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四

關燈
然後申上密院取旨。

    」上曰:「下班祗應條法詳備,副尉自合一體施行。

    如此則關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從州軍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揮下日出給照劄。

    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據州軍申到,徑自出給公據放行注授。

    竊恐别生弊幸,下兵部措置。

    」既而本部乞将副尉去失補帖文字如有系初補,召本色見任小使臣以上兩員;如系初補及全去失,令召見任升朝官二員、小使臣一員委保。

    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參部錄白可以(于)[幹]照者,召見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員。

    其去失初補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屬州軍保奏,本部驗實再奏,候日出給公據。

    如不系初補,止令州軍取會保奏,免本部再奏。

    如諸軍所管人數,仍須将副委保。

    」從之。

     十二年六月八日,诏:「子弟所補授名目已經添差任滿人,令兵部放行,參部注授合入差遣。

    」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二廣、荊湖、京西路副尉、下班添差滿有殘疾之人,願就本任及附近州軍養老者,令逐路帥、漕司審驗,申明給帖。

    既而,兵部尚書宇文價言:「逐路添差任滿情願養老者多是委有殘疾,行履艱難,扶病遠來。

    在道數月,方得到承旨司審驗,送部陳乞。

    若是撥往他州,則又回歸前任去處,般移老幼,多緻失所,間有未沾寸祿而斃于道路者。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會昨吏部申明指揮,将二廣、湖南北、京西路 州軍見添差聽候使喚使臣内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之人,任滿無力前來參部,并許經本任或寄居州軍陳乞添差指射五阙,本州島保明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

    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應即未該載,可令照應吏部已申明指揮陳乞施行。

    」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兵部尚書宇文價言:「本部所管諸軍下班、副尉遷轉有四資格、有八資格、有十資格,各自不同,或五年、或十年、或十五年方許轉行一資。

    或兩資從軍之人,既無戰功,止是坐守歲月以待遷轉。

    而軍中胥吏沮抑,不即保明,緻年限過滿。

    近慶壽特恩應下班、副尉各與理當三年磨勘,本部自承赦文,節次行下諸軍,催促帳狀,赴部給據。

    已給過一萬四千七百餘人,惟襄陽、金州、興元、興州等處未見申到。

    竊慮諸軍承行人吏準前邀阻稽緩,乞下諸軍主将,各限一月保明申部,以憑給帖遷補,使内外諸軍即沾恩賞。

    」從之。

     二十九日,樞密院言:「四川、湖廣溪洞州軍、城堡等處承襲差遣之類,緣所補官資及遷補次第并各不同,往來取會,有妨給降付身。

    」诏兵部行下逐路安撫司,取見本路州軍沿邊承襲去處,逐一檢照元降指揮及承襲官資,并升轉次第,委官詳加考訂,限一季置冊繳申樞密院。

    」 十二月九日,诏兵部、庫部共減守當官一人,正貼司一人,私名二人;職方、駕部共減守當官一人,私名一人。

    以司 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兵部尚事宇文價言:「諸軍副尉磨勘惟三衙軍将不住陳乞,在外諸軍多不具申。

    近據荊鄂都統司具到五百人,皆是補授二十餘年方與保明。

    内有差充将佐,在職日久,亦不給過差帖印曆。

    本部已據數給付外,照應近者諸軍所得慶壽理年恩賞須是起理實曆,将來方可對使。

    乞令樞密院遍行劄下,委主将根刷未受差帖印曆人,依紹興十年四月指揮,限一季盡數保明,申部出給施行。

    」從之。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兵部申副尉陳乞出給功過印曆人,初離軍添差逐州軍指使不厘務二十二人。

    」诏令兵部依條出給施行,今後準此。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進呈:「兵部言諸軍申到副尉、下班祗應久在軍者約五百餘人,乞(辏)[湊]用慶壽賞放行磨勘。

    」上曰:「何澹乞将諸軍所得慶典賞作兩次對實曆收使,恐示人不廣,可并與放行。

    」 紹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年磨勘監當、展任降資殿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并特與放免。

    」 同日赦:「昨吏部申明指揮,将二廣、湖南北、京西路州軍見差置聽候使喚使臣内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之人,任滿無力前來參部,并許經本任或寄居州軍陳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

    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應 即未該載,可令照應吏部已申明指揮,陳乞施行。

    」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兵部言:「職方、駕部兩司吏額共九人,又私名一人無請,等級最少,是緻吏人遷轉太速。

    近有私名貼司纔因試中兩月之間,遂補至書令史。

    每遇貼司有阙,止是一名收試,不應揀試之法。

    其間人吏因罪降罰之人,亦是遞降不行,無以懲戒。

    照得禮、工兩部并系四司通額遷補,乞将職方、駕部吏額共一十人通入兵部、庫部吏額三十二人内,并作四十二人,衮同名次通額選補。

    所有遷補、解發年數等事,并從本部條格指揮施行,别無增損。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昨吏部申明指揮,将二廣、湖南北、京西路州軍見差置聽候使喚使臣内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之人,任滿無力前來參部,并許經本任或寄居州軍陳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

    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應未該載,可令照應吏部已申明指揮,陳乞施行。

    」嘉泰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慶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照)[诏]:「今後諸色軍兵合該兩資升轉之人,并依格法補轉,不得仍前援例陳乞一資作一資收使,雖降指揮,許行執奏。

    」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諸軍使臣及有名目軍士曾立十三處戰功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