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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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
【宋會要】
主都省集議奏狀,百官名表,補奏太廟郊社齋郎,改補室長、掌坐,出給補牒,諸州奏祥瑞,出納内外牌印及制科舉人有名表印出納:原誤作「納納」,據下文改正。
,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員或二員主判。
《兩朝國史(制)[志]》:禮部判部事二人,以兩制及帶職朝官充。
凡禮儀之事,悉歸于太常禮院,而貢舉之政領于知貢舉官,本曹但掌制科舉人、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舉祥瑞、出納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領貢院焉。
令史三人。
元豐改制,所掌具《職官志》。
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通行四司事。
分案有五:曰禮樂,掌五禮、大樂、吹、晏樂、朝會、上壽、飨宴、上元張燈、祠祭、朝谒、朝拜、籍田、郊廟、陵園、壇域、蕃貢物,凡邦之禮樂制度、儀注、器服、牲牢、婚姻、喪葬赙贈皆屬之。
曰貢舉,掌學校,凡經籍、科舉發解、省試及講筵史官賜書、修書皆屬之。
曰宗正奉使帳案,掌皇後、皇子、公主、親王、諸妃以上聖節大禮恩澤、公主降嫁及宗室冠、葬、試經藝并圖書,奉使押賜外國事并點磨所轄官司文帳皆屬之。
〔曰〕封冊表奏寶印案,凡冊寶及封冊禮命、章服、冠帔、旌節及恩賜并奏,表章、制造表詞及圖書、祥瑞、旌表孝行之事及寶印、朱記、給賜、牌印、關借、請納等皆屬之。
曰檢法,掌編類供檢禮、祠、主、膳四司條法。
又有知雜開拆。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
禮、祠、主、膳四司書令史、守當官共二十七人,通稱曰守分。
禮部十三人,貼司十二人,太常寺、國子監隸焉。
真宗鹹平六年七月,判禮部盛玄言:「按《唐六典》禮部内外百官皆給銅印一紐。
今禮部給印不獨百司,應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已上并給随身牌印一副。
或因官改罷,或坐事除免,元給牌印多不送納,事無關決,理難追收。
乞今後應請牌印官有改移替免,即禦史台具名,牒報禮部置簿追納。
又按敕,應新、舊牌印于都省廳置櫃封,輪差人吏守宿。
本司雖敕文,即未施行,尋勒本省令史具所管印記點檢入櫃。
合有專典主持,雖是輪差吏人,終不專一。
況所管牌印自南郊五使、諸王節度使以下、刺史已上所幹不少,或因事 立名,或垂久為制,動系軍旅、場務。
傥守掌不勤,奸濫竊發,繩愆按罪,法實非輕。
按《六典》禮部有掌固八人。
掌固者,掌其(因)[固]藏之謂。
乞依祠部朱紅錢專知官一人,逐季造帳拘收,每赴省請納牌印,即令史行按關刺,專知官據數給納入帳。
」從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诏:「寺院宮觀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并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 六年七月,诏:「今後應齋郎禮部給補牒,即赴太常寺祗應祠祭。
如年幼随父兄出外,亦須具奏聽裁。
如遇恩〔放〕選,須曾赴寺公參祗應三次祠祭,即許投狀,餘不在援恩放選之例。
」 仁宗慶曆三年十二月,诏詳定諸祥瑞不許進獻,聽申尚書禮部知。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趙慎微等言:「乞下禮部根刷見今未參選太廟室長、齋郎,關送當寺準備五飨捧俎行事。
仍乞今後禮部方給補牌充太廟室長、齋郎者,畫時具姓名關報本寺。
其在京者,即仰随牒赴寺公參。
」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尚書禮部掌禮樂、祭祀、朝會、燕飨、學校、貢舉、冊寶、印記、圖書、表疏及祥瑞之事。
凡禮樂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或百官議定以聞。
若有事于南、北郊、明堂、籍田、禘夆、太廟、薦飨、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則承诏舉其儀物,前期戒有司辦具。
即上冊寶及封冊禮命亦如之。
凡天下選士具注于籍,至三歲貢舉,則考驗無冒濫,乃聽預 試。
凡大禮、生辰,後妃、親王以下所推之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旌表孝行之法,例皆主行之。
大祥瑞則朝參官詣合門表賀朝:原作「朔」,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改。
,餘于歲終條奏。
凡其屬有三:曰祠部,禮典、醫政、道釋、祠廟之事隸焉。
曰主客,蕃國朝貢及契丹國信禮物之事隸焉。
曰膳部,牲酒、膳羞、宴設、給賜之事隸焉。
凡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二人。
《哲宗職官志》同。
尚書掌禮樂、祭享、貢舉之政令,而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上之狀,以次谘決,而質于尚書省。
祠、膳、主客所治事應上請者亦如之。
大祀則尚書同省牲、視滌濯,薦馔則奉笾豆簠簋及飲福徹之,朝會則奏蕃國貢物。
齋戒晨祼禮畢則侍郎奏中嚴外辦,進熟望燎則郎中奏解嚴。
分案十,設吏三十有五。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貢院聽期喪滿三月者應舉。
時因大臣言應制舉〔陳〕知彥以期喪不赴召。
既特召試,因降是旨。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書言:「錄事黃九章狀:乞下禮部,今後應有敕下本部合補齋郎之人,候敕到日便仰勘會,本家所在州軍先行告示知委。
」诏付禮部施行。
九月二十二日,诏禮部每旬申已納未收奉使印,今後每季申樞密院。
從承旨司之請也。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後禮部主判即兼領祠部、主客、膳部、禮部貢院,其兼領去處自合依條例管勾,所有主簿亦合準此。
」從中書禮房所定 也。
元豐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議大夫、知潭州、新除守戶部侍郎謝景溫改守禮部侍郎。
侍郎自是始正除,尚書阙。
七月八日,诏:「譯經、潤文并罷,自今令禮部尚書領之,廢『譯經使司印』。
」 六年閏六月十四日,尚書禮部言:「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章曰『禮部貢院之印』。
遇試,則知舉官總領。
昨廢貢院,毀舊印,以其事歸禮部,準格遇科場牒印并公事。
伏綠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貢舉乃其一事。
若遇試牒印,即他曹事實有阙,乞别鑄部貢舉之印。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書禮部乞六曹于隸寺監、寺監于所隸司局各許抽摘點檢稽違者,稱事書罰或上簿,上下半年各取索點檢。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禮部言:「應須索官物合自下應副,及有旨更不覆奏者行訖,并乞奏審,随事降付三省、樞密院照據。
」從之。
七月六日,禮部言:「祠祭官緻齋在本司及祠宮内與同局及同行事官相見,當(物)[勿]用谒禁。
」從之。
五年十月七日,禮部言:「降送到空名假承務郎、州助教敕、齋郎補牒,以《千字文》為号印記,發下所屬官司。
仍具注給降事因去處,候申到給訖因依,即營銷注。
應敕、牒并置籍拘管,以事因注簿訖,(阙)[關]送吏部,即營銷簿。
應敕、牒不得下司,當職官畫時交點道數,實封印押收掌,出榜召人進納,當職官躬親書填給付,具姓名、鄉貫、三代、年甲、字号及年月因依并見在道數申支部。
應敕、 牒如客人收(敗)[販]賣者,指定所詣州每道給公據照牒,以字為合同号印,押其照牒,實封入遞,敕、牒付客人,召合進給人承買,經州投狀,依上法勘驗書填給付。
其照牒公據批鑿毀抹訖,限兩日具姓名、鄉貫、三代、年甲、敕牒上字号報元承受處。
」從之。
六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祠祭、遊幸(每)[毋]用羔羊。
從禮部請也。
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每歲宴賞共合用羊乳房約四百五十餘斤,泛索不在其數,所用不急而傷生緻衆,深可恻也。
請依羊羔例罷供,以他物代。
」從之。
徽宗政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常州荊曹翁彥約奏荊曹:疑當作「刑曹」。
形近而誤。
:「竊以國家天覆萬國,化行方外,梯航輻湊,史不絕書。
承平奕葉,神聖作興,禮備樂成,德洋恩普,聲教所暨,固已襲冠,遣子弟「遣子弟」句當脫一字。
,曠然大變其俗。
至于遐陬殊裔,阻險憑深,三代所不能臣,漢唐所不能服,莫不向風馳義,重譯來賓。
觀其贽币、服飾之奇,名稱、狀貌之詭異,多所未載。
今其圖畫、表章藏在部,歲月寖久,宜命有司編集成書。
如周家《王會》之篇,以見中國至仁,彰太平之高緻,誠天下之偉觀也。
」诏令禮部逐旋編集。
宣和四年五月二日,禮部奏:「承吏部關朝散郎許堯夫狀,昨在杭州居住,因兇賊侵犯州城,去失告敕等,數内賜绯魚袋敕一道不屬本部關請。
勘合今來吏部關到許堯夫去失賜绯魚袋敕牒,緣本部即無許出給公據專一條法,未敢便依吏部條法本部出給公據,伏乞 朝廷詳酌指揮。
如許令本部依吏部條法出公據,亦乞應江東、兩浙被賊州軍更有官員去失服色、敕牒令所屬保奏依此施行。
」诏令禮部出給公據,餘依本部所申。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禮部郎官一員兼主客。
同日,诏禮部吏人減半。
同日,诏鴻胪寺、國子監(并)并歸禮部。
五月十九日,光祿寺并歸禮部,以并罷寺監也。
紹興二十一年,诏:「禮部貢舉案許于省試前一年六月一日添差手分五人、貼司三人,通本案人吏行遣。
其當行職級二人,并本案及添差到手分、貼司各八人,于見請外每人每日各添破别給錢二百文,内貼司減半,不理為次數,于本曹四司職級、手分、貼司内選差,并罷身分文字,以次人承權。
及自六月一日,許添支夾表連紙各一千張,于國子監息錢内收買應副。
内别給錢系自十月一日起支,并至唱名了日住罷。
」 二十八年二月四日,诏:「先降使人到阙樂語詞曲令學士院同禮部官看詳指揮更不施行。
所有郊廟樂章,先令禮部等處看詳改撰訖,付學士院看詳改撰進呈,降下付所屬。
」先是,學士院修撰修潤使人到阙應合用樂語詞曲。
紹興十六年五月内王曮作禮部郎官日,合押應奉筵宴祗應人等,要見樂語詞曲,于學士院取索不得,遂乞降明旨同共看詳。
自當年每遇天申節合用筵宴樂語,朝廷循習作例,令學士院同禮部官看詳。
至是,學士院王綸有請,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十月十日,诏禮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
該遇皇帝登寶之故也。
孝宗隆興元年二 月二十一日,诏:「今舉諸科進士,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剀切、策畫優長之人。
可令禮部将省試上十名策卷編類,繕寫成冊投進,以備親覽。
如有可行事件,當下三省取旨施行。
」上初即位,從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禮部、祠部郎官一員兼領。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請也。
八月三日,禮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本部四司通額遷補見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四人,貼司一十二人,私名三人;祠部主事一名,令史二人,守當官九人,貼司七人,私名六人;主客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貼司一名;膳部主事一名兼主客(主)[司]事,令史一名,守當官三人,貼司二名。
今減正貼司八人,入額,私名四人。
其減下人依名挨排,候将來見阙日,卻依名次并從上撥填。
」诏并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近年士人公然受賂,冒名入試,緻令(切)[竊]取解名,亦有登科者。
今省試在近,理宜禁戢。
」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試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坐罪外,并真決編配千裡外州軍。
同保知情人依條永不得應舉。
如士人告獲,與免一名名解名解:當有誤文,疑作「發解」。
;諸色人告獲,支給賞錢三百貫。
餘依見行條法施行,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 二年六月五日,禮部侍郎周執羔言:「本部得旨讨論典禮,看詳、集議臣僚奏請,改更 法令。
緣渡江之後案牍不存,及累遭延火,燒毀案牍,無憑檢照。
欲乞遇有讨論、看詳、集議事件,除禮部已有幹照外,所有自元符三年至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诏旨措置條法,欲具事目取會國史院;自建炎元年至紹興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诏旨措置條法,欲具事目取會國史日曆所。
伏乞許人逐處檢照回報,亦許本部差人前去計會抄錄。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诏令尚書省将不赴唱名舉人楊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禮部收掌,候逐人痊安日各召保官二員,當官給付。
六年五月四日,禮部言:「依旨揮條具并省吏額,勘會四司通額遷補目,今見管六十一名為額。
今欲減罷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正貼司五人,有請私名二人,楷書二人,通以四十五人為額。
」诏依,各從下裁減。
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以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四日,诏天申聖節齋筵禮部檢察樂次官主、令等,并不支破禦廚吃食,今後準此。
七年正月十日,禮部言:「近引保竊見進士命名有上同翼祖者,雖文字之間不諱祧廟,若遽以為名,則有未安。
欲望特降指揮,許之更易。
并其它立名害理,乞從本部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通知。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貢院 貢院 掌受諸州解送九經、五經進士,通禮、三禮、三傳、毛詩、尚書學究、名法之名籍,及家保狀、文卷,考驗戶貫、舉數、年 幾而藏之,以朝官一員主判。
若遣官知貢舉,即主判官罷舉事畢,複别遣官。
主判事見貢舉門。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學士晁迥等上考試進士新格。
诏曰:「甲乙設科,文章取士。
眷惟較藝,素有常規。
特用申明,聿加刊定。
既遵程序,免誤學徒。
庶敦獎善之懷,以廣至公之道。
宜令崇文院雕印,送禮部貢院頒行。
」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诏兵部侍郎趙安仁詳定權知貢舉起請事件,與陳彭年等編入貢院條制。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聖八年正月,貢院言:「自來都省于諸司内差三人與手分同發遣祗應,今緣舉人稍多,欲乞更差有行止、能書劄二人同共祗應。
」從之。
慶曆五年三月,诏禮部貢院增天下解額。
是月,诏禮部
,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員或二員主判。
《兩朝國史(制)[志]》:禮部判部事二人,以兩制及帶職朝官充。
凡禮儀之事,悉歸于太常禮院,而貢舉之政領于知貢舉官,本曹但掌制科舉人、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舉祥瑞、出納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領貢院焉。
令史三人。
元豐改制,所掌具《職官志》。
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通行四司事。
分案有五:曰禮樂,掌五禮、大樂、吹、晏樂、朝會、上壽、飨宴、上元張燈、祠祭、朝谒、朝拜、籍田、郊廟、陵園、壇域、蕃貢物,凡邦之禮樂制度、儀注、器服、牲牢、婚姻、喪葬赙贈皆屬之。
曰貢舉,掌學校,凡經籍、科舉發解、省試及講筵史官賜書、修書皆屬之。
曰宗正奉使帳案,掌皇後、皇子、公主、親王、諸妃以上聖節大禮恩澤、公主降嫁及宗室冠、葬、試經藝并圖書,奉使押賜外國事并點磨所轄官司文帳皆屬之。
〔曰〕封冊表奏寶印案,凡冊寶及封冊禮命、章服、冠帔、旌節及恩賜并奏,表章、制造表詞及圖書、祥瑞、旌表孝行之事及寶印、朱記、給賜、牌印、關借、請納等皆屬之。
曰檢法,掌編類供檢禮、祠、主、膳四司條法。
又有知雜開拆。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
禮、祠、主、膳四司書令史、守當官共二十七人,通稱曰守分。
禮部十三人,貼司十二人,太常寺、國子監隸焉。
真宗鹹平六年七月,判禮部盛玄言:「按《唐六典》禮部内外百官皆給銅印一紐。
今禮部給印不獨百司,應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已上并給随身牌印一副。
或因官改罷,或坐事除免,元給牌印多不送納,事無關決,理難追收。
乞今後應請牌印官有改移替免,即禦史台具名,牒報禮部置簿追納。
又按敕,應新、舊牌印于都省廳置櫃封,輪差人吏守宿。
本司雖敕文,即未施行,尋勒本省令史具所管印記點檢入櫃。
合有專典主持,雖是輪差吏人,終不專一。
況所管牌印自南郊五使、諸王節度使以下、刺史已上所幹不少,或因事 立名,或垂久為制,動系軍旅、場務。
傥守掌不勤,奸濫竊發,繩愆按罪,法實非輕。
按《六典》禮部有掌固八人。
掌固者,掌其(因)[固]藏之謂。
乞依祠部朱紅錢專知官一人,逐季造帳拘收,每赴省請納牌印,即令史行按關刺,專知官據數給納入帳。
」從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诏:「寺院宮觀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并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 六年七月,诏:「今後應齋郎禮部給補牒,即赴太常寺祗應祠祭。
如年幼随父兄出外,亦須具奏聽裁。
如遇恩〔放〕選,須曾赴寺公參祗應三次祠祭,即許投狀,餘不在援恩放選之例。
」 仁宗慶曆三年十二月,诏詳定諸祥瑞不許進獻,聽申尚書禮部知。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趙慎微等言:「乞下禮部根刷見今未參選太廟室長、齋郎,關送當寺準備五飨捧俎行事。
仍乞今後禮部方給補牌充太廟室長、齋郎者,畫時具姓名關報本寺。
其在京者,即仰随牒赴寺公參。
」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尚書禮部掌禮樂、祭祀、朝會、燕飨、學校、貢舉、冊寶、印記、圖書、表疏及祥瑞之事。
凡禮樂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或百官議定以聞。
若有事于南、北郊、明堂、籍田、禘夆、太廟、薦飨、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則承诏舉其儀物,前期戒有司辦具。
即上冊寶及封冊禮命亦如之。
凡天下選士具注于籍,至三歲貢舉,則考驗無冒濫,乃聽預 試。
凡大禮、生辰,後妃、親王以下所推之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旌表孝行之法,例皆主行之。
大祥瑞則朝參官詣合門表賀朝:原作「朔」,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改。
,餘于歲終條奏。
凡其屬有三:曰祠部,禮典、醫政、道釋、祠廟之事隸焉。
曰主客,蕃國朝貢及契丹國信禮物之事隸焉。
曰膳部,牲酒、膳羞、宴設、給賜之事隸焉。
凡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二人。
《哲宗職官志》同。
尚書掌禮樂、祭享、貢舉之政令,而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上之狀,以次谘決,而質于尚書省。
祠、膳、主客所治事應上請者亦如之。
大祀則尚書同省牲、視滌濯,薦馔則奉笾豆簠簋及飲福徹之,朝會則奏蕃國貢物。
齋戒晨祼禮畢則侍郎奏中嚴外辦,進熟望燎則郎中奏解嚴。
分案十,設吏三十有五。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貢院聽期喪滿三月者應舉。
時因大臣言應制舉〔陳〕知彥以期喪不赴召。
既特召試,因降是旨。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書言:「錄事黃九章狀:乞下禮部,今後應有敕下本部合補齋郎之人,候敕到日便仰勘會,本家所在州軍先行告示知委。
」诏付禮部施行。
九月二十二日,诏禮部每旬申已納未收奉使印,今後每季申樞密院。
從承旨司之請也。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後禮部主判即兼領祠部、主客、膳部、禮部貢院,其兼領去處自合依條例管勾,所有主簿亦合準此。
」從中書禮房所定 也。
元豐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議大夫、知潭州、新除守戶部侍郎謝景溫改守禮部侍郎。
侍郎自是始正除,尚書阙。
七月八日,诏:「譯經、潤文并罷,自今令禮部尚書領之,廢『譯經使司印』。
」 六年閏六月十四日,尚書禮部言:「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章曰『禮部貢院之印』。
遇試,則知舉官總領。
昨廢貢院,毀舊印,以其事歸禮部,準格遇科場牒印并公事。
伏綠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貢舉乃其一事。
若遇試牒印,即他曹事實有阙,乞别鑄部貢舉之印。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書禮部乞六曹于隸寺監、寺監于所隸司局各許抽摘點檢稽違者,稱事書罰或上簿,上下半年各取索點檢。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禮部言:「應須索官物合自下應副,及有旨更不覆奏者行訖,并乞奏審,随事降付三省、樞密院照據。
」從之。
七月六日,禮部言:「祠祭官緻齋在本司及祠宮内與同局及同行事官相見,當(物)[勿]用谒禁。
」從之。
五年十月七日,禮部言:「降送到空名假承務郎、州助教敕、齋郎補牒,以《千字文》為号印記,發下所屬官司。
仍具注給降事因去處,候申到給訖因依,即營銷注。
應敕、牒并置籍拘管,以事因注簿訖,(阙)[關]送吏部,即營銷簿。
應敕、牒不得下司,當職官畫時交點道數,實封印押收掌,出榜召人進納,當職官躬親書填給付,具姓名、鄉貫、三代、年甲、字号及年月因依并見在道數申支部。
應敕、 牒如客人收(敗)[販]賣者,指定所詣州每道給公據照牒,以字為合同号印,押其照牒,實封入遞,敕、牒付客人,召合進給人承買,經州投狀,依上法勘驗書填給付。
其照牒公據批鑿毀抹訖,限兩日具姓名、鄉貫、三代、年甲、敕牒上字号報元承受處。
」從之。
六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祠祭、遊幸(每)[毋]用羔羊。
從禮部請也。
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每歲宴賞共合用羊乳房約四百五十餘斤,泛索不在其數,所用不急而傷生緻衆,深可恻也。
請依羊羔例罷供,以他物代。
」從之。
徽宗政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常州荊曹翁彥約奏荊曹:疑當作「刑曹」。
形近而誤。
:「竊以國家天覆萬國,化行方外,梯航輻湊,史不絕書。
承平奕葉,神聖作興,禮備樂成,德洋恩普,聲教所暨,固已襲冠,遣子弟「遣子弟」句當脫一字。
,曠然大變其俗。
至于遐陬殊裔,阻險憑深,三代所不能臣,漢唐所不能服,莫不向風馳義,重譯來賓。
觀其贽币、服飾之奇,名稱、狀貌之詭異,多所未載。
今其圖畫、表章藏在部,歲月寖久,宜命有司編集成書。
如周家《王會》之篇,以見中國至仁,彰太平之高緻,誠天下之偉觀也。
」诏令禮部逐旋編集。
宣和四年五月二日,禮部奏:「承吏部關朝散郎許堯夫狀,昨在杭州居住,因兇賊侵犯州城,去失告敕等,數内賜绯魚袋敕一道不屬本部關請。
勘合今來吏部關到許堯夫去失賜绯魚袋敕牒,緣本部即無許出給公據專一條法,未敢便依吏部條法本部出給公據,伏乞 朝廷詳酌指揮。
如許令本部依吏部條法出公據,亦乞應江東、兩浙被賊州軍更有官員去失服色、敕牒令所屬保奏依此施行。
」诏令禮部出給公據,餘依本部所申。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禮部郎官一員兼主客。
同日,诏禮部吏人減半。
同日,诏鴻胪寺、國子監(并)并歸禮部。
五月十九日,光祿寺并歸禮部,以并罷寺監也。
紹興二十一年,诏:「禮部貢舉案許于省試前一年六月一日添差手分五人、貼司三人,通本案人吏行遣。
其當行職級二人,并本案及添差到手分、貼司各八人,于見請外每人每日各添破别給錢二百文,内貼司減半,不理為次數,于本曹四司職級、手分、貼司内選差,并罷身分文字,以次人承權。
及自六月一日,許添支夾表連紙各一千張,于國子監息錢内收買應副。
内别給錢系自十月一日起支,并至唱名了日住罷。
」 二十八年二月四日,诏:「先降使人到阙樂語詞曲令學士院同禮部官看詳指揮更不施行。
所有郊廟樂章,先令禮部等處看詳改撰訖,付學士院看詳改撰進呈,降下付所屬。
」先是,學士院修撰修潤使人到阙應合用樂語詞曲。
紹興十六年五月内王曮作禮部郎官日,合押應奉筵宴祗應人等,要見樂語詞曲,于學士院取索不得,遂乞降明旨同共看詳。
自當年每遇天申節合用筵宴樂語,朝廷循習作例,令學士院同禮部官看詳。
至是,學士院王綸有請,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十月十日,诏禮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
該遇皇帝登寶之故也。
孝宗隆興元年二 月二十一日,诏:「今舉諸科進士,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剀切、策畫優長之人。
可令禮部将省試上十名策卷編類,繕寫成冊投進,以備親覽。
如有可行事件,當下三省取旨施行。
」上初即位,從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禮部、祠部郎官一員兼領。
從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請也。
八月三日,禮部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本部四司通額遷補見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四人,貼司一十二人,私名三人;祠部主事一名,令史二人,守當官九人,貼司七人,私名六人;主客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貼司一名;膳部主事一名兼主客(主)[司]事,令史一名,守當官三人,貼司二名。
今減正貼司八人,入額,私名四人。
其減下人依名挨排,候将來見阙日,卻依名次并從上撥填。
」诏并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近年士人公然受賂,冒名入試,緻令(切)[竊]取解名,亦有登科者。
今省試在近,理宜禁戢。
」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試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坐罪外,并真決編配千裡外州軍。
同保知情人依條永不得應舉。
如士人告獲,與免一名名解名解:當有誤文,疑作「發解」。
;諸色人告獲,支給賞錢三百貫。
餘依見行條法施行,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 二年六月五日,禮部侍郎周執羔言:「本部得旨讨論典禮,看詳、集議臣僚奏請,改更 法令。
緣渡江之後案牍不存,及累遭延火,燒毀案牍,無憑檢照。
欲乞遇有讨論、看詳、集議事件,除禮部已有幹照外,所有自元符三年至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诏旨措置條法,欲具事目取會國史院;自建炎元年至紹興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诏旨措置條法,欲具事目取會國史日曆所。
伏乞許人逐處檢照回報,亦許本部差人前去計會抄錄。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诏令尚書省将不赴唱名舉人楊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禮部收掌,候逐人痊安日各召保官二員,當官給付。
六年五月四日,禮部言:「依旨揮條具并省吏額,勘會四司通額遷補目,今見管六十一名為額。
今欲減罷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正貼司五人,有請私名二人,楷書二人,通以四十五人為額。
」诏依,各從下裁減。
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以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四日,诏天申聖節齋筵禮部檢察樂次官主、令等,并不支破禦廚吃食,今後準此。
七年正月十日,禮部言:「近引保竊見進士命名有上同翼祖者,雖文字之間不諱祧廟,若遽以為名,則有未安。
欲望特降指揮,許之更易。
并其它立名害理,乞從本部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通知。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貢院 貢院 掌受諸州解送九經、五經進士,通禮、三禮、三傳、毛詩、尚書學究、名法之名籍,及家保狀、文卷,考驗戶貫、舉數、年 幾而藏之,以朝官一員主判。
若遣官知貢舉,即主判官罷舉事畢,複别遣官。
主判事見貢舉門。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學士晁迥等上考試進士新格。
诏曰:「甲乙設科,文章取士。
眷惟較藝,素有常規。
特用申明,聿加刊定。
既遵程序,免誤學徒。
庶敦獎善之懷,以廣至公之道。
宜令崇文院雕印,送禮部貢院頒行。
」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诏兵部侍郎趙安仁詳定權知貢舉起請事件,與陳彭年等編入貢院條制。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聖八年正月,貢院言:「自來都省于諸司内差三人與手分同發遣祗應,今緣舉人稍多,欲乞更差有行止、能書劄二人同共祗應。
」從之。
慶曆五年三月,诏禮部貢院增天下解額。
是月,诏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