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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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華宮、壽康宮并禦前及使人到阙并崇奉去處,應幹排辦事務最為繁劇,所管支遣官物浩瀚,其專副名阙系踏逐他處之人到司,并皆生疏,深恐誤事。

    今竊見本司押司官王汝翼谙練排辦事務,乞 候專知官邵良輔界滿日,更不踏逐填阙,止令王汝翼先次兼權。

    卻候押司官年滿日,出職補受名目了日,正行差填名阙,兼點檢文字祗應。

    所有立界,謂給酬賞等,并依今來專副見行條法施行,庶得應奉排辦支遣各無稽誤。

    」诏從之。

     三年六月二十日,儀鸾司言:「本司舊管人匠并撥到尚舍局人匠共以七百人為額,緣節次承降指揮裁減,至今權以二百七十人為額,即目見管二百一十五人。

    于内見有皇城司、禦辇院等處差取到司充填額内工匠,并本司工匠見宣借到壽康宮并禦前合子庫、榮觀堂、南廊庫等處共六十二人,實占祗應,并不趁赴本司工役外,止有一百五十三人,充日逐應奉朝殿供掇坐杌,張打禦傘涼笠,及入冬供設禦爐炭火、四孟朝獻,及聖節并正旦使人到(關)[阙]絞縛山樓、釘設祗應、郊祀大禮排辦事務,比之遞年,工役倍增,委是人力不勝,至期難以辦集。

    今來工匠,于二百七十人額内,見阙五十五人。

    若行招刺敷額,必至生疏,卒難教習,有誤役使,兼又升降支破例物。

    欲乞将前項見阙人數依紹興十三年所降指揮體例,止于兩浙轉運司限半月下本路諸州軍,保明選差谙練絞縛、訂設、結造、彩帛,手高少壯,有行止、家累,無過犯軍兵五十五人,發遣赴司,并依見今職名收管。

    仍分擘請給文曆前來,比照本司合請名色,從一多給施行。

    如有一切條禁,特依今來指 揮發遣赴司(工)[供]役,不許占留,庶得排辦不緻阙誤。

    」诏特于兩浙轉運司依數選差,限半月發遣,不許執奏。

     嘉定五年八月六日,儀鸾司言:「本司拘押官物使臣、專知官、副知名阙,并是外處人差到司供職,不谙事務。

    乞自今後遇有名阙,止就差本司見在專副今來界滿轉授使臣之人充填。

    如在該職未該轉授使臣,且令先次兼權,候授告了日,正行填阙。

    内有專副界滿遇阙,未該轉補使臣人,更與存留,接續一次,候補授使臣了日,差充拘押官物使臣。

    所有以後退下專副名阙,卻差本司押司官兼權,亦候年滿補授名目,正行差填。

    或值專副兩名前後界滿,以次差前行相兼掌管,候正差充專副。

    遇有拘押官物使臣阙,亦乞先次兼權,候補授使臣了日,正行差充。

    拘押官物使臣滿日離司,其兼權職事,亦不添破請給。

    如日後外人欲來承填上件名阙,許令本司執奏不行。

    逐項名阙,正行差填了日,所有理任、請給、酬賞等,并依本司見行條法施行。

    」诏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金吾街仗司 金吾街仗司 【宋會要】 金吾街仗司有左右金吾引駕仗,掌殿内宿衛、車駕巡幸勘箭喝探之事,及送諸道旌節度使迎受此句疑誤。

    。

    又有左右街司,掌街、警場清道、請納契、巡徼衢肆、糾視違犯。

    判街仗司官各一人,并以将軍以上充。

    其屬有左右仗孔目、勾押、引駕官、都押衙、勾畫、都知、節級、四色官、知箭門仗官、探頭等,又有兵士,左右仗各五十三人。

    左右街司有孔目、表奏官,兵士各百二十人。

     太宗淳化五年八月,左神武大将軍、權判左右金吾街仗魏丕以新募街司從人千餘人引對崇政殿,太宗親選得五百七十人。

    其中取身品優者二人為等,分四營,營設五都,都有員僚、節級,一如禁兵之制。

    軍頭四,黥面,給例物。

    命六宅使田守信權知右街事。

    帝以京師浩穰,街司巡警先用禁軍非舊制,特命左右街各置千人,優以廪給,使傳呼備盜。

    至是始分營部,仍令魏丕更召募,以充入其數焉。

    至道元年八月,以西京作坊副使閻承翰、内殿崇班劉承蘊為左右金吾都監,勾當本街事。

    帝以京邑浩穰,奸豪所萃,複新(慕)[募]公人二千,以四營處之,資于總轄;仍以郊禋洎皇太子仗衛至繁,時趙延進、魏丕皆耆年,恐不辦集,故特命之。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七月,右金吾街仗言:「請以順天門官宅充本司公廨。

    」從之。

     七年六月,左右金吾引駕仗言:「文德殿堂自來衙日 祭飨,今緣禁止燃火。

    」诏令依舊祭飨。

     仁宗天聖六年六月,诏充右金吾街仗司孔目、勾押、表奏官自補正名,并三周年後與勒留燃燃:疑誤。

    。

     嘉佑二年二月十五日,禦史台言:「勾當左右金吾街仗、六軍儀仗司宋郁多請病假,每起居橫行,旋請官充攝,多有失儀。

    」诏:「今後于未有差遣諸司使副、承制、崇班内,差諸司使攝大将軍,副使、承制、崇班攝将軍,共不得過二十人。

    每月大将軍支食錢七千,将軍五千。

    差六軍兵士四人當直,候有差遣,别差人充攝。

    」 高宗紹興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左右金吾街仗司共通立二百人為額,衮同差使。

    如遇額管不足,許令招刺補填。

    」先是,幹辦左右金吾街仗司、武略大夫趙等言,「乞左右金吾街仗司元額各八百人,權各裁定作一百五十人為額。

    内有管額不足人數,許從逐司招刺補填。

    」兵部尋取到左右金吾街仗司狀:「逐司人兵元額:左右街司各五百五十人,左右仗司二百五十人,應副内宿唱和更籌并差赴宰執、侍從官等處當直從使,除累年逃亡及昨緣渡江不到人外,即目左街司有七十三人,仗司有三十人,右街司有四十八人,仗司有二十九人。

    比之元額十分内,左街仗司共有一分,右街仗司共不及一分。

    兼即目應副窠差去處,合用三百八十五人。

    見今所管人兵,逐(同)[司]共止有一百八十人。

    今相度,欲乞将左右街司元額各五百五十人權各裁減作一 百人,左右仗司元額各二百五十人,權各裁減作五十人為額。

    」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十八日,诏金吾街仗左右兩司各以一百五十人為額。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左右街仗兩司人兵各以一百七十五人為額。

     淳熙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左金吾街仗司見阙人數,令招刺補填祗應。

    以本司言:「奉紹興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指揮奉:原誤在上句「以」字下,據文意移。

    ,權以一百七十五人為額,見今阙四十五人,乞行招填。

    」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诏金吾街仗司減人兵九十八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紹熙三年七月八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申,準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揮,裁減左街仗司以一百三十一人、右街仗司以一百二十一人為額。

    緣節次有逃亡事故,見阙二十四人。

    逐司所管人兵并系差充應奉内宿唱和更籌及宰執、侍從、台谏、給舍等官下當直,合行招刺補填。

    」從之。

     慶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昨在京日,各以八百人為額,從紹興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指揮,權各以一百七十五人為額。

    準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揮,敕令所将逐司見管人兵立為定額,左司以一百三十一人為額,右司以一百二十一人為額。

    目今左司見阙九人,右司見阙一十人,兩司共實阙一十九人,乞行招刺。

    以招刺到日為始,依例支破口食錢米。

     其招軍例物〔依〕自來體例,更不支降。

    」〔诏〕招填一十九人。

     六年,阙二十九人,複請招刺,亦許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太常寺 太常寺 【宋會要】 太常寺掌社稷及武成王廟、諸壇齋宮習樂之事。

    判寺官一人或二人,以諸司三品以上充。

    又有太祝、奉禮郎、掌奉祭祀郊社令、掌坐齋郎、協律郎。

    領大樂局、鼓吹等院。

     【宋會要】 太常寺皆以禁林之長主判,皆以兩制(統)[充]。

    而禮院自有判院、同判院禮院:原作「花院」,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

    祥符中,符瑞繁缛,别建禮儀院,輔臣主判,而知制诰為知院。

    天禧末,罷知院。

    天聖中,省禮儀院,而寺與禮院事舊不相兼相:原作「用」,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

    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禮儀事。

    元豐正名,始專其職焉。

    職略。

    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寝之事。

    元佑,诏太常寺置長貳,餘寺監長貳并互置。

    中興,并省寺監,獨存太常。

    又命太常兼(中)[宗]正。

    紹興複。

    隆興元年,诏光祿寺并歸(大)[太]常寺兼領,丞二員罷,掌社稷及武成王廟、諸壇齋宮習樂之事。

    元佑元年,呂純禮為少卿,禦史論門蔭得官不可任奉常,于是外補。

    中興建炎三年,诏太常少卿一員兼(中)宗〔正〕少卿。

    皇佑中,诏特差近上知禮官一員兼丞事,禦史李泌之請也。

    職略。

    建炎三年省丞,紹興三年複置三年:原作「二年」,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齋郎 齋郎 【宋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诏:「尚書禮部所補太廟郊社齋郎,自今每歲以十五人為額。

    其蔭補人并須年貌合格,試念書精熟。

    如經覆試引驗,不合元,其本司官并當貶降。

    」 幹德五年九月,虞部郎中趙元拱、國子監丞高延緒坐試齋郎念經不實,覆試差互,元拱責授倉部員外郎,延緒國子監主簿。

     雍熙二年,诏:「尚書禮部自今補到齋郎,皆旋(其)[具]姓名,關報宗正寺。

    」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诏:「郊社齋郎經三次行事,方得投狀注拟。

    如欲随父兄出外,并須奏聽朝旨。

    」十二月,诏:「新補齋郎候禮部給牒,即赴太常寺公參。

    」事具太常寺。

     七年八月,權判宗正寺趙世長言:「自今齋郎、室長每年預太廟五大享無遺阙者,特放一選;如一年内全不到行事者,殿一選;隻一兩次行事者,勒守本出身選。

    仍遇郊禋,不在減放之限。

    」從之。

     天禧元年九月,诏太廟齋郎令铨司依大中祥符六年七月條貫郊社齋郎指揮施行。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齋郎乞改補充室長、掌坐者,令(部)[禮]部于奏狀内具投狀月日。

    如内有丁憂者即除服制外,據投狀月日已前,将兩頭零月日合為一周年,通計實理年限,申奏改補。

    并铨曹磨勘時,内有丁憂者,亦依此例,通将服制前後零月日如及一周年,與作一選施行。

    」 幹興元年五月,仁宗 已即位,未改元。

    吏部铨言:「準格,郊社齋郎補奏後五年,轉掌坐;改補後五年,附奏,年滿下,複一選集。

    欲望自今年滿不曾改補者,此類選并依諸色違礙選人體例施行。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閏五月,诏:「自今後所補室長、齋郎,并依例赴宗正寺公參。

    」 九月,尚書禮部言:「太廟齋郎乞改補,多違《長定格》年限,當部即從選人施行。

    看詳多不知格文立年限改補。

    欲望每年終錄格文下都進奏院,牒諸路轉運司,令告示:有随父兄在官,或鄉寄居住者,如補授後及《長定格》内年限,并仰赴當部投狀改補。

    如年及格,遇恩放選,赴南曹投狀,更不在改補之限。

    若未欲參選,亦須依格改補,庶免時有殿選。

    其在京居止者,即禮部告示。

    」從之。

     八年九月,尚書禮部言:「臣僚奏薦骨肉補齋郎者,近年多有增添年幾,以就合格。

    欲望自今并于奏狀内明言所奏人詣實年幾,其進納斛人亦于元陳狀内聲說。

    」從之。

     慶曆四年四月,诏:「緻仕官之子孫授試銜齋郎,年及格者,與免選,除近便官。

    」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室長、齋郎年及二十已上,即令公參行事。

    以上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挽郎 挽郎 【宋會要】 幹興元年八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翰林學士承旨利瓦伊、學士晏殊等言:「至道中,太宗皇帝山陵時,宋白、梁周翰各奏侄男補充永熙陵挽郎。

    臣維有外甥之子王竦,臣殊有堂弟之孫詢,欲各補充永定陵挽郎。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正月,流内铨言:「據永定陵挽郎王竦稱,蒙恩補授,赴山陵行事,别無遺阙,系是放選。

    乞比齋郎例注官。

    铨司檢詳《長定格》,齋郎、挽郎并是一類出身人,欲令王竦依齋郎例,許于南曹投狀。

    」從之。

    《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禮儀院 禮儀院 【宋會要】 唐制有知禮儀院、禮儀使之目,自建中後,惟郊祀權置禮儀使,事畢即停。

    國初,止以禮院掌其事。

    雍熙初封禅,别命學士常參官七人同詳定儀注,事畢即罷。

    大中(詳)[祥]符元年東封,又命學士待制五人與判禮院利瓦伊、孫爽、姜嶼詳定儀注,事畢,遂不廢局。

    汾陰聖祖降奉祀并然。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八月,诏以起居院詳定所為禮儀院,命兵部侍郎趙安仁、翰林學士陳彭年同知院。

    初置詳定所,即命彭年領其事,以彭年修《起居注》,故命就起居院為官局。

    《長編》注:詳定所自元年四月置,至六年八月庚午改名禮儀 院,徙起居院于三館。

    七年二月,以參知政事丁謂判禮儀院,而陳彭年知院如故。

    先是,趙安仁與彭年同知院,至是安仁罷領事,止命謂與彭年領之。

    自是多以參知政事一員判院,以學士、丞郎諸三品以上一員知院,揭榜刻印,移文他局,悉以銀台司為準。

    若中書、樞密院判院,則移文諸司,自宣徽院、禦史台以下,皆用劄子。

    其後别置院于右掖門外。

    凡行禮皆用儀仗法物。

    有不合典禮者,悉裁定制度。

    内外書奏中書禮房所主者,悉付之。

    擇三司、京百司胥史以充其令史,又令禮部禮直官分番祗應,諸司輪番赴院祗應。

    急速公事,皆填印紙劄子,實時行遣。

    時朝廷奉祠祭尤謹,凡作一事件,纖微委曲,多所規創。

    六月,诏:「禮儀院應行遣儀式:于宣徽院行頭子,禦史(頭)[台]行牒處,禮儀院并劄送。

    如不是中書、密院大臣判,即并行公牒,庫務依舊行劄子。

    于三司行帖處,并劄付。

    于行牒處,亦牒。

    系祗應禮儀儀仗祠祭司分,亦劄送。

    于諸路轉運司,并兩京、諸州府,或行牒,或行劄子。

    應幹議請事,于中書、樞密院,即申狀。

    如傳聖旨或常程小事,即依合門例寫劄子,用印送所屬房分。

    應幹詳定儀注仗衛祀祭公事,合寫到進呈者,如屬中書,即具劄子次第商量,附中書進呈。

    如系抽差執儀兵士鞍馬,屬密院,亦依此附進。

    應每遇行禮逼促,即逐急施行。

    令告報逐處,依合門劄子例,用印發遣。

    如行下文字後,逐處報應未備者,批送逐處,重行供析。

    及諸處有所申禀,亦實時翻錄。

    行遣不及者,批與指揮。

    應自東封後,凡行大禮,系太常禮院及詳定所逐時文字,今來禮儀院并索,一處編錄收掌,準備檢閱。

    其諸司禮儀條制事件,亦合分明編錄。

    應幹禮儀儀仗祠祭及緣行禮事,委逐處看詳見今祗應儀式,如有未便事件,從本司擘劃起請,申禮儀院參議改更。

    應儀仗禮服緣行禮所用放逐處,各取一事件看驗。

    如有故闇不任整飾者,送三司,令本案判官管勾修整。

    内未合典禮事件,即别定制度。

    應遇皇帝升壇行禮,其升壇殿諸司祗應人衣服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