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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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朝國史志》:禦史台:大夫、中丞、侍禦史知雜事、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殿中侍禦史裡行、監察禦史裡行、主簿。

    大夫國朝未嘗除,以中丞為台長。

    凡中丞無正員,則以兩省給谏權。

    自中丞以下,掌糾繩内外百官奸慝,肅清朝廷紀綱,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

    以郎中、員外兼侍禦史知雜事為之貳。

    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禦史隸焉。

    二曰殿院,殿中侍禦史隸焉。

    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

    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以禦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

    文官違失,右巡主之;武官違失,左巡主之。

    凡祭祀則兼監祭使。

    三院禦史四人。

    官卑而入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者謂之「裡行」,景佑元年置,以三丞以上嘗曆知縣人充。

    慶曆三年,以兩人為額。

    凡文武(嘗)[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巡使分掌。

    又别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

    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檢稽失,兼簿書、錢谷之事。

    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書吏四人,朝堂引贊官一人,副引贊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司一人,驅使官六人,四圍驅使官五人。

    中丞一人,秩從三品,總判台事。

    侍禦史一人,秩從六品。

    殿中侍禦史二人,秩從七品,分糾朝班。

    殿中而上言事。

    監察禦史六人,秩從七品,分領六察,随事糾正,及監祭、定谥皆屬之。

    檢法官 一人,秩從八品。

    主簿一人,秩從八品。

    檢掌凡刑法、錢谷各一人,從八品。

    掌凡簿書及架閣吏額。

    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贊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贊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驅使官兼書令史五人,驅使官兼書令史五人,守阙驅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書吏共三人。

    六察戶察書吏四人,貼司三人;刑察書吏二人,貼司二人;吏、禮察書吏各二人,貼司各一人;兵、工察書吏、貼司各一人。

     〔紹興〕二十六年十二月,诏六察貼司共存留六人、知雜司法司各一人,後減六察書吏,共以八人為額。

    以上《中興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禦史台大夫,從二品;中丞,從三品;侍禦史,從六品,各一人。

    大夫掌肅正朝廷綱紀及以儀法糾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禦史為之貳。

    凡其屬有四:殿中侍禦史二人,正七品,掌言事,分糾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官班序。

    監察禦史六人,從七品,掌以吏、戶、禮、兵、刑、工之事,分京百司而察其謬誤,及監祠祭、定谥。

    檢法官掌檢詳法律,主簿掌鈎考簿書,各一人,從八品。

    歲遣禦史詣三省、樞密院檢察付受稽失,其應彈治事聽長貳或言事官論奏,非吏察官司亦如之。

    應狀牒并參議連書,惟彈章則否,無所(開)[關]白。

    凡察事,小事則舉正,大事則糾劾,各籍記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诏黜陟。

    大禮儀仗則中丞為使,中都推鞫命官或重系,旬以囚由報台,有诏獄則言、察官輪治。

    文武官卿監、防禦使以下到阙,授任之官應參謝辭者引見,禦史體驗老疾,則試以拜起、書劄。

    凡事經州縣、監司、寺監、省曹不能直者,受其訟焉。

    舊以中丞兼理檢使,侍禦史兼知雜事,殿中侍禦史兼左、右巡使,監察禦史兼監祭使。

    及行官制,定員分職,實領其事,而使名悉罷。

    分案十有一,設吏四十有四。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三京留守司禦史台:西京于分司官内差一員權阙,或特差官權判掌;南京止令留守、通判權掌;後 北京置台,專差官領。

    今則三京皆有正官領之。

    以上《國朝會要》 【宋會要】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诏翰林侍讀、侍講、樞密(真)[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員充禦史。

     八月,诏三院禦史令本台采聽聲譽,不稱職者(直)[具]名以聞。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诏右仆射張齊賢、戶部尚書溫仲舒、右丞向敏中、禦史中丞王嗣宗、知雜禦史盧琰各舉材堪禦史一人。

     三年四月,诏:「禦史台今後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書。

    」 四年八月,诏:「自今禦史須文學優長、政治尤異者特加擢拜,遇慶恩不得以他官轉入。

    」 五年,诏三院禦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它局之外,定以六員為制。

     九年二月,诏:「三院禦史舊三年為滿者,自今在台供職并止二年。

    若曾糾彈公事,顯是修職,候滿日特升陟。

    如全無振舉者,當議比類對換别官外任差遣,仍令本台勘會在職事狀及有無功過詣實以聞。

    」時殿中侍禦史李餗援高弁、俞獻卿例求補外郡。

    中書言弁在職歲餘,以親老求歸侍,特命知淄州。

    獻卿累更任使,得知(穎)[颍]州。

    餗裁通判一任,入台始周歲。

    元诏以三年為例,真宗因命差減年限。

     天禧元年二月八日,诏:「禦史台除中丞、知雜、推直外,置侍禦史已下六員,并不兼領職務,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 二年正月,禦史中丞趙安仁言:「三院禦史自今望并給禦寶印紙曆,錄彈奏事。

    」從之。

     二月四日,诏右谏議大夫樂黃目、知制诰陳知微于常參官中舉公清強 明、材中禦史者各一員。

    從禦史中丞趙安仁之請也。

     四年四月,诏知制诰祖士衡、錢易、禦史〔知〕雜劉烨、直龍圖閣魯宗道、馮元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舉禦史一人。

     十一月,殿中侍禦史王耿言:「自今台官或因譴累除差充知州依舊外,其充通判及監當官者并望比類對換别官。

    」從之。

    時侍禦史、知鳳翔府臧奎差客司宋炎與都巡檢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甯州,仍為禦史。

    因耿言,以奎為都官員外郎。

     幹興元年正月,禦史言見阙台官三員,诏禦史中丞王臻、知雜禦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舉兩員充。

     七年八月天頭原批:「寄案幹興無七年,疑仁宗天聖七年。

    」,上封者言:「舊制三院禦史供職後多出為知州,近歲即差充省府判官、轉運使,或改賜章服,其間多由知縣舉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

    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縣,隻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轉運使副,賜金紫,深為僥幸,乞自今請罷曾任知縣者。

    」 仁宗寶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書曰:「自今禦史阙官,并依先朝舊制具兩省班簿來上,朕自點一名令充禦史,免憲司朋黨之欺。

    」先是,令中丞、知雜薦補禦史之阙,而孔道輔舉姻家王素,仁宗以為比周。

    故革其制而複故事,因令翰林學士丁度舉而易之。

     慶曆二年正月,诏:「禦史台舉屬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兩任通判三人中禦筆點一人。

    如聞難于得人,自今聽舉一任通判及三丞該磨勘者二人選之。

    」以中丞賈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禦史台請選舉禦史六員,而罷權推直官。

    從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

     五年五月,禦史梅摯等言:「臣等既不領他務,自來章奏劄子秪露白實封。

    竊觀本台有出使、監察二印空閑,乞權借用。

    」诏如有合奏文字,許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書門下取旨。

    」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禦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體之人,以革澆薄之弊。

    」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禦史範師道知常州、殿中侍禦史趙抃知睦州。

    中書雖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條,然久不用。

    宰臣劉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師道等有請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後舉台官不拘在京與外任,并行舉奏。

    從權中丞包拯之請也。

     四年五月,诏自來兩府大臣嘗所舉薦者不得為台官條約除之。

    以慶曆嘗有此禁,而帝務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東轉運判官、屯田員外郎範純仁為殿中侍禦史,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太常博士呂大防為(臨)[監]察禦史裡行,皆英宗親選也。

    近制,禦史有阙則命翰林學士與中丞、知雜疊舉二人,禦筆點其一。

    至是阙兩員,舉者未上,内出純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近诏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條于太常博士已上曾曆一任通(前)[判]成資已上,或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禦史,逐人保舉兩人以聞。

    如三丞 内有合該磨勘者,亦聽。

    」诏:「如少得資序合入三院禦史之人,許于數内舉升朝官知縣已上資序人一員充禦史裡行。

    」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舊制通為言事官,間诏中丞、翰林學士舉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後台谏官并以二年為一任。

    其言事稱職,有益時政者,候别指揮,仍候任滿日令中書勘會取旨。

    」 神宗熙甯二年七月六日,诏:「禦史有阙,委中丞奏舉,不拘職高下兼權。

    如所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

    」初,上患禦史多不稱職,以所舉者資序所限,令具條貫進呈,而有是诏。

     元豐元年七月一日,上批:「禦史台有定奪刑名及承诏治獄,皆有司所不能決者。

    丞屬須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長,副朝廷欽恤之政。

    推直官盧肇、馮如晦年齒衰遲,資性疲,不足稱辦職事,可并送審官東院,令本台舉官以聞。

    」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禦史人增剩員四人,以舊止給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禦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猶有監司按視焉。

    至于京師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禦史莫得行其職也。

    誠使應在京官局禦史得以檢察按治,一切若監司之于郡縣,庶幾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維持,是亦周官之遺意。

    」诏:「取編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見行條貫并一時指揮,并錄送禦史台。

    如官司有奉行違慢,即具彈奏。

    除中書、樞密院外,仍許暫索文字看詳。

    」後禦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複置吏、兵、戶、刑、禮、工六案,點檢在京官司文字。

    每案置吏二人,罷推直官 二員。

    」從之,仍增置台官一員。

    《職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彈、雜事、四推、五使,六察獨廢,複置吏、兵、戶、刑、禮、工六案,分行檢察,即系之。

    」 元豐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範镗罷主管國子監,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黃顔知谏院,兼主管國子監。

    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何正臣為館閣校勘,罷幹當三班院。

    以禦史專領六察,故差遣悉罷。

    後镗又自言見判尚書禮部,亦罷之。

     十五日,禦史台言:「奉诏複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請以吏部及審官東、西院、三班院等隸吏察,戶部、三司及司農寺等隸戶察,刑部、大理寺,審刑院等隸刑察,兵部、武學等隸兵察,禮、祠部、太常寺等隸禮察,少府、将作等隸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