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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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省
【宋會要】
秘書省掌常祀祝闆。
監阙,即以朝官判秘閣官兼充。
《兩朝國史志》:秘書省判省事一人,以判秘閣官兼。
凡邦國經籍圖書悉歸秘閣,本省惟掌常祭祀祝闆而已。
書令史一人,楷書六人。
太平興國二年,始建崇文院、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總為崇文院。
及建秘閣,亦在崇文院中。
元豐五年,初以崇文院為秘書省,事具《職官志》。
舊建于禁中。
紹興初複置,權寓臨安府法惠寺,洎十四年創新省于天井巷之左。
掌凡邦國經籍圖書、常祭祝闆之事。
監一人,秩正四品;少監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從七品;著作郎一人,秩從七品;著作佐郎一人,秩正八品;校書郎、正字各二人,秩從八品。
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
自是采求阙文,補綴漏逸,而四庫書(箱)[籍]略備。
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兩朝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讨、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
十五年,仿唐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立為定額。
又移史館于省之側,别為一所,以增重其事。
至九年修徽宗實錄,乃即史館開實錄院。
事具實錄院。
分案有四:曰經籍,曰祝闆,曰知雜,曰太史。
吏額:都孔目官一人,孔目官一人,四庫書直官一人,書直官一人,表奏官一人,書庫官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阙一人,正系名六人,守 阙系名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太史局、文德殿锺鼓院、測驗渾儀刻漏所并皆隸焉。
太宗淳化元年八月,诏秘閣次三館,秘書省仍舊隸京百司。
二年二月,诏;「秘書省著作局掌撰祠祭祝文。
今定《正辭錄》三卷,令秘書省依此行用。
」自後凡《正辭錄》外有常例祭者,著作局分撰,或在京阙著作局官,亦有秘書丞、郎撰者。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诏秘書省揀能書人寫祝闆,委秘書監躬親點檢,謹楷不錯,方得進禦書名。
四年,又令秘閣監書籍内臣同提點。
大中祥符九年,诏秘書監楊億判閣兼秘書省事。
億為正監,不當更言判省閣,有司(憶)[]也。
《神宗正史職官志》:秘書省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從七品,各一人。
監掌書籍、國史、天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
凡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從七品;秘書郎、著作佐郎各二人,正八品;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從八品。
開修時政記、起居注、修纂日曆、祭祀祝辭,則著作郎、佐郎主之;刊寫分貯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經籍圖書,則秘書郎主之;編緝校定,正其脫,則秘書郎、正字主之,各以其職隸于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
歲于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
谏官、禦史及待制以上官畢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喻旨,聽以早歸。
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
國朝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賜予率循故事。
三館、秘閣有學士判直,或修撰、校 理、檢讨官多領他司,寓直其中。
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
及官制行,立為定員,厘正其事。
分案四,設吏八,太史局隸焉。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即位未改元閏三月,禦史吳申言:「竊見先朝宰相韓琦等所薦十人試館職,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羲别以奏對稱旨,亦與試,漸至冗濫。
兼所試止于詩賦,非經國治民之急,乞參用兩制薦舉,仍策以經史及世務,勿用詩賦。
」诏兩制詳定以聞。
其後翰林學士王珪等言宜罷詩賦,如申言。
乃诏自今館職試論一首、策一道。
熙甯二年十一月三日,置崇文院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縣主簿邢恕。
乃诏今後應選舉到可試用人,并令崇文院校書,以備朝廷訪問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館職,或升擢資任,或隻與合入差遣。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書邢恕與堂除近地試銜知縣。
先是,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書如未曆外官及不滿任者,不得選舉。
昨邢恕以新進士除校書,蓋是朝廷未有法制。
近聞新進士緣此奔走權要,廣為地道,乞自今須曆任乃除。
」故上令罷恕。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集賢院學士、史館修撰、判秘閣宋敏求言:「伏見前代崇建冊府,廣收典籍,所以備人君覽觀而化成天下。
(令)[今]三館、秘閣各有四部書,分經、史、子、集。
其書類多訛舛,雖累加校正,而尚無善本。
蓋雠校之時,論者以逐館幾四萬卷。
卷數既多,難為精密,務在速 畢,則每秩止用元寫本一再校而已,更無兼本照對,故藏書雖多而未及前代也。
臣欲乞先以《前漢書藝文志》内所有書廣求本,令在館供職官重複校正。
既畢,然後校後漢時諸書。
竊緣戰國以後及于兩漢皆是古書,文義簡奧,多有脫誤。
須要諸本參定。
欲乞依昨來校七史例,于京師及下諸路藏書之家,借本繕寫送官,俟其究精,以次方及魏、晉,次及宋、齊以下。
至唐則分為數等,取其堪者則校正,餘皆置之,庶幾秘府文籍得以完善。
」事竟不行。
六年八月九日,诏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劉瑾為史館修撰,充河北都轉運使。
史館修撰帶出自瑾始。
七年,诏置補寫所。
六月二十二日,監三館、秘閣言:「看詳崇文院孔目官孟壽安所陳诏書内求訪到書籍隻各一部,并未校正,乞行校正。
仍差見補寫楷書二十人,将上件書抄寫四部,均送逐館。
乞應街市镂闆文字,供錄一本看詳。
有可留者,各印四本送逐館,合用紙墨、工食錢依例下度支支。
乞不令諸處指定取索館閣書籍,并可與施行外,欲将借本書庫原書籍添入經、史、子、集,書數足備及準備閱覽。
其館閣書籍浩翰,若依所乞,慮難抄錄。
科場借書,外面無本,方許于館閣權借。
如遇殿試科場,即館閣一面供書入殿。
」從之。
元豐元年十二月七日,秘閣校理蘇梲言:「每歲崇文楷書補寫四庫書,隻令吏人比校,或緻差。
乞應在館諸官點 檢校定,而冀官各任責,兼足以讨論百氏之書,開廣聞見,遂命崇文院勘會四館書籍。
昨因置編校所,逐館出借書籍供應校證,多拘收不到。
應校勘官因此呼(嗦)[索]不系陪填蛀(貢),補充逐庫書籍,卻成交互。
欲乞校勘官隻許将已寫未裝及蛀秉書看校,不許帶出。
」從之。
二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學士、右正言章惇判秘書省。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集賢校理王子韶言:「閣宿官遇假日不許設火,亦無燈燭。
緣舊日遇假,多寡豁宿寡:疑誤。
。
近來不許豁宿,冬月寒冷,宿直不便,乞依班房例雖遇假休量與給火。
」從之。
舊制,當宿官房聽留燈火。
四年十一月,诏太中大夫待制以上帶修撰者并罷。
是月,廢編修院,入史館。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更不除館職,見帶館職人依舊。
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磨勘三年,校書減二年,并罷所帶職館職。
」舊例,校理以上到館二年與通判,三年與知州。
郎官已上遇大(理)[禮],許奏薦,及校勘已上每任堂除,到京請給俸供職,不常參,不入川廣,雜壓官同以職支破職食錢及禦廚食之類,今既不除,此例悉罷。
四月二十六日,太中大夫、龍圖閣直學士、判将作監王益柔為秘書監,奉議郎、集賢校理、知太常禮院林希為承議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宣德郎、館閣校勘林希為秘書省校書郎。
秘書監及著作佐郎、校書郎初除,故具載之。
正字準此。
五月十一日,诏秘書省于三省用 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委言事禦史彈奏。
八月四日,诏秘書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奏。
先是,置監察禦史,分六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十月十二日,诏秘書省正字以上中書省差。
十一月十五日,宣德郎鄧忠臣為秘書省正字。
六年三月四日,诏秘書省長貳毋得與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奏狀即系書。
其關防漏洩,并依舊編修院法。
六月四日,诏集議大典禮,令秘書省長貳與。
九月十四日,诏秘書省依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執政官早出。
七年五月一日,诏降授宣德郎葉祖洽為秘書省校書郎。
祖洽初除知湖州,以上批祖洽熙甯首榜高第,可與秘書省職事故也。
十七日,诏著作暫阙官,校書郎或正字兼權。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職事官許帶職,其班序雜壓依職事官。
如職高于寄祿官,并以職為行、守、試。
應緣職添支除酒外,餘不給。
内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集賢院校理以上職,今後内外官并許帶除職食錢,并理任外,其餘恩數并依官制已前條貫。
四月二日,秘書省言:「三館、秘閣内有系國子監印本書籍,乞今後有阙卷蠹壞者,并令補印。
及有新印書籍,亦牒本送逐館收藏。
」從之。
十四日,诏曰:「朕惟古之君子,能長育人才,則天下喜樂之矣。
《詩》曰:『既見君子,樂且有儀。
』今夫蘭台、延閣皆圖 書秘記之所藏,而校雠論諲位序多阙。
永惟祖宗樂育賢隽,嘗诏二府薦士,置之秘府,養其德器,以待試用,朕甚慕焉。
執政大臣,吾之所甚重也,宜各舉文學政事行誼之臣可以充館閣之選者三人,亟以名聞,朕将考觀其才器而甄升之。
」 二十六日,诏:「執政官所舉充館閣人内有舉到選人者,如試中,與除秘書省正字,依太學博士例改官,候供職及四年除秘閣校理,未改官者須改官日除。
」 五月,诏:「秘書省自有職事官,其舊帶職及今後除授校理以上職,并不供職。
」 十月十六日,诏:「應試中館職者,内選人除試正字,改官、請俸等并依太學博士法。
未升朝官除秘閣校理,正字供職四年除秘閣校理,仍候改寄祿官日除授。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秘閣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
應校理以上未有兼領職事者,并于秘書省供職輪宿,依舊例給職食錢,并破禦廚食。
有兼領者,遇本省迎駕起居及議論事并預。
」 二年六月八日,秘書省言:「昭文館黃本書籍已編寫了當,撥與秘閣收藏。
其史館、集賢院未有上件書籍。
秘閣定本内名件及卷秩多阙,見今秘閣黃本亦多有阙,有旨令先将定本補足阙少名件,校對無差,即先補寫秘閣黃本。
内有印本者,印補充。
乞在省官與供職校理分校秘閣所藏黃本書補完校正,仍乞将《崇文總目》比較無缺少書,即别造帳目。
合 糊所須之物并官員茶食果子之類費用。
舊編校每月各破茶湯錢十貫,今本省官已有職錢,在館供職校理取朝旨。
舊編校所楷書五十人,今乞差三十人,手分四人。
抄寫人不許諸處抽差及免謄錄,依所請外破錢,每月支三十貫。
在館校理如無兼領,每月各支錢十貫。
」用黃、白池紙及裝背绫絹之類,依料次下合屬庫務供送。
内館閣無本及不堪者,許于龍圖、天章、寶文閣、太清樓及諸官司關借。
合要印本書,下國子監用黃紙印造。
元系諸州軍印本,許從本省牒戶部下本處印造。
舊崇文院每月破公使錢七十貫,菜盤錢二十貫,欲比附共破錢四十貫充裝背、黃白、擫竹、 八月,秘書省言:「舊例逐員每月校對書籍功冊葉背面二十一紙。
契勘既已校對黃本,其本省見置補寫書籍局合行減罷。
」有旨校書功依例,補寫書籍局減罷。
十月十六日,诏秘書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唱名(曰)[日]秘書丞、著作郎、佐郎、校書郎、正字依館職例入殿祗候。
七月,太皇太後遣使賜館閣、秘書省官果實食物五十合,坤成節獻香合故也。
興龍、坤成二節香合,秘書省長貳、待制已上自依本官例投進,秘書省比附館職及見帶職非職事官依舊投進。
八月,以翰林學士、左朝議大夫、知制诰許将提舉黃本書籍,給食錢十貫。
九月,複試賢良極谏科于閣下。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 增改,而吏部(缺)[阙]少官多,今裁定秘書省正字、館職校理以上并中書省差。
」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館閣官赴太常寺聽範鎮雅樂。
四月二十四日,太師文彥博與宰相、執政官同至秘閣觀書,因宴犒儒士。
皇帝、太皇太後遣中使傳宣,賜太師、宰相已下茶一十二(斤)[片],密雲龍十片,曾坑二片。
禦酒各二瓶,果子各一合。
一十九楪。
提舉黃本翰林學士茶七片,密雲龍六片,曾坑二片正文言「七片」,注文合計凡「八片」,當有一處誤。
。
禦酒一瓶,法酒一瓶,果子一合。
一十五楪。
都監法酒各一瓶,法糯酒各一瓶,果子各一合。
一十五楪。
監書庫官法酒一瓶,果子一合。
一十五楪。
五月,秘書省言:「館閣久例于曝書月分有飲食聚會,及請召兩制已上官。
昨因住支公使錢,後來累年廢罷。
乞今後每年許于曝書月分聚食一次,仍乞請尚書、學士、侍郎、待制至兩省,依太常觀樂近例,令所司移具變料赴省,仍約舊例量破錢相兼支用。
」有旨并依,仍特支錢一百貫文相兼支用。
是月,秘書省言:「《崇文總目》内書籍是将四館分書并合著錄,自來逐館分書多少不等,每處未有全依得《總目》内數目者。
今既先用黃紙書一本充秘閣收藏,即自嘉佑中編校,後來所寫書本尚猶未能足數,即今見行添補。
欲将秘閣先退下舊白本及諸館分舊書或兼本者,亦依《崇文總目》編次一本,充史館收藏,其餘接續編次集賢、昭文。
内集賢一本充諸處借取外,其餘更不得借 出。
又江南、西川、荊南、兩浙等書并是祖宗初平僭僞收取入館,可惜散失将盡,今欲不拘全與不全,并于下庫收貯。
内有唐朝零碎舊書,仍乞别藏秘閣。
又近世書并家籍等多是一時獻到,送付秘閣,乞别作一帳收系。
内有名賢著述,亦别謄寫,其餘即于空閑庫分收管。
」從之。
七月四日,吏部言:「秘書省官三年為一任,複置館閣校勘、正字,四年成任。
丞滿,除秘閣校理;校書郎滿,除集賢校理,并謂升朝官知縣已上資序之人。
餘除館閣校勘,候及上項官及資序改校理。
校理已上資任依官制以前法,到館一年與通判,一任回并到館三年與知州,已系通判資序即二年與知州。
秘書省官關升不用舉主,著作郎、佐郎、秘書郎并除升朝官知縣已上資序人,秘書省牒吏部施行,餘如舊制。
任滿日,著作郎除直集賢院,佐郎、秘書郎除集賢校理。
」從之。
十二月,诏無出身人帶館職者特加「左」字。
五年六月四日,诏:「秘書省見校對黃本書籍未了,可添一員,以明州定海縣主簿秦觀充,三年理為一任,滿日依太學博士條。
」 七月,正字晁補之、李昭、陳察除校書郎,始用尚書省黃牒。
自元豐官制行,秘書省官用告除授,至是始用黃牒。
六年四月,太常博士陳祥道除正字,亦隻降黃牒。
九月二日,秘書省言:「正字四年除秘閣校理,校書郎、著作佐郎任滿除集賢校理。
正字張來到省三年七月,除著作佐郎;陳察、李昭 、晁補之合是三年七月,并除校書郎,乞用新職通理。
」诏晁補之、李昭、陳察、張來并許将正字年月四日比三日,于今任用内通理。
十六日,诏複置集賢院學士。
六年八月十六日,以權工部侍郎李周為之。
诏集賢院學士如曾任權侍郎已上人充者,立班雜壓,并在太中大夫之上。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近歲秘書省多務燕(間)[閑],少親雠校,請定校雠之課。
」诏令禮部、秘書省長貳詳度以聞。
于是每員複命校冊葉背面二十一紙,月終具奏。
仍乞降考功,按唐秘書省式雠校。
舊本書有注錯多者,長功日十紙,中功日九紙,短功日八紙,錯少加二紙,無注又加二紙,再校各加初校三紙。
其正字刊正各校三紙,(餘)[餘]準此。
事見《法鏡》。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兼它局官并間日入館。
遇入館日,依條校對。
從集賢校理、權判登聞檢院李德刍言,舊來兼它局者校書日十闆也。
三月,秘書省言:「三館舊有都監兩員,并差内侍轉出大使臣。
先準特旨差到供奉官王道、李永言,逐官并系内中(秖)[祗]應,有妨本省坐局。
緣逐日楷書功課并有出納,并系都監專管,難為時暫阙人,乞權依例添置一員。
」诏令吏部權添差内臣大使臣一名。
李永言使阙日,更不差人。
二十三日,诏:「賞花釣魚賜宴,秘書丞、校書郎、正字許赴坐。
」舊制賞花、釣魚、賜宴,三館、秘閣修撰、直館、校理赴坐。
五月十二日,诏秘書省校書郎黃裳供職及二年, 為集賢校理。
六月,提舉黃本蘇轼言:「秘書省官每日校書背面二十一紙。
準入内黃門黃洙傳聖旨,秘書省入伏午時住修文字,末伏依舊。
欲乞于所校功課減半,候過末伏日依舊。
」從之。
十月,秘書省言:「左宣德郎、充館閣校勘、權通判杭州廖正一先得朝旨,許通理在秘書省月日,依正字條施行。
本館于元佑二年十一月八日供職,至今年十一月八日,通理已及四周年。
」十一月,诏除秘閣校理。
七年三月七日,秘書省言:「本省節次添差到校對黃本書籍官共五員,即未有京朝官關升資序,選人改官及比附舊例立定年限遷除條式。
」有旨承務郎以上到任三年理為一任,與除正字,選人并依太學博士條改官。
四月四日,诏納皇後校對黃本,選人令陪位。
從本省申請也。
五月,诏館職磨勘令吏部依監司職事官檢舉。
是月,诏權西京留守判官、秘書省校對黃本書籍常立特添差陳州州學教授,仍許通理校對黃本書籍月日依太學博士改官。
十二月,兵部言:「秘書省正字王任申都省乞給假歸成都府般家赴任,乞于成都府差人。
本部看詳般取家屬條,監、丞以下七人,雜壓、正字在監、丞下,于條不該差。
緣本官系館職,乞比監、丞差破。
」有诏比附監、丞條行。
十九日,秘書省言:「高麗國近日進獻書冊,訪聞多是異本,館閣所無,乞暫賜頒降,付本省立限謄本。
乞實時進納元本,别裝寫秘閣黃本書收藏。
」 诏降付秘書省,仍令本省謄寫校正二本送中書省、尚書省,及别謄寫校正二本送太清樓、天章閣收藏。
紹聖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來之邵言:「集賢院學士之職,自先朝以來,體制與諸直館頗同。
頃自李周以權侍郎罷除集賢院學士,出守外郡,方有指揮曾任六曹侍郎者立班在太中大夫之上。
其後奏薦班列,并同待制,望賜詳酌。
」诏(令)[今]後除集賢院學士曾任權侍郎以上者,立班雜壓、封贈在中散大夫之上,其餘恩數、儀制并依中散大夫。
餘人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下,蔭補依朝儀大夫,官高者從本條。
閏四月二日,诏罷秘書省校對黃本。
以元佑所置,故罷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館職依元豐例許射吏部阙。
二年二月十六日,左宣德郎、校書郎葉濤為著作佐郎。
诏元佑四年七月著作郎、佐郎、秘書郎并除升朝官知縣資序人指揮勿行。
三月一日,禦史中丞黃履言:「校書郎葉濤為著作佐郎,除升朝官知縣資序人條不行。
竊謂去年敕榜都堂,有前執政因人立法,因人亂法,今乃效而行之。
」而禦史常安民亦論不當除授。
诏濤依舊為秘書郎。
四月,诏:「職事官罷帶職,非職事官仍舊許帶。
易集賢院學士為集賢殿修撰,直集賢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閣校理,見帶人并改正。
」 元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大理少卿、同詳定一司敕令劉赓乞将官制令格式送三館、秘閣收藏。
從 之。
十一月十三日,三省言:「按元豐五年四月诏見帶館職人依舊,即不供職,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三年磨勘,校書減二年磨勘,并罷。
今後更不許帶館職。
」诏集賢殿修撰、直龍圖、直秘閣依舊外,餘依前诏。
三年四月九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朝散郎、秘閣校理、知蘇州陳師錫為朝請郎、殿中侍禦史,以罷館職,故特遷一官。
十二月十二日,诏就秘書省置局,編修國朝會要。
徽宗崇甯二年五月四日,禮、戶部言:「校書省見謄寫三館書籍充秘閣書,至今一十七年,裝禠成書共二千八十二部,所謄寫者據三館帳籍猶有一千二百一十三部,及阙卷二百八十九卷未寫。
元立楷書系三十人額,每月各人支錢三貫五百文,每日寫字二千五百。
若使工課如限内,即三十人所寫,除假外一年計可寫四百有餘萬字。
今一十七年尚未寫畢,顯是自來點勘疏略,緻得因循,虛費請受,今來乞立程限。
」從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并除進士出身。
大觀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翰林學士強淵明奏:「冊府聚古今圖書,九流百家莫不鹹在,而本朝正史獨阙,實錄則又止于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而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實錄不預焉,乞賜诏旨繕寫降付,具列于圖書之首。
」诏以仁宗、英宗實錄藏于秘閣,辄傳錄者依實錄院法。
四年五月七日,秘書監何志同奏:「《漢書》、《七略》凡為書三萬 三千九十卷,隋所藏至三十七萬卷,唐開元間亦不下八萬九千六百卷。
慶曆間,嘗命儒臣集四庫為籍,名之曰《崇文總目》,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
慶曆距今未遠也,試按籍而求之,十纔六七,号為全備者,不過二萬餘卷,而脫簡斷編、亡散阙逸之數寖多。
謂宜及今有所搜采,視慶曆舊錄有未備者,頒其名數于天下,委逐路漕臣選文學博雅之士加意求訪。
《總目》之外别有異書,并許借傳,或官給筆劄,即其家傳之,就加校定,上之策府。
此外更有諸處印本及學者自着之書、臣僚私家文集,願得藏之秘府者,皆許本省移文所屬印造取索。
」從之。
政和四年四月十四日,龍圖閣學士、提舉醴泉觀、兼侍讀、編修國朝會要、詳定《九域圖志》、充編類禦筆禮制局詳議官蔡攸奏:「伏見秘閣所藏祖宗實錄、國史,所有真宗正史與仁宗、英宗、神宗、哲宗正史、實錄并阙。
乞诏國史院、秘閣,見阙國史、實錄,各繕寫一部,頒付本閣收藏,仍不許本省官及諸處關借抄錄。
雖暴門卦點校,亦不得辄将擎下閣。
」诏令秘書省差人赴國史院書錄,餘依奏。
同日,又奏:「本省官校勘書籍,元承朝旨,令長貳總領,丞、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校書郎、正字每員日校書籍冊葉背面二十一紙,以經、史、子、集次序成部分校。
仍逐官各置課程簿一面,将校過書籍上簿,十日一次,具校過書籍名件、葉數申省,抄上都課程簿,委長貳點檢,至 月終類聚申尚書省。
今點檢本省雖有都課程簿,從來不曾抄轉,如此無由關防校過功課。
今欲乞令秘書省依已降指揮在省官各印給課程簿一面,經籍按季專差人吏掌管,據在省官每旬具校過書籍名件、葉數申省,抄上都課程簿,委長貳點檢,至月終攢類都數申尚書省。
所有課程簿如不抄轉,其掌管人吏從杖一百科罪,官員具名申尚書省,仍許禦史台及季點官取索點檢。
又契勘秘書省見補完三館、秘閣書籍,元得朝旨先自昭文館為始,續補秘閣等。
臣看詳所補書籍合先将諸庫所有門類考校少剩相補外,據所阙數補完。
如昭文館經史庫阙書,而集賢院經史庫有二部,即可以互相補完,更不須書寫。
今相度欲乞委秘書省先将三館、秘閣諸庫帳内部秩考校多寡,除留一部收藏本館外,餘均以次阙書館分互相補填訖。
其尚有阙數,即依已降朝旨,先自昭文館為始,續補以次館分。
内有印版者即補印,更不抄寫,如此不惟減省功力,庶免重複。
又契勘秘書省所隸昭文、史館、集賢、秘閣,所管職事關防書籍之類,各有奉行條令,自來并修入秘書省法,本省從來不曾厘析,亦不曾謄下逐處,緻(防)[妨]檢用,顯未允當。
欲乞令秘書省将昭文、史館、集賢、秘閣合用條令抄錄成冊,頒降逐處,遵守施行。
」并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蔡攸奏:「契勘秘書省大門舊條差皇城司親事官節級一名、長 行五人把門,并投下文字,及提舉灑熄火燭、掌管頭刃,常是差填不足。
今來已降指揮,書籍等出入并監門具單子搜檢出入等,若差人不足,即為虛文而已。
乞添差節級一名、長行三名,内二名識字,分兩番把門搜檢,并抄轉出入文曆,投下文字,及照管灑熄火燭,掌管頭刃。
祗應日支食錢,依已得指揮。
契勘三館、秘閣書籍庫系應奉掌管承受禦前并朝廷取降書畫、古器、瑞物等及諸處關借書籍,并系庫子管勾。
今來止有庫子三人,顯見勾當不前。
及請給微薄,自來少有願就之人。
欲乞昭文、史館、集賢院、秘閣每館各以庫子二人為額,并委三館、秘閣依條招收,分送逐館庫祗應,其請給比附大官局庫子則例支破。
」從之。
五年四月八日,上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
诏曰:「延見多士,曆覽藏書之府,典谟訓诰與祖宗遺文皆在,又以館天下之儒學。
而屋室淺狹,上漏旁穿,若不足以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
可令書藝局重行修展,仍等第推恩支賜。
」 十一日,诏秘書省殿以右文殿為名,本無集賢殿,其修撰改為(古)[右]文殿修撰。
十三日,诏秘書省職事官并見在省貼職官各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轉不行人回授有官、有服親人吏。
專知官各轉一官,有資各轉一資,無官資可轉依條例比換支賜。
以駕幸推恩也。
八月十二日,诏秘書省移于他所,以其地為明堂。
十一月七日,蔡攸奏:「契勘秘書省奉禦筆 遷移于新左藏庫,本省見推寓西府空位。
緣秘書省舊在皇城内,其火禁并依皇城司法。
今既遷出,未有法禁。
今欲乞在省官冬月溫硯火,每一直舍及聚廳處各共設一爐,翰林司一爐。
其廚内造食火食畢,先次灑熄。
直宿官許存留燈火,并置曆輪差當日直宿人吏與打火親事官監視取火及照管灑熄。
若不應存留而辄存留者,徒二年。
因而遺漏者,流三千裡。
雖應存留而堤防不嚴緻遺漏者,亦同打火掌管人與同罪。
當宿官吏、專副、巡防人減二等。
雖落宿與宿同,事理重者奏裁。
如允所請,将來遷入新省,亦乞依此施行。
兼契勘新省東牆外逼近居民,昨系左藏庫日已有開封府立定民間失火條令,仍乞依舊施行。
」诏火禁并依皇城法。
六年二月七日,蔡攸奏:「秘書省長貳五日輪一員,正旦、寒食、冬至節假并入伏不輪,丞以下日輪一員直宿。
若請假,即輪以次官,參假日補填。
置曆抄轉,長貳每旬點檢覺察,月具直宿、請假官員數、職位、姓名報禦史台。
人吏、諸色人直宿别置曆,日押當宿官,每旬長貳點檢覺察。
如有請假事故,即當宿官驗寔給假,告報以次人,候參假日補填。
職掌二人,孔目官、專副至守當官通輪。
楷書人二名,正名楷書至守阙通輪。
裝界作一名,庫子二人,翰林司一名,廚子一名,親事官四人,剩員五人。
」從之。
八日,诏:「道錄院見隸屬鴻胪寺,本寺掌蕃夷朝貢等事,金狄之教正 當純治之。
其道教當改隸秘書省。
」 七年五月四日,诏宣和殿學士蔡攸專一提舉秘書省。
十一月十四日,秘書省校書郎孫觌奏:「太宗建崇文院,為藏書之所。
景佑中,仁宗诏儒臣即秘書省所藏編次條目所得書,以類分門,賜名《崇文總目》。
神宗始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厘正官名,獨四庫書尚循《崇文》舊目。
頃因臣僚建言,訪求遺書。
今累年所得《總目》之外凡數百家,幾萬餘卷,乞依景佑故事,诏秘書省官以所訪遺書讨論諲次,增入《總目》,合為一卷。
乞别制美名,以更《崇文》之号。
」從之。
仍命觌及著作郎倪濤、校(官)[書]郎汪藻、劉彥适諲次,曰《秘書總目》。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提舉秘書省道錄院蔡攸言:「踏逐到阊阖門外西排岸司止有小屋二十餘間,及相鄰軍器所垛木場地步可以修蓋提舉秘書省左右街道錄院。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尚書工部員外郎滕康奏:「乞秘閣四部之書以秘書掌之,列史館于左,以法東觀。
凡四庫之書,以校書郎、正字掌之,分總刊正出納之事。
」從之。
方今天下太平,濟濟多士,上自常伯,下逮百執,宜左則左,宜右則右,無施不可。
惟館職之任,議者每患其難,豈非清官美職皆萃于是,而搢紳儒者責望為重欤。
且秘書丞清官也,術業不修若姚莘者為之,可乎校書郎美職也,行義無聞若孫畲者為之,可乎吳次賓之趣操卑污,胡國瑞之專事口吻,丁彬、馬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臣伏 之美之才資阘茸,葉域之問學膚淺。
憑恃門閥,有如趙永裔;夤緣親黨,有如周審言。
又其甚者,如孫悟之傲狠暴戾,嘗麗刑書,然則澄汰之道庸可已乎!至如總領之任,尤須老成,雖躐取科名而學術未優,資望素輕而懦不更事,如鄭億年者,乃為少監,誠恐未足以壓服多士也。
」诏鄭億年已降處分除秘閣修撰、提點上清(實)[寶]錄宮外,餘姚莘等九人并罷,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省言:「勘會中書熙甯館職條,校理已上到館一年與通判,一任回并到館三年并與知州。
如已系通判資序,即二年與知州。
自奉行官制後來,其秘書省官即未有立定到省年限許理資任之法。
今以熙甯舊法參酌,拟(參)[修]下條:諸著作郎至佐郎到任及一年、承務郎以上任校書郎及二年,與理通判資序。
著作郎、佐郎以上滿三年與理知州資序,及二年與理通判資序。
已系通判資序及二年、校書郎已系通判資序及三年者,準此。
右入三省尚書吏部通用(今)[令]。
」诏依。
近修立三省吏部通用令,系以熙甯舊法參酌詳定。
臣竊觀熙甯館職條,〔校〕理以上到館一年與通判,一任回并到館三年并與知州,已系通判資序即二年與知州,未嘗有許理寔曆通判、知州資序之文。
熙甯間任館閣者不過三數人而已,尚乃靳惜如此。
今右文之時,儲養英旄,人才輩出,自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伏 校書、著作以上皆得寔理通判、知州資序,臣竊以謂過矣。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應館職除擢不以次,及許升等除知、通差遣外,其理資序指揮乞賜詳酌施行。
」诏依奏,并依熙甯法。
九月二十三日,秘書省奏:「今來新省已成,未有巡防灑熄兵級,乞下侍衛步軍差撥防守。
」诏依奏差三十人。
十一月十三日,中書省言:「秘書省官令中書省立定員額,将上取旨。
中書省檢會元豐年除監一員、少監一員,或隻除少監二員、丞一員,及供到《皇宋館閣錄》卷第四叙事。
元豐五年五月厘正官制,崇文院易以秘書省之榜。
官屬監一、少監一、丞一、著作郎一、佐郎二、校書郎四、正字二。
勘會元豐四年曾除佐郎三員,别無定制。
今立定員額下項:監、少監、丞欲并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佐郎欲四員為額,校書郎欲二員為額,正字欲四員為額。
」诏依拟定,以先到人為額。
今後遇阙差填額外人,候别有差遣,更不差人。
十二月二十二日,守侍禦史張申奏:「臣竊觀秘書新省宏壯華麗,乞诏鴻儒撰述記序,刻之翠琰,特頒宸翰,賜以名額。
」诏差王安中撰。
三年九月二十日,秘書少監翁彥深等奏:「契勘三館、秘閣、集賢庫唐人文集至多,本朝名臣大抵以文章顯,罕得與秘府之藏,蓋由自來不曾取索。
欲乞下諸路轉運司取索建隆以來名臣文集,委所屬州、府、軍、監繕寫,起發赴秘書省收入帳籍,以垂不朽。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 日,東上合門奏:「勘會将來聖駕幸秘書省,賜茶聽旨。
如有旨賜茶,合赴官赴坐外,所有本省監、少赴坐,取聖旨。
」诏秘書省官并赴坐。
三月二日,幸秘書省,禦提舉廳事,再宣(二)[三]公、宰執、親王、使相、從官觀禦府書畫三公:原作「二公」。
天頭原批:「『二』疑『三』。
」。
既至,上起就書(按)[桉]斜倚觀,設(按)[桉]禦榻前,尋丈許。
左右發箧出禦書畫,公、宰、親王、使相、執政人賜禦書畫各二軸、十體書一冊。
公、宰、使相有别被賜者不在此數。
之為快。
少保攸手自付予,人得禦畫、行書、草書各一紙。
又出祖宗禦書及宸筆所摹名畫與古畫、法書,令得縱觀。
從官複于是上顧少保蔡攸,分賜從官已下。
臣環聚雜,肩摩迹累,至或闖首人中,争先(還)[環]聚雜,餘官有不得前者,捧所賜拱立人後。
上顧見,诏左右益設書桉東間,指畫所置處,俾皆得與觀,以示恩意。
此四字聖語雲。
左右奔走設案,唯謹上命。
保和殿學士蔡儵持真宗皇帝禦制禦書《聖祖降臨記》及宸筆所摹展子虔畫《北齊文宣幸晉陽圖》,于所設桉展示,既乃出禦墨賜臣。
靈台郎奏辰正,三公、宰執已下逡巡請退。
蓋辰正則将進膳。
上命以墨付太宰黼分賜,皆拜庭下,以次出。
是日,再宣觀禦府書畫,賜禦書畫,公宰至侍從已下凡五十六人,庶官特召者九人。
初,車駕将幸秘書省,命提舉官選日以聞,宰相先(朝)[期]按視。
前臨幸一日,秘書省官、提舉官屬習儀于本省。
至日,開省西便門東禦廊上。
便門非臨幸不開。
質明,提舉官已下至正字及貼職道史官以次班秘 書省門外,西向北上。
車駕出宣德門,從駕官如常儀。
車駕垂至西便門,在省官迎駕,再拜。
是日,特宣太師至,亦迎駕秘書省門外。
辇入,皇帝禦道山堂幄次俟班齊。
臣既班右文殿下,皇帝禦殿,合門奏宣太師緻仕蔡京至。
起居畢,在省官再拜起居。
秘書少監少前,提舉三館、秘閣梁師成以手诏授秘書少監緻詞。
複位,在廷皆再拜。
乃移幸秘閣,宣臣觀書及古器。
累朝國史、寶訓、禦制皆設秘閣下。
自宰執至,在省官立庭下,班首奏聖躬萬福。
再宣示手诏訖,以次升,皆得以縱目。
上再禦右文殿賜茶,侍從官已上賜坐殿上,秘書省監已下用中 坐東庑。
太學賜茶,止設席。
起趨庭下,在省官再拜謝恩退。
在省官轉官賜章服者皆胪傳,謂之喝賜,時車駕已興。
上禦提舉廳事,别宣召臣僚觀禦府書畫。
傳呼置笏,皆置笏。
及入,方罄折庭下。
诏毋拜,喝不要拜。
以次升。
既受賜,皆再拜庭下,以次出。
錫服者受賜殿門外。
秘書少監翁彥深、王時雍、管勾雕造祥應記劉僩、提舉秘書省管勾文字馮溫舒、徐時彥皆改賜章服。
進膳已,車駕幸太學。
四月十八日,诏:「朕若稽古訓,祗率先猷。
肆命臣工,載新秘府。
比因萬機之暇,命駕臨觀。
重惟三館圖書之富,而曆歲滋久,簡編脫落,字畫訛舛,較其卷秩,尚多逸遺,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朕甚憫焉。
乃命建局,以補緝校正文籍為名,設官綜理,募工繕寫,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仍俾提舉秘書省官兼領其事。
凡所資用,悉出内帑,毋費有司,庶成一代之典,顧不韪與。
」同日,又诏:「 朕惟秘閣,古号藏室。
爰自書契以來,河洛之文,三墳、五典、八索、九丘之書,下至諸子百家之說,收羅蘊崇,皆存不廢。
若乃綜理經籍,考合異同,與夫掌邦典、方志之職官悉備焉。
粵我太宗皇帝,底定區宇,作新斯文,屢下诏書,訪求士逸,冊府四部之藏,庶幾乎古。
曆歲寖久,有司翫習,多緻散缺,私室所閟,庶或不傳,豈宜承平尚有阙典可令郡縣搜訪,許士民以家藏書自陳,當優與支賜。
或有未見之書,寔可觀采,即命以官。
若訪求最多州縣,亦具名聞,庶稱朕表章闡繹之意。
」 五月六日,提舉秘書省言:「三代以來古文奇字見于锺鼎銘識,至若紀述一時之事,亦着在金石遺刻,願诏諸路博訪。
」從之。
六年九月十九日,中書省言:「補完校正禦前文籍,欲并歸秘書省,止令館職校勘。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日,提舉秘書省所奏:「據秘書省申,契勘本省昨蒙措置到監門官二員,緣見任人各系兼職,并非時差出外路勾當,不得專一在局,深慮别緻阙誤。
乞添差監門使臣二員,輪番宿直,許本省踏逐小使臣差填,其請給、人從等并依三館、秘閣書籍庫兼監門官體例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奏。
已上《續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秘書省權罷。
紹興元年二月十九日,诏複置秘書省,權以秘書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著作佐郎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
四月十四日,诏:「秘書省合撰樂章、贊頌、 敕葬祭文、夏國人使到驿宴設教坊白語、删潤經詞及答高麗書本,并依舊制,長貳分請官撰。
」 同日,诏:「秘書省所轄太史局、測驗渾儀刻漏所、文德殿锺鼓院,長貳丞郎輪季詣點檢。
内有系在禁中置局者,前期報皇城司,及經由門戶聽入。
」 同日,诏:「本省官正字通除京朝官、選人,内選人到任一年有四考,許自陳,據狀奏聞。
如合入官,其省官不替人。
」隆興元年八月七日,诏秘書省正字張宋卿乞将前任連州教授兩考零一個月二十七日通理今任月日成考。
又,幹道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正字李遠乞将總護使司監犒設錢物庫零考五十五日通理今任七個月零二十二日,揍及一年,曆任實及四考改官。
并特依。
同日,诏秘書省權置書庫官二人,楷書十人,候就緒日,具元額申尚書省裁定。
十五日,诏秘閣書除禁中外,并不許本省官及諸處關借,雖奉特旨,亦不許。
紹興二年三月十九日太常寺及四月十六日講筵所各請關借書籍。
诏特從之。
六月十二日,诏應祀祭天地、社稷祝文令秘書省依舊修撰書寫請降。
先是,罷秘書省,令禮部郎官并太常博士分撰。
至是複之。
十一月七日,诏秘書省依舊制日輪官一員止宿。
遇請假驗寔,即以次官,長貳五日一次點宿。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秘書省降下書籍依舊制分四庫撥充秘閣,置進帳副帳門牌庫經一本,仍分官日校二十一闆,于卷 尾親書『臣某校訖』。
仍置課程簿,每月結押,旬申本省,入伏傳宣住校。
」詳見勘書籍門 三年五月十三日,禮部言:「秘書省人額比附史館,以點檢文字孔目官、四庫書直官、書直(言)[官]、表奏官、書庫官各一名,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三人,守阙一人,正系名五人,守阙系名五人,投名人不限人數。
已上點檢文字以孔目官遞遷補充,理二年半出将仕郎;正名楷書至頭名,理七年出将仕郎。
孔目官至守阙請給并依史館支破。
正系名、守阙系名、投名人不限數,并不支破請給。
其立到前項守阙以上人額,據見在人名目高下比附「人」字下原衍「不」字,已删。
,從上撥填試補,同等者以試補年月先後。
其點檢文字依舊為都孔目官。
」從之。
先是,有诏許本省權置書庫官、楷書共一十二人,權住遷補,候就緒日具元額裁定遷補。
繼而正名楷書王孝忠等狀,乞依舊遷補,至是禮部裁定,故有是命。
六月十九日,诏:「秘書省添補正名楷書二人,共作五人,依年限補至頭名,理四年出将仕郎。
」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館職除郎官見兼著作郎二員外,仍以六員為額。
六月十八日,诏秘書省增置秘書郎、著作佐郎各一員,校書郎、正字各二員。
從禮部侍郎陳與義之請也。
五年八月三日,诏館職依祖宗故事通以十八人為額,著作郎二員秘書郎二員、著作佐郎二員、校書郎、正字通除一十二員。
九月四日,诏進士唱名日,除省試官外,館職依舊制殿上侍立。
自政和以來浸 紊舊制,令立殿下,至是著作佐郎李懋有請,從之。
六年八月四日,诏四庫書
監阙,即以朝官判秘閣官兼充。
《兩朝國史志》:秘書省判省事一人,以判秘閣官兼。
凡邦國經籍圖書悉歸秘閣,本省惟掌常祭祀祝闆而已。
書令史一人,楷書六人。
太平興國二年,始建崇文院、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總為崇文院。
及建秘閣,亦在崇文院中。
元豐五年,初以崇文院為秘書省,事具《職官志》。
舊建于禁中。
紹興初複置,權寓臨安府法惠寺,洎十四年創新省于天井巷之左。
掌凡邦國經籍圖書、常祭祝闆之事。
監一人,秩正四品;少監一人,秩從五品;丞一人,秩從七品;著作郎一人,秩從七品;著作佐郎一人,秩正八品;校書郎、正字各二人,秩從八品。
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
自是采求阙文,補綴漏逸,而四庫書(箱)[籍]略備。
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兩朝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讨、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
十五年,仿唐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立為定額。
又移史館于省之側,别為一所,以增重其事。
至九年修徽宗實錄,乃即史館開實錄院。
事具實錄院。
分案有四:曰經籍,曰祝闆,曰知雜,曰太史。
吏額:都孔目官一人,孔目官一人,四庫書直官一人,書直官一人,表奏官一人,書庫官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阙一人,正系名六人,守 阙系名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太史局、文德殿锺鼓院、測驗渾儀刻漏所并皆隸焉。
太宗淳化元年八月,诏秘閣次三館,秘書省仍舊隸京百司。
二年二月,诏;「秘書省著作局掌撰祠祭祝文。
今定《正辭錄》三卷,令秘書省依此行用。
」自後凡《正辭錄》外有常例祭者,著作局分撰,或在京阙著作局官,亦有秘書丞、郎撰者。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诏秘書省揀能書人寫祝闆,委秘書監躬親點檢,謹楷不錯,方得進禦書名。
四年,又令秘閣監書籍内臣同提點。
大中祥符九年,诏秘書監楊億判閣兼秘書省事。
億為正監,不當更言判省閣,有司(憶)[]也。
《神宗正史職官志》:秘書省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從七品,各一人。
監掌書籍、國史、天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
凡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從七品;秘書郎、著作佐郎各二人,正八品;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從八品。
開修時政記、起居注、修纂日曆、祭祀祝辭,則著作郎、佐郎主之;刊寫分貯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經籍圖書,則秘書郎主之;編緝校定,正其脫,則秘書郎、正字主之,各以其職隸于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
歲于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
谏官、禦史及待制以上官畢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喻旨,聽以早歸。
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
國朝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賜予率循故事。
三館、秘閣有學士判直,或修撰、校 理、檢讨官多領他司,寓直其中。
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
及官制行,立為定員,厘正其事。
分案四,設吏八,太史局隸焉。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即位未改元閏三月,禦史吳申言:「竊見先朝宰相韓琦等所薦十人試館職,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羲别以奏對稱旨,亦與試,漸至冗濫。
兼所試止于詩賦,非經國治民之急,乞參用兩制薦舉,仍策以經史及世務,勿用詩賦。
」诏兩制詳定以聞。
其後翰林學士王珪等言宜罷詩賦,如申言。
乃诏自今館職試論一首、策一道。
熙甯二年十一月三日,置崇文院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縣主簿邢恕。
乃诏今後應選舉到可試用人,并令崇文院校書,以備朝廷訪問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館職,或升擢資任,或隻與合入差遣。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書邢恕與堂除近地試銜知縣。
先是,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書如未曆外官及不滿任者,不得選舉。
昨邢恕以新進士除校書,蓋是朝廷未有法制。
近聞新進士緣此奔走權要,廣為地道,乞自今須曆任乃除。
」故上令罷恕。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集賢院學士、史館修撰、判秘閣宋敏求言:「伏見前代崇建冊府,廣收典籍,所以備人君覽觀而化成天下。
(令)[今]三館、秘閣各有四部書,分經、史、子、集。
其書類多訛舛,雖累加校正,而尚無善本。
蓋雠校之時,論者以逐館幾四萬卷。
卷數既多,難為精密,務在速 畢,則每秩止用元寫本一再校而已,更無兼本照對,故藏書雖多而未及前代也。
臣欲乞先以《前漢書藝文志》内所有書廣求本,令在館供職官重複校正。
既畢,然後校後漢時諸書。
竊緣戰國以後及于兩漢皆是古書,文義簡奧,多有脫誤。
須要諸本參定。
欲乞依昨來校七史例,于京師及下諸路藏書之家,借本繕寫送官,俟其究精,以次方及魏、晉,次及宋、齊以下。
至唐則分為數等,取其堪者則校正,餘皆置之,庶幾秘府文籍得以完善。
」事竟不行。
六年八月九日,诏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劉瑾為史館修撰,充河北都轉運使。
史館修撰帶出自瑾始。
七年,诏置補寫所。
六月二十二日,監三館、秘閣言:「看詳崇文院孔目官孟壽安所陳诏書内求訪到書籍隻各一部,并未校正,乞行校正。
仍差見補寫楷書二十人,将上件書抄寫四部,均送逐館。
乞應街市镂闆文字,供錄一本看詳。
有可留者,各印四本送逐館,合用紙墨、工食錢依例下度支支。
乞不令諸處指定取索館閣書籍,并可與施行外,欲将借本書庫原書籍添入經、史、子、集,書數足備及準備閱覽。
其館閣書籍浩翰,若依所乞,慮難抄錄。
科場借書,外面無本,方許于館閣權借。
如遇殿試科場,即館閣一面供書入殿。
」從之。
元豐元年十二月七日,秘閣校理蘇梲言:「每歲崇文楷書補寫四庫書,隻令吏人比校,或緻差。
乞應在館諸官點 檢校定,而冀官各任責,兼足以讨論百氏之書,開廣聞見,遂命崇文院勘會四館書籍。
昨因置編校所,逐館出借書籍供應校證,多拘收不到。
應校勘官因此呼(嗦)[索]不系陪填蛀(貢),補充逐庫書籍,卻成交互。
欲乞校勘官隻許将已寫未裝及蛀秉書看校,不許帶出。
」從之。
二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學士、右正言章惇判秘書省。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集賢校理王子韶言:「閣宿官遇假日不許設火,亦無燈燭。
緣舊日遇假,多寡豁宿寡:疑誤。
。
近來不許豁宿,冬月寒冷,宿直不便,乞依班房例雖遇假休量與給火。
」從之。
舊制,當宿官房聽留燈火。
四年十一月,诏太中大夫待制以上帶修撰者并罷。
是月,廢編修院,入史館。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更不除館職,見帶館職人依舊。
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磨勘三年,校書減二年,并罷所帶職館職。
」舊例,校理以上到館二年與通判,三年與知州。
郎官已上遇大(理)[禮],許奏薦,及校勘已上每任堂除,到京請給俸供職,不常參,不入川廣,雜壓官同以職支破職食錢及禦廚食之類,今既不除,此例悉罷。
四月二十六日,太中大夫、龍圖閣直學士、判将作監王益柔為秘書監,奉議郎、集賢校理、知太常禮院林希為承議郎、行秘書省著作佐郎,宣德郎、館閣校勘林希為秘書省校書郎。
秘書監及著作佐郎、校書郎初除,故具載之。
正字準此。
五月十一日,诏秘書省于三省用 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六察。
如有違,委言事禦史彈奏。
八月四日,诏秘書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奏。
先是,置監察禦史,分六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十月十二日,诏秘書省正字以上中書省差。
十一月十五日,宣德郎鄧忠臣為秘書省正字。
六年三月四日,诏秘書省長貳毋得與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奏狀即系書。
其關防漏洩,并依舊編修院法。
六月四日,诏集議大典禮,令秘書省長貳與。
九月十四日,诏秘書省依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執政官早出。
七年五月一日,诏降授宣德郎葉祖洽為秘書省校書郎。
祖洽初除知湖州,以上批祖洽熙甯首榜高第,可與秘書省職事故也。
十七日,诏著作暫阙官,校書郎或正字兼權。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職事官許帶職,其班序雜壓依職事官。
如職高于寄祿官,并以職為行、守、試。
應緣職添支除酒外,餘不給。
内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集賢院校理以上職,今後内外官并許帶除職食錢,并理任外,其餘恩數并依官制已前條貫。
四月二日,秘書省言:「三館、秘閣内有系國子監印本書籍,乞今後有阙卷蠹壞者,并令補印。
及有新印書籍,亦牒本送逐館收藏。
」從之。
十四日,诏曰:「朕惟古之君子,能長育人才,則天下喜樂之矣。
《詩》曰:『既見君子,樂且有儀。
』今夫蘭台、延閣皆圖 書秘記之所藏,而校雠論諲位序多阙。
永惟祖宗樂育賢隽,嘗诏二府薦士,置之秘府,養其德器,以待試用,朕甚慕焉。
執政大臣,吾之所甚重也,宜各舉文學政事行誼之臣可以充館閣之選者三人,亟以名聞,朕将考觀其才器而甄升之。
」 二十六日,诏:「執政官所舉充館閣人内有舉到選人者,如試中,與除秘書省正字,依太學博士例改官,候供職及四年除秘閣校理,未改官者須改官日除。
」 五月,诏:「秘書省自有職事官,其舊帶職及今後除授校理以上職,并不供職。
」 十月十六日,诏:「應試中館職者,内選人除試正字,改官、請俸等并依太學博士法。
未升朝官除秘閣校理,正字供職四年除秘閣校理,仍候改寄祿官日除授。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秘閣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
應校理以上未有兼領職事者,并于秘書省供職輪宿,依舊例給職食錢,并破禦廚食。
有兼領者,遇本省迎駕起居及議論事并預。
」 二年六月八日,秘書省言:「昭文館黃本書籍已編寫了當,撥與秘閣收藏。
其史館、集賢院未有上件書籍。
秘閣定本内名件及卷秩多阙,見今秘閣黃本亦多有阙,有旨令先将定本補足阙少名件,校對無差,即先補寫秘閣黃本。
内有印本者,印補充。
乞在省官與供職校理分校秘閣所藏黃本書補完校正,仍乞将《崇文總目》比較無缺少書,即别造帳目。
合 糊所須之物并官員茶食果子之類費用。
舊編校每月各破茶湯錢十貫,今本省官已有職錢,在館供職校理取朝旨。
舊編校所楷書五十人,今乞差三十人,手分四人。
抄寫人不許諸處抽差及免謄錄,依所請外破錢,每月支三十貫。
在館校理如無兼領,每月各支錢十貫。
」用黃、白池紙及裝背绫絹之類,依料次下合屬庫務供送。
内館閣無本及不堪者,許于龍圖、天章、寶文閣、太清樓及諸官司關借。
合要印本書,下國子監用黃紙印造。
元系諸州軍印本,許從本省牒戶部下本處印造。
舊崇文院每月破公使錢七十貫,菜盤錢二十貫,欲比附共破錢四十貫充裝背、黃白、擫竹、 八月,秘書省言:「舊例逐員每月校對書籍功冊葉背面二十一紙。
契勘既已校對黃本,其本省見置補寫書籍局合行減罷。
」有旨校書功依例,補寫書籍局減罷。
十月十六日,诏秘書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唱名(曰)[日]秘書丞、著作郎、佐郎、校書郎、正字依館職例入殿祗候。
七月,太皇太後遣使賜館閣、秘書省官果實食物五十合,坤成節獻香合故也。
興龍、坤成二節香合,秘書省長貳、待制已上自依本官例投進,秘書省比附館職及見帶職非職事官依舊投進。
八月,以翰林學士、左朝議大夫、知制诰許将提舉黃本書籍,給食錢十貫。
九月,複試賢良極谏科于閣下。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 增改,而吏部(缺)[阙]少官多,今裁定秘書省正字、館職校理以上并中書省差。
」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館閣官赴太常寺聽範鎮雅樂。
四月二十四日,太師文彥博與宰相、執政官同至秘閣觀書,因宴犒儒士。
皇帝、太皇太後遣中使傳宣,賜太師、宰相已下茶一十二(斤)[片],密雲龍十片,曾坑二片。
禦酒各二瓶,果子各一合。
一十九楪。
提舉黃本翰林學士茶七片,密雲龍六片,曾坑二片正文言「七片」,注文合計凡「八片」,當有一處誤。
。
禦酒一瓶,法酒一瓶,果子一合。
一十五楪。
都監法酒各一瓶,法糯酒各一瓶,果子各一合。
一十五楪。
監書庫官法酒一瓶,果子一合。
一十五楪。
五月,秘書省言:「館閣久例于曝書月分有飲食聚會,及請召兩制已上官。
昨因住支公使錢,後來累年廢罷。
乞今後每年許于曝書月分聚食一次,仍乞請尚書、學士、侍郎、待制至兩省,依太常觀樂近例,令所司移具變料赴省,仍約舊例量破錢相兼支用。
」有旨并依,仍特支錢一百貫文相兼支用。
是月,秘書省言:「《崇文總目》内書籍是将四館分書并合著錄,自來逐館分書多少不等,每處未有全依得《總目》内數目者。
今既先用黃紙書一本充秘閣收藏,即自嘉佑中編校,後來所寫書本尚猶未能足數,即今見行添補。
欲将秘閣先退下舊白本及諸館分舊書或兼本者,亦依《崇文總目》編次一本,充史館收藏,其餘接續編次集賢、昭文。
内集賢一本充諸處借取外,其餘更不得借 出。
又江南、西川、荊南、兩浙等書并是祖宗初平僭僞收取入館,可惜散失将盡,今欲不拘全與不全,并于下庫收貯。
内有唐朝零碎舊書,仍乞别藏秘閣。
又近世書并家籍等多是一時獻到,送付秘閣,乞别作一帳收系。
内有名賢著述,亦别謄寫,其餘即于空閑庫分收管。
」從之。
七月四日,吏部言:「秘書省官三年為一任,複置館閣校勘、正字,四年成任。
丞滿,除秘閣校理;校書郎滿,除集賢校理,并謂升朝官知縣已上資序之人。
餘除館閣校勘,候及上項官及資序改校理。
校理已上資任依官制以前法,到館一年與通判,一任回并到館三年與知州,已系通判資序即二年與知州。
秘書省官關升不用舉主,著作郎、佐郎、秘書郎并除升朝官知縣已上資序人,秘書省牒吏部施行,餘如舊制。
任滿日,著作郎除直集賢院,佐郎、秘書郎除集賢校理。
」從之。
十二月,诏無出身人帶館職者特加「左」字。
五年六月四日,诏:「秘書省見校對黃本書籍未了,可添一員,以明州定海縣主簿秦觀充,三年理為一任,滿日依太學博士條。
」 七月,正字晁補之、李昭、陳察除校書郎,始用尚書省黃牒。
自元豐官制行,秘書省官用告除授,至是始用黃牒。
六年四月,太常博士陳祥道除正字,亦隻降黃牒。
九月二日,秘書省言:「正字四年除秘閣校理,校書郎、著作佐郎任滿除集賢校理。
正字張來到省三年七月,除著作佐郎;陳察、李昭 、晁補之合是三年七月,并除校書郎,乞用新職通理。
」诏晁補之、李昭、陳察、張來并許将正字年月四日比三日,于今任用内通理。
十六日,诏複置集賢院學士。
六年八月十六日,以權工部侍郎李周為之。
诏集賢院學士如曾任權侍郎已上人充者,立班雜壓,并在太中大夫之上。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近歲秘書省多務燕(間)[閑],少親雠校,請定校雠之課。
」诏令禮部、秘書省長貳詳度以聞。
于是每員複命校冊葉背面二十一紙,月終具奏。
仍乞降考功,按唐秘書省式雠校。
舊本書有注錯多者,長功日十紙,中功日九紙,短功日八紙,錯少加二紙,無注又加二紙,再校各加初校三紙。
其正字刊正各校三紙,(餘)[餘]準此。
事見《法鏡》。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兼它局官并間日入館。
遇入館日,依條校對。
從集賢校理、權判登聞檢院李德刍言,舊來兼它局者校書日十闆也。
三月,秘書省言:「三館舊有都監兩員,并差内侍轉出大使臣。
先準特旨差到供奉官王道、李永言,逐官并系内中(秖)[祗]應,有妨本省坐局。
緣逐日楷書功課并有出納,并系都監專管,難為時暫阙人,乞權依例添置一員。
」诏令吏部權添差内臣大使臣一名。
李永言使阙日,更不差人。
二十三日,诏:「賞花釣魚賜宴,秘書丞、校書郎、正字許赴坐。
」舊制賞花、釣魚、賜宴,三館、秘閣修撰、直館、校理赴坐。
五月十二日,诏秘書省校書郎黃裳供職及二年, 為集賢校理。
六月,提舉黃本蘇轼言:「秘書省官每日校書背面二十一紙。
準入内黃門黃洙傳聖旨,秘書省入伏午時住修文字,末伏依舊。
欲乞于所校功課減半,候過末伏日依舊。
」從之。
十月,秘書省言:「左宣德郎、充館閣校勘、權通判杭州廖正一先得朝旨,許通理在秘書省月日,依正字條施行。
本館于元佑二年十一月八日供職,至今年十一月八日,通理已及四周年。
」十一月,诏除秘閣校理。
七年三月七日,秘書省言:「本省節次添差到校對黃本書籍官共五員,即未有京朝官關升資序,選人改官及比附舊例立定年限遷除條式。
」有旨承務郎以上到任三年理為一任,與除正字,選人并依太學博士條改官。
四月四日,诏納皇後校對黃本,選人令陪位。
從本省申請也。
五月,诏館職磨勘令吏部依監司職事官檢舉。
是月,诏權西京留守判官、秘書省校對黃本書籍常立特添差陳州州學教授,仍許通理校對黃本書籍月日依太學博士改官。
十二月,兵部言:「秘書省正字王任申都省乞給假歸成都府般家赴任,乞于成都府差人。
本部看詳般取家屬條,監、丞以下七人,雜壓、正字在監、丞下,于條不該差。
緣本官系館職,乞比監、丞差破。
」有诏比附監、丞條行。
十九日,秘書省言:「高麗國近日進獻書冊,訪聞多是異本,館閣所無,乞暫賜頒降,付本省立限謄本。
乞實時進納元本,别裝寫秘閣黃本書收藏。
」 诏降付秘書省,仍令本省謄寫校正二本送中書省、尚書省,及别謄寫校正二本送太清樓、天章閣收藏。
紹聖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來之邵言:「集賢院學士之職,自先朝以來,體制與諸直館頗同。
頃自李周以權侍郎罷除集賢院學士,出守外郡,方有指揮曾任六曹侍郎者立班在太中大夫之上。
其後奏薦班列,并同待制,望賜詳酌。
」诏(令)[今]後除集賢院學士曾任權侍郎以上者,立班雜壓、封贈在中散大夫之上,其餘恩數、儀制并依中散大夫。
餘人立班雜壓在中散大夫之下,蔭補依朝儀大夫,官高者從本條。
閏四月二日,诏罷秘書省校對黃本。
以元佑所置,故罷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館職依元豐例許射吏部阙。
二年二月十六日,左宣德郎、校書郎葉濤為著作佐郎。
诏元佑四年七月著作郎、佐郎、秘書郎并除升朝官知縣資序人指揮勿行。
三月一日,禦史中丞黃履言:「校書郎葉濤為著作佐郎,除升朝官知縣資序人條不行。
竊謂去年敕榜都堂,有前執政因人立法,因人亂法,今乃效而行之。
」而禦史常安民亦論不當除授。
诏濤依舊為秘書郎。
四月,诏:「職事官罷帶職,非職事官仍舊許帶。
易集賢院學士為集賢殿修撰,直集賢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閣校理,見帶人并改正。
」 元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大理少卿、同詳定一司敕令劉赓乞将官制令格式送三館、秘閣收藏。
從 之。
十一月十三日,三省言:「按元豐五年四月诏見帶館職人依舊,即不供職,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三年磨勘,校書減二年磨勘,并罷。
今後更不許帶館職。
」诏集賢殿修撰、直龍圖、直秘閣依舊外,餘依前诏。
三年四月九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朝散郎、秘閣校理、知蘇州陳師錫為朝請郎、殿中侍禦史,以罷館職,故特遷一官。
十二月十二日,诏就秘書省置局,編修國朝會要。
徽宗崇甯二年五月四日,禮、戶部言:「校書省見謄寫三館書籍充秘閣書,至今一十七年,裝禠成書共二千八十二部,所謄寫者據三館帳籍猶有一千二百一十三部,及阙卷二百八十九卷未寫。
元立楷書系三十人額,每月各人支錢三貫五百文,每日寫字二千五百。
若使工課如限内,即三十人所寫,除假外一年計可寫四百有餘萬字。
今一十七年尚未寫畢,顯是自來點勘疏略,緻得因循,虛費請受,今來乞立程限。
」從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及館閣今後并除進士出身。
大觀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翰林學士強淵明奏:「冊府聚古今圖書,九流百家莫不鹹在,而本朝正史獨阙,實錄則又止于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而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實錄不預焉,乞賜诏旨繕寫降付,具列于圖書之首。
」诏以仁宗、英宗實錄藏于秘閣,辄傳錄者依實錄院法。
四年五月七日,秘書監何志同奏:「《漢書》、《七略》凡為書三萬 三千九十卷,隋所藏至三十七萬卷,唐開元間亦不下八萬九千六百卷。
慶曆間,嘗命儒臣集四庫為籍,名之曰《崇文總目》,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
慶曆距今未遠也,試按籍而求之,十纔六七,号為全備者,不過二萬餘卷,而脫簡斷編、亡散阙逸之數寖多。
謂宜及今有所搜采,視慶曆舊錄有未備者,頒其名數于天下,委逐路漕臣選文學博雅之士加意求訪。
《總目》之外别有異書,并許借傳,或官給筆劄,即其家傳之,就加校定,上之策府。
此外更有諸處印本及學者自着之書、臣僚私家文集,願得藏之秘府者,皆許本省移文所屬印造取索。
」從之。
政和四年四月十四日,龍圖閣學士、提舉醴泉觀、兼侍讀、編修國朝會要、詳定《九域圖志》、充編類禦筆禮制局詳議官蔡攸奏:「伏見秘閣所藏祖宗實錄、國史,所有真宗正史與仁宗、英宗、神宗、哲宗正史、實錄并阙。
乞诏國史院、秘閣,見阙國史、實錄,各繕寫一部,頒付本閣收藏,仍不許本省官及諸處關借抄錄。
雖暴門卦點校,亦不得辄将擎下閣。
」诏令秘書省差人赴國史院書錄,餘依奏。
同日,又奏:「本省官校勘書籍,元承朝旨,令長貳總領,丞、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校書郎、正字每員日校書籍冊葉背面二十一紙,以經、史、子、集次序成部分校。
仍逐官各置課程簿一面,将校過書籍上簿,十日一次,具校過書籍名件、葉數申省,抄上都課程簿,委長貳點檢,至 月終類聚申尚書省。
今點檢本省雖有都課程簿,從來不曾抄轉,如此無由關防校過功課。
今欲乞令秘書省依已降指揮在省官各印給課程簿一面,經籍按季專差人吏掌管,據在省官每旬具校過書籍名件、葉數申省,抄上都課程簿,委長貳點檢,至月終攢類都數申尚書省。
所有課程簿如不抄轉,其掌管人吏從杖一百科罪,官員具名申尚書省,仍許禦史台及季點官取索點檢。
又契勘秘書省見補完三館、秘閣書籍,元得朝旨先自昭文館為始,續補秘閣等。
臣看詳所補書籍合先将諸庫所有門類考校少剩相補外,據所阙數補完。
如昭文館經史庫阙書,而集賢院經史庫有二部,即可以互相補完,更不須書寫。
今相度欲乞委秘書省先将三館、秘閣諸庫帳内部秩考校多寡,除留一部收藏本館外,餘均以次阙書館分互相補填訖。
其尚有阙數,即依已降朝旨,先自昭文館為始,續補以次館分。
内有印版者即補印,更不抄寫,如此不惟減省功力,庶免重複。
又契勘秘書省所隸昭文、史館、集賢、秘閣,所管職事關防書籍之類,各有奉行條令,自來并修入秘書省法,本省從來不曾厘析,亦不曾謄下逐處,緻(防)[妨]檢用,顯未允當。
欲乞令秘書省将昭文、史館、集賢、秘閣合用條令抄錄成冊,頒降逐處,遵守施行。
」并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蔡攸奏:「契勘秘書省大門舊條差皇城司親事官節級一名、長 行五人把門,并投下文字,及提舉灑熄火燭、掌管頭刃,常是差填不足。
今來已降指揮,書籍等出入并監門具單子搜檢出入等,若差人不足,即為虛文而已。
乞添差節級一名、長行三名,内二名識字,分兩番把門搜檢,并抄轉出入文曆,投下文字,及照管灑熄火燭,掌管頭刃。
祗應日支食錢,依已得指揮。
契勘三館、秘閣書籍庫系應奉掌管承受禦前并朝廷取降書畫、古器、瑞物等及諸處關借書籍,并系庫子管勾。
今來止有庫子三人,顯見勾當不前。
及請給微薄,自來少有願就之人。
欲乞昭文、史館、集賢院、秘閣每館各以庫子二人為額,并委三館、秘閣依條招收,分送逐館庫祗應,其請給比附大官局庫子則例支破。
」從之。
五年四月八日,上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
诏曰:「延見多士,曆覽藏書之府,典谟訓诰與祖宗遺文皆在,又以館天下之儒學。
而屋室淺狹,上漏旁穿,若不足以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
可令書藝局重行修展,仍等第推恩支賜。
」 十一日,诏秘書省殿以右文殿為名,本無集賢殿,其修撰改為(古)[右]文殿修撰。
十三日,诏秘書省職事官并見在省貼職官各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轉不行人回授有官、有服親人吏。
專知官各轉一官,有資各轉一資,無官資可轉依條例比換支賜。
以駕幸推恩也。
八月十二日,诏秘書省移于他所,以其地為明堂。
十一月七日,蔡攸奏:「契勘秘書省奉禦筆 遷移于新左藏庫,本省見推寓西府空位。
緣秘書省舊在皇城内,其火禁并依皇城司法。
今既遷出,未有法禁。
今欲乞在省官冬月溫硯火,每一直舍及聚廳處各共設一爐,翰林司一爐。
其廚内造食火食畢,先次灑熄。
直宿官許存留燈火,并置曆輪差當日直宿人吏與打火親事官監視取火及照管灑熄。
若不應存留而辄存留者,徒二年。
因而遺漏者,流三千裡。
雖應存留而堤防不嚴緻遺漏者,亦同打火掌管人與同罪。
當宿官吏、專副、巡防人減二等。
雖落宿與宿同,事理重者奏裁。
如允所請,将來遷入新省,亦乞依此施行。
兼契勘新省東牆外逼近居民,昨系左藏庫日已有開封府立定民間失火條令,仍乞依舊施行。
」诏火禁并依皇城法。
六年二月七日,蔡攸奏:「秘書省長貳五日輪一員,正旦、寒食、冬至節假并入伏不輪,丞以下日輪一員直宿。
若請假,即輪以次官,參假日補填。
置曆抄轉,長貳每旬點檢覺察,月具直宿、請假官員數、職位、姓名報禦史台。
人吏、諸色人直宿别置曆,日押當宿官,每旬長貳點檢覺察。
如有請假事故,即當宿官驗寔給假,告報以次人,候參假日補填。
職掌二人,孔目官、專副至守當官通輪。
楷書人二名,正名楷書至守阙通輪。
裝界作一名,庫子二人,翰林司一名,廚子一名,親事官四人,剩員五人。
」從之。
八日,诏:「道錄院見隸屬鴻胪寺,本寺掌蕃夷朝貢等事,金狄之教正 當純治之。
其道教當改隸秘書省。
」 七年五月四日,诏宣和殿學士蔡攸專一提舉秘書省。
十一月十四日,秘書省校書郎孫觌奏:「太宗建崇文院,為藏書之所。
景佑中,仁宗诏儒臣即秘書省所藏編次條目所得書,以類分門,賜名《崇文總目》。
神宗始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厘正官名,獨四庫書尚循《崇文》舊目。
頃因臣僚建言,訪求遺書。
今累年所得《總目》之外凡數百家,幾萬餘卷,乞依景佑故事,诏秘書省官以所訪遺書讨論諲次,增入《總目》,合為一卷。
乞别制美名,以更《崇文》之号。
」從之。
仍命觌及著作郎倪濤、校(官)[書]郎汪藻、劉彥适諲次,曰《秘書總目》。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提舉秘書省道錄院蔡攸言:「踏逐到阊阖門外西排岸司止有小屋二十餘間,及相鄰軍器所垛木場地步可以修蓋提舉秘書省左右街道錄院。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尚書工部員外郎滕康奏:「乞秘閣四部之書以秘書掌之,列史館于左,以法東觀。
凡四庫之書,以校書郎、正字掌之,分總刊正出納之事。
」從之。
方今天下太平,濟濟多士,上自常伯,下逮百執,宜左則左,宜右則右,無施不可。
惟館職之任,議者每患其難,豈非清官美職皆萃于是,而搢紳儒者責望為重欤。
且秘書丞清官也,術業不修若姚莘者為之,可乎校書郎美職也,行義無聞若孫畲者為之,可乎吳次賓之趣操卑污,胡國瑞之專事口吻,丁彬、馬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臣伏 之美之才資阘茸,葉域之問學膚淺。
憑恃門閥,有如趙永裔;夤緣親黨,有如周審言。
又其甚者,如孫悟之傲狠暴戾,嘗麗刑書,然則澄汰之道庸可已乎!至如總領之任,尤須老成,雖躐取科名而學術未優,資望素輕而懦不更事,如鄭億年者,乃為少監,誠恐未足以壓服多士也。
」诏鄭億年已降處分除秘閣修撰、提點上清(實)[寶]錄宮外,餘姚莘等九人并罷,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省言:「勘會中書熙甯館職條,校理已上到館一年與通判,一任回并到館三年并與知州。
如已系通判資序,即二年與知州。
自奉行官制後來,其秘書省官即未有立定到省年限許理資任之法。
今以熙甯舊法參酌,拟(參)[修]下條:諸著作郎至佐郎到任及一年、承務郎以上任校書郎及二年,與理通判資序。
著作郎、佐郎以上滿三年與理知州資序,及二年與理通判資序。
已系通判資序及二年、校書郎已系通判資序及三年者,準此。
右入三省尚書吏部通用(今)[令]。
」诏依。
近修立三省吏部通用令,系以熙甯舊法參酌詳定。
臣竊觀熙甯館職條,〔校〕理以上到館一年與通判,一任回并到館三年并與知州,已系通判資序即二年與知州,未嘗有許理寔曆通判、知州資序之文。
熙甯間任館閣者不過三數人而已,尚乃靳惜如此。
今右文之時,儲養英旄,人才輩出,自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伏 校書、著作以上皆得寔理通判、知州資序,臣竊以謂過矣。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應館職除擢不以次,及許升等除知、通差遣外,其理資序指揮乞賜詳酌施行。
」诏依奏,并依熙甯法。
九月二十三日,秘書省奏:「今來新省已成,未有巡防灑熄兵級,乞下侍衛步軍差撥防守。
」诏依奏差三十人。
十一月十三日,中書省言:「秘書省官令中書省立定員額,将上取旨。
中書省檢會元豐年除監一員、少監一員,或隻除少監二員、丞一員,及供到《皇宋館閣錄》卷第四叙事。
元豐五年五月厘正官制,崇文院易以秘書省之榜。
官屬監一、少監一、丞一、著作郎一、佐郎二、校書郎四、正字二。
勘會元豐四年曾除佐郎三員,别無定制。
今立定員額下項:監、少監、丞欲并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佐郎欲四員為額,校書郎欲二員為額,正字欲四員為額。
」诏依拟定,以先到人為額。
今後遇阙差填額外人,候别有差遣,更不差人。
十二月二十二日,守侍禦史張申奏:「臣竊觀秘書新省宏壯華麗,乞诏鴻儒撰述記序,刻之翠琰,特頒宸翰,賜以名額。
」诏差王安中撰。
三年九月二十日,秘書少監翁彥深等奏:「契勘三館、秘閣、集賢庫唐人文集至多,本朝名臣大抵以文章顯,罕得與秘府之藏,蓋由自來不曾取索。
欲乞下諸路轉運司取索建隆以來名臣文集,委所屬州、府、軍、監繕寫,起發赴秘書省收入帳籍,以垂不朽。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 日,東上合門奏:「勘會将來聖駕幸秘書省,賜茶聽旨。
如有旨賜茶,合赴官赴坐外,所有本省監、少赴坐,取聖旨。
」诏秘書省官并赴坐。
三月二日,幸秘書省,禦提舉廳事,再宣(二)[三]公、宰執、親王、使相、從官觀禦府書畫三公:原作「二公」。
天頭原批:「『二』疑『三』。
」。
既至,上起就書(按)[桉]斜倚觀,設(按)[桉]禦榻前,尋丈許。
左右發箧出禦書畫,公、宰、親王、使相、執政人賜禦書畫各二軸、十體書一冊。
公、宰、使相有别被賜者不在此數。
之為快。
少保攸手自付予,人得禦畫、行書、草書各一紙。
又出祖宗禦書及宸筆所摹名畫與古畫、法書,令得縱觀。
從官複于是上顧少保蔡攸,分賜從官已下。
臣環聚雜,肩摩迹累,至或闖首人中,争先(還)[環]聚雜,餘官有不得前者,捧所賜拱立人後。
上顧見,诏左右益設書桉東間,指畫所置處,俾皆得與觀,以示恩意。
此四字聖語雲。
左右奔走設案,唯謹上命。
保和殿學士蔡儵持真宗皇帝禦制禦書《聖祖降臨記》及宸筆所摹展子虔畫《北齊文宣幸晉陽圖》,于所設桉展示,既乃出禦墨賜臣。
靈台郎奏辰正,三公、宰執已下逡巡請退。
蓋辰正則将進膳。
上命以墨付太宰黼分賜,皆拜庭下,以次出。
是日,再宣觀禦府書畫,賜禦書畫,公宰至侍從已下凡五十六人,庶官特召者九人。
初,車駕将幸秘書省,命提舉官選日以聞,宰相先(朝)[期]按視。
前臨幸一日,秘書省官、提舉官屬習儀于本省。
至日,開省西便門東禦廊上。
便門非臨幸不開。
質明,提舉官已下至正字及貼職道史官以次班秘 書省門外,西向北上。
車駕出宣德門,從駕官如常儀。
車駕垂至西便門,在省官迎駕,再拜。
是日,特宣太師至,亦迎駕秘書省門外。
辇入,皇帝禦道山堂幄次俟班齊。
臣既班右文殿下,皇帝禦殿,合門奏宣太師緻仕蔡京至。
起居畢,在省官再拜起居。
秘書少監少前,提舉三館、秘閣梁師成以手诏授秘書少監緻詞。
複位,在廷皆再拜。
乃移幸秘閣,宣臣觀書及古器。
累朝國史、寶訓、禦制皆設秘閣下。
自宰執至,在省官立庭下,班首奏聖躬萬福。
再宣示手诏訖,以次升,皆得以縱目。
上再禦右文殿賜茶,侍從官已上賜坐殿上,秘書省監已下用中 坐東庑。
太學賜茶,止設席。
起趨庭下,在省官再拜謝恩退。
在省官轉官賜章服者皆胪傳,謂之喝賜,時車駕已興。
上禦提舉廳事,别宣召臣僚觀禦府書畫。
傳呼置笏,皆置笏。
及入,方罄折庭下。
诏毋拜,喝不要拜。
以次升。
既受賜,皆再拜庭下,以次出。
錫服者受賜殿門外。
秘書少監翁彥深、王時雍、管勾雕造祥應記劉僩、提舉秘書省管勾文字馮溫舒、徐時彥皆改賜章服。
進膳已,車駕幸太學。
四月十八日,诏:「朕若稽古訓,祗率先猷。
肆命臣工,載新秘府。
比因萬機之暇,命駕臨觀。
重惟三館圖書之富,而曆歲滋久,簡編脫落,字畫訛舛,較其卷秩,尚多逸遺,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朕甚憫焉。
乃命建局,以補緝校正文籍為名,設官綜理,募工繕寫,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仍俾提舉秘書省官兼領其事。
凡所資用,悉出内帑,毋費有司,庶成一代之典,顧不韪與。
」同日,又诏:「 朕惟秘閣,古号藏室。
爰自書契以來,河洛之文,三墳、五典、八索、九丘之書,下至諸子百家之說,收羅蘊崇,皆存不廢。
若乃綜理經籍,考合異同,與夫掌邦典、方志之職官悉備焉。
粵我太宗皇帝,底定區宇,作新斯文,屢下诏書,訪求士逸,冊府四部之藏,庶幾乎古。
曆歲寖久,有司翫習,多緻散缺,私室所閟,庶或不傳,豈宜承平尚有阙典可令郡縣搜訪,許士民以家藏書自陳,當優與支賜。
或有未見之書,寔可觀采,即命以官。
若訪求最多州縣,亦具名聞,庶稱朕表章闡繹之意。
」 五月六日,提舉秘書省言:「三代以來古文奇字見于锺鼎銘識,至若紀述一時之事,亦着在金石遺刻,願诏諸路博訪。
」從之。
六年九月十九日,中書省言:「補完校正禦前文籍,欲并歸秘書省,止令館職校勘。
」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日,提舉秘書省所奏:「據秘書省申,契勘本省昨蒙措置到監門官二員,緣見任人各系兼職,并非時差出外路勾當,不得專一在局,深慮别緻阙誤。
乞添差監門使臣二員,輪番宿直,許本省踏逐小使臣差填,其請給、人從等并依三館、秘閣書籍庫兼監門官體例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奏。
已上《續宋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秘書省權罷。
紹興元年二月十九日,诏複置秘書省,權以秘書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著作佐郎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
四月十四日,诏:「秘書省合撰樂章、贊頌、 敕葬祭文、夏國人使到驿宴設教坊白語、删潤經詞及答高麗書本,并依舊制,長貳分請官撰。
」 同日,诏:「秘書省所轄太史局、測驗渾儀刻漏所、文德殿锺鼓院,長貳丞郎輪季詣點檢。
内有系在禁中置局者,前期報皇城司,及經由門戶聽入。
」 同日,诏:「本省官正字通除京朝官、選人,内選人到任一年有四考,許自陳,據狀奏聞。
如合入官,其省官不替人。
」隆興元年八月七日,诏秘書省正字張宋卿乞将前任連州教授兩考零一個月二十七日通理今任月日成考。
又,幹道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正字李遠乞将總護使司監犒設錢物庫零考五十五日通理今任七個月零二十二日,揍及一年,曆任實及四考改官。
并特依。
同日,诏秘書省權置書庫官二人,楷書十人,候就緒日,具元額申尚書省裁定。
十五日,诏秘閣書除禁中外,并不許本省官及諸處關借,雖奉特旨,亦不許。
紹興二年三月十九日太常寺及四月十六日講筵所各請關借書籍。
诏特從之。
六月十二日,诏應祀祭天地、社稷祝文令秘書省依舊修撰書寫請降。
先是,罷秘書省,令禮部郎官并太常博士分撰。
至是複之。
十一月七日,诏秘書省依舊制日輪官一員止宿。
遇請假驗寔,即以次官,長貳五日一次點宿。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秘書省降下書籍依舊制分四庫撥充秘閣,置進帳副帳門牌庫經一本,仍分官日校二十一闆,于卷 尾親書『臣某校訖』。
仍置課程簿,每月結押,旬申本省,入伏傳宣住校。
」詳見勘書籍門 三年五月十三日,禮部言:「秘書省人額比附史館,以點檢文字孔目官、四庫書直官、書直(言)[官]、表奏官、書庫官各一名,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三人,守阙一人,正系名五人,守阙系名五人,投名人不限人數。
已上點檢文字以孔目官遞遷補充,理二年半出将仕郎;正名楷書至頭名,理七年出将仕郎。
孔目官至守阙請給并依史館支破。
正系名、守阙系名、投名人不限數,并不支破請給。
其立到前項守阙以上人額,據見在人名目高下比附「人」字下原衍「不」字,已删。
,從上撥填試補,同等者以試補年月先後。
其點檢文字依舊為都孔目官。
」從之。
先是,有诏許本省權置書庫官、楷書共一十二人,權住遷補,候就緒日具元額裁定遷補。
繼而正名楷書王孝忠等狀,乞依舊遷補,至是禮部裁定,故有是命。
六月十九日,诏:「秘書省添補正名楷書二人,共作五人,依年限補至頭名,理四年出将仕郎。
」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館職除郎官見兼著作郎二員外,仍以六員為額。
六月十八日,诏秘書省增置秘書郎、著作佐郎各一員,校書郎、正字各二員。
從禮部侍郎陳與義之請也。
五年八月三日,诏館職依祖宗故事通以十八人為額,著作郎二員秘書郎二員、著作佐郎二員、校書郎、正字通除一十二員。
九月四日,诏進士唱名日,除省試官外,館職依舊制殿上侍立。
自政和以來浸 紊舊制,令立殿下,至是著作佐郎李懋有請,從之。
六年八月四日,诏四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