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八
關燈
小
中
大
,乞重賜黜責。
」從之。
十八日,诏太學博士替成資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國子監并歸禮部。
紹興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駐跸所在,因國子監複養生徒,置博士二員。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宋《職官志》: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佑、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诏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官阙,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并置不一。
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并置,複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
以後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紹聖監學法并見行條法一處參定,修立監學新法,悠久遵守。
從本監請也。
五月十六日,诏:國子監生不以已未出官,權以八十人為額。
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請國子監勘會舊國子生二百人為額,内有官人,不得過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國子博士、 正、錄各一員。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試教官,令歸國子監一就收試。
先是,在京日,本監有補試、公試、上舍發解試,其教官附逐院收試。
自紹興二年複試教官,權附春秋铨試。
至是司業高(閱)[闶]請依舊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複置國子監書庫官一員。
七月,诏國子博士、正、錄并令通治諸齋,從司業高闶請也。
十二月十日,國子監狀:「勘會已降指揮,學官阙,從本監選舉有儒行、衆所推譽官,由朝廷差權,候正官到即罷。
今監見阙太學博士一員,乞差左迪功郎、充樞密院編修官魏元若兼權;國子正一員,乞差左從事郎、充臨安府府學教授林大鼐兼權;太學錄一員,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撫司準備差使陳夔兼權。
」并從之。
十一日,诏國子監、太學生并給绫紙監帖。
知颍州熊彥詩言:「竊見嘉佑、治平間,太學養士,補試中選者謂之監生,人給監帖,畫以中旨,右以贊詞,告戒丁甯,待之甚厚。
當時士人有在此選,皆(實)[寶]藏其帖,傳之子孫,以為榮遇。
近于知饒州事周绾得其父為監生時帖,寫以文绫,疊以監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連粘在前。
望下國子監依仿當時制度,以給諸生,以示國家待士之意。
」上曰:「學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須素養。
太宗皇帝置二館,養天下士;至仁廟朝,人才輩出,為朝廷用。
」秦桧曰:「國朝崇儒重道,變故以來,士人雖陷虜者,往往能守節義,乃教育之也。
」上曰:「極是。
五代之季,學校不修,故當時士人多無名節。
今日若不興崇學校,将來安得人才可用耶!彥詩所請,宜從之。
」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國子博士、正、錄各置一員。
同日,诏:「國子監生有官人如習讀及一年不犯規罰,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試兩入等及赴部,許從本監保明申部,與免铨試,依格注授。
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與魁選,并從本監保奏,特與比附铨試格法推恩。
」 同日,诏:「國子生免住本貫學,隻令依條召京朝官二員委保。
如有本貫公據,免召保官,并補試,别為考校。
仍仿慶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計數約取。
人材不足,就試人計數聽阙五厘。
」 同日,诏國子、太學生依條住學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規罰,體仿補試取人分數發解,仍别立号。
同日,(試)[诏]:「文武職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異居大功以上親厘務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親,不限已未有官,并許補入學。
除不升舍不許差充職事外,并依太學法。
遇公、私試,聽與太學生衮同考校。
若所随親替移,聽改充太學生,仍通理年月,試罰校定。
」并從國子司業高闶之請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揮,太學生以一千人為額。
今年秋試額外補中之人,依紹興十三年所降旨揮,許令待阙。
候見阙日,與參長假人對撥。
至科場年, 許赴監,依不滿年人例取應,仍自來春住補。
候科場了畢,有阙日,依條檢舉施行。
」從本監請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國子監書庫官今後許禮部長貳薦舉,仍理作職司收使。
從吏部請。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國子監書庫官徐樗乞赴國子監取解,令兩浙轉運司收試。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後太學、武學,每歲春季補試一次,于三月内鎖院。
遇省試年分,即用四月。
立為永制。
」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國子監、太學正、錄以四員為額。
舊系四員,紹興二十六年添置二員。
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國學進士減三年免解。
在法:諸州進士得解,省試下十八年免解,國學進士及十二年免解。
紹興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諸州紹興十三年到省進士,許赴紹興三十年省試,系比舊法減三年與免解,其國學進士止用舊法。
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國子監書庫官減一員。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二日,诏:「館職、學官,祖宗設此儲養人材,朕亦欲待方來之秀,不可定員。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國子監已減罷正、錄二員,太學博士一員,書庫官一員,武學谕一員。
今日複置正、錄,是開冗官之源。
」故有是命。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許開補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撥填。
先是,都省勘會:「近因臣僚上言,太學每歲補試,無益事實,虛令遠近之士歲歲奔走道途。
欲自今舉以後,應省試年分,于二三月間許開補一次。
已降指揮依奏。
今歲未合補試,緣赴省試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試。
诏令禮部取見有無阙額,申尚書省,特與開補一次。
據國子監申,自今即無阙額。
乞将學免假在假一百餘人作阙開補。
」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禮部言:「太學生邵南一等狀:『恭遇登極赦書,應在籍學生與免文解一次。
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舉前實系在籍,乞依赦給據,以憑後舉選試。
』今據國子監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參長假日,雖有違限,降赦日并系未經除籍人數。
」緣去年國子監以免解試,诏邵南一等依條除籍,與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國子監正、錄二員,并太學正、錄依舊兼領,主簿一員,兼書庫。
見任人許終滿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同日,國子監狀:「依旨揮,條具并省吏額。
見管胥長一名,胥(左)[佐]五名,貼書四名,欲乞從下減貼書一名。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選補。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國子正、錄今後正行差官,更不兼權。
幹道元年三月七日,禮部狀:「據國子監申,太學收補并系遵用舊法,補試入學,即無别行撥入條法。
止緣隆興元年六月内一時指揮,依士庶封事,罷太學補試,以諸州解發舉人赴省試下者,随阙額 多少,撥入本監。
今指定,若永罷補試,止撥省試下進士,即四方未曾得解士人,更無可以入學之望,難以杜絕士人詞訴。
欲乞遵用隆興元年三月七日旨揮,候省試了畢日開補。
仍乞以本學在籍過省人數為額取放,立為定制,委是合得祖宗舊法。
」從之。
二年六月十四日,禮部言:「太學補試,人數猥多,遂緻喧競。
欲遇省試年分,将當年諸州請到文解到省試下,并以前曾經得解之人,許行補試,仍将太學過省阙額補填取放。
即不得額外别行增添名數。
待補國子生,欲将有期親在朝作清要官,謂太學博士館及監察禦史以上。
許牒子弟作待補國子補試,别号考校外,如在學太學生遇有期親在朝作清要官,卻改作國子生取應,仍〔别〕号考校。
若國子生所随親替移,亦依此改作太學生。
」從之。
四年八月九日,國子監發解所狀:「勘會已降指揮,滿年不滿年國子、太學生孤經應乞析分混試,及有避親孤經别試所牒還太院收試之人,并依已降指揮,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次考校。
今來本所發解,若有似此之人,乞依前項已降指揮,許行附試。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國子監言:「元許見任職事官以上牒大功以上親,作待補國子,赴發解試,即幹道五年國子補試,合依上項待補國子解試,屬牒送施行。
所有召保替移許牒等事,一依國子發解條法施行。
」從之。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甯國府免解進士宋佖乞放行補試。
契勘宋佖系是藩邸州軍,曾該覃恩免解,即系曾到省人。
欲比附已前得解試下之人,(今)[令]赴國子監補試一次。
如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收試。
内有陳乞補試,不曾給到本府公據,又無申撥之人,乞令召保,放行收試。
如試中,行下本州島勘會,或有詐冒,亦乞駁放殿舉施行。
」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學武學生員見有阙額,特與放行今年秋補一次。
仍不以得解人為限,并依幹道二年以前指揮體例施行。
其武學增作一百人為額。
今後太學阙二百人,武學阙三十人,取旨試補。
」 七年正月九日,國子監言:「契勘紹興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已降指揮,補試中選學生,取旨,下所屬給降素白绫紙付監,依仿祖宗制度,贊詞書填給付。
照得自複興太學,補中學生其贊詞有『複興太學』四字,今來已是興複日久,乞許令本監重别改撰贊詞書填。
」從之。
三月八日,著作佐郎劉焞除國子司業、兼太子侍讀。
宰臣梁克家奏曰:「劉焞久在館閣,以拘資格,除郎不行。
乞稍遷擢,以重官僚之選。
」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遷」虞允文奏曰:「國子司業見阙。
緣隆興并省指揮,不許添與祭酒并除。
」上曰:「司業乃祭酒之貳,并置何妨可特除國子司業。
」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國子監複置書庫官一員。
八年正月 二日,诏:「應國學進士不曾請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來如實得解,并曾經外路請舉、後來入學、該覃恩免解之人,并理為一免。
」 五月一日,國子監言:「據太學正、錄所申到正特奏名、唱名、長假等共二百一十七人阙額,并據湖州州學生劉謙等狀,伏朝廷常年省試後放行太學補試一次,乞早賜放行。
本監契勘,既太學申到阙額共二百一十七人,欲依幹道六年已降指揮,開補施行。
」從之。
九年六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國子博士舊系一員,太學博士舊系三員,今各止一員;正、錄見共六員。
」诏沈揆、梁汝永并改除太學博士,其退下太學正、錄阙,更不除人。
淳熙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國子監新建太上皇帝禦書石經閣成,是日,監學官赴和甯門外,奉迎禦書「光堯禦書石經之閣」八字碑至國子監。
參知政事李彥穎等率文武百官于監門外立班奉迎,至閣安奉。
十月三日,國子監言:「乞下臨安府,于本府見任不厘務使臣内踏逐一員,充本監監門,兼管石經閣并本學指使祗應。
除合支請給外,日添支食錢三百文。
」從之。
國子監舊有指使一員,系本監長貳奏舉小使臣充,後減罷。
至是,本監以新建石經閣,故有此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國子監減貼書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書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光宗紹熙四年四月二日,國子監補試所言:「承已降指揮,本院有合避親之人,并送别院收試。
若将來别試所有避親孤經發回(大)[太]院收試之人,欲乞從自來試院體例,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
」從之。
甯宗嘉泰四年二月十三日,吏部言:「國子監申,長貳歲各舉書庫官一員改官,即無沖改。
兼書庫官系是獨員,其舉狀别無人攙奪。
緣近降指揮,限年受薦。
竊見六部架閣官見經部陳乞施行。
今本監書庫官改官事體,與架閣一同。
乞本監長貳歲各舉書庫一員改官,免拘限年受薦之法。
本部竊照國子監長貳歲舉書庫官一員,既是專舉,即無人攙奪。
若拘近降指揮,少有應得前項指揮之人,舉員遂成虛設。
乞将先次照應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指揮,聽從便薦舉。
」從之。
互見六曹雜錄。
嘉定七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國家開設學校,收拾四方寒畯之士,教育以成其材,冀為異日之用。
如聞近時多事燕集,疊石起山,鑿池建閣,修飾外觀,疊務矜勝。
為費既廣,才用易乏,于是士之初參者,率皆責以苛禮,貧無從出,未免奔走假貸,遲回數月而未敢前。
是豈國家教養之本意竊聞淳熙初,蕭之敏為祭酒,立定初參則例,牓爐亭,頗得中制。
歲月寖久,更改任情,但欲求多,不念貧窭,因仍成風,士以為病。
乞行下國子監,谘訪老成,撿尋舊例,削去後來所增之數,庶俾天下寒士纔得預選,便 可參學,以仰副治朝作成人才之意。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監學教授 監學教授 【宋會要】 宋朝置國子監直講,以掌教授。
至道二年,邢昺、張雍、林鎬、孫奭于京朝幕職州縣官中薦儒術該博、士行端良,堪充國子監直講者十人,太子洗馬張隸等試經義于學士院而命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廣文館 廣文館 【宋會要】 廣文館,舊《會要》不載,今附于國子監。
哲宗元佑七年六月十三日,都省言:「開封府遇科場歲,多有四方舉人冒貫畿縣戶名取應;及太學生員依條須在學及一年,方預就試,其間有未及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貫取應之弊。
檢會舊制,國子監取應舉人,先于廣文館補試,給牒取應。
今欲複置廣文館生員,令禮部立法。
」既而禮部修立一十九條:一,開封府舉人投下取應文字,限試補廣文館生員,鎖院前納畢,違者更不在收接之限。
如有事故服制,即日拘礙。
若至八月一日合該投下文字者,許令家人親屬投狀,召命官二員委保,亦聽收接。
一,試補生員試:原無,據下文補。
,以二千四百人為額。
一,解額:開封府一百人,如投下文字不及千人以上,即每十人聽收一名。
廣文館二百四十人,以補中生員每十人發解一名。
一,試補生員于科場歲六月五日鎖院,委主司定日引試。
一,進士願補生員者,并召命官二員委保,連家狀經本貫投狀。
勘會不礙貢舉條制,保明給公據收執,同家保狀、試卷赴國子監投納。
若不在本貫者,經所在移文勘會其見住處。
有品官系有服之親,即召承務郎以上二員保實别無違礙,聽免勘會,亦給公據就試。
一,進士殿限未滿,及 因屏斥出學未及三年者,并不得就補生員。
一,試補生員三分以上為保,謂非兼容隐人及缌麻以上親。
一,試補生員家保狀、公據、試卷,限鎖院前一月納畢,五日前長貳集保引驗。
有疾故者,鎖院前投狀再引。
一,引試生員三場,第一場:習經義者,大經義二道,《論語》或《孟子》義一道;習詩、賦者,試律詩、律賦各一首。
第二場:并論一首。
第三場:并子史時務策一道。
并取文理通者為合格。
一,緣試補生員條所不載者,并依貢舉法。
一,給生員公據,國子監候封到合格名籍,依籍内姓名,照家狀年甲、三代書鑿給付。
一,生員公據,并注鄉貫、三代、年甲。
自補中榜出後,限十日各正身(付)[赴]監請領,違限勿給。
一,生員假借買賣公據取應者,杖一百。
許人告,賞錢五十千。
一,生員若去失公據,不在别給取應之限,因水、火、盜賊毀失者比。
一,生員于開科場年七月内,赍元授據赴國子監照驗,投納家狀、試卷請解,其公據并行毀抹。
如請解不中,即别聽試補。
一,生員取原家保狀、試卷,國子監置簿受納,點檢卷及家狀中間如不同,或不依式者退換,至鎖院日封送試院。
一,生員所納家保狀卷首并卷紙之類,并依國子監進士例。
一,舉人詐冒開封府戶籍取應者,杖一百。
許人告,賞錢五十貫。
雖已及第,并行駁放。
保官及本屬官吏、裡鄰書鋪知情,并與戶籍令詐冒者,并與同罪,同保人并殿二舉。
一,開封府舉人已于本府投下文 字,更不得就補廣文館生員。
違者依貢舉兩處法。
」從之。
紹聖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以廣文館二百四十人解名散于逐路解額,除五路外,淮、浙、福建、荊湖、川、廣等共一十三路,計一百七十餘州軍,逐處應舉人數不齊。
若隻據人數增添,即一州所添甚有過多。
如欲及,即每州軍隻添得一人,或至兩人。
兼本監亦曾将外路就試二十五人解一人處約量增添,及将諸州軍人數比較,終是未得均當。
竊慮施行之後,多寡不均,鄰路比州互相攀援。
今欲乞将來科場,罷廣文館解額。
其開封府諸科解額,依熙甯、元豐條例存留在本州島,及将國子生四十人發還國子監。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少府監〕文思院
」從之。
十八日,诏太學博士替成資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國子監并歸禮部。
紹興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駐跸所在,因國子監複養生徒,置博士二員。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宋《職官志》: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佑、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诏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官阙,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并置不一。
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并置,複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
以後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紹聖監學法并見行條法一處參定,修立監學新法,悠久遵守。
從本監請也。
五月十六日,诏:國子監生不以已未出官,權以八十人為額。
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請國子監勘會舊國子生二百人為額,内有官人,不得過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國子博士、 正、錄各一員。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試教官,令歸國子監一就收試。
先是,在京日,本監有補試、公試、上舍發解試,其教官附逐院收試。
自紹興二年複試教官,權附春秋铨試。
至是司業高(閱)[闶]請依舊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複置國子監書庫官一員。
七月,诏國子博士、正、錄并令通治諸齋,從司業高闶請也。
十二月十日,國子監狀:「勘會已降指揮,學官阙,從本監選舉有儒行、衆所推譽官,由朝廷差權,候正官到即罷。
今監見阙太學博士一員,乞差左迪功郎、充樞密院編修官魏元若兼權;國子正一員,乞差左從事郎、充臨安府府學教授林大鼐兼權;太學錄一員,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撫司準備差使陳夔兼權。
」并從之。
十一日,诏國子監、太學生并給绫紙監帖。
知颍州熊彥詩言:「竊見嘉佑、治平間,太學養士,補試中選者謂之監生,人給監帖,畫以中旨,右以贊詞,告戒丁甯,待之甚厚。
當時士人有在此選,皆(實)[寶]藏其帖,傳之子孫,以為榮遇。
近于知饒州事周绾得其父為監生時帖,寫以文绫,疊以監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連粘在前。
望下國子監依仿當時制度,以給諸生,以示國家待士之意。
」上曰:「學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須素養。
太宗皇帝置二館,養天下士;至仁廟朝,人才輩出,為朝廷用。
」秦桧曰:「國朝崇儒重道,變故以來,士人雖陷虜者,往往能守節義,乃教育之也。
」上曰:「極是。
五代之季,學校不修,故當時士人多無名節。
今日若不興崇學校,将來安得人才可用耶!彥詩所請,宜從之。
」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國子博士、正、錄各置一員。
同日,诏:「國子監生有官人如習讀及一年不犯規罰,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試兩入等及赴部,許從本監保明申部,與免铨試,依格注授。
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與魁選,并從本監保奏,特與比附铨試格法推恩。
」 同日,诏:「國子生免住本貫學,隻令依條召京朝官二員委保。
如有本貫公據,免召保官,并補試,别為考校。
仍仿慶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計數約取。
人材不足,就試人計數聽阙五厘。
」 同日,诏國子、太學生依條住學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規罰,體仿補試取人分數發解,仍别立号。
同日,(試)[诏]:「文武職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異居大功以上親厘務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親,不限已未有官,并許補入學。
除不升舍不許差充職事外,并依太學法。
遇公、私試,聽與太學生衮同考校。
若所随親替移,聽改充太學生,仍通理年月,試罰校定。
」并從國子司業高闶之請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揮,太學生以一千人為額。
今年秋試額外補中之人,依紹興十三年所降旨揮,許令待阙。
候見阙日,與參長假人對撥。
至科場年, 許赴監,依不滿年人例取應,仍自來春住補。
候科場了畢,有阙日,依條檢舉施行。
」從本監請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國子監書庫官今後許禮部長貳薦舉,仍理作職司收使。
從吏部請。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國子監書庫官徐樗乞赴國子監取解,令兩浙轉運司收試。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後太學、武學,每歲春季補試一次,于三月内鎖院。
遇省試年分,即用四月。
立為永制。
」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國子監、太學正、錄以四員為額。
舊系四員,紹興二十六年添置二員。
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國學進士減三年免解。
在法:諸州進士得解,省試下十八年免解,國學進士及十二年免解。
紹興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諸州紹興十三年到省進士,許赴紹興三十年省試,系比舊法減三年與免解,其國學進士止用舊法。
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國子監書庫官減一員。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十一月二日,诏:「館職、學官,祖宗設此儲養人材,朕亦欲待方來之秀,不可定員。
」先是,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國子監已減罷正、錄二員,太學博士一員,書庫官一員,武學谕一員。
今日複置正、錄,是開冗官之源。
」故有是命。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許開補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撥填。
先是,都省勘會:「近因臣僚上言,太學每歲補試,無益事實,虛令遠近之士歲歲奔走道途。
欲自今舉以後,應省試年分,于二三月間許開補一次。
已降指揮依奏。
今歲未合補試,緣赴省試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試。
诏令禮部取見有無阙額,申尚書省,特與開補一次。
據國子監申,自今即無阙額。
乞将學免假在假一百餘人作阙開補。
」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禮部言:「太學生邵南一等狀:『恭遇登極赦書,應在籍學生與免文解一次。
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舉前實系在籍,乞依赦給據,以憑後舉選試。
』今據國子監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參長假日,雖有違限,降赦日并系未經除籍人數。
」緣去年國子監以免解試,诏邵南一等依條除籍,與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國子監正、錄二員,并太學正、錄依舊兼領,主簿一員,兼書庫。
見任人許終滿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同日,國子監狀:「依旨揮,條具并省吏額。
見管胥長一名,胥(左)[佐]五名,貼書四名,欲乞從下減貼書一名。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選補。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國子正、錄今後正行差官,更不兼權。
幹道元年三月七日,禮部狀:「據國子監申,太學收補并系遵用舊法,補試入學,即無别行撥入條法。
止緣隆興元年六月内一時指揮,依士庶封事,罷太學補試,以諸州解發舉人赴省試下者,随阙額 多少,撥入本監。
今指定,若永罷補試,止撥省試下進士,即四方未曾得解士人,更無可以入學之望,難以杜絕士人詞訴。
欲乞遵用隆興元年三月七日旨揮,候省試了畢日開補。
仍乞以本學在籍過省人數為額取放,立為定制,委是合得祖宗舊法。
」從之。
二年六月十四日,禮部言:「太學補試,人數猥多,遂緻喧競。
欲遇省試年分,将當年諸州請到文解到省試下,并以前曾經得解之人,許行補試,仍将太學過省阙額補填取放。
即不得額外别行增添名數。
待補國子生,欲将有期親在朝作清要官,謂太學博士館及監察禦史以上。
許牒子弟作待補國子補試,别号考校外,如在學太學生遇有期親在朝作清要官,卻改作國子生取應,仍〔别〕号考校。
若國子生所随親替移,亦依此改作太學生。
」從之。
四年八月九日,國子監發解所狀:「勘會已降指揮,滿年不滿年國子、太學生孤經應乞析分混試,及有避親孤經别試所牒還太院收試之人,并依已降指揮,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次考校。
今來本所發解,若有似此之人,乞依前項已降指揮,許行附試。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國子監言:「元許見任職事官以上牒大功以上親,作待補國子,赴發解試,即幹道五年國子補試,合依上項待補國子解試,屬牒送施行。
所有召保替移許牒等事,一依國子發解條法施行。
」從之。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甯國府免解進士宋佖乞放行補試。
契勘宋佖系是藩邸州軍,曾該覃恩免解,即系曾到省人。
欲比附已前得解試下之人,(今)[令]赴國子監補試一次。
如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收試。
内有陳乞補試,不曾給到本府公據,又無申撥之人,乞令召保,放行收試。
如試中,行下本州島勘會,或有詐冒,亦乞駁放殿舉施行。
」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學武學生員見有阙額,特與放行今年秋補一次。
仍不以得解人為限,并依幹道二年以前指揮體例施行。
其武學增作一百人為額。
今後太學阙二百人,武學阙三十人,取旨試補。
」 七年正月九日,國子監言:「契勘紹興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已降指揮,補試中選學生,取旨,下所屬給降素白绫紙付監,依仿祖宗制度,贊詞書填給付。
照得自複興太學,補中學生其贊詞有『複興太學』四字,今來已是興複日久,乞許令本監重别改撰贊詞書填。
」從之。
三月八日,著作佐郎劉焞除國子司業、兼太子侍讀。
宰臣梁克家奏曰:「劉焞久在館閣,以拘資格,除郎不行。
乞稍遷擢,以重官僚之選。
」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遷」虞允文奏曰:「國子司業見阙。
緣隆興并省指揮,不許添與祭酒并除。
」上曰:「司業乃祭酒之貳,并置何妨可特除國子司業。
」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國子監複置書庫官一員。
八年正月 二日,诏:「應國學進士不曾請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來如實得解,并曾經外路請舉、後來入學、該覃恩免解之人,并理為一免。
」 五月一日,國子監言:「據太學正、錄所申到正特奏名、唱名、長假等共二百一十七人阙額,并據湖州州學生劉謙等狀,伏朝廷常年省試後放行太學補試一次,乞早賜放行。
本監契勘,既太學申到阙額共二百一十七人,欲依幹道六年已降指揮,開補施行。
」從之。
九年六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國子博士舊系一員,太學博士舊系三員,今各止一員;正、錄見共六員。
」诏沈揆、梁汝永并改除太學博士,其退下太學正、錄阙,更不除人。
淳熙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國子監新建太上皇帝禦書石經閣成,是日,監學官赴和甯門外,奉迎禦書「光堯禦書石經之閣」八字碑至國子監。
參知政事李彥穎等率文武百官于監門外立班奉迎,至閣安奉。
十月三日,國子監言:「乞下臨安府,于本府見任不厘務使臣内踏逐一員,充本監監門,兼管石經閣并本學指使祗應。
除合支請給外,日添支食錢三百文。
」從之。
國子監舊有指使一員,系本監長貳奏舉小使臣充,後減罷。
至是,本監以新建石經閣,故有此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國子監減貼書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書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光宗紹熙四年四月二日,國子監補試所言:「承已降指揮,本院有合避親之人,并送别院收試。
若将來别試所有避親孤經發回(大)[太]院收試之人,欲乞從自來試院體例,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
」從之。
甯宗嘉泰四年二月十三日,吏部言:「國子監申,長貳歲各舉書庫官一員改官,即無沖改。
兼書庫官系是獨員,其舉狀别無人攙奪。
緣近降指揮,限年受薦。
竊見六部架閣官見經部陳乞施行。
今本監書庫官改官事體,與架閣一同。
乞本監長貳歲各舉書庫一員改官,免拘限年受薦之法。
本部竊照國子監長貳歲舉書庫官一員,既是專舉,即無人攙奪。
若拘近降指揮,少有應得前項指揮之人,舉員遂成虛設。
乞将先次照應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指揮,聽從便薦舉。
」從之。
互見六曹雜錄。
嘉定七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國家開設學校,收拾四方寒畯之士,教育以成其材,冀為異日之用。
如聞近時多事燕集,疊石起山,鑿池建閣,修飾外觀,疊務矜勝。
為費既廣,才用易乏,于是士之初參者,率皆責以苛禮,貧無從出,未免奔走假貸,遲回數月而未敢前。
是豈國家教養之本意竊聞淳熙初,蕭之敏為祭酒,立定初參則例,牓爐亭,頗得中制。
歲月寖久,更改任情,但欲求多,不念貧窭,因仍成風,士以為病。
乞行下國子監,谘訪老成,撿尋舊例,削去後來所增之數,庶俾天下寒士纔得預選,便 可參學,以仰副治朝作成人才之意。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監學教授 監學教授 【宋會要】 宋朝置國子監直講,以掌教授。
至道二年,邢昺、張雍、林鎬、孫奭于京朝幕職州縣官中薦儒術該博、士行端良,堪充國子監直講者十人,太子洗馬張隸等試經義于學士院而命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廣文館 廣文館 【宋會要】 廣文館,舊《會要》不載,今附于國子監。
哲宗元佑七年六月十三日,都省言:「開封府遇科場歲,多有四方舉人冒貫畿縣戶名取應;及太學生員依條須在學及一年,方預就試,其間有未及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貫取應之弊。
檢會舊制,國子監取應舉人,先于廣文館補試,給牒取應。
今欲複置廣文館生員,令禮部立法。
」既而禮部修立一十九條:一,開封府舉人投下取應文字,限試補廣文館生員,鎖院前納畢,違者更不在收接之限。
如有事故服制,即日拘礙。
若至八月一日合該投下文字者,許令家人親屬投狀,召命官二員委保,亦聽收接。
一,試補生員試:原無,據下文補。
,以二千四百人為額。
一,解額:開封府一百人,如投下文字不及千人以上,即每十人聽收一名。
廣文館二百四十人,以補中生員每十人發解一名。
一,試補生員于科場歲六月五日鎖院,委主司定日引試。
一,進士願補生員者,并召命官二員委保,連家狀經本貫投狀。
勘會不礙貢舉條制,保明給公據收執,同家保狀、試卷赴國子監投納。
若不在本貫者,經所在移文勘會其見住處。
有品官系有服之親,即召承務郎以上二員保實别無違礙,聽免勘會,亦給公據就試。
一,進士殿限未滿,及 因屏斥出學未及三年者,并不得就補生員。
一,試補生員三分以上為保,謂非兼容隐人及缌麻以上親。
一,試補生員家保狀、公據、試卷,限鎖院前一月納畢,五日前長貳集保引驗。
有疾故者,鎖院前投狀再引。
一,引試生員三場,第一場:習經義者,大經義二道,《論語》或《孟子》義一道;習詩、賦者,試律詩、律賦各一首。
第二場:并論一首。
第三場:并子史時務策一道。
并取文理通者為合格。
一,緣試補生員條所不載者,并依貢舉法。
一,給生員公據,國子監候封到合格名籍,依籍内姓名,照家狀年甲、三代書鑿給付。
一,生員公據,并注鄉貫、三代、年甲。
自補中榜出後,限十日各正身(付)[赴]監請領,違限勿給。
一,生員假借買賣公據取應者,杖一百。
許人告,賞錢五十千。
一,生員若去失公據,不在别給取應之限,因水、火、盜賊毀失者比。
一,生員于開科場年七月内,赍元授據赴國子監照驗,投納家狀、試卷請解,其公據并行毀抹。
如請解不中,即别聽試補。
一,生員取原家保狀、試卷,國子監置簿受納,點檢卷及家狀中間如不同,或不依式者退換,至鎖院日封送試院。
一,生員所納家保狀卷首并卷紙之類,并依國子監進士例。
一,舉人詐冒開封府戶籍取應者,杖一百。
許人告,賞錢五十貫。
雖已及第,并行駁放。
保官及本屬官吏、裡鄰書鋪知情,并與戶籍令詐冒者,并與同罪,同保人并殿二舉。
一,開封府舉人已于本府投下文 字,更不得就補廣文館生員。
違者依貢舉兩處法。
」從之。
紹聖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以廣文館二百四十人解名散于逐路解額,除五路外,淮、浙、福建、荊湖、川、廣等共一十三路,計一百七十餘州軍,逐處應舉人數不齊。
若隻據人數增添,即一州所添甚有過多。
如欲及,即每州軍隻添得一人,或至兩人。
兼本監亦曾将外路就試二十五人解一人處約量增添,及将諸州軍人數比較,終是未得均當。
竊慮施行之後,多寡不均,鄰路比州互相攀援。
今欲乞将來科場,罷廣文館解額。
其開封府諸科解額,依熙甯、元豐條例存留在本州島,及将國子生四十人發還國子監。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少府監〕文思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