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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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二十八日,诏都大提 舉淤田并官莊并隸司農寺。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遣司農寺主簿李元輔往蜀中,經制見在司農錢,變運出關,至陝西沿邊要郡樁管。

    其有起發物帛,并于鳳翔府、秦州等處樁管,令本路提舉司拘收。

    内有合行遷徙變轉,即具措置事件,及契勘折耗數目以聞。

     四月十八日,都大提點在京倉場司言:「汴河糧綱,歲運六百餘萬石,及司農寺起發淮、浙米四十餘萬石,并于沿汴倉分納,乞于萬盈、廣衍兩倉增廒屋四百間。

    」诏遣開封府推官曾孝廉按視,具圖以聞。

     同日,诏:「權發遣三司度支副使、兼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輔兼提舉江南西路、廣南東路鹽事,體量主行鹽事監司之不勝任者,置兩局于司農寺。

    」 五月十九日,诏:「成都府、梓州、利州路自今年常平積剩并坊場司農寺合起發錢,截自李元輔回日,每季委提舉司易物帛,赴陝西兩路提舉司重變轉,于邊要州郡樁管。

    」 六月十一日,判司農寺舒亶言:「司農寺前後積滞文字,不惟本寺失于催舉,兼諸路提舉司多是因循。

    其提舉官已有條,歲終分三等考校。

    乞自今以提舉司承受本寺文字,歲終以十分為率,會計結絕件數。

    」從之。

     十五日,又言:「伏見本寺除帳司外,三局總十二案,系丞四員,主簿六員。

    其逐局事有煩簡,則官屬亦當裁減。

    欲乞止置丞一員,三局各置主簿一員,餘并減罷。

    」诏從之,令本寺主判官于見任官内選留,或别舉 官。

     五年,行官制,寺監不治外事,司農寺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七月二十八日,诏進呈糧樣舊屬倉界,自今歸司農寺。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都提舉汴河堤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為浚蔡河開斷水口,妨阙茶磨。

    本司相度,通津門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于公私無害。

    欲置水磨百般,放退水入自盟河。

    」從之。

     七年三月五日,司農少卿廉正臣、董诜自言:「先提點在京倉場,首尾六年,收出剩糧三十四萬石,草二百五十九萬束。

    」诏并賜紫章服。

     十月十一日,尚書吏部言:「經制變運川陝路常平積剩錢,所增息錢二百三十二萬缗,乞推恩。

    」诏李元輔遷兩官,及史君俞、張茂先(侯)[候]改官日,各遷一官,減二年磨勘。

    劉何、虞仲荀減磨勘年有差。

     哲宗元佑二年三月六日,诏:「粳米上中下、麥料上下諸界舊隸三司舉官,其令戶部奏辟,着為令。

    」 三年二月七日,诏罷修金明池橋殿。

    以時寒,恤(二)[工]徒也。

     五月十六日,诏司農寺置長貳。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

    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俸錢,依在京分數。

    」從之。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農寺言:「請依太府寺,令官司不許抽差本寺人吏。

    雖(奏)[奉]特旨及不許執奏留,亦聽執奏不發遣。

    」從之。

     八月,複置提轄修倉所。

    至紹聖元年,三省言:「自複修倉所,所修屋宇較未置以前 不甚相遠。

    」诏罷所置官屬,事歸将作監。

     九月二十七日,戶部言:「準敕,複置水磨。

    今踏逐到京索天源河,措置修立。

    」從之,仍差右通直郎孫迥提舉。

     紹聖四年二月九日,司農寺言:「本寺事務繁多,止有丞一員,管勾不給。

    其主簿一員,專管簿書檢法外,别無分治事務。

    欲乞減罷主簿,添差丞一員,通管寺事。

    令一員兼主簿職事,一員兼本寺給納。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四月十二日,戶部言:「發運司乞,真、揚、楚、泗州排岸司今後依資次,定差準備人管押綱運。

    若稱病患,所屬官司看驗得實,即一面别差人權押。

    其病患之人,令随元合得綱分将治。

    候痊安日,即行交割管押。

    所貴今後不敢推免,杜絕弊幸。

    本部今相度,欲依所申事理施行。

    」從之。

     崇甯五年二月四日,诏:「京西都水磨務監門小使臣一員,系創置去處。

    (今)[令]本轄官司相度,将職事撥并。

    如不阙事,可以減罷者,罷其系增添到員數。

    」 大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委官于富國倉接字廒取到小麥樣共十四貼,參比六月七日拱聖第四旨揮已請出小麥色額,大段不同。

    蓋是合千人失于預行(攬伴)[攪拌],并不持平支遣,理當懲戒。

    司農寺官各特降一官。

    」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切見諸倉米麥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員。

    今止有一十三員,而二十三員率皆權攝。

    去年每倉又添差監官一員,到今一十七倉,正官止有三員,餘皆權攝官, 盡是得替待次之人,緣幹請而得,為時暫(切)[竊]祿之計,其于職事,必不盡心。

    若自今即除正官,使人人盡心竭力以本職,則事可舉而弊可去矣。

    」诏:「米麥監官令司農寺長貳疾速奏舉。

    内監倉官九處,令吏部速行差注。

    」 六年閏正月二十二日,權發遣兩浙路轉運副使應安道言:「本路浙西諸州除杭州、鎮江府已有專排岸兼管船場公事外,有常、秀、湖州、平江府,自來隻是兵官兼管。

    切緣今來奉行直達法之初,每年不下起發斛鬥三十二綱,唯藉排岸官專一管幹,津遣綱運,并整葺舟船,應副裝發禦前物色至多。

    若令兵官兼管,委是不得專一。

    欲乞逐州各專置排岸一員,兼管船場公事。

    仍從本司于文武臣内踏逐奏辟。

    」從之。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撷芳、撷景園所并罷歸龍德太一宮專治所。

    撷景東園官吏人物并罷,地歸京城。

    西園撥屬京城所,地賜鄭紳。

    瓊林、宜春苑并罷,并依元豐官制歸所屬。

    」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诏:「比年以來,京城拘收拆毀居民屋室甚衆,至今無所安居。

    應苑囿宮觀有可廢與民者,三省、樞密院速條具以聞。

    」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罷司農寺,内本寺掌行諸倉支納、諸路起到上供糧斛、諸草場交納稅草,行下所屬倉界草場,交納支遣事物撥隸倉部。

     紹興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複置司農寺丞二員。

    戶部條畫,下禮部鑄造司農寺丞印,仍乞以「某 寺丞之印」六字為文。

    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申狀,于所轄場務用貼。

    一、所轄庫務如點撿得有違慢事件,申本部施行。

    一、請給人從,依大理宗正丞則例支破。

    内親事官招置一名。

    一、逐季取索所管庫務帳曆,驅磨有無侵欺失陷文狀,保明申部。

    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貼書一名。

    行遣文字請給,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

    一、南北省倉、草料、和籴場隸司農寺。

    诏并從之。

     同日,诏:「司農寺丞每月将諸倉見在斛鬥,約度色額高下,品定合支自宰執已下至廂軍諸色人等月糧口食定樣供呈,行下糧料院。

    并應辦禁中月俸、節季粳米,及申乞支給折麥錢數。

    倉場給納、和籴場收籴,并行親詣,檢掣點檢。

    及檢察稽滞違法糧斛、草料、綱運入門按此字不見于字書,疑誤。

    ,随事報寺丞,催督排岸司日下看步拘轄卸納,撿察搜空,覆驗濕潤,估剝虧欠。

    」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司農寺卿、少各特複置一員。

     七月二十七日,诏複置司農寺倉部。

    昨并到司農寺所行支納糧斛、草料等事務,并撥到手分等,并依舊歸本寺掌行祗應。

    其餘應幹合行事件,令本寺遵依舊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書省勘會:「司農寺舊額,職級手分共一十八人,至頭名滿三年出官。

    緣即今裁減,止一十人,比舊少八人。

    若依舊額人數年限出職,顯屬僥幸。

    」诏出職年限令敕令所重别看詳,申尚書省。

    敕令所看詳:「本寺舊額依政和五年二月六日指 揮,主管官滿三年無遺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補承信郎。

    昨因複置本寺,見今人吏止有一十一人,不及原額之數。

    今來胥長雖已依舊年限出職,理留添展年限。

    今欲将司農寺人吏遷補至胥長滿五年,無遺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與補承信郎。

    候将來事務依舊,敷足吏額日,與依舊年限出職。

    」從之。

     十年十月,诏司農寺複置主簿一員。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诏:「江東西、湖南北、淮南路諸州軍今後起發米料無運至下卸處,差募文武官校副尉并未出官選人及不應差出官,依見行酬賞指揮,止各與三分内減一分。

    」先是,諸路依節次所降指揮,押人已有等第推賞。

    内除兩浙已是适中,餘路分舊立賞典稍優,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應倉庫交卸綱運折欠,并實時具名色數目,申解所屬。

    見得有侵盜貿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過誤損失,并押下元起綱處,依法施行。

    」先是,止送排岸司監系,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司農寺胥長一名,胥史二名,并依舊。

    胥佐六人減一人,貼司六人減二人,私名二人并減罷。

    以裁定百司使額也。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三日,司農寺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見管胥長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貼司四人。

    今減貼司一人,将年老胥佐焦通開落,卻令以次人依條試補。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制,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十三日,诏司農寺并省主簿 一員。

    見任人計終滿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司農寺丞、簿今後并依舊制。

     幹道三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後糧綱有欠,并從司農寺一面斷遣監納。

    如情犯深重,事須推勘,送大理寺。

    及押綱有官之人,照應祖宗條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 三月八日,司農少卿莫濟言:「行在省倉上中下界見管(撞)[樁]積支遣米一百三十餘萬石,廒屋并各盈滿,見有兩浙、江東起發綱運及收籴米斛,别無廒眼盛貯。

    竊見近降指揮,罷太醫局。

    契勘上件屋宇,緣與省倉中界相鄰,兼通河步。

    欲望撥副司農寺,安頓米斛。

    」從之。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司農寺日下差子五十人,并合用斛鬥,于今月二十三日絕早赴豐儲倉,伺候差官前去盤量。

    」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農寺言:「本寺吏額一十八名,今止一十一名,内胥長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貼司三名,乞于本寺見管貼司内升二名權胥佐,退下名阙,許差人承權。

    」從之。

     淳熙九年七月十九日,诏差右司員外郎王公衮提領豐儲倉樁管米。

    既而八月三日,公衮條具合行事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