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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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石祖元為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郊社局令張伯世言,局有郊社之名,而不主四郊之事。
按《唐六典》,兩京郊社局令各一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
然則郊社令通掌五郊之事,寔存典據。
乞自今郊社令勾當四郊壇壝之事,使得巡視提舉官正其名,郊兆完潔」。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太社局 太社局 熙甯三年五月,诏以太常禮院為審官西院,其禮院歸太常寺。
置籍田司、太社局。
附:太常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從七品;博士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籍田令一人,秩正九品;太社令一人,秩正九品。
分案有九,曰禮儀,掌讨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加封、臣僚襲封定谥、檢舉忌辰。
曰(祀)[祠]祭,掌大中小祠祀祭差行事官,并酒齊、币帛、蠟燭、禮料。
曰壇廟壇:原作「坦」,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下句同。
,掌行室壇、廟域、陵寝。
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習:原作「齊」,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
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
曰廪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
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雜,并掌本寺條制雜務。
裁減吏額「裁減」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贊引使臣四人,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八人正名: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八」:右引作「七」。
下句同。
,守阙贊者八人,私名贊者七人,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司:原作「書」,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五人局: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十五人:右引作「十二人」。
,祭器司供官十二人十二人:《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作「十人」。
,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二人,樂正三人。
太廟奉安所、太社局、牛羊司、祗候庫、諸攢宮司并隸焉。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大樂局 大樂局 大樂局令、丞至守阙樂工凡三百四十一人。
幹興元年十二月,诏大樂、鼓吹兩局樂工、祠祭院供官及通引官,自今凡系額外守阙投(各)[名]人并末得牒,逐處放免行戶色役,候額内有阙,撥填名次後,方得放免行戶及縣前色役。
仍定樂工等名額,以為久制。
時仁宗即位,未改元。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鼓吹局 鼓吹局 鼓吹局令、丞至守阙樂工凡百二十七人,祠祭院府史、郊社直官至守阙供官凡五十二人,通引官六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太醫院 太醫院 【宋會要】 太醫局,秦、漢屬少府,有令、丞。
晉以屬宗正,過江以給門下省。
北齊時統于太常。
唐太宗八局,此隸其一。
有令、丞各二人,府二人,史四人,主藥八人,藥童二十四人,醫監四人,醫正八人,藥園師二人,藥園生八人,掌固四人。
太醫令掌諸藥療之法,丞為之(二)[貳]。
其屬有四,曰醫師、針師、按摩師、禁師,皆有博士以教之。
其考試登用,如國子監之法。
凡醫正、醫工療人病疾,以其全多少而書之,以為考課。
藥園師以待種莳收采諸藥。
醫博士一人,助教一人,醫師二十人,工三百人,生四十人,典學二人。
針博士、助教各一人,針師十人,針工二十人,引生二十人。
按摩博士一人,師四人,工十六人,生十五人。
禁博士一人,師二人,工八人。
宋朝于嘉佑中損益古制,而定名額。
太宗淳化三年五月,诏以民多疾疫,令太醫局選良醫十人,給錢五十千,為市藥之宜,分遣于京城要害處,聽都人之言病者,給以湯藥。
扶疾而至者,即(珍)[診]視,仍遣内侍一人按行之。
仁宗慶曆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國子監于翰林院選能講說醫書三、五人為醫師,于武成王廟講說《素問》、《難經》等文字。
召京城習學生徒聽學。
本監奏:「以儒者講學之地,不宜令醫官講說對列。
竊見唐制,太常寺有八局,太醫隸焉,有博士以教之。
其考試登用,如國子監之法。
乞令太常寺管勾施行。
所有合借經書,即令本寺移文,于當監取索應付。
」诏付太常寺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近置太醫局,領屬本寺。
昨令權就吹局講說,今招到諸科生徒已八十餘人,其吹局三間窄隘,兼逼南郊,每日教樂,講說不便。
欲乞移就武成王廟。
」從之。
至和三年四月十七日,同知太常禮院兼寺丞王起言:「乞下諸路州軍提刑、轉運司,各令博訪有藝醫人委可保用者,約道裡遠近,與盤纏,發令赴阙,送本局,校其藝能。
或顯有學術,堪任錄用者,即優與安排,以廣醫道。
或類聚一書,上輔聖朝憂人愛物之心。
竊慮其間安于鄉闾,規避赴阙者,其所屬處亦不得蓋庇。
如無,即具結罪供報。
」從之。
《職官分紀》:宋熙甯八年熙甯:原作「慶曆」,據《職官分紀》卷一八改。
,以提舉太醫局所為額。
九年,以秀州華亭縣主簿陳應之管勾太醫局華:原作「軍」,據《職官分紀》卷一八改。
。
五月,诏中書禮局修太醫局式,候修定,即移市易務賣藥所往彼看詳。
太醫局今更不隸太常寺,别置提舉一員判局,選差知醫事者充。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舉太醫局,改差提舉太醫局單骧充管勾。
仍令修葺舊司農寺,充醫學公宇宇:原作「事」,據本書職官二二之三八改。
。
有司相度,寺屋興修浩大,乞将舊朝集院修蓋。
從之。
八月,改差前秀州華亭縣主簿、管勾太醫局陳應之知太醫丞公事知:原脫,據《職官分紀》卷一八補。
,仍今後以朝官充管勾。
選人知丞事,通不得過三員。
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發遣。
元佑《官品令》:太醫丞 從七品。
嘉佑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準诏,詳定太醫局學生人數永額。
勘會先試中學生新舊人共一百六十一人,請以百二十人為額。
數外有四十一人,又以經中試見在人數,今具額内及守阙人數以聞。
仍乞今後年十五以上,方許投名充醫生。
雖在局聽讀及一周年,須候額内本科有阙,即選試收補。
又自來考試,唯問《難經》、《素問》、《巢氏》、《聖惠方》大義十道,今詳《神農本草》于醫經中最為切用,自來多不習讀。
欲乞自今後每遇考試,于問義十道中兼問《本草》大義三兩道。
如雖通他經,于《本草》全不通者,亦不預收補。
仍令本局常切講習。
又眼、瘡腫、口齒、針、書禁五科,所習醫全少,比之大小方脈醫書,頗為僥幸。
欲乞今後對義及七通已上方為合格。
其金镞、書禁、傷折并為一科。
」并從之。
大方脈以四十人為額,有三十五人,阙七人;風科以三十人為額,有六十六人,餘三十六人補充守阙;小方脈三十人為額,有三十八人,餘八人補充守阙;産科以四人為額,有一人,缺三人;眼科以六人為額,有五人,缺一人;瘡腫科以四人為額,有八人,餘四人補充守缺;口齒、咽喉科以四人為額,有六人,餘二人補充守缺;金镞兼書禁科以一名為額,見有一名;金镞兼傷折以一名為額,有三人,餘二人補充守缺。
六年二月一日,太常寺言:「知亳州李徽之乞下外州軍選試醫學,救療軍民疾病事。
檢會太醫局,應在京習醫人欲本局聽(局)[讀]者,許于本寺投家狀,召命官使臣或翰林醫官、醫學一員保明,仍令三人已上結為一保保:原作「條」,據下文改。
,候聽讀及一年,試問經義十道,内得五道者,即本寺給牒,補充本局學生。
兼準近條,以一百二十人為額。
今看詳,欲乞諸道州府比副太醫局例,召習醫生徒,以本州島軍投納家狀,召命官或醫學博士、助教一員保明,亦三人已上結為保。
逐處選官管勾,令醫學博士教習醫書。
後及一年,委官比試經義,及五道者,本州島給貼,補充學生,與免州縣醫行祗應。
大郡以十(年)[人]為額,内小方脈三人。
小郡七人,内小方脈三人。
仍與官屋五七間,充講習學。
候本州島醫學博士、助教有缺,即選醫業精熟、累有功效者差補。
如不經官學試中者,更不得充醫學博士、助教。
如此,(隻)[足]激勸外郡習學之人稍知方學,醫療生民。
」從之。
試格令于逐科所習醫書内共問義十道,以五道已上為合格。
其試醫生大方脈:《難經》一部,《素問》一部,二十四卷。
小方脈:《難經》一部,《巢氏》六卷,《太平聖惠方》一宗,共一十二卷。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太常寺言:「太醫局申,隰州進士申及甫授試國子四門助教,兼太醫局丞;晉州醫學博士武泰、荊門軍醫助教(候)[侯]昱并授試國子四門助教,太醫局祗應。
所有申及甫系太醫局丞,欲要本局書押。
寺司體量武泰 醫術精深,欲乞兼太醫局丞,與申及甫同簽押兼講說。
其(候)[侯]昱亦乞授太醫正祗應。
」诏申及甫依所請,武泰、(候)[侯]昱差太醫局正。
七月五日,诏以國子四門助教、太醫局祗應鄭叔熊改試将作監主簿,不理選限,仍支賜錢五十千,(遺)[遣]令自便。
近臣薦其善醫,遂召入太醫局。
叔熊辭以母老,不願在局,故恩賜遣之。
以上《國朝(為)[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太醫局,熙甯九年置,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骧管勾。
後诏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
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将士疾病,輪往治之。
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
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
三學生願與者聽受,而禁邀求者。
及官制行,隸太常禮部。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已見太常寺叙篇。
神宗熙甯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置太醫丞,請給、佩魚視殿中省尚藥奉禦,叙班其下。
以處醫官之産科、小方脈者,不使為尚藥奉禦也。
五年七月,太常寺言:「太醫局以武成王廟建武學,合徙置他處。
遂相城西扁鵲廟,可就置局。
」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妃生,臣僚等不得奏乞太醫局醫生并百姓醫人等,送醫官院上簿,收姓名後試驗。
」 八年十二月,提舉(大)[太]醫局、大理寺丞單骧言:「本局系朝廷創置,所有合申請事件,乞許申中書。
」而太常寺言,乞立提舉太醫局所為額,并從之。
九年三月五日,以秀州華亭縣主簿陳應之管勾太醫局。
五月,诏中書禮房修太醫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務賣藥所往彼看詳。
太醫局更不隸太常寺,别置提舉一員,判局二員。
其判局選差知醫事者充句末原衍「從之」二字,據本書職官二二之三六删。
。
十四日,诏罷熟藥庫合藥所,其應禦前諸處取索俵散藥等,及所減人吏,并隸合賣藥所。
本所仍改入太醫局,以光祿寺丞程公孫、三班奉職朱道濟管勾合賣太醫局藥。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舉太醫局、改差提舉太醫局單骧充管勾。
仍令修葺舊司農寺,充醫學公宇。
有司相度,寺屋興修浩大,乞将舊朝集院修蓋。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知制诰熊本言:「乞改差前秀州華亭縣主簿、管勾太醫局陳應之知太醫丞公事,仍乞今後以朝官充判,京官充管勾。
選人知丞事,通不得過二員。
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發遣。
」從之。
九月,诏太醫局合治瘴藥三十種,遣使臣赍付安南行營總管司。
元豐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太醫局選醫生十人,給官局熟藥,乘驿詣曹村決河,醫治見役兵夫。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權禦史中丞李定罷判太醫局。
除放欠負,以領察事 也。
同日,起居舍人、史館修撰陳睦提舉太醫局。
五年,行官制,以太醫局隸太常禮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太醫局選醫生八人,令四廂使臣各轄二人,凡商旅與窮獨被病者,錄名醫治。
會其全失,為賞罰法,人月支合藥錢二千。
從兩浙(展)[轉]運副使許懋請也。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曰:「訪聞近日在京軍民難得醫藥,令開封府體訪。
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醫局選差醫人,就班直軍營、坊巷,分認地分診治。
本府那官提舉合藥并日支食錢,于禦前寄收封樁錢内等支破。
候患人稀少,即罷。
」 紹聖元年四月九日,诏:「訪聞在京軍民疾病者衆,令開封府關太醫局取熟藥療治。
逐廂使臣、學生并給錢有差。
」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二十一日,诏以太醫局生差醫生,分詣闾巷醫治。
徽宗崇甯三年六月二十日,講議司奏:「熙甯九年诏旨,興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疾病,歲盡比較,等第給錢。
今來除别置醫學教養上醫外,其本局并合興複。
」從之。
大觀元年二月六日,臣僚言:「伏見開封府參軍曹照雖是門蔭,止有醫治,嘗以罪改官,無因自進,遂假方伎,交結權要,為進取之謀。
行術京師,以藥笥自随,裒取遺謝,非士人之比,不可責以廉隅。
今預缙紳之列,名寔未正,士論恥之。
參軍以議法律、治獄訟為職,而照見兼太醫局丞,條禁與官不同。
(望伏)[伏望]還(诏)[照]太醫而罷其府官,庶幾巫醫蔔相之徒,亦安分守。
」诏曹照罷前件差遣,依舊太醫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太醫局狀,奉議郎、太醫局正程容(程)[陳]乞請給、序位、人從比附寺監丞體例施行。
戶部勘當,已得朝旨,依少府将作、軍器、都水監丞則例支破。
所有立班序位,欲比拟在都水監丞之下。
」從之。
八月十八日,中書省言:「太醫局令、正、丞系創置,舊法并朝廷差選士人,即非吏部員阙。
除令已降指揮,今後并朝廷差人外,丞未有指揮。
」诏太醫局丞今後朝廷差人。
三年閏四月一日,尚書省言:「檢會太醫令裴宗元乞就太醫局複置太醫學,并依大觀已行條例施行。
奉聖旨依。
外方難得醫藥,在京醫學等員數甚多,并令尚書省措置。
契勘翰林院見今醫官至祇候七百餘員,并無職事,諸路駐泊額止百餘員,令立較試之法,随所試中高下分遣。
諸路州軍有大小遠近之殊。
而醫有大、小方脈、産、眼、口齒、針、(産)[瘡]、金镞之别。
今以州郡分為八等,以醫分為八科下項:三京七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産、眼、針、瘡各一人;帥府六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産、眼各一人;上州四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産各一人;中州三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一人;下州三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一人;次遠二人,大、小方脈一人,小方脈一人;遠二人,大小方脈 各一人。
醫職醫工醫治吏軍民,任滿比較,痊安八分以上,以下項醫過人數十分為率:千人以上,或起死得生十人以上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郊社局令張伯世言,局有郊社之名,而不主四郊之事。
按《唐六典》,兩京郊社局令各一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
然則郊社令通掌五郊之事,寔存典據。
乞自今郊社令勾當四郊壇壝之事,使得巡視提舉官正其名,郊兆完潔」。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太社局 太社局 熙甯三年五月,诏以太常禮院為審官西院,其禮院歸太常寺。
置籍田司、太社局。
附:太常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從七品;博士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從八品;籍田令一人,秩正九品;太社令一人,秩正九品。
分案有九,曰禮儀,掌讨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加封、臣僚襲封定谥、檢舉忌辰。
曰(祀)[祠]祭,掌大中小祠祀祭差行事官,并酒齊、币帛、蠟燭、禮料。
曰壇廟壇:原作「坦」,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下句同。
,掌行室壇、廟域、陵寝。
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習:原作「齊」,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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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
曰廪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
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雜,并掌本寺條制雜務。
裁減吏額「裁減」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贊引使臣四人,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八人正名: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八」:右引作「七」。
下句同。
,守阙贊者八人,私名贊者七人,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司:原作「書」,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五人局: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十五人:右引作「十二人」。
,祭器司供官十二人十二人:《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作「十人」。
,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二人,樂正三人。
太廟奉安所、太社局、牛羊司、祗候庫、諸攢宮司并隸焉。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大樂局 大樂局 大樂局令、丞至守阙樂工凡三百四十一人。
幹興元年十二月,诏大樂、鼓吹兩局樂工、祠祭院供官及通引官,自今凡系額外守阙投(各)[名]人并末得牒,逐處放免行戶色役,候額内有阙,撥填名次後,方得放免行戶及縣前色役。
仍定樂工等名額,以為久制。
時仁宗即位,未改元。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鼓吹局 鼓吹局 鼓吹局令、丞至守阙樂工凡百二十七人,祠祭院府史、郊社直官至守阙供官凡五十二人,通引官六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太醫院 太醫院 【宋會要】 太醫局,秦、漢屬少府,有令、丞。
晉以屬宗正,過江以給門下省。
北齊時統于太常。
唐太宗八局,此隸其一。
有令、丞各二人,府二人,史四人,主藥八人,藥童二十四人,醫監四人,醫正八人,藥園師二人,藥園生八人,掌固四人。
太醫令掌諸藥療之法,丞為之(二)[貳]。
其屬有四,曰醫師、針師、按摩師、禁師,皆有博士以教之。
其考試登用,如國子監之法。
凡醫正、醫工療人病疾,以其全多少而書之,以為考課。
藥園師以待種莳收采諸藥。
醫博士一人,助教一人,醫師二十人,工三百人,生四十人,典學二人。
針博士、助教各一人,針師十人,針工二十人,引生二十人。
按摩博士一人,師四人,工十六人,生十五人。
禁博士一人,師二人,工八人。
宋朝于嘉佑中損益古制,而定名額。
太宗淳化三年五月,诏以民多疾疫,令太醫局選良醫十人,給錢五十千,為市藥之宜,分遣于京城要害處,聽都人之言病者,給以湯藥。
扶疾而至者,即(珍)[診]視,仍遣内侍一人按行之。
仁宗慶曆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國子監于翰林院選能講說醫書三、五人為醫師,于武成王廟講說《素問》、《難經》等文字。
召京城習學生徒聽學。
本監奏:「以儒者講學之地,不宜令醫官講說對列。
竊見唐制,太常寺有八局,太醫隸焉,有博士以教之。
其考試登用,如國子監之法。
乞令太常寺管勾施行。
所有合借經書,即令本寺移文,于當監取索應付。
」诏付太常寺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近置太醫局,領屬本寺。
昨令權就吹局講說,今招到諸科生徒已八十餘人,其吹局三間窄隘,兼逼南郊,每日教樂,講說不便。
欲乞移就武成王廟。
」從之。
至和三年四月十七日,同知太常禮院兼寺丞王起言:「乞下諸路州軍提刑、轉運司,各令博訪有藝醫人委可保用者,約道裡遠近,與盤纏,發令赴阙,送本局,校其藝能。
或顯有學術,堪任錄用者,即優與安排,以廣醫道。
或類聚一書,上輔聖朝憂人愛物之心。
竊慮其間安于鄉闾,規避赴阙者,其所屬處亦不得蓋庇。
如無,即具結罪供報。
」從之。
《職官分紀》:宋熙甯八年熙甯:原作「慶曆」,據《職官分紀》卷一八改。
,以提舉太醫局所為額。
九年,以秀州華亭縣主簿陳應之管勾太醫局華:原作「軍」,據《職官分紀》卷一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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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诏中書禮局修太醫局式,候修定,即移市易務賣藥所往彼看詳。
太醫局今更不隸太常寺,别置提舉一員判局,選差知醫事者充。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舉太醫局,改差提舉太醫局單骧充管勾。
仍令修葺舊司農寺,充醫學公宇宇:原作「事」,據本書職官二二之三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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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相度,寺屋興修浩大,乞将舊朝集院修蓋。
從之。
八月,改差前秀州華亭縣主簿、管勾太醫局陳應之知太醫丞公事知:原脫,據《職官分紀》卷一八補。
,仍今後以朝官充管勾。
選人知丞事,通不得過三員。
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發遣。
元佑《官品令》:太醫丞 從七品。
嘉佑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準诏,詳定太醫局學生人數永額。
勘會先試中學生新舊人共一百六十一人,請以百二十人為額。
數外有四十一人,又以經中試見在人數,今具額内及守阙人數以聞。
仍乞今後年十五以上,方許投名充醫生。
雖在局聽讀及一周年,須候額内本科有阙,即選試收補。
又自來考試,唯問《難經》、《素問》、《巢氏》、《聖惠方》大義十道,今詳《神農本草》于醫經中最為切用,自來多不習讀。
欲乞自今後每遇考試,于問義十道中兼問《本草》大義三兩道。
如雖通他經,于《本草》全不通者,亦不預收補。
仍令本局常切講習。
又眼、瘡腫、口齒、針、書禁五科,所習醫全少,比之大小方脈醫書,頗為僥幸。
欲乞今後對義及七通已上方為合格。
其金镞、書禁、傷折并為一科。
」并從之。
大方脈以四十人為額,有三十五人,阙七人;風科以三十人為額,有六十六人,餘三十六人補充守阙;小方脈三十人為額,有三十八人,餘八人補充守阙;産科以四人為額,有一人,缺三人;眼科以六人為額,有五人,缺一人;瘡腫科以四人為額,有八人,餘四人補充守缺;口齒、咽喉科以四人為額,有六人,餘二人補充守缺;金镞兼書禁科以一名為額,見有一名;金镞兼傷折以一名為額,有三人,餘二人補充守缺。
六年二月一日,太常寺言:「知亳州李徽之乞下外州軍選試醫學,救療軍民疾病事。
檢會太醫局,應在京習醫人欲本局聽(局)[讀]者,許于本寺投家狀,召命官使臣或翰林醫官、醫學一員保明,仍令三人已上結為一保保:原作「條」,據下文改。
,候聽讀及一年,試問經義十道,内得五道者,即本寺給牒,補充本局學生。
兼準近條,以一百二十人為額。
今看詳,欲乞諸道州府比副太醫局例,召習醫生徒,以本州島軍投納家狀,召命官或醫學博士、助教一員保明,亦三人已上結為保。
逐處選官管勾,令醫學博士教習醫書。
後及一年,委官比試經義,及五道者,本州島給貼,補充學生,與免州縣醫行祗應。
大郡以十(年)[人]為額,内小方脈三人。
小郡七人,内小方脈三人。
仍與官屋五七間,充講習學。
候本州島醫學博士、助教有缺,即選醫業精熟、累有功效者差補。
如不經官學試中者,更不得充醫學博士、助教。
如此,(隻)[足]激勸外郡習學之人稍知方學,醫療生民。
」從之。
試格令于逐科所習醫書内共問義十道,以五道已上為合格。
其試醫生大方脈:《難經》一部,《素問》一部,二十四卷。
小方脈:《難經》一部,《巢氏》六卷,《太平聖惠方》一宗,共一十二卷。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太常寺言:「太醫局申,隰州進士申及甫授試國子四門助教,兼太醫局丞;晉州醫學博士武泰、荊門軍醫助教(候)[侯]昱并授試國子四門助教,太醫局祗應。
所有申及甫系太醫局丞,欲要本局書押。
寺司體量武泰 醫術精深,欲乞兼太醫局丞,與申及甫同簽押兼講說。
其(候)[侯]昱亦乞授太醫正祗應。
」诏申及甫依所請,武泰、(候)[侯]昱差太醫局正。
七月五日,诏以國子四門助教、太醫局祗應鄭叔熊改試将作監主簿,不理選限,仍支賜錢五十千,(遺)[遣]令自便。
近臣薦其善醫,遂召入太醫局。
叔熊辭以母老,不願在局,故恩賜遣之。
以上《國朝(為)[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太醫局,熙甯九年置,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骧管勾。
後诏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
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将士疾病,輪往治之。
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
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
三學生願與者聽受,而禁邀求者。
及官制行,隸太常禮部。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已見太常寺叙篇。
神宗熙甯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置太醫丞,請給、佩魚視殿中省尚藥奉禦,叙班其下。
以處醫官之産科、小方脈者,不使為尚藥奉禦也。
五年七月,太常寺言:「太醫局以武成王廟建武學,合徙置他處。
遂相城西扁鵲廟,可就置局。
」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妃生,臣僚等不得奏乞太醫局醫生并百姓醫人等,送醫官院上簿,收姓名後試驗。
」 八年十二月,提舉(大)[太]醫局、大理寺丞單骧言:「本局系朝廷創置,所有合申請事件,乞許申中書。
」而太常寺言,乞立提舉太醫局所為額,并從之。
九年三月五日,以秀州華亭縣主簿陳應之管勾太醫局。
五月,诏中書禮房修太醫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務賣藥所往彼看詳。
太醫局更不隸太常寺,别置提舉一員,判局二員。
其判局選差知醫事者充句末原衍「從之」二字,據本書職官二二之三六删。
。
十四日,诏罷熟藥庫合藥所,其應禦前諸處取索俵散藥等,及所減人吏,并隸合賣藥所。
本所仍改入太醫局,以光祿寺丞程公孫、三班奉職朱道濟管勾合賣太醫局藥。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舉太醫局、改差提舉太醫局單骧充管勾。
仍令修葺舊司農寺,充醫學公宇。
有司相度,寺屋興修浩大,乞将舊朝集院修蓋。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知制诰熊本言:「乞改差前秀州華亭縣主簿、管勾太醫局陳應之知太醫丞公事,仍乞今後以朝官充判,京官充管勾。
選人知丞事,通不得過二員。
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發遣。
」從之。
九月,诏太醫局合治瘴藥三十種,遣使臣赍付安南行營總管司。
元豐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太醫局選醫生十人,給官局熟藥,乘驿詣曹村決河,醫治見役兵夫。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權禦史中丞李定罷判太醫局。
除放欠負,以領察事 也。
同日,起居舍人、史館修撰陳睦提舉太醫局。
五年,行官制,以太醫局隸太常禮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太醫局選醫生八人,令四廂使臣各轄二人,凡商旅與窮獨被病者,錄名醫治。
會其全失,為賞罰法,人月支合藥錢二千。
從兩浙(展)[轉]運副使許懋請也。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曰:「訪聞近日在京軍民難得醫藥,令開封府體訪。
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醫局選差醫人,就班直軍營、坊巷,分認地分診治。
本府那官提舉合藥并日支食錢,于禦前寄收封樁錢内等支破。
候患人稀少,即罷。
」 紹聖元年四月九日,诏:「訪聞在京軍民疾病者衆,令開封府關太醫局取熟藥療治。
逐廂使臣、學生并給錢有差。
」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二十一日,诏以太醫局生差醫生,分詣闾巷醫治。
徽宗崇甯三年六月二十日,講議司奏:「熙甯九年诏旨,興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疾病,歲盡比較,等第給錢。
今來除别置醫學教養上醫外,其本局并合興複。
」從之。
大觀元年二月六日,臣僚言:「伏見開封府參軍曹照雖是門蔭,止有醫治,嘗以罪改官,無因自進,遂假方伎,交結權要,為進取之謀。
行術京師,以藥笥自随,裒取遺謝,非士人之比,不可責以廉隅。
今預缙紳之列,名寔未正,士論恥之。
參軍以議法律、治獄訟為職,而照見兼太醫局丞,條禁與官不同。
(望伏)[伏望]還(诏)[照]太醫而罷其府官,庶幾巫醫蔔相之徒,亦安分守。
」诏曹照罷前件差遣,依舊太醫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太醫局狀,奉議郎、太醫局正程容(程)[陳]乞請給、序位、人從比附寺監丞體例施行。
戶部勘當,已得朝旨,依少府将作、軍器、都水監丞則例支破。
所有立班序位,欲比拟在都水監丞之下。
」從之。
八月十八日,中書省言:「太醫局令、正、丞系創置,舊法并朝廷差選士人,即非吏部員阙。
除令已降指揮,今後并朝廷差人外,丞未有指揮。
」诏太醫局丞今後朝廷差人。
三年閏四月一日,尚書省言:「檢會太醫令裴宗元乞就太醫局複置太醫學,并依大觀已行條例施行。
奉聖旨依。
外方難得醫藥,在京醫學等員數甚多,并令尚書省措置。
契勘翰林院見今醫官至祇候七百餘員,并無職事,諸路駐泊額止百餘員,令立較試之法,随所試中高下分遣。
諸路州軍有大小遠近之殊。
而醫有大、小方脈、産、眼、口齒、針、(産)[瘡]、金镞之别。
今以州郡分為八等,以醫分為八科下項:三京七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産、眼、針、瘡各一人;帥府六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産、眼各一人;上州四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産各一人;中州三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一人;下州三人,大方脈二人,小方脈一人;次遠二人,大、小方脈一人,小方脈一人;遠二人,大小方脈 各一人。
醫職醫工醫治吏軍民,任滿比較,痊安八分以上,以下項醫過人數十分為率:千人以上,或起死得生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