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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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二年六月,诏祠部今後諸處牒到許為僧道者奏裁。
三年六月,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揀抽往逐處。
真宗鹹平二年七月,诏:「諸州比試童行,隻得将僧帳内見管人數比試經業,具合格人數申奏,不得将已開落人出剩放度。
」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詞)[祠]部手分八人,遇文牒并多日限給三十道,稍稀二十道。
每降到奏狀及申狀、僧尼、道士陳狀,并上曆排日行遣,畫時入遞。
如怠慢過犯,牒開封府科罪。
其本行手分,都省不得抽差。
」 二年五月,诏:「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師号牒并令知州、通判批書還俗及身死年月納祠部。
」 三年七月,诏:「祠部給僧尼、道士牒,将本州島帳勘會注(給)[籍]訖,本州島判官押書勾鑿。
應僧尼遇恩澤試經中剃度童行給祠部者,将帳照證,亦勾鑿訖,遞送逐州。
所給戒牒,如本人将到剃度受戒六念,勘會文帳印書給付。
」 八月,诏:「今後開封府界逐年承天節試經及非時度放童行,其剃度牒委祠部一依外州例封送進奏院,發與開封府,勾逐寺主首取 保明狀,當官責領給付。
」 十二月,诏祠部給剃度牒并于按檢計寺院法名若幹人數,入(按)[案]收掌。
四年四月,诏:「道士、女冠如受僞命公憑,自今許翻換祠部正牒。
」 五年閏十月,诏:「宮觀行者每年依例考試,未得退落,具試業等第、有無過犯聞奏。
」 六年正月,诏:「京兩街僧錄供三年造僧帳之時,其住房僧不得擅立院額入帳度童行。
」 十月,诏:「祠部今後據逐處申納僧尼祠部六念牒,驗無虛詐,即與給戒牒,粘縫印遞往逐處給付。
」 天禧二年閏四月,尚書祠部言:「绛州太平縣妙果院尼妙喜納祠部六念,州作亡尼例抹破,請翻換文牒。
檢會編敕,止有失墜召保再給之條,今抹破即未有此例,欲自今應似此類并與翻換。
」從之。
四年八月,河東路勸農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給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繳納。
緣自華嚴寺至代州三程,隔騰、潤、蒗,若被人奪賣,難便根勘。
欲乞今後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還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納祠部牒者,令勾當寺務使臣書鑿毀抹訖,實封赍送代州。
」從之。
五年二月,尚書祠部言:「每年承天節比試童行,并牒都進奏院遞送散給。
近林特等奏請在京府界并送開封府,今後每年發放祠部〔牒〕,并乞條貫。
有诏從之,然隻稱提舉發遣普度牒。
所有今年承天節比試童行,欲卻依自來條貫施行。
」诏三司與祠部同定奪以聞。
」 三司看詳:「每年披度給牒,自來祠部承例發放,别無拘管提舉關防。
今請應承天節披度等專委三司(益)[鹽]鐵判勾官于本司選勾覆官前後行六人專置司,與祠部手分同共發遣。
應諸處奏到文狀,并批送三司,委開拆司依發放例置曆抄上,發與發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證帳按及宣條貫勘會合度數,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發放。
候給訖單狀到,勾銷元帳。
候印押了,具道數實封發與開拆司入遞,赴當官點名給付。
其發遣祠部司應承受奏狀,祠部并置曆抄上通押。
如違稽鹵莽,檢舉施行。
其已受祠部沙彌受戒畢給牒,亦委發遣祠部官管勾印發遞付,并依祠部例。
并非時内降祠部,本司預印空名紙,舊隻本官書押,手分将與中書填寫後降,下司銷破,一依舊例。
自來所管帳,今緣照證使用,慮恐損失不全,欲據今日已前帳并從三司差人點檢,如有損失,特與放罪。
自天禧元年後帳見在者,般赴三司,置庫架閣。
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帳,即據見在道數編排于金耀門文書庫架閣,今後并委三司承領。
應雕闆祠部戒牒,自今須本司官當面印造,置曆拘管通轉數目,經使、副簽押印闆,纔印絕,封押于本司官處收掌。
沙彌受戒後因巡禮到京,執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舊來直便給付,今緣已有條貫轉遞對官給付,自今更不得直給。
應祠部自來合行事,并令與三司提舉官同共管 勾行遣。
如祠部阙官,即提舉官一面發遣。
」從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鹽鐵勾院兼發〔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來祠部不畫時給遣。
應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緣未降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許經省陳狀,将天禧元年已來帳照證出給。
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據狀合召住院主首保明無虛僞,當面給牒。
」從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還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燒毀者,今緣本部在三司火燭不便,今後欲隻剪碎毀棄收貯充公用。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判三司鹽鐵勾院兼發遣祠部張及言:「祠部本尚書局,隻自林特起請,後來遂令勾院置司發遣。
緣勾院是關防錢谷之司,日逐勾帳,收支浩瀚。
其祠部管轄僧道帳籍日有生事,不惟煩并,兼礙點勘錢谷。
欲乞依舊卻複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選差,關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
」從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館楊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楊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條貫,祠部事十條系更改外,止餘六道,又多載在編。
所有諸路奏狀乞依舊批送祠部承領,置文曆舊例提舉關防。
」從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會祠部天禧元年後所請朱紅表紙逐年數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會,每牒合使表紙若幹,每若幹牒使朱紅一兩,委當職官再行比較,今後依此例入帳銷破。
」從之。
四年五 月,權判祠部慎镛言:「諸路納到事故僧道牒,看詳僞濫不少。
隻自任中行起請剪碎公用,深防奸詐,欲卻依舊燒毀,若殘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
」從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阡。
事見考功門。
神宗熙甯二年九月五日,诏:「尚書祠部遍牒四京及諸道州、府、軍、監,今後應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處依舊例抹訖,更于行空處批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島軍官押字用印訖,具狀繳連入遞申納本部。
仍仰本部實時具交收道數、年月,附遞回牒本州島。
州司候到,鈎銷照證。
其繳到文牒等,即仰依舊诏施行。
」 元豐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書祠部(年)[言]:元豐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幹九百四十二。
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數,诏祠部以聞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師名止令尚書祠部給牒,牒用绫紙。
被受紫衣、師名者納绫紙錢陸百。
」是歲十月複诏,依度僧牒例用紙。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書祠部具去歲給度僧牒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
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共多五千七百餘道,于是又诏自今給度僧牒如過每年數目,即未得印給,先具以聞。
六月三日,禮部言:「祠部給度僧牒準诏及遞年數,即止按元豐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數,欲以三年為額。
」從之。
十月三日,尚書禮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為額。
今年已溢額千五百五十四,乞歲以一萬為率。
若踰數,乃以聞。
」從之。
十二月九日,尚書禮部言:「度僧牒已立額歲給萬,今年已給九千一百二十七,額外并來年數。
」 七年二月七日,門下省言:「度僧牒已着令,每道為錢百三十千。
檢會夔州路轉運司每道三百千以次減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書省價高處别取旨。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閑劇不等,今欲減定員數。
事至簡者,祠部減郎官一員。
」從之。
二年三月九日,诏:「僧道身亡及還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毀抹,依舊繳申禮部。
本部以籍拘管,置櫃盛貯。
每季委郎官監送,于省外焚毀之。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近諸處頒降空名度牒甚多,其價不一,蓋是自來未曾專置收賣關防去處。
仰自今後應在京官私出賣空名度牒、紫衣,并赴提舉京城所申賣,私下不得交易。
内給降往諸路州軍,或數内有系在京出賣者準此。
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條畫疾速聞奏。
」 十二月七日,诏:「祠部每年額合給一萬道,已降朝旨每道價錢二百二十貫文,候賣到每道撥錢二十貫文送京城所。
可自來年(今)[令]尚書祠部于歲給數内支撥九百九道,與京城所充增到錢二十萬貫之數,所有前降 每道撥錢二十貫送京城所指揮更不施行。
」 大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禮部尚書鄭久中等奏:「勘會祠部所管天下宮觀寺院,自來别無都籍拘載名額,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尋。
今欲署都籍拘載,先開都下,次畿輔,次諸路,随路開逐州,随州開縣鎮,一一取見。
從初創置因依、時代年月,中間廢興、更改名額及靈顯事迹,所在去處開具成書。
」小貼子稱:「天下神祠廟宇數目不少,自來亦無都籍拘載,欲乞依此施行。
」從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
(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蓋官失守、人玩禁也。
度牒之直,禁不得減。
兼并權豪之家公然冒法,買不如價,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
自今度牒除年額所出、禦前所用,增不得過常數之半。
不如價交易,其錢沒官,已度為僧道者皆還俗。
由是而推之,應法令之在天下者違犯寡矣。
其各遵守,毋或有違,仰禦史台覺察彈劾以聞。
」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見天下僧尼比之舊額約增十倍,不啻數十萬人。
嘗究其源,乃緣尚書祠部歲出度牒幾三萬道,以其歲給數多,民間止直九十已下缗,遂緻遊手慵(随)[惰]之輩或奸惡不逞之徒皆得投迹于其間,故冒法以幹有司者曾無虛(實)[時]。
欲乞應天下宮觀寺院每歲撥放試經與夫尚書祠部所出度牒并權住三年,自大觀五年為始,候年滿日并依舊。
」诏 依奏,并權三年,仍依紹聖元年數,應不依舊格增添撥放者并罷,令禮部限十日開具聞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奉聖旨,仰禮部遵守下項。
如違,令禦史台彈奏,以違禦筆論,尚書省互察。
應天下每歲間年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并住五年給降,不以名額,并令住。
印空準此。
印闆毀棄,候及五年取旨。
雖奉禦筆取索,亦稱無印造。
應臣僚陳乞及特旨等,并不許賜宮觀名額。
系德士寺院額、塔院黃箓準此。
。
應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并禮部毀抹。
應見官司修釋氏宮觀,不許以龍為飾及安已畢者免改。
應天下釋氏宮觀,不得增置田産、侵奪民利。
應恩澤陳乞賜度牒者,并不行。
應舊寺院昨以奸人妄有申請,改軍作德士宮觀「軍」字恐誤。
,可除大相國宮外,卻依舊為寺院額。
檢會第三項應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禮部毀抹。
奉聖旨已降指揮内第三項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禮部毀抹,止為都下官司申明行下。
」 乃者朝廷患度牒之弊,而诏止五年,在京官司祠部盡行毀抹,可謂長慮以救一時之弊矣。
臣巡曆至福州,體訪得民間初聞有此指揮,深恐例皆毀抹,遂賤價出賣,止于二十餘貫。
繼聞止毀在京官司祠部,州縣依舊書填,其價頓增,今已不下百千,往往珍十二月十二日,中書省送到宣義郎、權發遣福建路轉運判官公事柯旸奏:「臣竊 藏以邀厚利。
增而不已,必有倍之,縱而不問,則利下為甚,而于國家未聞有補。
臣于去年三月二日陛對,亦有劄子敷陳利害,蒙陛下收采,若可行于今日,臣再相度,欲乞于書填日補納官錢一百貫。
蓋民間元買止于五六十貫,官中輕用,所得亦不過此。
今官中毀闆住給,遂使民間所收賤價祠部得以倍增其直。
又況所有者皆兼并豪右之家,方且待價,必厭其所欲然後售。
若不于書填日令補納官錢一百貫,則是官司元給過民間祠部每道虧一百餘貫。
諸路州軍尚存度牒在民間者不知其幾萬,在官司者不知其幾萬。
民間度牒當令州縣拘收呈驗,籍定數目,并從州别給公據,以挨書填日,照對鈎銷,杜絕奸弊。
今價既高,尤資僞冒,安能盡獲,可不慮乎官司度牒亦随處籍見其數,不得減價别給公據,于書填日免納官錢,庶幾民間有以準平,公私鹹若,利害灼然。
臣愚伏望陛下斷而行下,歲入無患百萬,歲終起發赴阙,實有補于國用,亦非損于民财。
又臣巡曆至邵武軍,點檢得推院勘到僞造度牒,百姓陳樞等僞造過一百九十三道貨賣,又見禁一名陳祖孟供過買得襄陽府已獲人黃中等僞造度牒一道貨賣,其黃中等見在襄陽府推勘。
以天下之廣,其所不獲者未易以數量也,蓋為無關防。
臣愚以謂将來印行祠部,欲乞朝廷相度,于後苑作織造異樣绫帛在民間所無者印造,量其價以補其費,兼加以 字号,如舉人試卷然。
令州軍如遇書填,并騰錄字号一本,月終類聚,申部照對鈎銷。
如有僞冒,即行根究,庶幾久遠,可以杜絕僞造之弊。
」奉禦筆:「度牒價直比聞增貴,奸人趨利,僞造必多,如邵武軍所勘可以見。
宜令禮部詳度,将已降度牒在州縣未下在民間、未書填者随處籍見其數,量增價直,别給公據,以俟書填照對,杜絕奸弊,疾(連)[速]立法,取旨施行。
内僞造度牒印闆以違制論,官司不檢察徒二年。
」尚書省看詳:「僞造度牒除造官印外,僞度牒自合依僞印罪賞條法。
至于降樣造紙,監視印給,各有關防。
其僞造度牒印闆印僞度牒及書填官司不檢察者,理當專立嚴禁令。
拟修下條:諸僞造度牒印闆徒二年,已印者加一等,謂印成牒身而無印者,并許人告。
諸僞造度牒而書填官司不檢察者徒一年。
右入政和詐僞。
告獲僞造度牒印闆錢一百貫,印成牒身而無印者加五十貫。
(石)[右]入政和賞格。
」從之。
六年閏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今措(署)[置]僧道度牒、紫衣、師号下項:一、度牒、紫衣、師号見今權住出給,比沿邊事措置籴本,暫許開闆印造。
雖有指揮印畢毀闆,尚慮無以關防,(今)[令]禮
三年六月,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揀抽往逐處。
真宗鹹平二年七月,诏:「諸州比試童行,隻得将僧帳内見管人數比試經業,具合格人數申奏,不得将已開落人出剩放度。
」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詞)[祠]部手分八人,遇文牒并多日限給三十道,稍稀二十道。
每降到奏狀及申狀、僧尼、道士陳狀,并上曆排日行遣,畫時入遞。
如怠慢過犯,牒開封府科罪。
其本行手分,都省不得抽差。
」 二年五月,诏:「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師号牒并令知州、通判批書還俗及身死年月納祠部。
」 三年七月,诏:「祠部給僧尼、道士牒,将本州島帳勘會注(給)[籍]訖,本州島判官押書勾鑿。
應僧尼遇恩澤試經中剃度童行給祠部者,将帳照證,亦勾鑿訖,遞送逐州。
所給戒牒,如本人将到剃度受戒六念,勘會文帳印書給付。
」 八月,诏:「今後開封府界逐年承天節試經及非時度放童行,其剃度牒委祠部一依外州例封送進奏院,發與開封府,勾逐寺主首取 保明狀,當官責領給付。
」 十二月,诏祠部給剃度牒并于按檢計寺院法名若幹人數,入(按)[案]收掌。
四年四月,诏:「道士、女冠如受僞命公憑,自今許翻換祠部正牒。
」 五年閏十月,诏:「宮觀行者每年依例考試,未得退落,具試業等第、有無過犯聞奏。
」 六年正月,诏:「京兩街僧錄供三年造僧帳之時,其住房僧不得擅立院額入帳度童行。
」 十月,诏:「祠部今後據逐處申納僧尼祠部六念牒,驗無虛詐,即與給戒牒,粘縫印遞往逐處給付。
」 天禧二年閏四月,尚書祠部言:「绛州太平縣妙果院尼妙喜納祠部六念,州作亡尼例抹破,請翻換文牒。
檢會編敕,止有失墜召保再給之條,今抹破即未有此例,欲自今應似此類并與翻換。
」從之。
四年八月,河東路勸農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給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繳納。
緣自華嚴寺至代州三程,隔騰、潤、蒗,若被人奪賣,難便根勘。
欲乞今後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還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納祠部牒者,令勾當寺務使臣書鑿毀抹訖,實封赍送代州。
」從之。
五年二月,尚書祠部言:「每年承天節比試童行,并牒都進奏院遞送散給。
近林特等奏請在京府界并送開封府,今後每年發放祠部〔牒〕,并乞條貫。
有诏從之,然隻稱提舉發遣普度牒。
所有今年承天節比試童行,欲卻依自來條貫施行。
」诏三司與祠部同定奪以聞。
」 三司看詳:「每年披度給牒,自來祠部承例發放,别無拘管提舉關防。
今請應承天節披度等專委三司(益)[鹽]鐵判勾官于本司選勾覆官前後行六人專置司,與祠部手分同共發遣。
應諸處奏到文狀,并批送三司,委開拆司依發放例置曆抄上,發與發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證帳按及宣條貫勘會合度數,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發放。
候給訖單狀到,勾銷元帳。
候印押了,具道數實封發與開拆司入遞,赴當官點名給付。
其發遣祠部司應承受奏狀,祠部并置曆抄上通押。
如違稽鹵莽,檢舉施行。
其已受祠部沙彌受戒畢給牒,亦委發遣祠部官管勾印發遞付,并依祠部例。
并非時内降祠部,本司預印空名紙,舊隻本官書押,手分将與中書填寫後降,下司銷破,一依舊例。
自來所管帳,今緣照證使用,慮恐損失不全,欲據今日已前帳并從三司差人點檢,如有損失,特與放罪。
自天禧元年後帳見在者,般赴三司,置庫架閣。
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帳,即據見在道數編排于金耀門文書庫架閣,今後并委三司承領。
應雕闆祠部戒牒,自今須本司官當面印造,置曆拘管通轉數目,經使、副簽押印闆,纔印絕,封押于本司官處收掌。
沙彌受戒後因巡禮到京,執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舊來直便給付,今緣已有條貫轉遞對官給付,自今更不得直給。
應祠部自來合行事,并令與三司提舉官同共管 勾行遣。
如祠部阙官,即提舉官一面發遣。
」從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鹽鐵勾院兼發〔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來祠部不畫時給遣。
應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緣未降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許經省陳狀,将天禧元年已來帳照證出給。
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據狀合召住院主首保明無虛僞,當面給牒。
」從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還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燒毀者,今緣本部在三司火燭不便,今後欲隻剪碎毀棄收貯充公用。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判三司鹽鐵勾院兼發遣祠部張及言:「祠部本尚書局,隻自林特起請,後來遂令勾院置司發遣。
緣勾院是關防錢谷之司,日逐勾帳,收支浩瀚。
其祠部管轄僧道帳籍日有生事,不惟煩并,兼礙點勘錢谷。
欲乞依舊卻複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選差,關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
」從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館楊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楊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條貫,祠部事十條系更改外,止餘六道,又多載在編。
所有諸路奏狀乞依舊批送祠部承領,置文曆舊例提舉關防。
」從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會祠部天禧元年後所請朱紅表紙逐年數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會,每牒合使表紙若幹,每若幹牒使朱紅一兩,委當職官再行比較,今後依此例入帳銷破。
」從之。
四年五 月,權判祠部慎镛言:「諸路納到事故僧道牒,看詳僞濫不少。
隻自任中行起請剪碎公用,深防奸詐,欲卻依舊燒毀,若殘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
」從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阡。
事見考功門。
神宗熙甯二年九月五日,诏:「尚書祠部遍牒四京及諸道州、府、軍、監,今後應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處依舊例抹訖,更于行空處批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島軍官押字用印訖,具狀繳連入遞申納本部。
仍仰本部實時具交收道數、年月,附遞回牒本州島。
州司候到,鈎銷照證。
其繳到文牒等,即仰依舊诏施行。
」 元豐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書祠部(年)[言]:元豐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幹九百四十二。
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數,诏祠部以聞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師名止令尚書祠部給牒,牒用绫紙。
被受紫衣、師名者納绫紙錢陸百。
」是歲十月複诏,依度僧牒例用紙。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書祠部具去歲給度僧牒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
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共多五千七百餘道,于是又诏自今給度僧牒如過每年數目,即未得印給,先具以聞。
六月三日,禮部言:「祠部給度僧牒準诏及遞年數,即止按元豐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數,欲以三年為額。
」從之。
十月三日,尚書禮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為額。
今年已溢額千五百五十四,乞歲以一萬為率。
若踰數,乃以聞。
」從之。
十二月九日,尚書禮部言:「度僧牒已立額歲給萬,今年已給九千一百二十七,額外并來年數。
」 七年二月七日,門下省言:「度僧牒已着令,每道為錢百三十千。
檢會夔州路轉運司每道三百千以次減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書省價高處别取旨。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閑劇不等,今欲減定員數。
事至簡者,祠部減郎官一員。
」從之。
二年三月九日,诏:「僧道身亡及還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毀抹,依舊繳申禮部。
本部以籍拘管,置櫃盛貯。
每季委郎官監送,于省外焚毀之。
」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近諸處頒降空名度牒甚多,其價不一,蓋是自來未曾專置收賣關防去處。
仰自今後應在京官私出賣空名度牒、紫衣,并赴提舉京城所申賣,私下不得交易。
内給降往諸路州軍,或數内有系在京出賣者準此。
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條畫疾速聞奏。
」 十二月七日,诏:「祠部每年額合給一萬道,已降朝旨每道價錢二百二十貫文,候賣到每道撥錢二十貫文送京城所。
可自來年(今)[令]尚書祠部于歲給數内支撥九百九道,與京城所充增到錢二十萬貫之數,所有前降 每道撥錢二十貫送京城所指揮更不施行。
」 大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禮部尚書鄭久中等奏:「勘會祠部所管天下宮觀寺院,自來别無都籍拘載名額,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尋。
今欲署都籍拘載,先開都下,次畿輔,次諸路,随路開逐州,随州開縣鎮,一一取見。
從初創置因依、時代年月,中間廢興、更改名額及靈顯事迹,所在去處開具成書。
」小貼子稱:「天下神祠廟宇數目不少,自來亦無都籍拘載,欲乞依此施行。
」從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
(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蓋官失守、人玩禁也。
度牒之直,禁不得減。
兼并權豪之家公然冒法,買不如價,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
自今度牒除年額所出、禦前所用,增不得過常數之半。
不如價交易,其錢沒官,已度為僧道者皆還俗。
由是而推之,應法令之在天下者違犯寡矣。
其各遵守,毋或有違,仰禦史台覺察彈劾以聞。
」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見天下僧尼比之舊額約增十倍,不啻數十萬人。
嘗究其源,乃緣尚書祠部歲出度牒幾三萬道,以其歲給數多,民間止直九十已下缗,遂緻遊手慵(随)[惰]之輩或奸惡不逞之徒皆得投迹于其間,故冒法以幹有司者曾無虛(實)[時]。
欲乞應天下宮觀寺院每歲撥放試經與夫尚書祠部所出度牒并權住三年,自大觀五年為始,候年滿日并依舊。
」诏 依奏,并權三年,仍依紹聖元年數,應不依舊格增添撥放者并罷,令禮部限十日開具聞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奉聖旨,仰禮部遵守下項。
如違,令禦史台彈奏,以違禦筆論,尚書省互察。
應天下每歲間年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并住五年給降,不以名額,并令住。
印空準此。
印闆毀棄,候及五年取旨。
雖奉禦筆取索,亦稱無印造。
應臣僚陳乞及特旨等,并不許賜宮觀名額。
系德士寺院額、塔院黃箓準此。
。
應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并禮部毀抹。
應見官司修釋氏宮觀,不許以龍為飾及安已畢者免改。
應天下釋氏宮觀,不得增置田産、侵奪民利。
應恩澤陳乞賜度牒者,并不行。
應舊寺院昨以奸人妄有申請,改軍作德士宮觀「軍」字恐誤。
,可除大相國宮外,卻依舊為寺院額。
檢會第三項應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禮部毀抹。
奉聖旨已降指揮内第三項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禮部毀抹,止為都下官司申明行下。
」 乃者朝廷患度牒之弊,而诏止五年,在京官司祠部盡行毀抹,可謂長慮以救一時之弊矣。
臣巡曆至福州,體訪得民間初聞有此指揮,深恐例皆毀抹,遂賤價出賣,止于二十餘貫。
繼聞止毀在京官司祠部,州縣依舊書填,其價頓增,今已不下百千,往往珍十二月十二日,中書省送到宣義郎、權發遣福建路轉運判官公事柯旸奏:「臣竊 藏以邀厚利。
增而不已,必有倍之,縱而不問,則利下為甚,而于國家未聞有補。
臣于去年三月二日陛對,亦有劄子敷陳利害,蒙陛下收采,若可行于今日,臣再相度,欲乞于書填日補納官錢一百貫。
蓋民間元買止于五六十貫,官中輕用,所得亦不過此。
今官中毀闆住給,遂使民間所收賤價祠部得以倍增其直。
又況所有者皆兼并豪右之家,方且待價,必厭其所欲然後售。
若不于書填日令補納官錢一百貫,則是官司元給過民間祠部每道虧一百餘貫。
諸路州軍尚存度牒在民間者不知其幾萬,在官司者不知其幾萬。
民間度牒當令州縣拘收呈驗,籍定數目,并從州别給公據,以挨書填日,照對鈎銷,杜絕奸弊。
今價既高,尤資僞冒,安能盡獲,可不慮乎官司度牒亦随處籍見其數,不得減價别給公據,于書填日免納官錢,庶幾民間有以準平,公私鹹若,利害灼然。
臣愚伏望陛下斷而行下,歲入無患百萬,歲終起發赴阙,實有補于國用,亦非損于民财。
又臣巡曆至邵武軍,點檢得推院勘到僞造度牒,百姓陳樞等僞造過一百九十三道貨賣,又見禁一名陳祖孟供過買得襄陽府已獲人黃中等僞造度牒一道貨賣,其黃中等見在襄陽府推勘。
以天下之廣,其所不獲者未易以數量也,蓋為無關防。
臣愚以謂将來印行祠部,欲乞朝廷相度,于後苑作織造異樣绫帛在民間所無者印造,量其價以補其費,兼加以 字号,如舉人試卷然。
令州軍如遇書填,并騰錄字号一本,月終類聚,申部照對鈎銷。
如有僞冒,即行根究,庶幾久遠,可以杜絕僞造之弊。
」奉禦筆:「度牒價直比聞增貴,奸人趨利,僞造必多,如邵武軍所勘可以見。
宜令禮部詳度,将已降度牒在州縣未下在民間、未書填者随處籍見其數,量增價直,别給公據,以俟書填照對,杜絕奸弊,疾(連)[速]立法,取旨施行。
内僞造度牒印闆以違制論,官司不檢察徒二年。
」尚書省看詳:「僞造度牒除造官印外,僞度牒自合依僞印罪賞條法。
至于降樣造紙,監視印給,各有關防。
其僞造度牒印闆印僞度牒及書填官司不檢察者,理當專立嚴禁令。
拟修下條:諸僞造度牒印闆徒二年,已印者加一等,謂印成牒身而無印者,并許人告。
諸僞造度牒而書填官司不檢察者徒一年。
右入政和詐僞。
告獲僞造度牒印闆錢一百貫,印成牒身而無印者加五十貫。
(石)[右]入政和賞格。
」從之。
六年閏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今措(署)[置]僧道度牒、紫衣、師号下項:一、度牒、紫衣、師号見今權住出給,比沿邊事措置籴本,暫許開闆印造。
雖有指揮印畢毀闆,尚慮無以關防,(今)[令]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