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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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農寺
【宋會要】
司農寺掌供籍田九種,及諸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之事,止以常參官二人判寺事。
熙甯三年,上以常平新法付寺,始重其任焉。
《兩朝國史志》:司農寺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或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
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
司農寺舊制悉歸戶部右曹,府史一人,驅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後行八人。
但掌籍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利農之事。
卿一人,秩從四品;少卿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正八品;簿一人,秩從八品。
設案有五,并掌上中下界戶戶和籴場收籴米斛戶戶:疑誤。
、拘催諸州軍籴本錢銀并(入)[人]糧馬料、拘催糧草綱運及排岸司事務。
内第五案仍兼知雜案。
開拆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貼司三人。
真宗鹹平四年五月,诏司農寺:「每歲祠祭,用豬口肫胉生肉,令牛羊司别圈豢養。
須純黑無群、計重三十斤以下、二十斤以上者充。
」 景德三年正月,诏禦史知雜王濟兼權判司農寺,比部員外郎孫崇谏同權判。
崇谏本官料錢支見錢,每月賜添支錢七千。
時言事者以為:「古有常平倉,今請于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各留上供錢,專付司農寺系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轉運司每州舉幕職州縣官一人專主之。
價賤則加粜,價貴則 減籴。
候及十年,數有增,即以元價還三司,足以廣惠民、防備災沴。
」诏三司集議,請依所奏。
其河北、河東、陝西緣邊州府,更令轉運司詳可否以聞。
從之。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诏以天下廣惠倉隸司農寺。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司農寺置主簿一員。
《神宗正史職官志》:司農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
掌倉儲委積、苑囿之事掌倉儲:原作「賞倉」,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補。
。
惟主簿專典簿書,寺監亦如之。
歲運糧至京都,遣官檢視名色,同前受而分納于倉廪同前:疑誤。
,輸槁稭則戒所隸場閱而納之,歲具封樁、月具見存數以聞。
給兵食則具樣進呈。
若因出納而受賄盜欺刻取,揭其禁令揭:《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嚴」,當是。
,聽人告,雖會赦不宥。
有負失,則計其虧數以報倉部。
凡苑囿遊幸排比及薦享進禦、頒賜植藏之物,與造曲、給薪炭,皆戒有司以時辦具。
總倉二十有四。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總倉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
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月: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
場十,《哲宗正史職官志》雲:草場十有二,掌京畿刍稭,以給内外飼秣。
四排岸司,掌水運、舟船送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
玉津、瑞聖、宜春、瓊林,掌種菹蔬莳,以待供進,修飾亭宇,以備遊幸宴設設:原作「說」,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舊以常平、廣惠倉隸司農寺,而置提點倉場司領中都儲積。
及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遂修唐典,正其職秩。
分案六,設吏十有八,而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水磨務、掌水硙磨麥。
都曲院都: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掌造曲,以供酒(澧)[醴]之用。
内柴炭庫、掌儲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直班之賜予。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之用: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
隸焉。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四園苑近已選差官提舉,更不隸三司并提舉司,仍 差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張道宗同提舉。
」 三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諸處奏請擘畫常平、廣惠倉錢斛,并直〔申〕司農寺。
」從本寺之請也。
時有下三司關牒司農,故寺司以為言,而有是旨。
閏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後諸處逐旬降雨雪,更不聞奏,并隻于次旬内發狀申司農寺。
如内有遲違者,亦仰本寺催促,常令齊足,類聚收附,準備朝廷取索。
」從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請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言:「提點倉場所勘會城南新置抽稅炭場、城南京西稅炭場共三場,給納柴炭萬數浩瀚。
其監官多差初參班未曾曆任,并高年昏昧,有過犯或軍班并押綱軍大将吏人等出職使臣,緻事不整齊。
欲乞逐場添差文官各一員,與使臣同管。
自來每場合差使臣二員,乞減其一,仍下審官院選差合入知縣或第二任資序人,其有舉主、曆任無過犯。
若是軍班等出職,不至年高昏昧,有舉主、無過犯者,亦聽。
仍截定年月,立界交割。
及比類見今諸倉界監官條例,與理資任,支破添給。
」從之。
三月,诏:「今月後四排岸司直屬三司管轄,更不申送公事赴提點倉場所。
」從三司所請也。
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農寺,乞選官主判,兼領田役水利事。
」乃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改秘書丞、集賢校理、先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
仍候兩制有官可差,即改差一員。
六月,诏司農寺具五 月中諸路所降雨澤聞奏,自今後常切點檢察訪,如有旱澇特甚州軍,具狀申奏。
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開封府百姓納草兵士五千人,所差數常不足。
蓋止以逐年科納草數多少差撥,緣輸納擁并,全藉衆力挑撥積疊,方免住滞,及不損壞官物。
欲乞刷裝卸兵士、倉草場剩員:原作「刻」,據《長編》卷二一二改。
,常以四千人為額。
如不足,許差在京府界廂禁軍。
候納及分數,以次減放。
又請每正草場增朝臣使臣各一員,并舊為八員。
左右骐骥、天驷監、天等三草場及應坊監便草場各增京朝官一員同受納。
」從之。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舉勾當東西排岸監官任滿得替,并與家便差遣。
」诏:「東岸與先次指射家便差遣,舊與堂除例更不施行。
其東岸右職滿,舉合入親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獎。
」 八月三日,诏:「司農寺置丞一人,與主簿通為二員。
仰本寺舉通判已下、不系入川廣人充。
」以同判司農寺呂惠卿奏「司農寺新法兼領農田水利,差役舉行,應接條目已多,乞賜增置丞、簿」故也。
二十七日,诏:「近令司農寺專主天下常平、廣惠倉、農田水利、差役事,今後每歲終,具下項事節聞奏。
如有未盡事理,更增損指揮。
天下常平、廣惠倉見在錢斛若幹數目,夏秋青苗錢散過若幹數目,合收若幹斛鬥,已納若幹,未納若幹,倚閣若幹。
籴到諸色斛鬥若幹,鬥直若幹,出粜過若幹,都收息錢若幹,赈貸過若幹。
天下水利興修過若幹處所, 役過若幹人功,若幹兵功,若幹民功。
淤溉到田若幹頃畝,增到稅賦若幹數目。
天下農田開辟到若幹生荒地土,增到若幹稅賦。
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幹事件,寬減得若幹民力。
」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詳定在京船般倉專副、所由、鬥子、書司、守門人等,如因倉事取受糧綱及請人錢物,并應在京諸司系公之人,因倉事取受專典鬥級并因綱運事取受糧綱錢物,并許贓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加一等,一千流二千裡,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
所有共受分贓入己者,并計所受坐罪,仍分首從。
其引領、過度并行用錢者,于首罪下減二等。
已上決訖,徒罪皆刺配五百裡外牢城,流罪皆刺配千裡外牢城。
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刺配沙門島。
已上若計贓未受,其取與、引領、過度人各減本罪一等。
為首者依上條刺配,内合配沙門島者配廣南牢城。
仍許諸色人陳告,犯人該徒賞錢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門島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給賞外更轉一資。
其賞錢并先以官錢代支,一面拘收受贓及元引領、過度并行用錢人家财充填,不足即與除破。
其元〔引〕領、過度及行用并受贓人亦許陳首,依條免罪給賞。
」從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都官員外郎劉昭遠等言:竊見在京諸倉立界以來,有百萬界與五大界兩法,雖各有所便,亦各不無所害。
其百萬界所便者,(木)[米]麥馬料各别立界,無雜色分占廒 屋與虛增界數;其不便者,逐界斛鬥散在諸倉,官吏疲于奔走,緻給受不精。
其五大界所便者,逐界倉廒附近,官吏易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納雜色,分占廒屋,并虛增起界數。
今欲于百萬界去官吏之疲勞,而取其人糧馬料之各異,于五大界取倉分之附近,而去其占廒增數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舊條約束。
」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見任倉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許諸處奏舉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條例司言:「諸軍班所請月糧,先已坐倉收籴。
近降指揮并支十鬥,慮元定價小,欲自龍神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籴。
」從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給軍糧,并依近降指揮,十鬥足數卸納,綱運亦仰兩平交量。
如違元量鬥級,并行科決。
每倉各置一石斛,遇盤量官物,傾于其中比較,免緻高下。
其守諸倉鬥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應,逐月更不赴提舉所探差,隻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撥。
既免虛占人數,住滞綱運,兼支破倉錢各得均濟。
如倉分辄敢虛關斛鬥數目,多索鬥子,即委下卸司點檢,申本所勘斷幹系人等。
仍告示諸軍船及諸司,如遇請糧,并須隔日令逐指揮抱曆曹司赴合支倉分,投下所請糧倉數目單子,以憑約度抽索。
今後鬥子人數,其逐界更不得差鬥子隔宿往逐營告報開倉,隻令合支界分預先關申殿前馬步軍司合支軍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報開倉請領 日分。
」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員外郎兼侍禦史知雜事鄧绾判司農寺绾:原作「官」,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三月四日,诏罷三司奏舉諸倉監門使臣,止令三班院選未滿六十歲、無贓罪使臣充。
其酬獎如奏舉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狀,逐月進繳以聞。
」 六月四日,詳定編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狀:『竊見在京曲院自來酒戶沽賣不常,難及祖額,累經更張,未究利害。
推究其原,在于曲數過多,酒數亦因而多。
多則價賤多則價賤:原作「則價錢」,據同書職官二六之三四補改。
下句「價賤」同。
,價賤則人戶折其利。
為今之法,宜減其數,增其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苦,而官額不虧矣。
請以一百八十萬斤為足額,遇閏年則添踏十五萬斤。
舊價每
熙甯三年,上以常平新法付寺,始重其任焉。
《兩朝國史志》:司農寺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或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
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
司農寺舊制悉歸戶部右曹,府史一人,驅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後行八人。
但掌籍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利農之事。
卿一人,秩從四品;少卿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正八品;簿一人,秩從八品。
設案有五,并掌上中下界戶戶和籴場收籴米斛戶戶:疑誤。
、拘催諸州軍籴本錢銀并(入)[人]糧馬料、拘催糧草綱運及排岸司事務。
内第五案仍兼知雜案。
開拆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貼司三人。
真宗鹹平四年五月,诏司農寺:「每歲祠祭,用豬口肫胉生肉,令牛羊司别圈豢養。
須純黑無群、計重三十斤以下、二十斤以上者充。
」 景德三年正月,诏禦史知雜王濟兼權判司農寺,比部員外郎孫崇谏同權判。
崇谏本官料錢支見錢,每月賜添支錢七千。
時言事者以為:「古有常平倉,今請于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各留上供錢,專付司農寺系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轉運司每州舉幕職州縣官一人專主之。
價賤則加粜,價貴則 減籴。
候及十年,數有增,即以元價還三司,足以廣惠民、防備災沴。
」诏三司集議,請依所奏。
其河北、河東、陝西緣邊州府,更令轉運司詳可否以聞。
從之。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诏以天下廣惠倉隸司農寺。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司農寺置主簿一員。
《神宗正史職官志》:司農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
掌倉儲委積、苑囿之事掌倉儲:原作「賞倉」,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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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主簿專典簿書,寺監亦如之。
歲運糧至京都,遣官檢視名色,同前受而分納于倉廪同前:疑誤。
,輸槁稭則戒所隸場閱而納之,歲具封樁、月具見存數以聞。
給兵食則具樣進呈。
若因出納而受賄盜欺刻取,揭其禁令揭:《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嚴」,當是。
,聽人告,雖會赦不宥。
有負失,則計其虧數以報倉部。
凡苑囿遊幸排比及薦享進禦、頒賜植藏之物,與造曲、給薪炭,皆戒有司以時辦具。
總倉二十有四。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總倉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
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月: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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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十,《哲宗正史職官志》雲:草場十有二,掌京畿刍稭,以給内外飼秣。
四排岸司,掌水運、舟船送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
玉津、瑞聖、宜春、瓊林,掌種菹蔬莳,以待供進,修飾亭宇,以備遊幸宴設設:原作「說」,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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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以常平、廣惠倉隸司農寺,而置提點倉場司領中都儲積。
及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遂修唐典,正其職秩。
分案六,設吏十有八,而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水磨務、掌水硙磨麥。
都曲院都: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掌造曲,以供酒(澧)[醴]之用。
内柴炭庫、掌儲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直班之賜予。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之用:原脫,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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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焉。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四園苑近已選差官提舉,更不隸三司并提舉司,仍 差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張道宗同提舉。
」 三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諸處奏請擘畫常平、廣惠倉錢斛,并直〔申〕司農寺。
」從本寺之請也。
時有下三司關牒司農,故寺司以為言,而有是旨。
閏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後諸處逐旬降雨雪,更不聞奏,并隻于次旬内發狀申司農寺。
如内有遲違者,亦仰本寺催促,常令齊足,類聚收附,準備朝廷取索。
」從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請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言:「提點倉場所勘會城南新置抽稅炭場、城南京西稅炭場共三場,給納柴炭萬數浩瀚。
其監官多差初參班未曾曆任,并高年昏昧,有過犯或軍班并押綱軍大将吏人等出職使臣,緻事不整齊。
欲乞逐場添差文官各一員,與使臣同管。
自來每場合差使臣二員,乞減其一,仍下審官院選差合入知縣或第二任資序人,其有舉主、曆任無過犯。
若是軍班等出職,不至年高昏昧,有舉主、無過犯者,亦聽。
仍截定年月,立界交割。
及比類見今諸倉界監官條例,與理資任,支破添給。
」從之。
三月,诏:「今月後四排岸司直屬三司管轄,更不申送公事赴提點倉場所。
」從三司所請也。
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農寺,乞選官主判,兼領田役水利事。
」乃命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改秘書丞、集賢校理、先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
仍候兩制有官可差,即改差一員。
六月,诏司農寺具五 月中諸路所降雨澤聞奏,自今後常切點檢察訪,如有旱澇特甚州軍,具狀申奏。
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開封府百姓納草兵士五千人,所差數常不足。
蓋止以逐年科納草數多少差撥,緣輸納擁并,全藉衆力挑撥積疊,方免住滞,及不損壞官物。
欲乞刷裝卸兵士、倉草場剩員:原作「刻」,據《長編》卷二一二改。
,常以四千人為額。
如不足,許差在京府界廂禁軍。
候納及分數,以次減放。
又請每正草場增朝臣使臣各一員,并舊為八員。
左右骐骥、天驷監、天等三草場及應坊監便草場各增京朝官一員同受納。
」從之。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舉勾當東西排岸監官任滿得替,并與家便差遣。
」诏:「東岸與先次指射家便差遣,舊與堂除例更不施行。
其東岸右職滿,舉合入親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獎。
」 八月三日,诏:「司農寺置丞一人,與主簿通為二員。
仰本寺舉通判已下、不系入川廣人充。
」以同判司農寺呂惠卿奏「司農寺新法兼領農田水利,差役舉行,應接條目已多,乞賜增置丞、簿」故也。
二十七日,诏:「近令司農寺專主天下常平、廣惠倉、農田水利、差役事,今後每歲終,具下項事節聞奏。
如有未盡事理,更增損指揮。
天下常平、廣惠倉見在錢斛若幹數目,夏秋青苗錢散過若幹數目,合收若幹斛鬥,已納若幹,未納若幹,倚閣若幹。
籴到諸色斛鬥若幹,鬥直若幹,出粜過若幹,都收息錢若幹,赈貸過若幹。
天下水利興修過若幹處所, 役過若幹人功,若幹兵功,若幹民功。
淤溉到田若幹頃畝,增到稅賦若幹數目。
天下農田開辟到若幹生荒地土,增到若幹稅賦。
天下差役更改過若幹事件,寬減得若幹民力。
」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詳定在京船般倉專副、所由、鬥子、書司、守門人等,如因倉事取受糧綱及請人錢物,并應在京諸司系公之人,因倉事取受專典鬥級并因綱運事取受糧綱錢物,并許贓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加一等,一千流二千裡,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
所有共受分贓入己者,并計所受坐罪,仍分首從。
其引領、過度并行用錢者,于首罪下減二等。
已上決訖,徒罪皆刺配五百裡外牢城,流罪皆刺配千裡外牢城。
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刺配沙門島。
已上若計贓未受,其取與、引領、過度人各減本罪一等。
為首者依上條刺配,内合配沙門島者配廣南牢城。
仍許諸色人陳告,犯人該徒賞錢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門島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給賞外更轉一資。
其賞錢并先以官錢代支,一面拘收受贓及元引領、過度并行用錢人家财充填,不足即與除破。
其元〔引〕領、過度及行用并受贓人亦許陳首,依條免罪給賞。
」從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言:「都官員外郎劉昭遠等言:竊見在京諸倉立界以來,有百萬界與五大界兩法,雖各有所便,亦各不無所害。
其百萬界所便者,(木)[米]麥馬料各别立界,無雜色分占廒 屋與虛增界數;其不便者,逐界斛鬥散在諸倉,官吏疲于奔走,緻給受不精。
其五大界所便者,逐界倉廒附近,官吏易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納雜色,分占廒屋,并虛增起界數。
今欲于百萬界去官吏之疲勞,而取其人糧馬料之各異,于五大界取倉分之附近,而去其占廒增數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舊條約束。
」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見任倉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許諸處奏舉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條例司言:「諸軍班所請月糧,先已坐倉收籴。
近降指揮并支十鬥,慮元定價小,欲自龍神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籴。
」從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給軍糧,并依近降指揮,十鬥足數卸納,綱運亦仰兩平交量。
如違元量鬥級,并行科決。
每倉各置一石斛,遇盤量官物,傾于其中比較,免緻高下。
其守諸倉鬥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應,逐月更不赴提舉所探差,隻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撥。
既免虛占人數,住滞綱運,兼支破倉錢各得均濟。
如倉分辄敢虛關斛鬥數目,多索鬥子,即委下卸司點檢,申本所勘斷幹系人等。
仍告示諸軍船及諸司,如遇請糧,并須隔日令逐指揮抱曆曹司赴合支倉分,投下所請糧倉數目單子,以憑約度抽索。
今後鬥子人數,其逐界更不得差鬥子隔宿往逐營告報開倉,隻令合支界分預先關申殿前馬步軍司合支軍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報開倉請領 日分。
」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員外郎兼侍禦史知雜事鄧绾判司農寺绾:原作「官」,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三月四日,诏罷三司奏舉諸倉監門使臣,止令三班院選未滿六十歲、無贓罪使臣充。
其酬獎如奏舉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狀,逐月進繳以聞。
」 六月四日,詳定編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狀:『竊見在京曲院自來酒戶沽賣不常,難及祖額,累經更張,未究利害。
推究其原,在于曲數過多,酒數亦因而多。
多則價賤多則價賤:原作「則價錢」,據同書職官二六之三四補改。
下句「價賤」同。
,價賤則人戶折其利。
為今之法,宜減其數,增其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苦,而官額不虧矣。
請以一百八十萬斤為足額,遇閏年則添踏十五萬斤。
舊價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