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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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藝人依條合授品官者,從本部關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從本部蕃官例施行。
」從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務各隸六曹諸司,唯帳籍案撥附行頭司。
今欲随事撥隸諸司,各歸合屬部。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
且本 兵之府,豈可無籍。
」樞密院言:「官制行,廂軍分隸戶、兵、工三部,于戶、兵、工部置籍揭帖。
」诏逐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仍更互揭貼。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兵、蕃官、三路廣西、陝〔西〕陝西:原阙「西」字,據文意補。
、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補及改轉,并吏、兵部拟鈔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國欲不以曾未入貢及有例無例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詳見主客門。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
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許令次年就試。
緣其間不無違限稱疾病之人,若便與收試,即到部條限徒為空文。
乞召保官,經所屬自陳給據保明,申兵部驗實,許次舉就試。
」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軍司所管廂軍剩員,今從(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撥。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諸軍教閱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輪兵官一員巡按。
比年以來,軍額既阙,州郡長史玩習,不務招填,教閱不精,兵官不切巡按,緻諸軍人額不足,武藝退堕。
今後将現阙額去處并撥入一等軍分,敷足舊額,以便教閱。
」從臣寮請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員兼職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減半。
同日,诏衛尉寺并歸兵部。
紹 被傷,不任征役,未得減下衣糧,且令全分支給,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
興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應軍員兵級因戰十年九月十日以後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卻添入「所屬不得少有阻節」。
殁于王事軍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無子孫供養者,所在勘會,特支與本營小分請受。
如陣亡人依條合給多者,即從多給。
應諸軍将校戰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孫願為女冠,所屬者具奏。
慮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應條法不許披剃、披戴。
仰所在州軍如有上件人,年雖未及五十,亦許具奏。
」其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應諸軍揀下年老及不堪披帶軍兵,已取問願就州軍支給請受養老者,仰所在州軍按月支破合得請受,常切存恤,無令失所。
應軍兵敢勇、效用之類因見陣亡殁,家無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孫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該支破請給,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孫)[孤]獨條存養。
」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
内母、妻年五十以上願為女冠一項,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書。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後百司應收管軍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揮收管,不得陳乞改易家糧。
」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給,令兵部置簿出給付身券頭,于行在糧料院出給,不系兵部付身糧料院券頭,州縣并不得幫支。
」從臣寮之請也。
閏四月八日,诏:「應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舊請曆換給曆頭,所屬州軍批勘,仍将舊曆毀抹。
」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後應差破送還人兵,據依條合得之數指定的實去處,依法借請。
如敢妄指遠處,冒借請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減,仍令監司常切檢察。
」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鄭滋言:「故臣寮之家見占破宣〔借〕兵士已滿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
」從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四日,诏:「諸路州軍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舊法。
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減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
,餘依紹興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揮施行。
其請受文曆,仍照驗付身并糧料院文曆。
如冒名承代,将請人并幫書人吏并從詐欺法科罪。
」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軍兵既有赦限,及所決、所立條限免罪許收管,令逐處勘會詣實保明申所屬。
省部依疏決赦條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揮。
」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諸官司過數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發遣。
如有違戾,各從徒二年科罪,許被差借人經赴尚書省陳訴。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重傷廢疾不堪披帶之人,許令子弟、親戚承襲。
」從江淮都督張浚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諸軍官兵因戰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員,兵部、駕部郎官一員兼領。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兵、庫部人吏通額遷補。
見管吏額并添置手分、貼司各一名,兵、庫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庫部令史一名,書令史六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額一十人,添置一名。
貼司二十一人,正額二十人,添置一名。
私名五人。
今乞減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貼司一名,正額貼司五人,入額私名二人,并從下裁減。
将減下人數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補填。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七月
」從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務各隸六曹諸司,唯帳籍案撥附行頭司。
今欲随事撥隸諸司,各歸合屬部。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
且本 兵之府,豈可無籍。
」樞密院言:「官制行,廂軍分隸戶、兵、工三部,于戶、兵、工部置籍揭帖。
」诏逐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仍更互揭貼。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兵、蕃官、三路廣西、陝〔西〕陝西:原阙「西」字,據文意補。
、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補及改轉,并吏、兵部拟鈔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國欲不以曾未入貢及有例無例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詳見主客門。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
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許令次年就試。
緣其間不無違限稱疾病之人,若便與收試,即到部條限徒為空文。
乞召保官,經所屬自陳給據保明,申兵部驗實,許次舉就試。
」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軍司所管廂軍剩員,今從(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撥。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諸軍教閱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輪兵官一員巡按。
比年以來,軍額既阙,州郡長史玩習,不務招填,教閱不精,兵官不切巡按,緻諸軍人額不足,武藝退堕。
今後将現阙額去處并撥入一等軍分,敷足舊額,以便教閱。
」從臣寮請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員兼職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減半。
同日,诏衛尉寺并歸兵部。
紹 被傷,不任征役,未得減下衣糧,且令全分支給,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
興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應軍員兵級因戰十年九月十日以後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卻添入「所屬不得少有阻節」。
殁于王事軍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無子孫供養者,所在勘會,特支與本營小分請受。
如陣亡人依條合給多者,即從多給。
應諸軍将校戰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孫願為女冠,所屬者具奏。
慮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應條法不許披剃、披戴。
仰所在州軍如有上件人,年雖未及五十,亦許具奏。
」其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應諸軍揀下年老及不堪披帶軍兵,已取問願就州軍支給請受養老者,仰所在州軍按月支破合得請受,常切存恤,無令失所。
應軍兵敢勇、效用之類因見陣亡殁,家無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孫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該支破請給,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孫)[孤]獨條存養。
」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
内母、妻年五十以上願為女冠一項,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書。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後百司應收管軍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揮收管,不得陳乞改易家糧。
」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給,令兵部置簿出給付身券頭,于行在糧料院出給,不系兵部付身糧料院券頭,州縣并不得幫支。
」從臣寮之請也。
閏四月八日,诏:「應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舊請曆換給曆頭,所屬州軍批勘,仍将舊曆毀抹。
」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後應差破送還人兵,據依條合得之數指定的實去處,依法借請。
如敢妄指遠處,冒借請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減,仍令監司常切檢察。
」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鄭滋言:「故臣寮之家見占破宣〔借〕兵士已滿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
」從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四日,诏:「諸路州軍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舊法。
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減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
,餘依紹興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揮施行。
其請受文曆,仍照驗付身并糧料院文曆。
如冒名承代,将請人并幫書人吏并從詐欺法科罪。
」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軍兵既有赦限,及所決、所立條限免罪許收管,令逐處勘會詣實保明申所屬。
省部依疏決赦條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揮。
」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諸官司過數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發遣。
如有違戾,各從徒二年科罪,許被差借人經赴尚書省陳訴。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重傷廢疾不堪披帶之人,許令子弟、親戚承襲。
」從江淮都督張浚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諸軍官兵因戰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員,兵部、駕部郎官一員兼領。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兵、庫部人吏通額遷補。
見管吏額并添置手分、貼司各一名,兵、庫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庫部令史一名,書令史六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額一十人,添置一名。
貼司二十一人,正額二十人,添置一名。
私名五人。
今乞減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貼司一名,正額貼司五人,入額私名二人,并從下裁減。
将減下人數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補填。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