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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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差命,不〔許〕 奏辟差遣。

    」 十一月十六日,開封府言:「據司錄司抵當免行所言司錄司:原脫下「司」字,據《長編》卷三四一補。

    ,熙甯十年始立年額,其賞罰條約依三萬缗以上場務法。

    自元豐元年至五年并增,當立新額。

    」戶部詳度,欲酌中用元豐二年三萬九千七百缗為新額。

    從之。

     七年正月十九日,诏奉宸庫選玉造磬。

    從協律郎榮咨道請也。

     四月十二日,戶部乞改市易下界依舊為榷貨務,其上界為市易務。

    從之。

     二十二日,诏給鄜延路功賞,左藏庫絹六萬,元豐庫四萬。

     六月九日,诏:「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匹。

    河東路可就給本路,鄜延路以永興軍等路,環慶路以秦鳳等路。

    其少數即以開封府界戶馬。

    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戶馬。

    所發馬官買者給元價;私買者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

    以解鹽司賣鹽錢、阜财監應副市易錢先借支。

    開封府界以左藏庫錢,餘以本路錢。

    專管勾官,開封府界委範峋、河東範純粹、秦鳳等路李察、永興軍等路葉康直。

    其買過戶馬限三年。

    」 八月二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司存留一半見錢,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 八年七月二日,诏:「諸鎮寨市易抵當并罷,仍立法。

    」 哲宗元(佑)[佑]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稅院,左藏南、北庫,中書省差官;糧料院,諸司、諸軍專計司,左右廂店宅務,香藥庫,北抵當所,舊隸三司舉官,其令戶部奏辟。

    着為令。

    」 三年四月二日,诏:「倉部審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 鈔引事,歸比部、太府寺。

    」 五月十六日,诏太府寺置長貳,餘寺監長貳互置。

     六月二十四日,诏:「在京都商稅院,以天聖年所收藏課為額。

    」元佑初,戶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額,至是言者論之,而有是诏。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左藏庫、商稅院中書省差。

    」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戶部言:「乞太府長貳每月各分巡轄下庫務一兩處,點檢簿曆官物,具有無舉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時日。

    所點檢事卻有奸弊發露者,點檢官本部奏劾。

    」诏左藏南北庫、榷貨務、商稅院依此。

     九月二日,戶部言:「請令大宗正司具合請生日支賜宗室及宗室女職位名稱,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給支賜條例,關(大)[太]府寺。

    」從之。

     二十五日,戶部言:「勘會請給,糧料院、審計司隻得拖曆批勘,餘并聽太府寺旨揮。

    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條(試)[式]合支名目則例、月分、姓名、貫伯石鬥錢數,下所屬糧審院勘驗批放。

    如系無法式,或雖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決者,即申度支取決。

    不得泛言依條施行,逐處亦不得承受。

    已上違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原減。

    」從之。

     六年九月十二日,诏:「自元佑六年,每歲于内藏庫支缗錢五十萬,或以紬絹金銀相度支兌,赴元豐庫樁管,補助沿邊軍須等支費。

    」 紹聖元年閏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京師疾疫,诏太醫局熟藥所即其家診視,給散 湯藥。

     五月十五日,門下、中書後省言:「左藏南北庫、元豐庫系元佑後來收入中書省差人,欲複歸吏部差注。

    」诏左藏南北庫、元豐〔庫〕仍舊中書省差人。

     七月二十七日,侍禦史來之邵、監察禦史劉拯等乞複免行錢法。

    章惇等奏曰:「行人多詣尚書省陳狀,願出錢免行,則民間固便之。

    願下開封府問行人之欲複者。

    」上曰:「須從民便,不願免行者勿強也。

    」又曰:「如寬剩錢,亦何須取之朝廷安待此以佐用邪!」诏差開封府司錄參軍陳厚取問行人,願納錢免行,即具舊條措置聞奏,不得抑勒。

    及收寬剩毋過一分。

     十二月二十二日,戶部言:開封府措置到免行錢。

    從之,仍自明年正月一日為始。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指射諸司庫務吏人,雖有特旨,不許指射糧勾院名阙。

    」 三年四月十七日,戶部尚書蔡京言:「香藥庫等處應出賣之物甚多,久賣不售,請給公據,募商人沿邊入中糧草,赴戶部等請。

    」從之。

     元符元年二月五日,戶部言:「左右廂店宅務監官賞罰,乞着為令。

    」從之。

     三月九日,戶部言:「乞令吏部選差熟藥所監官一員。

    」從之。

     七月九日,诏增置太府丞一員。

     二年二月二日,戶部言:「河北東路提舉常平司奏,乞将本路諸州管下外鎮并依元豐舊法,興置抵當。

    」從之。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五月十七日,太府少卿賈種民言:「乞将戶部右曹、太府寺市易案并改為平準案,所有市易務名,亦合 依案名改為平準。

    」從之。

    詳見市易上下界、都提舉市易司。

     崇甯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府少卿鄭僅言:「竊見朝廷歲用金不少,每下諸路和買,不免搔擾。

    欲乞應内外抵當庫出限不贖金,更不估賣,并赴元豐庫送納,以備朝廷支用。

    所有抵當本錢如有阙少,卻于内外戶部右曹所隸封樁錢内應副。

    候金稍有餘,即依舊估賣。

    」從之。

     十月六日,戶部員外郎周彥質言:「熟藥所買諸色生藥,今相度,乞從本所計度合要逐州軍所買藥,申本部,下逐處樁留上供錢收買計置,上京交納訖,卻于本所錢内撥還。

    仍委提舉司常切催促。

    其逐州軍遞年所收買熟藥,若計置本州島土産藥材附押前來,合本州島計定元買價直,并所費錢數,具狀解發到所,依數支還熟藥前去。

    」從之。

     二年三月三日,監榷貨務錢升等言:「創添新法茶鹽文字,竊慮隻用見使印一顆,别有相妨,轉見留滞。

    今相度,欲乞下合屬去處,添鑄印一顆,以『榷貨務茶鹽記』六字為名。

    」從之。

     五月九日,吏部尚書何執中言:「太醫熟藥所,其惠甚大,當(摧)[推]之天下凡有市易務置處。

    外局以監官兼領。

    」從之。

     十四日,诏尚衣局合并尚衣庫入祗候庫,見任官并入祇候庫。

    是歲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以尚衣庫所主事分厘為尚衣局,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講(義)[議]司言:「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還以鈔鹽。

    今解鹽未複,其鈔尚循舊法,給解鹽文 鈔,客人赍赴京。

    解池既無解鹽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邀利,賤價收買,緻緣邊入納艱阻,客人虧折财本,浸壞鈔法,合行措置。

    乞依熙甯、元豐置買鈔所,别以他物折博。

    乞于榷貨務置買鈔所,差榷貨務監官二員,别選差使臣或選人三員,同共專一管勾,換易客人文鈔。

    應客人赍到鈔,并以末鹽鈔并東北一分鹽鈔及度牒官告雜物等支換。

    其合要吏人、手分、庫子等,令榷貨物那移差撥。

    」從之。

     三年五月七日,中書、尚書省言:「榷貨務買鈔所自崇甯二年十二月四日奉行新法後來,至今年四月十九日終,客人鋪戶投下到陝西、河北文鈔,換易過東南末鹽等,共計錢五百一萬一千三百八十三貫四百一十五文。

    」诏監官并轉一官,内選人循兩資。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摧)[榷]貨務買錢所言:「奉旨:交子并依舊法路分兼諸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等旨揮,更不施行。

    錢引依此印造。

    諸路用錢引,四川依舊施行。

    其已行交子,漸次以錢引兌換。

    官吏等并歸買鈔所,共為一局,合用『榷貨務買鈔所』朱記。

    所有舊交子務銅朱記一面,乞下少府監毀棄。

    所有『在京提舉交子官印』鑄印一十面,今合改作『提舉錢引之印』六字為文。

    『在京交子務交子記』八字銅朱記一十面,今改作『榷貨務買鈔所錢引記』九字為文。

    乞下本監改鑄降下。

    」從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左藏庫支收官物浩瀚,非 諸庫務可比,其專典專祿廪差厚下「專」字疑衍。

    。

    從初置吏,緣職役稍重,故優立遞遷、出職酬賞。

    近日人吏等避見給納繁重,寅緣求屬,帶行本庫諸般請給,及理為在司月日并滿界終遞遷、出職酬獎,卻于營造處添給食錢、犒設恩澤等,充代小分軍司輕簡職役,巧避繁難。

    可速降旨揮,(恩)[應]在京納給官司,有系額内重祿專典、秤搯、庫給見權抽差在諸處占使,未經落籍者,限旨揮到,直行勾欄歸本庫務。

    如官司辄敢占走參,不即發遣,及今後更有抽取,并仰禦史台彈奏以聞。

    」 五年二月四日,诏罷炭場,添置受納軟炭小使臣,雜買物置交易官。

     同日,诏:「監都茶庫選人一員,監外香藥庫門小使臣一員,南抵當所賣木炭小使臣一員,系創置本處。

    令本轄〔官〕司相度,将職事撥并。

    如不阙事,可以減(罪)[罷]者,罷其系增添到員數者(罷)。

    」 同日,诏:「在京增添抵當四所,見系八所,依舊并作四抵當所,官吏罷。

    」 同日,诏:「諸路抵當所,可令提刑司相度,戶口繁庶、職事多處即存留。

    餘令監當官兼管勾,仍具狀聞奏。

    」 大觀二年七月九日,臣僚言:「竊見榷貨務筭鈔,以其職事所當為者較計積累,以為功勞,一歲之内,率當五六遷,人皆指目,謂之僥幸,誠不可以久行。

    宜參酌,裁為定制,須其任滿考校功實,量加遷涉,庶合中道。

    」诏(令)[今]後賜束帛或降書獎谕。

     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諸路會府依舊複置熟藥所,仍差抵當庫監官兼管 藥材。

    有阙,即(開)[關]和劑局修合應副。

    」 四年六月三十日,江南東路提舉常平司奏:「抵當庫出限不贖銀等,承朝旨,依抵當金法,更不估賣,赴大觀庫送納。

    緣檢揀起發金銀等更不分别高下色額,竊慮因此緻官吏等别有抵換。

    乞告賞立法禁約。

    」戶部看詳:「今後所起發及團并處,當職官吏躬親封押,即當聲說系幾分金若幹,銀當具述山澤或雜白之類各若幹,匹帛即言州土長闊丈尺斤重,如此頗有關防。

    欲下京畿諸路提舉常平司依此。

    」诏依戶部所申。

     政和元年二月三日,诏:「朝奉大夫苗仲淑管勾在京賣鈔場,就榷貨務置局。

    承議郎張伸英管勾永興軍賣鈔場。

    各以三年為任,不許辭避。

    如任滿推行有方,别無遺阙,即依榷貨務元豐舊條推賞。

    見任人别有差遣。

    」 三月一日,诏:「諸路抵當出限不贖金銀珠子并有匹绫羅紬絹,令起發赴大觀西庫送納。

    其元當本錢,卻于本路諸司封樁錢内撥還。

    」 五月二日诏四川羨餘錢物,依舊歸左藏庫。

     十一月二十日,内藏庫言:「近年以來,錢寶數少,欲乞除河北、川路匹帛并進奉絹依舊起發外,其餘路分州軍合起年額紬絹,自政和二年為始,權行折變見錢起發,赴庫樁管,專一應奉取索。

    」從之。

     二年七月八日,诏:「今後和劑局歲用藥材,并先于在京官庫據見在數取撥。

    如無及不足,即前一年春季計度一歲所用之數,招誘客人,以出産堪 好材料,令興販前來申賣。

    至年終買不足,即據所阙數,令戶部下出産處,以封樁錢和買。

    限當年冬季以前附綱起發,到大觀庫送納,聽本局據合用數取撥。

    」 二十三日,太仆寺丞李孝昌言:「竊見抵當所所當金銀,自來隻是約秤分兩,珠子亦不暇細數,謂如當銀五十兩隻作四十八九兩之類。

    出限入官,赴他庫送納,亦隻以當時近重數為定,更不收系出剩之數,卻慮因緣偷盜。

    欲乞今後抵當所出限金銀珠子,并仰當官重别點檢,秤盤分兩數目。

    其珠子仍分大小色額,收上文曆,方得赴他處送納。

    庶得關防,不緻偷盜。

    」從之。

     三年二月十六日,戶部尚書劉炳言:「左藏庫歲用羅數多,兩浙路系出羅路分,乞令本路将合發夏稅細數計價,比折堪好羅帛,依上供條限起發,即無增虧。

    」從之。

     七月十五日,陝西運判陳建言:「竊見利州路文、龍二州系緣邊州郡,所管外鎮寨不少,相去州縣三、二百裡,各有民居寨戶及商旅往還。

    并他州縣有外鎮,相去州縣地遠。

    設遇有疾病之人,本處無醫藥,往往損失者衆。

    乞應州縣外鎮寨有置官處,并許于本州島縣取買熟藥出賣。

    」從之。

     四年四月十一日,尚書省言:「兩修合藥所,五出賣藥所,蓋本《周官》醫官,救萬民之疾苦。

    今隻以都城東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稅院東出賣熟藥所名之,甚非元創局惠民之意。

    矧今局事不隸太醫所,欲乞更兩修合藥所曰醫藥和劑局,五出 賣藥所曰醫藥惠民局。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内藏庫每歲起諸路坊場錢一百萬貫文送納。

    不如期到庫,可差左司郎官一員,專一催促勾銷。

    月具揭貼進呈,仍自今來為始。

    」 六年,戶部言:「舊左藏庫分南北兩庫,今來依圖樣修建新庫,系是面南,東西修蓋兩庫。

    仍乞候了畢,以東西庫為名。

    」從之。

     閏正月二十六日,戶部言:「京邑之大,生齒繁衆;薪炭之用,民所甚急。

    朝廷置場出賣,本以抑兼并而惠平民。

    然畿内與京西北路歲入之數,以折計之者纔七十萬,嚴冬祈寒,有足慮者。

    令淮南與京東路提舉常平司歲用上供錢各售十五萬,以滿百萬之數。

    」從之。

     十月十八日,開封尹王革言:「都下石炭私場之家,并無停積,竊慮下流官司阻節。

    欲望下提舉措置炭事所司,今後沿流官司,不得阻節邀攔,及抑勒炭船,多行搔擾。

    許客人經尚書省陳訴。

    」诏依,敢有阻節,以違禦筆論。

     宣和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遣官點檢榷貨務,自重和元年十一月至宣和二年六月,一年之間,珠子、金銀、匹帛、錢物收支不明,及違禦筆支用過見錢共踰千萬。

    有司核實來上,殊駭聞聽。

    可特免推治,監官李遹、宋經臣、錢瑗、陳次收并除名勒停,李遹展三期叙,仍送千裡外州軍編管。

    差魏伯刍監榷貨務,日下供職。

    」 九月十八日,左右司奏:「刷抄折官物并編估局系管勾結絕榷貨務殘零諸色舊鈔,支筭雜物 套事,自宣和元年五月上旬算請五百貫,計五套,後來并無客人算請。

    」诏:「刷折鈔官物并編估局官吏并罷,并歸榷貨務管勾。

    差文武官各一員管勾打套新法香藥并編估折鈔。

    」 三年三月三日,提點内藏庫奏:「契勘諸路州軍應起務内藏錢物,多不依條先具綱解遞報,緻妨注籍拘催。

    若其管押人沿路或緻虞,本庫無由檢察。

    乞今後諸路州軍應起發本庫錢帛寶貨,并須依條先具綱解姓名、數物、支發月日入遞,轉報提點所并本庫照合注籍,庶可關防,革去情弊。

    兼恐沿路轉遞文移,或緻沉墜,欲自支發綱運後,于一月内節次三具綱解供報。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太府寺丞,頃在元豐止有三員,後至崇甯,因太府少卿吳黯申明,稱是添置出藥局,凡有七所,非有專一往來點檢之官,恐無以幾察情弊,置專行點檢七局寺丞一員。

    中間朝廷嘗患冗員,徒費廪祿,遂行減罷。

    繼而樓升再申吳黯之請,乃複添置如初。

    今局廢已久,其添置之官欲望減罷,隻令太府丞依仿熙、豐差官分隸點檢。

    」诏減罷依元豐法。

     七年四月十日,中書省、尚書省言:「京畿諸路抵當出限銀,自來逐處一面銷淨銀,起發上京,後色銷,隻令來納庫務,銷淨銀樁管。

    如此則抵當人戶不許計囑,合幹人将有銅錫銀盡赴官中抵當,卻緻虧損官本,并未有約束關防。

    」诏令京畿并諸路常平司過所部 州軍,有抵當庫,官吏将限銀對元抵當錢本,看驗銷铤銀,依條起發。

    如有虧損官中本息,将元受抵當合幹人除依條均陪外,并斷杖八十。

    今後人戶□到抵當銀,并仰子細辨認色額高下定價。

    (取)敢非理阻節、不令典當者杖一百。

     十九日,都省言:「講議司奏,内降臣僚劄子及杭州裡外市戶吳禧等狀,乞納錢免行事。

    看詳州縣行戶立價,定時旬價直,令在任官下行買物,蓋知物價低昂,以防虧損。

    貪暴之(利)[吏]冒法倚勢,非理搔擾,諸州公使庫尤甚。

    至有少欠行人物價數千缗,(缗)[經]隔歲月,不曾支還。

    如金、銀、匹帛等行,往往停閉店肆,逃竄改業。

    開封府自紹聖間複行元豐法,令人戶納免行錢,公私便之。

    今相度,欲依所乞,今兩浙路依杭州已降免行指揮,立為永法。

    諸路州縣依此。

    其立定合納錢數,務要輕于當行日陪費之數,體仿開封府見行條法,立定拘催。

    」從之。

    其後講議司條畫到下項:一,州縣行戶自來多是備見官中搔擾,無錢陪備,緻将鋪席停閉,緻有見阙行戶。

    今既罷供應,合候逐行人戶歸業,依舊開張日,依元降指揮酌中立定。

    即不得先次審量,立定行戶名目、出納錢數。

    其四方商旅、村戶時暫将物色入市貨賣,許與買人從便交易,行戶不得障固。

    如違,依強市法科罪。

    一,所立免行錢,如日後複有增添戶數,或有銷折錢本,改業不行開張人戶,若不随元立定錢數紐計,随戶增減,恐 未得均當。

    欲立以逐行元出錢随戶增減。

    如金行系十戶,每戶出錢一貫,十戶出錢十貫,減二戶,出錢八貫。

    若增一戶,出錢九貫。

    若增及十一戶,共出錢十一貫之類。

    一,州縣行戶定時旬價直,蓋欲令知物價低昂,以防虧損。

    及折納折變破帳估贓之類,自合依舊供申。

    其歲計抛科和買之物,合本州島置場,比市價量添錢和買,亦合遵依見行條法。

    一,在京所收免行錢,依法許收一分寬剩錢支使。

    今來外路系令封樁,即合更收寬剩錢數。

    一,今來所納免行錢,亦合依系省常平給納法,每貫收頭子錢五文足。

    既未有支用窠名,合随正錢封樁。

    一,今來行遣拘催免行錢,令州縣市(令)[易]司戶案掌行,量支食錢。

    候推行就緒,令提刑司随所收錢數多寡,量行立定,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一,見任官員買飲食、衣着之類,不免于本處行市收買。

    雖名為不使時估,隻用市價,然所買之物,或暗增斤兩,或大量丈尺,或純要上等之物。

    行市即系所部,不無畏懼,恐行戶依前受弊。

    仰諸路監司、廉訪使臣常切覺察按治,如違,許人戶(經)[徑]詣尚書省越訴,取旨重行黜責。

    一,諸路除帥府及監司置司所在軍州已推行外,其餘州縣,欲令提刑司一體推行。

    仍依元降指揮,委官同本州島縣知通令佐立定合納錢數保奏。

    」诏并依。

    内和買歲計上供等物,如以貢餘及準備為名,數外收買者,所剩坐贓論。

     五月十九日,诏:「講議司近措置免行錢,更不起發上京,令逐路提點刑獄司拘收封樁,每季 具數申尚書省。

    」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已降處分,州縣行戶止令納免行錢。

    其見任官合買物色,令依在市實直收買,以寬民力。

    訪聞州縣奉行弗虔,尚用時估收買,顯見違戾。

    可令諸路提刑司約束,如違戾,按劾以聞,并計贓以自盜論。

    」 同日,诏在京官私房錢并減二分。

     同日,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方今軍興,應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後苑(紙)[祗]備道君皇帝外,其餘一切依熙、豐法,錢物并納左藏庫。

    」令三省樞密院條具,凡一百五處,皆罷之。

     十八日,诏罷諸郡免行錢。

     三月二十三日,内藏庫言:「本庫自太平興國三年肇建,至大中祥符四年,禦制禦書立銘。

    其貯積經費外,餘财所以募士戍邊,振乏固本,皆有成法。

    比年諸路歲入坑冶金銀至為稀少。

    檢準熙甯二年聖旨,應江南等路提點(刑)[銀]銅坑冶司所收金銀課利,今後并依久例,盡數上供入本庫。

    其它路場冶不系坑冶司所轄者,仰本路提點刑獄司依此施行。

    元佑中,戶部尚書李常乞留三分充轉運司支費,餘七分納内庫,以此歲入漸緻虧減。

    本庫曩曾具奏,得旨依祖宗法。

    後來有司不能體置内府之意,将合納諸路金銀作新舊坑冶分擘,于(木)[大]觀東庫送納,因此侵漁蠹耗,及将應管金銀盡充金國犒軍使用,更無見在。

    僅二百年,收積一旦費竭,誠恐緩急有誤支用。

    欲乞複依舊例,将諸路坑冶金銀不分新 舊興廢,并遵祖宗舊法,赴内庫送納。

    」從之。

     四月十四日,诏:「都城物價未平,來者尚少,入門豬、羊及應幹合稅物色,并權更免稅一季。

    」 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并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吏支:原作「支吏」,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方得支散。

    」從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