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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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中省 【宋會要】 監、少監、監丞各一人。

    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輿辇、舍次之政令。

    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辇,掌輿辇之事。

    六尚各有典禦二人,奉禦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

    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辇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

    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别而事存。

    凡官随局而移,不領于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禦殿及禘夆後廟、神主赴太廟,供其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

    元豐中,神宗欲複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诏禦辇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

    初,權太府卿林顔因按内藏庫,見乘輿服禦雜貯百物中,乃乞複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

    于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佑所裁定,是歲崇甯二年也。

    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令格式》并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甯」為名。

    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

    靖康元年,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又诏:「六尚局既罷,格内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并除之。

    」 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 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舊制,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幹冒恩澤,浸不可止。

    嘉佑五年,诏禦藥院内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崇甯二年并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

    舊曰内衣庫,大中祥符二年改。

    監官二人,以内侍、三班充,掌駕頭、服禦傘扇之名物。

    凡禦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衮冕、鎮圭、袍服于禁中,以待進禦。

    事已,複還内庫。

    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内衣物庫,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匠)[匹]段庫,受納绫錦、西川鹿胎、绫、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并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内侍充。

    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

    掌受納錦绮、羅绫、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班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将校時服,并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弊)[币],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

    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内侍充,掌受錦绮、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并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

    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太平興國二年置。

    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内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

    典三人,掌庫三十人。

    已上崇甯二年并入殿中省。

    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并入。

     《兩朝國史志》: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舊有六尚之局,名别而事存。

    今尚食 歸禦廚,尚藥歸醫官院,尚衣歸尚衣庫,尚舍歸儀鸾司,尚乘歸骐骥院内(安)鞍辔庫,尚辇歸辇院,其官随局而移,皆不(令)[領]于本省,省司所掌惟郊祀、元日、冬至天子禦殿及禘夆後廟、神主赴太廟傘扇而已。

    書令史三人,都知二人。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五月,诏殿中省細仗着黃人自今令着碧。

     端拱元年,诏殿中省書令史舊七人,自今減為三人。

     淳化三年二月,诏殿中省押當儀注官今後遇入合如阙官,令禦史台于見任朝官内牒差攝訖奏。

     至道元年三月,诏殿中省于禦街東面庫屋内以三間為庫貯法物,一間為省局,一間為吏舍,本省職掌番宿看守。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诏步軍司差官剩員二人,于殿中省巡宿,看管法物庫。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殿中省所管儀仗、法物撥與太仆寺管,系正名丞阙職掌,随所主事件赴本處指教,同共祗應。

    其見在役及三年已上人且依舊試補,選限出官,差有職事臣僚兼判,向去更不補入。

    」 元豐五年五月十一日,诏:「殿中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慢,委(事言)[言事]禦史彈奏。

    」 六月二十七日,詳定官制所言:「禦辇院乞依舊隸太仆寺,其輿辇及應供奉事隸殿中省。

    」從之,惟禦辇院不隸省寺。

     七月二十四日,诏禦辇院既未有所隸,宜令專達。

    時上欲厘正殿中省職事,置六尚,如唐故事。

    度禁中地 未有置省之所,故有是诏。

     八月四日,诏殿中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糾。

    先是,監察禦史分六案,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哲宗元符元年十一月二日,诏:「禦辇院官系進乘輿,最為親近。

    今梁吉者出自軍伍,似非所宜,可令吏部審會,别(選行)[行選]差。

    自今阙官準此。

    」 徽宗崇甯二年二月十二日,中書省修立到殿中監尚食、尚藥、尚醞、尚衣、尚舍、尚辇官制等下項:殿中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辇輿、舍次之政令,總六尚局而修其職。

    監一人,少監一人,丞一人,簿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六人,貼書十二人。

    尚食局掌供禦膳羞品嘗之事。

    典禦二人,奉禦六人,監門二人,膳工二百人,膳徒三十人,食醫四人,司珍六十人,掌庫二人,雜役三十人,庫典十二人,典事二人,局史六人,書(吏)七人。

    以禦廚翰林司凡供禦事悉厘入尚食局,以直下事厘為太官局太官局:原無,據本卷第八頁所載「禦廚翰林司并入太官局」補。

    ,太官令主之,太官令增一人,通舊監禦廚官為四人。

    以今禦廚内臣武官監官四人厘為奉禦,增置二人,通為六人。

    增監門二人。

    唐有食醫,以辨飲食禁忌,今置四人以供禦。

    工匠百八十人,并都虞候已下,餘令本分擘(大)[太]官外本句似有脫文,疑作「餘令本〔司〕分擘〔入〕大官外」,補二字。

    ,擇精熟人入尚食局,通為膳工,共置二百人。

    托盤院子以三十人為膳徒,以專知為掌庫,以庫子為庫典,以押司官為典事,以(分手)[手分]為局史,以書手為書(史)[吏],并量定人數。

    餘人太官、 内翰林司供禦人員等并為司珍,于局内别置一處,本局官通管。

    尚藥局掌供奉禦藥、和劑診候之事。

    典禦二人,奉禦四人,監門二人,醫師二人,禦醫四人,醫正四人,醫佐四人,藥童二十人,封人三人,藥工十人,掌庫二人,庫典七人,局長一人,典事二人,局史四人,直史四人,書吏三人,貼書十人。

    今以禦藥院凡供禦湯藥之事厘為尚藥局,餘事分厘入他局外,禦藥院舊無監官,今供藥餌,事體為重,增置内臣監官四員為奉禦。

    以醫官使上名有功效者為醫師,醫官使為禦藥,副使為醫正,醫官為醫佐,雜役、秤子、搗碾之類為藥工,檢點文字為局長,押司官為典事,前行為局史,後行為直史,貼司為書吏,守阙貼司為貼書,封角人為封人。

    尚醞局,掌供奉酒醴之事。

    典禦二人,奉禦四人,監門二人,酒人十五人,酒工五十人,掌庫二人,庫典五人,局史三人,書吏二人。

    應法酒庫(庫)供禦事并厘為尚醞局,增置監官内臣四員為奉禦,以供禦庫酒匠為酒人,炊淘之類為酒工,餘依諸司名外,應法酒庫非供禦事并依舊,監官亦合依舊。

    炊匠十人,今增五人,共為酒人長行。

    子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