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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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二十二日,權禦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緻之民者諸路監司,〔而〕無鈎考之法。
(令)[今]令禦史台分察官司違慢,若推此法以察諸路監司,宜無不可者。
以戶案察轉運提舉官,以刑案察提點刑獄,如此則内外官司各勤職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廢。
」從之。
二十七日,诏:「禦史台六察案官三年為一任,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 五月一日,诏:「禦史台複六察案,創法之始,職事甚劇,無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緒。
其見阙禦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聞。
月增添支錢中丞二十千,察案禦史十千。
」初,禦史台請非應奏者從台關所屬鞠罰吏人或改正,不許。
又請諸路提舉官、提點刑獄 已隸台檢察,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司、發運、撥發,提舉、提點鹽事、籴便糧草、市易、鹽稅、坑冶、鑄錢、茶場、淤田、營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陝西制置解鹽司、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措置陝西緣邊四路邊防公事司外,都水監丞、同提舉買馬監牧司(鄰)[麟]府路軍馬司、諸路經略、總管、安撫、钤轄司亦合隸台檢察。
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禦史台言:「六察案點〔檢〕諸司庫務坊監,乞行劄子。
」上批:「六察于諸司非統臨之官,在理不當行劄子。
見頒式令,唯中書行聖旨用劄子。
往時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糾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請,可劄與知。
」 十月一日,禦史台言:「禦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雜取旨更易。
然禦史到任月日先後不齊,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
」從之。
十一月六日,诏禦史六員,令三員分領察案,三員專言事。
二十六日,禦史台言:「禦史分領察事,逐員各領二案。
而六案文字繁簡不同,難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員領吏、工,一員領兵、刑,一員領戶、禮。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禦史知雜事滿中行言:「元豐四年下半年終,禦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
」诏宇文昌齡領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豐稷戶、禮案。
二月四日,權知開封府王安禮言:「本府奏斷公案,禦史台一例取索。
竊以公事已奉旨斷,方更點檢,于(禮)[理]不順,欲乞自今不許取索。
」從之。
後禦史台言:「刑察案于開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稱已準朝旨奏決公案,不許禦史台取索看詳。
公事未結案雖有人論訴,不許取 索。
已結案系奏斷,本府又奏乞不許取索公事,則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違,許人赴台理訴乃為空文。
若訪聞官司鍜煉人罪,出入刑名,既無案卷,則無從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實隳。
」诏令開封府送公案與禦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隸禦史台六察,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其尚書六曹分隸六察。
」 十八日,诏兩省官各舉敏明不撓可為禦史宣德郎以上員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書省得彈奏六察禦史失職。
八月四日,诏三省、樞密院、秘書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聽禦史長官、言事禦史彈糾。
先是,置監察禦史,分六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謂輔臣曰:「禦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舉四方,将何以責治辦,且于體統非是。
可罷禦史察諸路官司,如有不職,令言事禦史彈奏,着為令。
」 十二月十一日,诏禦史台秋、冬季序差禦史一員赴三省點檢諸房文字稽滞,毋得幹預其事及見執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軍器及戰車所不隸禦史工察。
十七日,诏禦史六察罷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書省乞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察案失職并六察殿最簿。
從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禦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為一任,欲置簿各書其劾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條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
」從之。
三月四日,诏:「禦史台察官察諸司稽違,皆按法舉察。
即諸司所施行失當, 雖無法,亦聽彈劾以聞。
」 十七日,禦史張汝賢言:「彈奏之文宜存大體,有司議罪欲察細微。
乞自今察案劄子徑坐要切因依具彈辭進呈,别錄照用情節條貫在後,以備聖問。
」從之。
四月三日,禦史翟思言:「法有漏洩察事者杖一百。
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違,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議,則有責在于言官。
蓋言、察理勢相須,宜不與别司同體。
況朝夕同見丞、雜議事,豈有所不聞,則事勢之實果不能自異。
臣欲乞除見推司事雖言事官不許與聞外,其餘言事官通知,不為漏洩。
」從之。
二十四日,尚書左右司言:「禦史台察開封府不置承受條貫聚廳供呈曆,據刑部、編敕所〔定奪〕,各言所察允當。
然看詳敕意,止為外州縣立法,于開封府似無所礙。
其因台察後旋置曆,亦禦史所當察。
」诏依刑部、編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禦史黃绛等言:「按《唐六典》,侍禦史糾舉百僚,推鞫獄訟;監察禦史分案尚書六司,糾其過失。
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禦史之職,察官乃監察禦史之職。
國朝舊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禦史皆預領焉。
今推鞠獄事獨付察官,而近準朝旨又以六曹定奪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檢察職事有嫌。
兼言事禦史于簽書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條制,以正分守。
」诏令〔定〕奪文字送本曹。
如合再定,即送禦史台本察。
同日,禦史黃绛等又言:「事之最難者莫如疑獄,夫以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後付之禦史台,則非甚疑獄必不至付台再定。
若禦 史聯事之衆,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勝其責矣。
近有旨定奪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
臣愚以謂與奪刑名,事體重大,宜仍舊衆官參定,餘事則随曹付察,如此則大小繁簡,皆得其稱,是正疑谳,罕有不當。
」其後刑部請諸鞠獄言事禦史輪治,其定奪刑名則衆官參定,餘事随曹付察。
從之。
十九日,禦史黃绛言:「準六察敕,諸彈奏文字本察官與丞、知雜通簽,即舊所領任内事,丞、知雜免簽書,諸案互察。
看詳諸案互察,止謂察官有舊領任内事合彈劾,于義有嫌,理當互送。
(令)[今]諸案元不承互察妨礙事,既不相關,無從察舉。
若一案有失,泛責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責,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報。
」诏自今諸案申台移察,應申不申,從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禦史台六察案各置禦史一員。
閏六月十一日,禦史台言:「先準诏每半年輪禦史一員,取摘三省諸房簿,點檢稽滞差失,未有輪差及置局取吏之法。
」诏三省各一員,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點檢。
十月四日,禦史中丞黃履言:「準敕諸鞫獄言事禦史輪治,緣禦史共置九員,六員分領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員,欲乞言事、案察禦史輪治。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書左、右司狀、「禦史房置簿書,禦史六曹官糾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禦史房舉發逐察不當及失察不盡等事,歲終亦乞比較。
」從之。
二月十七日,诏:「禦史台以侍禦史知雜事為侍禦史,不帶『知雜 事』。
以言事官為殿中侍禦史,六察官為監察禦史,侍禦史恩數并如知雜事。
左、右巡使及監(察)[祭]使名并罷,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驅使官仍除去『四團』字,主簿、檢法官仍舊各一人。
」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獄空,令禦史台刑察按實。
」上以開封府、大理寺比歲務為獄空,恐希賞不實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監諸司應有稽違,系所轄省曹寺監失點檢者,亦令台察彈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舊置糾察在京刑獄司,蓋欲它司總領,察其違擾,所以審重獄事。
今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
請以異(議)[時]糾察職事悉委禦史台刑察兼領,刑部(每)[毋]得幹預,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二十三日,尚書省請六察旬奏改作季奏。
從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學士院舉官二員,兩省谏議大夫以上同舉四員,禦史中丞、侍禦史同舉二員以聞。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紀年有誤。
按:本條注文有「司空呂公着」雲雲,據《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紀》載呂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
「六年八月」,疑為「六月八日」。
,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以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充。
初,太皇太後宣谕曰:「近時台谏官多是新進,未甚更事,所論不知朝廷大體,近于求名。
可依祖宗故事,選用曆第二任通判人充。
」司空呂公着言近制舉官不以資序,因檢會舊制而有是诏。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應台察事已彈察後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違本罪不得原減,從侍禦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
(高宗紹興)[哲宗紹聖]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無 不隸六察者,惟糾察刑獄司職事獨歸禦史。
凡審問獄囚事既親領,苟有不當,無複彈治,恐非嚴重獄事之意。
又本台刑獄皆朝廷所付治,輕重可否宜取決于上。
今令右司糾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
」诏禦史台見領舊糾察司職事内合審錄問者歸刑部右曹,餘悉仍舊。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禦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結絕。
如違滞多日,或故作迂曲會問,或行遣不當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記姓名類欸聞奏。
」從左司谏翟思請也。
七月二十五日,監察禦史劉拯言:「元豐中禦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諸官司違慢,以防有司之堕不職者。
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幹刑名因陳訴外,餘未結絕,皆不得取索。
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許取索一年已上未絕公案點檢。
且元佑七年諸曹未絕事纔一千二百餘件,今蒙朝廷委禦史點檢,總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養成有司稽違之弊如此,望依元豐條。
」從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兩制及台谏官等各舉才行一人。
诏吏部尚書許将、戶部尚書蔡京、禦史中丞黃履、翰林學士蔡卞、翰林學士錢端、禮部尚書林希、戶部侍郎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董敦逸言:「請應隸本台所
二十二日,權禦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緻之民者諸路監司,〔而〕無鈎考之法。
(令)[今]令禦史台分察官司違慢,若推此法以察諸路監司,宜無不可者。
以戶案察轉運提舉官,以刑案察提點刑獄,如此則内外官司各勤職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廢。
」從之。
二十七日,诏:「禦史台六察案官三年為一任,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 五月一日,诏:「禦史台複六察案,創法之始,職事甚劇,無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緒。
其見阙禦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聞。
月增添支錢中丞二十千,察案禦史十千。
」初,禦史台請非應奏者從台關所屬鞠罰吏人或改正,不許。
又請諸路提舉官、提點刑獄 已隸台檢察,開封府界提點、提舉司、發運、撥發,提舉、提點鹽事、籴便糧草、市易、鹽稅、坑冶、鑄錢、茶場、淤田、營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陝西制置解鹽司、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措置陝西緣邊四路邊防公事司外,都水監丞、同提舉買馬監牧司(鄰)[麟]府路軍馬司、諸路經略、總管、安撫、钤轄司亦合隸台檢察。
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禦史台言:「六察案點〔檢〕諸司庫務坊監,乞行劄子。
」上批:「六察于諸司非統臨之官,在理不當行劄子。
見頒式令,唯中書行聖旨用劄子。
往時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糾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請,可劄與知。
」 十月一日,禦史台言:「禦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雜取旨更易。
然禦史到任月日先後不齊,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
」從之。
十一月六日,诏禦史六員,令三員分領察案,三員專言事。
二十六日,禦史台言:「禦史分領察事,逐員各領二案。
而六案文字繁簡不同,難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員領吏、工,一員領兵、刑,一員領戶、禮。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禦史知雜事滿中行言:「元豐四年下半年終,禦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
」诏宇文昌齡領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豐稷戶、禮案。
二月四日,權知開封府王安禮言:「本府奏斷公案,禦史台一例取索。
竊以公事已奉旨斷,方更點檢,于(禮)[理]不順,欲乞自今不許取索。
」從之。
後禦史台言:「刑察案于開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稱已準朝旨奏決公案,不許禦史台取索看詳。
公事未結案雖有人論訴,不許取 索。
已結案系奏斷,本府又奏乞不許取索公事,則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違,許人赴台理訴乃為空文。
若訪聞官司鍜煉人罪,出入刑名,既無案卷,則無從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實隳。
」诏令開封府送公案與禦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隸禦史台六察,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其尚書六曹分隸六察。
」 十八日,诏兩省官各舉敏明不撓可為禦史宣德郎以上員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書省得彈奏六察禦史失職。
八月四日,诏三省、樞密院、秘書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聽禦史長官、言事禦史彈糾。
先是,置監察禦史,分六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謂輔臣曰:「禦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舉四方,将何以責治辦,且于體統非是。
可罷禦史察諸路官司,如有不職,令言事禦史彈奏,着為令。
」 十二月十一日,诏禦史台秋、冬季序差禦史一員赴三省點檢諸房文字稽滞,毋得幹預其事及見執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軍器及戰車所不隸禦史工察。
十七日,诏禦史六察罷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書省乞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察案失職并六察殿最簿。
從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禦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為一任,欲置簿各書其劾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條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
」從之。
三月四日,诏:「禦史台察官察諸司稽違,皆按法舉察。
即諸司所施行失當, 雖無法,亦聽彈劾以聞。
」 十七日,禦史張汝賢言:「彈奏之文宜存大體,有司議罪欲察細微。
乞自今察案劄子徑坐要切因依具彈辭進呈,别錄照用情節條貫在後,以備聖問。
」從之。
四月三日,禦史翟思言:「法有漏洩察事者杖一百。
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違,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議,則有責在于言官。
蓋言、察理勢相須,宜不與别司同體。
況朝夕同見丞、雜議事,豈有所不聞,則事勢之實果不能自異。
臣欲乞除見推司事雖言事官不許與聞外,其餘言事官通知,不為漏洩。
」從之。
二十四日,尚書左右司言:「禦史台察開封府不置承受條貫聚廳供呈曆,據刑部、編敕所〔定奪〕,各言所察允當。
然看詳敕意,止為外州縣立法,于開封府似無所礙。
其因台察後旋置曆,亦禦史所當察。
」诏依刑部、編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禦史黃绛等言:「按《唐六典》,侍禦史糾舉百僚,推鞫獄訟;監察禦史分案尚書六司,糾其過失。
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禦史之職,察官乃監察禦史之職。
國朝舊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禦史皆預領焉。
今推鞠獄事獨付察官,而近準朝旨又以六曹定奪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檢察職事有嫌。
兼言事禦史于簽書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條制,以正分守。
」诏令〔定〕奪文字送本曹。
如合再定,即送禦史台本察。
同日,禦史黃绛等又言:「事之最難者莫如疑獄,夫以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後付之禦史台,則非甚疑獄必不至付台再定。
若禦 史聯事之衆,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勝其責矣。
近有旨定奪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
臣愚以謂與奪刑名,事體重大,宜仍舊衆官參定,餘事則随曹付察,如此則大小繁簡,皆得其稱,是正疑谳,罕有不當。
」其後刑部請諸鞠獄言事禦史輪治,其定奪刑名則衆官參定,餘事随曹付察。
從之。
十九日,禦史黃绛言:「準六察敕,諸彈奏文字本察官與丞、知雜通簽,即舊所領任内事,丞、知雜免簽書,諸案互察。
看詳諸案互察,止謂察官有舊領任内事合彈劾,于義有嫌,理當互送。
(令)[今]諸案元不承互察妨礙事,既不相關,無從察舉。
若一案有失,泛責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責,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報。
」诏自今諸案申台移察,應申不申,從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禦史台六察案各置禦史一員。
閏六月十一日,禦史台言:「先準诏每半年輪禦史一員,取摘三省諸房簿,點檢稽滞差失,未有輪差及置局取吏之法。
」诏三省各一員,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點檢。
十月四日,禦史中丞黃履言:「準敕諸鞫獄言事禦史輪治,緣禦史共置九員,六員分領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員,欲乞言事、案察禦史輪治。
」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書左、右司狀、「禦史房置簿書,禦史六曹官糾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
禦史房舉發逐察不當及失察不盡等事,歲終亦乞比較。
」從之。
二月十七日,诏:「禦史台以侍禦史知雜事為侍禦史,不帶『知雜 事』。
以言事官為殿中侍禦史,六察官為監察禦史,侍禦史恩數并如知雜事。
左、右巡使及監(察)[祭]使名并罷,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驅使官仍除去『四團』字,主簿、檢法官仍舊各一人。
」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獄空,令禦史台刑察按實。
」上以開封府、大理寺比歲務為獄空,恐希賞不實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監諸司應有稽違,系所轄省曹寺監失點檢者,亦令台察彈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舊置糾察在京刑獄司,蓋欲它司總領,察其違擾,所以審重獄事。
今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
請以異(議)[時]糾察職事悉委禦史台刑察兼領,刑部(每)[毋]得幹預,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二十三日,尚書省請六察旬奏改作季奏。
從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學士院舉官二員,兩省谏議大夫以上同舉四員,禦史中丞、侍禦史同舉二員以聞。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紀年有誤。
按:本條注文有「司空呂公着」雲雲,據《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紀》載呂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
「六年八月」,疑為「六月八日」。
,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以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充。
初,太皇太後宣谕曰:「近時台谏官多是新進,未甚更事,所論不知朝廷大體,近于求名。
可依祖宗故事,選用曆第二任通判人充。
」司空呂公着言近制舉官不以資序,因檢會舊制而有是诏。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應台察事已彈察後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違本罪不得原減,從侍禦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
(高宗紹興)[哲宗紹聖]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無 不隸六察者,惟糾察刑獄司職事獨歸禦史。
凡審問獄囚事既親領,苟有不當,無複彈治,恐非嚴重獄事之意。
又本台刑獄皆朝廷所付治,輕重可否宜取決于上。
今令右司糾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
」诏禦史台見領舊糾察司職事内合審錄問者歸刑部右曹,餘悉仍舊。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禦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結絕。
如違滞多日,或故作迂曲會問,或行遣不當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記姓名類欸聞奏。
」從左司谏翟思請也。
七月二十五日,監察禦史劉拯言:「元豐中禦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諸官司違慢,以防有司之堕不職者。
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幹刑名因陳訴外,餘未結絕,皆不得取索。
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許取索一年已上未絕公案點檢。
且元佑七年諸曹未絕事纔一千二百餘件,今蒙朝廷委禦史點檢,總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養成有司稽違之弊如此,望依元豐條。
」從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兩制及台谏官等各舉才行一人。
诏吏部尚書許将、戶部尚書蔡京、禦史中丞黃履、翰林學士蔡卞、翰林學士錢端、禮部尚書林希、戶部侍郎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董敦逸言:「請應隸本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