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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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侍郎
【續宋會要】
元豐正名,除大理卿崔台符為之本頁天頭眉批雲:「校注銷。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 【續宋會要】 元豐正名,初除熊本為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屯田部員外郎「部」字當為衍文。
屯田部員外郎「部」字當為衍文。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屯田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屯田之政令隸三司,本司無所掌。
元豐改制,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虞部員外郎 虞部員外郎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虞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虞衡之政令皆歸三司河渠案,後領于都水監,本司無所 掌。
元豐改制,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虞部員外郎參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而舉行其禁令。
若地産茶、鹽、礬及金、銀、銅、鐵、鉛、錫,則興置收采,以其課入歸于金部。
猛獸毒藥能害人者,皆屏去之。
《哲宗職官志》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水部員外郎 水部員外郎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水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川渎、陂池、溝洫、河渠之政,國朝初隸三司河渠案,後領于水監,本司無所掌。
元豐改制,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水部員外郎參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水之政令,若江淮河渎、汴洛堤防決溢疏導雍底之約束,以時檢行,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應修固不如法者有罰,即因其規畫措置能為民利則賞之。
《哲宗職官志》同原稿旁注:「寄案徐輯《永樂大典》本會要工部一門殘阙,其略見此。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軍器所 軍器所 【宋會要】 舊置提點官二員,今同;提轄官六員,今二員;幹(辨)[辦]官二員,今一員;監造官六員,今二員;受給官二員,今一員;監門官二員,今一員。
幹(辨)[辦]司手分一名,管幹關防覺察受給大門交收官物等事。
監造下人吏三人,主管行移文字。
見今依數差撥,分三案行移。
内一案掌行造作,計料軍器。
一案掌行點勘人匠開收,并招收轉補事務。
一案書勘起請諸色物料。
監門下人吏一名,承行文字,系點檢官物出入、搜檢人匠等事。
高宗建炎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器甲所限十日結局,其官吏、工匠發歸元來去處,現在物料令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拘收。
紹興二年閏四月十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韓肖胄言:「軍器所有幹辦官二員,主管文字官一員,于文武臣内差。
切緣本所見役軍民工匠近千人,造作浩瀚,所有材料兼支給官物、給散錢米,全藉幹(辨)[辦]官往來計置催促檢察。
欲望選差有才力京朝官一員充本所幹(辨)[辦]公事,仍兼主管文字。
所有請給人照見任,并依提轄官條例施行。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诏令戶部支降錢一萬貫,付軍器所打造手射弓二千張,專委韓肖胄、楊沂中提領措置。
其合用工匠權于諸軍借差,仍量日支食錢,候打造了日發遣。
如不足,許令和(顧)[雇]。
十二月七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昨撥到韓世清下工匠五十餘人,改刺萬全工匠,并撥到王冠等下軍兵一百人充雜役。
下等工匠每月糧二石,添支錢八百文,每日食錢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
雜役兵匠每月糧二石五,每日食錢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
」工部勘會:「上件軍兵元因不堪披帶,揀充本所雜役。
其所破請給若卻優于披帶之人,顯屬未均。
」诏新撥到雜役兵匠别立一等,每日食錢一百文,月糧一石七,依例準折。
三年四月九日,诏東西作坊作匠、人吏物料并入軍器所,監官依省罷法。
如人吏數多,令韓肖胄相度裁減。
九月一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先承朝旨踏逐别造軍器甲所,乞添差監造官一員。
」從之。
同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本所乞添差置監門官一員,監造官二員。
今除監門官不須添置外,其監造官隻乞添差一員。
乞添置專副二名,手分三名,覆算司一名,庫經司一名,庫子三人,秤子一名,檢舉所貼司一名,覆算司一名。
今除手分、覆筭司、庫經司秤、庫子更不須添差外,隻乞添差專副一名,并提舉所添置(副)[覆]筭司一名,貼司一名。
」并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工部言:「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劉岑乞将見管兵工内都作家甲頭各與推恩一次,其餘工匠、行人、雜役并乞等第犒設事。
本部勘當,欲将應造到軍器候及半年,委軍器監丞取索,逐一看驗是與不是精巧,有無拙堕駁退虧損工程,具精粗人匠等第,保 明申取朝廷賞罰施行。
如半年内遇有支遣,亦依此委官點檢,報軍器監置簿,先次籍記,候及半年通行比較。
」從之。
三月九日,诏更複置軍器所幹(辨)[辦]官一員。
舊額二員,已複一員。
以事務繁冗,從提舉官劉岑請也。
四月九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劉岑言:「見今制造諸色軍器浩瀚,全藉官吏協力辦事。
今參照舊例,随宜相度下項:一、本所舊額局官四員,監造軍器官二員,共六員。
後來節次添差到三員,委是管幹不前,欲更複置監造軍器官一員,分認作分監轄造作。
一、本所舊額準備差使一十八員,昨緣置器甲所,令分減事務,并行減罷。
今欲隻乞複置準備差使二員,分委幹事及差出督促物料。
一、本所舊額監門官二員,後減一員。
緣本所給納官物浩瀚,并工匠一千九百餘人出入。
欲乞更複置一員,分番輪宿,專在門首照管。
一、本所人吏(回)[四]分之内所留不及一分,今來事務繁重,欲乞量行複置前行、後行書奏各一名、貼司二人相兼應辦。
一、轄下提轄所等處舊額人吏共四十四人,昨裁減外,止有八人。
今欲乞複置後行一名,監造軍器手分、書手各一名,受給手分造帳司、庫經司各一名,大門書手一名,共七人。
一、所乞複置官吏,其請給人從等并依見行條例施行。
」诏第四項添二人,第五項添書手一名,餘從之。
十月三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乞将見管本所萬全并 撥到作坊工匠,開具精巧之人,取衆推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 【續宋會要】 元豐正名,初除熊本為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屯田部員外郎「部」字當為衍文。
屯田部員外郎「部」字當為衍文。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屯田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屯田之政令隸三司,本司無所掌。
元豐改制,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虞部員外郎 虞部員外郎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虞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虞衡之政令皆歸三司河渠案,後領于都水監,本司無所 掌。
元豐改制,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虞部員外郎參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而舉行其禁令。
若地産茶、鹽、礬及金、銀、銅、鐵、鉛、錫,則興置收采,以其課入歸于金部。
猛獸毒藥能害人者,皆屏去之。
《哲宗職官志》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水部員外郎 水部員外郎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水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川渎、陂池、溝洫、河渠之政,國朝初隸三司河渠案,後領于水監,本司無所掌。
元豐改制,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職官志》水部員外郎參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水之政令,若江淮河渎、汴洛堤防決溢疏導雍底之約束,以時檢行,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應修固不如法者有罰,即因其規畫措置能為民利則賞之。
《哲宗職官志》同原稿旁注:「寄案徐輯《永樂大典》本會要工部一門殘阙,其略見此。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軍器所 軍器所 【宋會要】 舊置提點官二員,今同;提轄官六員,今二員;幹(辨)[辦]官二員,今一員;監造官六員,今二員;受給官二員,今一員;監門官二員,今一員。
幹(辨)[辦]司手分一名,管幹關防覺察受給大門交收官物等事。
監造下人吏三人,主管行移文字。
見今依數差撥,分三案行移。
内一案掌行造作,計料軍器。
一案掌行點勘人匠開收,并招收轉補事務。
一案書勘起請諸色物料。
監門下人吏一名,承行文字,系點檢官物出入、搜檢人匠等事。
高宗建炎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器甲所限十日結局,其官吏、工匠發歸元來去處,現在物料令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拘收。
紹興二年閏四月十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韓肖胄言:「軍器所有幹辦官二員,主管文字官一員,于文武臣内差。
切緣本所見役軍民工匠近千人,造作浩瀚,所有材料兼支給官物、給散錢米,全藉幹(辨)[辦]官往來計置催促檢察。
欲望選差有才力京朝官一員充本所幹(辨)[辦]公事,仍兼主管文字。
所有請給人照見任,并依提轄官條例施行。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诏令戶部支降錢一萬貫,付軍器所打造手射弓二千張,專委韓肖胄、楊沂中提領措置。
其合用工匠權于諸軍借差,仍量日支食錢,候打造了日發遣。
如不足,許令和(顧)[雇]。
十二月七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昨撥到韓世清下工匠五十餘人,改刺萬全工匠,并撥到王冠等下軍兵一百人充雜役。
下等工匠每月糧二石,添支錢八百文,每日食錢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
雜役兵匠每月糧二石五,每日食錢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
」工部勘會:「上件軍兵元因不堪披帶,揀充本所雜役。
其所破請給若卻優于披帶之人,顯屬未均。
」诏新撥到雜役兵匠别立一等,每日食錢一百文,月糧一石七,依例準折。
三年四月九日,诏東西作坊作匠、人吏物料并入軍器所,監官依省罷法。
如人吏數多,令韓肖胄相度裁減。
九月一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先承朝旨踏逐别造軍器甲所,乞添差監造官一員。
」從之。
同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本所乞添差置監門官一員,監造官二員。
今除監門官不須添置外,其監造官隻乞添差一員。
乞添置專副二名,手分三名,覆算司一名,庫經司一名,庫子三人,秤子一名,檢舉所貼司一名,覆算司一名。
今除手分、覆筭司、庫經司秤、庫子更不須添差外,隻乞添差專副一名,并提舉所添置(副)[覆]筭司一名,貼司一名。
」并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工部言:「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劉岑乞将見管兵工内都作家甲頭各與推恩一次,其餘工匠、行人、雜役并乞等第犒設事。
本部勘當,欲将應造到軍器候及半年,委軍器監丞取索,逐一看驗是與不是精巧,有無拙堕駁退虧損工程,具精粗人匠等第,保 明申取朝廷賞罰施行。
如半年内遇有支遣,亦依此委官點檢,報軍器監置簿,先次籍記,候及半年通行比較。
」從之。
三月九日,诏更複置軍器所幹(辨)[辦]官一員。
舊額二員,已複一員。
以事務繁冗,從提舉官劉岑請也。
四月九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劉岑言:「見今制造諸色軍器浩瀚,全藉官吏協力辦事。
今參照舊例,随宜相度下項:一、本所舊額局官四員,監造軍器官二員,共六員。
後來節次添差到三員,委是管幹不前,欲更複置監造軍器官一員,分認作分監轄造作。
一、本所舊額準備差使一十八員,昨緣置器甲所,令分減事務,并行減罷。
今欲隻乞複置準備差使二員,分委幹事及差出督促物料。
一、本所舊額監門官二員,後減一員。
緣本所給納官物浩瀚,并工匠一千九百餘人出入。
欲乞更複置一員,分番輪宿,專在門首照管。
一、本所人吏(回)[四]分之内所留不及一分,今來事務繁重,欲乞量行複置前行、後行書奏各一名、貼司二人相兼應辦。
一、轄下提轄所等處舊額人吏共四十四人,昨裁減外,止有八人。
今欲乞複置後行一名,監造軍器手分、書手各一名,受給手分造帳司、庫經司各一名,大門書手一名,共七人。
一、所乞複置官吏,其請給人從等并依見行條例施行。
」诏第四項添二人,第五項添書手一名,餘從之。
十月三日,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言:「乞将見管本所萬全并 撥到作坊工匠,開具精巧之人,取衆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