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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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為常法。

    應兼三經以上,所在學考選校定在學一年,取分數多、八行之中兼有行實,每路歲貢二人入太學,長貳審試以聞,量材拔用。

    其在學生願兼一經者聽。

    』臣等今依禦筆旨揮,修立兼經之制。

    經術深妙,既令兼治,恐當更俟以漸。

    今修立,諸學生本經外願兼一經或二經者聽。

    臣等看詳,本經之外各兼一經,則五經已有二十五色。

    謂如本經治《易》,而所兼或《詩》、《書》,或《周禮》、《禮記》之類。

    又有兼二經,則其色額又多。

    若于試卷内明見其色額之異,則就試人姓名灼然可見。

    又況州郡人少去處,則私弊尤難關防。

    今将本經與所兼經每季輪與一經就 試,謂如今經治《易》,而兼治《詩》,則正月試《易》義,四月試《詩》義之類。

    則卷子内不見色額之異,可以久遠通行,不緻私弊。

    今修立諸私試經義,以所習經及兼經輪以一經就試。

    右并入太學、辟廱、諸路州學通用令。

    臣等看詳,今來兼經既系别為獎勸之制,則所兼之經多少不同,所應之人有無不一。

    若試選兼經之法一施于州郡之學,則節目既多,事難齊一。

    況州郡學校私試已閱習其文藝,至貢士舉院試筆,别為一項,逐經分場引試,庶得要而易行,可以經久。

    免試《論語》、《孟子》,以中二經為上等,一經而在十名内者為中等,餘為下等,别牓曉示。

    諸内舍生兼經曾入第二等以上者,聽與貢士兼經人同試。

    諸兼經雖試中,而本經不與貢士舉升補者,不在類聚比校之限。

    右并入太學、辟廱通用令。

    貢士舉院試兼經,每經十五号取合格者一号。

    右入太學、辟廱通用格。

    諸兼經人初入州學,以狀自陳,别為一籍。

    曾入第二等已上者,其所中經,候升貢日,教授據籍契勘,(例)[列]于貢狀。

    右入諸路州學令。

    諸兼經人曾預貢士舉,院試入上中下三等者,遇釋褐或殿試唱名日,别作一項,具名聞奏。

    右入太學、辟廱通用令。

    禦史唱名,若上舍釋褐人,曾與貢士舉,院試兼經(人)[入]上等者,與升一甲。

    本甲上名不及十名者,仍通升十名;中等升十名,下等升五名。

    已上如系第一甲者,即便不升。

    仍并與内外學官之選。

    右入三省通用令。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上批:「國子監印造監本書籍,差舛頗多,兼版缺之處,筆吏書填,不成文理,頒行州縣,錫賜外夷,訛謬何以垂示仰大司成專一管勾,分委國子監、太學、辟廱官屬正錄、博士、書庫官分定工程,責以歲月,删改校正,疾速剜補。

    内大段損缺者,重别雕造。

    仍于每集版(未)[末]注入今來校勘官職位、姓名,候一切了畢,印造一監,令尚書禮部覆行抽摘點檢,具有無差舛,保明聞奏。

    今後新行書籍,仰強淵明不得奏乞差官置局。

    今貼改《毛詩》一冊降出。

    」 三年四月八日,知樞密院事鄭居中等言:「修立到國子監太學辟廱令格式、申明、一時旨揮,乞冠以『大觀重修』為名,付尚書禮部頒降。

    」從之。

    第一卷内為國子生随行親若及一年,其吏部出官試可與免。

    《職官志》:诏諸路贍學餘錢,并起發在京學事支用。

     四年二月九日,禮部尚書鄭久中、大司成汪澥等言:「大觀二年,國子生校定契勘展季升補之人,公試分數若不理為内舍考察,緣本條與四季人通取,及言外舍生公試應升補,即是四季、三季之人包括在内。

    如合依辟廱疏說,即去年國子生校定卻行改正,移易升黜,慮緻繁紊。

    兼被去取之人互有詞說。

    乞截自今後施行。

    」從之。

     八月十二日,诏:「博士太學五員,國子五員,辟廱十員,率以二人共講一經。

    又 如國子博士專掌訓導,國子生随行親生員既少,職事甚簡。

    兼國子生随行親并處太學,可就委太學博士兼領。

    其國子博士并省。

    并辟廱博士亦省五員,以五員為定額。

    命官正、錄太學各三員,辟廱各五員。

    其學錄自有學生充職之人,可(大)[太]學省命官學錄一員,辟廱省命官學錄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各二員。

    今既省博士,即命官正、錄亦難專設,可就委太學正、錄兼領。

    辟廱自有學生直學四人,其命官直學可省。

    辟廱見差巡檢使臣一員,兵士一百人,本以修置辟廱之時權宜設置,巡察賊盜,自後因之,為永遠窠名,專令管幹辟廱地分。

    不唯地分狹小,職事太簡,兼自有城南巡檢管認地分,顯屬冗占官兵。

    其辟廱專置巡檢官兵可行省罷。

    國子監監庫官元豐、紹聖間并不曾設置,自崇甯二年創差一員後來,辟廱援例,所管事務不多。

    可就委指使主管,庫官省罷。

    國子監公廚使臣《紹聖格》止二員,崇甯後來,養外舍于辟廱,太學生員數少,公廚事務頗簡,于崇甯四年添置一員,顯屬員冗,可省後來複置官一員。

    私試謄錄,起自近歲,元豐、紹聖曾所未聞。

    太學、辟廱月試可并依《紹聖格》施行,更不謄錄。

    」 閏八月二日,尚書省言:「勘會吏部見行選試學官,除教授系投所業,見依條收試施行,其試太學博士、正、錄,系取應選人奏拟召試。

    若令吏部逐旋奏拟召試,切慮趁試不及。

    」诏令吏部将應選合該召試之人,一面曉示召試。

     二十三日,诏裁減國學長貳,歲舉改官大司成十五員,祭酒、司業各八員。

     政和元年五月七日,诏兩學博士、正、錄依元豐舊制選試,朝廷除授。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元豐六年,召試學官六十餘人,而所取纔四人,皆一時知名士,程文具在,至今人皆誦之。

    大觀四年、政和元年秋試學官,大率三人取一,校之元豐,無慮數倍。

    乞自今學官每十人取一。

    」從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大司成張邦昌降兩官,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

    國子祭酒路瓘、國子司業韋壽隆、耿南仲并降兩官,送吏部。

    皆以訓導無素,生徒犯法,故黜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師儒之官,比年立試選之法,歸之吏部。

    陛下旋命參以選格,皆自朝廷除授,獨試學官之法尚未聞罷去,士之由學校以進者,上舍不入上五名,升補不與上十名,殿試不在甲科,職事未嘗與選,與夫公試不與上三名之類,往往無複學官之選。

    夫選之如是之難,而一試之僥幸,乃遂得之,則其難易不等,又曉然矣。

    伏望罷去試選之法,悉取于學校。

    」從之。

     三年四月三日,宣義郎黃冠言:「今天下士自鄉而升之縣學,自縣而升之州,則通謂之選士,其自稱則曰外舍生;而升之内舍,則謂之俊士,其自稱則曰内舍生;而貢之辟廱,然後謂之貢士,其自稱也亦以 是。

    世之商賈、工技、巫醫、蔔筮盜進士之名者,固不待禁而止矣。

    」從之。

     閏四月四日,手诏:「近覽(大)[太]學生私試程文,詞繁理寡,體格卑弱,言雖多而意不逮。

    一幅或二百言,用之字冗,二十有六。

    為文之陋,于此為甚。

    自今太學辟廱師儒校試考選,日後有犯,黜之文理。

    縱複合格,亦居下流。

    」 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學、辟廱有官學生,如升補上等,依有官人附貢士升二等差遣,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取旨推恩。

    」從大司成劉嗣明請也。

     七月六日,尚書省言:「檢會從事郎、陳州教授李璆狀:自崇甯元年補試入太學,四年十一月緣父蔭補(大)[太]廟齋郎。

    大觀元年第一等升補内舍,當年累成上舍上等校定。

    政和元年赴上舍第三人,合釋褐人數。

    承朝旨,合候殿試。

    政和二年殿試,賜第一等上舍及第。

    伏學令節文,諸有官貢士附試合格者,上等升二等差遣。

    及同年有官附試上等人李綱已蒙推恩了當。

    」诏李璆依李綱例,與承務郎,仍除國子博士。

     十二日,臣僚上言:「今後應學生非實有請益,而辄至師長位,因而有所幹請者,嚴行規罰。

    」诏依奏,有犯依學規第一等罰。

     四年四月九日,诏:「辟廱太學按樂于庭,八音克諧。

    司成劉嗣明班序恩數可依直學士例,司業以下并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學生量與推恩。

    仍召兩學生赴公相聽宣示。

    」 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勘會近承,蔭補入官人在學及一年,許參選。

    本部相度,欲乞除太學人合理入學月日外,其在諸州軍府入學年月之人,并不理。

    」從之。

     六月十三日,尚書省言:「契勘諸州升貢士,其奏狀并貢籍自來多随貢士秋間同到辟廱,本學旋行點檢貢狀,間有不合升貢之人,遂行駁退回州,不唯本人道途往返勞役,及有因而飾非,妄亂陳訴,緻虧士行。

    」诏令諸州候升補上舍畢,限十日具應貢之人,依貢狀式急遞至辟廱,預先點檢。

    若有違礙,限當日入遞,行下本州島,更不升貢。

     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見大觀學法,職事受賂,已有明禁。

    迩者(大)[太]學、小學教谕受赇□□論,而州縣學校獨未及之。

    」诏太學辟雍、州縣學職事人應受賂,并依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學旨揮。

    茶果酒食之類皆是。

     五年二月一日,诏禮部尚書白時中、侍郎張崇、員外郎翁彥深、尚佐均、大司成劉嗣明、國子司業陳詢、監丞高述各降三官,嗣明知颍州,詢送吏部。

    以言者論其申請,欲以國子兩與上舍者,并依太學内舍三試之法,升選太優。

    尋令供析,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将(坐)[作]監陳奇言:「昨因繕修國子監三學,竊見監門内舊有碑石,刊《建隆三年重修監記》,逮今一百五十餘年,碑亭巍然,與門牆殿閣例皆欹漏。

    今修完已見次第,雖已許建亭立碑,緣未曾差書撰官。

    」诏差馮熙載書撰。

     二十四日,國子 監、辟廱奏:「臣僚言,自今後士人有犯規制,屏之。

    待其改過自新,于屏斥年限不複犯罪,然後可複收于籍。

    诏令國子監、辟廱立法。

    今修立下條:諸學生于屏斥限内犯罪而經決,而情輕及經贖、會恩原者,杖罪别理三年,徒罪五年,以犯日為始。

    教授審量,提舉學事司驗實聽入。

    即犯不孝不悌、假名代筆、緣學士請托,若有私及受贓者,不在審量之限。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大司成馮熙載等言:「昨來國子監奏請,長貳遇入局日分升諸堂,月詣五齋。

    」诏辟廱依此。

     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以禦書大成殿榜付國子監揭之,仍許宰執、侍從往觀。

    明年,大司成王孝迪請模刻入石,置善閣下,從之。

     八月八日,臣僚言:「願诏中外師儒之官,詳誨誘之方,明考選之法。

    凡程校文藝,大以熙、豐為标準,體制各随其所長。

    務得通經笃學之士,黜浮僞剽竊之文,以矯揉之,庶得真材實能,以待朝廷之用。

    」诏劄下太學、國子監、辟廱。

     十五日,诏令太學辟廱提舉學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選校定之數,具實狀以聞,朕将不次用之。

    」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有官無出身、雜出身通仕、登仕、将仕郎、校尉,許入學作國子生,許附貢士。

     七年四月十四日,禮部拟修下條:「諸移籍入太學者,為國子生随行親,應通理月日,考試校定者,其歲首私試,不理諸州學生。

    謂随行入學者。

    雖于法應移籍入太學,而本年在學已及三季已上者,候歲終,本州島校定試畢,聽移。

    」從之。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近以國子有官人,于法貢在學一年,方許參選。

    近年往往身不在學,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數,有失法意。

    」诏自今除月給及依令合給假外,特給假仍補填。

     十八日,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伏崇甯初,令建辟廱于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

    立太學于國,以處上、内舍。

    由州、郡而貢之辟廱,由辟廱而升之太學。

    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選未衆,故外舍有校定者,許留太學;而無校定者,出辟廱。

    比年以來,上、内舍人日以增積,而太學又有國子随行親并小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

    欲望降旨,今後外舍生有無較定,并居辟廱,而升補上、内舍,乃入太學。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兩學博士、正、錄并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供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内,或府、監發解五名内,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内,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經谕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并聽試。

    入上等注博士,中等、下等注正錄。

    即人多阙少,願注諸州教授者聽。

     九月七日,尚書省言:「近奉禦筆,在學諸生兼治《内經》、道經,兼《莊子》《列子》未有博士教導。

    欲太學、辟廱各差通《内經》、《莊子》、《列子》二人充博士。

    」上從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尚 書兵部員外郎李熙靖言:「臣伏見學官自正錄而上,則出告,辟廱命官直學,給而已,則是選任雖同,而輕重頓異。

    臣初見辟廱除命官直學,固嘗用告矣。

    望許仍舊」。

    诏今後辟廱直學,依正、錄、博士給告。

    大觀四年八月十二日,已罷命官直學,尋複置指揮撿未獲。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黃齊言:「契勘内外學因所随親移籍學生,多是體探别學人當年分數不多,遂于歲終急移名籍前去。

    昨政和七年四月十五日雖立條法,緣止系不理歲首分數,及非随行親入學有三季以上校定,候歲終本州島校定訖,聽移入國子學,即未該載元系随行親及土著人移在應合入學之文。

    禮部契勘,乞依元昨随行親移籍入太學法施行,即無違礙。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罷天下三舍。

    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

    州縣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官及養士去處,并依元豐舊制。

    太學生并撥填太學舊額,辟廱舊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阙填。

    國子生及諸内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

    辟廱官屬并罷。

     三月九日,國子監言,太學官吏已降指揮,并依元豐法。

    吏部供到國子監未行三舍已前,依元豐法,合差太學博士一十員,太學正五員,太學錄五員。

    見今員數:太學博士七員,内二員系講道經,于宣和元年置;太學正三員,太學錄三員。

    國子博士五員,國子正二員,國子錄二員。

    除講道經博士二員見别作施行外,诏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博士、正、錄。

     閏五月十三日,吏部言:「嘗取索《元豐官制敕令格式》,将加省察,而遺編斷簡,字畫磨滅,秩序差互,殆不可考。

    」诏《元豐敕令格式》令國子監雕印頒降。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國子祭酒韋壽隆言:「太學錄林緻用等劄子,有司崇飾先聖,廟貌輪奂一新,仰願鸾輿臨幸。

    」诏許伏阙上表陳請。

     三月一日,駕幸太學。

    是日,先幸秘書省,進講畢,幸太學,禦敦化堂,命官講說,延見多士,賜诏并賜禦制《宣聖殿贊》,以祭酒韋壽隆為給事中,司業權邦彥為左司員外郎,轉一官,賜章服。

    乃幸精微、造士二齋,視諸生書幾。

    至聚爐之地,嘉其(隸)[肄]業之勤,憫其寒苦,因命開府儀同三司梁師成總領,重緝其舍。

    是月四日,壽隆等拜表稱賀。

    十一日,诏以是月二日臨幸太學,國子監丞、簿、太學博士、正、錄各轉一官。

    選人如曆任及四考,與改合入官。

    三考以下,循兩資,權官支絹三十疋。

    國子監書庫官循兩資,武學博士、學谕、律學博士、學正轉一官,選人循兩資。

    太學公廚、國子監指使各轉一官,内權官支絹十疋。

    三學醫人并與太醫助教不理選限。

    太學釋褐守年鄭行可等九人并與諸州教授,免省試。

    李彥輔、曹據、丁祉并賜上舍出身。

    釋褐學生孔端朝為系先聖子 孫,賜上舍出身。

    釋褐事人内舍、外舍生已該免解,并免省試。

    内舍生何希等一十人并與免解。

    武學免省試、俟殿試範約與補承職郎,賜公服。

    上舍生合赴将來省試魏之轉等五人并與免省試轉:疑當作「輔」。

    。

    内舍合赴将來省試郭禔等六人并與免解。

    太學職事賜帛有差。

    國子監人吏有官資人,各轉一官資。

    無資可轉,依條比換支賜。

    諸色祗應人支賜錢一千貫文。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國子祭酒蔣存誠等言:「竊見《禦注沖虛至德真經》、《南華真經》未蒙頒降,見系學生誦習,及學谕講說。

    乞許行雕印,頒之學校。

    」從之。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

    近年以來,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率三人而守一阙。

    若從正、錄第遷,則博士可免除代,與熙甯、元豐無異矣。

    所有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将來升為博士。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五日,國子司業黃哲等以太學諸生伏阙上書,上章待罪。

    诏:「朝廷方開言路,通下情,士人伏阙上書,乃忠義所激,學官何為自疑可速安職。

    」仍曉谕諸生,使明知之。

     五月十日,左谏議大夫馮澥言:「比者朝廷罷元佑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惟其說是者取之,不主于一,甚盛舉也。

    今太學校試,在上者或主一偏之說,在下者或執一偏之見,上下譊譊,甚非開設學校、教養多士之意也。

    願诏有司,布告中外,凡(孝)[考]校去取,不得專主元佑之學,亦不得專主王氏之學。

    或傳注、或己說,惟其說之當理而已。

    其有司辄敢以私好惡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