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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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不罷講說。
」從之。
六年九月六日,禮部言:「應補外舍附私試大義日,願試詩賦者附第二場。
仍各為号,博士鎖宿。
自引試日後,别限考校。
千人以上限止十日,每少百人,減一日。
人數雖少,即不得減過五日。
取文理通者為合格。
長貳與考校封彌官同驗号拆封,注籍曉示,仍申三省禮部。
」從之。
十月八日,诏兖州錄事參軍郭真卿添監國子監書庫,不得為印。
十五日,朝獻景靈宮退,幸國子監,詣至聖文宣王殿行釋奠禮,一獻再拜。
幸太學,禦敦化堂,召宰臣、執政官、親王、從臣賜坐,禮部、太常寺、本監官承務郎以上侍立,承務郎以下、三學生坐于東西庑。
侍講吳安詩執經,國子祭酒豐稷講《尚書無逸》終篇。
複命宰臣以下至三學生坐,賜茶。
國子監進書籍凡十七部軸,上命留《論語》、《孟子》各一部。
遂幸昭烈武成王廟,酌獻肅揖。
禮畢,還内。
是日,賜豐稷三品服,本監官學官等賜帛有差。
先是,翰林學士範百祿轉對,請視學,故有是舉。
《長編》:哲宗元佑七年六月癸醜,禮部狀:「近準都省批狀,勘會開封府遇科場歲,多有四方舉人冒貫畿縣戶名取應。
及太學生員依條須在學及一年,方預就試。
其間有未及一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貫取應之弊。
檢會舊制,國子監取應舉人,先于廣文館補試,給牒取應。
今欲複置廣文館生員。
今再行看詳,開封府進士解額一百人,即乞依舊外,将本府諸科二百人并國子生四十人,共為二百四十人解額,并撥屬廣文館。
廣文館生員以三百四十人為額三百四十人:原作「二千四百人」,據《長編》卷四七四改。
。
并國子監狀,太學生員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
元佑五年發解國學舉人,每五人四厘二毫一忽解一人五人:原作「五十人」,據《長編》卷四七四改。
。
」诏依禮部所申。
今後太學舉人并國子監生解發,并依元佑五年發解取人分數施行佑:原作「佑」,據《長編》卷四七四改。
。
紹聖元年三月四日,诏今後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充。
九日,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術,增廣庠序,設三舍之法,應上舍生上等中選者,有取旨推恩之例。
然擇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難。
自元豐以來,十餘年間,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
誘進激勸之法,莫善于此。
元佑新令,推恩之例已罷,士論惜之。
宜複元豐上舍推恩之例。
」诏:「太學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試。
每次科場不得過二人,仍附春榜人數。
餘依元豐二年十二月指揮。
」 閏四月七日,诏:「太學合格上舍生,并依元豐二年法。
内上舍上等該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過二人;免省者,每舉不得過五人; 免解者,每舉不得過二十人。
仍充省試發解額内人數,并依補中年月高下為次。
其元佑法勿用。
餘三舍升補等法,令禮部、國子監推行舊制。
」《職官志》:紹聖元年,又诏:「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
」又诏學官并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額,及将國子生四十人發還本監。
從之。
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甯初,除諸路學官,與更置太學博士、正錄,雖有朝廷特除,然類令國子監長貳薦舉,索所業考第高下,以次除授。
複立試法,以核材實。
其進士發解、省試、廷試在十五人内,太學上舍、内舍職事者,并令召試。
不在此例,許投所業,國子監考核,方與召命。
雖取之甚難,然一時所得,皆公議之所與。
元佑以來,罷去試法,特行除授。
請自今除學官依舊法召試,更不令自投所業,在内許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則監司,皆得薦舉,上副陛下教養之意。
」從之。
哲宗元符元年正月三日,诏:「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于二百人額内,不得過四十人。
」 二月十六日,刑部言:「右治獄勘到得解進士蘇天民與高茂待補太學外舍生,國子司業詹文妄作逐人自首,牒送所屬。
」诏蘇天民、高茂各分送鄰州編管,詹文特沖替。
四月二十七日,國子監言:「乞今後科場及太學公私試,将所存留三分解額均作十分,先取二禮合格人,不得過五分,次取他經。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中書舍人趙挺之言:「考試教導之官願增為五經,國子監請試兩經,試卷各為字号,取俱入等者為合格。
」诏今後試三經,餘從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太學生楊昊等言:「本學(試)[式]令,一遵元豐法度,獨解名元額未蒙舉行。
」诏依元豐七年例分數取人。
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學上舍推恩,并依元豐法。
所有用元佑法考察試中上舍人,與免文解。
」 元符元年七月七日,诏學官歲一試。
八月十七日,禮部、國子監言:「請太學三舍生祖父母、父母在,九年不歸者,許自陳,給假省侍。
」從之。
九月十二日,诏:「太學三舍生,今後并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從三省請也。
二年二月二日,國子司業龔原等言:「太學公試,除依元豐舊制差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員同共考校。
」從之。
三日,禮部言:「國子司業盛次仲等言,太學上舍生系元豐學制考察試中,依元豐者,隻依元佑條與免解。
本部看詳,内舍逐次考察公試,緣已是各随新舊條制升補,其内舍生已全用元豐學制。
外舍生考察升補充内舍之人,自合依元豐條考察。
及試上舍外,内舍學生已系用元豐學制,自外舍考察後,卻用元佑公試入等,升補作内舍者,并依舊充内舍。
候補中上舍該推恩日,隻依元佑法。
」從之。
五月十八日,國子監言:「 應本學正錄系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已經升改後差者,并依元豐舊例,與理合入資序。
」從之。
六月十七日,右正言劉拯言:「太學博士并朝廷選除,正錄有阙,亦從試補。
」诏令國子監約元豐條立法以聞。
十月二十九日,禮部言:「乞下國子監,自來年春季,仍舊季補。
」從之。
《職官志》:元符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倫。
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于卿少。
事體不順,合行厘正。
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内外學事。
凡學之事,皆許專達。
仍立學官谒禁。
」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十一日,禮部言:「太學生請長假,乞依元豐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指揮,除出程限。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複置《春秋》博士。
崇甯元年省罷元年:原作「七年」,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十二月二十一日,禮部言:「考功員外郎朱彥奏:『乞太學今後四季補試外舍生,隻就本學考校,仍罷謄錄,依元豐舊法施行。
』國子監勘會元豐學令,補試外舍生系試大義一場。
今比元豐法,系增添論一場,依太學私試,差丞、簿封彌,律學巡鋪指揮監門。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禮部言:「國子監生員,乞将前舉科場、後已曾在學一年、後請假、見上簿待阙生員,許令作在學人取應。
」從之。
九月十五日,三省言:「太學生自元佑改用詩賦以來,不得專意經術。
又試補之際,察視不嚴,考校之官,不複精選,取人猥多,緻後來補中之人,無阙可撥,動須歲月,方得入學。
今既罷詩賦,專用經術,又撥開封府解額盡歸太學,其在學解額既優,即所教養之士豈當尚如元豐興學之初應日前在學生,并乞重行補試。
」诏:「依元豐舊例,應系籍生員,今年冬及來春補外舍,并自朝廷差官考校。
已系籍人,所取不得過三分,新補不得過一分半。
已系籍人,經補試一次不中者,再試,并依新補人例。
」 二十三日,詳定重修令所請依舊令國子監印賣編修格式,命官并習刑法人許置。
十月八日,诏:「太學上舍生并免再試,其恩例各依舊條。
内舍人除元豐年升補人免試外,餘并令再試。
如再試中,即與依舊充内舍。
所有今舉得解生員,并元豐年補中外舍人,亦并免再試。
」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學士承旨、詳定國子監條制蔡京言:「奉詳定國子監三學并外州軍學制,今修成《太學令式》二十三冊,以紹聖新修為名。
」诏以來年正月一日頒行。
建中靖國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伏熙甯、元豐中所除太學官,并系朝廷高選。
自元佑中除授冗濫,紹聖中患之,遂複舉行學官選法。
其元佑所除無出身人充内外學官者,一切罷去。
而近者内外學官除授複輕。
欲望見今無出身人别與合入差 遣,一依元豐選格施行。
伏神宗皇帝重修太學,嚴立選試之法,考校官雖委太學博士,至其餘試院官,卻有自朝廷選差,及于内侍省差官,關防嚴密。
自元佑中,一切廢弛。
紹聖中,置院差官,痛革元佑之弊。
而近者因臣僚上言,罷去此法,至今(大)[太]學試關防之法至為苟簡。
欲望選補外舍生,一依元豐舊法。
伏神考元立三舍生及國子生員額,各有多寡,以為升進人材之序,并有意義。
今來國子監起請,以借内舍生及國子生員(關)[阙]增收外舍生未合撥入人數,及将在學年月滿,參長假學生勒住,不令依名次撥入,卻先撥年月未滿之人,即非元豐所立條意。
乞改正施行。
」從之。
崇甯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宰臣蔡京言:「奉诏,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年:原作「行」,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上舍試仍别為考,分為三等。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
仍建外學于王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今具外學條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
學錄五人、學谕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谕每齋各一人。
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
欲候将來貢試到合格人,即增上舍作二百人,内舍作六百人。
處上舍、内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
外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五間,三十人。
太學自訟齋合移于外學别置。
諸路定到并入外學,(侯)[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内舍生。
見今太學外舍生,且令依舊在太學,候将來外學成日,别取旨揮。
外學并依太學、令、格、式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诏有司,每遇有制書、手诏、告詞,并同賞功罰罪事迹,錄付準奏院。
本院以印本送太學并諸州軍,委博士、教授揭示諸生。
」從之。
三年正月九日,中書舍人薛昂言:「竊見太學外舍生日破錢二十八文,内舍又加二文,米、面、蔬、肉、薪炭、料物之直,盡在其中。
契勘朝廷歲賜錢三萬五千貫贍給生員,每年支用不盡。
欲望特诏添給太學上舍、内舍、外舍月給食錢,各添四百文。
」 十一月四日,幸太學,遂幸辟廱,诏國子司業吳絪等轉官、改官、循資、賜章服。
文武學生授官,免省試,免文解,賜帛有差。
先是,十月六日,禮部太常(司)[寺]參酌修定儀注,皇帝詣國子監,谒至聖文宣王陳設。
有司豫設皇帝行禮禦幄于廟殿之東,南向,又設宰臣已下從官及禮部、祠部郎中、太常講筵官、本監并太學官幕次于國子監門外近東,量地之宜。
至日,太常設笾豆、酒爵、香燈等各于神位前,如儀行事。
其日,皇帝服靴袍,乘辇将至,禮、祠部郎官、太常、本監并太學官、學生迎駕起居。
車駕由國子監門入,至禦幄降辇。
皇帝歸禦幄,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 立于禦幄前東向,禮直官、通事舍人引宰臣、親王、開府儀同三司、執政官、禦史台、太常寺,合門引尚書侍郎、兩省侍從官、殿中監以上、宗室正任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講筵官、禮、祠部郎官、太常、本監并太學官各入殿庭北向,重行立定。
合門報班齊,太常卿詣禦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請皇帝行酌獻之禮。
」奏訖俛伏,興。
簾卷,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導,皇帝出幄,升自東階,詣至(神)[聖]文宣王神座前。
太常卿奏請皇帝跪,又奏上香,再上香,三上香。
侍臣執爵詣酒尊所,太官令酌酒,以授侍臣。
侍臣跪,以爵進,皇帝受爵三。
祭酒奠爵,俛伏,興。
太常卿奏再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太常卿前導,皇帝降自東階,歸禦幄,簾垂。
太常卿詣禦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禮畢。
」奏訖俛伏,興,簾卷。
皇帝出幄,乘辇赴太學。
禮、祠部郎官、太常丞、博士,及本監、太學官分詣殿上配坐十哲及兩廊從祀分奠如常儀。
幸太學,所司豫于敦化堂之後設次一,又設次一于堂上稍北當中,兩間南向,内鋪禦座。
又設宰臣、親王、開(封)府儀同三司、執政官以下,至殿中監及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講筵、講書、執經官、禮、祠部郎官、太常、本監并太學官坐于禦座之南東西,重行異位。
太學生座于東西兩廊,俱相向并北上。
又設宰臣以下從官次于中門之外。
至日,皇帝于文宣王廟酌獻禮畢,乘辇幸太學,入至敦化堂。
上降辇入次,簾垂,更衣、幞頭、儀襕。
禮直官、通事舍人引與講官皆系鞋,侍立官同入,就堂下北向位。
講書、執經官、學生各于堂下東西相向立。
候合門報班齊,皇帝出次,升禦座。
班首奏聖躬萬福,應在位皆躬身應喏訖。
合門使詣禦座前,班首承旨,臨階西向,宣升堂訖退。
通事舍人喝拜,宰臣、親王、開府儀同三司、執政官、尚書侍郎、兩省侍從官、從殿中監以上,及禮、祠部郎中,太常、本學、本監官重行北向再拜訖,分左右升堂,各就位後少立。
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禮直官、通事舍人引講書及執經官就北向位,班首奏聖躬萬福。
合門使宣升堂,舍人喝拜,講書及執經官再拜訖,分東西升堂,分立于禦座左右,講書官在東西向,執經官在東西向相對。
學生就北向立,舍人喝拜,在位者俱再拜,分立于東西兩廊,皆北上。
内侍進書按,以書授執經官,稍前,進于案上。
舍人喝拜,就坐。
宰臣以下并堂上坐。
座位圖進,合門供進,講書官講畢,通事舍人曰「可起」,群臣皆起,并降階,分東西相向立。
執經官降階,講書官于禦座前緻祠訖,降階北向。
通事舍人喝拜,如有宣答,即再喝拜。
起居舍人降階,并歸本班。
合門使宣坐賜茶,通事舍人、禮直官引宰臣以下至起居郎、舍人、講書、執經、禮、祠部郎官、太常、本 監并太學官各就北向立。
通事舍人喝拜,宰臣以下再拜訖升堂,各立于位後。
學生各就北向位。
通事舍人喝再拜,應在位皆再拜訖,各分東西廊,以北為上立。
舍人喝「各就坐」,上下皆就座。
賜茶畢,禮直官、通事舍人引堂上官降階,就北向位。
通事舍人喝拜,在位官俱再拜訖,禮直官、通事舍人引以次出。
學生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拜,學生俱再拜訖退。
若有特旨,臨時謝恩。
皇帝降座,還次以俟。
皇帝服靴袍,乘輿赴辟廱,禮部郎官、太常寺、太學官并赴陪位立班,其太學生并赴辟廱。
皇帝詣至聖文宣王殿東禦幄前,簾卷,皇帝出幄,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導。
皇帝升殿,詣至聖文宣王香案前。
太常卿奏:請皇帝上香,再上香,三上香。
又奏請再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訖。
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導,皇帝臨禦幄,簾垂以俟。
皇帝幸辟廱訖,還内如來儀。
從之。
十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伏車駕臨幸辟廱,親書手诏,面賜國子司業吳絪等。
乞下有司模勒刊石,頒賜諸路州學。
」從之。
四年七月一日,诏罷三京國子監官,各置司業一員。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罷書畫、筭、醫學令,附于國子監。
大觀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翰林學士薛昂言:「按《唐六典》,國子監有博士、助教。
乞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與太學官分掌教導。
」從之。
九月十五日,又言:「乞國子、太學、辟廱博士共置二十員,各以《易》、《詩》、《書》、《周禮》、《禮記》為定額。
國子并太學每經一員,辟廱二員,并選元始經登科人。
」從之。
二年五月二十日,中書省據學制局狀:「奉禦筆:『古之學者三年通一經,至十五年則五經皆通。
熙甯中,迪士以經術期,故止專一經。
今已三十餘年,士益習矣。
思得多聞博習之才,而慮專門之流弊,可自今學生願兼他經者聽之。
兼經多者,計所多量立升進之法,使天下全材異能得以進焉。
』尚書省劄付學制局,修立到諸學生本經外願兼一經或二經等條。
奉禦筆:『比閱所著法,頗密而難行。
士固有皓首終身通一經不能究者,兼習五經,蓋以待博識多聞之才,是為難能,不
」從之。
六年九月六日,禮部言:「應補外舍附私試大義日,願試詩賦者附第二場。
仍各為号,博士鎖宿。
自引試日後,别限考校。
千人以上限止十日,每少百人,減一日。
人數雖少,即不得減過五日。
取文理通者為合格。
長貳與考校封彌官同驗号拆封,注籍曉示,仍申三省禮部。
」從之。
十月八日,诏兖州錄事參軍郭真卿添監國子監書庫,不得為印。
十五日,朝獻景靈宮退,幸國子監,詣至聖文宣王殿行釋奠禮,一獻再拜。
幸太學,禦敦化堂,召宰臣、執政官、親王、從臣賜坐,禮部、太常寺、本監官承務郎以上侍立,承務郎以下、三學生坐于東西庑。
侍講吳安詩執經,國子祭酒豐稷講《尚書無逸》終篇。
複命宰臣以下至三學生坐,賜茶。
國子監進書籍凡十七部軸,上命留《論語》、《孟子》各一部。
遂幸昭烈武成王廟,酌獻肅揖。
禮畢,還内。
是日,賜豐稷三品服,本監官學官等賜帛有差。
先是,翰林學士範百祿轉對,請視學,故有是舉。
《長編》:哲宗元佑七年六月癸醜,禮部狀:「近準都省批狀,勘會開封府遇科場歲,多有四方舉人冒貫畿縣戶名取應。
及太學生員依條須在學及一年,方預就試。
其間有未及一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貫取應之弊。
檢會舊制,國子監取應舉人,先于廣文館補試,給牒取應。
今欲複置廣文館生員。
今再行看詳,開封府進士解額一百人,即乞依舊外,将本府諸科二百人并國子生四十人,共為二百四十人解額,并撥屬廣文館。
廣文館生員以三百四十人為額三百四十人:原作「二千四百人」,據《長編》卷四七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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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國子監狀,太學生員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
元佑五年發解國學舉人,每五人四厘二毫一忽解一人五人:原作「五十人」,據《長編》卷四七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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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依禮部所申。
今後太學舉人并國子監生解發,并依元佑五年發解取人分數施行佑:原作「佑」,據《長編》卷四七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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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聖元年三月四日,诏今後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充。
九日,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術,增廣庠序,設三舍之法,應上舍生上等中選者,有取旨推恩之例。
然擇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難。
自元豐以來,十餘年間,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
誘進激勸之法,莫善于此。
元佑新令,推恩之例已罷,士論惜之。
宜複元豐上舍推恩之例。
」诏:「太學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試。
每次科場不得過二人,仍附春榜人數。
餘依元豐二年十二月指揮。
」 閏四月七日,诏:「太學合格上舍生,并依元豐二年法。
内上舍上等該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過二人;免省者,每舉不得過五人; 免解者,每舉不得過二十人。
仍充省試發解額内人數,并依補中年月高下為次。
其元佑法勿用。
餘三舍升補等法,令禮部、國子監推行舊制。
」《職官志》:紹聖元年,又诏:「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
」又诏學官并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額,及将國子生四十人發還本監。
從之。
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甯初,除諸路學官,與更置太學博士、正錄,雖有朝廷特除,然類令國子監長貳薦舉,索所業考第高下,以次除授。
複立試法,以核材實。
其進士發解、省試、廷試在十五人内,太學上舍、内舍職事者,并令召試。
不在此例,許投所業,國子監考核,方與召命。
雖取之甚難,然一時所得,皆公議之所與。
元佑以來,罷去試法,特行除授。
請自今除學官依舊法召試,更不令自投所業,在内許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則監司,皆得薦舉,上副陛下教養之意。
」從之。
哲宗元符元年正月三日,诏:「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于二百人額内,不得過四十人。
」 二月十六日,刑部言:「右治獄勘到得解進士蘇天民與高茂待補太學外舍生,國子司業詹文妄作逐人自首,牒送所屬。
」诏蘇天民、高茂各分送鄰州編管,詹文特沖替。
四月二十七日,國子監言:「乞今後科場及太學公私試,将所存留三分解額均作十分,先取二禮合格人,不得過五分,次取他經。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中書舍人趙挺之言:「考試教導之官願增為五經,國子監請試兩經,試卷各為字号,取俱入等者為合格。
」诏今後試三經,餘從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太學生楊昊等言:「本學(試)[式]令,一遵元豐法度,獨解名元額未蒙舉行。
」诏依元豐七年例分數取人。
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學上舍推恩,并依元豐法。
所有用元佑法考察試中上舍人,與免文解。
」 元符元年七月七日,诏學官歲一試。
八月十七日,禮部、國子監言:「請太學三舍生祖父母、父母在,九年不歸者,許自陳,給假省侍。
」從之。
九月十二日,诏:「太學三舍生,今後并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從三省請也。
二年二月二日,國子司業龔原等言:「太學公試,除依元豐舊制差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員同共考校。
」從之。
三日,禮部言:「國子司業盛次仲等言,太學上舍生系元豐學制考察試中,依元豐者,隻依元佑條與免解。
本部看詳,内舍逐次考察公試,緣已是各随新舊條制升補,其内舍生已全用元豐學制。
外舍生考察升補充内舍之人,自合依元豐條考察。
及試上舍外,内舍學生已系用元豐學制,自外舍考察後,卻用元佑公試入等,升補作内舍者,并依舊充内舍。
候補中上舍該推恩日,隻依元佑法。
」從之。
五月十八日,國子監言:「 應本學正錄系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已經升改後差者,并依元豐舊例,與理合入資序。
」從之。
六月十七日,右正言劉拯言:「太學博士并朝廷選除,正錄有阙,亦從試補。
」诏令國子監約元豐條立法以聞。
十月二十九日,禮部言:「乞下國子監,自來年春季,仍舊季補。
」從之。
《職官志》:元符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倫。
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于卿少。
事體不順,合行厘正。
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内外學事。
凡學之事,皆許專達。
仍立學官谒禁。
」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十一日,禮部言:「太學生請長假,乞依元豐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指揮,除出程限。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複置《春秋》博士。
崇甯元年省罷元年:原作「七年」,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十二月二十一日,禮部言:「考功員外郎朱彥奏:『乞太學今後四季補試外舍生,隻就本學考校,仍罷謄錄,依元豐舊法施行。
』國子監勘會元豐學令,補試外舍生系試大義一場。
今比元豐法,系增添論一場,依太學私試,差丞、簿封彌,律學巡鋪指揮監門。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禮部言:「國子監生員,乞将前舉科場、後已曾在學一年、後請假、見上簿待阙生員,許令作在學人取應。
」從之。
九月十五日,三省言:「太學生自元佑改用詩賦以來,不得專意經術。
又試補之際,察視不嚴,考校之官,不複精選,取人猥多,緻後來補中之人,無阙可撥,動須歲月,方得入學。
今既罷詩賦,專用經術,又撥開封府解額盡歸太學,其在學解額既優,即所教養之士豈當尚如元豐興學之初應日前在學生,并乞重行補試。
」诏:「依元豐舊例,應系籍生員,今年冬及來春補外舍,并自朝廷差官考校。
已系籍人,所取不得過三分,新補不得過一分半。
已系籍人,經補試一次不中者,再試,并依新補人例。
」 二十三日,詳定重修令所請依舊令國子監印賣編修格式,命官并習刑法人許置。
十月八日,诏:「太學上舍生并免再試,其恩例各依舊條。
内舍人除元豐年升補人免試外,餘并令再試。
如再試中,即與依舊充内舍。
所有今舉得解生員,并元豐年補中外舍人,亦并免再試。
」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學士承旨、詳定國子監條制蔡京言:「奉詳定國子監三學并外州軍學制,今修成《太學令式》二十三冊,以紹聖新修為名。
」诏以來年正月一日頒行。
建中靖國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伏熙甯、元豐中所除太學官,并系朝廷高選。
自元佑中除授冗濫,紹聖中患之,遂複舉行學官選法。
其元佑所除無出身人充内外學官者,一切罷去。
而近者内外學官除授複輕。
欲望見今無出身人别與合入差 遣,一依元豐選格施行。
伏神宗皇帝重修太學,嚴立選試之法,考校官雖委太學博士,至其餘試院官,卻有自朝廷選差,及于内侍省差官,關防嚴密。
自元佑中,一切廢弛。
紹聖中,置院差官,痛革元佑之弊。
而近者因臣僚上言,罷去此法,至今(大)[太]學試關防之法至為苟簡。
欲望選補外舍生,一依元豐舊法。
伏神考元立三舍生及國子生員額,各有多寡,以為升進人材之序,并有意義。
今來國子監起請,以借内舍生及國子生員(關)[阙]增收外舍生未合撥入人數,及将在學年月滿,參長假學生勒住,不令依名次撥入,卻先撥年月未滿之人,即非元豐所立條意。
乞改正施行。
」從之。
崇甯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宰臣蔡京言:「奉诏,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年:原作「行」,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上舍試仍别為考,分為三等。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
仍建外學于王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今具外學條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
學錄五人、學谕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谕每齋各一人。
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
欲候将來貢試到合格人,即增上舍作二百人,内舍作六百人。
處上舍、内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
外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五間,三十人。
太學自訟齋合移于外學别置。
諸路定到并入外學,(侯)[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内舍生。
見今太學外舍生,且令依舊在太學,候将來外學成日,别取旨揮。
外學并依太學、令、格、式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诏有司,每遇有制書、手诏、告詞,并同賞功罰罪事迹,錄付準奏院。
本院以印本送太學并諸州軍,委博士、教授揭示諸生。
」從之。
三年正月九日,中書舍人薛昂言:「竊見太學外舍生日破錢二十八文,内舍又加二文,米、面、蔬、肉、薪炭、料物之直,盡在其中。
契勘朝廷歲賜錢三萬五千貫贍給生員,每年支用不盡。
欲望特诏添給太學上舍、内舍、外舍月給食錢,各添四百文。
」 十一月四日,幸太學,遂幸辟廱,诏國子司業吳絪等轉官、改官、循資、賜章服。
文武學生授官,免省試,免文解,賜帛有差。
先是,十月六日,禮部太常(司)[寺]參酌修定儀注,皇帝詣國子監,谒至聖文宣王陳設。
有司豫設皇帝行禮禦幄于廟殿之東,南向,又設宰臣已下從官及禮部、祠部郎中、太常講筵官、本監并太學官幕次于國子監門外近東,量地之宜。
至日,太常設笾豆、酒爵、香燈等各于神位前,如儀行事。
其日,皇帝服靴袍,乘辇将至,禮、祠部郎官、太常、本監并太學官、學生迎駕起居。
車駕由國子監門入,至禦幄降辇。
皇帝歸禦幄,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 立于禦幄前東向,禮直官、通事舍人引宰臣、親王、開府儀同三司、執政官、禦史台、太常寺,合門引尚書侍郎、兩省侍從官、殿中監以上、宗室正任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講筵官、禮、祠部郎官、太常、本監并太學官各入殿庭北向,重行立定。
合門報班齊,太常卿詣禦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請皇帝行酌獻之禮。
」奏訖俛伏,興。
簾卷,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導,皇帝出幄,升自東階,詣至(神)[聖]文宣王神座前。
太常卿奏請皇帝跪,又奏上香,再上香,三上香。
侍臣執爵詣酒尊所,太官令酌酒,以授侍臣。
侍臣跪,以爵進,皇帝受爵三。
祭酒奠爵,俛伏,興。
太常卿奏再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
太常卿前導,皇帝降自東階,歸禦幄,簾垂。
太常卿詣禦幄前,俛伏跪奏:「太常卿臣某言:禮畢。
」奏訖俛伏,興,簾卷。
皇帝出幄,乘辇赴太學。
禮、祠部郎官、太常丞、博士,及本監、太學官分詣殿上配坐十哲及兩廊從祀分奠如常儀。
幸太學,所司豫于敦化堂之後設次一,又設次一于堂上稍北當中,兩間南向,内鋪禦座。
又設宰臣、親王、開(封)府儀同三司、執政官以下,至殿中監及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并起居郎、舍人、講筵、講書、執經官、禮、祠部郎官、太常、本監并太學官坐于禦座之南東西,重行異位。
太學生座于東西兩廊,俱相向并北上。
又設宰臣以下從官次于中門之外。
至日,皇帝于文宣王廟酌獻禮畢,乘辇幸太學,入至敦化堂。
上降辇入次,簾垂,更衣、幞頭、儀襕。
禮直官、通事舍人引與講官皆系鞋,侍立官同入,就堂下北向位。
講書、執經官、學生各于堂下東西相向立。
候合門報班齊,皇帝出次,升禦座。
班首奏聖躬萬福,應在位皆躬身應喏訖。
合門使詣禦座前,班首承旨,臨階西向,宣升堂訖退。
通事舍人喝拜,宰臣、親王、開府儀同三司、執政官、尚書侍郎、兩省侍從官、從殿中監以上,及禮、祠部郎中,太常、本學、本監官重行北向再拜訖,分左右升堂,各就位後少立。
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禮直官、通事舍人引講書及執經官就北向位,班首奏聖躬萬福。
合門使宣升堂,舍人喝拜,講書及執經官再拜訖,分東西升堂,分立于禦座左右,講書官在東西向,執經官在東西向相對。
學生就北向立,舍人喝拜,在位者俱再拜,分立于東西兩廊,皆北上。
内侍進書按,以書授執經官,稍前,進于案上。
舍人喝拜,就坐。
宰臣以下并堂上坐。
座位圖進,合門供進,講書官講畢,通事舍人曰「可起」,群臣皆起,并降階,分東西相向立。
執經官降階,講書官于禦座前緻祠訖,降階北向。
通事舍人喝拜,如有宣答,即再喝拜。
起居舍人降階,并歸本班。
合門使宣坐賜茶,通事舍人、禮直官引宰臣以下至起居郎、舍人、講書、執經、禮、祠部郎官、太常、本 監并太學官各就北向立。
通事舍人喝拜,宰臣以下再拜訖升堂,各立于位後。
學生各就北向位。
通事舍人喝再拜,應在位皆再拜訖,各分東西廊,以北為上立。
舍人喝「各就坐」,上下皆就座。
賜茶畢,禮直官、通事舍人引堂上官降階,就北向位。
通事舍人喝拜,在位官俱再拜訖,禮直官、通事舍人引以次出。
學生就北向位,通事舍人喝拜,學生俱再拜訖退。
若有特旨,臨時謝恩。
皇帝降座,還次以俟。
皇帝服靴袍,乘輿赴辟廱,禮部郎官、太常寺、太學官并赴陪位立班,其太學生并赴辟廱。
皇帝詣至聖文宣王殿東禦幄前,簾卷,皇帝出幄,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導。
皇帝升殿,詣至聖文宣王香案前。
太常卿奏:請皇帝上香,再上香,三上香。
又奏請再拜,皇帝再拜。
贊者曰拜,在位官皆再拜訖。
禮直官、太常博士、太常卿前導,皇帝臨禦幄,簾垂以俟。
皇帝幸辟廱訖,還内如來儀。
從之。
十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伏車駕臨幸辟廱,親書手诏,面賜國子司業吳絪等。
乞下有司模勒刊石,頒賜諸路州學。
」從之。
四年七月一日,诏罷三京國子監官,各置司業一員。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罷書畫、筭、醫學令,附于國子監。
大觀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翰林學士薛昂言:「按《唐六典》,國子監有博士、助教。
乞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與太學官分掌教導。
」從之。
九月十五日,又言:「乞國子、太學、辟廱博士共置二十員,各以《易》、《詩》、《書》、《周禮》、《禮記》為定額。
國子并太學每經一員,辟廱二員,并選元始經登科人。
」從之。
二年五月二十日,中書省據學制局狀:「奉禦筆:『古之學者三年通一經,至十五年則五經皆通。
熙甯中,迪士以經術期,故止專一經。
今已三十餘年,士益習矣。
思得多聞博習之才,而慮專門之流弊,可自今學生願兼他經者聽之。
兼經多者,計所多量立升進之法,使天下全材異能得以進焉。
』尚書省劄付學制局,修立到諸學生本經外願兼一經或二經等條。
奉禦筆:『比閱所著法,頗密而難行。
士固有皓首終身通一經不能究者,兼習五經,蓋以待博識多聞之才,是為難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