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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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一百六十八文,請增作二百文省。
舊法以八十五為陌,請并(細)[紐]計省錢,便于出入。
舊額二百二十二萬斤,約計錢三十七萬貫,今額一百八十萬斤,計錢三十六萬貫。
三年一閏,十五萬斤計三萬貫,又減小麥萬餘石及人工,并不虧元額錢數。
況免賒曲酒戶納少官錢借賃契書酒戶:原作「戶酒」;借:原作「任」,據同書職官二六之三四改。
,及公私費用,不過每斤添至十文。
今用曲無餘,官物無積。
況國初曲價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興國六年始減五十。
』并具到酒戶情願事件。
(令)[今]本所看詳直孺所請,後更立合行條例以聞。
」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權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貴主轄得雜般舟船,催驅卸納綱梢梢:原作「柱」,據同書職官二六之二九改。
,不敢(注)[住]滞。
」從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農寺言:「乞将諸處賣到戶絕田土錢,從本司移助諸路常平籴。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員,令本寺舉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言:「戶房今欲立定應三炭場逐界監官文資使臣各一員,今後并委審官東院、三班院選差親民資序人充。
如無親民資序人,許于第二任監當人内選差。
使臣每月添支錢十千,當直剩員,交(侯)[候]本界納足日,(今)[令]提點倉場所探減一員,隻留守支。
并三年理為一任,五年以上理為兩任。
其減罷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與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
不及二年,并與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務甚簡,隻差文臣一員勾當。
唯東排岸司歲管糧綱、般上供斛鬥四百萬石,及雜般綱運,比之兩司,最為煩要。
自來舉差文武官各一員,沿河勾當諸般公事,尚輪一員出入。
近兼委斷押糧綱軍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則日有推鞫禁系,須藉曉文法之人。
乞今後京東排岸司所差武臣奏舉文臣一員同共勾當。
」從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農寺增置丞、主簿四員,仍自今輪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農寺所總事衆,間遣屬官出(視)使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勾當公事官,以葉康直、江衍、時孝孫、袁默為之。
七年,司農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違法意,及法措置未盡。
欲牓谕官私,使人陳述使: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官司違法,從寺按察。
」 二月,勾當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舉申,竊恐稽延,難以集事。
乞許于将作監權指名抽差工匠,并請撥材料。
」诏将作監差人應副,餘依所請。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農寺罷賒粜粳米,令三司盡數轉輸河北路常平司,以備赈濟。
五月十五日,诏:「司農寺主簿、勾當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無得差出。
仍減四員,令本寺具各存減員數以聞。
」 九月一日,诏:「應已興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
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書相度,指揮所差官取索,因便體訪。
如有不當,即按驗以聞。
」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後在京倉場所管任滿,并成考,合該批書印紙曆子,隻委提點倉場所一面勘會,依條式批書。
」 三月,诏:「在京倉庫立界滿,如勾當及二十個月,與理為一任。
若不及,印與新界□副别立界勾當。
」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舉□□□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場,自來受納石塘河綱□□□遣抽稅,系提點倉場所管轄。
石塘河綱運□□廢罷,年計炭數納稅,又從本司管認抽稅客炭,與商稅事體一般,合隸本司。
别無幹系提點倉場所事節,欲乞撥隸本司管轄,監官仍令奏舉。
」從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廣濟河催遣辇運張士澄申,準朝旨,令依舊行運。
乞複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員 管勾。
」從之,仍令本司奏舉。
二十九日,诏:「諸在京府界倉庫所供月季年帳,并于合滿後,依限申省。
月季帳二十五日,半年帳四十日,年帳五十日。
如違限編敕倉庫申州法此句疑有脫誤。
。
」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農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選官重行看詳修定。
」诏隻就本寺選屬官一員編修,令熊本提舉。
八月九日,诏中書門下:「訪聞司農寺見出賣天下祠廟,辱國黩神,此為甚者。
可速遍指揮,更不施行。
其司農寺官吏下開封府問狀,仍令自今司農寺市易司應改更條法、創請事件,可并進呈,取進(旨)[止],不得一面拟進行下。
」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農寺置丞四員,内丞一員通管三局,餘三員并增主簿三員分管三局。
其勾當公事官并罷。
」 二十六日,诏:「自來逐年糧綱起運,每五日一次,具卸納到汴河糧斛數目申奏,至住運日住奏,自今廢罷之。
」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農寺丞及提舉常平倉官,并選嘗曆知縣令、考課優等人。
」 四月十六日,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
」诏減五分。
元豐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諸路州軍阙雨雪,或雨雪過多,委提舉司月一申中書呈,令司農寺注籍。
」 二十二日,诏司農寺:「應常平存留一半錢谷粜籴數目,每歲終類聚,于次年春季點檢,仍開具逐路以聞。
」 二月二十五日,诏「諸城、寨、 堡、鎮常平錢谷已給十日,具數申司農寺,歲終上都數。
」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農寺蔡确言:「本寺典領新法,事務繁重,非諸寺監之比。
官屬雖以才選,而并不别理資任。
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
别除差遣者,須(侯)[候]成任,遇有員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選于主簿,比轉運判官;都丞選于諸局丞,比提點刑獄。
其資淺者,差與權發遣。
」诏候理正運判以上資序,三年為一任。
仍令中書立法。
五月二日,司農寺言:「諸路蠶麥豐熟,乞下提舉司以積欠錢谷量直折納。
」從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農寺蔡确請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條例。
從之。
二十五日,提點在京倉場所言:「在京諸倉有名額重疊者,乞改易。
其延豐、永濟、廣積、廣濟各第一倉依舊名外,欲以延豐第二為元豐倉,永濟第二為永豐倉,廣積南倉為大盈倉,廣濟倉為廣阜倉。
」從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場等錢物,諸處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農寺。
」 十一日,司農寺請:「諸秋熟處,民戶積欠常平、免役等錢谷三分以上,聽重增錢折納。
」從之。
十四日,司農寺請:「自今以存留一半錢所籴糧斛别為一項,更不與常平舊管同沽價。
」從之。
十月三日,司農寺請:「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後,諸路因行役法,實用軍人請受,比較所代役人雇食等錢,歲終具數,申寺撥還。
」從之。
九日,诏司農寺令諸路提舉司:「應常平金帛并許變易。
如變 易不行絲綿,促令依條變轉。
如市價賤,即以本州島逐色元價,以貴賤衮同紐計。
所虧不及一分,并許出賣,不得抑配。
如出賣不售,即具如何經畫,申寺相度,或兌充上供錢數。
其餘物準此。
」 十三日,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确言:「常平舊敕,多已沖改,免役等法案未編定。
今除合删修為敕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
乞以『元豐司農敕令式』為目。
」從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農寺除本寺官請受及吏人衣糧食鹽依舊三司支給,餘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頭子、蹙零等錢。
」從判寺蔡确請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樁糧斛,并兌換與河北籴便司,更不許置。
」 八月六日,權發遣司農寺都丞吳雍言:「淮浙(運)[連]歲豐稔谷賤,乞借逐路積剩免役、坊場錢,就并河州縣鎮增籴米,常與别司倉儲兌換。
如向去價稍高,兌充上供。
」下司農寺,請如雍議,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盡錢充籴本,次以坊場、免役餘錢,坊場留半,免役錢留二分。
從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見積司農錢,可選官經制,運至陝西塞要郡,封樁籴本。
」(逐)[遂]命司農寺主簿李元輔往,仍令立耗折分數以聞。
九月二十九日,司農寺上《元豐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監、場務買名錢,依舊入司農寺。
上《元豐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數句,與本條及下條重,今删。
。
同日,诏:「鬻官監、場務買名錢,依舊入司農寺。
」時三司言:「人 戶買撲官監及非折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并合入三司帳。
」而司農寺以謂:「官(鹽)[監]、場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
兼歲入百萬缗,于市易務封樁,若失此錢,恐不能繼。
」争辨久之,乃從司農寺之請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應發坊場錢百萬缗,令司農寺分定逐路年額,立限于内藏庫寄納。
」 三年二月一日,編《司農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兩浙路減罷耆、戶長、壯丁、坊正,并撥還支酬衙前、度牒等錢百二十餘萬缗,其變市金帛,輸司農寺封樁。
」從都丞吳雍請也。
二十三日,诏:「司農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場等事,有幹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 六月五日,诏:「司農寺移邊遠鎮、城、寨常平錢輸本州島者,聽民除步乘錢,着為法。
」 七月二十八日,權發遣司農都丞吳雍言:「乞置局,會天下役書,删除煩複,支酬庸直,比較輕重,拟成式樣,下逐路講求報應,再加删定。
」從之。
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壯雇直等支酬衙前錢物,計置聚之京師,或移轉沿邊,變易金谷。
」诏提舉司限一季,具數以聞。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權發遣司農都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兩路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錢二十八萬四千九百餘缗,會定歲用有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缗。
諸路役書多此類。
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諸路依仿報應。
」從之,令吳雍與司農寺主判詳定。
舊法以八十五為陌,請并(細)[紐]計省錢,便于出入。
舊額二百二十二萬斤,約計錢三十七萬貫,今額一百八十萬斤,計錢三十六萬貫。
三年一閏,十五萬斤計三萬貫,又減小麥萬餘石及人工,并不虧元額錢數。
況免賒曲酒戶納少官錢借賃契書酒戶:原作「戶酒」;借:原作「任」,據同書職官二六之三四改。
,及公私費用,不過每斤添至十文。
今用曲無餘,官物無積。
況國初曲價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興國六年始減五十。
』并具到酒戶情願事件。
(令)[今]本所看詳直孺所請,後更立合行條例以聞。
」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權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貴主轄得雜般舟船,催驅卸納綱梢梢:原作「柱」,據同書職官二六之二九改。
,不敢(注)[住]滞。
」從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農寺言:「乞将諸處賣到戶絕田土錢,從本司移助諸路常平籴。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員,令本寺舉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言:「戶房今欲立定應三炭場逐界監官文資使臣各一員,今後并委審官東院、三班院選差親民資序人充。
如無親民資序人,許于第二任監當人内選差。
使臣每月添支錢十千,當直剩員,交(侯)[候]本界納足日,(今)[令]提點倉場所探減一員,隻留守支。
并三年理為一任,五年以上理為兩任。
其減罷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與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
不及二年,并與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務甚簡,隻差文臣一員勾當。
唯東排岸司歲管糧綱、般上供斛鬥四百萬石,及雜般綱運,比之兩司,最為煩要。
自來舉差文武官各一員,沿河勾當諸般公事,尚輪一員出入。
近兼委斷押糧綱軍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則日有推鞫禁系,須藉曉文法之人。
乞今後京東排岸司所差武臣奏舉文臣一員同共勾當。
」從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農寺增置丞、主簿四員,仍自今輪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農寺所總事衆,間遣屬官出(視)使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勾當公事官,以葉康直、江衍、時孝孫、袁默為之。
七年,司農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違法意,及法措置未盡。
欲牓谕官私,使人陳述使: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官司違法,從寺按察。
」 二月,勾當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舉申,竊恐稽延,難以集事。
乞許于将作監權指名抽差工匠,并請撥材料。
」诏将作監差人應副,餘依所請。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農寺罷賒粜粳米,令三司盡數轉輸河北路常平司,以備赈濟。
五月十五日,诏:「司農寺主簿、勾當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無得差出。
仍減四員,令本寺具各存減員數以聞。
」 九月一日,诏:「應已興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
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書相度,指揮所差官取索,因便體訪。
如有不當,即按驗以聞。
」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後在京倉場所管任滿,并成考,合該批書印紙曆子,隻委提點倉場所一面勘會,依條式批書。
」 三月,诏:「在京倉庫立界滿,如勾當及二十個月,與理為一任。
若不及,印與新界□副别立界勾當。
」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舉□□□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場,自來受納石塘河綱□□□遣抽稅,系提點倉場所管轄。
石塘河綱運□□廢罷,年計炭數納稅,又從本司管認抽稅客炭,與商稅事體一般,合隸本司。
别無幹系提點倉場所事節,欲乞撥隸本司管轄,監官仍令奏舉。
」從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廣濟河催遣辇運張士澄申,準朝旨,令依舊行運。
乞複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員 管勾。
」從之,仍令本司奏舉。
二十九日,诏:「諸在京府界倉庫所供月季年帳,并于合滿後,依限申省。
月季帳二十五日,半年帳四十日,年帳五十日。
如違限編敕倉庫申州法此句疑有脫誤。
。
」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農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選官重行看詳修定。
」诏隻就本寺選屬官一員編修,令熊本提舉。
八月九日,诏中書門下:「訪聞司農寺見出賣天下祠廟,辱國黩神,此為甚者。
可速遍指揮,更不施行。
其司農寺官吏下開封府問狀,仍令自今司農寺市易司應改更條法、創請事件,可并進呈,取進(旨)[止],不得一面拟進行下。
」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農寺置丞四員,内丞一員通管三局,餘三員并增主簿三員分管三局。
其勾當公事官并罷。
」 二十六日,诏:「自來逐年糧綱起運,每五日一次,具卸納到汴河糧斛數目申奏,至住運日住奏,自今廢罷之。
」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農寺丞及提舉常平倉官,并選嘗曆知縣令、考課優等人。
」 四月十六日,司農寺言:「勾當公事王覺同江南西路監司、提舉司相度,興國軍永興縣民每稅錢一出役錢一,今減二分。
」诏減五分。
元豐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諸路州軍阙雨雪,或雨雪過多,委提舉司月一申中書呈,令司農寺注籍。
」 二十二日,诏司農寺:「應常平存留一半錢谷粜籴數目,每歲終類聚,于次年春季點檢,仍開具逐路以聞。
」 二月二十五日,诏「諸城、寨、 堡、鎮常平錢谷已給十日,具數申司農寺,歲終上都數。
」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農寺蔡确言:「本寺典領新法,事務繁重,非諸寺監之比。
官屬雖以才選,而并不别理資任。
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
别除差遣者,須(侯)[候]成任,遇有員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選于主簿,比轉運判官;都丞選于諸局丞,比提點刑獄。
其資淺者,差與權發遣。
」诏候理正運判以上資序,三年為一任。
仍令中書立法。
五月二日,司農寺言:「諸路蠶麥豐熟,乞下提舉司以積欠錢谷量直折納。
」從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農寺蔡确請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條例。
從之。
二十五日,提點在京倉場所言:「在京諸倉有名額重疊者,乞改易。
其延豐、永濟、廣積、廣濟各第一倉依舊名外,欲以延豐第二為元豐倉,永濟第二為永豐倉,廣積南倉為大盈倉,廣濟倉為廣阜倉。
」從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場等錢物,諸處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農寺。
」 十一日,司農寺請:「諸秋熟處,民戶積欠常平、免役等錢谷三分以上,聽重增錢折納。
」從之。
十四日,司農寺請:「自今以存留一半錢所籴糧斛别為一項,更不與常平舊管同沽價。
」從之。
十月三日,司農寺請:「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後,諸路因行役法,實用軍人請受,比較所代役人雇食等錢,歲終具數,申寺撥還。
」從之。
九日,诏司農寺令諸路提舉司:「應常平金帛并許變易。
如變 易不行絲綿,促令依條變轉。
如市價賤,即以本州島逐色元價,以貴賤衮同紐計。
所虧不及一分,并許出賣,不得抑配。
如出賣不售,即具如何經畫,申寺相度,或兌充上供錢數。
其餘物準此。
」 十三日,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确言:「常平舊敕,多已沖改,免役等法案未編定。
今除合删修為敕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
乞以『元豐司農敕令式』為目。
」從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農寺除本寺官請受及吏人衣糧食鹽依舊三司支給,餘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頭子、蹙零等錢。
」從判寺蔡确請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樁糧斛,并兌換與河北籴便司,更不許置。
」 八月六日,權發遣司農寺都丞吳雍言:「淮浙(運)[連]歲豐稔谷賤,乞借逐路積剩免役、坊場錢,就并河州縣鎮增籴米,常與别司倉儲兌換。
如向去價稍高,兌充上供。
」下司農寺,請如雍議,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盡錢充籴本,次以坊場、免役餘錢,坊場留半,免役錢留二分。
從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見積司農錢,可選官經制,運至陝西塞要郡,封樁籴本。
」(逐)[遂]命司農寺主簿李元輔往,仍令立耗折分數以聞。
九月二十九日,司農寺上《元豐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監、場務買名錢,依舊入司農寺。
上《元豐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數句,與本條及下條重,今删。
。
同日,诏:「鬻官監、場務買名錢,依舊入司農寺。
」時三司言:「人 戶買撲官監及非折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并合入三司帳。
」而司農寺以謂:「官(鹽)[監]、場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
兼歲入百萬缗,于市易務封樁,若失此錢,恐不能繼。
」争辨久之,乃從司農寺之請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應發坊場錢百萬缗,令司農寺分定逐路年額,立限于内藏庫寄納。
」 三年二月一日,編《司農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兩浙路減罷耆、戶長、壯丁、坊正,并撥還支酬衙前、度牒等錢百二十餘萬缗,其變市金帛,輸司農寺封樁。
」從都丞吳雍請也。
二十三日,诏:「司農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場等事,有幹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 六月五日,诏:「司農寺移邊遠鎮、城、寨常平錢輸本州島者,聽民除步乘錢,着為法。
」 七月二十八日,權發遣司農都丞吳雍言:「乞置局,會天下役書,删除煩複,支酬庸直,比較輕重,拟成式樣,下逐路講求報應,再加删定。
」從之。
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壯雇直等支酬衙前錢物,計置聚之京師,或移轉沿邊,變易金谷。
」诏提舉司限一季,具數以聞。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權發遣司農都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兩路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錢二十八萬四千九百餘缗,會定歲用有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缗。
諸路役書多此類。
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諸路依仿報應。
」從之,令吳雍與司農寺主判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