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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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宋會要】 刑部主覆天下大辟已決公(按)[案],旬奏獄狀,舉駁其不當者,及官員犯罪除免、經赦叙用,定奪雪理給牒,以朝官一員或二員主判。

    又有詳覆官,舊六員,亦京朝官充,淳化元年置,主定奪公事,分覆旬奏獄狀,後止三員。

    景德三年,别增一員,專舉駁大辟公案,共四員。

    又有法直官一員。

     《兩朝國史志》:刑部判事二人,以禦史知雜已上或朝官充。

    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今并存,掌覆天下大辟,舉其違失而駁正之,及詳定京朝官、三班幕(府)[職]州縣官員犯解免叙理出雪之事。

    詳覆官四人,法直官一人,并以選人充。

    令史十二人,驅使官一人。

    元豐改官制,舊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并歸刑部。

    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分左、右治事,左以詳覆,右以叙雪。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八人,貼司十八人,都官、比部、司門皆無所掌,各以朝官一員主判。

     太祖開寶七年,诏:「負犯選人應出雪牒,仰刑部具犯由、有無贓罰刑名罪贖南曹審問判成。

    」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诏應刑部大理寺所斷諸道公(按)[案],詳酌事理,可斷者即斷,不須駁回,更不重勘。

     淳化元年五月,诏刑部置詳覆官六員六:原誤作「人」,據本卷同頁所述改。

    ,專閱天下案牍。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诏:「今後每發赦書德音,差人到省抄寫勘讀。

    内川、廣、福建、荊湖七路并先以發遣。

    」 八月,诏刑部、大理寺,今後京朝官使臣公(按)[案]論決訖,具所犯情罪、刑名報審官、三班院。

    從度支副使馬景之奏也。

     二年六月,诏審刑院、刑部凡會問公事,并須公牒往來。

     七月,上封者言:「刑部舉駁外州官吏失入死罪,按準斷獄律從徒流,失入死罪者減三等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定斷。

    官減外徒二年,為首者追官,餘三等徒罪并止罰銅。

    伏以法之 至重者死生之際,慕職州縣初曆宦途,未谙吏事。

    長吏明知徒罪不至追官,但務因循,不自詳究。

    又雍熙三年七月敕,權判刑部張佖起請失入死罪不許以官當贖,知州、通判并勒停。

    鹹平二年編之時,辄從删去,緻長吏漸無畏懼,輕用條章。

    乞自今失入死罪不至追官者斷官沖替,候放選日注僻遠小處官,連書幕職州縣官注小處,京官、朝官任知州、通判,知令錄、幕職授遠處監當,其官高及武臣内職臨時取旨。

    」從之。

     九月九日,诏禦史台差官勘事量大小給限,牒報刑部提舉。

     十四日,诏:「刑部每遇頒行赦令,并畫時分明謄寫勘讀。

    三司每部差五十人,以職員一人管押赴省,及盡取三館、秘閣楷書、官告院書吏分寫。

    仍于發赦半月前預牒抽差,人寫兩道,于第一幅背寫姓名,如稽緩鹵莽,有誤頒行,具名聞奏。

    審刑、大理寺降赦前十日,錄官員名銜送刑部,至〔前〕一日時赴省,與詳覆、法直官分勘。

    每敕第一幅背書姓名,如差錯稽緩,有誤頒行,并行朝典。

    如非時發敕書不及預牒者,實時抽取,至日特差中使一人點檢催促了畢。

    」 三年十二月,诏:「刑部極刑案庫應奏到斷訖公(按)[案],從銀台司降下後,分與詳覆官看詳。

    内有不當,即行駁疏。

    若無不當,入庫置曆拘轄。

    遇有訴冤,檢取照證。

    專差令史一人知庫,法直雜事司簽書,詳覆官一員監掌,判部官通押。

    每官吏年滿,依曆交割,給付解由,候經 三年已上奏取指揮。

    宣敕、公用錢、紙庫各差令史一人,轉曆開閉支給亦差詳覆官一員掌,自今置曆輪差。

    令史二人,剩員二人,通晝夜在省,詳覆、法直官〔各〕一員押宿。

    」 四年十一月,诏:「刑部正名、承阙私名二十三人,今後諸處不得抽差。

    凡收私名,亦仰禦史台提舉試驗書劄,收錄姓名「名」下原衍「大」字,據文意删。

    。

    」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諸州奏獄空,須司理州院、倚郭縣俱無囚系,方為獄空。

    每奏到,委刑部将旬奏禁狀一處點對。

    如應得元敕,特降诏獎谕。

    」 十二月,诏:「南曹選人投應合會問去處,令刑部據合定公私遺阙、贓濫罪名,須分明定奪。

    如有異同,令刑部、大理寺同商量,從長歸着報曹。

    」 四年閏五月,刑部言:「自來諸州旬申禁勘設有用條不當,自可舉駁,不必别錄按奏,乞自今隻具單狀以聞。

    」從之。

     五年五月,诏刑部今後奏到斷訖禁軍大辟(按)[案],具情罪申樞院。

     十月,诏:「刑部斷奏命官、使臣、将校、軍人、色役公人,并于狀内『今詳』字下寫所犯罪人腳色。

    其『今詳』字所行法不用,止舊存留鋪法。

    命官、使臣、将校按犯輕重、赦前後贓私罪引條書斷外,内公罪(是)[實]輕,不須條出罪名。

    合斷罪處須簡徑節(掠)[略]合用格條,不須廣錄閑詞,交雜款狀。

    所引格、敕亦須簡徑鋪坐。

    如外州斷奏不當,除失出入罪名,合行駁勘,其元檢勘官吏于奏狀止定罪名勘鞫外,有失出入杖已下及半年徒罪,隻于斷狀略言,雖有失(有)[出]入,合不行 勘。

    」 六年七月,诏刑部叙理人子細詳敕令(按)[案]狀者勘會申奏。

     七年六月,诏:「外州失入死罪,經省寺舉駁勘斷官吏訖,令刑部明具駁難誤錯因依下審刑院看〔詳〕節(掠)[略]送中書,降下刑部牒,與進奏院告報。

    」 八月,诏:「刑部今後專令詳覆、法直官具逐處奏到旬申大辟人數置簿抄錄拘管,候奏到斷訖,奏對簿勾銷。

    限外不到及有注滞,即勘會舉行。

    」 幹興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诏:「諸處奏到見禁文狀并斷訖公(按)[案],自來承進銀台司先送中書,後送刑部看詳,虛滞日數。

    宜令承進銀台司自今更不送中書,直送刑部。

    」 仁宗天聖元年十二月,知審刑院滕涉言:「當院每準吏部南曹連到刑部、大理寺牒定奪選人公私罪名,内大理寺稱止是收理,别無勘到情款;或稱該赦釋放,無憑定奪,緻南曹依條重移當院定奪,此蓋詳斷官避事,住滞選人。

    望自今如将可行定奪罪名依前避事不(定詳)[詳定],從院司申舉。

    」诏:「流内铨南曹自今選人常例會問過犯公私罪名「流」字下原衍「内铨南曹自今選人常」九字,據文意删。

    ,仰止會問刑部,令本部檢定關報。

    」 二年十月,判刑部燕肅言:「每赦書德音,即本部差書吏三百人謄寫,多是差錯,緻外州錯認刑名,失行恩賞。

    乞自今宣訖,勒楷書寫本,詳斷官勘讀,匠人雕闆印造發遞。

    」從之,仍差詳議、詳斷官各一員勘讀。

     七年十一月,诏自今刑部不得接見賓客及縱入閑雜人。

     十年五月十日, 诏:「法寺斷奏(按)[案]牍,舊以元勘(按)[案]納中書本房,歲久毀腐。

    自今委大理寺每斷奏後一月,實封關送刑〔部〕遣吏别置簿曆管勾,立便于中書刑房點對承領,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庫架閣,無得交雜損失。

    如諸處合要照證,即上曆封送,常切拘收。

    内有連按下三司者,亦繳封刑部,刑部每季差詳覆官一員提舉。

    苦管勾、手分差替出官,并須交割,違者當行朝典。

    」 八月四日,刑部言:「本部凡追到已斷告敕,寄省司毀抹。

    近降編敕,令所在注毀,限十日申省。

    又附令敕合追官如丁憂停任,舊告敕若兩任作一任,當(牍)[牒]刑部置簿拘管。

    隻緣凡降斷并不計道數,即省司不見得曾與不曾丁憂停任,慮追索不足,因循散失,望申誡諸路畫時關送當部。

    」從之。

     慶曆二年四月九日,刑部言:「凡承受審官院、三班院、吏部南曹會問諸色官員過犯度數,例委手分檢簿抄錄,主判官書牒回報,多有漏略。

    欲委詳覆官每季輪一員監勒檢閱,系檢供報,着為定制。

    」從之。

     審刑院,淳化二年置,元豐三年八月并歸刑部。

     糾察在京刑獄司,大中祥符二年置,元豐三年并歸刑部。

     《神宗正史職官志》:凡其屬有三:曰都官,軍大将及徒隸名籍之事隸焉;曰比部,鈎考帳籍及贓罰、欠負之事隸焉;曰司門,津梁、道路及國門幾察之事隸焉。

    舊以刑部覆大辟案,而增置審刑院詳谳,其京百司刑禁則隸糾察司。

    官制正名,悉歸刑部。

    凡 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哲宗職官志》設官十有二,尚書、侍郎各一人,餘同。

     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而侍郎、〔郎〕中、員外郎分治其事。

    凡制勘、(案)[按]劾、審錄、奏谳、糾察、程督則隸左檢察定奪,除雪、叙複、移放則隸右。

    格不載者,同尚書通領。

    其都官、比部、司門事亦如之。

    若禦史台或诏獄錄問辟(因)[囚]及三品以上官以侍郎,餘以郎官。

    大祀則尚書誓,薦熟則奉大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承旨釋囚。

    分案八,設吏五十有二。

    《哲宗職官志》分案十二,置吏同。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閣自來輪差詳斷、法直官兼監「直」字原在「官」字下,據上下文意乙正。

    ,半年一替。

    緣斷官日詣審刑院商量文字,及中書、樞密勾喚不定,難為專一監守。

    欲乞專差檢法官二員監敕閣,更不輪管本寺紙庫、錢庫、簽書铨曹、審官院文字。

    及移法直官房依舊于閣下,仍差歸司官二人、府吏二人同共管勾。

    舊條審〔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許賓客看谒及閑雜人出入,如有違犯,其賓客并接見官員并從違制科罰。

    乞并親戚不許入寺往還,所貴杜絕奸弊。

    」從之。

     五月二日,知審刑院齊恢等言:「本司近年已來文案稍多,全藉官員曉夕斷奏,雖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然其間不勤所職往(議)[諸]處看谒之人,深慮廢事。

    欲乞今後應審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務假日外,其餘合(人)[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諸處看谒,所貴盡心職事,不 離官次。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自今被舉試刑部法寺官者,流内铨收阙便注正官。

    如就試人不中,别與差官遣并以後來到铨名次、資序注拟。

    」先是,每歲試刑法官必于二月八日。

    内有離任赴今試不及而稽留以待後試者,是緻本任阙官常至半年。

    而就試不中,又法許複歸任,故铨部亦不敢使阙,州縣患之。

    故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看詳銀台司文字所言:「諸處奏到大辟罪人斷訖文案,今後隻申尚書刑部,仍令本部詳覆,候歲終具都數以聞。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審刑院、大理、刑部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為一任,仍逐任理本資序。

    欲出,即與先任滿半年指射差遣,第三任滿出者仍與堂除,若本司更舉留者亦聽。

    若任内失錯稽違多、駁正少,既不許舉留。

    其審刑能駁正大理寺誤斷徒以上刑名,與等第酬獎;其失錯稽違者,責罰亦如之。

    刑部、大理寺并準此。

    遇南郊前一季許約斷案外,餘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約舊法奏斷絕,乞宣付史館其罷之。

    其支賜都數比舊量與增添,緻年終比較逐官斷罪有無失錯稽違及駁正刑名,分三等第給之。

    」 八月,令殿前步軍司今後大辟罪人并如開封府條例送糾察司錄問。

     十一月八日,诏尚書刑部:「諸州奏到災傷,朝廷差官體量安撫,及量輕重降(不下)[下三]司指揮,付逐處長吏收掌施 行,中書畫時上簿拘管。

    令置逐路災傷簿,委法直官專切封掌。

    凡遇送下捉賊酬獎,令一就檢簿定奪系與不系災傷,明具合該酬獎等文狀申奏。

    如有差錯,其本部官吏取旨,重寘之法。

    」 四年六月九日,中書刑房言:「刑部詳覆官如疏駁得諸處斷遣不當大辟罪,每一人與減一年磨勘。

    如失覆上件公事,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

    累及四人,即沖替。

    」從之。

     七月二十七日,禦史知雜鄧绾言:「乞諸州收禁大辟罪,畫時具單狀兩本申提刑司,本司繳連一本申刑部,本部上簿拘管,候逐州奏案到日對簿鈎銷。

    如有不到,即行勘會,仍委中書非時取索刑部拘管簿書點檢。

    」诏:「如已作大辟申刑部,後來勘得卻非大辟,申刑部照會。

    」 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此據《職官志》,不得其月日。

     二月十八日,中書言:「堂後官王衮等編定命官四等過犯,乞付有司。

    更不置詳定命官過犯及看詳編配罪人所兩局,遇赦令刑部比例定奪,上中書施行。

    」從之。

     二十九日,審刑院詳議官、殿中丞朱大簡等言:「昨定審官西院差澶州都巡檢康昺不如法,禦史台劾大簡遷延不決,會赦銜替。

    緣大簡欲赴中書、樞密院巡白,以故稽期,非弛于職,而樞密院按置以法。

    」诏審刑院、大理寺自今中書、樞密院送定公事,依條定奪,毋得巡白。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頒降條貫,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諸處斷宣敕自經治平大水,頗多散失,亦有本處元不關到者。

    雖曾關而吏胥隐漏,檢會之際,或容僥幸。

    至于官員犯罪,并劫賊僞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時架閣。

    凡有取索,動經歲月,其間羇旅之人尤可矜憫。

    欲乞(讨)[計]會審官東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斷官員宣敕與本部宣敕,比對職位、姓名,如有漏落,更互抄錄,以補其阙。

    仍重編排,自慶曆三年為始。

    其熙甯元年至九年終三年公案别架閣,略具元犯因依、姓名申提點刑獄司類聚繳納,本部月輪詳覆官二員與主簿互計會,合屬處抄錄編排。

    」從之。

     元豐年閏五月十二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奏舉習學公事,并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十二月十八日,置大辟獄。

    诏天下奏案并刑部、審刑院詳斷。

    于是刑部言:「本部于斷案素所不習,應大理寺舊官吏令盡歸刑部,以大理寺詳斷官為刑部詳斷官,仍以大理見斷案付之。

    」 二年二月三日,诏審刑院、刑部:「近因并差詳議、詳斷官入試院,積未斷公案五百餘道,罪人幽系囹圄,日夜待命,豈宜淹滞留壅如此,其自今月三日後官吏并勒宿。

    」 六日,審刑院、刑部請以審官東院地為審刑院,太常禮院地為刑部詳斷司。

    從之。

     二月二十四日,诏審刑院、刑部自今留滞公案及二百道,官吏勒宿。

    《職官志》雲:「是歲诏審刑院、刑部官吏免宿直,如積案至二〔百〕即宿。

    」 四月二十六日,知審刑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已〔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院」字上原衍一「部」字,據文意删。

    ,乞複置詳議官一員。

    又詳議官簽刑部斷案「又」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