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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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右丞,左、右丞兼中丞始也。

     【宋會要】 至和三年五月十二日,權禦史中丞張言:「蒙差判吏部流内铨,竊聞禦史中丞久不領别司。

    」诏與免之。

     【宋續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閏十一月,權禦史中丞呂公着言:「今後除中丞者如官不及谏議大夫,即乞更不帶官,隻除權禦史中丞。

    候罷日,卻與舊官。

    或朝廷推恩,即于舊官上 遷轉。

    」诏官未至谏議大夫,并守本職兼權。

    故事,官未至谏議大夫者,自正言而上皆除右谏議大夫。

     九年十月五日,右正言、知制诰、知谏院鄧潤甫為右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

    近制除中丞,官未至谏議大夫者,并守本官職兼權,更不遷官。

    潤甫以宰相屬官,不可長府,乃複遷右谏議大夫。

     十一月七日,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諸路置局編修制敕官,非假日不許看谒及接見賓客。

    今禦史中丞以言事為職,若須假日接見賓客,即無由聞知外事,乞免谒禁。

    」诏台谏官兼局不許接見賓客處許見客。

     元豐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權禦史中丞李定兼職頗多,罷詳定重修編敕,以安焘代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權禦史中丞李定罷判太醫局除放欠負,以領察事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朝廷所送禦史台公事,止令中丞與本察禦史根治。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承議郎、直龍圖閣徐禧知制诰、兼權中丞。

    初,召禧試知制诰,禧辭,不許。

    既就試,即命兼中丞。

    禧言:「中丞糾彈之官,赴舍人院行詞似有妨嫌,乞免赴直。

    」二十六月,诏禧守本官試中丞。

     七月三日,诏禦史中丞舒亶舉任言事或察官十員。

     六年六月九日,诏禦史中丞、門下中書外省官各舉人材堪充言事(政)[或]治察禦史五員。

     七年三月十三日,禦史中丞黃履乞與侍禦史張汝賢同薦禦史。

    從之。

     二十一日,诏禦史中丞雜壓在六曹侍郎 之上。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禦史中丞黃履舉堪充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诏禦史中丞黃履、侍禦史劉摯同舉禦史二員。

     二月二十二日,诏新除禦史中丞劉摯令舉監察禦史二員。

     二十八日,三省檢按上殿班:禦史中丞、或侍禦史、或殿中、監察禦史一員,谏議大夫同(谏司)[司谏]或正言一員。

    今禦史台見阙侍禦史,谏官見阙左谏議大夫。

    诏禦史台不限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監察禦史,谏官不同省,别省谏議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許二人同上殿。

     二年五月二日,诏禦史中丞傅堯俞、侍禦史王岩叟同舉監察禦史一人。

     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學士院舉官二員,兩省谏議大夫以上同舉四員。

    禦史中丞、侍禦史阙員,诏禦史中丞舉官二員。

    兩省谏議大夫已上未曾舉監察禦史,同舉二員以聞。

     六年閏八月十四日,禦史中丞鄭雍言:「故事,禦史有阙,诏本司薦屬官,以正名(衆議)[舉職]。

    自官制初行,禦史中丞與兩省合舉。

    按今兩省官屬門下、中書,與聞政事,互舉既非故事,省官體更有嫌,乞止從本台奏舉。

    如稍涉己私,即重行降黜。

    」诏禦史中丞舉殿中侍禦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禦史二員,給事〔中〕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二十二日,禦史中丞鄭雍言:「近奉旨令禦史中丞舉殿中侍禦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禦史二員,給事中舉監察禦 史二員。

    臣為風憲之地,責任所專,傥使官屬多由他司所薦,恐非朝廷責任之本意。

    如未許本台專舉,且乞用故事專舉一次。

    如以禦史員尚少,即用兩番互舉之法。

    」诏令禦史中丞更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七年八月二十二月,诏令禦史中丞、侍禦史并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各同舉台官二員以聞。

     元符元年七月十九日,诏禦史中丞安惇舉堪充台官二員以聞。

     十一月十六日,诏禦史中丞安惇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三年十一月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新授試禦史中丞、修國史兼實錄修撰王觌奏:「近準告授前件職,已告謝訖,見伺候正謝赴台供職次。

    竊緣禦史台受詞訴及有六察等公事,難以分減日力赴史院。

    兼國史、實錄并系宰臣提舉,于台職亦有妨嫌,所有修國史兼實錄修撰,伏望特降睿旨許令免罷。

    」诏觌依治平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賈黯例三五日一赴院。

    左正言任伯雨等言:「史院系宰相監修,今中丞乃為屬官,朝夕相見,恐非所以重風憲、遠嫌疑之道。

    」二十六日,诏觌改除翰林學士。

     徽宗政和三年正月十七日「日」下原衍一「诏」字,已删。

    ,禦史中丞王甫奏:「臣頃奉诏參詳官制格目,方事之初,嘗乞差總領官,仍乞避宰執。

    被旨委鄭居中,居中方領祠宮居家,不與朝廷政事。

    臣是時承乏谏路,不以糾察百官為職,與之參詳,于理無嫌。

    臣今待罪憲台,居中知樞密院,若尚與居中共事,實于分義有所 未安。

    欲望聖慈特降睿旨,許臣罷參詳官職事。

    」從之。

     七年正月八日,朝請郎、試禦史中丞陸蘊奏:「臣嘗論列省台寺監等官,應以親嫌合行回避,仰蒙聖恩曲垂聽覽,已降睿旨施行。

    」 【宋續會要】 高宗紹興八年正月十八日,禦史中丞常同辭免支賜銀絹各一百五十疋兩。

    诏不允,令學士院降诏。

     十二月二十四日,禦史中丞勾龍如淵、右谏議大夫李誼、殿中侍禦史鄭剛中奏:「今有朝廷利害,臣等欲于今月二十四日赴都堂見宰執商議。

    」從之。

     次日,又奏所議未盡,乞再于今月二十五日赴都堂商議。

    從之。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诏紫宸殿上壽、集英殿宴,如至日阙中丞,牒官權攝。

    今後筵宴遇阙中丞準此。

     (三)[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近緣論列故相秦桧、孫埙等,不能仰體陛下終始禮遇大臣之意,乞除一在外宮觀。

    」诏:「鵬舉比乞追奪桧、埙等職名,所言甚公。

    然朕既已許其保全,義難中辍。

    今乃未喻朕意,遽求去位,豈所望哉!令學士院降诏不允,不得更有陳請。

    」 紹興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敷文閣待制辛次膺除禦史中丞。

     二十一日,诏次膺已(降)[除]中丞,殿中令合門扶掖,殿上免拜。

     孝宗幹道(元)[九]年六月十六日,诏左谏議大夫姚憲可除禦史中丞。

    憲奏:「伏蒙聖慈,以臣除 禦史中丞,賜銀絹各一百五十疋兩,臣不敢祗受。

    所有降下合同憑由司支賜銀絹文字二件,臣已繳連牒入内侍省收管外,伏乞睿照。

    」從之。

     職官~殿中侍禦史侍:原阙,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殿中侍禦史侍:原阙,據《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補。

     【宋會要】 政和元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會之儀,祖宗例以殿中侍禦史分糾朝班,元豐有着令。

    然每遇朝會前一日,殿中侍禦史輪當台宿,或不赴,例差監察禦史或他官權攝,既非谙熟,往往自懼失儀,何暇彈糾。

    乞應朝會前一日,殿中侍禦史當職或見推勘并免宿直,從本台以次官權宿,所貴殿中職事振舉。

    」從之。

     (建炎)[紹興]已降指揮,禦垂拱殿四參官起居,并将來禦文德、紫宸殿,依台儀合用殿中侍禦史二員分立,東西相向,糾彈失儀之官。

    緣自今止有殿中侍禦史一員,欲乞每朝參于監察禦史内從上牒官權攝殿中侍禦史職事。

    」從之。

    十三年二月四日,禦史台言:「伏 【宋會要】 元佑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戶部員外郎楊畏為殿中侍禦史。

    從中丞趙君錫舉也。

    五月二十日,楊畏以母老辭。

    從之,仍令君錫别舉官二員以聞。

    二十八日,诏楊畏依前降告命充殿中侍禦史。

    從君錫再舉也。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朝奉郎、殿中侍禦史郭沔奏:「緣臣近論列儀鸾司監官柳忞等不安分守,擅乞增添俸給,及忞自投污賤、躬取溺器等事,奉聖旨令臣再行分析。

    契勘臣昨論列柳忞等擅乞增添俸給等事,已于第一劄子中各條具忞等元初自陳因依訖。

    所有忞躬取溺器寔 狀,亦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奉聖旨具析奏申,稱衆台臣見之。

    其時台臣系侍禦史洪彥升、監察禦史許尚志、方禧,與臣同在幕次中侍班次,并見柳忞前件事迹,鹹有憤疾之語,蓋非止臣獨見而私為之說也。

    惟臣狂瞽之志,動辄妄發,既乏剛明擊邪之論,但多滋蔓緻訟之辭,遂使柳忞公然抵諱還視臣前累奏事寔殆盡虛妄。

    伏望特賜施行。

    」诏郭沔罷殿中侍禦史、通判信州。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監察禦史 監察禦史 【宋會要】 宋初,禦史多出外任,風憲之職以他官領之。

    太平興國三年,诏本司自薦屬官,俾正名舉職,用太常博士張巽為監察禦史。

    天禧元年,诏别置禦史六員,不兼他職,月須一員奏事,專任彈舉,有急務聽非時入對,以殿中丞劉平為監察禦史,用新诏也。

    《長編》雲:平為鹽鐵判官,複兼省職。

    天聖元年,上封者以為言,仍用鞠詠、王轸為察官。

    (嘉佑)[元豐]四年,中丞韓绛請置裡行。

    從之。

    嘉佑五年,诏秘書、殿中、内侍省不隸六察。

    如有違慢,委言事禦史彈奏。

    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為殿中侍禦史,六察官為監察禦史,掌吏、戶、禮、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謬誤。

    八年,诏監察禦史兼言事,殿中侍禦史兼察事。

    徽宗時,如辟雍、大(成)[晟]府等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東、西上(閣)[合]門、客省、引進、四方館,皆不隸台察。

    崇甯間,大臣欲其便(已)[己],而南台禦史亦有不言事者。

    自大觀臣僚申請,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晟府等學、太官局、翰林、儀鸾司皆隸六察。

    自餘應求有言,而東、西上(閣)[合]門、客省、引進、四方館複隸禦史。

     仁宗天聖四年五月,以太常丞桑慥授監察禦史,出于中旨特除也。

    慥有至行,朝廷聞其名而特命之。

     以父抃年高無兼侍,乞免。

    從之诏為監察禦史。

    元豐五年八月十日,承事郎、太仆寺丞趙天頭原批:「『從之』下接寫元豐三年條。

    」。

     元佑五年四月 八日,诏給事中鄭穆、中書舍人王岩叟、左、右谏議大夫劉安世、朱光(庚)[庭]同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六月二十二日,诏禦史中丞蘇轍、侍禦史孫升同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七月八日,三省言:「禦史中丞蘇轍、侍禦史孫升同舉到監察禦史二員,内一員不曾實曆通判,不應條,一員與執政官礙親,令蘇轍、孫升同别舉官二員。

    」轍、升言:「檢會元佑三年六月九日尚書省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