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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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藝人依條合授品官者,從本部關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從本部蕃官例施行。

    」從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務各隸六曹諸司,唯帳籍案撥附行頭司。

    今欲随事撥隸諸司,各歸合屬部。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

    且本 兵之府,豈可無籍。

    」樞密院言:「官制行,廂軍分隸戶、兵、工三部,于戶、兵、工部置籍揭帖。

    」诏逐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仍更互揭貼。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兵、蕃官、三路廣西、陝〔西〕陝西:原阙「西」字,據文意補。

    、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補及改轉,并吏、兵部拟鈔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國欲不以曾未入貢及有例無例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詳見主客門。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

    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許令次年就試。

    緣其間不無違限稱疾病之人,若便與收試,即到部條限徒為空文。

    乞召保官,經所屬自陳給據保明,申兵部驗實,許次舉就試。

    」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軍司所管廂軍剩員,今從(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撥。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諸軍教閱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輪兵官一員巡按。

    比年以來,軍額既阙,州郡長史玩習,不務招填,教閱不精,兵官不切巡按,緻諸軍人額不足,武藝退堕。

    今後将現阙額去處并撥入一等軍分,敷足舊額,以便教閱。

    」從臣寮請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員兼職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減半。

     同日,诏衛尉寺并歸兵部。

     紹 被傷,不任征役,未得減下衣糧,且令全分支給,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

    興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應軍員兵級因戰十年九月十日以後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卻添入「所屬不得少有阻節」。

    殁于王事軍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無子孫供養者,所在勘會,特支與本營小分請受。

    如陣亡人依條合給多者,即從多給。

    應諸軍将校戰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孫願為女冠,所屬者具奏。

    慮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應條法不許披剃、披戴。

    仰所在州軍如有上件人,年雖未及五十,亦許具奏。

    」其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應諸軍揀下年老及不堪披帶軍兵,已取問願就州軍支給請受養老者,仰所在州軍按月支破合得請受,常切存恤,無令失所。

    應軍兵敢勇、效用之類因見陣亡殁,家無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孫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該支破請給,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孫)[孤]獨條存養。

    」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

    内母、妻年五十以上願為女冠一項,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書。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後百司應收管軍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揮收管,不得陳乞改易家糧。

    」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給,令兵部置簿出給付身券頭,于行在糧料院出給,不系兵部付身糧料院券頭,州縣并不得幫支。

    」從臣寮之請也。

     閏四月八日,诏:「應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舊請曆換給曆頭,所屬州軍批勘,仍将舊曆毀抹。

    」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後應差破送還人兵,據依條合得之數指定的實去處,依法借請。

    如敢妄指遠處,冒借請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減,仍令監司常切檢察。

    」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鄭滋言:「故臣寮之家見占破宣〔借〕兵士已滿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

    」從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四日,诏:「諸路州軍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舊法。

    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減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

    ,餘依紹興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揮施行。

    其請受文曆,仍照驗付身并糧料院文曆。

    如冒名承代,将請人并幫書人吏并從詐欺法科罪。

    」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軍兵既有赦限,及所決、所立條限免罪許收管,令逐處勘會詣實保明申所屬。

    省部依疏決赦條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揮。

    」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諸官司過數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發遣。

    如有違戾,各從徒二年科罪,許被差借人經赴尚書省陳訴。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重傷廢疾不堪披帶之人,許令子弟、親戚承襲。

    」從江淮都督張浚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諸軍官兵因戰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員,兵部、駕部郎官一員兼領。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兵、庫部人吏通額遷補。

    見管吏額并添置手分、貼司各一名,兵、庫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庫部令史一名,書令史六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額一十人,添置一名。

    貼司二十一人,正額二十人,添置一名。

    私名五人。

    今乞減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貼司一名,正額貼司五人,入額私名二人,并從下裁減。

    将減下人數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補填。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