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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帻,令别遣一番,封(舂)[樁]管系。
如有制度不如法者,即便參定。
應帳設什物緣行禮及壇殿所用,令儀鸾司造撰一番,别庫封樁,常時不得雜用。
應諸司各祗應手分,每日常輪一人,祗俟緩急勾喚指揮公事。
應每遇行禮合升壇殿祗應諸司職掌等,令于習儀前五日,各具逐處差定人數、姓名,赴禮儀院。
合要公用錢,依禮院例,月給十千。
應禮儀院主押人,月特支錢三千,前後行二千。
其押到守阙人,須入仕及三周年,即依例給食直筆墨錢。
後三周年,曾經祗應大禮無過阙,即牒禦史台試書劄,補逐處正名,叙理勞考。
如功過杖已下一次,殿一年;如遇文字并多,聽于館閣楷書諸司守阙内選差抄 寫。
」 天禧元年三月,樞密使王欽若言:「禮儀院實司容典,以奉禋祀。
創置已來,皆參知政事兼判。
昨者宣讀天書之際,臣受诏權令管勾,方當大禮,不敢固辭。
今請别選官以總其事。
」诏欽若兼領之。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樞密副使張士遜等言:「禮儀院占公人二十二人,歲費錢千七百餘貫,非泛行禮支給在外,日逐行遣祗應不多。
詳定儀制,久來屬太常禮院管勾,今請停罷。
所有承受宣、行遣公案諸般文字,并付禮院。
」乃诏罷禮儀院,以知禮儀院、翰林學士晏殊,龍圖閣直學士馮元為判太常禮院,同判太常禮院官為同知院。
太常禮院,典禮所自出,大中祥符中中:原無,據《長編》卷一○○補。
,又增置禮儀院,以輔臣領其事。
至是始罷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大晟府 大晟府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
府在宣德門外天街之東,隸禮部,序列與寺監同在太常寺之次。
以大司樂、典樂為長、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其次曰主簿,曰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差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
又有侍從及内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其所轄則钤轄教坊所及教坊,吏屬則有胥長、胥史、胥佐、貼書,掌官物者則有專知、副知、庫子,工屬則有樂正、樂師、色長、上工、中工、下工、舞師雲。
徽宗崇甯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協于廷,八音克諧。
新樂宜賜名曰《大晟》,其舊(藥)[樂]勿用。
」 五年九月二十日,诏曰:「樂不作久矣。
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屬,設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
而近者省廢,并之禮官。
夫舜命夔典樂,命伯夷典禮,各分所守,其大晟府名可複 舊。
」是年二月,嘗省内外冗官,大晟府省廢恐亦在是月,至此有複舊之诏。
大觀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大晟官徒廪給繁厚,未适其中。
自今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并視(大)[太]常格。
」 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歲添置按協聲律及制撰,殊為冗濫,白身滿歲,即補迪功郎,僥幸為甚,可并罷。
在任者依省罷法。
」 八月十五日,诏罷大晟府制造所。
十八日,尚書省言:「奉诏,在所及諸路樂工,舊制上系免行,後來增破請給,必為冗濫,可并依舊制。
内在京樂工,遇朝會祠事日,特與支給食錢,仍立定人額。
本府檢會舊來祠祭共四十三次,今來年中祠祭及明堂頒朔布政通計八十一次,并非泛應奉在外教習食錢,見依本府格令外,今措置到朝會祠事日,特支食錢下項:上、中、下樂工、舞師各一百文,色長二百文,副樂正、樂師共六人,各三百文,樂正共二人,各五百文。
本府見管樂正六百三十五人,舞師一百五十人,共計七百八十五人。
今欲用見管七百八十五人立為定額,今後便不添人。
其不足人,乞依例借教坊樂人并守阙舞師。
契勘破教習食錢,每年都計支六千四百六十一貫五百八十文。
樂正年終每名共支錢四十貫文,副樂正年終每名共支錢一十貫二百文,樂師年終每名共支錢三貫九百文,運譜年終每名共支錢三貫九百文。
樂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錢十貫文,米麥各一碩,春冬衣絹 共一十疋,綿一十兩,單羅公服一領,夾羅公服共二領。
副樂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錢八貫文,米麥各一碩,春冬衣絹共七疋,綿八兩,單公服一領,夾公服共二領。
樂師四人,每名每月料錢六貫文料:原作「糧」,據上文改。
,米一碩,麥五鬥,春冬衣絹共六疋,單公服一領,夾公服共二領。
運譜并色長共四十四人,每名每月料錢五貫文,米一碩,麥五鬥,春冬衣絹共四疋,單羅公服一領,夾羅公服共二領。
上工一百六十人,每名每月料錢四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二疋。
中工一百五十八人,每名每月料錢三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共二疋。
下工并舞師共四百十九人,每名每月料錢二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共二疋。
已上都計錢五萬四千二百八貫三百二十文。
檢承崇甯五年十一月令,諸樂工教習日支食錢。
後稍精熟,免日教。
遇大禮、大朝會前一月,大祠前半月,中祠前十日,小祠前五日教習。
各前期在家習學,止赴大寺協律廳草按一日,并台官按樂一日。
」诏:「教習草按樂日分,并依未置府以前舊制。
遇依舊制合破按樂日分,并特依崇甯五年十一月條支破食錢。
」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罷大晟府并教樂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教坊 教坊 【宋會要】 國朝凡大宴、曲宴,應奉車駕遊幸,則皆引從。
及賜大臣宗室筵設,并用之。
置使一人,副使二人,都色長四人,色長三人,高班都知二人,都知四人。
第一部十一人,第二部二十四人,第三部六人,第四部五十四人,貼部九十八人。
舊使至貼部止二百四人,複增高班都知已下,皆執色。
雜劇二十四人,版二十人,歌二人,琵琶二十一人,箜篌二人,笙十一人,筝十八人,筚篥十二人,笛十二人,方響十一人,羯鼓三人,杖鼓二十九人,大鼓七人,五弦四人。
别有排樂三十九人,掌諲文字一人。
太祖開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坊使衛得仁年老乞外官,引後唐故事,希領郡。
帝謂宰相曰:「用伶人為刺史,此亂世事焉,可法耶此輩止宜于樂部中選授。
」乃以為太常寺太樂 局令。
(太常) 太平興國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兩浙所進淮海王伶人馬國安等百餘人,俾教坊肄習之,馬迎恩等四十五人,賜錢俶。
」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府傳送伶官五人,令教坊肄習之。
七年五月二日,以秦府伶官二十人肄教坊,餘縱之。
雍熙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坊使郭守忠上言求外任,帝賜以束帛,因謂宰相曰:「朕承累朝喪亂之後,所以勵精為治,祈寒暑雨,未嘗自便,蓋恐政事壅滞。
今天下安治,自謂勞苦有效矣,若以酒樂自娛,則萬務将壅,百姓何所訴哉!然守忠之情,亦可念也。
」宋琪等對曰:「陛下求理切至,未嘗遊心宴樂,俳優之徒,無所施其技,故守忠求外任以自效。
」 端拱元年八月,出教坊伶官二十六人,補諸州鎮将。
真宗鹹平六年正月八日,以教坊使郭守忠為鄭州團練副使,以其請老,遂授散秩。
景德三年九月六日,禦含元殿,閱視翌日大宴百戲,有竿木戲,婦人立身如戲槊。
帝曰:「豈婦人所宜為」遽令退去。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诏教坊優詞,令使副與掌撰文字人修定。
六年正月,诏:「教坊入内祗應,委副候提轄,不得妄有陳乞。
例進兒男,許于使副處陳狀,具所習曲調按試。
精通及好人材,即開析體例實封,于内東門以通。
覆驗不同,使副并同嚴斷。
今後祗應及十五年已上,藝事精通,即許經使副陳狀按試,責同色人連名委保聞奏。
候同入内祗應,即别具聞奏。
當議改轉, 或加服色,使副不為行遣,許于登聞鼓院投狀。
凡祗應畢,賜茶酒,謝恩便退。
非喚名宣問,不得近前。
」 天禧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賜契丹及高麗使禦筵,其樂人語詞,教坊令舍人院撰,開封府衙前令直館撰。
」以承前樂工緻語未合程序也。
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日,诏:「自來以内侍官二員兼钤轄教坊,蓋太平無事時故事。
近緣内侍官更代,失于檢察,仍帶前項兼領,實雖廢而名尚存。
所有内侍钤轄教坊名阙,可減罷,更不差置。
」 紹興十四年二月十日,钤轄鈞容直所言:「被旨,條具祖宗以來置教坊典故。
舊有钤轄教坊所官,钤轄二員,系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
吏額點檢文字前行各一名,後行三人,貼司二人,教坊手分、貼司各二人。
舊額樂人四百一十六人,使副三人,管幹教坊公事人員一十三人。
内都色長二人,兼管轄排樂色長、都部頭各二人,部頭三人,副部頭一人,長行四百人。
樂藝色目人:琵琶一十五人,雙韻子、五弦各二人,筝一十二人,箜篌三人,箫二十人,笙一十二人,觱篥八十人,笛七十人,方響一十五人,頭闆二人,拍闆參軍各一十二人,雜劇八十人,杖頭七十人,大鼓一十五人,羯鼓三人,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排樂六十人,内節級二人。
籍定應奉諸色人:左右蹴球等軍各五十四人,左右百戲軍遇燕差一百人。
隊舞小兒、隊舞女童,如集英 殿大宴,天申節尚書省齋筵,上元節宣德門露台上隊舞,并前期點集揀選合用人數入教坊。
」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诏教坊日下罷,并令逐便。
以上《中興會要》。
雲韶部 雲韶部者,黃門樂也。
開寶中,平嶺表,擇廣州内臣之聰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習樂藝,賜名曰箫韶部。
雍熙初,改曰雲韶部。
有主樂内品三十人,歌三人,雜劇二十四人,琵琶四人,笙四人,筝四人,闆四人,方響三人,觱篥八人,笛七人,杖鼓七人,羯鼓二人,大鼓二人,傀儡八人。
每上元觀燈、上巳端午觀水戲,皆命作樂于宮中。
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觀社之節,親王内中宴射,則亦用之。
奏大曲十三,一曰中呂宮《萬年歡》,二曰黃锺宮《中和樂》,三曰南呂宮《普天獻壽》。
此曲并太宗所制。
四曰正宮《梁州》,五曰林锺商《泛清波》,六曰雙調《大定樂》,七曰小石調《喜新春》,八曰越調《胡渭州》,九曰大石調《清平樂》,十曰般涉調《長壽仙》,十一曰高平調《罷金钲》,十二曰中呂調《綠腰》,十三曰仙呂調《彩雲歸》。
樂用琵琶、觱篥、笛、方響、杖鼓、羯鼓、大鼓、拍闆,雜劇用傀儡。
以上《國朝會要》。
鈞容 鈞容直者,軍樂也。
有内侍一人,或二人監領。
有押班二人,執樂二百三十二人。
舊有百三十六人,景德三年加歌二人,雜劇四十人,闆十人,琵琶七人,笙九人,筝九人,觱篥四十五人,笛三十五人,方響十一人,杖鼓三十四人,大鼓八人,羯鼓三人,喝誕十人,小樂器一人,排樂四十人,掌撰詞一人。
太平興國三年,诏籍軍中之善樂者,命曰引龍直,每巡省、遊幸、親征,則騎導車駕而奏樂。
若禦樓觀燈、賜酺,或賞花、習射、觀稼,則亦與 教坊同應奉。
賜酺,則載第一山車。
端拱二年,又選捧日、天武、拱聖軍曉暢音律者,增多其數,以中使監視,藩臣以樂工上貢者亦隸之。
淳化三年,改名鈞容直,取鈞天之義。
初用樂工同雲韶部。
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溫用之請,增龜茲部如教坊。
其奉天書及四宮觀,皆用之。
又有東西班樂,亦太平興國中選東西班習樂者。
樂器獨用銀字觱篥、小笛、小笙,每騎從車駕而奏樂或巡方,則夜奏于宮殿庭。
又諸軍皆有善樂者,每車駕親祀回,則衣绯綠衣,自青城至朱雀門,列于禦道之左右,奏樂迎奉。
其聲相屬,聞十數裡。
或軍中宴設,亦奏之。
複有掉刀、槍牌、蕃歌等,不常其數。
及置清衛軍,選習樂者,令鈞容直教之,内侍主其事。
其園苑賜會及館待契丹使,有親從親事樂及開封府衙前樂。
園苑又分用諸軍樂。
諸州皆有衙前樂營。
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謂輔臣曰:「聞殿司召募鈞容直樂工,頗屬搔擾。
除軍中舊人存留外,可更不添募。
」先是,楊存中以鈞容班舊管四百人,今止有六十九人,乞進逐收補,權以二百人為額。
雖已得指揮添募,後聞搔擾,遂降诏止之。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宰執進呈鈞容直乞推賞,上曰:「隻可與支賜,仍作第一次祗應有勞。
今後并依此體例,庶絕後來希望。
」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诏鈞容班可罷,令殿前司比拟一般班直安排。
元系諸處差到,發歸元來去處。
内老弱病患人,給據放停。
罷二百一十六人,并給據逐便。
依揀汰用例,并行勘支兩月請給。
上以《中興會要》。
《續會要》、《幹道會要》無此門。
四夷樂 太祖幹德四年七月,鎮州進伶官二十八人,善習高麗部樂,賜衣物銀帶,遣歸本道。
太宗雍熙四年,帝以北戎侵轶,惡軍中習蕃歌,以雜華樂,诏諸道禁止之。
至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定州言:「新羅沒蕃人二人,自契丹亡歸,傳送阙下。
」帝召見便殿,皆手持大螺,如五升器,稱在契丹十一年,教令學吹此者凡五十輩。
帝令吹之,重濁奮厲,大率如角。
問其曲,雲《單于》。
并賜衣服、缗錢,隸軍籍。
九月三日,西南蕃王龍漢遣使龍光進奉西南牂牁諸蠻來貢方物。
帝召其使,詢以地理風俗,因令作本國歌舞。
一人吹瓢笙如蚊蚋,良久,數十輩連袂宛轉,而以足頓地為節。
問其曲,譯者對曰《水曲》。
诏加漢等官,原賜使者遣還。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元豐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召見米脂寨所降蕃樂人四十二人,奏樂于崇政殿。
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門,及舊城門蕃敢勇三十六人,與茶酒新班殿侍。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中興會要》、《幹道會要》無此門此下編者補注三條:《會要》:教坊樂工兩廂設龜茲部,帝上馬進球,樂作。
球飛道門,立繡旗以記其籌,系鼓三聲而止。
乃駐馬廷中,臣立,下馬再拜,稱萬歲。
臣打球,止忞大鼓,諸王酌酒,于帝馬前進奉。
帝為飲酒,奏樂。
打球三籌乃罷。
餘回宴、賞花、習射、觀稼,凡所遊幸,但奏樂行酒雜劇。
《會要》:樂器有琵琶、五經、筝、箜篌、笙、箫、筚篥、笛、方響、打鼓、羯鼓、大鼓、拍闆。
按《續會要》:元豐以後郊社令、太廟令、籍田令、宮闱令、提點管句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钤轄教坊所、諸陵祠墳所并入此門。
餘見諸司庫務。
大典卷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七。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郊社局 郊社局 嘉佑元年十二月五日,置郊社局,令一員,命将作監主
如有制度不如法者,即便參定。
應帳設什物緣行禮及壇殿所用,令儀鸾司造撰一番,别庫封樁,常時不得雜用。
應諸司各祗應手分,每日常輪一人,祗俟緩急勾喚指揮公事。
應每遇行禮合升壇殿祗應諸司職掌等,令于習儀前五日,各具逐處差定人數、姓名,赴禮儀院。
合要公用錢,依禮院例,月給十千。
應禮儀院主押人,月特支錢三千,前後行二千。
其押到守阙人,須入仕及三周年,即依例給食直筆墨錢。
後三周年,曾經祗應大禮無過阙,即牒禦史台試書劄,補逐處正名,叙理勞考。
如功過杖已下一次,殿一年;如遇文字并多,聽于館閣楷書諸司守阙内選差抄 寫。
」 天禧元年三月,樞密使王欽若言:「禮儀院實司容典,以奉禋祀。
創置已來,皆參知政事兼判。
昨者宣讀天書之際,臣受诏權令管勾,方當大禮,不敢固辭。
今請别選官以總其事。
」诏欽若兼領之。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樞密副使張士遜等言:「禮儀院占公人二十二人,歲費錢千七百餘貫,非泛行禮支給在外,日逐行遣祗應不多。
詳定儀制,久來屬太常禮院管勾,今請停罷。
所有承受宣、行遣公案諸般文字,并付禮院。
」乃诏罷禮儀院,以知禮儀院、翰林學士晏殊,龍圖閣直學士馮元為判太常禮院,同判太常禮院官為同知院。
太常禮院,典禮所自出,大中祥符中中:原無,據《長編》卷一○○補。
,又增置禮儀院,以輔臣領其事。
至是始罷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大晟府 大晟府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
府在宣德門外天街之東,隸禮部,序列與寺監同在太常寺之次。
以大司樂、典樂為長、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其次曰主簿,曰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差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
又有侍從及内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其所轄則钤轄教坊所及教坊,吏屬則有胥長、胥史、胥佐、貼書,掌官物者則有專知、副知、庫子,工屬則有樂正、樂師、色長、上工、中工、下工、舞師雲。
徽宗崇甯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協于廷,八音克諧。
新樂宜賜名曰《大晟》,其舊(藥)[樂]勿用。
」 五年九月二十日,诏曰:「樂不作久矣。
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屬,設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
而近者省廢,并之禮官。
夫舜命夔典樂,命伯夷典禮,各分所守,其大晟府名可複 舊。
」是年二月,嘗省内外冗官,大晟府省廢恐亦在是月,至此有複舊之诏。
大觀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大晟官徒廪給繁厚,未适其中。
自今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并視(大)[太]常格。
」 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歲添置按協聲律及制撰,殊為冗濫,白身滿歲,即補迪功郎,僥幸為甚,可并罷。
在任者依省罷法。
」 八月十五日,诏罷大晟府制造所。
十八日,尚書省言:「奉诏,在所及諸路樂工,舊制上系免行,後來增破請給,必為冗濫,可并依舊制。
内在京樂工,遇朝會祠事日,特與支給食錢,仍立定人額。
本府檢會舊來祠祭共四十三次,今來年中祠祭及明堂頒朔布政通計八十一次,并非泛應奉在外教習食錢,見依本府格令外,今措置到朝會祠事日,特支食錢下項:上、中、下樂工、舞師各一百文,色長二百文,副樂正、樂師共六人,各三百文,樂正共二人,各五百文。
本府見管樂正六百三十五人,舞師一百五十人,共計七百八十五人。
今欲用見管七百八十五人立為定額,今後便不添人。
其不足人,乞依例借教坊樂人并守阙舞師。
契勘破教習食錢,每年都計支六千四百六十一貫五百八十文。
樂正年終每名共支錢四十貫文,副樂正年終每名共支錢一十貫二百文,樂師年終每名共支錢三貫九百文,運譜年終每名共支錢三貫九百文。
樂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錢十貫文,米麥各一碩,春冬衣絹 共一十疋,綿一十兩,單羅公服一領,夾羅公服共二領。
副樂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錢八貫文,米麥各一碩,春冬衣絹共七疋,綿八兩,單公服一領,夾公服共二領。
樂師四人,每名每月料錢六貫文料:原作「糧」,據上文改。
,米一碩,麥五鬥,春冬衣絹共六疋,單公服一領,夾公服共二領。
運譜并色長共四十四人,每名每月料錢五貫文,米一碩,麥五鬥,春冬衣絹共四疋,單羅公服一領,夾羅公服共二領。
上工一百六十人,每名每月料錢四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二疋。
中工一百五十八人,每名每月料錢三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共二疋。
下工并舞師共四百十九人,每名每月料錢二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共二疋。
已上都計錢五萬四千二百八貫三百二十文。
檢承崇甯五年十一月令,諸樂工教習日支食錢。
後稍精熟,免日教。
遇大禮、大朝會前一月,大祠前半月,中祠前十日,小祠前五日教習。
各前期在家習學,止赴大寺協律廳草按一日,并台官按樂一日。
」诏:「教習草按樂日分,并依未置府以前舊制。
遇依舊制合破按樂日分,并特依崇甯五年十一月條支破食錢。
」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罷大晟府并教樂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教坊 教坊 【宋會要】 國朝凡大宴、曲宴,應奉車駕遊幸,則皆引從。
及賜大臣宗室筵設,并用之。
置使一人,副使二人,都色長四人,色長三人,高班都知二人,都知四人。
第一部十一人,第二部二十四人,第三部六人,第四部五十四人,貼部九十八人。
舊使至貼部止二百四人,複增高班都知已下,皆執色。
雜劇二十四人,版二十人,歌二人,琵琶二十一人,箜篌二人,笙十一人,筝十八人,筚篥十二人,笛十二人,方響十一人,羯鼓三人,杖鼓二十九人,大鼓七人,五弦四人。
别有排樂三十九人,掌諲文字一人。
太祖開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坊使衛得仁年老乞外官,引後唐故事,希領郡。
帝謂宰相曰:「用伶人為刺史,此亂世事焉,可法耶此輩止宜于樂部中選授。
」乃以為太常寺太樂 局令。
(太常) 太平興國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兩浙所進淮海王伶人馬國安等百餘人,俾教坊肄習之,馬迎恩等四十五人,賜錢俶。
」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府傳送伶官五人,令教坊肄習之。
七年五月二日,以秦府伶官二十人肄教坊,餘縱之。
雍熙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坊使郭守忠上言求外任,帝賜以束帛,因謂宰相曰:「朕承累朝喪亂之後,所以勵精為治,祈寒暑雨,未嘗自便,蓋恐政事壅滞。
今天下安治,自謂勞苦有效矣,若以酒樂自娛,則萬務将壅,百姓何所訴哉!然守忠之情,亦可念也。
」宋琪等對曰:「陛下求理切至,未嘗遊心宴樂,俳優之徒,無所施其技,故守忠求外任以自效。
」 端拱元年八月,出教坊伶官二十六人,補諸州鎮将。
真宗鹹平六年正月八日,以教坊使郭守忠為鄭州團練副使,以其請老,遂授散秩。
景德三年九月六日,禦含元殿,閱視翌日大宴百戲,有竿木戲,婦人立身如戲槊。
帝曰:「豈婦人所宜為」遽令退去。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诏教坊優詞,令使副與掌撰文字人修定。
六年正月,诏:「教坊入内祗應,委副候提轄,不得妄有陳乞。
例進兒男,許于使副處陳狀,具所習曲調按試。
精通及好人材,即開析體例實封,于内東門以通。
覆驗不同,使副并同嚴斷。
今後祗應及十五年已上,藝事精通,即許經使副陳狀按試,責同色人連名委保聞奏。
候同入内祗應,即别具聞奏。
當議改轉, 或加服色,使副不為行遣,許于登聞鼓院投狀。
凡祗應畢,賜茶酒,謝恩便退。
非喚名宣問,不得近前。
」 天禧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賜契丹及高麗使禦筵,其樂人語詞,教坊令舍人院撰,開封府衙前令直館撰。
」以承前樂工緻語未合程序也。
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日,诏:「自來以内侍官二員兼钤轄教坊,蓋太平無事時故事。
近緣内侍官更代,失于檢察,仍帶前項兼領,實雖廢而名尚存。
所有内侍钤轄教坊名阙,可減罷,更不差置。
」 紹興十四年二月十日,钤轄鈞容直所言:「被旨,條具祖宗以來置教坊典故。
舊有钤轄教坊所官,钤轄二員,系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
吏額點檢文字前行各一名,後行三人,貼司二人,教坊手分、貼司各二人。
舊額樂人四百一十六人,使副三人,管幹教坊公事人員一十三人。
内都色長二人,兼管轄排樂色長、都部頭各二人,部頭三人,副部頭一人,長行四百人。
樂藝色目人:琵琶一十五人,雙韻子、五弦各二人,筝一十二人,箜篌三人,箫二十人,笙一十二人,觱篥八十人,笛七十人,方響一十五人,頭闆二人,拍闆參軍各一十二人,雜劇八十人,杖頭七十人,大鼓一十五人,羯鼓三人,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排樂六十人,内節級二人。
籍定應奉諸色人:左右蹴球等軍各五十四人,左右百戲軍遇燕差一百人。
隊舞小兒、隊舞女童,如集英 殿大宴,天申節尚書省齋筵,上元節宣德門露台上隊舞,并前期點集揀選合用人數入教坊。
」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诏教坊日下罷,并令逐便。
以上《中興會要》。
雲韶部 雲韶部者,黃門樂也。
開寶中,平嶺表,擇廣州内臣之聰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習樂藝,賜名曰箫韶部。
雍熙初,改曰雲韶部。
有主樂内品三十人,歌三人,雜劇二十四人,琵琶四人,笙四人,筝四人,闆四人,方響三人,觱篥八人,笛七人,杖鼓七人,羯鼓二人,大鼓二人,傀儡八人。
每上元觀燈、上巳端午觀水戲,皆命作樂于宮中。
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觀社之節,親王内中宴射,則亦用之。
奏大曲十三,一曰中呂宮《萬年歡》,二曰黃锺宮《中和樂》,三曰南呂宮《普天獻壽》。
此曲并太宗所制。
四曰正宮《梁州》,五曰林锺商《泛清波》,六曰雙調《大定樂》,七曰小石調《喜新春》,八曰越調《胡渭州》,九曰大石調《清平樂》,十曰般涉調《長壽仙》,十一曰高平調《罷金钲》,十二曰中呂調《綠腰》,十三曰仙呂調《彩雲歸》。
樂用琵琶、觱篥、笛、方響、杖鼓、羯鼓、大鼓、拍闆,雜劇用傀儡。
以上《國朝會要》。
鈞容 鈞容直者,軍樂也。
有内侍一人,或二人監領。
有押班二人,執樂二百三十二人。
舊有百三十六人,景德三年加歌二人,雜劇四十人,闆十人,琵琶七人,笙九人,筝九人,觱篥四十五人,笛三十五人,方響十一人,杖鼓三十四人,大鼓八人,羯鼓三人,喝誕十人,小樂器一人,排樂四十人,掌撰詞一人。
太平興國三年,诏籍軍中之善樂者,命曰引龍直,每巡省、遊幸、親征,則騎導車駕而奏樂。
若禦樓觀燈、賜酺,或賞花、習射、觀稼,則亦與 教坊同應奉。
賜酺,則載第一山車。
端拱二年,又選捧日、天武、拱聖軍曉暢音律者,增多其數,以中使監視,藩臣以樂工上貢者亦隸之。
淳化三年,改名鈞容直,取鈞天之義。
初用樂工同雲韶部。
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溫用之請,增龜茲部如教坊。
其奉天書及四宮觀,皆用之。
又有東西班樂,亦太平興國中選東西班習樂者。
樂器獨用銀字觱篥、小笛、小笙,每騎從車駕而奏樂或巡方,則夜奏于宮殿庭。
又諸軍皆有善樂者,每車駕親祀回,則衣绯綠衣,自青城至朱雀門,列于禦道之左右,奏樂迎奉。
其聲相屬,聞十數裡。
或軍中宴設,亦奏之。
複有掉刀、槍牌、蕃歌等,不常其數。
及置清衛軍,選習樂者,令鈞容直教之,内侍主其事。
其園苑賜會及館待契丹使,有親從親事樂及開封府衙前樂。
園苑又分用諸軍樂。
諸州皆有衙前樂營。
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謂輔臣曰:「聞殿司召募鈞容直樂工,頗屬搔擾。
除軍中舊人存留外,可更不添募。
」先是,楊存中以鈞容班舊管四百人,今止有六十九人,乞進逐收補,權以二百人為額。
雖已得指揮添募,後聞搔擾,遂降诏止之。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宰執進呈鈞容直乞推賞,上曰:「隻可與支賜,仍作第一次祗應有勞。
今後并依此體例,庶絕後來希望。
」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诏鈞容班可罷,令殿前司比拟一般班直安排。
元系諸處差到,發歸元來去處。
内老弱病患人,給據放停。
罷二百一十六人,并給據逐便。
依揀汰用例,并行勘支兩月請給。
上以《中興會要》。
《續會要》、《幹道會要》無此門。
四夷樂 太祖幹德四年七月,鎮州進伶官二十八人,善習高麗部樂,賜衣物銀帶,遣歸本道。
太宗雍熙四年,帝以北戎侵轶,惡軍中習蕃歌,以雜華樂,诏諸道禁止之。
至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定州言:「新羅沒蕃人二人,自契丹亡歸,傳送阙下。
」帝召見便殿,皆手持大螺,如五升器,稱在契丹十一年,教令學吹此者凡五十輩。
帝令吹之,重濁奮厲,大率如角。
問其曲,雲《單于》。
并賜衣服、缗錢,隸軍籍。
九月三日,西南蕃王龍漢遣使龍光進奉西南牂牁諸蠻來貢方物。
帝召其使,詢以地理風俗,因令作本國歌舞。
一人吹瓢笙如蚊蚋,良久,數十輩連袂宛轉,而以足頓地為節。
問其曲,譯者對曰《水曲》。
诏加漢等官,原賜使者遣還。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元豐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召見米脂寨所降蕃樂人四十二人,奏樂于崇政殿。
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門,及舊城門蕃敢勇三十六人,與茶酒新班殿侍。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中興會要》、《幹道會要》無此門此下編者補注三條:《會要》:教坊樂工兩廂設龜茲部,帝上馬進球,樂作。
球飛道門,立繡旗以記其籌,系鼓三聲而止。
乃駐馬廷中,臣立,下馬再拜,稱萬歲。
臣打球,止忞大鼓,諸王酌酒,于帝馬前進奉。
帝為飲酒,奏樂。
打球三籌乃罷。
餘回宴、賞花、習射、觀稼,凡所遊幸,但奏樂行酒雜劇。
《會要》:樂器有琵琶、五經、筝、箜篌、笙、箫、筚篥、笛、方響、打鼓、羯鼓、大鼓、拍闆。
按《續會要》:元豐以後郊社令、太廟令、籍田令、宮闱令、提點管句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钤轄教坊所、諸陵祠墳所并入此門。
餘見諸司庫務。
大典卷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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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郊社局 郊社局 嘉佑元年十二月五日,置郊社局,令一員,命将作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