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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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正寺 【宋會要】 宗正寺,掌奉宗廟諸陵薦享,司宗室之籍。

    丞、簿以上通簽寺事。

    又有太廟、後廟宮闱令各一人,以内侍充。

    後改入内内侍充。

     《兩朝國史志》: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阙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

    掌奉宗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宗)[室]長、齋郎無(掌)[定]數。

    楷書四人,府吏二人,驅使官九人,廟直官一人,太廟、後廟宮闱令三人,以入内内侍充。

    修玉牒官無定員,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紀族屬,歲撰宗室子名以進。

    典三人,楷書四人。

    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員知永安縣,無令事。

    又諸陵有副使、都監,以内臣充。

    元豐改制,所掌與舊略同,事具《職官志》。

    卿一人,秩正四品。

    少卿一人,秩從五品。

    丞一人,秩從七品。

    簿一人,秩從八品。

    掌凡宗室賜名立名、生亡嫁娶注籍,纂修三祖下宗藩慶系文字。

    紹興十二年,以修玉牒,别創玉牒所,凡修纂,卿、少、丞皆與焉。

    詳見玉牒所。

    設案二:曰屬籍,曰知雜。

    吏額:胥長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貼書二人,楷書一人楷書一人:《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宗正寺條作「楷書二人」。

    。

     太祖開寶六年正月,以右千牛衛将軍趙崇濟為宗正少卿。

    凡寺官皆宗姓為之,時文班阙宗姓,故命崇濟。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诏兩廟齋宮令本司常切灑掃修葺,仍令禦史糾察。

     真宗鹹平二年正月,徙宗正寺于延佑坊。

    先是,置于阙前廊下,以地勢湫窄,故徙之,仍建樓 以藏宗籍。

     景德二年五月,命太常博士趙湘、殿中丞趙稹同判宗正寺。

    真宗以宗正職奉陵廟,其任至重。

    是歲趙安易卒,帝慎擇宗姓朝臣有才望者領其事,以申嚴恭之意。

    湘時知興元,稹知通州,皆有治聲,驿召而命之。

    又賜三品服,銀二百兩,月俸皆見缗,仍别賜錢十千。

     七月,诏兩廟常令并除穢污,務在嚴潔,委宗正躬親提舉。

     十一月,诏兩廟差皇城司親事官,并一年一替。

     三年七月,诏太廟殿上不得令人夜宿止,隻在兩廊下,其宮闱令各在本廟止宿。

     九月,宗正寺言:「新葬一品墳,已差守墳戶每有申報,望就近取河南府指揮。

    」從之。

     四年正月,诏:「應諸司祠祭行事官自今不得于太廟宿齋。

    每大祀祭,用本廟室長、齋郎十二人捧俎,令宗正寺預先告報,毋得阙事。

    」 七月,诏:「太廟除中書門下行事許乘馬入東神門,自餘并禁止。

    如雨,許乘馬入東〔神〕門「神」字原脫,據上文補。

    ,從者外門止。

    」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诏宗廟新置帳設什物,令宗正寺提舉收掌,不得借出外。

     五年八月,诏太廟祭前一日,少府監洗滌祭器,令行事官一員躬親監視。

     六年五月,宗正寺言:「太廟後次北近西至後廟有屋舍,不(賞)[當]緊要,乞差使臣相度開展寺基。

    」從之。

     十一月,诏:「太廟每親行禮,于祼瓒前先上香,其香案設于牙盤前。

    若臣僚行禮,亦設香案于牙盤前。

    」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禦史台不得抽宗正寺職掌。

     二十 七日,宗正寺言:「太廟齋郎、室長自今請于預五大飨行事無遺阙者減一選。

    全不赴行事者殿一選,遇恩不得放選注官。

    」從之。

     八年二月,诏:宗正寺〔火〕,有司奉〔屬〕籍玉牒置他舍,故得無損。

    即日命鹽鐵副使段晔擇地營建寺,初在延和坊,至是诏徙福善坊。

    自今判寺臣僚不得将家屬居止。

    又诏:自今兩廟郊社如遇祭告,委監(察)[祭]官嚴切钤束,俟禮畢息火燭。

    舊以無事管勾,故多差老疾者為宮闱令,自今委内侍省擇幹事者代之,每三年無遺阙,即與酬獎,仍着為令。

     四月,禮院言:「宮闱令系本職,常有祗應,不同攝事臣僚。

    望自今有父母喪給(暇)[假]三日,期喪二日,餘并一日。

    如遇祠祭行事,内侍省權差人,假滿依舊。

    」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賜宗正寺殿名曰「玉牒殿」,堂曰「屬籍堂」。

     十月,知宗正寺趙世長言,宮闱令欲與本寺官通簽行遣公事。

    宰臣王旦奏:「宗正卿是趙安仁總領寺事,恐難與内侍通簽,望令仍舊。

    」帝曰:「不若依宮觀例,凡事令趙世長與宮闱令同狀申,趙安仁據狀單書行遣。

    」 十一月,兵部侍郎兼宗正卿趙安仁言:「新修宗正寺将畢,請以《聖祖降臨記》并皇宋玉牒、諸王屬籍自玉清昭應宮移于本寺堂殿内秘藏,仍以漆匣檐、紅羅帕幕,用辇官擎,依玉冊例差人前導。

    其諸王屬籍用寬衣軍人擎,以紫羅帕幕,寺官躬親迎奉。

    」從之。

     九年二月,诏宗正寺宜令三司每月給公使錢十五千。

     是月,出度支員外郎、權知宗正寺趙世長知河陽,令太子右贊善大夫趙廓權宗正寺丞。

    時本寺言:「陵廟行禮官令大宗正卿一員,少卿、丞各二員,主簿一員。

    時止趙安仁兼卿,世長知寺事。

    」帝曰:「安仁嘗參宰府,與世長列銜非便。

    」王旦請自今命京官兼主簿,郎中已上兼丞,給舍已下兼少卿,丞郎已上兼卿,以為永制。

    世長知事數年,忽令兼丞,亦似無謂。

    王嗣宗嘗言文用成坐贓死,不當使之司宗正,望授外郡。

    帝然之。

    自是若卿阙,即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三月,诏侍衛步軍司選剩員兵士二十人,節級二人,供宗正寺巡宿,三年一替。

     天禧元年十一月,以衛尉寺卿丞趙鼎兼宗正寺主簿。

    鼎通判原州,召還,特有茲授,其月給食錢、廪米鹹優常數。

     仁宗幹興元年十一月,宗正寺言:「入内供奉官秦懷志自陳先差勾當後廟,兼充本廟宮(聞)[闱]令。

    秩滿,乞酬獎。

    」诏特與遷一資,自今勾當年滿,更不改轉。

     天聖七年四月,诏:「宗正寺應宮宅皇屬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宮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當婚姻人計會本宮宅,尋訪衣冠士族非工商雜類及曾犯罪惡之家,人材年(幾)[紀]相當,即具姓名、鄉貫、住止并三代銜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審訪詣實以聞。

    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見。

    」 康定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太廟内神禦物冊盝等不用之物甚多。

    金銀萬 餘兩,欲乞拆剝金銀,仍以宗正寺西太廟宮闱令廨建神禦庫,令宗正寺就領其事。

    」從之。

     嘉佑三年五月,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須三代有官或父祖(常)[嘗]任升朝官而告敕見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

    其已在任者,三代雖不盡官,亦聽。

    」 六年十月,诏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公事。

    遇祠祭,許見官屬。

    時以英宗知寺事,故下此制。

     是月,诏以太常南舊府司為知宗正寺廨。

     八年正月,以新修宗正寺廨為太常寺。

    先是,以英宗知寺事,故特廨,而帝固辭,乃複以為太常寺。

     《神宗正史職官志》:宗正卿,正四品;少卿,從五品;丞,從七品;主簿,從八品,各一人,掌修纂牒譜、圖籍之事。

    凡編年以紀帝系,而載其曆數,及朝廷政令之因革者,為玉牒;序同姓之親,而第其五屬之戚疏者,為屬籍;具其官爵、功罪、生死及宗婦族姓與男若女者,為譜;推其所自出,至于子孫而列其名位者,為宗藩慶系錄;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歸于本統者,為仙源積慶圖。

    錄一歲,圖三歲,牒、譜、籍十歲,皆修纂以進。

    凡宗子生應授官者,撰名以上司封。

    國朝置大宗正司,以統皇屬,故寺長貳不專以國姓,其典領職事止于如此。

    分案二,設吏六。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熙甯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近制皇族非(祖)[袒]免以下更不賜名授官,隻令應舉。

    今後如遇生男女及有死亡者,即令關報。

    逐祖下襲公爵者,令各置籍纂錄, 歲終上玉牒所。

    其未出宮者,仰依舊入大小學。

    」 三年六月八日,诏:「今後應有外居皇親投下表章,并合門收接通進。

    舊居舍屋,仰宗正寺勘會本宮院兒女多、屋宇少者,趱那均給。

    」 元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宗正寺修玉牒,照用日曆所文字,并指定所書事,令本所節錄。

    其關防漏洩,并依日曆所法。

    」 九月十一日,诏以監察禦史楊畏為宗正寺丞。

    仍诏宗正寺除長貳外,自今更不專差國姓官,蓋自有宗司以統皇族也。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九日,宗正寺言:「玉牒官黃履奏,自神宗皇帝登位已來,玉牒、屬籍、類譜并未修,欲乞将合編年分同熙甯十年至元豐八年三月初五日終,準式編修。

    」從之。

     九月十六日,宗正寺言:「既許主簿通管寺事,竊恐亦合依太常寺、國子監例止通管雜務,其編纂圖書乞依舊例丞纂修。

    」從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監察禦史安鼎言:「宗正寺屬籍有号『宗藩慶緒錄』者,按『慶緒』二字是唐安祿山子之名,今以為皇朝本支牒譜之目,其為缪戾甚矣,乞賜改易。

    」诏改名「宗藩慶系錄」。

     七年九月十四日,宗正寺言:「本寺令宗室無服親(運)[連]名非上下同者,如『立之』與『宗立』之類,及音同字異,皆聽撰。

    祖宗袒免已上親,見依上件令文撰賜名外,今來非袒免親既許本家撰名,竊慮員數日增,取名漸多,若令依上條一一照對回避,必至拘礙,訓撰不行。

    今欲乞令太祖、太宗、秦王下 子孫無服親各于本祖下即依令文撰名,若系别祖下無服親,除所連名自合别取字外,餘雖犯别祖下本字,并許用,所貴久遠,訓撰得行。

    」又言:「宗室撰名,自來并用兩字。

    内取一字相連,所以别源派,序昭穆也。

    昨自熙甯中立法,非祖宗(祖)[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

    後來逐時準大宗正司關到本家所撰名,多是重疊,有至數人而共一名者。

    又或與别房尊長名諱相犯,或兄弟不相連名,或隻取一字為名而偏傍不相連者,名稱混淆,難以分别昭穆之序。

    竊恐年祀寖久,流派逾遠,譜籍漸無統紀。

    除重疊共一名者,昨來寺司申請,已得朝旨見令改撰外,所有犯别房尊長名諱、兄弟不相連名并以一字為名,恐亦合改撰。

    欲乞逐宮院将見今名犯尊長諱并字不相連及單名者并令改撰,仍從本寺定取一相連字取名稍寬者關宗正司,令依仿撰名,所貴稍得齊一。

    」并從之。

     二十七日,宗正寺言:「玉牒《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卷秩已多,内宗室子有未名而卒者,但曰『不及名』,既無官爵事迹可考,正欲于其父名之下總計其數注入,宗室女早卒者亦如之。

    」诏可。

     紹聖三年五月十三日,宗正寺言:「請太祖下有服親外,其餘并連『伯』字,太宗下子孫連『季』字,人數未多,乞依前诏止連一字,用初賜,不字訓名,庶幾不緻違戾。

    」又宗正寺丞宗景年言:「請宗室賜名及非(祖)[袒]免親本家命名,于本祖下有服親,即音同 字異,許用于别祖下。

    無服親非連名,即雖本字,亦許用。

    其稱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魯、陳、蔡、韓、吳王下各為一祖。

    其連名者,随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并為一字相連,庶幾分祖字稍寬,不緻乖戾。

    」從之。

     徽宗崇甯三年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處仁言:「準令,宗室宗婦、宗女應修纂事迹,歲九月上旬關大宗正司取索。

    又《仙源積慶圖》每三年、《宗藩慶系錄》每一年并于歲旦關送内閣奏聞。

    明年合進圖冊,已依關大宗正司及河南、應天府敦崇院,請皆立朝會。

    」從之。

     大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連名。

    如連「士」字、「之」字之類,其單名者限十日改正。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宗正寺奏:「訓撰宗室名,『之』字子從『公』,『子』字子從『伯』,『不』字子從『善』。

    『公』字、『伯』字、『善』字之子,乞依『公』字等例許撰連名。

    」從之。

     六年六月十六日,知鄧州、京西南路安撫使許份言:「竊以宗正掌國屬籍,而所掌祖簿凡二十有一。

    宗室蕃衍而遷除婚姻等,有司全缺關報,緻注鑿失實,無所稽考,修纂《玉牒》、《類譜》、《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每旋行取索,祖簿幾成虛文,乞許令宗正寺重别取索,增廣(秋)[秩]數編錄。

    應有合注鑿之事,内則吏部、大宗正司、諸宮院,外則外宗正司及宗室所任州軍日下關報銷鑿,稽遲者嚴立法禁。

    」诏依所奏增廣秩數,仍令宗正少卿闾 丘籲措置。

     八月十四日,宗正寺卿闾丘籲奏:「修纂玉牒、屬籍,欲自祖宗以來每朝皇子、皇女及親賢、〔棣〕華宅各為一秩,三祖下十九宮院,太祖皇帝下以德、惟、從、世、令、子、伯、師,太宗皇帝下以元、允、宗、仲、士、不、善、汝,魏王下以德、承、克、叔、之、公、彥,各依昭穆次序,分位增廣秩數。

    如有不連名及連名與别祖字行稱呼交互有礙者,并限三日改正。

    」從之。

     七年八月十四日,宗正少卿闾丘籲言:「為許份奏乞重别取索增廣玉牒、屬籍、祖簿秩數等畫一内一項,宗室宗女生亡、遷轉、出适,宗婦成禮,合其三代名銜、成禮月日等報寺,入鑿祖簿。

    有司多不畫時關報,自來未〔立〕法禁。

    緣大宗正司、西、南兩外宗正司不報已有立定杖八十斷罪,乞今後供報漏落,官司、人吏并依已立内、外宗正司斷罪約束指揮施行。

    若外住及外任宗室失申罪,亦如之。

    仍委大宗正司每日一次據宗室所檢舉行下每日:疑誤,或應作「每月」。

    ,并報本所以憑銷鑿。

    」從之。

     宣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趙子崧奏:「神宗、哲宗兩朝帝系類譜未曾編纂,乞就寺委官。

    」诏差子崧。

    至九月成書進呈,送宗正寺玉牒殿寶藏,诏子崧特轉一官。

     五年七月十一日,臣僚言:「宗正所以崇奉玉牒。

    元豐董正治官,虛長貳不除,專以丞聽寺事,蓋與太常、秘書号為三丞,其選甚清,自來率用館閣英俊,以重屬籍之寄。

    比來用人寖輕,頗失本旨。

    請今後宗正丞依太常、秘書丞選 差。

    」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宗正寺丞替成資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丞、簿并罷。

     同日,诏宗正寺吏人減半。

     紹興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少卿兼宗正少卿李易言:「本寺昨緣渡江,散失玉牒、祖簿等文字。

    今相度欲乞令大宗正司、西南兩京外宗正司及内東門司委自逐司取會。

    應在州、軍、縣、鎮寄居(侍)[待]阙、見任并随司南班外官等,同宗室三代生亡年月日時、官爵及叔伯弟侄兒孫等,并宗女出嫁,夫系何官位、姓名,宗婦系何人家女,逐一開具保明報寺。

    本寺置籍,依逐祖字号宮院編類成(策)[冊]。

    如續次有生亡等事,并有軍前回歸之人,亦行報寺,以憑書注入籍,免緻散漫。

    」從之。

     三年四月二日,宗正寺言:「據西外宗正司申,州、軍、縣、鎮等處,本司各無統攝,難以取會。

    本寺今相度欲令大宗正司、兩外宗正司依元立宗支式樣關牒諸路運司,移文行下諸處,委本處見任宗室或見任官一員取索縣、鎮、州、軍次第申轉運司,轉運司再行保明詣實,申所管宗正司驗認,無僞冒差漏,報本寺以憑編類修纂。

    」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謝伋言:「宗正之掌圖牒,所以分源流之遠近,定世次之疏戚。

    比年以來,雖間置卿,漫不省察。

    宣和之間,有乞附屬籍而非宗室者,令圖是也。

    近年以來,亦有詐稱宗室而興兵者,不蘉也。

    是遠慮過防,必于無事之 際,世系遠近,當使天下明知之。

    漢律,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

    今宗正有寺而無官,以太常兼治,望令宗正寺下州縣取索名籍,編修玉牒。

    或為宗室世系名籍遠近之序頒天下,不惟有礙禦寶條令,竊慮若使天下明知宗支名籍、服屬遠近,必緻浸生僞冒,官司無以考證。

    兼近日根勘僞徐王,緣不知服屬遠近,遂至敗露,禮部令勘當。

    欲依今來所陳事理施行。

    」朝旨送禮部行下宗正寺,依已降指揮,候諸路取索〔關〕報到編修成籍日申尚書省。

     九月十四日,诏取索宗室生亡、官爵、嫁娶等事,(遂)[逐]州專委通判一員。

     十二月九日,诏複置宗正少卿一員。

     四年九月十日,宗正少卿範沖言:「宗正寺依條訓撰宗室賜名,具〔有〕無重疊申吏部、學士院看定,咨報中書省取旨施行。

    緣渡江之後,散失簿籍,無憑照據重疊。

    欲乞自今後如遇訓名,本寺撰訖,從本寺行下大宗司勘會,如有重疊,别行改撰。

    」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少卿依一般寺監破衣糧親事官四人。

     閏二月二十七日,诏複置宗正寺丞一員,仍除知婺州金華縣孫緯填阙。

    以緯收得宗枝事迹,谙曉編類修纂屬籍次第,從宗正少卿範沖請也。

     四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範沖等言:「宗枝文字參合照應編類修纂,共成下項:一、欲以《仙源慶系屬籍總要》為名。

    一、太祖皇帝、太宗皇帝,一、秦王,一、母氏,一、始生、一、宗婦,一、宗女,一、宮院,一、官 爵,一、壽考,一、賜谥。

    如可依此修纂,乞降下遵守。

    」從之。

     五月七日,宗正少卿範沖等言:「本寺見遵依聖旨編類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有申請事件。

    」并從之。

    「一、今來将已降指揮宗正司取索報到宗室等家狀,與本寺丞孫緯收到從來宗支等文字一處參照編類修纂。

    所有應宗司未取索繳報到州軍去處,欲乞朝廷嚴賜行下三京宗司,依元立到式樣催督,(遠)[速]行取索,勘驗保明報寺。

    一、合用紙劄、朱紅,今欲據每月合用數目從本寺直牒臨安府收買供送。

    一、本寺除職級見有二人外,其舊額手分、貼書、楷書各四人,并各減半了當。

    今來止有知雜屬籍兩案内手分各有壹名,欲于主行編修屬籍案内複置手分一名,于本寺守(關)[阙]貼書内不候及年,先次隔等便行試補填阙一次。

    如無合格之人,即于諸寺監庫務及應幹官司去處踏逐指差。

    内抽差到人候及一年,若不願歸司者,即與撥填入額,其請給、遷補、出職并依本寺見行條法。

    一、乞下左藏庫量行支降錢三百貫文,付寺充和顧及審量食錢并雜支使用。

    其使不足,申乞接續支降。

    」 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編修到太祖皇帝慶系,令先次進呈。

     八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丞孫緯言:「修纂祖宗慶系,宗室所供文字即無皇後與公主,似為阙典。

    緯欲将本家收到本朝諸書檢讨編類,别作一項修入《慶系總要》。

    」從之。

     十一月二日,诏:「宗正寺編 類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已投進了當,專一修纂官寺丞孫緯與轉一官,胥長、胥史各支絹五疋,胥佐三疋,貼書楷書二疋。

    」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宗正寺言:「太祖皇帝下『希』字子欲連作『與』字,太宗皇帝下『崇』字子欲連作『必』字,親賢宅『居』字子欲連作『多』字。

    〔棣〕華宅『卿』字子欲連作『茂』字,魏王下『夫』字子欲連作『時』字。

    」從之。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宗正寺編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慶系屬籍總要》令接續修纂,合行事件并依已得指揮。

    」本寺少卿張絢言:「昨來編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慶系屬籍總要》,今來已及二年有餘,諸處文字漸多,若不乘時接續修纂,切慮歲久文書浩渺,卒難考正,編類費工,欲将續到宗室事迹與已編修屬籍再行參合照應編纂。

    」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十五日,诏令東京留守司搜訪屬籍文字繳申尚書省,從(司封)[司封]員外郎薛嘉言請也。

     十年閏六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承朝廷送下搜訪到東京已經進呈《宗藩慶緒錄》并宗室班位、宗女宗婦簿,共一十五冊,約二千餘闆。

    本寺再行參照得與近來取會應諸路報到事迹等各有異同,及缺文差訛去處頗多,委是文字浩大,卒難盡行編修。

    今欲乞依紹興五年本寺丞孫緯已編修進呈體例,将《太祖皇帝慶系》先次進呈,其《太宗皇帝慶系》并《秦王慶系》續行編修進呈。

    兼契勘紹興五年系修寫二本,一本進 入,一本在寺崇奉。

    今檢準在京日進呈玉牒條例,系入内内侍省差承受官一員進呈畢,迎奉安奉。

    今來編修到亦系祖宗慶系,今乞比附進玉牒條例,更不乞差承受官外,止乞(今)[令]本寺官進呈訖,迎奉赴寺安奉。

    」從之。

     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诏:「宗正寺編修太祖皇帝下《仙源慶系屬籍》已進呈訖,少卿江公亮、丞邵大受各與減磨勘二年,人吏量行犒設。

    」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诏宗正寺複置胥佐一名,守阙貼書二人,額外習學貼書二人,并行減罷。

    其胥佐、貼書依名次敦減,候有阙,次第收補。

    以裁定百司吏額也。

     二十八年四月,诏宗正寺修纂《宗藩慶系錄》,候将來接續進呈《仙源積慶圖》日,一就進呈。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胥長滿五年,通入仕及三十年,依太常寺條格體例補将仕郎,依條解發出職。

    」 八月二十三日,诏玉牒所宰臣提舉依舊。

    修書官一員,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檢讨官。

     三十二年閏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寺簿除不預修纂玉牒外,其餘職事相兼管幹,更不支破折食錢。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宗正寺職掌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孝宗(興隆)[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并省主簿一員,見任人許終滿今任,已差下依省罷法。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宗正寺狀:「依指揮條 具并省吏額,見管胥長一,胥史一,胥佐二人,貼書二人,楷書二人,今乞從下減楷書一。

    」诏依,見在人且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閏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宗正寺丞簿今後并依舊制。

    以上《幹道會要》。

    玉牒所,宮闱令,陵台令。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太宗正司 太宗正司 【宋會要】 仁宗慶曆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請自今後皇族凡有違慢過失,并從本司取勘施行。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