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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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祿寺 【宋會要】 光祿寺:元豐以後,太官令、法酒庫、内酒坊、禦廚、太官物料庫太:原作「大」,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改。

    、翰林司、牛羊司、牛羊供應所、奶酪院、油醋庫、外物料庫并(此入)[入此]門。

    餘見諸司庫務。

     掌供祠祭酒醴、果實、脯醢、酰菹、薪炭及點馔進胙,以朝官一員判寺。

    《兩朝國史志》:「古者其屬有(大)[太]官、珍羞、良醞、掌醢四局,今分隸禦廚、法酒庫。

    古者祭祀百神,則省牲镬濯溉,三公攝祭為終獻。

    今并以他官攝,本寺但掌供祠祭酒(祭)醴、果實、脯醢、酰菹、薪炭及點馔進胙之事。

    府史四人,驅使官二人,供官一十五人。

    」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太祖開寶六年十二月,诏:「祠祭禮料香币等,委諸司官躬親檢點,置庫封掌。

    祠日交付使臣,不得令職掌将置本舍。

    」 真宗景德二年十一月,诏:「宗廟祭飨神食禮料,令光祿寺牒諸司,須嚴潔揀選上好物供應。

    其神食于禦廚選差馔造,委本寺點檢。

    」 (太)[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光祿寺祠祭家事,令逐處于神廚泥飾編整,不得逐旋般赴。

    其齋宮神廚置鑰收掌。

    」 二年二月,诏步軍司餘剩員軍士三、五人看管公宇,台舁禮料。

    凡祭祀果子料物于諸庫務請領,其判寺官不得寄家于寺宇内。

     三年五月,诏光祿寺:應祠祀合用脯醢、瓜虀、豆醬,逐旋于禦廚請領。

     四年正月,内出銀沙羅十五枚,付光祿寺置庫收掌,備天地宗廟奠酒之用。

     十月, 诏:「光祿寺廨所藏祠祭禮料法物,令置庫收貯,務要嚴潔。

    」 《神宗正史職官志》:光祿寺卿,從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太官令,正九品。

    各一人。

    太官令掌供膳,主簿掌(釣)[鈎]考簿書。

    凡供進之物,頒其禁令而檢察之。

    祭祀牲牢、酒齊、郁鬯及榛栗、脯修、魚鹽、菱茨之名數,率前期戒有司辦具。

    若奉牲告充告備,及賞牲镬、濯溉,取明水、明火,割牲實樽彜、笾豆、簠簋,皆太官令白卿,以時其事。

    朝會、宴享,則察視而糾其阙失。

    應給賜酒食多寡以式。

     分案五,設吏十,總局八。

    《哲宗正史職官志》:「總局十,内有(大)[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

    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視食之宜,而謹其水火之齊。

    祭祀則供明水、火,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

    朝會、宴享,則供其酒。

    凡給賜,視其品秩,以為之等。

    元佑元年罷,二年複置。

    又有太官物料庫,掌預備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

    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造法酒以待進禦,祠祭給賜,則歸法酒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

    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寔罍。

    」造常酒以待餘用,則歸内酒坊。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供羞及内外饔饩,則歸禦廚。

    《哲宗正史職官志》不載禦廚。

    供酒及茶果實,則歸翰林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系飼牛羊,則歸牛羊司。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飨 膳羞之用。

    」供造酥酪,則歸奶酪院。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供造油酰巾登,則歸油醋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頒給油鹽米面,則歸外物料庫。

    《哲宗正史職官志》雲:「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

    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科買上供羊科:原作「料」,據同書職官二一之一二改。

    羊:原無,據本條補。

    ,而民間勞費不細。

    河北榷場買契丹羊數萬,至牛羊司則死損及半,屢更法不能止,一歲公私之費,共四十餘萬。

    仍令牛羊司棧養羊常滿三千口為額「仍令牛羊司」: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一之一二補。

    ,省其費用十之四十: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一之一二補。

    。

    」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三司言:「勾當法酒庫陳世卿等狀:『每年宮觀道場設醮,合用法酒等,管勾使臣申三司下本庫支供,每處差人逐旋津般往彼祗應,多作弊幸,偷減移易,勾收空瓶,動經月餘,破卻功役。

    乞下逐宮觀開坐一年中常定齋醮及非泛道場合使酒色額數目申省,下本庫給曆。

    令彼處上曆,以瓶赴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