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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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處依在京刑獄條例,許本察官非時就往點檢簿書。
」诏自今每遇上、下半年,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訖,許暫赴本察所隸官司檢察。
是年十二月十七日,再降诏同此。
哲宗元符元年,诏複六察聞奏舊制。
二年,禦史中丞安惇言:「元豐法,每半年輪台官就三省點檢,各有日限。
又恐文簿未明,須呼吏指說,難于限内詳究。
诏許展日。
元佑大臣不務悉心政事,遂改元條,聽于限内了畢。
被差禦史觀望,閱三四日便稱别無稽滞差失,竊恐因此(寝)[寖]失先朝遣官檢察之意。
」诏并依元豐法。
徽宗崇甯元年十月十七日,诏禦史台糾察案依元豐格隸刑部,其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指揮勿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會:「台官雖已分定所言職事,竊慮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
谏官職在拾遺補阙,凡朝政阙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課)[谏]正。
台官職在繩愆糾缪,凡官司稽違,悉許彈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從之。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議郎、試禦史中丞兼侍讀朱谔劄子奏:「六察官彈治稽違不法,乃是本職。
兼本台條格内即并不該載察官賞罰,近蒙朝廷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賞,蓋出異恩。
而察官不安職分,僥幸改法。
臣(遇)[遇]欲乞今後全年比較,除察事分數至少合入殿法者依舊責罰外,其察事數 多之人更不推賞,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職守,以逭幸賞之謗。
」诏劄付禦史台照會。
大觀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禦史台分置六察,所以察治稽違,實紀綱法度之所賴。
今殿中六尚以供奉為職,事目繁重,尤當嚴整,而台不得察。
辟雍、大晟府,禮樂之所自出,亦不得檢視。
至于筭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其為職局無異于他司,悉皆援例免察,臣所未谕也。
乞自今皆隸六察。
」從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書省言:「臣僚上言:『恭惟陛下勵精庶政,凡曰禦史,必親加除擢,方賴以伺察違法慢令之吏,庶以上廣陛下明目達聰。
迩來官司職事曠阙,漫不省察,日甚一日,豈可概舉。
若六察其以違法不當事件聞之朝廷,即送刑寺約法,其引赦原免者十常八九。
間有朝廷灼見情犯,特令決罰。
或不該赦宥者,又複遷延月日,以俟八節前後禁刑日結絕而已,如此則何憚而不為奸哉!前後察彈治不法事件不知具幾章而被決罰者百無一二,行移往來,徒為文具,官司翫習,恬不為怪。
是緻本台取索文字,率多稽滞滅裂,無複畏憚。
臣恐台綱不振,而陛下法度日以弛矣。
朝廷若将六察所彈之事治胥輩,量其罪之小大,示以必罰,其違法慢令尤重者則取旨施行,如此則人人知警,官修其方,吏宿其業,紀綱複振,诏令必行,無敢弗虔者。
檢會臣僚上言,伏見迩來官司因循苟簡,習為常态,藐視台察,若不足畏者。
彼 意不過謂稽留失行,罪止罰金。
一遇赦恩,又可原免,事之改正與否在己未有利害也,故一切頑悍如此。
矧事有因不隸察官司牽制而不得行者,台臣既難以催督,而稽違容幸官司又複得以為辭,久而縱之,則蹈襲不虔者愈衆矣,豈不負陛下平日訓敕勉勵之意乎!臣猥當言責,目(都)][斯弊,不勝憤懑,伏望睿旨嚴賜約束。
自今官司稽違有累經彈奏而猶不治者,雖該赦恩,亦乞重賜責貶。
見今隸察官司有稽違當改正、而不隸察官司合行報應結絕者,望從本台催督,如或違慢,按罪以聞,所貴台綱振肅,事無底滞。
』」诏:「今後官司稽違,三經彈劾違慢如故者,吏人許直送大理寺,以違制論,餘依奏。
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減,餘申明行下。
」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僅「紹興」為三十年,此條所述應為紹興二十七年事,不當植于此。
下條「三十年」同。
,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鞠失實,事理妨礙,直行移送。
今後禦史點檢或有移送公事,許依刑部已得指揮。
」 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以神宗命台臣舉忠純體國之人補禦史诏重刊于禦史台。
六月四日,诏察官職守今後依官制施行。
紹興元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沈與求言:「契勘省部百司稽違,許禦史台彈察。
元豐中分置六察,察案書史歲終比較彈察稽違功績而賞罰之。
昨因王黼用事,舊法遽廢。
」诏并依舊法施行天頭原批:「此條添在二年四月上。
」。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诏禦史台全阙長貳,所有檢法官、主簿阙,特令殿中侍禦史曾統奏辟天頭原批:「此條添在『以聞』下。
」。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禦史 台每季專委本察官一員,躬詣大理寺及應有刑職去處點檢禁囚,淹留不決或有冤濫,并(其)[具]當職官職位、姓名以聞天頭原批:「此條添在二十七日上。
」。
」 四月九日,三省進呈鄒況都堂審察,仍令上殿。
上曰:「鄒浩之弟,故飲榷之飲榷:當誤。
據下文所述疑為「旌擢」。
。
」臣徐俯曰:「鄒浩亦有子柄。
」上曰:「直臣之子,旌擢用之,使複為禦史言事,聳動四方,亦足為國家之光也。
」 六月五日,三省進呈:「殿中侍禦史曾統除秘書少監,阙官,欲于監察禦史鄭作肅、李長民二人中取旨差權。
」上曰:「今有侍禦史,殿中亦不必權,二人且令專于糾察。
」 八月二十二日,禦史台主簿陳祖禮言:「謹按台令,兩院禦史有分(請)[詣]三省、密院取摘點檢之文,監察禦史有輪詣尚書六曹按察之制。
凡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糾彈。
渡江之後,始不克行,孰謂公朝,尚茲阙典,乞依舊例施行。
」從之。
續本台申:「檢準令節文,諸上下半年輪兩院禦史四人就三省、樞密院取摘諸房文簿等點檢,中書、尚書省以仲月中旬,門下省、樞密院以仲月下旬。
本台勘會,依上條自來中書省以仲月中旬,門下省以孟月下旬,合輪官兩員詣兩省點檢。
今來門下省、中書省已并為一省,本台即未敢便依上條作兩省輪官前去。
」诏依點檢中書省簿書條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禦史台言:「六察案日逐不住承受諸色論訴,本台除已将海行敕令等檢用外,有事幹一司條制者,合将逐處一司條法參照施行。
緣隸察官司自來各将一司見行 條法及續降指揮編類成冊,赴台以備檢照。
比年條冊散失,諸處官司亦不複供檢。
伏望許從本台移文,應隸台察官司将見一司條法及續降指揮重别編類赴台照用,今後如有續降指揮,亦乞依此關報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臨安府等處依開封府隸察條格權隸台察,候車駕回銮日依舊。
十一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常同言:「國朝自元豐三年始置六察于禦史台,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倉場庫務,皆分隸焉,糾察稽違,以诏廢置,循名責實,百職修舉。
崇甯以後,因人廢法,故皇城司以郓王提領,合門、賓省、四方館以内侍鄧文诰提領,皆申請不隸台察,至今因之。
而秘書省昨緣廢罷複置,本省申明畫一,亦乞不隸台察。
以一時申明而壞累朝之成憲,其可乎!契勘靖康中監察禦史餘應求嘗奏請知合門王植妄奏,以謂合門與禦史台互彈,不合屬台察。
夫互彈者,朝班失儀耳。
至于合門簿籍、公案稽違差失,若不許本台點檢取索,則慢令違法之事無所誰何,恐非立法之本意,欲望凡舊屬台察官司并令遵依舊制。
」從之。
四年九月十九日,侍禦史魏矼言「願诏三省、樞密院常切遵守舊典,遇(納)[兩]院禦史詣省院檢察日,除實系機密邊事外,悉令取索點檢。
如有違戾,即具彈奏,将當行人吏送所屬根治施行,庶幾稍知忌憚,可以杜絕奸欺。
」诏并依祖宗自來條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監察禦史張(絇)[絢]言:「恭奉聖旨留治台事,(通)[适]當君父臨 成、臣子竭志圖報之秋,有所聞見,悉宜論奏。
緣臣本台即今别無有司關報,應幹事務無從稽察。
望令留守司遇有承受朝廷文字及諸處采報,從權劄付臣照會。
其留守本司處置事務,亦乞指揮許留守司簽廳逐時關申本台,庶幾,千慮一得,或可助聽察。
」從之。
(二)[五]年四月一日,诏監察禦史田如鳌可除郎官。
因宣谕宰執曰:「台臣耳目之官,朕未嘗不謹此選。
然必試之六察,度其可用,方敢除言事官。
」沈與求曰:「台臣與朝廷分持紀綱,要須得沉厚練達之人,則論事不苟,可以仰副聖意。
」上曰:「用沉厚練達之人極是,然朝廷與台谏當為一家,不可分而為二。
若朝廷所行,台谏辄诋之,台谏所論,朝廷辄則沮之則沮:原作「沮則」,據文意改。
,事何由濟」趙鼎曰:「朝廷與台谏實相為表裡。
仁宗朝王旦為伯,韓琦為司谏,一日琦至中書白事,旦謂琦曰:『高若讷輩擇利而行,範仲淹未免近名,如司谏章疏甚好。
』以此見先賢用心不分彼此。
」與求曰:「臣與趙鼎皆蒙陛下擢自台臣,故敢詳論及此。
」 孝宗隆興二年三月十三日,诏晁公武除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
先是,公武由吏部郎中除監察禦史。
公武言:「竊見慶曆中诏自今台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至嘉佑四年,诏自來大臣所舉薦者不得為台官條約除之。
兩者俱載國書。
哲宗初政,中旨除範純仁、蘇轍為谏官,皆大臣呂公着、司馬光等所薦,蓋用嘉佑诏也。
于是章惇曰:『故事執 政除所薦之人見為台谏者皆徙他官,不可違祖宗法。
』蓋引慶曆诏也。
議者謂公着、光雖賢,其事不可悉從。
惇雖奸,其言不可盡棄。
」 紹興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本條亦為誤植于此,當前移。
,宰執進呈乞差衢州守臣。
上曰:「可差曹筠,台谏無大過惡當優假之,以來言者。
」先是,筠任侍禦史,以言失當罷,至是複用。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禦史中丞 禦史中丞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以戶部郎中侯))(([陟]為左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事。
雍熙三年七月,以屯田郎中、知制诰趙昌言為禦史中丞,知制诰正為中丞始也。
端拱二年,右谏議大夫王化基權禦史中丞事,始特定班制,正衙常參立中丞磚位,内殿起居立本官班。
趙昌言拜禦史中丞,太宗宴金明池,特召預焉。
憲官從宴自昌言始也。
【宋會要】 真宗鹹平五年五月,以禮部尚書溫仲舒兼禦史中丞,尚書兼中丞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以禦史中丞王嗣宗兼工部侍郎。
時覃慶,故加兼官。
天禧元年十二月,以景靈宮副使、尚書右丞兼宗正卿趙安仁為禦史中丞兼尚
」诏自今每遇上、下半年,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訖,許暫赴本察所隸官司檢察。
是年十二月十七日,再降诏同此。
哲宗元符元年,诏複六察聞奏舊制。
二年,禦史中丞安惇言:「元豐法,每半年輪台官就三省點檢,各有日限。
又恐文簿未明,須呼吏指說,難于限内詳究。
诏許展日。
元佑大臣不務悉心政事,遂改元條,聽于限内了畢。
被差禦史觀望,閱三四日便稱别無稽滞差失,竊恐因此(寝)[寖]失先朝遣官檢察之意。
」诏并依元豐法。
徽宗崇甯元年十月十七日,诏禦史台糾察案依元豐格隸刑部,其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指揮勿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會:「台官雖已分定所言職事,竊慮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
谏官職在拾遺補阙,凡朝政阙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課)[谏]正。
台官職在繩愆糾缪,凡官司稽違,悉許彈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從之。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議郎、試禦史中丞兼侍讀朱谔劄子奏:「六察官彈治稽違不法,乃是本職。
兼本台條格内即并不該載察官賞罰,近蒙朝廷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賞,蓋出異恩。
而察官不安職分,僥幸改法。
臣(遇)[遇]欲乞今後全年比較,除察事分數至少合入殿法者依舊責罰外,其察事數 多之人更不推賞,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職守,以逭幸賞之謗。
」诏劄付禦史台照會。
大觀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禦史台分置六察,所以察治稽違,實紀綱法度之所賴。
今殿中六尚以供奉為職,事目繁重,尤當嚴整,而台不得察。
辟雍、大晟府,禮樂之所自出,亦不得檢視。
至于筭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其為職局無異于他司,悉皆援例免察,臣所未谕也。
乞自今皆隸六察。
」從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書省言:「臣僚上言:『恭惟陛下勵精庶政,凡曰禦史,必親加除擢,方賴以伺察違法慢令之吏,庶以上廣陛下明目達聰。
迩來官司職事曠阙,漫不省察,日甚一日,豈可概舉。
若六察其以違法不當事件聞之朝廷,即送刑寺約法,其引赦原免者十常八九。
間有朝廷灼見情犯,特令決罰。
或不該赦宥者,又複遷延月日,以俟八節前後禁刑日結絕而已,如此則何憚而不為奸哉!前後察彈治不法事件不知具幾章而被決罰者百無一二,行移往來,徒為文具,官司翫習,恬不為怪。
是緻本台取索文字,率多稽滞滅裂,無複畏憚。
臣恐台綱不振,而陛下法度日以弛矣。
朝廷若将六察所彈之事治胥輩,量其罪之小大,示以必罰,其違法慢令尤重者則取旨施行,如此則人人知警,官修其方,吏宿其業,紀綱複振,诏令必行,無敢弗虔者。
檢會臣僚上言,伏見迩來官司因循苟簡,習為常态,藐視台察,若不足畏者。
彼 意不過謂稽留失行,罪止罰金。
一遇赦恩,又可原免,事之改正與否在己未有利害也,故一切頑悍如此。
矧事有因不隸察官司牽制而不得行者,台臣既難以催督,而稽違容幸官司又複得以為辭,久而縱之,則蹈襲不虔者愈衆矣,豈不負陛下平日訓敕勉勵之意乎!臣猥當言責,目(都)][斯弊,不勝憤懑,伏望睿旨嚴賜約束。
自今官司稽違有累經彈奏而猶不治者,雖該赦恩,亦乞重賜責貶。
見今隸察官司有稽違當改正、而不隸察官司合行報應結絕者,望從本台催督,如或違慢,按罪以聞,所貴台綱振肅,事無底滞。
』」诏:「今後官司稽違,三經彈劾違慢如故者,吏人許直送大理寺,以違制論,餘依奏。
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減,餘申明行下。
」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僅「紹興」為三十年,此條所述應為紹興二十七年事,不當植于此。
下條「三十年」同。
,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鞠失實,事理妨礙,直行移送。
今後禦史點檢或有移送公事,許依刑部已得指揮。
」 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以神宗命台臣舉忠純體國之人補禦史诏重刊于禦史台。
六月四日,诏察官職守今後依官制施行。
紹興元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沈與求言:「契勘省部百司稽違,許禦史台彈察。
元豐中分置六察,察案書史歲終比較彈察稽違功績而賞罰之。
昨因王黼用事,舊法遽廢。
」诏并依舊法施行天頭原批:「此條添在二年四月上。
」。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诏禦史台全阙長貳,所有檢法官、主簿阙,特令殿中侍禦史曾統奏辟天頭原批:「此條添在『以聞』下。
」。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禦史 台每季專委本察官一員,躬詣大理寺及應有刑職去處點檢禁囚,淹留不決或有冤濫,并(其)[具]當職官職位、姓名以聞天頭原批:「此條添在二十七日上。
」。
」 四月九日,三省進呈鄒況都堂審察,仍令上殿。
上曰:「鄒浩之弟,故飲榷之飲榷:當誤。
據下文所述疑為「旌擢」。
。
」臣徐俯曰:「鄒浩亦有子柄。
」上曰:「直臣之子,旌擢用之,使複為禦史言事,聳動四方,亦足為國家之光也。
」 六月五日,三省進呈:「殿中侍禦史曾統除秘書少監,阙官,欲于監察禦史鄭作肅、李長民二人中取旨差權。
」上曰:「今有侍禦史,殿中亦不必權,二人且令專于糾察。
」 八月二十二日,禦史台主簿陳祖禮言:「謹按台令,兩院禦史有分(請)[詣]三省、密院取摘點檢之文,監察禦史有輪詣尚書六曹按察之制。
凡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糾彈。
渡江之後,始不克行,孰謂公朝,尚茲阙典,乞依舊例施行。
」從之。
續本台申:「檢準令節文,諸上下半年輪兩院禦史四人就三省、樞密院取摘諸房文簿等點檢,中書、尚書省以仲月中旬,門下省、樞密院以仲月下旬。
本台勘會,依上條自來中書省以仲月中旬,門下省以孟月下旬,合輪官兩員詣兩省點檢。
今來門下省、中書省已并為一省,本台即未敢便依上條作兩省輪官前去。
」诏依點檢中書省簿書條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禦史台言:「六察案日逐不住承受諸色論訴,本台除已将海行敕令等檢用外,有事幹一司條制者,合将逐處一司條法參照施行。
緣隸察官司自來各将一司見行 條法及續降指揮編類成冊,赴台以備檢照。
比年條冊散失,諸處官司亦不複供檢。
伏望許從本台移文,應隸台察官司将見一司條法及續降指揮重别編類赴台照用,今後如有續降指揮,亦乞依此關報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诏臨安府等處依開封府隸察條格權隸台察,候車駕回銮日依舊。
十一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常同言:「國朝自元豐三年始置六察于禦史台,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倉場庫務,皆分隸焉,糾察稽違,以诏廢置,循名責實,百職修舉。
崇甯以後,因人廢法,故皇城司以郓王提領,合門、賓省、四方館以内侍鄧文诰提領,皆申請不隸台察,至今因之。
而秘書省昨緣廢罷複置,本省申明畫一,亦乞不隸台察。
以一時申明而壞累朝之成憲,其可乎!契勘靖康中監察禦史餘應求嘗奏請知合門王植妄奏,以謂合門與禦史台互彈,不合屬台察。
夫互彈者,朝班失儀耳。
至于合門簿籍、公案稽違差失,若不許本台點檢取索,則慢令違法之事無所誰何,恐非立法之本意,欲望凡舊屬台察官司并令遵依舊制。
」從之。
四年九月十九日,侍禦史魏矼言「願诏三省、樞密院常切遵守舊典,遇(納)[兩]院禦史詣省院檢察日,除實系機密邊事外,悉令取索點檢。
如有違戾,即具彈奏,将當行人吏送所屬根治施行,庶幾稍知忌憚,可以杜絕奸欺。
」诏并依祖宗自來條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監察禦史張(絇)[絢]言:「恭奉聖旨留治台事,(通)[适]當君父臨 成、臣子竭志圖報之秋,有所聞見,悉宜論奏。
緣臣本台即今别無有司關報,應幹事務無從稽察。
望令留守司遇有承受朝廷文字及諸處采報,從權劄付臣照會。
其留守本司處置事務,亦乞指揮許留守司簽廳逐時關申本台,庶幾,千慮一得,或可助聽察。
」從之。
(二)[五]年四月一日,诏監察禦史田如鳌可除郎官。
因宣谕宰執曰:「台臣耳目之官,朕未嘗不謹此選。
然必試之六察,度其可用,方敢除言事官。
」沈與求曰:「台臣與朝廷分持紀綱,要須得沉厚練達之人,則論事不苟,可以仰副聖意。
」上曰:「用沉厚練達之人極是,然朝廷與台谏當為一家,不可分而為二。
若朝廷所行,台谏辄诋之,台谏所論,朝廷辄則沮之則沮:原作「沮則」,據文意改。
,事何由濟」趙鼎曰:「朝廷與台谏實相為表裡。
仁宗朝王旦為伯,韓琦為司谏,一日琦至中書白事,旦謂琦曰:『高若讷輩擇利而行,範仲淹未免近名,如司谏章疏甚好。
』以此見先賢用心不分彼此。
」與求曰:「臣與趙鼎皆蒙陛下擢自台臣,故敢詳論及此。
」 孝宗隆興二年三月十三日,诏晁公武除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
先是,公武由吏部郎中除監察禦史。
公武言:「竊見慶曆中诏自今台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至嘉佑四年,诏自來大臣所舉薦者不得為台官條約除之。
兩者俱載國書。
哲宗初政,中旨除範純仁、蘇轍為谏官,皆大臣呂公着、司馬光等所薦,蓋用嘉佑诏也。
于是章惇曰:『故事執 政除所薦之人見為台谏者皆徙他官,不可違祖宗法。
』蓋引慶曆诏也。
議者謂公着、光雖賢,其事不可悉從。
惇雖奸,其言不可盡棄。
」 紹興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本條亦為誤植于此,當前移。
,宰執進呈乞差衢州守臣。
上曰:「可差曹筠,台谏無大過惡當優假之,以來言者。
」先是,筠任侍禦史,以言失當罷,至是複用。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禦史中丞 禦史中丞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以戶部郎中侯))(([陟]為左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事。
雍熙三年七月,以屯田郎中、知制诰趙昌言為禦史中丞,知制诰正為中丞始也。
端拱二年,右谏議大夫王化基權禦史中丞事,始特定班制,正衙常參立中丞磚位,内殿起居立本官班。
趙昌言拜禦史中丞,太宗宴金明池,特召預焉。
憲官從宴自昌言始也。
【宋會要】 真宗鹹平五年五月,以禮部尚書溫仲舒兼禦史中丞,尚書兼中丞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以禦史中丞王嗣宗兼工部侍郎。
時覃慶,故加兼官。
天禧元年十二月,以景靈宮副使、尚書右丞兼宗正卿趙安仁為禦史中丞兼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