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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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次第試驗保明,申提舉所審驗訖,内第二等人匠升作第一等,第三等升作第二等,仍支本等請受,今後每年一次依此。

    其逐等工匠見請每月添支,作具折麥食錢米數。

    」從之。

     五年三月九日,都省言:「制造禦前軍器所已隸工部,其日造軍器數目出入官物浩瀚,理合措置。

    」诏令工部郎官、軍器監官日輪前去本所點檢監視。

     十四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行移文字,并(繁)[系]工部官銜。

    其提舉所人吏量留一二名,候工部人吏知次第日罷,餘并減罷。

    幹辦公事一員許留存,銜内除去『提舉』二字。

    承受二員,并依舊提舉所印送禮部收管。

    」 七月二十四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既隸工部,依例不隸台察。

     二十五日,荊湖南路轉運判官薛弼、徐與可言,為湖南路無牛,乞蠲免軍器所抛買牛皮筋角未足之數。

    從之。

     六年六月十八日,尚書省言:「軍器所昨緣添作,遂差(顧)[雇]工匠,增置官屬趁辦。

    今來軍器足備,已措置減放工匠,别立歲課,所有官吏亦合省罷。

    」诏:「幹辦、提轄、監造、受納、監門官各減一員。

    内幹辦官存留兼權人,受給下專副、庫子各減一名,提轄、監造并為一所,職事通行管幹。

    監造下專副、手分并罷,合罷官依省罷法施行。

    」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應軍器所、軍器局工匠逃走,于今來赦限内出首者免罪外,仰所在州軍量支錢米,依舊支留充役。

    」 十一月二日,诏:「諸州軍差到軍器所造弓弩人匠依舊一年一替,今本州島差人前來交替。

    如内有不願交替之人,依舊造作支破請給。

    」 十一月,诏軍器局廢罷并歸軍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舉官楊忠憫等管押裝發,赴臨安府軍器所交割收受。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今來軍器所制造軍器不多,其諸路州軍元差到工匠并權發遣歸元來去處,仍仰戶部各與依例支給盤纏。

    」 九年六月三十日,诏:「軍器所見造禦前宣賜并起樣器甲工匠王成等二十五人,已及十年工課,并皆趁辦,可依本所實該二年作家甲頭例各與轉一資。

    」 十二月九日,诏:「諸州軍歲額上供軍器遇納到日,仰帥司差計議官審驗最精及最不勘去處,申朝廷取旨賞罰。

    」以臣寮言甲不堅密,與無器同;器不犀利,與無器同。

    欲令帥司督責其事,歲終比較所造精粗量行賞罰。

    故诏。

     十年八月十六日,權工部侍郎晁謙之言:「今軍器所每及二年,方行比較推賞。

    當職官往往已經替移,與其必待二年然後檢舉,曷若以二年所得恩賞均得年終推恩。

    」诏令工部檢照前後賞格措置,具申尚書省。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寮言:「昨在京已有禦前軍器所就軍器監置局,别差提舉官,以内侍領之,更不屬工部,故不隸台察。

    後因紹興五年罷提舉官,改隸工部,日輪本部郎官及軍器監官赴所點檢監視,即合依條隸屬台察。

    伏乞 特降指揮,自今後工部所領制造軍器所并軍器案并依本部所轄去處體例,依條隸台察。

    」從之。

     同日,臣寮言:「軍器所見役工匠四千五百餘人,數内二千九百餘人系近從諸路州軍差到。

    訪聞其間有老弱不堪工作之人,合行揀退遣還元住去處,庶免冒占人數,虛支請受。

    」從之。

     七月十七日,臣寮言:「昨降指揮,諸州軍作完工匠,盡令發赴軍器所充役。

    契堪見役人匠約四千餘人,日支錢米,其費不赀。

    其間逃走、疾病、死亡殆無虛日,既有疾病、死亡之念,豈無父母妻子之情使逃走者已遂其歸,而死亡者終抱恨而無已。

    」诏依送所屬,限日下條具措置申尚書省。

     九月十四日,诏:「軍器所幹辦、提轄、監造、受給、監門官罷任日,與堂除見阙差遣一次,立為永法。

    」 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提轄官、監造官并各以六員為正額。

    見添差人與理作正差,通理到任月日,今後更不許添差。

    」 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提轄制造禦前軍器所言:「制造諸色軍器,全藉人匠趁辦造作。

    其所管萬全作坊人匠,數年以來往往厭倦工役,将身逃走。

    欲乞将應今日已前逃亡工匠,特立首限百日,不以年歲深遠,并許出首。

    或内有刺破手面之人,亦許令赴所首身驗實。

    如委是正身,特與免罪,依舊額内收管,日下放行錢米。

    其限外出首之人,複罪如初。

    」從之。

     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三年:據本頁前後系年,當為「二十三年」又本卷職官一六之一一所載紹興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诏書引文亦作「二十三年」。

    ,诏:「禦前軍器所紹興 二十二年制造過禦前降樣宣賜諸軍、朝廷樞密院泛抛諸色軍器及創造添修雅飾過大禮儀仗五辂等,并各精緻,依例合推恩賞。

    應本所官吏專副作典甲頭監作親事官,工部軍器案人吏開入内中工匠,并特與轉一官資。

    内礙止法人,特與轉行。

    不及全年人,紐計推賞。

    餘人增(培)[倍]犒設一次。

    」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工部言:「已造軍器數及諸州每歲發納物料,特與減免。

    所役工匠太多,亦令減(攻)[放]發還諸州。

    本部尋據軍器所具到數目照會,欲将江東西、福建、兩浙路轉運司拖欠未起軍器物料并與除放,仍自二十六年為始,據見認發數以三分為率,權行減免一分。

    又本所人匠見實役八百六十四人,諸州差到一千五百四人,除本所人匠依舊外,欲将諸州差到人以三分為率,于内減放一分。

    又契勘本所提轄、監造官即今額各六員,幹辦、受給、監門官、醫官各二員。

    今來既已減(于)[放]人匠,又免起物料,難以依舊差置。

    欲将本所提轄官減罷二員;監造官見阙二員,今後更不差人;幹辦、受給、監門、醫官各減一員,其合減官監令終滿今任滿令終滿今任滿:本句疑有誤。

    按下頁本年五月十一日诏書有「令終滿今任」語,與此文意相近,疑是。

    ,更不差人。

    」诏依工匠人數以三分為率可減放二分,仍依例支破盤纏,與歸元來州軍。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七日,工部侍郎王綸言:「據提轄軍器所申,乞招刺萬全第一等、第二等四指揮各二百人,第三指揮一百人,東、西作坊工匠各二百人,趁辦急切 造作及分布諸處役使。

    本部切詳至所申乞招填人匠所費稍大,隻乞将萬全第四指揮阙額三百五十二人,欲作三分為率,與招填一分,其請給等并依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