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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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太]學博士十人,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學正五人,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

    學錄五人,掌佐學正糾不如規者。

    職事學錄五人事:原作「士」,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谕諸生,及專講《論語》、《孟子》。

    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每齋置長一人,掌表率齋生。

    凡戾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

    其在外有顯過而證驗明者,亦聽糾之,不許以自首赦恩原免。

    月考齋生行藝,着于籍。

    谕一人,掌(左)[佐]齋長道谕諸生。

    武學博士二人,學谕二人,掌以兵法、七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谕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

    學長二人長:原作「掌」,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籍:原作「集」,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糾程課不逮者。

    凡諸學生徒皆有定數,元佑初,置《春秋》博士,三年罷命官正、錄,止以上、内舍生充選。

    後複置命官學正二員,博士兼行規矩職事,添置掌儀以糾之。

    減學谕、直學員數及律學博士一員。

    紹聖改元,複元豐學制,命官學職悉仍舊雲。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谏官滕庠言:「慶曆中,太學内舍生二百員,并官給日食。

    近年每人隻月支錢三百文添廚,其餘自造,比 舊所費殊寡。

    即今補試諸生一百五十人,方撥四五十人入學,足二百員,其餘試中未入學者,尚百餘人。

    遠方孤寒,待次多日,卻歸鄉裡,奔馳道路。

    今太學齋舍空閑甚多,欲乞增置生員一百人,作三百數。

    況本監歲收租課足以供(瞻)[贍]。

    」又谏官吳申言:「今太學生徒以二百人為限,其數啬狹,遠方之士,逾年待次。

    伏乞學生不限員數,庶使向儒日盛,流化天下。

    」诏申、庠再參定。

    申等欲于内舍生二百人外,增一百員名;外舍生逐旋補試,且令入齋聽讀,仍不破官中貼廚錢。

    候内舍生有阙,即将外舍生撥填。

    如此則有廣朝廷育才之意,亦不違先降學制。

    從之。

     五月,國子監言:「自來補試國學監生,以六百人為額。

    今科場三年一開,竊見開封府國學各增解名三分之一,四方士人以此盛集京師。

    欲乞監生人數亦展一分,以九百人為額。

    」從之。

     六月,又言:「訪聞舉人欲來本監投下家狀,緣條制,每人用京朝官兩員委保,不得過五人。

    欲乞亦許通用流外曾曆任無贓罪選人,仍乞職官令錄許保三人,判司簿尉許保二人。

    所冀舉人依限早就試補。

    」诏進納及流外出身不許保任,餘并從之。

    《職官志》:元豐三年,诏:「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

    」五年,诏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阙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诏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二年二月,臣僚上言:「乞今後天下州郡學舉人欲補試于國子監,并(元)[先]于本處投狀,官司契勘合得貢舉條制,及體訪無僞濫,即給公憑;令自赴監,更不用在京保官。

    此稍近鄉舉裡選之法。

    」诏國子監按驗不虛,令五人至三人遞相委保,如是假冒,甘勒出科場,即與施行。

    其品官之家随侍子弟,即于随侍處依此召官委保。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三京國子監添同判一員,差知州有資序人已上,須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務者充。

    以三十個月滿替。

    」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國子監直講,自來執政所舉,或國子監又或中書選差,候将來有阙,于兩制台閣所舉五路學官内,考所業優者差。

    」 十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近制,增廣(大)[太]學,益置生員,除主判官外,直講以十員為額,每二員共講一經。

    委中書選差,或主判官奏舉,以三年為任。

    選人到監五年,與轉京官。

    或教導有方,或職事不修,并委主判官聞奏,當議升黜。

    其生員分三等,以初入學生員為外舍,不限員;自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以一百員,内舍以二百員為限。

    其生員各治一經,從所講之官講授。

    主判官、直講逐月考試,試到優等舉業,并申納中書。

    學正、學錄、學谕仍于上舍人内逐經選二員充。

    如學行卓然尤異者,委主判及直講保明聞奏,中書考察,取旨除官。

    其有職事者授官訖,仍舊管勾,候直講、教授有阙,次第選充。

    其 主判、直講、職事、生員并第增添支食錢。

    」從之。

     二十八日,诏殿中丞宋靖國、贊善大夫呂嘉問相度錫慶院建太學,從禦史知雜鄧绾所請也。

    绾言:「國子監粗容春秋釋奠,齋庖之室不足以容諸生。

    至于太學,即未嘗營建,止是假錫慶院西北隅廊屋數十間,逼窄湫隘,又官司未嘗葺治。

    今大新學制,學者聞風,坌然畢集,恐不足以容。

    乞特賜錫慶院為太學。

    」故命相其地建之。

     是月,诏:「國子監直講自中書門下選差,及本監主判官奏舉,不拘資序,任滿與堂除合入差遣。

    又到監一年,通計曆任及五考,即與轉官。

    如教導有方,實為士人之所歸向,委主判官保明以聞,及中書門下考察,許令再任。

    其職事不修者,許令中書門下及主判官檢察取旨,不候任滿差替。

    」 十一月十五日,國子監言:「新制增廣生員,其有管勾官,亦籍其材幹。

    請以著作佐郎楊完為監丞,馬硫為主簿。

    」從之。

     二十七日,管勾國子監公事常秩言:「取索在監直講等前後所出策論題,考校諸生試卷,定到優劣等第。

    」诏焦千之等五人并罷職,與堂除合入差遣。

     十二月一日,诏每年益以錢四千貫賜國子監,以增置學官生員歲用不足也。

     五年十二月,诏國子監主判官待制已上差判,餘并管勾本監公事。

     八年八月一日,臣僚上言:「國子監保試隻試一場,一千五百餘卷,學官八員,計榜出之日,隻以二日考畢。

    雖恐滞舉人,而考較必須精審。

    」诏國子監今後寬定日限。

     九年二月二日,修貢舉式練亨甫言:「自來諸路舉人,于開封府冒貫戶名應舉,計會書鋪,行用錢物,以少約之,亦不下六七千。

    被告讦則抵犯刑憲終身。

    有司雖明知僞冒,終不能禁止。

    今來國學、開封府既是并試,将兩處解通取舉人,宜皆願于國學補試應舉。

    緣補試多不中者,若不用貫戶,則無處試,是猶未免前日之弊也。

    今欲遇科場,除國子監三舍生外,并令實通鄉貫,十人為一保,召保官一員,委保于國子監,納光監錢三千,給牒應舉。

    其錢充試院及期集賜錢等支用。

    如此施行,不唯公私皆便,兼俾士人進身之初,無僞冒犯之累,稍趨行實,其(餘)[于]風化,不為無助。

    兼國子自來請監牒納光監錢二千一百六十文,今既與免補試貫戶煩費,隻令納錢三千,則人情樂然,極為便利。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知谏院黃履言:「國子監每歲賜錢一萬四千貫,供贍外舍生及諸般支用。

    切見本監有編、經義、光監三等錢共及萬貫見在,欲乞并自已後收到,令本監逐旋置房廊莊課。

    候将來置及歲賜錢數,則三等錢依舊樁管及充監用,而歲賜錢可罷。

    」從之。

     十年二月十三日,诏:「國子監上舍生自今應補中後,在學實及二年,無犯學規第二等已上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與免解,從 上不得過三十人。

    内于貢舉自合免解者,與免省試一次。

    已該免解後,又在學及二周年已上,别無公私過者,并免省試。

    」 元豐元年正月十一日,诏國子監丞、主簿省一員。

     十七日,诏:「自今學官,非公筵不得預妓樂會。

    」從知永興軍呂公孺請也。

     十二月五日,建州進士虞蕃上書言:「太學官不公,校試諸生升補有私驗有:原脫,據《長編》卷二九五補。

    。

    其赴太學,常以巳入而午出。

    陛下日覽萬機,書筵勸講,尚不數年而講畢。

    今講官講《周禮》七年,纔及四卷。

    」又言:「《論語》、《孟子》道德之所在,陛下設科,使參大經,今未始有講。

    乞令講官依諸司例早入監,仍集諸生問答,間日一升堂,伏臘假不停說書。

    及非假故,毋因循廢講。

    」诏不公事,委開封府根治以聞;内申請事,(今)[令]國子監主判官相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判國子監李定言:「直講以傳授經術為職,乞不令管規矩事。

    」從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權禦史中丞李定同根治太學獄。

     七月一日,同判國子監張璪言:「太學内舍、上舍生中選者,免解試,或免禮部試。

    舊以直講考校,不無挾情,容有私取。

    請自今補内舍、上舍,皆自朝廷差官考校。

    」诏送詳定學制所。

     八月二十二日,诏益太學生員舍為八十齋,每齋屋五間,命入内東頭供奉官宋用臣主管修展。

     二十九日,诏看詳太學條制所以國學條貫與見修學制定為國子監一司式以:原作「有」,據《長編》卷二九九改。

    。

     九月二十五日,右正言、知制诰張璪判将作監。

    上批:「璪見領審官東院、國子監,朝廷方議增嚴太學規矩,非久頒降,須賴主判之官以時督察,庶幾成就。

    東院注拟差遣、檢省條例職事頗多,宜改差璪同判将作監,(今)[令]專意推行學制。

    」 十二月十八日,禦史中丞李定等言:「切以取士兼察行藝,則是古者鄉裡之選。

    蓋藝可以一日而校,行則非曆歲月不可考。

    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式令》并《學令》凡百四十條。

    」诏行之。

    初,太學生(擅)[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錄,三正三舍,四擇長谕,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司業。

    」上覽其言,以為可行,命定與畢仲衍、蔡京、範镗、張璪同立法,至是上之。

    太學置齋舍八十齋,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總為二千四百。

    生員入學,本貫若所在州給文據,試而後入。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内舍生;間歲又一試,補上舍生。

    謄錄封彌,如貢舉法。

    而上舍則學官不與考較,諸齋月書學生行藝,以帥教不戾規矩為行,治經程文合格為藝。

    齋長谕、學錄、學正、直講、主判官以次考察籍記。

    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參以所書行藝,預籍者升内舍。

    内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參以行藝,升上舍。

    合三等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

    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 解免解:原作「免試」,據《長編》卷三○一改。

    ,以升補及行藝進退,計人數多寡,為學官之賞罰。

    緣升舍為奸者,論如違制律,不用去官赦原。

    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長谕以學生為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改國子監直講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十九日,增國子監歲賜錢萬五千缗。

    以國子監言「歲費錢三萬七千缗,而所入纔二萬三千缗」故也。

     二十七日,诏:「國子監莊田、屋租并隸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依錢谷數認見錢,歲送納監。

    」 二月九日,诏國子監罷書庫官,複置主簿,增監廚使臣各一員。

    增歲賜公使錢并舊為千缗,增巡宿剩員并舊為二百人。

    并從之,以看詳學制所請也。

     二十三日,诏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取所業進入。

     四月二十八日,诏增國子監歲賜錢六千缗。

    初給外舍生食,人月為錢八百五十,至是增至一千一百故也。

     五月三日,編修學制所言:「奉旨立勢要及國子監太學官親屬許不以鄉貫就開封府應舉之法。

    臣等看詳,監以國子為名,而無國子教養之實,恐未稱朝廷建學育才之意。

    乞應勢要官親戚,并令入監聽讀,以二百人為額,解發毋過四十人。

    」從之。

     八月十九日,進士蕭之美上《直言策》,其一言:「太學博士有《易經》,而講者或兩人同講一經,而一善一否,則一人為講義而分講之;或未嘗治經,則假手為講義以講之。

    」诏中書本房立法。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國子監言:「學生入學,乞令同縣五人以上為保。

    如犯第一等罰,不覺舉者與同罪。

    許人告,賞錢三百。

    若未入學以前違礙,亦準貢舉法。

    」從之。

     五年正月十七日,太學言:「生員萬等五人曾經屏斥,未嘗叙雪,而改名補試入學。

    」诏并斥出學,實殿一舉。

    今後妄冒入學者,徒一年。

     五月一日,诏:「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如無,即差選人充正官「即差」句:原作「郎差遣選人差正官」,據《長編》卷三二六改。

    ,立行守試請受法。

    」 十一日,诏起居舍人蔡卞兼權國子司業。

    先是有诏:「近緣差除,罷主判處新官未到,官局廢事,如太學之類,可速差官權領。

    」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批:「太學博士員阙,進呈以劉、黃裳為太學博士。

    」此據禦集以下一段原作大字,今改為小字,此乃《長編》之文也。

    。

    三月二十二日,神宗改正官制,員阙多歸吏部,以謂不可毫發增損。

    曾孝寬以吏部尚書對,戒饬甚峻。

    孝寬雲:「适有一事欲奏禀。

    比有太學博士阙一人,臣以為可以與選,而無恩例;一人臣以為不可為,〔而〕以恩例當得。

    法行之初,不敢申請,故欲面禀。

    蓋可與選者,狀元葉祖洽,乃無恩例,不可占射;不可為者,獲賊改官人黃希,以恩例當在祖洽之上。

    」神宗默然,即日批付中書:「太學博士并堂選。

    」此據〔曾氏《南〕遊記》。

    舊按:八月十六日,乃自郓州召孝寬為尚書,此時未也。

    又八月二十二日,祖洽見在國子監丞罰銅,(托)《記》舊必誤,或誤指黃裳為祖洽也。

     五月八日,國子司業朱服言:「養士莫盛 于太學,而士鮮能知射。

    今武學教場隸本監,欲聽學生每遇假日習射。

    」從之。

     八月十二日,前舒州桐城縣尉周谔言,欲罷試太學博士,選于教官;教官則選試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來有出身進士。

    又乞嚴太學補試之法,士嘗與鄉書者,不必補而後入。

    诏中書省記姓名。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權國子司業朱服言:「天下郡縣之學,皆隸本監;四方之士,多出太學。

    将來禮部試,慮諸路舉人群集京師,自以不在學籍,無糾禁稽察之法,循緣舊習,浮縱寡恥。

    兼本學生交雜,相為掩蔽,難以辨究。

    乞應舉人到京,或有顯過,虧損行義,若博弈訟,使酒不撿,造為飛語,謗讪朝政,委本監檢校聞奏,比附學規殿舉。

    」從之。

     八年十月十八日,禮部言:「舉人有永停取應及殿舉未滿,未得入學者,欲令應舉入學。

    」從之。

     十二月二日,诏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太學每歲公試,使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前此鎖院如科場制,谏官以為言故也。

     四月十七日,國子監言:「太學生員犯規,屏出學,情輕滿三年,及告假踰限除籍者,自來并各依條補試入學。

    今來該登極(太)[大]赦,其犯學規未得入學人,情理可矜者,取朝廷指揮,依舊入學。

    本條即無補試之法。

    欲乞為兩等,其身自犯者,仍依學令補試入學;其系與保人連坐者,更不補試。

    」從之。

     五月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學生乞罷一年之限,補中人并許應舉。

    」诏國子監立法。

     十二日,诏試給事中兼侍講孫覺、試秘書少監顧臨、通直郎充崇政殿說書程頤同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太學條例》。

     六月十八日,诏太學置《春秋》博士一員,令本監長貳奏舉。

     七月十日,看詳編修國子監太學條例所奏乞:「太學生今次科場,但元豐三年興學後在學通及一年者,許取應。

    内因假違限落籍生員,慮歲遠,其中不無違冒。

    今欲乞将應落籍該取應之人,令召命官一員,或在學生員二人保識,赴國子監照驗。

    」從之。

     八月十二日,诏以郓州處士王大臨為太學錄。

    以司馬光薦大臨通經術,而嘗召不起故也。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禮部、國子監言:「止善齋學生虞承于元豐元年中曾告論本學外補事,請特賜屏斥。

    」從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學官選年三十已上曆任人充。

    從禦史中丞胡宗愈請也。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國子監置長貳,餘寺監長貳并互置。

     七月二十六日,诏朝請郎盛僑依舊國子司業。

    僑自司業除楊王府侍講,國子監奏留,從太學生之請故也。

     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後太學正錄,并依熙甯法選上舍生充;上舍阙,選内舍生。

    其見在人候任滿日罷,已差下人别與差遣。

    」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生員無叩問 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及聞補試,伺察不嚴,不無假手之弊。

    」诏禮部相度以聞。

    六年九月五日,本部言:「欲令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

    仍诏生員以所納齋課于講堂上指谕「仍」字原缺,「诏」原作「召」,并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補。

    。

    并委博士逐月遍巡所隸齋,考學生所業。

    凡私試不鎖宿,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