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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帻,令别遣一番,封(舂)[樁]管系。

    如有制度不如法者,即便參定。

    應帳設什物緣行禮及壇殿所用,令儀鸾司造撰一番,别庫封樁,常時不得雜用。

    應諸司各祗應手分,每日常輪一人,祗俟緩急勾喚指揮公事。

    應每遇行禮合升壇殿祗應諸司職掌等,令于習儀前五日,各具逐處差定人數、姓名,赴禮儀院。

    合要公用錢,依禮院例,月給十千。

    應禮儀院主押人,月特支錢三千,前後行二千。

    其押到守阙人,須入仕及三周年,即依例給食直筆墨錢。

    後三周年,曾經祗應大禮無過阙,即牒禦史台試書劄,補逐處正名,叙理勞考。

    如功過杖已下一次,殿一年;如遇文字并多,聽于館閣楷書諸司守阙内選差抄 寫。

    」 天禧元年三月,樞密使王欽若言:「禮儀院實司容典,以奉禋祀。

    創置已來,皆參知政事兼判。

    昨者宣讀天書之際,臣受诏權令管勾,方當大禮,不敢固辭。

    今請别選官以總其事。

    」诏欽若兼領之。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樞密副使張士遜等言:「禮儀院占公人二十二人,歲費錢千七百餘貫,非泛行禮支給在外,日逐行遣祗應不多。

    詳定儀制,久來屬太常禮院管勾,今請停罷。

    所有承受宣、行遣公案諸般文字,并付禮院。

    」乃诏罷禮儀院,以知禮儀院、翰林學士晏殊,龍圖閣直學士馮元為判太常禮院,同判太常禮院官為同知院。

    太常禮院,典禮所自出,大中祥符中中:原無,據《長編》卷一○○補。

    ,又增置禮儀院,以輔臣領其事。

    至是始罷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大晟府 大晟府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

    府在宣德門外天街之東,隸禮部,序列與寺監同在太常寺之次。

    以大司樂、典樂為長、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其次曰主簿,曰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差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

    又有侍從及内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其所轄則钤轄教坊所及教坊,吏屬則有胥長、胥史、胥佐、貼書,掌官物者則有專知、副知、庫子,工屬則有樂正、樂師、色長、上工、中工、下工、舞師雲。

     徽宗崇甯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協于廷,八音克諧。

    新樂宜賜名曰《大晟》,其舊(藥)[樂]勿用。

    」 五年九月二十日,诏曰:「樂不作久矣。

    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屬,設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

    而近者省廢,并之禮官。

    夫舜命夔典樂,命伯夷典禮,各分所守,其大晟府名可複 舊。

    」是年二月,嘗省内外冗官,大晟府省廢恐亦在是月,至此有複舊之诏。

     大觀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大晟官徒廪給繁厚,未适其中。

    自今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并視(大)[太]常格。

    」 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歲添置按協聲律及制撰,殊為冗濫,白身滿歲,即補迪功郎,僥幸為甚,可并罷。

    在任者依省罷法。

    」 八月十五日,诏罷大晟府制造所。

     十八日,尚書省言:「奉诏,在所及諸路樂工,舊制上系免行,後來增破請給,必為冗濫,可并依舊制。

    内在京樂工,遇朝會祠事日,特與支給食錢,仍立定人額。

    本府檢會舊來祠祭共四十三次,今來年中祠祭及明堂頒朔布政通計八十一次,并非泛應奉在外教習食錢,見依本府格令外,今措置到朝會祠事日,特支食錢下項:上、中、下樂工、舞師各一百文,色長二百文,副樂正、樂師共六人,各三百文,樂正共二人,各五百文。

    本府見管樂正六百三十五人,舞師一百五十人,共計七百八十五人。

    今欲用見管七百八十五人立為定額,今後便不添人。

    其不足人,乞依例借教坊樂人并守阙舞師。

    契勘破教習食錢,每年都計支六千四百六十一貫五百八十文。

    樂正年終每名共支錢四十貫文,副樂正年終每名共支錢一十貫二百文,樂師年終每名共支錢三貫九百文,運譜年終每名共支錢三貫九百文。

    樂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錢十貫文,米麥各一碩,春冬衣絹 共一十疋,綿一十兩,單羅公服一領,夾羅公服共二領。

    副樂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錢八貫文,米麥各一碩,春冬衣絹共七疋,綿八兩,單公服一領,夾公服共二領。

    樂師四人,每名每月料錢六貫文料:原作「糧」,據上文改。

    ,米一碩,麥五鬥,春冬衣絹共六疋,單公服一領,夾公服共二領。

    運譜并色長共四十四人,每名每月料錢五貫文,米一碩,麥五鬥,春冬衣絹共四疋,單羅公服一領,夾羅公服共二領。

    上工一百六十人,每名每月料錢四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二疋。

    中工一百五十八人,每名每月料錢三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共二疋。

    下工并舞師共四百十九人,每名每月料錢二貫文,米一碩,春冬衣絹共二疋。

    已上都計錢五萬四千二百八貫三百二十文。

    檢承崇甯五年十一月令,諸樂工教習日支食錢。

    後稍精熟,免日教。

    遇大禮、大朝會前一月,大祠前半月,中祠前十日,小祠前五日教習。

    各前期在家習學,止赴大寺協律廳草按一日,并台官按樂一日。

    」诏:「教習草按樂日分,并依未置府以前舊制。

    遇依舊制合破按樂日分,并特依崇甯五年十一月條支破食錢。

    」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罷大晟府并教樂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教坊 教坊 【宋會要】 國朝凡大宴、曲宴,應奉車駕遊幸,則皆引從。

    及賜大臣宗室筵設,并用之。

    置使一人,副使二人,都色長四人,色長三人,高班都知二人,都知四人。

    第一部十一人,第二部二十四人,第三部六人,第四部五十四人,貼部九十八人。

    舊使至貼部止二百四人,複增高班都知已下,皆執色。

    雜劇二十四人,版二十人,歌二人,琵琶二十一人,箜篌二人,笙十一人,筝十八人,筚篥十二人,笛十二人,方響十一人,羯鼓三人,杖鼓二十九人,大鼓七人,五弦四人。

    别有排樂三十九人,掌諲文字一人。

     太祖開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坊使衛得仁年老乞外官,引後唐故事,希領郡。

    帝謂宰相曰:「用伶人為刺史,此亂世事焉,可法耶此輩止宜于樂部中選授。

    」乃以為太常寺太樂 局令。

    (太常) 太平興國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兩浙所進淮海王伶人馬國安等百餘人,俾教坊肄習之,馬迎恩等四十五人,賜錢俶。

    」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府傳送伶官五人,令教坊肄習之。

     七年五月二日,以秦府伶官二十人肄教坊,餘縱之。

     雍熙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坊使郭守忠上言求外任,帝賜以束帛,因謂宰相曰:「朕承累朝喪亂之後,所以勵精為治,祈寒暑雨,未嘗自便,蓋恐政事壅滞。

    今天下安治,自謂勞苦有效矣,若以酒樂自娛,則萬務将壅,百姓何所訴哉!然守忠之情,亦可念也。

    」宋琪等對曰:「陛下求理切至,未嘗遊心宴樂,俳優之徒,無所施其技,故守忠求外任以自效。

    」 端拱元年八月,出教坊伶官二十六人,補諸州鎮将。

     真宗鹹平六年正月八日,以教坊使郭守忠為鄭州團練副使,以其請老,遂授散秩。

     景德三年九月六日,禦含元殿,閱視翌日大宴百戲,有竿木戲,婦人立身如戲槊。

    帝曰:「豈婦人所宜為」遽令退去。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诏教坊優詞,令使副與掌撰文字人修定。

     六年正月,诏:「教坊入内祗應,委副候提轄,不得妄有陳乞。

    例進兒男,許于使副處陳狀,具所習曲調按試。

    精通及好人材,即開析體例實封,于内東門以通。

    覆驗不同,使副并同嚴斷。

    今後祗應及十五年已上,藝事精通,即許經使副陳狀按試,責同色人連名委保聞奏。

    候同入内祗應,即别具聞奏。

    當議改轉, 或加服色,使副不為行遣,許于登聞鼓院投狀。

    凡祗應畢,賜茶酒,謝恩便退。

    非喚名宣問,不得近前。

    」 天禧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賜契丹及高麗使禦筵,其樂人語詞,教坊令舍人院撰,開封府衙前令直館撰。

    」以承前樂工緻語未合程序也。

    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日,诏:「自來以内侍官二員兼钤轄教坊,蓋太平無事時故事。

    近緣内侍官更代,失于檢察,仍帶前項兼領,實雖廢而名尚存。

    所有内侍钤轄教坊名阙,可減罷,更不差置。

    」 紹興十四年二月十日,钤轄鈞容直所言:「被旨,條具祖宗以來置教坊典故。

    舊有钤轄教坊所官,钤轄二員,系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

    吏額點檢文字前行各一名,後行三人,貼司二人,教坊手分、貼司各二人。

    舊額樂人四百一十六人,使副三人,管幹教坊公事人員一十三人。

    内都色長二人,兼管轄排樂色長、都部頭各二人,部頭三人,副部頭一人,長行四百人。

    樂藝色目人:琵琶一十五人,雙韻子、五弦各二人,筝一十二人,箜篌三人,箫二十人,笙一十二人,觱篥八十人,笛七十人,方響一十五人,頭闆二人,拍闆參軍各一十二人,雜劇八十人,杖頭七十人,大鼓一十五人,羯鼓三人,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排樂六十人,内節級二人。

    籍定應奉諸色人:左右蹴球等軍各五十四人,左右百戲軍遇燕差一百人。

    隊舞小兒、隊舞女童,如集英 殿大宴,天申節尚書省齋筵,上元節宣德門露台上隊舞,并前期點集揀選合用人數入教坊。

    」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诏教坊日下罷,并令逐便。

    以上《中興會要》。

     雲韶部 雲韶部者,黃門樂也。

    開寶中,平嶺表,擇廣州内臣之聰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習樂藝,賜名曰箫韶部。

    雍熙初,改曰雲韶部。

    有主樂内品三十人,歌三人,雜劇二十四人,琵琶四人,笙四人,筝四人,闆四人,方響三人,觱篥八人,笛七人,杖鼓七人,羯鼓二人,大鼓二人,傀儡八人。

    每上元觀燈、上巳端午觀水戲,皆命作樂于宮中。

    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觀社之節,親王内中宴射,則亦用之。

    奏大曲十三,一曰中呂宮《萬年歡》,二曰黃锺宮《中和樂》,三曰南呂宮《普天獻壽》。

    此曲并太宗所制。

    四曰正宮《梁州》,五曰林锺商《泛清波》,六曰雙調《大定樂》,七曰小石調《喜新春》,八曰越調《胡渭州》,九曰大石調《清平樂》,十曰般涉調《長壽仙》,十一曰高平調《罷金钲》,十二曰中呂調《綠腰》,十三曰仙呂調《彩雲歸》。

    樂用琵琶、觱篥、笛、方響、杖鼓、羯鼓、大鼓、拍闆,雜劇用傀儡。

    以上《國朝會要》。

     鈞容 鈞容直者,軍樂也。

    有内侍一人,或二人監領。

    有押班二人,執樂二百三十二人。

    舊有百三十六人,景德三年加歌二人,雜劇四十人,闆十人,琵琶七人,笙九人,筝九人,觱篥四十五人,笛三十五人,方響十一人,杖鼓三十四人,大鼓八人,羯鼓三人,喝誕十人,小樂器一人,排樂四十人,掌撰詞一人。

    太平興國三年,诏籍軍中之善樂者,命曰引龍直,每巡省、遊幸、親征,則騎導車駕而奏樂。

    若禦樓觀燈、賜酺,或賞花、習射、觀稼,則亦與 教坊同應奉。

    賜酺,則載第一山車。

    端拱二年,又選捧日、天武、拱聖軍曉暢音律者,增多其數,以中使監視,藩臣以樂工上貢者亦隸之。

    淳化三年,改名鈞容直,取鈞天之義。

    初用樂工同雲韶部。

    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溫用之請,增龜茲部如教坊。

    其奉天書及四宮觀,皆用之。

    又有東西班樂,亦太平興國中選東西班習樂者。

    樂器獨用銀字觱篥、小笛、小笙,每騎從車駕而奏樂或巡方,則夜奏于宮殿庭。

    又諸軍皆有善樂者,每車駕親祀回,則衣绯綠衣,自青城至朱雀門,列于禦道之左右,奏樂迎奉。

    其聲相屬,聞十數裡。

    或軍中宴設,亦奏之。

    複有掉刀、槍牌、蕃歌等,不常其數。

    及置清衛軍,選習樂者,令鈞容直教之,内侍主其事。

    其園苑賜會及館待契丹使,有親從親事樂及開封府衙前樂。

    園苑又分用諸軍樂。

    諸州皆有衙前樂營。

    以上《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謂輔臣曰:「聞殿司召募鈞容直樂工,頗屬搔擾。

    除軍中舊人存留外,可更不添募。

    」先是,楊存中以鈞容班舊管四百人,今止有六十九人,乞進逐收補,權以二百人為額。

    雖已得指揮添募,後聞搔擾,遂降诏止之。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宰執進呈鈞容直乞推賞,上曰:「隻可與支賜,仍作第一次祗應有勞。

    今後并依此體例,庶絕後來希望。

    」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诏鈞容班可罷,令殿前司比拟一般班直安排。

    元系諸處差到,發歸元來去處。

    内老弱病患人,給據放停。

     罷二百一十六人,并給據逐便。

    依揀汰用例,并行勘支兩月請給。

    上以《中興會要》。

    《續會要》、《幹道會要》無此門。

     四夷樂 太祖幹德四年七月,鎮州進伶官二十八人,善習高麗部樂,賜衣物銀帶,遣歸本道。

     太宗雍熙四年,帝以北戎侵轶,惡軍中習蕃歌,以雜華樂,诏諸道禁止之。

     至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定州言:「新羅沒蕃人二人,自契丹亡歸,傳送阙下。

    」帝召見便殿,皆手持大螺,如五升器,稱在契丹十一年,教令學吹此者凡五十輩。

    帝令吹之,重濁奮厲,大率如角。

    問其曲,雲《單于》。

    并賜衣服、缗錢,隸軍籍。

     九月三日,西南蕃王龍漢遣使龍光進奉西南牂牁諸蠻來貢方物。

    帝召其使,詢以地理風俗,因令作本國歌舞。

    一人吹瓢笙如蚊蚋,良久,數十輩連袂宛轉,而以足頓地為節。

    問其曲,譯者對曰《水曲》。

    诏加漢等官,原賜使者遣還。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元豐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召見米脂寨所降蕃樂人四十二人,奏樂于崇政殿。

    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門,及舊城門蕃敢勇三十六人,與茶酒新班殿侍。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中興會要》、《幹道會要》無此門此下編者補注三條:《會要》:教坊樂工兩廂設龜茲部,帝上馬進球,樂作。

    球飛道門,立繡旗以記其籌,系鼓三聲而止。

    乃駐馬廷中,臣立,下馬再拜,稱萬歲。

    臣打球,止忞大鼓,諸王酌酒,于帝馬前進奉。

    帝為飲酒,奏樂。

    打球三籌乃罷。

    餘回宴、賞花、習射、觀稼,凡所遊幸,但奏樂行酒雜劇。

     《會要》:樂器有琵琶、五經、筝、箜篌、笙、箫、筚篥、笛、方響、打鼓、羯鼓、大鼓、拍闆。

     按《續會要》:元豐以後郊社令、太廟令、籍田令、宮闱令、提點管句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钤轄教坊所、諸陵祠墳所并入此門。

    餘見諸司庫務。

    大典卷一萬九千三百六十七。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郊社局 郊社局 嘉佑元年十二月五日,置郊社局,令一員,命将作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