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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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罷太府寺,撥隸金部。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承奉郎章億守太府寺丞億:原作「德」,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及《要錄》卷四四改。

    ,措置印給茶鹽鈔引。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每月支破鈔紙三二百張,令交引庫以料次收買應副。

    」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後使臣、校、副尉等元在諸軍下使喚,遇揀退發歸部,并須申取朝廷發遣,方許出給請受文曆。

    」令吏部于本人付身上分明批鑿系某軍揀放,不堪披帶。

    給曆已後,仍令諸軍不得再行收管。

    先是,使臣等身在軍中,為系已有差遣,參部不合給曆,往往告求統制、統領等官,一面出給公據,發遣參部,陳乞出給請受曆頭。

    給曆之後,本軍卻行拘收,依舊祗應,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添置太府(丞)[寺]丞一員。

    戶部條畫:「下禮部鑄造太府寺丞印,仍乞以『某寺丞之印』六字為文。

    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狀申,于所轄場務用貼。

    一,所管庫務如點檢得有違慢事件,申本部施行。

    一,請給人從依本寺丞及大理寺、宗正丞則例支破。

    内親事官招置一名。

    一,逐季取索所管庫務帳曆, 審驗驅磨有無侵欺失陷文狀,保明申部。

    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貼書一名,行遣文字。

    請給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

    一,左藏東西庫、諸軍諸司糧審院、雜買務、祗候庫隸太府寺丞。

    」并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太府寺複添置丞一員。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卿、少各特複置一員少: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及《要錄》卷七六補。

    。

     同日,太府寺言:「本寺舊額,副尉三人,系掌架閣什物庫,及遇有不下司密切急速取索利害文字,并監催官物。

    今來比舊稍簡,欲乞止差破一名,許從本寺踏逐有心力、慣熟副尉充。

    候差訖,申部官照會。

    所有請給,乞依戶部承受副尉見請則例支破,附曆批勘。

    」從之。

     同日,太府寺言:「舊額,準備差使使臣五員,系吏部差小使臣充。

    準備差使所隸庫務阙官,逐急承權。

    緣今來所管庫務比舊數少,難以依舊差破。

    今欲乞量差一員,從本寺踏逐有心力、可以倚仗之人,以備緩急委使。

    與支破本寺券錢,附曆批勘。

    」從之。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太府寺「将審會吏部公文,依審覆錢法,用匣實封,赴郎官廳投下。

    審訖,限次日回報,實封下寺。

    如公據内開說不圓,本寺未得收使」。

    從太府少卿沈昭遠之請也。

     七年六月三日,诏太府寺卿、少(廳)[聽]薦舉本局官充京官。

    先是,戶部侍郎王俣言:「刑部長貳,大理卿、少,已依元豐舊法,許舉本部官充京官。

    所有戶部長貳,司農卿、少,合依例薦舉。

    」诏依。

    至是監熟藥南所孫敞、熊叔阮各以隸屬 太府,未有薦舉明文有請,從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太府少卿施()[垌]等言:「本寺節次申陳,承降旨揮,差置胥佐一十七人。

    緣所掌事務盡幹出納,及勘支官中錢物,事屬永久。

    目今本寺見役正名胥佐止及元額一半,其餘逐急差人權管,系是交引庫并到印造鈔引帖司,并近新到寺之人,例各不曉條法,未谙行遣,試補不行。

    見今所役人雖窮日力,不勝其事,多是因而逃竄。

    今相度,欲将前項開具昨添置并事故差出見(聞)[阙]胥佐,從本寺于無違礙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本等請給。

    内填正人阙,候及一年,量試補正填差出阙人。

    候正人到日罷。

    日後有阙,依條試補。

    所(責)[貴]可以責辦,不緻曠阙。

    」诏将事故人名阙依所乞施行。

     十月五日,太府寺言:「契勘六曹寺監,依舊法許募私(司)[名]年十六已上人,選試書劄習學,不許支破請給。

    遇正貼司阙,差權及依條試補。

    伏六曹并司農寺等處,近各已承降旨揮,立定人數,許行召募。

    本寺吏額合置私名三十人,自複置後來,未曾立額召募。

    伏望朝廷許本寺依法司、農寺等處已降旨揮,于舊額内召募私名一十人。

    」诏從之。

     十年十一月,诏:「左宣教郎鄭昌齡除太府寺主簿,填複置阙。

    所有本官請給人從白直,并依太常寺已得指揮。

    」 十一年正月十日,诏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

    先是,每歲收茶鹽錢一千三百萬貫, 本庫監官及書押鈔引寺丞一員各減二年磨勘。

    複置太府寺,添置寺丞一員,合行分受,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九日,诏:「太府寺丞三員既衮同分押鈔引,合一體推賞。

    」先是,寺丞二員已降旨揮,遇推賞,各減二年磨勘。

    複差右承事郎王循友一員,在旨揮之後,故有是命。

     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太府少卿林大聲等言:「本寺手分内見阙四人,并差出一名阙。

    為見管貼書例各新入,未谙行遣次第,并無可以試補之人。

    乞行拘收舊人填阙。

    若見在官司之人,候本寺公文到,并限日下發遣,充下名收管,不許影占。

    如尚不足,即于内外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

    支破見請請給。

    内填差出名阙人,候正人歸寺日,發遣歸元來去處。

    餘人候及一年,試入正額。

    」诏:「除不許拘差本寺曾經作過、開落停罷及所轄庫務人外,依所乞拘收踏逐一次。

    仍令本寺職級、手分委保不系曾經本寺作過停罷之人,方得拘收填阙。

    」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诏:「太府寺胥長依格應出職,權降一等出官。

    謂如承信郎降一等,補進武校尉。

    自餘依紹興出職條法施行。

    若将來本寺吏額依舊,即合照應舊法施行。

    」先是,尚書省據太府寺申:本寺胥長宋亮年滿,乞出職。

    後批:「勘會太府寺見管吏額與昔日不同,送詳定一司令所參酌立法。

    尋行取索到本寺狀,稱昨在京日,本寺吏額胥長等九十人,紹興四年間複置,本寺見管四 十一人為額,系與昔日不同。

    本所契勘太府寺胥長出職年限合補名目,《大觀寺監通用厘正侍郎右選格》,系是印本,舊法已載,不須修立外,所有今來見管吏額比舊例減半,即與昔日不同。

    」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太府寺胥長年滿,如無遺阙,依司農寺胥長已得旨揮出職補官;若有遺阙,即降等補進武校尉。

    所是入仕年限,自依本條。

    」從刑部請也。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诏:「應罷任使臣、校副尉繳曆不曾批書印紙,亦不将到舊曆,止有給到公據,開說在任所請給名色數目、起支住請年月日、有無侵欠、已繳舊曆拘收毀抹入官之文圓備之人,依本官所乞,召在部有姓名本等保官二員委保實系繳納在官,即自行隐匿,詐冒不實,甘依建炎三年六月八日去失已降旨揮,批書保官印紙,照應先次給曆,繼續移文罷任州軍。

    如會到不曾繳納,或有侵欠不該錢物,即依見行條法。

    如公據内開說不圓,雖批書印紙,亦有不圓,更無給到公據,即依節次已降旨揮,并候勘會到舊曆歸着,方許給曆。

    及有批書印紙,開說所請名件則例、起支住請年月日、有無侵欠、無拘收券曆入官之文,卻有給到公據,見得券曆歸着之人照應給曆外,所是州軍不批書印紙,從本寺行下究治。

    」從戶部請也。

     紹興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太府寺人吏職掌減一年出官。

     孝宗隆 興元年正月十九日,都省勘會:「歸正官乞出料錢文曆,近來并是具狀,直經朝廷,顯屬紊煩,兼恐無以稽考。

    」诏令戶部曉示,應給曆之人,并經戶部陳理。

    本部日下取索真本付身照驗,詣實指定,申尚書省,行下所屬出給施行。

     五月四日,都省勘會:「歸正官乞給料錢文曆,已降旨揮,并經戶部陳理,日下取索付身,照驗出給。

    今來本部執用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旨揮,将付身内無首先二字之人不行出給。

    」诏令戶部并行出給。

    仍依已降旨揮,分明曉示,具狀經本部陳理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員,見任人許終滿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太府寺狀:「依旨揮,條具并省吏額。

    見管胥長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貼書四人,書狀司一名。

    今減胥佐二人,正貼司二人,書狀司一名。

    」(照)[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馮方言:「選人罷任繳曆,不曾批書印紙,亦不将到舊曆,止有給到公據内稱說選人舊請在任有無侵欠,其文曆已行拘收毀抹入官圓備之人,許召京朝官一員,依前項已降旨揮結罪,批書保官印紙訖,先次給曆,繼續取會罷任州軍。

    如報到卻與原給公據異同,其保官從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項旨揮斷罪施行。

    其出給過文曆卻行改正。

    元給公 據不實,州軍當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條施行。

    其不曾批書到拘收毀抹文曆之人,亦無給到公據,見得舊曆歸着,并依見行條法旨揮施行。

    」從之。

     閏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後并依舊制。

     幹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魯木養言:「左藏庫逐時申解州軍發到錢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農寺已降旨揮,将衙校綱梢等無官少欠之人從本寺一面斷遣,行下所屬庫分監納。

    如情犯深重,及押綱有官之人,照應條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從之。

     七月四日,中書門下言:「臣僚白劄子,訪聞榷貨務見在諸色物件,往往與曆數目不同,乞行差官從頭點數秤盤,據正數收入文曆。

    」诏差太府寺主簿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臨安府于和劑局西本府醋庫地段修蓋太府寺。

    以舊太府寺為封樁庫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從本寺請也。

    按《續會要》:元豐以後,左藏庫、内藏庫、奉宸庫、祗候庫、香藥庫、布庫、茶庫、雜物庫、糧料院、專句司、都商稅務、汴河上下、蔡河上下、榷貨務、交引庫、抵當所、和劑局、惠民局、石炭場、雜買務、雜賣場諸司庫務,并入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都商稅院 都商稅院 都商稅院在義和坊,掌京城商賈廊店市收。

    并以京朝(京)[官]、諸司使副、三班三人監,所領有攔稅數錢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稅院:「每客旅 将雜物香藥執地頭引者,不問一年上下,隻作有引者稅二十錢者,原無,據下句補。

    ,無引者稅七十五錢,仍毀引随帳送勾。

    」 二年二月,诏:「商稅院收稅頭子錢五百已上一文,一貫二文,月終随帳申三司。

    」 真宗鹹平二年九月,诏:「官給折錢物買賣并不收稅。

    」 三年十一月,诏:「應以銀寄蕃部首領,聽人糾告。

    犯者家财盡底沒官,以所犯物賞告者。

    」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銀器行李,悉免稅。

    即不得夾帶客旅銀器。

    如違,三分以一分給告者,二分沒官。

    」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銀出入,并每兩稅四十錢,出引放行。

    若賣馬蕃部,帶銀向西者,券内具數,驗認施行。

    」 四月,诏:「商稅院捉到漏稅物,三分抽罰一分。

    内以半沒官,半充賞。

    」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稅院每于太府寺請秤升尺出賣,具帳申三司,十日一轉文曆。

    」 六月,诏:「禁城門每收稅錢,仰次日将曆及錢送商稅院,委本監官将門曆點數,批曆赴門。

    」 八月,诏:「京城買賣牛、驢、騾、馬、駱駝,須當日商稅院上簿,限三日納稅印契。

    如不申官,準漏稅條抽罰。

    」 十二月,诏商稅院:「每告築新城外偷稅私宰豬、羊屠戶,依偷稅例斷遣,追毀宰殺什物。

    仍委廂巡羅察。

    」 三年五月,诏:「商稅院并依版榜例收稅,仍取腳地引看驗。

    如無引,每千收稅三倍。

    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隻委監新城門使臣點檢,就門收稅。

    一千已上,依舊于商稅院納錢。

    官員出入随行衣服,非販鬻者,不須收稅。

    村民入京貨鬻,百錢已下,與免。

    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稅二錢。

    」 六年四月,诏:「回纥賣馬價錢,依舊令鋪戶将券照證,批鑿所賣價錢,報商稅院,不得通同謾稅。

    違者,委本院覺察捉搦,許牙人告論勘罪。

    若偷稅物,隻于鋪戶處設官。

    若有市物,亦鋪戶一面認稅,引券外物色鋪戶具數赴院納稅,出印(納)[約]付蕃部收執。

    其進賣鞍馬,請到券錢例物,禮賓院實時具免稅狀報。

    仍令本院取(間)[問]有無券外物錢名件,報商稅院。

    」 七年四月,诏商稅院:「應知情、同情偷稅公人攔頭,并許經官陳首,原其罪。

    」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減罷在京商稅院見管人數。

    内有續添并創添額外人數,下阙。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都提舉市易司〕 〔都提舉市易司〕 都提舉市易司在太平坊,總轄内外市易務。

    初置提舉官一員,亦置同提舉。

    後多以三司、戶部副使兼領。

     神宗熙甯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市易務選差監官二員, 提舉官一員,勾當公事官一員。

    」事具市易務。

     熙甯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都提舉市易司管轄在京免行所人戶,許令本司受理陳訴搔擾詞狀,點檢官司違犯新法。

    」從本司所乞也。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都提舉市易司,自今不得賒請錢貨與皇親及官員公人。

    先是手诏:「近禁止賒法,系行下幾處,及從是何月日施行,違者有何刑名,可具奏聞。

    」至是中書奏請,有是旨。

     四月五日,都提舉市易司言:「奉诏支撥金六千兩,應副安南道将物貨五十萬與淤田水利司作籴本。

    緣所支錢物貫萬數多,别無撥還指揮「别」上原衍一「别」字,據文義删。

    。

    今上界少阙錢本,欲乞支給末鹽(抄)[鈔]五十萬貫,轉變作本。

    」從之。

     十一月三日,诏都提舉市易司:「今日以前賒請過錢物限外送納本息已足,其罰錢并與免放。

    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準此。

    諸路到日以前見欠罰錢人戶,亦準此。

    」 二十八日,都提舉市易司言:「自置市易務上界,所用本錢并是新法末鹽等錢,及于内藏庫借撥到五百萬貫作本。

    内五十萬貫與河北收籴斛封樁外,三百五十萬貫已還,止有一百萬貫系未撥還。

    及準朝旨,自十年為頭年,每年于息錢内撥二十萬貫,赴内藏庫送納。

    今見在本錢除官員将物貨變轉外,隻有四百一十六萬餘貫,深慮朝廷非泛取撥。

    乞除每年已認錢二十萬入内藏庫外,乞歲終更辦積錢數,即從本司别具取旨。

    」從之。

     熙甯三年二月十一日, 同管勾秦鳳路經略機宜文字王韶言:「欲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錢為本,稍籠商賈之利,即一歲之入,亦不下一二十萬貫。

    」诏令「将本司見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轉易物貨,赴沿邊置場,與西蕃市易。

    如合選差官,王韶同管勾。

    及應有經畫事件,并仰轉運司從長相度施行,仍件具以聞。

    」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贊善大夫、三司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

     七月十四日,诏:在京商稅院、雜賣場、雜賣務并隸提舉市易務。

     六年十月二日,诏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應諸州市易務隸焉。

     十二月十三日,诏:「在京免行錢如有訴未便者,都提舉市易司受理以聞。

    」 七年九月九日,诏詳定行戶利害所「戶」下原衍「部」字,據《長編》卷二五六删。

    :「諸行應有不同者,定歸一行供輸,仍隸都提舉市易司。

    」 十月十六日,诏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十二月二十四日,都提舉市易司言:「市易上界積貨逼近民居煙火,乞移于永豐倉。

    已得旨按行倉屋,兩河之間,最為要便,唯去稅務少遠。

    今麗景門外沿城面河官柴場隸都水監,乞以為河稅務場,那監官一員輪直。

    如商人貨願中官者,監官就新場點檢,關稅錢送商稅院。

    」從之。

     八年三月三日,都提舉市易司言:「乞以諸路市易務隸本司。

    許本司移用錢物,度人物要會處,分諸路監官置局,随土地所産、商旅所聚,與貨之滞于民者,得收斂。

    」從之。

     二十四日,诏:「(诏)[諸]路市易委轉運司提舉,仍置同 提舉官。

    從提舉市易司請也。

     二十五日,诏:諸路同提舉市易官任滿更不差人,并令轉運司官提舉。

     九年正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言:「都提舉市易司申,杭州市易務課息比較立定酬獎,第一等:同提舉官孫迪轉一官,賜錢百千;第二等:兼提舉權轉運司王庭老,減二年磨勘,勾當公事曹彥候及三考日循一資;第三等以下官吏,在京市易務次第支賞。

    」從之。

     五月六日,都提舉市易司言:「本司統轄抵當官錢,然檢較庫自隸開封府,若本庫留滞差失,無緣檢舉。

    乞撥屬本司,其事關開封府,即依舊隸府。

    其餘應幹事務,并歸本司統轄。

    」從之。

     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尚書司勳員外郎、都提舉市易司呂嘉問為司封員外郎、直昭文館、知江甯府,賜錢三百千。

    以嘉問領市易,自熙甯九年十月,凡收息錢百四十一萬餘缗故也。

     元豐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諸路提舉市易官二年一比較取裁。

     八月十三日,诏諸路提舉市易官并依前逐年比較酬獎。

     九月,賜刑部郎中、都提舉市易王居卿紫章服。

     十一月二十六日,都提舉市易司言:「本司遣官以物貨往諸路變轉,乞十萬缗以上,限二年;二十萬缗以上,限三年。

    内索及三分,依遞年比較推恩。

    限滿索及八分以上,與理為任。

    過限不及立定分數者,不在酬獎理任之限,仍先停支官吏請給。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鎮南軍節度推官彭持為秘書省着 作佐郎「鎮」原作「正」,「持」原作「特」,并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

    以特提舉兩淛市易司歲餘,收息錢十九萬缗,特賞之。

     四年十二月八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乞于新舊城内外置四抵當所,委官專主管,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内外民戶,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 〔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 【宋會要】 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以朝臣、諸司使副二員提舉。

    自天聖後,亦有二員或五員,不常其數,今止二員。

    凡京城諸司庫務、場院、坊作共七十四所,隸提舉司。

    内太廟家事庫、官告绫紙庫、太府秤務、少府祭器法物庫、國學賣書庫、皇城水井務、軍器什物庫、府司點檢所,事在本屬,各有總統。

    今錄提舉司為首,所領者列于次。

    後置都提舉市易司庫務,事幹者改隸焉。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命龍圖閣待制戚綸、宮苑使劉承珪都大提舉諸司庫務。

    言者以庫務百三十餘所,出納多不整齊,又三司事叢,無由按視,故置此職。

    凡三司計度、染練造作、配買修補、變轉物色,委朝官使臣往庫務與本監官取文帳點檢,仍不住經略巡轄。

    如三司失照管,又積弊公事,并委所司制置以聞。

    三年内如大有更改利益事,特與酬獎。

     三年五月,诏:「應庫務等官非公事,不得到提舉司;若有公事,合與本轄官商議者勿拘。

    」 四年四月,诏:「上封者言,京師庫務出納淹留,官物不得整齊,蓋監臨慢,緻人受弊。

    宜令三司與提舉庫務官司議條約,量庫務繁簡,以置監官,永為定式。

    有不堪其任者,具狀以聞,并與改易。

    自此考秩未滿,不得差出。

    」 五月,又令定奪諸司庫務公人數及請受則例,自今着為定額。

     大中 祥符元年二月,诏:「諸司庫務監官兩員已上處,并令一員押宿,一員處令與監門使臣輪宿。

    如無監門,隻監官一員,并雖有兩員而一員當内直或假故者,即與專副輪宿。

    若監官廨宇在庫務内居住,亦須每夜抄記宿曆。

    其同監外居者,更不輪宿。

    」 五年四月,诏:「諸司庫務監官如當守宿,的有事故不赴者,具狀以聞。

    提舉諸司庫務司、皇城司常切覺察,如有同監在本廨宇居住者,即依元年二月诏命指揮。

    」 七月,诏:「内外諸司庫務見有差使臣權勾當處,以其所任非正,皆不用心,兼有未合入者權假名目,動踰年歲,未滿替者。

    不唯潛啟幸門,兼庫務因茲不得整肅。

    宜令樞密院遍取索及半年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