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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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院進士所試詞賦諸科,所對經義,如舊制考校。

    先是,頒行宋祁等所定科場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神)[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貢院如南省放牓故事,合格者以名聞,俟敕下乃放牓。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熙甯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貢院聽期喪滿三月者應舉。

    時因大臣言應制舉陳知彥以期喪不赴召。

    既特召試,因降是旨。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高宗紹興五年七月十七日,诏令今次省試舉人降合取人數外,特更取十名十名: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一名』。

    」。

    有官應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二年二月四日,诏:「貢院合避親人内系孤經人,止令就貢院與同經人一處收試,止避所避之官,令過落司送别位考校。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八年二月五日五日: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六日』。

    」,诏:「省試舉人計囑應試人換卷代筆起草并書真卷,或冒名就試,或假手程文, 自外傳入,就納卷處謄寫,除依條許人并就試舉人告捉,犯人從貢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及告獲人優與推賞外,内士人該賞取旨補官,仍賜出身。

    」從禮部請也。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曹筠言:「近來省試多以私意取專門之學,至有一州而取數十人,士子忿怨,不無遺才之孍。

    望下試院,使知德意,仍令監察禦史出院日彈劾。

    」從之。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禦史湯允恭言:「切聞前次省闱就試之士,或有馮籍多赀,密相賄賂,傳義假筆,預為宴會期約,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為高價,至數千缗,僥冒苟得,欲占異等。

    寒苦之士,雖懷材抱藝,豈能與數人所撰較優劣于一日之間,徒為忿懑孍恨而已。

    」诏令禮部嚴行禁止,許同試舉人陳告,取旨免省。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诏:「今後省試、太學國子監公試發解及铨試刑法,令國子監印造《禮部韻略》、《刑統》律文、紹興敕令格式,并從官給。

    」先是,上謂宰執曰:「自來舉人許帶《禮部韻略》入試院,緻有司難以檢察。

    自今可令國子監多印造《韻略》,并從官給,庶幾懷挾之弊可革,當得真賢碩能之士,以副選擇。

    」沈該等曰:「陛下精審灼見弊源如此,敢不謹遵聖訓」!故有是命。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二日,宰執進呈類試院人吏、兵士邀阻赴試人乞取錢物。

    上曰:「此豈可不治!近日聞試院中整肅,士人極喜,自此有實學者進,而寒畯之士伸,僞濫苟得者革,而僥幸之風息矣。

    」上又曰:「祖宗貢舉之法無不周備,顧有司奉行之如何耳。

    可令類試所嚴行禁止,仍令禮部立法。

    」既而 敕令所修到法:「諸貢院人吏并把門兵級辄将赴試人邀阻,不即放出,及人吏收接試卷作弊,乞取錢物,罪輕者杖一百,贓重者自從重。

    」從之。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戒饬試院欺弊。

    诏曰:「自昔願治之君,急于求賢,以協濟事功。

    而當時之士,亦各務修饬,以承休德。

    用能發揮所學,克副簡求,朕甚嘉之。

    自即位以來,率由祖宗之宏規,屢下三年之诏,詳延俊茂,縻以好爵,所以加惠多士,可謂無愧于古矣。

    是宜鹹加策勵,以稱所求。

    而近年以來,士風寖薄,巧圖牒試,妄認戶名,貨賂請求,重疊冒試。

    逮至禮闱,不遵繩矩,挾書代筆,傳義繼燭,種種弊欺,靡所不為,不惟負國家教育、選舉之意,兼使有素行、負實學之人俱蒙其恥。

    一至于此,豈所望哉!夫待之厚則責之深,出于禮則麗于法。

    傥名檢之全虧,實自幹于邦憲。

    繼自今其克黜乃心,明聽訓言,無蹈非彜,以贻後悔。

    在外委漕臣及監司按察,在内令主司覺察,禦史台糾劾以聞,當重寘典憲,務在必行。

    故茲戒谕,想宜知悉。

    」 八月十六日,宰執沈該等奏曰:「今次科舉見已引試,聞試院中甚嚴肅,昨日有數人傳義者已依條施行。

    如前日宗子善積懷挾,亦令扶出,示天下至公,自此科舉之弊當盡革去。

    」上宣谕曰:「朕于此事極留心,異時宰執、侍從皆由此途出,若容冒濫,所謂拔本塞源也。

    」該曰:「陛下于貢舉如此,可謂知人材之所本矣。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考試除六經依條通融相補外,其經義、詩賦兩科合格人如有餘、不足,内詩賦不得侵取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将詩賦人材不足之數通融優取,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

    」吏部員外郎王晞亮言:「切見國家取士,詞賦之科與經義并行,取人之數,初不相過。

    比來學者憚試選革弊之嚴,去嚴就易,競習詞賦,罕有治經。

    臣(作)[昨]備員國子博士,每孟月課試學生,治經甚少,二《禮》纔兩三人。

    繼為國子發解所點檢官,閱試學生九百人,習經義者僅二百人,《禮記》、《春秋》則不過十數,而《周禮》一經乃絕無有。

    」故有是命。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以見任兩省、台谏、侍從以上有服親為權 要親族,候發榜了日,令禮部将過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無上件服屬之人開具奏聞。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應因懷挾殿舉,并令實殿舉數,不以赦恩原免。

    如再犯,永不得應舉。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監試官、監察禦史沈樞奏,乞少寬傳義之禁,慮有不實。

    上曰:「向來舉場縱弛太甚,此奏若行,又複前日之弊矣。

    是在今日似為細事,朕所以區區必欲禁止者無他,以取士之原實在于此,異時公卿大臣皆繇此途出,其利害不為不重。

    況挾書傳義,類非佳士,傥稍有實學、知廉恥者必不肯為,樞此奏蓋欲沽士人之譽爾。

    」臣該奏曰:「其間語言,誠為過當,乞更不施行。

    」從之。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本院引試有官鎖應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是孤經。

    欲乞将公高試卷依公精加考校,如文理優長,即前期具合格真卷繳申尚書省,取朝廷指揮。

    如不合格,從本院一面黜落。

    如已後更有無官取應孤經之人,亦依此。

    」從之。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議大夫劉度言:「貢院為赴試人衆,分作三場。

    乞将赴試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參雜,隻據經義、詩賦人數通融相補,分作三場,混同考校。

    」從之。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六日,诏禮部貢院比前舉取過人數共添取一百人。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去年覃恩免解進士共二千八百三十八人,内有八百六十五人未來就 試,欲乞于近降指揮增添一百人額内指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數。

    」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幹道二年二月十二日,貢院申明有第三場策卷誤犯廟諱嫌名,從口從休。

    宰執洪适等奏曰:「前舉樓鑰誤犯廟諱舊名,從人從庸,得旨特與降充末等頭名。

    」上曰:「嫌名比舊名為輕,可令依等第取放。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五年正月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進士避親,依條牒送别試院收試。

    如别試所牒還避親孤經之人,許令止避所避之官,就貢院收試,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

    其續到應有合避親之人,與别試所發回孤經之人同經,即從本院一面卻行牒送别試所收試施行。

    」從之。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續會要】 淳熙二年六月八日,臣僚言:「貢院封彌、謄錄兩處須務謹密,乃免洩漏。

    所用貼司等人舊差省部、寺監、臨安府諸縣公吏,可所顧惜。

    近來皆是罷役遊手人,每遇考試,占據代名,有至二十年者,内外結連作弊,乞嚴作禁戢。

    自今止許差省部、寺監及臨安府諸縣見役公吏正名,不得令遞年代名人入院,(乃)[仍]不許兩處私相往來。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禮部狀乞修貢院,上曰:「歲久不修,恐緻傾倒,可令漕司修蓋。

    」趙雄等奏曰:「秦桧蓋造如貢院、太學、秘書省等,大抵皆宏壯。

    」上曰:「秦桧亦有才,若能公而無私,便是賢相。

    」 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禮部貢院言:「逐舉省試開院後,合造上十人進冊并副 本。

    除已從例,候開院了日計置修寫。

    」诏候開院日将上十人真卷先次進入。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仰惟國家三歲大比,郡國俊秀鹹試于禮部,而事猶小有未便而當革者,謹具下項:一、投納試卷雖分幕收接,及至昏暮,不免壅并紛拏。

    吏輩要求,轉加留難,擲棄地上。

    至夜收聚,多有足踐、油污及指為不終場。

    竊見太學私試、别院武舉試并置木櫃,穴其上度可容試卷者數穴,使就人自投納其中。

    去秋臨安府解試,亦多置大櫃于逐幕安頓,委封彌官先自封,至卷納絕,舁至封彌所驗視封,親數試卷,謄上簿籍,各無毀失,委是利便。

    乞下臨安府取索元櫃,每幕各五六口,不足則令臨安府添造。

    一、謄錄人皆是六曹、寺監、轉運司、臨安府九縣科差吏人,皆(顧)[雇]遊手,本非正身,老弱殘患,僅能書寫。

    諸司雖給錢米,例為吏人減。

    及謄錄之所,上雨旁〔風〕,毀壞文卷。

    每至簾内催迫,以老病之人日夜抄寫,精神困弊,至多脫誤。

    或字數稍多,擅自節略,緻無文理,枉遭黜落。

    今乞嚴減之禁,重節略之罪,增謄錄之人,去老病之徒。

    若或(顧)[雇]倩老病及曾經作弊等人入院,其元差正名并乞重坐以罪。

    及謄錄所務令夾截(同)[周]密,庶免風雨損壞之害。

    一、對讀雖有官,往往先令吏人點對,官員間抽摘二三,略辨魯魚之誤。

    至簾内一有取索,方始子細對〔讀〕。

    今乞增對讀之官而厚〔其〕供給,嚴鹵莽之罰以警其惰偷。

    一、大院避親舉人牒送别院,取人最窄,或一經有二十餘人止取一名,其餘雖文理優長,皆在所出,考官但為之太息而已。

    照得舊來别院零分卻歸小院,初無定制,乞自今應有大院零分并歸小院聽取一名。

    臣熟知其弊,不敢緘默。

    」诏對讀官添差二員,餘令禮部候鎖院日行下試院措置約束施行。

     淳熙八年二月十一日,诏禮部候省試開院日将上二十人真卷先次進入。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禮部申嚴約束,州郡文移、市肆牌額,不得辄犯廟諱。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禮部減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一人、正貼司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太平興國三年九月甲申,上禦講武殿,親試禮部合格進士,得胡旦以下七十四人,并賜及第。

    先是,去年諸州已薦士「年」下原衍一「去」字,據文意删。

    ,遂诏罷貢舉。

    上恐場屋間有留滞者,複下诏令郡國除三禮、三傳學究外,悉令今年八月至阙下,及是上親試而特放焉。

    故事唯春發榜「故」下原衍一「是」字,據文意删。

    ,至是秋試,非常例也。

    既而盡賜綠袍、手版天頭原批:「添在真宗上。

    」。

     大中祥符元年,诏禮部貢院諸科舉人雖初舉而藝業可取者,與進〔士〕第進士:原誤作「進其」,據文意改。

    。

    上因謂王旦等:「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校為懼,然有藝者皆喜于盡公。

    且諸路發解拘限條制,慮遺才俊,當稍寬之。

    」馮拯曰:「進士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

    且江浙舉人專業詞賦,以取科名。

    今歲望令于詩賦合格人内兼可策論「可」字疑為「試」字之誤。

    。

    」上曰:「大凡文論可見其才識。

    南人喜誦詩賦,及就公試,或攘剽舊詩,主司能辨之乎」旦曰:「古人警句非後進所及,苟竊用之,無不辨也。

    」 五年,上親試禮部奏名進士于崇政殿。

    前一日,殿之廊庑分列位次,署其名氏,仍揭于榜,使無得移易。

    内出《鑄鼎象物》賦、《天險不可升》詩,《以人占天論》題,摹印以賜。

    官給紙起草、印題給紙,自此始也天頭原批:「此二條原夾在本卷第九頁内。

    」又批雲:「添在大中祥符八年上。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祠部 祠部 【宋會要】 祠部掌祠祭畫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

    以朝官一員主判。

    《兩朝國史志》:祠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祠祀、享祭皆隸太常禮院,而天文、刻漏歸于司天監,本司但掌祠祭畫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而已。

    (今)[令]史四人。

    元豐改(置)[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提領度牒所附禮部郎中。

    通行四司。

    分案有二:曰道釋。

    凡臣僚陳乞墳寺,試撥經放,該遇聖節始賜紫衣師号,諸州宮觀、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會甲乙,十方住持教門事務,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禮,僧道正、副遷補,拘收亡殁度牒,歸正換給、埋瘗等陣亡恩澤,陳乞比換紫衣師号,給降出賣書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屬之。

    曰詳定祠祭、太醫帳案。

    凡醫官磨勘八品駐泊差遣,太醫局生試補,祠祭奏告、奉安、祈禱,應道釋神祠加封賜額,諸色人陳乞廟令養老,侍從等除受奏舉醫人越試,宰執初除罷政遇大禮及知州帶安撫使、學士及管軍觀察使以上陳乞太醫助教等,拘催諸路僧道帳籍,皆屬之。

    又有制造(窠)[案],掌制造、書寫、勘合绫紙度牒、紫衣師号及度牒庫官吏替上申請事。

    又有知雜、開拆司。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手分九人,貼司七人。

    度牒庫隸焉。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八月,诏曰:「先是,祠部給僧尼牒,并傳 送諸州長吏親給。

    如聞吏緣為奸,募人以缗錢市取,赍以至外郡賣焉。

    得善價即付與之。

    自今所在宜奉行前诏,違者重緻其罪。

    」 淳化四年八月,诏:「應僧人失墜無祠部,并經策試者,所在召住院僧二人保明無虛僞,具出家來曆夾名申奏,令祠部勘會出給,不得發遣僧人上京請領。

    若因巡禮,乞翻換祠部者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