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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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尉寺
【宋會要】
衛尉寺令無所掌,以朝官一員判寺事。
《兩朝國史志》:衛尉寺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庫、武器并歸内庫及軍器庫以它官及内寺典領,守宮歸儀鸾司,本寺無所掌。
府史二人。
元豐改制,事具《職官志》。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一日,诏:「衛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禮押當祗應,并撥審官東院。
」 《神宗正史職官志》:衛尉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
掌甲械儀物之事。
凡内外作坊輸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選納以歸七庫安置,曝涼有法。
若進禦頒給,則按籍而出之。
供帳什物,率視(比)[此]驗察焉。
大禮則設帷宮、帳次,陳鹵簿;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而祭祀朝會,則及其羽儀、節钺、金,必具以時。
閱視有敝,則修于少府、軍器監。
歲終上計帳于兵部。
分案四,設吏十,總局十有三。
儲甲械則歸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五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衣甲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
」掌弓帳則歸儀鸾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貯什物則歸軍器什物庫、宣德門什物庫、《哲宗正史職官志》:「軍器什物庫、宣德門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領之。
」大禮闆木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不載大禮闆木庫。
選(幕)[募]吏卒以給用,則歸左右金吾街仗司、六軍儀仗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稱左右金吾街仗司、左右金吾仗司,掌 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仗:原作「伏」,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
凡儀物以時修饬饬:原作「飾」,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治平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未:原無,據《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紀》一補。
。
正月八日,诏都大提點軍器庫所:「今年所支諸處添差巡檢下衣甲器械等,内除衣甲更不支給外,其餘械器據合支分數,依例支給。
」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诏減罷都大提舉内軍器庫文臣一員。
二十六日,诏入内副都知張若水提點内弓箭、軍器等庫。
是月,樞密院言:「監内弓槍庫承制楊安道、入内供奉官李孝基等,近以不職降黜。
令提舉内軍器庫所别舉官。
」诏:「今後令樞密院差内供奉官,仍委入内内侍省選定。
」續诏樞密院于前班内臣中選差一員。
十月九日,诏:「儀鸾司多不整齊,令提舉司舉文臣一員,同共勾當,卻替使臣具員。
」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都大提點内弓箭庫揀到系修衣甲槍刀器械等,重行編排。
内多少名件制造精巧,可以添修使用;若幹名件怯弱,不堪添修,合行變轉,各立庫眼排垛,件析以聞。
十一月十七日,駕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點檢儀鸾司見在陳設,理合具申請事件。
欲乞下内東門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後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狀請〔領〕,務在須門司官吏印押關牒,本司方得分付。
限五日内具公文給還,抽取關牒,毀抹入案,勾銷文簿。
其經久占使什物去處,每至故舊,仍仰分明送還,正行取借新鮮什物充使。
仍委 本司别置門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關牒與門司文簿一處照會交割。
本司每月具門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還陳設什物,件析以聞,降付門司照會給還。
」诏從之,仍令儀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還名件以聞。
仲容等磨勘到兩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監官等第責罰。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言:「儀鸾司阙條氈三千,乞下河東制造。
」上批:「前日提舉司言,物料庫牛羊司所畜氈毛,舊以給宗室嫁娶,昨一例折支錢,今已委積數萬斤,皆同糞壤。
三司不以見在物料為之,而遠勤民力于河東。
可令據見在并自今所收白羊毛造。
其褥骨之類,即許用黑毛代之。
」 四年十二月一日,诏衛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禮押當祗應,并撥屬審官東院。
六年正月一日,中書言:「欲以市易務上下界商稅院、翰林圖畫院、雜買務雜買場、諸宮觀真儀法從、南郊太廟家事府司檢校等庫、都亭懷遠驿、三糧料院、内軍器五庫隸都大提舉諸司庫務。
」上批「市易務」至「上批」一段原脫,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二補。
:「内軍器五庫官物貯積多在宮禁,及收内降物,兼自有提舉官點檢,可不隸提舉諸司庫務諸:原作「語」,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二改。
。
」 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緣程到阙,應館驿頓宿位次,令儀鸾帳設司不得以諸處地圖供應。
」 七月十三日,诏置内弓箭南庫,儲禦前所修制軍器,仍别差官提舉。
八年五月十二日,都大提舉内弓箭軍器等庫所張茂則言:「轄下四庫軍器不堪。
緣逐庫監專隻以二年為界,方欲整齊,各又交替。
乞今後軍器四庫監官以三年為界,任滿日如出納整齊,排垛物色與帳籍差 互「差」上疑脫「無」字。
,并專副界滿,并許當所保明,等第酬獎。
」從之。
元豐五年九月十七日,诏:「内弓箭、南内外兩庫軍器什物止供禦寶帳及本庫帳,毋以帳供兵部、衛尉寺。
」 哲宗紹聖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儀鸾司武臣令三省選差。
元符二年五月十六日,兵、刑部乞立儀鸾司系公人盜本司官物若知情藏買及為隐寄典買者編配告賞法。
應官司差借儀鸾司人物者,權同監臨。
事畢,令人赍還。
從之。
徽宗崇甯二年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尚舍局,掌供禦幄帟、張設之事。
詳見殿中省殿中省:原作「殿省中」,據同書職官二一之六乙。
。
政和五年十月九日,诏:「儀鸾司兵匠即今阙人役使,可将原系本司工匠緣事降配及投換之人,令兵部刷,并行拘收赴司,依舊職名收管。
仍自到司日,權免對曆,先次勘給逐等請給。
」 七年六月八日,诏:「金吾街仗司依格差大使臣系武翼大夫以上街:原作「衛」,據同書職官二二之一三改。
,不許差小使臣。
已差者罷。
」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衛尉寺并歸兵部。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儀鸾司〕 〔儀鸾司〕 【宋會要】 儀鸾司在拱宸門外嘉平坊,掌奉乘輿親祠郊廟、朝會巡幸、宴(響)[飨]及内庭供帳之事。
大中祥符九年,分儀司庫為三,一曰金銀器皿、帟幕什物之第一第二等者,二曰香燭、帟幕什物之第三第四等者,三曰氈油床椅鐵器雜物。
勾當官五員,以京朝官諸司副使及内侍充。
兵校及匠二百九十一人,官小一百一十四人。
真宗鹹平四年八月,诏:「諸州所上閏年圖,自今每兩閏一造。
每三次納儀鸾司,即一次納職方,換職方舊圖,卻付儀鸾司。
其諸路轉運司即十年一造。
」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诏儀鸾司:「今後應系諸處排當取索什物合供應者,須具數上簿,方得供應。
用訖,勾收入庫,鑿簿收掌。
」 七月,臣僚言:「儀鸾司遺火之時,屋舍連屬,毀拆不逮。
複内庭庫務至甚擁隘,如儀鸾司簾幕、榻之類,不須逼近宮殿。
乞速命使臣相度以聞。
」從之。
八年正月,三司言:「不堪什物萬五百七十八,欲差使臣一員,專副二人,于左右掖門西廊下置庫立界,受納揀選。
内有止是顔色故暗及有破損,堪任縫補者,即蹙并收管。
遇葬并閑慢處排當,所須什物及修造處要遮圍青布等使用,并令儀鸾司于揀什物庫請借供使。
」從之。
十一月,诏:「儀鸾司庫屋移出拱宸門外,自今本司人員、工匠、官小并雜役兵士等,每遇崇德、長春、天安、會慶、崇政殿等及延福宮、後 苑并内中非時宴會,或遇駕出,将擎随駕物色,入内祗應,并許就便入拱宸門供應。
仍令本司供數,與本門人員點檢出入。
若中書、樞密、宣徽、學士院、秘閣、三館筵設供應,及左藏、内藏、皇城司、軍器庫、舊酒坊等處或非時祗應,并于東華門左右掖門出入。
其本司監官逐日出入,内侍使臣等即依舊例,于拱宸門出入。
諸司使、副使等于朝門出入。
」 九年二月,三司言:「儀鸾司管錦繡銀泥青素帳設什物,名件浩瀚,供應不少,自來隻一司置庫收管,色額庫分交雜,不得整齊。
今欲委本司判官與提舉庫務朝臣使臣同計會監官,将帳管什物相度,分擘各庫收掌。
」事下鹽鐵判官嚴國祥,與提舉庫務、儀鸾司相度,分作三庫,别立專副、曹司、庫子。
其監官、工匠依前通同管勾,排當去處,同共祗應。
從之。
凡金銀器物,及第一第二等帳設什物、房卧物、地衣、舞筵作一庫;契丹三番什物及第三第四等什物、蠟燭、衙香、乳香作一庫。
所有三番使到(關)[阙]什物,非時不得别用。
鐵器、木植家事、木椅、丁索、氈帳、亭殿竹木胎骨頭手窠木、營房屋庫油涼笠作一庫。
初,林特議分作四庫,監官監稱分庫,而監主通管之稍便。
真宗令丁謂谕特更議悠久行之,因言:「不如條約愛惜官物。
且如道場中,凡用錦繡供養,勾當使臣先自取用鋪設,往往踐履。
因思衛紹欽勾當時,(一)一夕聞黃門喧鬧,乃紹欽奪取錦褥,盡以紫絁者代 之。
至如魏昭裔監廚,内中小底數移換食品,昭裔告之曰:『食味不嘉,即可為笞責當局者;若食品即素定,不敢辄易也。
』當官如此,執守亦是不易。
」 天禧元年六月,三司言:「儀鸾司送到副知任信為受工匠吳斌錢,将所欠釘索子虛作入庫,其監官各有不躬親點檢之罪,亦合取勘緣由舉送官,顯是點檢彰露。
欲令本司今後每出納官物,委監官躬親于庫門點檢給納。
見支納訖,方得書字。
」诏自今令三司勘會,如是因監官點檢發覺,即與免勘。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定奪所言:「臘燭舊例并系儀鸾司掌管,自大中祥符七年三司奏,除内中取索依舊令供外,餘于三司開拆司置庫收支,就差監門檢法官勾當,及差專知官、庫子,費用不少。
又儀鸾司揀出故舊什物,亦止本司收管。
自大中祥符七年後,三司起請,專差使臣、專副、庫子、兵士于左掖門東占射行廊,為揀什物庫受納,十年止及百十事件,枉費不少。
欲乞依舊撥歸本司,附帳收管,隻今準例支遣。
」從之。
五年七月,三司言:「将來南郊,請差儀鸾司兵士五千人,望依舊例差三千二百四十七人。
」從之。
八年五月,開封府言:「昨勘儀鸾司工匠戴用盜貨官物,乃因工匠少欠官物,以請受折填納,故緻偷盜。
緣本司最處重難,工匠三百餘人,不分都分,更(牙)[互]差撥,多不整齊。
乞下本司揀選,分都分。
」事下三司與提舉司同定奪聞奏。
遂請:「将南北兩 營分四都,均人員部轄。
若供應差使,一依舊例,衮同部轄。
北營為第一第二都,南營為第三第四都。
兼勘會本司元額都虞候一人,正、副指揮使一人。
今定每營用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人,都虞候更不添填,卻添正指揮使一人。
其員僚十将已下,并據元額分管。
今後請跋官物跋:疑誤。
、筵宴供應侵盜官物工匠、官小,乞杖配遠處。
或同情盜物反告官者,并免罪,量支賞錢。
其告捉者,長行轉節級,人員節級于本職上遷轉。
其支賞錢,以犯事人家财充。
不足,以儀鸾司頭子錢充。
所盜官物估直錢五千至十千,長行轉節級,賞錢五千;人員捉獲工匠,隻賞錢五千。
所盜一千至五千,告捉者不以人員長行,隻賞錢五千。
一千以下,賞錢三千。
應窠坐久占帳設什物,自來隻憑工匠請往祗應。
今後欲具數目,牒與逐處交領。
如要回換,亦須牒赴儀鸾司。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九日,诏:「儀鸾司多不整齊,令提舉司舉文臣一員同共勾當,卻替使臣一員。
」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駕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點檢儀鸾司見在陳設,并具合申請事件。
欲乞下内東門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後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狀請領,須門司官吏印押關牒,本司方得分付。
限五日内具公文給還,抽取關牒,毀抹入案,勾銷文簿。
其經久占使什物去處,每至故舊,仍仰分明送還,正行取借新鮮什物充使。
仍委本司 别置門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
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關牒與門司文簿一處照會交割。
本司每月具門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還陳設什物,件析以聞,降付門司,照會給還。
」诏從之,仍令儀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還名件以聞。
仲容等磨勘到兩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監官等第責罰。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緣程到阙,應館驿頓宿位次,令儀鸾司帳設司不得以諸處地圖供應。
」 高宗紹興三年七月二十日,诏儀鸾司将本司慣熟手高工匠先行籍定五十人,充專一應奉禦前排辦。
如有事故之人,于以次工匠内差填。
今後諸官司于籍定工匠數内指名抽差,并不發遣,止從本司差撥前去。
雖承降到特旨,及沖改本司一切條禁,具令發遣,更不許執奏占留一切指揮,并從本司未得發遣,申取朝廷指揮。
」本司言籍舊管人匠七百人,近蒙裁減九十人為額,差撥不足,故特有是命。
二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诏:「儀鸾司幹辦官今後差武臣,其請給、理任、酬賞并依本司省記條法。
」 三十一年二月三日,诏:「儀鸾司陳設凡有破損,并申尚書省。
俟劄下運司及臨安府,方許以新易舊。
」先是,一年有至五易者,故有是命。
孝宗幹道元年三月五日,儀鸾司言:「本司所管工匠,舊額七百人,權以三百五十人為額。
今阙八十餘人,常日排辦及差赴德壽宮應奉國信 所阙人分布,乞依條填額。
」從之。
五(年)[月]二十七日,诏:「儀鸾司官使臣滿二年替,與減一年半磨勘;内侍官滿三年,減二年半磨勘。
」從吏部檢坐紹興格也。
十月四日,诏:「會慶聖節使人朝見,若二十一日值雨,拆去山樓,難以絞縛裝彩,趁次日上壽。
所有逐殿山樓并不拆去,内垂拱殿山樓照應隔門高下,随宜将山樓下廈向高絞縛,以顯籠門作樂,兩不相妨。
」 二年七月七日,儀鸾司言:「本(所)[司]所管人匠見阙三十餘人,将來大禮,竊慮阙人。
乞除崇奉所在并内中龊門供内儀鸾外,其餘應合破儀鸾司工匠去處,權住發遣,候本司招填日依舊。
」從之。
十月十七日,诏會慶節及日後使人見辭筵宴等,所設爐火并免供設。
六年七月十九日,诏:「儀鸾司所管人匠昨系三百五十人為額,令招收敷額,自後遇阙日招填。
」 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儀鸾司不般新油幕出外,因緻失火,看管等人已行斷配,其本司幹辦官林恕特降兩官。
」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儀鸾司〔減〕工匠三十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慶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儀鸾司言:「本司所管排辦應奉慈福宮、
《兩朝國史志》:衛尉寺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庫、武器并歸内庫及軍器庫以它官及内寺典領,守宮歸儀鸾司,本寺無所掌。
府史二人。
元豐改制,事具《職官志》。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一日,诏:「衛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禮押當祗應,并撥審官東院。
」 《神宗正史職官志》:衛尉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
掌甲械儀物之事。
凡内外作坊輸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選納以歸七庫安置,曝涼有法。
若進禦頒給,則按籍而出之。
供帳什物,率視(比)[此]驗察焉。
大禮則設帷宮、帳次,陳鹵簿;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而祭祀朝會,則及其羽儀、節钺、金,必具以時。
閱視有敝,則修于少府、軍器監。
歲終上計帳于兵部。
分案四,設吏十,總局十有三。
儲甲械則歸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五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内弓箭庫、南外庫、軍器衣甲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
」掌弓帳則歸儀鸾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貯什物則歸軍器什物庫、宣德門什物庫、《哲宗正史職官志》:「軍器什物庫、宣德門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領之。
」大禮闆木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不載大禮闆木庫。
選(幕)[募]吏卒以給用,則歸左右金吾街仗司、六軍儀仗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稱左右金吾街仗司、左右金吾仗司,掌 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仗:原作「伏」,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
凡儀物以時修饬饬:原作「飾」,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治平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未:原無,據《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紀》一補。
。
正月八日,诏都大提點軍器庫所:「今年所支諸處添差巡檢下衣甲器械等,内除衣甲更不支給外,其餘械器據合支分數,依例支給。
」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诏減罷都大提舉内軍器庫文臣一員。
二十六日,诏入内副都知張若水提點内弓箭、軍器等庫。
是月,樞密院言:「監内弓槍庫承制楊安道、入内供奉官李孝基等,近以不職降黜。
令提舉内軍器庫所别舉官。
」诏:「今後令樞密院差内供奉官,仍委入内内侍省選定。
」續诏樞密院于前班内臣中選差一員。
十月九日,诏:「儀鸾司多不整齊,令提舉司舉文臣一員,同共勾當,卻替使臣具員。
」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都大提點内弓箭庫揀到系修衣甲槍刀器械等,重行編排。
内多少名件制造精巧,可以添修使用;若幹名件怯弱,不堪添修,合行變轉,各立庫眼排垛,件析以聞。
十一月十七日,駕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點檢儀鸾司見在陳設,理合具申請事件。
欲乞下内東門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後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狀請〔領〕,務在須門司官吏印押關牒,本司方得分付。
限五日内具公文給還,抽取關牒,毀抹入案,勾銷文簿。
其經久占使什物去處,每至故舊,仍仰分明送還,正行取借新鮮什物充使。
仍委 本司别置門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關牒與門司文簿一處照會交割。
本司每月具門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還陳設什物,件析以聞,降付門司照會給還。
」诏從之,仍令儀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還名件以聞。
仲容等磨勘到兩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監官等第責罰。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言:「儀鸾司阙條氈三千,乞下河東制造。
」上批:「前日提舉司言,物料庫牛羊司所畜氈毛,舊以給宗室嫁娶,昨一例折支錢,今已委積數萬斤,皆同糞壤。
三司不以見在物料為之,而遠勤民力于河東。
可令據見在并自今所收白羊毛造。
其褥骨之類,即許用黑毛代之。
」 四年十二月一日,诏衛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禮押當祗應,并撥屬審官東院。
六年正月一日,中書言:「欲以市易務上下界商稅院、翰林圖畫院、雜買務雜買場、諸宮觀真儀法從、南郊太廟家事府司檢校等庫、都亭懷遠驿、三糧料院、内軍器五庫隸都大提舉諸司庫務。
」上批「市易務」至「上批」一段原脫,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二補。
:「内軍器五庫官物貯積多在宮禁,及收内降物,兼自有提舉官點檢,可不隸提舉諸司庫務諸:原作「語」,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二改。
。
」 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緣程到阙,應館驿頓宿位次,令儀鸾帳設司不得以諸處地圖供應。
」 七月十三日,诏置内弓箭南庫,儲禦前所修制軍器,仍别差官提舉。
八年五月十二日,都大提舉内弓箭軍器等庫所張茂則言:「轄下四庫軍器不堪。
緣逐庫監專隻以二年為界,方欲整齊,各又交替。
乞今後軍器四庫監官以三年為界,任滿日如出納整齊,排垛物色與帳籍差 互「差」上疑脫「無」字。
,并專副界滿,并許當所保明,等第酬獎。
」從之。
元豐五年九月十七日,诏:「内弓箭、南内外兩庫軍器什物止供禦寶帳及本庫帳,毋以帳供兵部、衛尉寺。
」 哲宗紹聖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儀鸾司武臣令三省選差。
元符二年五月十六日,兵、刑部乞立儀鸾司系公人盜本司官物若知情藏買及為隐寄典買者編配告賞法。
應官司差借儀鸾司人物者,權同監臨。
事畢,令人赍還。
從之。
徽宗崇甯二年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尚舍局,掌供禦幄帟、張設之事。
詳見殿中省殿中省:原作「殿省中」,據同書職官二一之六乙。
。
政和五年十月九日,诏:「儀鸾司兵匠即今阙人役使,可将原系本司工匠緣事降配及投換之人,令兵部刷,并行拘收赴司,依舊職名收管。
仍自到司日,權免對曆,先次勘給逐等請給。
」 七年六月八日,诏:「金吾街仗司依格差大使臣系武翼大夫以上街:原作「衛」,據同書職官二二之一三改。
,不許差小使臣。
已差者罷。
」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衛尉寺并歸兵部。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儀鸾司〕 〔儀鸾司〕 【宋會要】 儀鸾司在拱宸門外嘉平坊,掌奉乘輿親祠郊廟、朝會巡幸、宴(響)[飨]及内庭供帳之事。
大中祥符九年,分儀司庫為三,一曰金銀器皿、帟幕什物之第一第二等者,二曰香燭、帟幕什物之第三第四等者,三曰氈油床椅鐵器雜物。
勾當官五員,以京朝官諸司副使及内侍充。
兵校及匠二百九十一人,官小一百一十四人。
真宗鹹平四年八月,诏:「諸州所上閏年圖,自今每兩閏一造。
每三次納儀鸾司,即一次納職方,換職方舊圖,卻付儀鸾司。
其諸路轉運司即十年一造。
」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诏儀鸾司:「今後應系諸處排當取索什物合供應者,須具數上簿,方得供應。
用訖,勾收入庫,鑿簿收掌。
」 七月,臣僚言:「儀鸾司遺火之時,屋舍連屬,毀拆不逮。
複内庭庫務至甚擁隘,如儀鸾司簾幕、榻之類,不須逼近宮殿。
乞速命使臣相度以聞。
」從之。
八年正月,三司言:「不堪什物萬五百七十八,欲差使臣一員,專副二人,于左右掖門西廊下置庫立界,受納揀選。
内有止是顔色故暗及有破損,堪任縫補者,即蹙并收管。
遇葬并閑慢處排當,所須什物及修造處要遮圍青布等使用,并令儀鸾司于揀什物庫請借供使。
」從之。
十一月,诏:「儀鸾司庫屋移出拱宸門外,自今本司人員、工匠、官小并雜役兵士等,每遇崇德、長春、天安、會慶、崇政殿等及延福宮、後 苑并内中非時宴會,或遇駕出,将擎随駕物色,入内祗應,并許就便入拱宸門供應。
仍令本司供數,與本門人員點檢出入。
若中書、樞密、宣徽、學士院、秘閣、三館筵設供應,及左藏、内藏、皇城司、軍器庫、舊酒坊等處或非時祗應,并于東華門左右掖門出入。
其本司監官逐日出入,内侍使臣等即依舊例,于拱宸門出入。
諸司使、副使等于朝門出入。
」 九年二月,三司言:「儀鸾司管錦繡銀泥青素帳設什物,名件浩瀚,供應不少,自來隻一司置庫收管,色額庫分交雜,不得整齊。
今欲委本司判官與提舉庫務朝臣使臣同計會監官,将帳管什物相度,分擘各庫收掌。
」事下鹽鐵判官嚴國祥,與提舉庫務、儀鸾司相度,分作三庫,别立專副、曹司、庫子。
其監官、工匠依前通同管勾,排當去處,同共祗應。
從之。
凡金銀器物,及第一第二等帳設什物、房卧物、地衣、舞筵作一庫;契丹三番什物及第三第四等什物、蠟燭、衙香、乳香作一庫。
所有三番使到(關)[阙]什物,非時不得别用。
鐵器、木植家事、木椅、丁索、氈帳、亭殿竹木胎骨頭手窠木、營房屋庫油涼笠作一庫。
初,林特議分作四庫,監官監稱分庫,而監主通管之稍便。
真宗令丁謂谕特更議悠久行之,因言:「不如條約愛惜官物。
且如道場中,凡用錦繡供養,勾當使臣先自取用鋪設,往往踐履。
因思衛紹欽勾當時,(一)一夕聞黃門喧鬧,乃紹欽奪取錦褥,盡以紫絁者代 之。
至如魏昭裔監廚,内中小底數移換食品,昭裔告之曰:『食味不嘉,即可為笞責當局者;若食品即素定,不敢辄易也。
』當官如此,執守亦是不易。
」 天禧元年六月,三司言:「儀鸾司送到副知任信為受工匠吳斌錢,将所欠釘索子虛作入庫,其監官各有不躬親點檢之罪,亦合取勘緣由舉送官,顯是點檢彰露。
欲令本司今後每出納官物,委監官躬親于庫門點檢給納。
見支納訖,方得書字。
」诏自今令三司勘會,如是因監官點檢發覺,即與免勘。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定奪所言:「臘燭舊例并系儀鸾司掌管,自大中祥符七年三司奏,除内中取索依舊令供外,餘于三司開拆司置庫收支,就差監門檢法官勾當,及差專知官、庫子,費用不少。
又儀鸾司揀出故舊什物,亦止本司收管。
自大中祥符七年後,三司起請,專差使臣、專副、庫子、兵士于左掖門東占射行廊,為揀什物庫受納,十年止及百十事件,枉費不少。
欲乞依舊撥歸本司,附帳收管,隻今準例支遣。
」從之。
五年七月,三司言:「将來南郊,請差儀鸾司兵士五千人,望依舊例差三千二百四十七人。
」從之。
八年五月,開封府言:「昨勘儀鸾司工匠戴用盜貨官物,乃因工匠少欠官物,以請受折填納,故緻偷盜。
緣本司最處重難,工匠三百餘人,不分都分,更(牙)[互]差撥,多不整齊。
乞下本司揀選,分都分。
」事下三司與提舉司同定奪聞奏。
遂請:「将南北兩 營分四都,均人員部轄。
若供應差使,一依舊例,衮同部轄。
北營為第一第二都,南營為第三第四都。
兼勘會本司元額都虞候一人,正、副指揮使一人。
今定每營用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人,都虞候更不添填,卻添正指揮使一人。
其員僚十将已下,并據元額分管。
今後請跋官物跋:疑誤。
、筵宴供應侵盜官物工匠、官小,乞杖配遠處。
或同情盜物反告官者,并免罪,量支賞錢。
其告捉者,長行轉節級,人員節級于本職上遷轉。
其支賞錢,以犯事人家财充。
不足,以儀鸾司頭子錢充。
所盜官物估直錢五千至十千,長行轉節級,賞錢五千;人員捉獲工匠,隻賞錢五千。
所盜一千至五千,告捉者不以人員長行,隻賞錢五千。
一千以下,賞錢三千。
應窠坐久占帳設什物,自來隻憑工匠請往祗應。
今後欲具數目,牒與逐處交領。
如要回換,亦須牒赴儀鸾司。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九日,诏:「儀鸾司多不整齊,令提舉司舉文臣一員同共勾當,卻替使臣一員。
」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駕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點檢儀鸾司見在陳設,并具合申請事件。
欲乞下内東門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後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狀請領,須門司官吏印押關牒,本司方得分付。
限五日内具公文給還,抽取關牒,毀抹入案,勾銷文簿。
其經久占使什物去處,每至故舊,仍仰分明送還,正行取借新鮮什物充使。
仍委本司 别置門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
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關牒與門司文簿一處照會交割。
本司每月具門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還陳設什物,件析以聞,降付門司,照會給還。
」诏從之,仍令儀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還名件以聞。
仲容等磨勘到兩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監官等第責罰。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緣程到阙,應館驿頓宿位次,令儀鸾司帳設司不得以諸處地圖供應。
」 高宗紹興三年七月二十日,诏儀鸾司将本司慣熟手高工匠先行籍定五十人,充專一應奉禦前排辦。
如有事故之人,于以次工匠内差填。
今後諸官司于籍定工匠數内指名抽差,并不發遣,止從本司差撥前去。
雖承降到特旨,及沖改本司一切條禁,具令發遣,更不許執奏占留一切指揮,并從本司未得發遣,申取朝廷指揮。
」本司言籍舊管人匠七百人,近蒙裁減九十人為額,差撥不足,故特有是命。
二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诏:「儀鸾司幹辦官今後差武臣,其請給、理任、酬賞并依本司省記條法。
」 三十一年二月三日,诏:「儀鸾司陳設凡有破損,并申尚書省。
俟劄下運司及臨安府,方許以新易舊。
」先是,一年有至五易者,故有是命。
孝宗幹道元年三月五日,儀鸾司言:「本司所管工匠,舊額七百人,權以三百五十人為額。
今阙八十餘人,常日排辦及差赴德壽宮應奉國信 所阙人分布,乞依條填額。
」從之。
五(年)[月]二十七日,诏:「儀鸾司官使臣滿二年替,與減一年半磨勘;内侍官滿三年,減二年半磨勘。
」從吏部檢坐紹興格也。
十月四日,诏:「會慶聖節使人朝見,若二十一日值雨,拆去山樓,難以絞縛裝彩,趁次日上壽。
所有逐殿山樓并不拆去,内垂拱殿山樓照應隔門高下,随宜将山樓下廈向高絞縛,以顯籠門作樂,兩不相妨。
」 二年七月七日,儀鸾司言:「本(所)[司]所管人匠見阙三十餘人,将來大禮,竊慮阙人。
乞除崇奉所在并内中龊門供内儀鸾外,其餘應合破儀鸾司工匠去處,權住發遣,候本司招填日依舊。
」從之。
十月十七日,诏會慶節及日後使人見辭筵宴等,所設爐火并免供設。
六年七月十九日,诏:「儀鸾司所管人匠昨系三百五十人為額,令招收敷額,自後遇阙日招填。
」 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儀鸾司不般新油幕出外,因緻失火,看管等人已行斷配,其本司幹辦官林恕特降兩官。
」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儀鸾司〔減〕工匠三十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慶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儀鸾司言:「本司所管排辦應奉慈福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