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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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 【宋會要】 兵部主車駕儀仗、鹵簿字圖及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名簿籍、春秋釋奠武成廟申請攝事官、禘夆儀仗。

    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舉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舉人名籍」文字錯亂,疑當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舉人名籍,皆上兵部」。

    ,凡臣僚給卒供驅使者皆宣下。

    以京朝官二員主判。

    又有甲庫,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國初廢,(白)[北]院、尚書铨、東西铨四司印有而無所掌。

     《兩朝國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

    凡天下兵籍、武官選授及軍師卒戍之政令悉歸于樞密院,其選授小者又分領于三班,本曹但掌車駕儀仗、鹵簿字圖、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及武人科舉之事,歲終以義勇、弓箭手、寨戶之數上于朝。

    令史九人,甲庫令史二人,驅使官一人。

    元豐改制,具《職官志》。

    尚書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職方。

    掌民兵、招置弓手、廂軍、蕃兵、剩員武士、校試武藝、金吾衛司人兵、大将出征、告廟、破賊露布、鹵簿、字圖及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

    分案有十:曰賞功,曰民兵仗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十人,貼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習學九人。

    二十六年十一月,罷守阙習學,置手分一人。

    建炎二年,并衛尉寺隸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诏兵部所補蔭千牛進馬齋郎等自今 須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狀。

     十一月,诏:「考試千牛進馬,隻令念《論語》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試。

    以五十科為終場,六通為合格,随科寫上淨本。

    不通者即于卷内親書『念某科不通』字。

    」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學士李淑判尚書兵部,殿中丞、史館檢讨王洙同判兵部。

    時點差鄉兵,凡案籍并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領其事。

    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舉,乞差同判。

    故并命之。

     慶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開坐逐家人數入籍。

    今後樞密院初降指揮差人之時,實時劄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禦史台。

    内有剩破人數,有違條約,并許糾舉施行。

    」熙甯三年五月,從本部所請,更不關牒。

     《神宗正史職官志》:尚書兵部掌武舉、民兵、廂土軍、鹵簿及蕃夷官封承襲之事。

    凡聯其什伍而教之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力足以充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為土軍,廂、禁、土軍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羌戎附屬分隸邊将為蕃兵,皆以名數置籍而頒行其禁令。

    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則給以式,應排辦仗衛則分鹵簿、造字圖。

    凡武選之制仿貢舉法。

    若遣大将出征、露布奏捷必告于廟。

    凡其屬有三:曰職方,郡縣地圖、蕃夷歸附之事隸焉。

    曰駕部,辇路車乘、牧驿傳之事隸焉。

    曰庫部,軍器儀仗、鹵 簿供帳之事隸焉。

    元豐中厘正職事,惟民兵、馬政權隸樞密院,以俟法成而歸之。

    凡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二人。

    《哲宗職官志》同。

    尚書掌〔武〕選、地圖、車辇、甲械之政令,而侍郎為之貳。

    凡軍民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補及武學校定賞罰與本曹所治之事,則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應檢舉鈎稽者前期以告其長貳,大(理)[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則奉魚牲及俎俎:原作「祖」,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兵部條改。

    ,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徹俎。

    分案九,設吏四十有七。

    《哲宗職官志》同。

     神宗熙甯四(月)[年]九月五日,诏:「今後廣南東路、西路土丁、槍手、邕州峒丁、荊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義軍編寫成冊,年終奏到樞密院。

    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書兵部收管,于久照會。

    」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尚書兵部每季舉行應宣借兵士剩員新定人數,如有多占,以違制論。

    計庸重者,自從重。

    從權樞密副承旨張誠一之請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諸司庫務等處所奏兵帳,令兵部類聚,半年一次繳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樞密院檢詳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诏修定廣南東西路土丁條約,今具差免教閱禁約、遷補捕盜條等事。

    」诏令尚書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諸路教閱保甲隸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員,主簿二員,勾當公事官十員,分定州軍出入提舉,其罷諸州軍提舉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罷兵部勾當公事官五員。

     十二月十五日,诏:「諸路已籍民兵自來未供帳狀處,可令今後年終依例供兵部造帳申奏,令樞密院置冊揭貼進納。

    」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後兵部主判即兼領職方、駕部、庫部、兵部甲庫今後:原作「後今」,據上下文意乙正。

    。

    其兼領去處自合依條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準此。

    」從中書禮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等言:「奉诏候兵部進義勇、保甲條貫,令修定以聞。

    今看詳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總例一卷。

    」诏頒行。

     元豐三年六月十五日,罷兵部幹當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頭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

    」,朝散郎、龍圖閣待制、知鄭州許将試兵部侍郎。

    侍郎自是始正除,尚書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遞]馬券隸駕部,令兵部尚書以下書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應緣義勇、保甲事并隸樞密院,其餘民兵悉隸兵部。

     六(月)[年]閏六月十二日,诏尚書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監察禦史、提點刑獄以上、武臣橫行及路分都監以上各舉應武舉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後應呈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