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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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将今來所開新式印闆申納尚書省,置櫃封,遇有印造,具狀請降。

    印畢,限實時封記送納。

    一、應今日以前已給空名未曾書填度牒、紫衣、師号在官者限一季申尚書省換納,在私者截自指揮到日更不行用。

     一、僞造〔度〕牒、紫衣、師号從未有專一法禁,(令)[今]後有犯,并依詐僞制書科罪,流罪配五百裡,徒罪配鄰州。

    一、見住給試經撥放等度牒、紫衣、師号,限滿更不追給。

    自限滿以後,并減半給賜,止系一道者全給。

    一、依仿将仕郎、校尉绫紙體制,别立度牒、紫衣、師号新式,令禮部依此開闆,改用黃紙,如法印造,真楷書填。

    」奉禦筆:「僧道度牒、紫衣、師号,歲久僞冒者衆,又昨因改更德士,奸僞益多,無以甄别,及舊式全無體制,非所以示敕命之重。

    可依前件措置施行。

    自今除應副新邊及籴買并合給若幹本外若幹:原作「幹若」,據文意改。

    ,更不取索。

    辄陳乞支降者,以違禦筆論。

    雖奉專旨,并令禮部執奏不行。

    」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禮部言:「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天下每歲間年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并住五年給降,印闆毀棄,候及五年取旨。

    契勘今年六月十七日住給五年限滿,合行取旨。

    」诏更展三年。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八日,诏:「僞造度牒、紫衣、師号,并許同造及知情引領變賣人陳首,與免罪犯,依告獲給賞。

    其照牒公據如有僞冒,依條施行。

    」從禮部請也。

     十一月三日,诏:「四字師号每道價二百貫,許犯公、私罪杖各一次聽贖,内私罪仍除盜及毆擊人外,餘(德)[聽]贖。

    」從禮部請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員兼膳部,吏人減半。

     八月十三日,诏戶部侍郎葉份提領新法度牒,就用見今提〔舉〕茶鹽印行使。

    先是,尹東 等言僞造度牒之弊,尚書省措(署)[置]:「一、僞造度牒之人雕成一闆,則摹印無窮,兼染成黃紙,便可印造。

    今欲改用绫紙,背造仿官告,如法書寫,本部官系禦書押空。

    留合書填去處,令禮部限一日立式申尚書省。

    一、乞令禮部依仿茶鹽鈔法,如遇給降諸州軍度牒等,并用簿題寫手本料例字号于绫紙後,别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轉運,同委本司官吏主行。

    一、應民間空頭未書填舊度牒、紫衣、師号,并限今來指揮到日官吏更不得書填,許赴禮部納換,每道量納绫紙工費錢度牒一十貫,紫衣、師号五貫。

    一、檢會茶鹽法僞造文引者當行處斬,許人捕,賞錢三百貫文。

    今來依新法給降度牒、紫衣、師号,理當嚴立法禁。

    如有詐僞,欲乞依僞造茶鹽引法施行。

    一、契勘今來改用新法度牒等事幹财計,欲委侍從官一員專一提領。

    」并從之。

     同日,诏榷貨務見賣度牒等于即今價直上添入绫紙工費錢出賣。

    先是,提領所言:「度牒每道見賣一百一十貫,今添一十貫;紫衣見賣四十貫,師号每道見賣三十五貫,以上各添五貫文省。

    」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僞造度牒、紫衣、師号,其知情、貨賣、牙引及資給之家并勘驗,書填官司知而取受者,并罪加一等。

    若勘驗鹵莽,緻有透漏,減三等,贓重者自從重。

    其知情、貨賣、牙引及資給之家如能告首,即與免罪賞外據文意「賞」當為誤字。

    ,仍依今來指揮給賞。

    」 同日,诏新法度牒改用絹,令戶部 應副。

    以提領所申,乞下兩浙轉運司起發年額绫應副使用,故有是命。

     同日,戶部侍郎葉份言:「改用新法度牒,今降半印合同号簿付給,降路分轉運司照驗書填。

    契勘其間有州軍相去轉運司隔一、二千裡,深恐地裡遙遠,卻緻防阻。

    今欲更降合同号簿,一面付本路提刑司,許令願就一處勘驗書填。

    如翻改别路州軍者,即令本司于度牒背後分明真謹書寫某年月日,勘驗得别無虛僞,用印官押字,仍出給公據,并折角實封處,牒付客人赍執前去所指州軍照驗書填。

    如敢私拆,并依客人私拆翻改茶引法斷罪。

    仍增立賞錢作三百貫,先以官錢代支。

    所有逐時給付榷貨務出賣度牒等,亦乞令禮部給降合同号簿,就差本務使臣管押。

    其應副随軍度牒等及禦前取索,并乞開具所要路分,報禮部給降。

    」诏依,仍委左、右司度牒背後系(禦)[銜]押字,用本司印四印。

     二十一日,诏:「提舉措置新法度牒等事所合用押号簿使臣,下吏部于得替待阙已未參部大小使臣内踏逐指差,與免短使,先次赴任,具名申尚書省,給降付身。

    其請給、理任、券馬等,并依榷貨務前後已得指揮。

    」 同日,诏新法度牒左、右司郎官于禮部侍郎後系銜。

    左右司言禮部書寫度牒,左右司郎官階銜在年月後,面背用印,緻印文昏透不明,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诏:「新法度牒号簿付逐路提刑、轉運司,逐處公吏敢有邀阻 取受,許人告,從徒二年科罪。

    若官吏辨驗到僞造度牒等,每一火各轉一官資。

    」從葉份請也。

     同日,诏:「民間未書填度牒等,計會州軍行用錢物。

    妄作日前書填者許人捕,依僞造度牒罪賞施行。

    」 十月十二日,诏:「今後令諸路轉運、提刑司遇有合書填度牒等,專委近上職級實時書填給付。

    如敢非理阻節乞取去處,并許越訴,者官當竄逐嶺南者官:「者」字疑誤。

    ,人吏并配海島。

    」 十一月十日,诏:「今後應書填新法度牒,官司候書填訖,當日出給公據付本人,于受戒處照驗,方許受戒。

    其私下辄擅書填人,欲依私拆遞牒法斷徒二年罪,賞錢三百貫文。

    」同日,诏:「新法度牒如客人再行翻改往别路州軍者,許令經守臣陳狀,當官拆實封遞牒驗實,于公據後批鑿某州軍、某年月日,驗認别無虛僞,系銜用印押字。

    仍别給折角實封遞牒,當官面付,客人赍執前去所指州軍貨賣。

    如更願翻改,亦依此施行。

    」并從葉份請也。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應僧尼、道士、女冠願将已書填黃白紙度牒等赴禮部納換者聽,内度牒每道貼納工墨錢一十貫文省,紫衣、師号減半,令禮部一就書填。

    及有緣賊馬毀失度牒,經官自陳,給到公據願就禮部納換者,亦令依此。

    」從葉份之請也。

     二月十八日,戶部侍郎兼提領度牒葉份言:「台州通判潘因權州日書填過假僞度牒等近二千道,許先赴壇受戒,每道貼錢四十貫,紫衣、師号減半。

     今相度如應僧道等赍到已書填黃白紙度牒,赴禮部納換。

    若驗得系是僞造,與免根究追改,依前件已降指揮許令納貼錢書填。

    」诏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祠部員外郎章傑言:「自來(牒)[度]牒以千字文為号。

    其間字号有犯俗間避忌者,交易之際例多退嫌,至或減損價直,今欲豁除字号共一百字。

    」從之。

    荒、吊、罪、羌、賴、毀、傷、短、悲、禍、惡、終、薄、颠、虧、疲、弱、傾、減、弊、刑、點、殆、辱、凋、饑、糟、糠、妄、悚、懼、恐、惶、駭、驢、騾、鳥、獸、駒、犢、誅、斬、盜、賊、叛、亡、孤、陋、愚、化、戎、阙、俗、過、改、難、克、非、陰、兢、盡、業、憂、去、賤、别、切、磨、離、退、移、禽、驅、輕、刻、因、杳、冥、庸、恥、逼、遣、落、獨、捕、獲、寡、志、驚、特、厥、倍、疏、寥、戚、莽、晦、魄、矯,皆以俗嫌忌故也。

     七月二日,诏:「諸路僧道尼應因盜賊散失度牒,并許召保,限一季内于所在州軍自陳,保明申部,出給公據。

    」從禮部請也。

     八月十五日,诏:「舊法未曾書填度牒,并更不行使用。

    在官者并令繳申禮部毀抹。

    」 同日,诏提領度牒所官吏并罷官,依省罷法。

    度牒事并撥歸禮部。

     二十六日,诏:「今後祠部每料作五百道,據合要路分數目供申本部,備申朝廷降黃牒下部修寫制造,仍差人前來請領。

    」 同日,诏:「今後遇有造成諸路度牒合同号簿,每路從本部直關吏部,限一日差小使臣一員管押,依昨申請到旨揮與免短使。

    其差出合破券馬等,并依榷貨務号簿使臣見行條法每及千裡與減一年磨勘。

    若阙于巡幸,所至州軍 差有物力使臣或衙前管押,其券馬依使臣例候回日與免重難差使一次。

    」先是,提領度牒所置押号簿使臣,至是罷之。

     紹興元年三月八日,诏:「文林郎、越州觀察推官章識看驗得沙彌利珊等度牒四十九道,并系僞印,與減二年磨勘,比類施行。

    」 七月六日,诏:「四川宣撫處置使司自行制造度牒出賣,應副使用,自今降旨揮到日住罷。

    今後如有合應副支使去處,即差使臣前來行在請降。

    」先是,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恭禀聖訓便宜行事,見依仿朝廷給降體例,臣本司制造绫紙度牒,逐急支降應副贍軍使用,許于川陝、京西路販賣,與已給度牒一衮行使,謹具奏知。

    」尚書省勘會:「行在見給降空名度牒系絹紙打背,禮部長貳、祠部郎官系銜押字,面用祠部印,背後郎官系銜押字,用左右司印。

    及随度牒公據用半印合同,并用半印合同号簿給付降州軍。

    今來宣撫措置使用制造度牒既無逐處印記,又官員銜位,并體式不同,切慮民不孚信,難于出賣,兼難以覺察僞詐。

    」故有是命。

     十月十七日,诏:「應諸路州軍官吏能用心辨驗僞造,每火已經官司推勘斷遣了當,即将元驗獲官吏比提刑轉運司推賞。

    如人吏不願轉資,許依貨賣牙引告首支賞,仍以收到書填度牒等縻費錢内支給。

    」從禮部請也。

    本部言:「建炎三年八月十二日旨揮立到提刑轉運司官吏辨驗僞造賞格,其餘 官吏未有明文。

    」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诏自紹興二年天申節諸路州軍童行依舊法試經。

    禮部員外郎兼祠部王居正言:「新法空名度牒等系依茶鹽鈔引法關防詐僞。

    今來童行試經合給度牒,系本部照奏出給,填名降下。

    元奏州軍追試中童行正身,同師當官驗實給付,欲更不用字号、料例公據、勘合号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合依舊。

    」從之。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今後應官吏能用心首先辨驗僞造新法度牒、紫衣、師号,不獲犯人,比獲犯人例每合轉一官資,隻與減半年磨勘,用為酬賞。

    如人吏不願減年,每減半年支賞錢三十貫文,仍以收到書填度牒等縻費錢用支給。

    」從禮部請也。

     六年七月,诏:「新法绫紙度牒除換給使用外,其餘今後更不給降。

    應童行試經并權住三年,仍自今年為始。

    其已前年分未給之數,亦令住給。

    」 七年六月四日,诏度牒〔所〕:「應臣僚恩例及試經撥放并給降支使等,并依已降旨揮住給,雖奉特旨,令禮部執奏不行。

    」 閏十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榷貨務出賣祠部度牒,遠方不能就買,欲量付諸路。

    」上曰:「如此則州縣将科敷于百姓矣。

    」趙鼎等奏:「不責以限數,則無敷科之弊。

    」上曰:「宜嚴為約束,毋使民受其患。

    」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禮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後權住給降。

    其紫衣、師号除應副軍需外,餘并住給,仍依紹興七年六月四日旨揮施行。

    」 十三年正 月十五日,诏:「度牒并權住給降,行在自今月十六日,諸路州軍限指揮到日。

    先已支降度牒更不出賣,見在數拘收繳申尚書省。

    」二十五日,诏未住賣以前收買度牒,既系未立限以前買到,自令書填。

     十九年七月三日,上曰:「官不給賣度牒已十餘年,訪聞多有無度牒辄披剃者,可令禮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許人告。

    」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禮部乞賣紫衣、師号。

    從之。

    後殿進呈,上曰:「自紹興四年江上用兵嘗措置出賣,以相資助,今可檢舉。

    」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臣僚合得紫衣、師号恩例,令有司依條還給。

    宰執恩數除落職等拘礙外,其合檢舉者令有司檢舉,今後與免厘革。

    」先是住賣,權停給賜,至是再行出賣。

    故有是命。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九日,诏:「逐路運司每季取會諸州拘收亡僧度牒數目,有無未盡覆實。

    如有違戾,即行按劾。

    及從本部專一置籍檢察,歲終将全不申繳數少去處申尚書省,差監司體究因依,内知通取旨施行。

    僧道司主首綱維,從杖一百,科斷還俗。

    」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今後令禮部每歲将逐路州軍見在僧道人數并給納到度牒數目開項申台省,令比類考據,摘其弊之尤者取旨施行。

    」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複賣度牒,每道五百貫,绫紙錢一十貫。

    (雨)[兩]浙東、西路就行在左藏庫納錢給鈔,繳赴禮部書填。

    其淮東、淮西、江東、湖北、京西路并總領所, 福建、二廣、湖南、江西路各委本路提刑司出賣,如願以金銀依市價折筭者聽。

    其納到錢物除三總領所各就本處令樁管外,其餘每及一萬貫差人管押,赴左藏庫送納樁管,不得侵移借兌。

    如違,依擅支封樁錢物法加等斷罪。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戶部言:「諸路提刑司、總領所并諸州軍見賣度牒,元立每道價錢五百一十二貫,已展限兩月,每道權減作三百一十二貫出賣。

    今有限滿去處,欲乞再展兩月,關報管屬州軍、諸路總領所,并下禮部照會。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戶部将未賣元降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進武校尉绫紙,令逐路運司拘收繳納。

    今照上件官告绫紙,亦有已出賣數日至多,當來州縣雖是将有力人戶勸谕承買,其間有頑猾人戶多方拖延,以圖幸免。

    今既拘收,複以度牒二萬道均下諸路。

    若于已承買官告之家一例均敷,則頑猾人戶委是僥幸。

    欲乞下戶部契勘當來未曾承買之人,即将今來度牒比其它合敷等第以十分為率,增添立分。

    其已曾承買官告绫紙之家,其餘等第一例均敷,庶得均平。

    」從之。

     幹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诏行在及諸路給賣度牒權行住賣,别聽指揮。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行在及諸路日下依舊給賣度牒,每道作四百貫,以見錢、會子中半請買。

     十四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自放行度牒,賣過 一十二萬餘道。

    今稽考免丁錢比未降度牒年分止增參伍萬貫,顯是州縣作弊,公然侵隐。

    欲望行下諸路提刑司,委官檢察拘收,盡數入總制帳,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