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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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日,诏:「令兵部檢坐合差破廂軍去處,見行條法指揮申嚴行下,今後不得辄差禁軍充鎮廂軍窠役及過數差破,如有違戾去處,當議重寘典憲。
」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劄下兵部取索諸路州軍廂、禁軍見管人數,具帳聞奏。
」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樞密院言諸路州軍斥堠遞鋪并擺鋪軍兵傳送遞角,近來遲滞,所屬違戾。
诏:「令兵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驅磨檢察,将住滞違戾去處提舉主管官并巡轄使臣職位、姓名及鋪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紹興三十一年以後軍興陣亡之家承受恩澤補官親屬,不以曾未經任,與依見從軍人蔭補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驗補授因依,并送元來軍分使喚,便與批放請給。
」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
兵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兵、庫部兩司人吏系通額遷補,(目)[自]今以三十七人為額,内私名三人無請,今減書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正貼司四人,通以三十人為額。
今來并從下敦減,候額内有阙日卻依名次收補。
」诏并依拟定,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七日,诏将陝西、河東路敢勇、用、川陝宣撫司拟補用、川陝義兵及歸明、歸正、歸附等人并陣亡及借補應轉補進義校尉、守阙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阙進武副尉、下班祗應并隸兵部。
八月十五日,權兵部尚書黃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揮将下班祗應并進義校尉、守阙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阙進武副尉撥隸兵部。
緣兵、庫兩部自主事至貼司止有三十人為額,委實人力不勝那容,差撥不行。
欲乞量行差撥都官、殿前司職級、手分并添置貼司、楷書施行。
」(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舊管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歸正并曾(從)經從軍揀汰下班祗應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見行條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
其東西班見今應奉并吏職不曾從軍之人,自依舊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憲政監試今年武舉進士弓馬。
十月二十八日,诏諸軍揀汰若不曾經添差、不曾赴任及雖赴任不曾終滿之人,今後到部,可并免呈武藝。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舉進士内有本貫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舉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諸處,今後進馬軍兵不得差用,并守阙進勇副尉至下班祗應人充牽馬并執色合幹人。
從樞密院請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諸路州軍等處,将申奏入遞機密要切文字并實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顯露事因。
如違戾,取旨重作施行。
」從樞密院請也。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諸軍下班祗應自今許通理一十五年,特與行磨勘改轉。
」以樞密院言三衙從軍下班祗應系行在護衛之人,昨降指揮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諸軍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軍功副尉複隸兵部,吏職副尉依舊例隸都官「隸」字原無,據上下文意補。
。
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揮,軍功副尉依舊法隸都官,幹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揮令隸兵部。
今來都官吏額已經裁減,人數不多,慮恐行遣差誤,其兵部人吏掌行歲久,谙曉格法。
」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馬子弟所以已行省罷,乞将守阙進勇副尉、進勇副尉名目人與添差諸州軍散祗候使臣不厘務一次,守阙進義副尉、進義副尉與添差諸州軍聽候使喚不厘務二次,仍立定任滿年限,每州通不得過二員。
」诏依,并以三年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大小使臣以姓類聚三代、鄉貫、年甲,置簿籍定,專委郎官從實點對,以革增減之弊。
所有合屬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員置籍。
」從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諸處守阙進勇副尉、進勇副尉所得減年,候轉至合理磨勘日,與依守阙進義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個月零二十四日收使。
如逐等資級人自川廣取馬,往返萬裡,合得酬賞,亦乞依前項比折體例收使。
」以兵部侍郎劉孝韪言:「紹興五年公據改作守阙進勇副尉,甲頭改作進勇副尉,雖正其名稱,而 遇得減半酬賞,依前不許收使。
如三衛諸軍所管守阙進勇副尉,于春秋拍試内有推賞之人,然所得減年雖給公據,将來即無收使條法。
蓋當來效用轉公據、甲頭上系陝西、河東路招置,防托鄉裡,不離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與今來事體不同。
」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書王希呂等言:「近吏部奏請措置應使臣身故并令諸州軍批鑿身亡月日,内外諸軍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總領所批鑿,違者坐以失覺察之罪,賞錢三百貫。
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許兩月陳首,特與免罪。
所有兵部應管下班祗應、副尉、效用補授進勇并守阙進勇副尉,及廂軍補授将校、節級、因功賞轉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諸路州軍并内外諸軍依前項指揮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書王希呂言:「本部所管軍功或恩澤及歸正補授副尉并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守阙進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經部注授,往往經來年歲。
竊慮承代他人付身,妄說緣故,無憑考驗。
今欲将前項補授副尉初參部或任滿後及三年以上赴部陳乞之人,并照應下班祗應參部條法。
并副尉自補授及十年無故不陳乞者,亦依幹道令。
又諸司主押官補下班祗應者屬兵部,前後循習,止據逐處保奏,下本處審問,于條法無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
今乞一依《幹道吏卒令》,先令本處 申奏,次令本路轉運司保奏,仍令本部送進奏院契勘,并關刑寺約法,如無違礙,
」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劄下兵部取索諸路州軍廂、禁軍見管人數,具帳聞奏。
」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樞密院言諸路州軍斥堠遞鋪并擺鋪軍兵傳送遞角,近來遲滞,所屬違戾。
诏:「令兵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驅磨檢察,将住滞違戾去處提舉主管官并巡轄使臣職位、姓名及鋪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紹興三十一年以後軍興陣亡之家承受恩澤補官親屬,不以曾未經任,與依見從軍人蔭補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驗補授因依,并送元來軍分使喚,便與批放請給。
」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
兵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兵、庫部兩司人吏系通額遷補,(目)[自]今以三十七人為額,内私名三人無請,今減書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正貼司四人,通以三十人為額。
今來并從下敦減,候額内有阙日卻依名次收補。
」诏并依拟定,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七日,诏将陝西、河東路敢勇、用、川陝宣撫司拟補用、川陝義兵及歸明、歸正、歸附等人并陣亡及借補應轉補進義校尉、守阙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阙進武副尉、下班祗應并隸兵部。
八月十五日,權兵部尚書黃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揮将下班祗應并進義校尉、守阙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阙進武副尉撥隸兵部。
緣兵、庫兩部自主事至貼司止有三十人為額,委實人力不勝那容,差撥不行。
欲乞量行差撥都官、殿前司職級、手分并添置貼司、楷書施行。
」(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舊管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歸正并曾(從)經從軍揀汰下班祗應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見行條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
其東西班見今應奉并吏職不曾從軍之人,自依舊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憲政監試今年武舉進士弓馬。
十月二十八日,诏諸軍揀汰若不曾經添差、不曾赴任及雖赴任不曾終滿之人,今後到部,可并免呈武藝。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舉進士内有本貫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舉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諸處,今後進馬軍兵不得差用,并守阙進勇副尉至下班祗應人充牽馬并執色合幹人。
從樞密院請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諸路州軍等處,将申奏入遞機密要切文字并實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顯露事因。
如違戾,取旨重作施行。
」從樞密院請也。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諸軍下班祗應自今許通理一十五年,特與行磨勘改轉。
」以樞密院言三衙從軍下班祗應系行在護衛之人,昨降指揮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諸軍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軍功副尉複隸兵部,吏職副尉依舊例隸都官「隸」字原無,據上下文意補。
。
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揮,軍功副尉依舊法隸都官,幹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揮令隸兵部。
今來都官吏額已經裁減,人數不多,慮恐行遣差誤,其兵部人吏掌行歲久,谙曉格法。
」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馬子弟所以已行省罷,乞将守阙進勇副尉、進勇副尉名目人與添差諸州軍散祗候使臣不厘務一次,守阙進義副尉、進義副尉與添差諸州軍聽候使喚不厘務二次,仍立定任滿年限,每州通不得過二員。
」诏依,并以三年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大小使臣以姓類聚三代、鄉貫、年甲,置簿籍定,專委郎官從實點對,以革增減之弊。
所有合屬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員置籍。
」從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諸處守阙進勇副尉、進勇副尉所得減年,候轉至合理磨勘日,與依守阙進義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個月零二十四日收使。
如逐等資級人自川廣取馬,往返萬裡,合得酬賞,亦乞依前項比折體例收使。
」以兵部侍郎劉孝韪言:「紹興五年公據改作守阙進勇副尉,甲頭改作進勇副尉,雖正其名稱,而 遇得減半酬賞,依前不許收使。
如三衛諸軍所管守阙進勇副尉,于春秋拍試内有推賞之人,然所得減年雖給公據,将來即無收使條法。
蓋當來效用轉公據、甲頭上系陝西、河東路招置,防托鄉裡,不離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與今來事體不同。
」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書王希呂等言:「近吏部奏請措置應使臣身故并令諸州軍批鑿身亡月日,内外諸軍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總領所批鑿,違者坐以失覺察之罪,賞錢三百貫。
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許兩月陳首,特與免罪。
所有兵部應管下班祗應、副尉、效用補授進勇并守阙進勇副尉,及廂軍補授将校、節級、因功賞轉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諸路州軍并内外諸軍依前項指揮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書王希呂言:「本部所管軍功或恩澤及歸正補授副尉并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守阙進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經部注授,往往經來年歲。
竊慮承代他人付身,妄說緣故,無憑考驗。
今欲将前項補授副尉初參部或任滿後及三年以上赴部陳乞之人,并照應下班祗應參部條法。
并副尉自補授及十年無故不陳乞者,亦依幹道令。
又諸司主押官補下班祗應者屬兵部,前後循習,止據逐處保奏,下本處審問,于條法無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
今乞一依《幹道吏卒令》,先令本處 申奏,次令本路轉運司保奏,仍令本部送進奏院契勘,并關刑寺約法,如無違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