司兼花料司一人,秤子一人,庫子一人,工匠一十三人,巡防兵士六人;下界手分三人,庫經司兼花料司一人,門司一人,秤子一人,庫子一人,鑄印司篆文官、副篆文官各一人,鑄印司工匠三人,造作工匠三十三人,大門兵士十人。

    于是司農少卿吳燠請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紹熙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提轄文思院林複言:「本院舊差皇城司親事官四名守把搜檢,不合使之監視打造,(逐)[遂]緻反有偷盜,因而罷去。

    見今止令臨安府廂軍守把,無足倚(伏)[仗]。

    」工部、将作監看詳:「差皇城司兵士四名,專一搜檢兩門出入。

    其食錢欲于兩院一分雜支錢内,依史館把門親事官例支破。

    所有見差步軍司、臨安府守把廂軍,欲依舊存留,充兩門守把,遇夜巡防。

    」從之。

     嘉定四年七月十六日,臣僚言:「古人設官分職,有長有屬,非徒以備數也。

    今四提轄官所以總财貨出納之權,居長者不領其事,為屬者專其權于己,此其為弊久矣。

    姑以文思一院言之,凡所制造出入,監官自專,而轄長若無聞焉。

    上而曰部,曰監,止憑文移,無所參驗,甚非祖宗創立提轄院官之意。

    今欲乞将見管金銀錢物,令轄長照元管實數點檢,應幹錢物出入,先經轄長判押,然後同共支散。

    凡有造作器皿,提轄官不時下院點檢。

    其提轄官不能悉心舉職,亦乞嚴加責罰。

    若是,則監官得以自明,轄官不為虛設。

    自餘三(割)轄,未免間有此弊,乞并令提轄官主其綱領。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少府監〕〔染院〕 〔染院〕 【宋會要】 西内染院,在金城坊舊日染坊。

    太平興國三年,分為東、西二染院。

    鹹平六年,有司上言「西院水宜于染練」,遂并之。

    掌染絲、帛、縧、線、繩、革、紙、藤之屬。

    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内侍一人監,别以三班一人監門,領匠六百十三人。

    西染色院,在金城坊,掌受染色之物,以給染院之用。

    太平興國二年,置東染色庫。

    三年,又置西染色庫。

    鹹平二年,省東庫。

    以京朝官及三班二人監,兵士十七人。

     (大)[太]宗淳化元年七月,诏:「染院染帛,除内中取索仍舊以紅花染外,自餘并給蘇木。

    」 真宗鹹平二年正月,诏:「每年染院端午、冬衣、十月一日、承天節、春衣五料,自今三司自二月一日後,預将五料數目支付,依次出染。

    至八月終管足。

    」 四年七月,诏:「染院梁物,須依元定料例染璁,(下)[不]得增減物料。

    如偷兌抵換,(提)[捉]獲及陳告得知贓驗明白者,杖配外州。

    」 大中祥符八年三月,诏都大提舉諸司庫務司「取元并染院文字看詳,及親相視見今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