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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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子監
【宋會要】
國子監掌經術教授、薦送之事,阙祭酒、司業則以朝官判監事。
祭酒一人,秩從四品;司業一〔人〕,秩正六品;丞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太學博士三人,秩從八品;學正一人,秩正九品;學錄一人,秩正九品。
元豐「元豐」下當有脫文,下句「二十六」年乃指紹興二十六年。
。
〔紹興〕二十六年,增正、錄各一人。
三十一年,減博士一人、正、錄各一人。
國子博士一人,秩從八品;正、錄各一人,秩正九品;書庫官一人。
三十一年,減罷武學博士一人,秩從八品;教谕一人,秩正九品。
案有三:曰廚庫,掌太學錢糧及頒降書籍條冊;曰學案,掌文武學公私補試、上舍發解試,升補考選行藝;曰知雜,掌監學雜務等。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六人,貼書六人。
二十六年,罷胥史一人,胥佐一人,減貼書二人。
太祖建隆三年六月,诏文宣王廟依儀制,令立戟十六支。
是月,以國子監初開讀書,賜判監左谏議大夫崔頌并監生酒果。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六月,诏:「國子監所解舉人自今但負勤苦「負」下疑脫「笈」字。
、有父兄居官食祿,不在本貫鄉裡居止,監司谙知行止,便可收補發解,不必附監聽讀,即不得收不系食祿之家。
」 雍熙三年十一月,以國子監丞胡令問、清州錄事參軍李說為右贊善大夫、國學校勘。
四年十月,诏:「國子監應賣書價錢,依舊置帳,本監支用,三司不得管系。
」 至道二年八月,國子監請畫三禮圖于壁,從之。
明年七月,畫畢,因诏文宣王十哲、七十二賢像并加繪飾。
三年十二月,诏:「國子監經書,外州不得私造印闆。
」《宋史太宗紀》:淳化五年十一月丙寅,上幸國子監,賜直講孫奭五品服。
因幸武成王廟,複幸國子監,令奭講《尚書說命》三篇,至「事不師古,以克永世,匪說攸聞」,上曰:「誠哉是言也!」上意欲切勵輔臣,因歎曰:「天以良弼赉商,朕獨不得耶」遂飲從官酒,别賜奭束帛。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真宗幸國子監,召從臣學官賜座,曆覽書庫,觀群書漆闆及匠者模刻,問祭酒邢昺書闆幾何,昺曰「書闆幾何昺」五字原無,據《長編》卷六○補。
:「國初印闆止及四千,今僅至十萬,經史義疏悉備。
曩時儒生中能具書疏者,百無一二,縱得本而力不能繕寫。
今士庶家藏典籍者多矣,乃儒者逢時之幸也。
」真宗曰:「雖國家崇尚儒術,然非四方無事,亦何以臻此。
」且以書庫迫隘,與錢俶居第相接,因命易第中隙地十步以益之。
十一月,命翰林侍講學士邢昺、戶部侍郎張雍、龍圖閣待制杜鎬、諸王府侍講孫奭于京朝、幕職、州縣官中薦儒術該博,士行端良,堪充國子監直講者十人。
太子洗馬張穎等試經義于學士院而命之,用所薦也。
三年五月,诏國子監學官料錢并支見錢。
《山堂考索》:「景德四年二月癸酉,就西京建太祖神禦,又置國子監、武成王廟。
祥符二年四月辛卯,令國子監舉服勤詞學、經明行 修進士諸科各十人。
前诏止開封府洎所過州軍,至是本監上言,故及之。
四年二月,诏河南府規度地位,修建國學。
候成日,當置學官講說,并賜經書。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國子監學官每夜輪一員押宿。
二十八日,诏:「凡補應出身求差遣者,須先于國學聽讀二年,滿日具名牒,審官院試驗。
如年及二十五以上,不願在監聽讀者,依敕考試所業,具名以聞。
」 五年九月十五日,诏:「國學見印經書,降付諸路出賣,計綱讀領,所有價錢,于軍資庫送納。
」 十六日,國子監請就文宣王殿北阙閣藏太宗皇帝禦書,及以皇帝禦制《祥瑞論》、《勤政論》、《俗吏辯》刻石,從之。
明年六月,閣上梁,命近臣臨觀。
設會,帝作七言詩賜之,又賜二帝禦書、禦集模本、太宗墨迹銷金扇四,秘之閣上,诏王曾撰記。
七年四月,诏:「步軍司選神衛剩員十人、節級一人,赴國子監灑掃,不得别有占役。
月給醬菜錢二百文。
」 六月十六日,以三班奉職鄭檢為襄州鄧城縣主簿、國子監說書。
檢明經善誦,朝士以其名聞,試于國學而命焉。
八月,诏:「國子監學士應子弟在監習業者,除實是開封府外,每人召京朝官二人為保識,然後收試。
其保官須具印狀赴監。
」 天禧五年五月,诏:自今國子監止差官兩員主判。
時三司使李士衡為其子奉禮郎丕旦求掌國學事,诏不許,因條約焉。
七月,内殿承制、兼管勾國子監劉崇超言:「本監管經書六十六件印闆,内《孝經》、《論語》、《爾雅》、《禮記》、《春秋》、《文選》、《初學記》、《六(貼)[帖]》、《韻對》、《爾雅釋文》等十件,年深訛阙,字體不全,有妨印造。
昨禮部(貢)貢院取到《孝經》、《論語》、《爾雅》、《禮記》、《春秋》,皆李鹗所書舊本,乞差直講官重看,榻本雕造。
内《文選》隻是五臣注本,切見李善所注該博,乞令直講官校本别雕李善注本。
其《初學記》、《六帖》、《韻對》、《爾雅釋文》等四件,須重寫雕印。
」并從之。
《儒學警悟》:張文節公初為龍圖閣待制,求判國子監。
真宗問王魏公:「國子清閑,無聽事,知白豈不長于治劇,欲自便邪」魏公對:「知白博學,通曉民政,但其所守素清,而廉于進取,故爾。
」上曰:「若此正好為中執法。
」乃命以右谏議大夫,除禦史中丞。
上用人如此,景德、天禧間,所以名臣多也。
文節以龍圖閣待制知審院官,糾察在京刑獄,出知青州,還朝,(知)[始]領國子監。
此雲初為龍圖閣待制,求判國子監,非也。
幹(熙)[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命龍圖閣直學士馮元同判國子監,自今更不差近下京朝官管當。
初,近臣子第任京朝官者,多求監事,至是始有厘正。
《山堂考索》:壬午,國子監舊制,皆用近臣及宿儒典領。
近歲頗任貴遊子第之初仕者,與管庫資序略均。
壬辰,始命馮元同判國子監。
仍诏自今無得差補蔭京朝官。
仁宗天聖元年八月,國子監言:「本監書庫雖有學官及 内臣劉崇超、皇甫繼明管勾,又緣崇超等各有兼職,罕曾到監,請以殿頭裴愈專監。
」從之,仍令崇超等提舉。
《長編》:天聖元年冬十月癸亥,增國子監進士解額二十人。
三年二月,國子監言:「準中書劄子,《文選》、《六帖》、《初學記》、《韻對》、《四時纂要》、《齊民要術》等印闆,令本監出賣。
今詳上件《文選》、《初學記》、《六帖》、《韻對》并抄集小說,本監不合印賣。
今舊闆訛阙,欲更不雕造。
」從之。
十月二十四日,判國子監孫奭、馮元等言:「近召河南縣主簿郭稹充直講,卻令發遣歸任,所阙直講,别擇官以聞。
臣等知稹文學優長,履行修謹,欲望且令在監分經講誦。
」诏以稹為國學說書,仍诏自今于參選人内保奏,不得抽差見在任官。
四年九月十二日,诏:「講學久廢,執卷者不知經義,蓋激勸之未至也。
」诏判監孫奭、馮元于外任京朝官中同奏舉三、五人,深明經義,長于講說、曆任無(人已)[入己]贓罪者,具名(已)[以]聞。
十六日,诏:「将來南省考試諸科舉人,令貢院召明習經義,長于講說,及三經已上者,于試官處量行試問。
如實明經旨,即具姓名以聞,送國子監(在)[再]行試驗。
誠有可采,當與甄擢。
」 九年,诏重修國子監,命内侍張懷言、宋永誠典作。
又以禮賢宅西北隅地并舍宇賜本監,以廣學室。
景佑二年三月十三日,天章閣待制孫祖德言:「竊以國子監房(郎)[廊]殿宇、印闆書籍家事不少,欲乞于直講京官内差一員,充監丞、主簿公事。
」诏于學官内差兼領,仍于在監京朝官内選定以聞。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國子監鄭戬乞蓋講書并更衣殿,從之。
《長編》:天聖七年八月甲午,诏國子監進士自今以五十人為額。
寶元二年十月十三日,侍禦史方偕言:「今後所舉京朝官、幕職州縣官充國子監直講,乞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方許保薦。
及就轉京朝官後,再供職四年,許理為一任。
其見在監京朝官,亦乞勘會舉到監及就轉後年月施行。
」诏自今改官後供職四年,隻與外任差遣。
從之「從之」二字疑衍。
。
康定元年正月七日,判國子監葉清臣言:「乞于開封府管内摽田五十頃充學糧,本監差官給納。
」從之。
六月五日,葉清臣又言:「今後國子監學官有阙,令本監官于外任州縣幕職官内,舉實有文行者充」。
诏從之,其天章閣侍講、諸王府侍講、諸宮教授、伴讀、說書,自今并不得兼國子監直講之職。
慶曆元年五月,同管勾國子監梁适言:「近制:本監舉人無戶籍者,聽召京朝(言)[官]有出身者,保三人;無出身者,保二人。
今秋賦在近,而遠方寒士難于求保,欲請應見任并在铨幕職州縣官,非技術流外及曆任無贓人,并聽為保。
」從之。
《長編》:慶曆元年八月癸巳,诏國子監今歲解發進士,諸科各特增二十人。
三年二月,國子監言:「自今備說書官,請以四人為定額。
及歲所試監生不 合格,且留聽讀,三試不中者,黜之。
」仍請立四門學,以士庶子弟為生員,以廣招延之路。
并從之。
十月,诏以玉清昭應宮田二十二頃賜國子監。
四年二月七日,诏以上清宮田園邸店賜國子監。
《長編》:慶曆四年十一月戊午朔,判國子監餘靖言:「臣伏見先降命,并貢舉條制,國子監生徒聽讀滿五百日,方許取應。
每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諸路州、軍、府、監并各立學,及置縣學,本貫人并以入學(所)[聽]習三百日,舊得解人百日已上,方許取應。
後來雖有命,曾到省舉人與免聽讀,内新人顯有事故給假,并與勘會除破。
其如令非畫一,難以久行。
切以國家興建學校,所以(将入)〔獎〕育俊秀而訓導之,由是廣學宮,頒學田,使其專心道義,以思入官之術。
伏緣朝廷所賜莊園、房錢等,贍之有限,而來者無窮。
若加禀給,則支費不(克)[充];若自營口腹,則貧窭者衆。
日有定數,不敢不來,非其本心,同于驅役。
古之勸學,初不如此。
臣以為廣黉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寬食貧之人。
國家有厲賢之風,寒士得帶經之便。
欲乞應國子監、太學生徒,如有情願聽讀滿五百日,即依先降命,将來取解,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不滿五百日者,并依舊額取解應舉。
所有開封府及天下州軍立州學處,亦取情願聽讀,更不限以日數。
所貴寒士營生務學,不失其所。
」乃诏罷天下學生員聽讀日限。
〔元豐二年〕十二月戊戌,诏:自今解(撥)[發]進士,太學以五百人,開封府以百人為額。
舊制:開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國子監百六十人。
熙甯八年,合為一,以解額通取。
至是複分,而太學生數多,故損開封解額以益之。
皇佑四年五月六日,诏:「國子監直講,今後須選舉通明經義、德行純至、有老成之器、年四十以上、可與胄子為模範者充。
」時京師浮薄之輩多依附近臣,薦充此職,講(隸)[肄]之地,殆成虛設,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诏國子監:「如聞監生多以補牒貿鬻于人,使流寓無行之士,冒試于有司。
其加察驗之。
」皇佑五年七月戊子,又诏:「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
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别頭。
」 至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國子監:「自今學官改官後,以三年為一任,願留者聽之,仍不理資考。
」 嘉佑三年五月,管勾國子監吳中複言:「舊制,每遇科場,即補試廣文太學館監生。
近诏間歲貢舉,須前一年補試,比至科場,多就京師私買監牒,易名就試;及旋冒畿内戶貫,以圖進取,非所以待遠方孤寒之意。
請自今遇科場,補試監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為額。
」從之。
七月,诏:「國子監生員纔四百五十人,而遠方孤寒之士多在京師,其更增一百五十人。
」 四年七月,以秘書省校書郎緻仕孔為國子監直講。
以近臣言其素有行義而 命之。
九月十九日,管勾國子監範師道言:「本監元額學官八人,見止六人,伏見應制料錢藻頃因應舉講書中等,已有朝旨,候一任回與直講。
近應中制科,欲乞令藻帶新官赴監說書。
」從之。
【宋會要】 英宗治平二年七月,以三班差使殿侍崔公度為和州防禦推官,充國子監直講。
以宰臣韓琦言其守道甚笃,文章(雖)[雄]奇(瞻)[贍]逸故也。
三年四月,诏:「今後補試監生,隻就六月内了當,更不許舉人陳狀乞展限。
」從國子監請也。
先是,元年補到監生六百人,有百一十道。
至三年無人請領,又去失二十道。
勘會自來補試,隻于六月内了結,監牒上姓名、三代,取候舉人來請時,旋書填給付。
近歲為多在七月,比畢,則已鎖試院,遂為預書之,乃緻有餘,因緣生弊。
仍有是請。
是月,國子監直講黎錞言:「本監有元年所餘監牒一百六十道,無人請領。
蓋舉人多有占籍開封府,而無意求補,聊随衆就試,或複夾帶無藝之人同在場屋。
故奏名之後,卻不請領,虛名(人)[入]額。
檢會祥符三年本監奏稱:《六典》,學生初入學,行束修之禮于其師。
國初以來,但補為生者,即納束修二千,屬監司公用。
又言:監生及第後納錢,謂之光監,然實是初入學見師之禮,本非光監。
乞令舉人補監生,并各先納錢二千,方許就試。
如此,則非實願補試,必不肯至。
若補中,更不納光監錢。
」從之。
六月,國子監言:「本監每月支舊書庫賣書錢充衆官食錢,庫子糧課、剩員醬菜錢,并編修院、醫書所、谏院、雕造《前漢》所等錢,共一百四十二貫七百五十文省。
乞将本監官食錢、庫子糧課、剩員醬菜錢并印書匠工錢,系本監事,即于賣書錢内支;其餘公用錢,并乞于左藏庫支撥。
所有書庫支遣餘錢,即依條每半年納左藏庫。
」诏:「今後将本監賣書錢盡納左藏庫。
所合支用錢,并令三司勘會,出給曆子,下左藏庫支。
」 《神宗正史職官志》:國子監祭酒,從四品;司業,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
太學博士十有二人。
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
元豐三年,诏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博士,從八品;正、錄,并正九品。
而太學錄五人,武學正、錄各一人,選學生無視品。
祭酒、司業,掌三學之教法政令而監之。
事則丞與正;分經講授,審覆行藝,則博士主之;舉行學規,以次考選,則正主之;糾不如規者,論選士以告于正,則錄主之。
凡入學,先驗所隸州公據,歲于孟月〔試〕中,則補充外舍。
月書行藝,季論其可選者,取歲終校定,具注于籍。
春秋補内舍,間歲補上舍,則命官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叙進之之:原作「人」,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若學谕、直學及齋長谕阙,則選校正生 充。
凡試,以文武習業考藝,以齋學規罰考行,皆通取以較定升補。
歲計所隸齋生升降多寡為殿最,加賞罰。
惟律學試以議刑(繼)[斷]獄,無較定法,雖已仕者聽肄習焉。
車駕幸學,則官屬率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舊有判、同判、管勾監及直講官,其程督課試,率多文具。
熙甯初,诏用經術取士,廣辟黉舍,分為二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日給以食,皆有賜錢充費,而刊印給納書籍有官,療治疾苦有醫。
朝廷育才,于斯為盛。
及元豐中,複正官名,分案八,設吏十十: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
《哲宗正史職官志》:國子監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監、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三舍。
齋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于學谕,十日考于學錄,二十日考于學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又三十日考于長貳。
歲終取外舍生百人,内舍三十人,校定奏聞,以定覆試。
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叙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以官;一優一平為中,留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留俟省試。
惟國子生不預考選。
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率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
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官屬:
祭酒一人,秩從四品;司業一〔人〕,秩正六品;丞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太學博士三人,秩從八品;學正一人,秩正九品;學錄一人,秩正九品。
元豐「元豐」下當有脫文,下句「二十六」年乃指紹興二十六年。
。
〔紹興〕二十六年,增正、錄各一人。
三十一年,減博士一人、正、錄各一人。
國子博士一人,秩從八品;正、錄各一人,秩正九品;書庫官一人。
三十一年,減罷武學博士一人,秩從八品;教谕一人,秩正九品。
案有三:曰廚庫,掌太學錢糧及頒降書籍條冊;曰學案,掌文武學公私補試、上舍發解試,升補考選行藝;曰知雜,掌監學雜務等。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六人,貼書六人。
二十六年,罷胥史一人,胥佐一人,減貼書二人。
太祖建隆三年六月,诏文宣王廟依儀制,令立戟十六支。
是月,以國子監初開讀書,賜判監左谏議大夫崔頌并監生酒果。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六月,诏:「國子監所解舉人自今但負勤苦「負」下疑脫「笈」字。
、有父兄居官食祿,不在本貫鄉裡居止,監司谙知行止,便可收補發解,不必附監聽讀,即不得收不系食祿之家。
」 雍熙三年十一月,以國子監丞胡令問、清州錄事參軍李說為右贊善大夫、國學校勘。
四年十月,诏:「國子監應賣書價錢,依舊置帳,本監支用,三司不得管系。
」 至道二年八月,國子監請畫三禮圖于壁,從之。
明年七月,畫畢,因诏文宣王十哲、七十二賢像并加繪飾。
三年十二月,诏:「國子監經書,外州不得私造印闆。
」《宋史太宗紀》:淳化五年十一月丙寅,上幸國子監,賜直講孫奭五品服。
因幸武成王廟,複幸國子監,令奭講《尚書說命》三篇,至「事不師古,以克永世,匪說攸聞」,上曰:「誠哉是言也!」上意欲切勵輔臣,因歎曰:「天以良弼赉商,朕獨不得耶」遂飲從官酒,别賜奭束帛。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真宗幸國子監,召從臣學官賜座,曆覽書庫,觀群書漆闆及匠者模刻,問祭酒邢昺書闆幾何,昺曰「書闆幾何昺」五字原無,據《長編》卷六○補。
:「國初印闆止及四千,今僅至十萬,經史義疏悉備。
曩時儒生中能具書疏者,百無一二,縱得本而力不能繕寫。
今士庶家藏典籍者多矣,乃儒者逢時之幸也。
」真宗曰:「雖國家崇尚儒術,然非四方無事,亦何以臻此。
」且以書庫迫隘,與錢俶居第相接,因命易第中隙地十步以益之。
十一月,命翰林侍講學士邢昺、戶部侍郎張雍、龍圖閣待制杜鎬、諸王府侍講孫奭于京朝、幕職、州縣官中薦儒術該博,士行端良,堪充國子監直講者十人。
太子洗馬張穎等試經義于學士院而命之,用所薦也。
三年五月,诏國子監學官料錢并支見錢。
《山堂考索》:「景德四年二月癸酉,就西京建太祖神禦,又置國子監、武成王廟。
祥符二年四月辛卯,令國子監舉服勤詞學、經明行 修進士諸科各十人。
前诏止開封府洎所過州軍,至是本監上言,故及之。
四年二月,诏河南府規度地位,修建國學。
候成日,當置學官講說,并賜經書。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國子監學官每夜輪一員押宿。
二十八日,诏:「凡補應出身求差遣者,須先于國學聽讀二年,滿日具名牒,審官院試驗。
如年及二十五以上,不願在監聽讀者,依敕考試所業,具名以聞。
」 五年九月十五日,诏:「國學見印經書,降付諸路出賣,計綱讀領,所有價錢,于軍資庫送納。
」 十六日,國子監請就文宣王殿北阙閣藏太宗皇帝禦書,及以皇帝禦制《祥瑞論》、《勤政論》、《俗吏辯》刻石,從之。
明年六月,閣上梁,命近臣臨觀。
設會,帝作七言詩賜之,又賜二帝禦書、禦集模本、太宗墨迹銷金扇四,秘之閣上,诏王曾撰記。
七年四月,诏:「步軍司選神衛剩員十人、節級一人,赴國子監灑掃,不得别有占役。
月給醬菜錢二百文。
」 六月十六日,以三班奉職鄭檢為襄州鄧城縣主簿、國子監說書。
檢明經善誦,朝士以其名聞,試于國學而命焉。
八月,诏:「國子監學士應子弟在監習業者,除實是開封府外,每人召京朝官二人為保識,然後收試。
其保官須具印狀赴監。
」 天禧五年五月,诏:自今國子監止差官兩員主判。
時三司使李士衡為其子奉禮郎丕旦求掌國學事,诏不許,因條約焉。
七月,内殿承制、兼管勾國子監劉崇超言:「本監管經書六十六件印闆,内《孝經》、《論語》、《爾雅》、《禮記》、《春秋》、《文選》、《初學記》、《六(貼)[帖]》、《韻對》、《爾雅釋文》等十件,年深訛阙,字體不全,有妨印造。
昨禮部(貢)貢院取到《孝經》、《論語》、《爾雅》、《禮記》、《春秋》,皆李鹗所書舊本,乞差直講官重看,榻本雕造。
内《文選》隻是五臣注本,切見李善所注該博,乞令直講官校本别雕李善注本。
其《初學記》、《六帖》、《韻對》、《爾雅釋文》等四件,須重寫雕印。
」并從之。
《儒學警悟》:張文節公初為龍圖閣待制,求判國子監。
真宗問王魏公:「國子清閑,無聽事,知白豈不長于治劇,欲自便邪」魏公對:「知白博學,通曉民政,但其所守素清,而廉于進取,故爾。
」上曰:「若此正好為中執法。
」乃命以右谏議大夫,除禦史中丞。
上用人如此,景德、天禧間,所以名臣多也。
文節以龍圖閣待制知審院官,糾察在京刑獄,出知青州,還朝,(知)[始]領國子監。
此雲初為龍圖閣待制,求判國子監,非也。
幹(熙)[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命龍圖閣直學士馮元同判國子監,自今更不差近下京朝官管當。
初,近臣子第任京朝官者,多求監事,至是始有厘正。
《山堂考索》:壬午,國子監舊制,皆用近臣及宿儒典領。
近歲頗任貴遊子第之初仕者,與管庫資序略均。
壬辰,始命馮元同判國子監。
仍诏自今無得差補蔭京朝官。
仁宗天聖元年八月,國子監言:「本監書庫雖有學官及 内臣劉崇超、皇甫繼明管勾,又緣崇超等各有兼職,罕曾到監,請以殿頭裴愈專監。
」從之,仍令崇超等提舉。
《長編》:天聖元年冬十月癸亥,增國子監進士解額二十人。
三年二月,國子監言:「準中書劄子,《文選》、《六帖》、《初學記》、《韻對》、《四時纂要》、《齊民要術》等印闆,令本監出賣。
今詳上件《文選》、《初學記》、《六帖》、《韻對》并抄集小說,本監不合印賣。
今舊闆訛阙,欲更不雕造。
」從之。
十月二十四日,判國子監孫奭、馮元等言:「近召河南縣主簿郭稹充直講,卻令發遣歸任,所阙直講,别擇官以聞。
臣等知稹文學優長,履行修謹,欲望且令在監分經講誦。
」诏以稹為國學說書,仍诏自今于參選人内保奏,不得抽差見在任官。
四年九月十二日,诏:「講學久廢,執卷者不知經義,蓋激勸之未至也。
」诏判監孫奭、馮元于外任京朝官中同奏舉三、五人,深明經義,長于講說、曆任無(人已)[入己]贓罪者,具名(已)[以]聞。
十六日,诏:「将來南省考試諸科舉人,令貢院召明習經義,長于講說,及三經已上者,于試官處量行試問。
如實明經旨,即具姓名以聞,送國子監(在)[再]行試驗。
誠有可采,當與甄擢。
」 九年,诏重修國子監,命内侍張懷言、宋永誠典作。
又以禮賢宅西北隅地并舍宇賜本監,以廣學室。
景佑二年三月十三日,天章閣待制孫祖德言:「竊以國子監房(郎)[廊]殿宇、印闆書籍家事不少,欲乞于直講京官内差一員,充監丞、主簿公事。
」诏于學官内差兼領,仍于在監京朝官内選定以聞。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國子監鄭戬乞蓋講書并更衣殿,從之。
《長編》:天聖七年八月甲午,诏國子監進士自今以五十人為額。
寶元二年十月十三日,侍禦史方偕言:「今後所舉京朝官、幕職州縣官充國子監直講,乞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方許保薦。
及就轉京朝官後,再供職四年,許理為一任。
其見在監京朝官,亦乞勘會舉到監及就轉後年月施行。
」诏自今改官後供職四年,隻與外任差遣。
從之「從之」二字疑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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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元年正月七日,判國子監葉清臣言:「乞于開封府管内摽田五十頃充學糧,本監差官給納。
」從之。
六月五日,葉清臣又言:「今後國子監學官有阙,令本監官于外任州縣幕職官内,舉實有文行者充」。
诏從之,其天章閣侍講、諸王府侍講、諸宮教授、伴讀、說書,自今并不得兼國子監直講之職。
慶曆元年五月,同管勾國子監梁适言:「近制:本監舉人無戶籍者,聽召京朝(言)[官]有出身者,保三人;無出身者,保二人。
今秋賦在近,而遠方寒士難于求保,欲請應見任并在铨幕職州縣官,非技術流外及曆任無贓人,并聽為保。
」從之。
《長編》:慶曆元年八月癸巳,诏國子監今歲解發進士,諸科各特增二十人。
三年二月,國子監言:「自今備說書官,請以四人為定額。
及歲所試監生不 合格,且留聽讀,三試不中者,黜之。
」仍請立四門學,以士庶子弟為生員,以廣招延之路。
并從之。
十月,诏以玉清昭應宮田二十二頃賜國子監。
四年二月七日,诏以上清宮田園邸店賜國子監。
《長編》:慶曆四年十一月戊午朔,判國子監餘靖言:「臣伏見先降命,并貢舉條制,國子監生徒聽讀滿五百日,方許取應。
每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諸路州、軍、府、監并各立學,及置縣學,本貫人并以入學(所)[聽]習三百日,舊得解人百日已上,方許取應。
後來雖有命,曾到省舉人與免聽讀,内新人顯有事故給假,并與勘會除破。
其如令非畫一,難以久行。
切以國家興建學校,所以(将入)〔獎〕育俊秀而訓導之,由是廣學宮,頒學田,使其專心道義,以思入官之術。
伏緣朝廷所賜莊園、房錢等,贍之有限,而來者無窮。
若加禀給,則支費不(克)[充];若自營口腹,則貧窭者衆。
日有定數,不敢不來,非其本心,同于驅役。
古之勸學,初不如此。
臣以為廣黉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寬食貧之人。
國家有厲賢之風,寒士得帶經之便。
欲乞應國子監、太學生徒,如有情願聽讀滿五百日,即依先降命,将來取解,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不滿五百日者,并依舊額取解應舉。
所有開封府及天下州軍立州學處,亦取情願聽讀,更不限以日數。
所貴寒士營生務學,不失其所。
」乃诏罷天下學生員聽讀日限。
〔元豐二年〕十二月戊戌,诏:自今解(撥)[發]進士,太學以五百人,開封府以百人為額。
舊制:開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國子監百六十人。
熙甯八年,合為一,以解額通取。
至是複分,而太學生數多,故損開封解額以益之。
皇佑四年五月六日,诏:「國子監直講,今後須選舉通明經義、德行純至、有老成之器、年四十以上、可與胄子為模範者充。
」時京師浮薄之輩多依附近臣,薦充此職,講(隸)[肄]之地,殆成虛設,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诏國子監:「如聞監生多以補牒貿鬻于人,使流寓無行之士,冒試于有司。
其加察驗之。
」皇佑五年七月戊子,又诏:「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
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别頭。
」 至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國子監:「自今學官改官後,以三年為一任,願留者聽之,仍不理資考。
」 嘉佑三年五月,管勾國子監吳中複言:「舊制,每遇科場,即補試廣文太學館監生。
近诏間歲貢舉,須前一年補試,比至科場,多就京師私買監牒,易名就試;及旋冒畿内戶貫,以圖進取,非所以待遠方孤寒之意。
請自今遇科場,補試監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為額。
」從之。
七月,诏:「國子監生員纔四百五十人,而遠方孤寒之士多在京師,其更增一百五十人。
」 四年七月,以秘書省校書郎緻仕孔為國子監直講。
以近臣言其素有行義而 命之。
九月十九日,管勾國子監範師道言:「本監元額學官八人,見止六人,伏見應制料錢藻頃因應舉講書中等,已有朝旨,候一任回與直講。
近應中制科,欲乞令藻帶新官赴監說書。
」從之。
【宋會要】 英宗治平二年七月,以三班差使殿侍崔公度為和州防禦推官,充國子監直講。
以宰臣韓琦言其守道甚笃,文章(雖)[雄]奇(瞻)[贍]逸故也。
三年四月,诏:「今後補試監生,隻就六月内了當,更不許舉人陳狀乞展限。
」從國子監請也。
先是,元年補到監生六百人,有百一十道。
至三年無人請領,又去失二十道。
勘會自來補試,隻于六月内了結,監牒上姓名、三代,取候舉人來請時,旋書填給付。
近歲為多在七月,比畢,則已鎖試院,遂為預書之,乃緻有餘,因緣生弊。
仍有是請。
是月,國子監直講黎錞言:「本監有元年所餘監牒一百六十道,無人請領。
蓋舉人多有占籍開封府,而無意求補,聊随衆就試,或複夾帶無藝之人同在場屋。
故奏名之後,卻不請領,虛名(人)[入]額。
檢會祥符三年本監奏稱:《六典》,學生初入學,行束修之禮于其師。
國初以來,但補為生者,即納束修二千,屬監司公用。
又言:監生及第後納錢,謂之光監,然實是初入學見師之禮,本非光監。
乞令舉人補監生,并各先納錢二千,方許就試。
如此,則非實願補試,必不肯至。
若補中,更不納光監錢。
」從之。
六月,國子監言:「本監每月支舊書庫賣書錢充衆官食錢,庫子糧課、剩員醬菜錢,并編修院、醫書所、谏院、雕造《前漢》所等錢,共一百四十二貫七百五十文省。
乞将本監官食錢、庫子糧課、剩員醬菜錢并印書匠工錢,系本監事,即于賣書錢内支;其餘公用錢,并乞于左藏庫支撥。
所有書庫支遣餘錢,即依條每半年納左藏庫。
」诏:「今後将本監賣書錢盡納左藏庫。
所合支用錢,并令三司勘會,出給曆子,下左藏庫支。
」 《神宗正史職官志》:國子監祭酒,從四品;司業,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
太學博士十有二人。
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
元豐三年,诏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博士,從八品;正、錄,并正九品。
而太學錄五人,武學正、錄各一人,選學生無視品。
祭酒、司業,掌三學之教法政令而監之。
事則丞與正;分經講授,審覆行藝,則博士主之;舉行學規,以次考選,則正主之;糾不如規者,論選士以告于正,則錄主之。
凡入學,先驗所隸州公據,歲于孟月〔試〕中,則補充外舍。
月書行藝,季論其可選者,取歲終校定,具注于籍。
春秋補内舍,間歲補上舍,則命官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叙進之之:原作「人」,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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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谕、直學及齋長谕阙,則選校正生 充。
凡試,以文武習業考藝,以齋學規罰考行,皆通取以較定升補。
歲計所隸齋生升降多寡為殿最,加賞罰。
惟律學試以議刑(繼)[斷]獄,無較定法,雖已仕者聽肄習焉。
車駕幸學,則官屬率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舊有判、同判、管勾監及直講官,其程督課試,率多文具。
熙甯初,诏用經術取士,廣辟黉舍,分為二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日給以食,皆有賜錢充費,而刊印給納書籍有官,療治疾苦有醫。
朝廷育才,于斯為盛。
及元豐中,複正官名,分案八,設吏十十: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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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正史職官志》:國子監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監、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三舍。
齋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于學谕,十日考于學錄,二十日考于學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又三十日考于長貳。
歲終取外舍生百人,内舍三十人,校定奏聞,以定覆試。
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叙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以官;一優一平為中,留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留俟省試。
惟國子生不預考選。
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率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
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官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