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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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不及八分免試,仍減三年磨勘。

    願以磨勘改換服色者聽。

    五百人以〔上〕免試,仍升注官一等;三百人以上,升注官一等,願換免試者聽。

    死失三分以上,以下項醫治過人數十分為率:千人以上,展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展二年磨勘;不滿五百人,展三年磨勘。

    一、應見在翰林院自祗候以上,許就試注官,于翰林院投狀,牒送醫學,類聚阙,貢院較試,出榜申奏,于禮部注授。

    一、諸州書醫職醫工曆不驗寔,冒妄虛僞者杖一百,吏人勒停;有情弊者加二等,吏人編管五百裡。

    乞取者以自盜論。

    」從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先帝董正治官,太醫局丞教授學生員額成憲具存。

    今醫局之外複建醫學,既違元豐舊制。

    舍選之法,本示教養,今又醫學生賜第之後,盡官州縣,不複(貴)[責]以醫術,平昔考選,遂成虛文。

    在京醫學可并罷。

    應醫學三舍生,舊系内外學籍,願入學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見醫學舍額上降一舍。

    外舍許通理醫學,校定入學。

    令禮部國子監限五日條具聞奏,官吏依(旨)[省]罷法,合當除者,别與差遣。

    文籍、田産、應幹錢物,并并歸國子監。

    」 八月二十五日,禮部翰林醫官局言:「奉诏,立醫官額。

    使、副,元豐舊額共肆員,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醫官凡十四階,額外總一百十有七人。

    直局至祗候,元豐舊額共一百四十二人,今自醫至祗候,凡八階,并不立額,見在職者總九百七十九人,冗濫莫此之甚。

    應額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員,大夫以二十員,醫至祗候以三百人,〔餘〕并為額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揮例施行。

    見帶遙郡人請給等,并應醫官入品及依官戶,并依元豐法。

    比附元豐法不該入品、依官戶者,并改正。

    醫以下,分立員額,令禮部同翰林醫官局條畫聞奏。

    今條畫到下項;一,今準指揮,醫至祗候以三百人為額。

    一,拟立下項人額,醫:元豐額四人,今以七人為額;醫痊,元豐額六人,今定以十人為額;醫愈、醫證、醫診系創立階,今并入醫候至祗候額内,通作二百八十三人為額。

    以上通醫效、醫痊八共立三百人為額。

    醫效七人,醫痊十人,大方脈兼風科一百五十三人,小方脈二十四人,針科一十四人,眼科一十六人,産科一十六人,瘡腫科一十四人,金镞科三十二人,口齒兼咽喉科共一十二人。

    」從之。

     宣和二年九月十八日,诏:「醫職初官,兩遷便至升朝,因依僥幸,遂添醫證、醫愈三階。

    然請給恩數一同朝官,顯為太優。

    自今請給并依醫候條例施行。

    」 十一月四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外州軍奏補醫職無立定人數,随場試補醫學祗候,未審合與不合依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揮,依待诏等指揮例,候銷及額,方得收 補。

    」诏外州軍奏補醫職罷。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曰:「昨日醫官已指揮令罷内宿,以為妄亂幹請之戒。

    」先是,醫官童從善乞作診禦脈祗應,翰林院具到從善系瘡腫科,不應格法,得旨更不施行。

     紹興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診禦脈判太醫局樊彥端言:「近東京差到太醫局生九人,欲乞收管在局,依祖宗舊法,專一醫治殿前馬步軍、三司諸軍班直。

    遇有緩急病患,依本局自來立定條法,差撥逐處醫治。

    」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诏:「醫官局近收試到新補醫官,及續到局人未經差遣,可令本局将先會到合破駐泊去處,不以輕重遠近,理到局次序,與差注一次。

    」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醫官局生員額并依舊制。

    内局生請給,令戶部措置,量行增添,申尚書省。

    」戶部尋取到糧料院狀,具到太醫局局生見勘在京請給則例,并依應措置,量行增添錢數。

    大方脈科、風科每月各請食錢二貫文,内有職事五人充堂長、齋長、司書、司門、齋谕,各添月俸錢一貫文。

    月内經差醫治殿前馬步、三司、禁衛、諸班直等,局生添破合藥錢三貫文,不經差人勿給。

    今欲量增添食錢二貫文,通共食錢四貫文。

    産科、瘡腫科兼傷折科、小方脈科、針科、灸科、眼科、口齒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書禁科,每月各食錢一貫二百文。

    内産科、瘡腫科、傷折科每月内經差醫治局生添破合藥錢三貫,并小方脈科、針科兼灸科、眼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書禁科,月内經差醫治局生添破合藥錢二貫文。

    今欲量行增添食錢一貫八百文,通共食錢三貫文。

    」并從之。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将來臣僚言試醫人并太醫局生附試,可令就本局專一試,務要嚴革弊幸。

    應合行事件,令條具申尚書省。

    」 三十一年,诏:「太醫局選試醫生,差大方脈科或風科共四員通行出題考校,支破公使錢一百五十貫。

    舊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貫合:原作「四」,據下文「幹道元年诏」條改。

    ,至是省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四日,太醫局狀:「依指揮,條具并省本局醫官八十八人,醫生一百一人,并欲減半。

    據本局稍稍:疑誤。

    ,除無醫官外,止有諸科局生,大方脈科一百二十人,見管三十四人;風科八十人,見管四十七人;小方脈科二十人,見管六人;眼科二十人,見管五人;瘡腫兼傷折科二十人,見管一人;産科十人,見管一人;口齒兼咽喉科一十人,見管三人;針灸科一十人,全阙;金镞兼書禁科一十人,見管一人。

    乞将大方脈科見管人為額,小方脈已下科目元額并減半。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太醫局選試醫生,并臣僚奏試醫補醫官名目,差大方脈科、風科共四員通行出題考校,支破公使錢二百五十貫。

    」按舊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貫,至是省之。

     三年三月十九日, 诏:「除十四日已降指揮立額諸醫官存留外,餘人并在局祗應直日太醫局(及生)[生及]局醫生并罷,今後更不試補。

    」先是,宰執進呈國用事,數内一項,醫官請錢甚多。

    上曰:「此輩最無用,亦可省減。

    」故有是命。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執進呈太醫局生乞附省試試補,虞允文等奏曰:「醫人入仕之路三,有試補,有蔭補,有薦補。

    今獨試補之法廢,恐庶民習醫者無進取之望,不複讀醫書。

    且局生請給,歲不過四千缗;國用司省之過矣。

    」上曰然,于是诏更不置局,依舊存留醫學科,可令逐舉附試。

     八年正月二日,诏:「太醫局更不置局,依舊存留醫學科。

    逐舉許行赴試逐舉:原作「遂學」,據上條改。

    ,權令太常寺掌行。

    其試補約束等,依已降指揮。

    」 九年,诏:「太醫局選試醫生,差大方脈科或風科共四員通行出題考校大:原作「太」,據上文改。

    ,支破公使錢一百五十貫。

    」舊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錢三百六十貫,元年指揮已省作二百五十貫二:原作「三」,據上文「幹道元年诏」條改。

    ,至是又省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五年正月七日,禮部言:「據太常寺申,醫生并〔局〕生并臣僚奏試醫人附省試别試所解發。

    所有出題考校試官,每科雖合差二員;緣就試人數不多,乞依淳熙四年指揮,通差大方脈或風科共四員,中書、門下省行下翰林醫官局,取索有出身郎及大夫以上姓名,于引試前二日點差,降敕令宣押入院。

    合用經書,下國子監、臨安府醫院關借。

    附試所公使錢系臨安府報點檢所,下所屬應副。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二年七月十九日,诏複置太醫局。

    九月三日,诏:封樁庫地一段空閑,令(展)[轉]運使修蓋,充太醫局。

     八月二十三日,禮部言:「太常寺檢照太醫局舊法下項:本局官二員,朝官充判,京官為主管,選人為丞。

    未罷局之前,止差一員,教授四員,于翰林醫官内差權。

    吏額四人,未罷局之前,系前行一人,手分一人。

    後來權令(大)[太]常寺掌行,存留一人行遣。

    局生以三百人為額,裁減作一百三十一人。

    未罷局之前,八十五人,銅印壹顆。

    乞以『紹熙太醫局記』六字為文。

    」诏:「和安大夫、診禦脈周昭判太醫局,太醫丞可于選人内選差。

    教授、翰林良醫、診禦脈能蒙,翰林醫證李九齡、高永年提舉翰林院,李宗回差主管太醫局。

    吏額依未罷局前人數,局生以一百人為額。

    」餘并依。

     三十日,诏:「入内侍省東頭供奉官、主管太醫局鄧可改作提點太醫局。

    」 十月十四日,禮部言:「太常寺看詳到太醫局申請下項:一,乞以提點太醫局為名,鑄造印記。

    今欲止令就用目今所領本職印(許)[記],不必别行鑄造。

    一,乞差人吏三人,點檢文字一名。

    今欲令提點官遇有行移文字,就用所領本職人吏兼行。

    或止用本局人吏,亦不緻阙事。

    一,乞差破赍擎案牍兵士四人,乞止令于步軍司差破兵士二人。

    一,乞将太醫局應有行移申請事節,并申提點官取旨施 行。

    一,乞将提點官月給職錢等,依太醫局主管局官則例,幫勘支破。

    不隸省、台、曹、部、寺、監等處,今乞依國朝典故,太醫局隸太常禮部。

    遇有申請合行事件及取索供報,并照應未罷局前體例施行。

    」從之。

    既而禦史台言:「近降指揮,提點太醫局申請事節,并申提點官取旨施行,與不隸省、台、曹、部、寺、監等處,取索簿籍供報。

    今若不隸三省,則将來試選醫官、補授太醫、助教等事,亦可不由朝省,徑自施行。

    獨以不隸省、台、曹、部、寺、監一事,有礙成法,誠不可行。

    」從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禮部言:「今指定到太醫局申,淳熙十六年铨試待補習學醫生,今來複置太醫局,本局參照舊法,申明朝廷,乞将上件名色改作铨試中太醫局習醫生。

    已赴紹熙元年省試。

    内有不中之人,每乞省試年分徑赴省試,更不再赴铨試。

    」從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铨試中待補習學醫生,今來已改作铨試中太醫局習學生,不限人數取放。

    蓋将盡取合格,以足所立員額之數。

    緣所差試官除假故避親外,諸科共不過十人,可以揣度,陰相計會。

    今欲候會題之時,每道令出題官多供二三十件,從監試官對衆抽摘,依格給與。

    且倍嚴懷挾、傳義、代筆之禁。

    其将來試三場,亦合以第一場定去留。

    所供墨義大義等題目,仿此施行。

    其第二、第三場,每題亦合多供三五件,抽摘出題,庶幾少革冒濫之弊。

    」從之。

     四月十二日,诏:「今已複置太醫局,從舊格法試補醫人,其淳熙十五年九月十日試補醫人指揮更不施行。

    判局以下三年為任,教授以下二年為任。

    如教授數内教導有方,可令太醫局保明,存留再任。

    餘并依未罷局前已降指揮。

    」 二十八日,禮部言:「太醫局申,提點官不應幹涉本局事務。

    照得提點太醫局系屬承受,所有每遇勘當申請并出給收使太醫助教等應幹事務,自來系朝廷批送禮部,行下太常寺,勘當行移。

    其提點太醫局即不合幹預。

    今欲從所乞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太醫局缺少什物,令取會本局數目,差人計料制造。

    」 四年九月二日,诏:「太醫局奉安神應王善濟公,每遇春秋二祭,太常寺差官行事。

    并九月九日神應王生日,令臨安府支錢二百貫文,充祠祭、齋醮使用,逐年準此。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太醫局教導生員、試選醫官,性命所系,豈宜苟簡見行試法,帶入經方數部,許就試所撿閱,因此諸生都不記念,其弊寖久。

    今後并不許攜帶經書入試。

    」以太常寺有請故也。

     九月二十九日,翰林醫候管震言:「醫官補授有四色,曰特補,曰奏薦,曰臣僚奏試,曰局生鎖試。

    自局生出官者,系經三場試中,号為廣場人,許充試官。

    其特補、奏薦、奏試,紹興初間止就醫官局答(默)[墨]義數篇而已,故不為廣場人。

    比年以來, 既将臣僚奏試之人與局生并附貢院,一(休)[體]出題,赴試三場合格,方許出官,此謂廣場可也。

    本局循習舊例,每差試官,止以局生補授為廣場人,其餘不得預差。

    殊不知向來以局生補授者,曆年既久,事故死亡,目今止有十數輩,往往可以(偏)[遍]囑,殊非公道。

    今乞将比年奏試曾與局生一例三場赴試合格出官之人,通為廣場人數,如遇有試,令醫官局盡其員數,備申朝廷點差,以絕私弊。

    」從之。

     四年二月八日,太常寺言:「慶元三年六月十九日指揮,究見滲漏登耗,合行撙節。

    數内翰林醫官、太醫局人吏、學生委是數多,若不量行裁減,顯是虛費錢物。

    今看詳,将太醫局元立局生一百人為額,今欲十分為率,減去四分,以六十人立為定額。

    」從之。

     既而本局開具:「未罷局以前局生以三百人為額。

    至紹熙二年九月内,複置局生,以一百人為額:大方脈科以三十人,風科以三十人,小方脈科以十人,産科、眼科、口齒兼咽喉科、瘡腫兼傷折科、〔針〕兼灸科、金镞兼書禁科各以五人為額。

    目今本局見管(生)[額]内局生,大方脈科二十六人,風科三十人。

    請給三分減去一分,每人三貫六百六十六文。

    風科二十三人,即無請給。

    小方脈科三人,産科二人,眼科一人,口齒兼咽喉科一人,瘡腫兼傷折科二人。

    請給三分減去一分,每人二貫文。

    已上并系額内局生之數,針兼灸科、金镞兼書禁科額内局生見阙。

    今承指揮,将太醫局元立局生一百人為額減去四分,以六十人立為定額。

    本局今欲分撥大方脈科、風科各以二十人,小方脈科以五人,産科、眼科、口齒兼咽喉科各以三人,瘡腫兼傷折科,針兼灸科,金镞兼書禁科各以二人,已上計六十人為額。

    」從之。

     嘉泰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诏:「醫生試中日,即理為給帖月日,寔及三年,方(試)[許]就省試。

    」先是,禮部奏:「太醫局局生陳天麟等狀,『伏在法,諸習醫生試中局生,理為給帖日,寔及三年,方令附省試。

    』緣本局前政官吏一時失于稽考,誤以給帖之日方拟寔曆。

    局生文帖系屬省、部奏鈔畫聞,次第行移圓備,方與給帖。

    其或經由官司滞留,或遇假故,緻受貼月日有不及三年之限,是無罪而殿舉也。

    」至是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紹熙元年正月七日,翰林院言:「醫官局申,該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覃恩。

    今措置下項:一,今來醫官該遇覃恩展官,若該赦日如是解官持服并停廢,或不得到局,及曾用上件赦恩序複官資之人,欲乞并不在今來展官之限。

    一,醫官該遇覃恩展官,如是未曾依條赴局試驗供給之人,欲乞先次出給展官公據。

    候公職參局了日改展。

    其已降指揮放行合該展官之人,如該赦日别無前頃事故,并具申所屬,改展施行。

    一,照得紹興三十二年醫官能蒙等該遇覃恩展官蒙:原作「說」,據「二月一日」條改。

    ,與不隔 磨勘。

    今來醫官所得覃恩展官,未審合與不合隔磨勘。

    」诏與不隔磨勘,餘依。

     二月一日,诏醫官能蒙、李九齡每日禦前醫藥祗應,特與免今春點試官一次。

    以上《光宗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三〔太仆寺〕車辂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