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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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府寺
【宋會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鬥秤升尺。
以常參官一員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當官一員,領鬥秤務監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
《兩朝國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凡财貨廪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俸秩,今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鬥秤升尺而已。
府史三人,驅使官一人,後行二人,監鬥秤務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法物都知二人。
卿一人,秩從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
設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給官員請受文曆、宗室孤遺錢米,及諸司局所請給,四糧審院隸焉。
第三、第四案掌支買三省、樞密院、六部等處所須錢物,雜買務、雜賣場、編估局、打套局、交引庫、祗候庫隸焉。
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庫交納浙東等處起發入臨安府門綱運錢物,逐路押綱官酬賞。
左藏東、西庫隸焉。
藥案掌催促點檢雜買務、收買藥材所、和劑局修和湯藥,應副諸局給賣。
和劑局、雜買務、藥材所隸焉。
又有監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貼司四人,書狀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給諸色秤量,并須監 官次第精緻較定,明勒都料專監姓名。
或有輕重失中不合法,則其本寺官員并使臣等并劾以聞,當重寘朝典。
」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請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
從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請付行禮官。
」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
前一月具數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與監修官修合。
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 是月,又诏太府寺給四百,付提點倉場官火印後,付諸倉。
《神宗正史職官志》:太府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
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二人。
掌财貨給納、貿易之事。
凡貨賄輸京都者,至則别而受之。
供君之用及待邊費,則歸于内藏;供國之用及待經費,則歸于左藏。
應祿賜皆按法給曆,令以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鈎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
若頒畿内軍衣,則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營兵請跋,月具支費之數以聞。
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于務。
貨有不售,則平其價鬻于平準,乘時賒貸,以濟民用。
若質取于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
歲則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于邊州。
即京都用物有阙,預報度支。
凡課入,以盈虧定殿最,行賞罰。
大祀,晨祼則卿置币,奠玉則入陳玉帛。
太府舊領祠祭香币、帨巾、位席、造秤升尺而已,及官名正職事。
此句疑有誤,似當作「及官制行,始正職事」。
《哲宗正史 職官志》雲:所隸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蔡河上下分四局。
又有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受财賦之入,則歸左藏、内藏庫。
左藏庫,受财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供官吏、軍兵廪祿、賜予。
内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金玉、良貨賄,則歸奉宸庫。
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寶「珠」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良貨賄藏焉。
禦在賜予,則歸祇候庫。
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诏頒給及殿庭賜予。
蕃貢、市舶香藥、寶石,則歸香藥庫。
諸道所輸布,則歸布庫。
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器名器:《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名物」。
,以待給用。
江、湖、淮、浙、建、劍茶,則歸茶庫。
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赉出鬻。
雜輸之物,則歸雜物庫。
考其名數,以給祿賜,則歸糧料院。
掌以法式頒廪祿掌:原作「宰」,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俸料,以券準給。
複以法式鈎磨,則歸專句司。
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鈎磨。
商賈之賦,則歸都商稅務。
掌京城商旅之算,以輸于左藏。
船筏之征,則歸汴、蔡河。
時其貴賤,以平百貨,則歸市易上界。
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價。
飛錢給券,以通邊籴,則歸市易下界。
聽民質取,以濟緩急,則歸抵當所。
散其積滞,以藥拯病,則歸熟藥所。
民居官(盧)[廬],裁其僦直,則歸店宅務。
掌官屋及邸店計直出僦及修造繕完之事邸:原作「抵」,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因衆所利,資其不給,則歸石炭場。
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則歸雜買務。
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須宮:原作「官」,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以待供納。
斥其餘币,以利公私,則歸雜賣場。
掌受内外币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
凡官吏籍帳及出納刑賞之事,皆隸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正月十七日,三司言「乞内藏庫錢三十萬缗助山陵支費」,從之。
二月,三司言:「乞 銀三十萬兩,準備支賜。
」(今)[令]内藏庫除依嘉佑八年所支銀外,更支與銀五萬兩。
九月,三司言:「左右廂店宅務見管席屋子合盡拆去,今後更不令修蓋。
乞令街道司常切覺察兩廂店宅務,今後不得将街坊白地出賃,及複令人搭蓋席棚屋子,妨礙車馬過往。
如稍違犯,申乞根勘。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三司言:「祗候庫近遺失官物,官吏劾罪。
緣本庫每日支出物色,赴軍頭司、合門等處,準備對禦取索支賜,全藉監官得力。
乞減罷内臣一員,後提舉司、三司輪舉京朝官使臣,及令入内内侍省選差曾經庫務勾當内臣各一員。
其監門透漏,亦乞下三班院差人沖替。
」從之。
七月十三日,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等言:「左藏庫自來匹帛與金銀錢等分庫,各有專副人員等。
惟是監官四員通管,日輪一員在金銀錢帛庫支納。
既更(至)[互]不定,則容公人等乘間生弊。
乞将南、北兩庫添差文資一員,各令監官。
内南庫文資一,使臣二,北庫文資、使臣各一。
其新添官仍乞下三司、提舉司輪舉。
其請給酬獎,并依本庫舊例施行。
自今年十月立界,所(遺)[貴]逐庫各得監官專一管勾,息絕欺弊。
監門即仍通管。
」诏減一小使臣,添文資朝臣,餘并從之。
十月十三日,诏諸路轉運司,自今三司支移上供錢币,并以聞。
以上批「諸路歲輸内藏庫錢帛常不足,咎在三司暗移用,而轉運司不敢違。
雖已旨揮,以慶曆中上供 為永額,可更嚴約束」故也。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宸庫珠子已鑽串結裹,都一十五等樣,計二千三百四十三萬六千五百六十九顆。
」诏入内内侍省:「候有因便勾當内臣,附帶與河北沿邊安撫、都監王臨,就彼估價,分擘與四榷場出賣。
或折博銀,其錢銀别封樁,準備買馬。
」 十二月十三日,诏:「内香藥庫監官、專、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為勞績。
但界内别無欠少,及損惡官物,帳籍憑由齊整,未帳入省,監官與先次指射合入差遣。
若有諸色人偷侵官物,及點檢不得整齊,或帳籍憑由積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帳籍齊足,監官方得與注監程差遣,專、副别與勾當。
其監門使臣兩次搜獲偷盜官物,與家便差遣。
三次以上,與先次家便差遣。
如兩次透漏官物,估價不及十千,差人沖替。
若出入官物不畫時抄上,及差互透漏估價十千以上,不以度數,并根勘以聞,與降等遠地差遣。
又如系兩次透漏者,候歸班日,委三班院将沖替與降等地遠差遣比較,從一重差使。
」 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見内藏庫帳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無關防。
先支龍腦珠子付榷貨務出賣,經數年不納價錢,亦無拘收。
嘗聞太宗朝,内藏财貨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
每物所用錢異其色,他人莫曉也。
貯于匣中,置之禦閣,以參驗文帳中數。
晚年,嘗出其錢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藏内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 法,當擇人領之。
」即命勾當禦藥院李舜舉代其不職者。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因言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九月三日,诏令在京榷貨務封樁折斛錢内借支與在京府界縣分等收籴斛。
據籴到數,充來年淮南發運司上供年額。
所借過錢,即令發運司卻據錢數收買金銀絹帛,送還本務,以免歲計般辇不足也。
六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乞令江淮等路發運司于六路諸雜上供錢内截留三二百萬貫,令籴買上供之物。
其借過内藏庫錢,及變轉過合系内藏庫年額物帛,卻令發運司認數,逐旋送納。
」從之。
二十六日,上批:「内庫近年諸路所納金銀甚耗減,蓋歲無入額,故三司得以時有移易。
今若以諸路歲上供内庫金銀撥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數,令三司歲認送納,内庫封樁,如此為便。
」其後複诏依舊悉輸内藏庫,仍歲具一帳申三司拘催内庫錢帛案。
二十七日,诏三司旨揮諸路金銀數并納左藏庫;逐年支金三百兩,銀五十萬兩,赴内藏庫,永為年額。
十月一日,诏江淮發運司:「今後應截留内藏庫物移用,實時具數,關牒本庫照會。
」 是月,诏:「江南等路提點銀坑冶司所轄金銀場冶收到金銀課利,今後并依久例,盡數入内藏庫。
委所屬州軍至次年春季起發,赴庫交納。
及仰提點坑冶司每年據場冶申到所 收金銀細數,攢寫為一帳,申三司拘催内藏庫錢帛案。
其拘催案據帳照勘訖,翻錄下内庫庫薄抄上。
候年終納絕勾銷訖,具狀以聞。
及申拘催案,如過期綱運未至,即申舉催促。
其它路分場冶不系江南等路提點坑冶司所轄者,即仰本路提點刑獄司準此施行。
」 三年三月十四日,诏并在京瓷器、藥蜜兩庫入雜物庫,留藥蜜庫官一員管勾,雜物庫官别與合入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言:「近乞舉榷貨務監官文臣兩員,使臣一員。
奉诏舉小使臣一員,緣舊條舉大使臣勾當。
」诏今後于大小使臣内通選奏舉。
四年正月十二日,出榷貨務錢五十萬貫,助籴陝西軍糧。
複以京東支與河北封樁紬絹三十萬疋、錢十萬貫還榷貨務。
五月四日,同勾當司錄司檢校庫吳安持言:「本庫檢校小兒财物,月給錢,歲給衣,逮及長成,或至罄竭,非朝廷愛民本意。
乞将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等倉例,召人先入抵當,請領出息,以給元檢校人戶。
」诏千貫已下,并如所請施行。
六月,诏:「尚衣庫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庫,仍改内衣物庫為尚衣庫。
更據本庫所管禦衣、駕頭、扇筤,并應管諸般官物,立便般赴内衣物庫。
」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開封府推官晁端彥言:「雜供庫支費浩大,約九千餘貫,已裁減三分之一。
乞下左藏庫借錢為本,依古公廨錢及今檢校庫召人借錢出息,卻候攢剩撥還。
」诏左藏庫支錢 七萬貫為本。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府寺所管神币歸太常寺,秤歸文思院。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奏:「準诏,與内藏庫議,自今撥鹽稅錢及歲别出錢六十萬赴左藏庫給用。
」從之。
同日,内藏庫言:「勘會饒、池、江、建等州遞年額鑄錢一百五萬貫,并額外增剩錢,久來并系内藏庫送納。
每年支撥年退錢六十萬貫,并三年一次支南郊錢一百萬貫,赴三司支用,顯見往複。
欲乞下三司,今後年額鑄錢一百五萬貫内,支撥一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貫六百六十七文,并饒、池、江、建州錢監鑄到額外剩錢,并赴本庫送納外,餘錢并令左藏庫受納,更不令本庫逐年退錢六十萬貫,并每次南郊撥賞錢一百萬貫與三司。
仍乞減放兵庫搯子、節級共二十人歸左藏庫,每日隻輪差庫搯子三人赴庫祗應。
如遇諸處支納錢,實據合使人數,逐旋于左藏庫計會勾喚。
」從之。
四月三日,抵當所言:「在京人戶系屬司錄司,乞令司錄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錢。
」從之。
七月五日,诏并榷貨務入市易務,将市易務作上界,以榷貨務作下界,仍以東西務為名。
所有公人,即将榷貨務舊額并市易務新添人戶量行均定。
從提舉市易務所請也。
二十三日,诏給武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五年七月,武學請收還本錢,遂罷。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給國子監錢二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 給律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并從其請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五千貫送抵當所,出息供用。
」從之。
二十六日,軍器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九千餘貫依武學例,送府司出息供用。
」從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錢量留支用外,十萬貫并送抵當所出息,準備支充吏祿。
其抵當所令都提舉市易統轄,罷勾當曹官一員,卻置勾當公事二員專切檢校。
」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韓绛言:「本路安撫司累歲封樁紬絹或緻陳腐,乞下轉運司,用新紬絹或錢銀對易,或依市易法,令民入抵出息。
其餘經略、安撫司封樁物,亦乞依此。
」從之。
七月十八日,上批:「惠州阜民錢監,治平四年置,所鑄錢内藏庫歲額,止自前年以内藏庫歲額移撥與轉運司買銅。
今既有羨餘,宜複歸内藏庫。
」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庫錢五百萬缗,令市易司選能幹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請鹽引及乘賤計置籴買。
诏借二百萬缗。
十一月十一日,诏:「諸河鹽官年滿無違阙,使臣升一季名次,選人免試,家便差遣。
若課利增過祖額一分,使臣仍減一年磨勘,選人先次指射差遣;過二分者,使臣仍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其有虧欠者,依諸州課利場務法。
」 十七日,诏:「諸河監官并舉三班使臣及選人,不限資序,已替在任人充。
如無可舉人,即關所屬,準此選差有舉主。
」 十二月八日,内藏庫乞令三司分二年償借過買鈔錢帛三百萬,從之。
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言:「前勾當在京雜賣場王頤乞廢罷本場,及将内香藥西庫并歸雜賣場。
看詳内香藥西庫難以并罷外,緣近準朝旨,三司與市易務上界相通物貨,上界已遷過永豐倉,廒屋倍多,可以盛貯。
凡賣官物,皆合撥入本務。
兩界諸處閑雜物色專有編估官員,其合充官用者,自今可令諸處請撥。
合充折支者,亦合依茶、布之類,各就本庫務請領。
豈須更般赴雜賣場,然後支給既置編估官,即今後無複更似日前廣有積滞物色即今:原注「原本缺」,據同書食貨五四之一八補。
,其雜賣場委實可以廢罷。
」從之。
二十四日,诏布庫自常樂坊移置阊阖門外順城坊。
五月,省司契勘:「京東路、淮陽軍、徐州每年起發布共七萬疋上京,除三千匹充軍裝外,有六萬七千匹充折府界諸縣上三等人戶體量和買草。
兼勘會近準朝旨,白馬、管城、韋城、(昨)[胙]城、新鄭五縣隸府界,其添買草數所用布帛數多,布庫自來将已前積留布數相添支使。
今來本庫别無準備布數,年額、數目支用不足。
乞行計度省司,(今)[令]将熙甯六年分支折過布數約度,每年除舊數外,更令要布五萬匹,相添支俵人戶。
欲乞下京東東、西路轉運司,分認所轄下出産布帛州軍科買,每年依數起發上京,應副支用。
」從之。
二十五日,都提舉市易司言:「乞借奉宸庫象牙、犀角、真珠,直總二十萬缗,于榷 場交易。
至明年終償見錢。
」從之。
三月六日,诏茶界複為茶庫。
六月一日,内藏庫言:「楚、濠州運絹三千匹,實本庫歲納之數,三司乃令寄納于左藏庫。
乞诏三司遵守條制,毋下諸軍寄納。
」上批:「系内庫路上供錢帛,三司毋得别作名目移寄,緻虧年額。
」 九月十九日,内藏庫言:「池、江州錢監自熙甯六年增鑄錢額,多借給諸司,歲輸不及額。
乞不許諸司借支,逐州預具所鑄數關報。
」從之。
二十六日,诏:「司農寺歲支坊場錢二十萬缗,都提舉市易司歲支息錢二十萬缗,償内藏庫。
」以内藏庫具元年以來諸司直借錢物以聞故也。
十月十八日,三司請自今廣南東路除留買銅、鉛、錫上供内藏庫錢外,更于所鑄錢内發折二錢十萬缗,赴内藏庫。
從之。
二十三日,複置雜賣場。
初,三司請廢雜賣場,中書戶房以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議與前異,乃複置。
诏三司(宮)[官]上簿。
中書請出錢二百萬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賤籴充年計外,遇價貴,亦許量減價籴。
從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專勾司言:「乞下殿前馬步軍司管轄諸庫内,踏逐抽差軍曹司一十人,分番赴司,相兼行遣抄寫文字。
」诏令專勾司踏逐抽差軍曹司六人,給與本營紙筆錢。
三月八日,诏:「自來布庫每日将鐵牌請鑰,及本庫收鑰,卻将鐵牌于垂拱殿前窗子内進。
今後依在外諸庫官收掌,更不于鑰匙庫請納。
」京師在外庫務鑰,并 監官監門收掌。
惟布庫相承,于大内鑰匙庫請納。
至是編修内諸司文所以為請而罷之。
元豐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大)[太]醫局熟藥所熙甯九年六月開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錢二萬五千餘缗,計倍息。
」诏監官、光祿寺丞程公孫、殿直朱道濟減磨勘三年,依條給賞。
自今二年一比較。
二年六月九日,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諸司人請受及外縣諸軍衣賜賞給,先經專審司,直批勘于糧料院。
(令)[今]欲并令先赴糧料院批勘,次送專審司驅磨。
」從之。
合馬步軍兩院為一,置兩專審司,分領百官諸軍請受。
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開封府界見封樁阙額、諸軍請受,可并送内藏庫别封樁。
」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應發坊場錢百萬缗,令司農寺分定逐路年額,立限于内藏庫寄納。
」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舉(道)[導]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場,堆垛商貨,本司船承攬般載,将欲至京。
乞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堆垛場。
」從之。
是歲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場司條令中書别立抵當法。
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罷除請官錢,令民用金帛抵當,公私便之,故欲推廣其法也。
八月七日,後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舊在骐骥院地修蓋,寄囤蔡河賈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貨。
」從之。
十五日,都大提舉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納官課,紙、紅花、麻布、酵行皆隸本所,為堆垛場。
(令)[今]馮景拘欄賣紙及走紙行班文昌于開封府,侵奪課額。
欲乞據本司以立逐行外,餘令馮景拘欄,所貴課額各辦。
」诏:八月已前,已賃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
餘毋得委拘欄搔擾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言:「市易既革去結保賒請之弊,專以平準物價及金銀之類抵當,誠為良法。
乞推抵當法行之畿縣。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諸門(今)[令]商稅院統轄。
二十八日,诏:「進呈衣樣,舊屬左藏庫,自今歸(大)[太]府寺。
」 十月二十六日,诏給内藏庫錢百萬缗,與熙河路;尚書戶部右曹錢百萬缗,與鄜延路。
及令吳雍發陝西諸司及封樁錢三百萬缗,分與環慶、泾原、秦鳳三路,計置糧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見在京置四抵當所,(計)[許]以金帛質當見錢,月息一分。
欲望推行于諸路州縣。
其無市易官處,就委場務官兼監,以歲終得息多寡為賞格。
」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當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
今欲乞許将諸路常平司市易賒借錢及寬剩錢,五路各借十萬缗,餘路各借五萬缗,充抵當本錢。
」從之。
九月十九日,诏:「應輸内藏庫金錢錢帛,如出違本年,或轉移他用,論如擅支封樁錢法。
」 十月三日,诏:「自今幹當内藏庫内臣大使臣,非
以常參官一員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當官一員,領鬥秤務監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
《兩朝國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凡财貨廪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俸秩,今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鬥秤升尺而已。
府史三人,驅使官一人,後行二人,監鬥秤務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法物都知二人。
卿一人,秩從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
設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給官員請受文曆、宗室孤遺錢米,及諸司局所請給,四糧審院隸焉。
第三、第四案掌支買三省、樞密院、六部等處所須錢物,雜買務、雜賣場、編估局、打套局、交引庫、祗候庫隸焉。
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庫交納浙東等處起發入臨安府門綱運錢物,逐路押綱官酬賞。
左藏東、西庫隸焉。
藥案掌催促點檢雜買務、收買藥材所、和劑局修和湯藥,應副諸局給賣。
和劑局、雜買務、藥材所隸焉。
又有監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貼司四人,書狀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給諸色秤量,并須監 官次第精緻較定,明勒都料專監姓名。
或有輕重失中不合法,則其本寺官員并使臣等并劾以聞,當重寘朝典。
」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請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
從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請付行禮官。
」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
前一月具數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與監修官修合。
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 是月,又诏太府寺給四百,付提點倉場官火印後,付諸倉。
《神宗正史職官志》:太府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
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二人。
掌财貨給納、貿易之事。
凡貨賄輸京都者,至則别而受之。
供君之用及待邊費,則歸于内藏;供國之用及待經費,則歸于左藏。
應祿賜皆按法給曆,令以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鈎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
若頒畿内軍衣,則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營兵請跋,月具支費之數以聞。
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于務。
貨有不售,則平其價鬻于平準,乘時賒貸,以濟民用。
若質取于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
歲則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于邊州。
即京都用物有阙,預報度支。
凡課入,以盈虧定殿最,行賞罰。
大祀,晨祼則卿置币,奠玉則入陳玉帛。
太府舊領祠祭香币、帨巾、位席、造秤升尺而已,及官名正職事。
此句疑有誤,似當作「及官制行,始正職事」。
《哲宗正史 職官志》雲:所隸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蔡河上下分四局。
又有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受财賦之入,則歸左藏、内藏庫。
左藏庫,受财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供官吏、軍兵廪祿、賜予。
内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金玉、良貨賄,則歸奉宸庫。
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寶「珠」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良貨賄藏焉。
禦在賜予,則歸祇候庫。
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诏頒給及殿庭賜予。
蕃貢、市舶香藥、寶石,則歸香藥庫。
諸道所輸布,則歸布庫。
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器名器:《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名物」。
,以待給用。
江、湖、淮、浙、建、劍茶,則歸茶庫。
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赉出鬻。
雜輸之物,則歸雜物庫。
考其名數,以給祿賜,則歸糧料院。
掌以法式頒廪祿掌:原作「宰」,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俸料,以券準給。
複以法式鈎磨,則歸專句司。
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鈎磨。
商賈之賦,則歸都商稅務。
掌京城商旅之算,以輸于左藏。
船筏之征,則歸汴、蔡河。
時其貴賤,以平百貨,則歸市易上界。
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價。
飛錢給券,以通邊籴,則歸市易下界。
聽民質取,以濟緩急,則歸抵當所。
散其積滞,以藥拯病,則歸熟藥所。
民居官(盧)[廬],裁其僦直,則歸店宅務。
掌官屋及邸店計直出僦及修造繕完之事邸:原作「抵」,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因衆所利,資其不給,則歸石炭場。
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則歸雜買務。
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須宮:原作「官」,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以待供納。
斥其餘币,以利公私,則歸雜賣場。
掌受内外币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
凡官吏籍帳及出納刑賞之事,皆隸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正月十七日,三司言「乞内藏庫錢三十萬缗助山陵支費」,從之。
二月,三司言:「乞 銀三十萬兩,準備支賜。
」(今)[令]内藏庫除依嘉佑八年所支銀外,更支與銀五萬兩。
九月,三司言:「左右廂店宅務見管席屋子合盡拆去,今後更不令修蓋。
乞令街道司常切覺察兩廂店宅務,今後不得将街坊白地出賃,及複令人搭蓋席棚屋子,妨礙車馬過往。
如稍違犯,申乞根勘。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三司言:「祗候庫近遺失官物,官吏劾罪。
緣本庫每日支出物色,赴軍頭司、合門等處,準備對禦取索支賜,全藉監官得力。
乞減罷内臣一員,後提舉司、三司輪舉京朝官使臣,及令入内内侍省選差曾經庫務勾當内臣各一員。
其監門透漏,亦乞下三班院差人沖替。
」從之。
七月十三日,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等言:「左藏庫自來匹帛與金銀錢等分庫,各有專副人員等。
惟是監官四員通管,日輪一員在金銀錢帛庫支納。
既更(至)[互]不定,則容公人等乘間生弊。
乞将南、北兩庫添差文資一員,各令監官。
内南庫文資一,使臣二,北庫文資、使臣各一。
其新添官仍乞下三司、提舉司輪舉。
其請給酬獎,并依本庫舊例施行。
自今年十月立界,所(遺)[貴]逐庫各得監官專一管勾,息絕欺弊。
監門即仍通管。
」诏減一小使臣,添文資朝臣,餘并從之。
十月十三日,诏諸路轉運司,自今三司支移上供錢币,并以聞。
以上批「諸路歲輸内藏庫錢帛常不足,咎在三司暗移用,而轉運司不敢違。
雖已旨揮,以慶曆中上供 為永額,可更嚴約束」故也。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宸庫珠子已鑽串結裹,都一十五等樣,計二千三百四十三萬六千五百六十九顆。
」诏入内内侍省:「候有因便勾當内臣,附帶與河北沿邊安撫、都監王臨,就彼估價,分擘與四榷場出賣。
或折博銀,其錢銀别封樁,準備買馬。
」 十二月十三日,诏:「内香藥庫監官、專、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為勞績。
但界内别無欠少,及損惡官物,帳籍憑由齊整,未帳入省,監官與先次指射合入差遣。
若有諸色人偷侵官物,及點檢不得整齊,或帳籍憑由積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帳籍齊足,監官方得與注監程差遣,專、副别與勾當。
其監門使臣兩次搜獲偷盜官物,與家便差遣。
三次以上,與先次家便差遣。
如兩次透漏官物,估價不及十千,差人沖替。
若出入官物不畫時抄上,及差互透漏估價十千以上,不以度數,并根勘以聞,與降等遠地差遣。
又如系兩次透漏者,候歸班日,委三班院将沖替與降等地遠差遣比較,從一重差使。
」 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見内藏庫帳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無關防。
先支龍腦珠子付榷貨務出賣,經數年不納價錢,亦無拘收。
嘗聞太宗朝,内藏财貨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
每物所用錢異其色,他人莫曉也。
貯于匣中,置之禦閣,以參驗文帳中數。
晚年,嘗出其錢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藏内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 法,當擇人領之。
」即命勾當禦藥院李舜舉代其不職者。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因言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九月三日,诏令在京榷貨務封樁折斛錢内借支與在京府界縣分等收籴斛。
據籴到數,充來年淮南發運司上供年額。
所借過錢,即令發運司卻據錢數收買金銀絹帛,送還本務,以免歲計般辇不足也。
六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乞令江淮等路發運司于六路諸雜上供錢内截留三二百萬貫,令籴買上供之物。
其借過内藏庫錢,及變轉過合系内藏庫年額物帛,卻令發運司認數,逐旋送納。
」從之。
二十六日,上批:「内庫近年諸路所納金銀甚耗減,蓋歲無入額,故三司得以時有移易。
今若以諸路歲上供内庫金銀撥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數,令三司歲認送納,内庫封樁,如此為便。
」其後複诏依舊悉輸内藏庫,仍歲具一帳申三司拘催内庫錢帛案。
二十七日,诏三司旨揮諸路金銀數并納左藏庫;逐年支金三百兩,銀五十萬兩,赴内藏庫,永為年額。
十月一日,诏江淮發運司:「今後應截留内藏庫物移用,實時具數,關牒本庫照會。
」 是月,诏:「江南等路提點銀坑冶司所轄金銀場冶收到金銀課利,今後并依久例,盡數入内藏庫。
委所屬州軍至次年春季起發,赴庫交納。
及仰提點坑冶司每年據場冶申到所 收金銀細數,攢寫為一帳,申三司拘催内藏庫錢帛案。
其拘催案據帳照勘訖,翻錄下内庫庫薄抄上。
候年終納絕勾銷訖,具狀以聞。
及申拘催案,如過期綱運未至,即申舉催促。
其它路分場冶不系江南等路提點坑冶司所轄者,即仰本路提點刑獄司準此施行。
」 三年三月十四日,诏并在京瓷器、藥蜜兩庫入雜物庫,留藥蜜庫官一員管勾,雜物庫官别與合入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言:「近乞舉榷貨務監官文臣兩員,使臣一員。
奉诏舉小使臣一員,緣舊條舉大使臣勾當。
」诏今後于大小使臣内通選奏舉。
四年正月十二日,出榷貨務錢五十萬貫,助籴陝西軍糧。
複以京東支與河北封樁紬絹三十萬疋、錢十萬貫還榷貨務。
五月四日,同勾當司錄司檢校庫吳安持言:「本庫檢校小兒财物,月給錢,歲給衣,逮及長成,或至罄竭,非朝廷愛民本意。
乞将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等倉例,召人先入抵當,請領出息,以給元檢校人戶。
」诏千貫已下,并如所請施行。
六月,诏:「尚衣庫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庫,仍改内衣物庫為尚衣庫。
更據本庫所管禦衣、駕頭、扇筤,并應管諸般官物,立便般赴内衣物庫。
」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開封府推官晁端彥言:「雜供庫支費浩大,約九千餘貫,已裁減三分之一。
乞下左藏庫借錢為本,依古公廨錢及今檢校庫召人借錢出息,卻候攢剩撥還。
」诏左藏庫支錢 七萬貫為本。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府寺所管神币歸太常寺,秤歸文思院。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奏:「準诏,與内藏庫議,自今撥鹽稅錢及歲别出錢六十萬赴左藏庫給用。
」從之。
同日,内藏庫言:「勘會饒、池、江、建等州遞年額鑄錢一百五萬貫,并額外增剩錢,久來并系内藏庫送納。
每年支撥年退錢六十萬貫,并三年一次支南郊錢一百萬貫,赴三司支用,顯見往複。
欲乞下三司,今後年額鑄錢一百五萬貫内,支撥一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貫六百六十七文,并饒、池、江、建州錢監鑄到額外剩錢,并赴本庫送納外,餘錢并令左藏庫受納,更不令本庫逐年退錢六十萬貫,并每次南郊撥賞錢一百萬貫與三司。
仍乞減放兵庫搯子、節級共二十人歸左藏庫,每日隻輪差庫搯子三人赴庫祗應。
如遇諸處支納錢,實據合使人數,逐旋于左藏庫計會勾喚。
」從之。
四月三日,抵當所言:「在京人戶系屬司錄司,乞令司錄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錢。
」從之。
七月五日,诏并榷貨務入市易務,将市易務作上界,以榷貨務作下界,仍以東西務為名。
所有公人,即将榷貨務舊額并市易務新添人戶量行均定。
從提舉市易務所請也。
二十三日,诏給武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五年七月,武學請收還本錢,遂罷。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給國子監錢二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 給律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并從其請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五千貫送抵當所,出息供用。
」從之。
二十六日,軍器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九千餘貫依武學例,送府司出息供用。
」從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錢量留支用外,十萬貫并送抵當所出息,準備支充吏祿。
其抵當所令都提舉市易統轄,罷勾當曹官一員,卻置勾當公事二員專切檢校。
」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韓绛言:「本路安撫司累歲封樁紬絹或緻陳腐,乞下轉運司,用新紬絹或錢銀對易,或依市易法,令民入抵出息。
其餘經略、安撫司封樁物,亦乞依此。
」從之。
七月十八日,上批:「惠州阜民錢監,治平四年置,所鑄錢内藏庫歲額,止自前年以内藏庫歲額移撥與轉運司買銅。
今既有羨餘,宜複歸内藏庫。
」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庫錢五百萬缗,令市易司選能幹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請鹽引及乘賤計置籴買。
诏借二百萬缗。
十一月十一日,诏:「諸河鹽官年滿無違阙,使臣升一季名次,選人免試,家便差遣。
若課利增過祖額一分,使臣仍減一年磨勘,選人先次指射差遣;過二分者,使臣仍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其有虧欠者,依諸州課利場務法。
」 十七日,诏:「諸河監官并舉三班使臣及選人,不限資序,已替在任人充。
如無可舉人,即關所屬,準此選差有舉主。
」 十二月八日,内藏庫乞令三司分二年償借過買鈔錢帛三百萬,從之。
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言:「前勾當在京雜賣場王頤乞廢罷本場,及将内香藥西庫并歸雜賣場。
看詳内香藥西庫難以并罷外,緣近準朝旨,三司與市易務上界相通物貨,上界已遷過永豐倉,廒屋倍多,可以盛貯。
凡賣官物,皆合撥入本務。
兩界諸處閑雜物色專有編估官員,其合充官用者,自今可令諸處請撥。
合充折支者,亦合依茶、布之類,各就本庫務請領。
豈須更般赴雜賣場,然後支給既置編估官,即今後無複更似日前廣有積滞物色即今:原注「原本缺」,據同書食貨五四之一八補。
,其雜賣場委實可以廢罷。
」從之。
二十四日,诏布庫自常樂坊移置阊阖門外順城坊。
五月,省司契勘:「京東路、淮陽軍、徐州每年起發布共七萬疋上京,除三千匹充軍裝外,有六萬七千匹充折府界諸縣上三等人戶體量和買草。
兼勘會近準朝旨,白馬、管城、韋城、(昨)[胙]城、新鄭五縣隸府界,其添買草數所用布帛數多,布庫自來将已前積留布數相添支使。
今來本庫别無準備布數,年額、數目支用不足。
乞行計度省司,(今)[令]将熙甯六年分支折過布數約度,每年除舊數外,更令要布五萬匹,相添支俵人戶。
欲乞下京東東、西路轉運司,分認所轄下出産布帛州軍科買,每年依數起發上京,應副支用。
」從之。
二十五日,都提舉市易司言:「乞借奉宸庫象牙、犀角、真珠,直總二十萬缗,于榷 場交易。
至明年終償見錢。
」從之。
三月六日,诏茶界複為茶庫。
六月一日,内藏庫言:「楚、濠州運絹三千匹,實本庫歲納之數,三司乃令寄納于左藏庫。
乞诏三司遵守條制,毋下諸軍寄納。
」上批:「系内庫路上供錢帛,三司毋得别作名目移寄,緻虧年額。
」 九月十九日,内藏庫言:「池、江州錢監自熙甯六年增鑄錢額,多借給諸司,歲輸不及額。
乞不許諸司借支,逐州預具所鑄數關報。
」從之。
二十六日,诏:「司農寺歲支坊場錢二十萬缗,都提舉市易司歲支息錢二十萬缗,償内藏庫。
」以内藏庫具元年以來諸司直借錢物以聞故也。
十月十八日,三司請自今廣南東路除留買銅、鉛、錫上供内藏庫錢外,更于所鑄錢内發折二錢十萬缗,赴内藏庫。
從之。
二十三日,複置雜賣場。
初,三司請廢雜賣場,中書戶房以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議與前異,乃複置。
诏三司(宮)[官]上簿。
中書請出錢二百萬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賤籴充年計外,遇價貴,亦許量減價籴。
從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專勾司言:「乞下殿前馬步軍司管轄諸庫内,踏逐抽差軍曹司一十人,分番赴司,相兼行遣抄寫文字。
」诏令專勾司踏逐抽差軍曹司六人,給與本營紙筆錢。
三月八日,诏:「自來布庫每日将鐵牌請鑰,及本庫收鑰,卻将鐵牌于垂拱殿前窗子内進。
今後依在外諸庫官收掌,更不于鑰匙庫請納。
」京師在外庫務鑰,并 監官監門收掌。
惟布庫相承,于大内鑰匙庫請納。
至是編修内諸司文所以為請而罷之。
元豐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大)[太]醫局熟藥所熙甯九年六月開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錢二萬五千餘缗,計倍息。
」诏監官、光祿寺丞程公孫、殿直朱道濟減磨勘三年,依條給賞。
自今二年一比較。
二年六月九日,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諸司人請受及外縣諸軍衣賜賞給,先經專審司,直批勘于糧料院。
(令)[今]欲并令先赴糧料院批勘,次送專審司驅磨。
」從之。
合馬步軍兩院為一,置兩專審司,分領百官諸軍請受。
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開封府界見封樁阙額、諸軍請受,可并送内藏庫别封樁。
」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應發坊場錢百萬缗,令司農寺分定逐路年額,立限于内藏庫寄納。
」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舉(道)[導]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場,堆垛商貨,本司船承攬般載,将欲至京。
乞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堆垛場。
」從之。
是歲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場司條令中書别立抵當法。
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罷除請官錢,令民用金帛抵當,公私便之,故欲推廣其法也。
八月七日,後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舊在骐骥院地修蓋,寄囤蔡河賈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貨。
」從之。
十五日,都大提舉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納官課,紙、紅花、麻布、酵行皆隸本所,為堆垛場。
(令)[今]馮景拘欄賣紙及走紙行班文昌于開封府,侵奪課額。
欲乞據本司以立逐行外,餘令馮景拘欄,所貴課額各辦。
」诏:八月已前,已賃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
餘毋得委拘欄搔擾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言:「市易既革去結保賒請之弊,專以平準物價及金銀之類抵當,誠為良法。
乞推抵當法行之畿縣。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諸門(今)[令]商稅院統轄。
二十八日,诏:「進呈衣樣,舊屬左藏庫,自今歸(大)[太]府寺。
」 十月二十六日,诏給内藏庫錢百萬缗,與熙河路;尚書戶部右曹錢百萬缗,與鄜延路。
及令吳雍發陝西諸司及封樁錢三百萬缗,分與環慶、泾原、秦鳳三路,計置糧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見在京置四抵當所,(計)[許]以金帛質當見錢,月息一分。
欲望推行于諸路州縣。
其無市易官處,就委場務官兼監,以歲終得息多寡為賞格。
」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當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
今欲乞許将諸路常平司市易賒借錢及寬剩錢,五路各借十萬缗,餘路各借五萬缗,充抵當本錢。
」從之。
九月十九日,诏:「應輸内藏庫金錢錢帛,如出違本年,或轉移他用,論如擅支封樁錢法。
」 十月三日,诏:「自今幹當内藏庫内臣大使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