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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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府監〕
文思院題下原批:「寄案:徐輯《永樂大典》本《會要》阙少府監,其官屬見此。
」 文思院,太平興國三年置,掌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繪素裝钿之飾,以供輿辇、冊寶、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隸少府監。
監官四人,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内侍三班充。
别有監門二人,亦内侍三班充。
領作三十二:打作、棱作、钑作、渡金作、作、釘子作、(王)[玉]作、玳瑁作、銀泥作、碾砑作、釘腰帶作、生色作、裝銮作、藤作、拔條作、洗作、雜釘作、場裹作、扇子作、平畫作、裹劍作、面花作、花作、犀作、結條作、捏塑作、旋作、牙作、銷金作、镂金作、雕木作、打魚作。
又有額外一十作,元系後苑造作所割屬,曰繡作、裁縫作、真珠作、絲鞋作、琥珀作、弓稍作、打弦作、拍金作、玵金作、克絲作。
計匠二指揮,提轄官一員,通管上、下界職事。
上界監官、監門官各一員,手分二人,庫經司、花料司、門司,專知官秤、庫子各一名。
分掌事〔務〕:修造案,承行諸官司申請,造作金銀、珠玉、犀象、玳瑁等,應奉生活文字。
庫經司、花料司,承行計(科)[料]諸官司造作生活帳狀,及抄轉收支赤曆。
專知官,掌收支官物、攢具帳狀,催趕造作生活。
秤子,掌管秤盤,收支官物。
庫子,掌管收支見在官物。
門司,掌管本門收支出入官物,抄轉赤曆。
下界監官、監門官各一員,手分三人,庫經司、花料司、門司、專副、秤、庫子各一名。
分掌事務:修造案,承行諸官司申請,造作绫錦、漆木、銅鐵生活,并織造官诰、度牒等生活文字。
庫經司、花料司,承行計料諸官司造作生活帳狀,及抄轉收支赤曆。
專、副,掌管收支官物,攢具帳狀,催趕造作生活。
秤子,掌管秤盤,收支官物。
庫子,掌管收支見在官物。
門司,掌管本門收支出入官物,抄轉赤曆。
真宗鹹平三年三月,诏文思院打造内中金銀器物,并送内東門司看驗,交納三司。
所造金銀,令左藏庫别将一兩赴三司封記為樣。
每料内鑿一隻年月、工匠、秤子姓名、色号,赴三司定樣,進呈交納。
其支賜金銀、腰束帶、器物,類定金分厘秤比。
所管工匠,委監官點檢,趁逐功課,不得辄借影占。
違者許人陳告。
景德四年八月,诏文思院銷镕金銀,令本院差人員工匠赴左藏庫看揀一等金銀,封樣歸院。
監官當面看驗,别無不同,即銷镕打造。
及置帳别貯七等金樣,每内降到金銀,各差行人看驗,即不得支次金、雜白銀。
每月輪不監作員僚一名,在大門與使臣搜檢。
十一月,诏:「文思院銷镕所每百兩金破大耗二錢半,銀破五錢。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文思院打造銀器,每百兩給木炭七秤,烏梅四兩。
三年八月,三司言:「文思院造契丹使及臣僚金銀帶、蹀躞等,自今并封定逐樣,于左藏庫送納。
所(責)[貴]止絕弊幸。
」從之。
仁宗天聖三年十二月,诏:「皇城司差親事官四人,于文思院銷镕所把門搜撿,更不差本院工匠。
」 四年二月,勾當文思院李保懿言:「乞依拱宸門外西作例,差識字親事官與在院人員同共監作,主掌官物,随界交替。
内打、钑、棱、、鍍金五作各一人,釘子、拔條、場、裹劍四作共 二人,生色、裝銮、洗、腰帶、雜釘、扇子、平畫、碾砑、藤、漆、小木、牙、玉、旋、校、糊粘、結縧、錯磨、鐵、玳瑁、花面、花、真珠、銀(尼)土、雕木二十五作共三人。
及依舊例,令監門使臣二人分監中大門,至晚放作絕後,一人止宿者,卻管句兩門公事。
」 七年十二月,诏:「文思院造作金銀生活,近頻有告論工匠入外(科)[料]添和金銀及諸奸弊。
自今許人告捉。
如得金一兩,支賞錢二千;銀一兩,支一(阡)[千]。
」 神宗熙甯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所造朱書篆玉冊寶并一行法物冊,合于中書省、寶合于門下省安置,隻令文思院安置廳内封鎖,監官提舉照管。
」 熙甯三年,诏:「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一員,并朝廷選差。
其内侍勾當官并罷。
」 九年四月四日,三司上言:「東西兩坊雜科三千餘作并入文思院,委是繁重。
乞添差京朝官一員,通管上、下界。
每月合添食錢三千,賞罰并依舊條。
」從之。
高宗紹興元年七月十一日,文思院奏:「制造明堂大禮翰林司應奉器皿,太常寺排辦合用朝祭冠服、竹冊、祭器等,及不住有降料次。
兼本院上、下界并為一院,并撥并到東西八作司、事材場、绫錦院各有造作,事務繁冗。
又緣大禮期限逼促,欲将合用物料應承受官司并限一日應副,所貴易為辦集。
」從之。
八月三日,工部奏:「文思院見造明堂大禮法物,除分擘官工制造外,所有合行和雇錢,欲乞下戶部限日下支給和雇,趁限造作。
」從之。
三年三月七日,工部言:「本部所轄文思院舊系分上、下界,兩院監官各三員。
内文臣
」 文思院,太平興國三年置,掌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繪素裝钿之飾,以供輿辇、冊寶、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隸少府監。
監官四人,以京朝官、諸〔司〕使副、内侍三班充。
别有監門二人,亦内侍三班充。
領作三十二:打作、棱作、钑作、渡金作、作、釘子作、(王)[玉]作、玳瑁作、銀泥作、碾砑作、釘腰帶作、生色作、裝銮作、藤作、拔條作、洗作、雜釘作、場裹作、扇子作、平畫作、裹劍作、面花作、花作、犀作、結條作、捏塑作、旋作、牙作、銷金作、镂金作、雕木作、打魚作。
又有額外一十作,元系後苑造作所割屬,曰繡作、裁縫作、真珠作、絲鞋作、琥珀作、弓稍作、打弦作、拍金作、玵金作、克絲作。
計匠二指揮,提轄官一員,通管上、下界職事。
上界監官、監門官各一員,手分二人,庫經司、花料司、門司,專知官秤、庫子各一名。
分掌事〔務〕:修造案,承行諸官司申請,造作金銀、珠玉、犀象、玳瑁等,應奉生活文字。
庫經司、花料司,承行計(科)[料]諸官司造作生活帳狀,及抄轉收支赤曆。
專知官,掌收支官物、攢具帳狀,催趕造作生活。
秤子,掌管秤盤,收支官物。
庫子,掌管收支見在官物。
門司,掌管本門收支出入官物,抄轉赤曆。
下界監官、監門官各一員,手分三人,庫經司、花料司、門司、專副、秤、庫子各一名。
分掌事務:修造案,承行諸官司申請,造作绫錦、漆木、銅鐵生活,并織造官诰、度牒等生活文字。
庫經司、花料司,承行計料諸官司造作生活帳狀,及抄轉收支赤曆。
專、副,掌管收支官物,攢具帳狀,催趕造作生活。
秤子,掌管秤盤,收支官物。
庫子,掌管收支見在官物。
門司,掌管本門收支出入官物,抄轉赤曆。
真宗鹹平三年三月,诏文思院打造内中金銀器物,并送内東門司看驗,交納三司。
所造金銀,令左藏庫别将一兩赴三司封記為樣。
每料内鑿一隻年月、工匠、秤子姓名、色号,赴三司定樣,進呈交納。
其支賜金銀、腰束帶、器物,類定金分厘秤比。
所管工匠,委監官點檢,趁逐功課,不得辄借影占。
違者許人陳告。
景德四年八月,诏文思院銷镕金銀,令本院差人員工匠赴左藏庫看揀一等金銀,封樣歸院。
監官當面看驗,别無不同,即銷镕打造。
及置帳别貯七等金樣,每内降到金銀,各差行人看驗,即不得支次金、雜白銀。
每月輪不監作員僚一名,在大門與使臣搜檢。
十一月,诏:「文思院銷镕所每百兩金破大耗二錢半,銀破五錢。
」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文思院打造銀器,每百兩給木炭七秤,烏梅四兩。
三年八月,三司言:「文思院造契丹使及臣僚金銀帶、蹀躞等,自今并封定逐樣,于左藏庫送納。
所(責)[貴]止絕弊幸。
」從之。
仁宗天聖三年十二月,诏:「皇城司差親事官四人,于文思院銷镕所把門搜撿,更不差本院工匠。
」 四年二月,勾當文思院李保懿言:「乞依拱宸門外西作例,差識字親事官與在院人員同共監作,主掌官物,随界交替。
内打、钑、棱、、鍍金五作各一人,釘子、拔條、場、裹劍四作共 二人,生色、裝銮、洗、腰帶、雜釘、扇子、平畫、碾砑、藤、漆、小木、牙、玉、旋、校、糊粘、結縧、錯磨、鐵、玳瑁、花面、花、真珠、銀(尼)土、雕木二十五作共三人。
及依舊例,令監門使臣二人分監中大門,至晚放作絕後,一人止宿者,卻管句兩門公事。
」 七年十二月,诏:「文思院造作金銀生活,近頻有告論工匠入外(科)[料]添和金銀及諸奸弊。
自今許人告捉。
如得金一兩,支賞錢二千;銀一兩,支一(阡)[千]。
」 神宗熙甯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所造朱書篆玉冊寶并一行法物冊,合于中書省、寶合于門下省安置,隻令文思院安置廳内封鎖,監官提舉照管。
」 熙甯三年,诏:「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一員,并朝廷選差。
其内侍勾當官并罷。
」 九年四月四日,三司上言:「東西兩坊雜科三千餘作并入文思院,委是繁重。
乞添差京朝官一員,通管上、下界。
每月合添食錢三千,賞罰并依舊條。
」從之。
高宗紹興元年七月十一日,文思院奏:「制造明堂大禮翰林司應奉器皿,太常寺排辦合用朝祭冠服、竹冊、祭器等,及不住有降料次。
兼本院上、下界并為一院,并撥并到東西八作司、事材場、绫錦院各有造作,事務繁冗。
又緣大禮期限逼促,欲将合用物料應承受官司并限一日應副,所貴易為辦集。
」從之。
八月三日,工部奏:「文思院見造明堂大禮法物,除分擘官工制造外,所有合行和雇錢,欲乞下戶部限日下支給和雇,趁限造作。
」從之。
三年三月七日,工部言:「本部所轄文思院舊系分上、下界,兩院監官各三員。
内文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