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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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省同奉聖旨,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舉官準此。
臣等竊見後來所用谏官如吳安詩、劉唐老、司馬康三人,并非實曆通判之人,緣上件所降朝旨系谏官、禦史并用實曆通判一年,即無分别。
今來人才難得之際,若台官獨拘苛法,必至阙官。
況自立法以來,前後本台及兩制官并不曾舉到實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诏,足見此法難以久行。
伏乞特依近用谏官體例,于臣等前來所舉人中選擇除用,免緻言事之官久阙不補。
」诏依條别舉。
元豐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門下中書外省同舉言事禦史二員。
八年十月十七日,诏監察禦史兼言事,殿中侍禦史兼察事,仍減監察禦史二員本頁元豐六年、八年二條,原鈔錄者有勾乙線,謂當移至職官一七之三一「元豐五年」條下。
。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監察禦史餘應求言:「竊惟禦史(買)[置]六察,所以肅紀綱、督曠怠,故上自省部寺監,下至百司庶府,皆隸焉。
近年以來,乃有因臣僚陳乞不隸台察者,以臣所職禮察 觀之,如東、西上(閣)[合]門、客省、引進、四方館是也,則其它察又可知矣。
今陛下既遵奉祖宗舊制,欲乞凡近年特許不隸台察者并依舊制。
」皆從之。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着令,監察禦史詣三省、樞密院檢點簿書畢,聽往所隸官司點檢。
近來因循,未嘗推行,緻寺監庫務等處稽違廢,無複畏憚。
」诏依元豐法。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台官随從巡幸,許差破親随監察禦史以上各二名、檢法官、主簿各一名,依親事官例日支食錢,候回銮日罷。
紹(興)[聖]二年十二月三日,诏禦史台六察案複置監察禦史三員分領。
先是,元豐八年冬,诏減監察二員,令殿中侍禦史兼領,而察官亦許言事,至是命複之。
同日,诏:「今後台谏官并舉未升朝官以上,不拘資序。
仍令翰林學士蔡京、禦史中丞黃履各舉堪充監察禦史官三員以聞。
紹(興)[聖]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職事官監察禦史已上因罪罷黜,并給告。
從中書舍人葉祖洽請也。
紹(興)[聖]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吏部尚書黃履、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翰林學士林希各舉監察禦史一員。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翰林學士蔣之奇、權吏部尚書邢恕各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十一月十七日,诏谏議大夫已上各舉堪充監察禦史一員。
紹興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禦史台言:「檢準本台令節文,諸監察禦史阙,牒殿中侍禦史權,仍奏知。
每員止權一察,餘察官兼。
若阙 員多,兩院禦史分領。
又總例節文,稱諸兩院禦史者,謂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
契勘監察禦史即日止有一員,正管兵察,所有其餘察見今阙官,本台除已依上條差殿中侍禦史胡大明權禮、吏察、監察禦史陳時舉兼戶、兵、刑、工察職事外,奏聞事。
」從之。
紹興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大禮依舊例差監察禦史二員糾彈,其監祭司手分依條例差三人點檢行遣,令給色号,依明堂大禮例下所屬關借敕入壇殿号。
」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每遇季秋差監察禦史按視檢察永佑等攢宮。
紹興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今後遇得旨,令台谏赴都堂議事,及特令薦舉同看詳文字,監察禦史并合幹預。
隆興二年八月十二日,诏每年秋季輪差監察禦史檢察安穆皇後攢宮。
九月二十九日,監察禦史王稽中言:「臣先自宮祠召赴行在,令内殿奏事,擢臣監察禦史。
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薦,臣不能必其然否。
今之望既除執政,臣若不回避,清議不容。
況龔茂良亦系王之望所薦,今茂良既已回避,乞改差臣宮觀或外任差遣,庶允師言。
」诏:「王稽中乃朕親擢,非王之望所(屬)[薦],不當過為回避。
」 〔幹道〕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禦史台開具六察所隸覺察彈劾事件,并見今監察禦史所分管職事申尚書省。
二月七日,宰執進呈禦史台覺察彈劾事件分隸六察。
虞允文等奏曰:「從來覺察彈劾,殿中與長貳 通行,其六察則點檢所隸百司簿書之稽違耳,祖宗時監察禦史卻許言事。
」上曰:「今既分隸六察,可許随事彈奏。
」自此台綱肅清矣。
八日,诏:「禦史台覺察彈劾事件并分隸六察。
今後如有違戾去處,許監察禦史随事具實狀覺察彈劾聞奏。
」 【宋會要】 元豐三年正月十七日天頭原批:「此條移在元豐六年條上」。
,監察禦史丁執禮、權監察禦史裡行舒亶、何正臣自劾赴景靈宮誤乘馬入偏門。
诏釋之。
執禮等固乞行法,上批可依所乞,從違令贖,而命卒不下。
【宋會要】 國家每入合國忌,臨時差。
六察:吏察、兵察、戶察、刑察、禮察、工察。
元豐中,神宗始置六察司于禦史台文中夾注雲:「寄案《大典》卷二萬一千二百四十八。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禦史裡行 禦史裡行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院禦史及裡行今後有公事,并許直牒合門上殿。
從禦史裡行張戬、程颢所奏也。
元豐四年六月十三日,诏監察禦史裡行王祖道罰銅十斤,滿中行六斤。
先是,判司農寺舒亶言:「本寺未了文字數百件,未了帳七千餘道,催罰錢三百九十餘千,未架閣文字七萬餘件,朝廷已送大理寺根究。
伏緣建置六察,正以督治官司違慢為職,今并不彈奏。
」祖道、中行自劾,嘗權戶察故也。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條系年為景佑元年,當移至「神宗熙甯」之前。
,禦史中丞韓億等言:「竊見唐朝(魯)[曾]置禦史裡行,欲乞于三丞内曾經知縣差使者舉充,候二年滿即與正禦史,供職二年即與省府判官或轉運差遣。
」從之,仍令韓億、楊偕各舉兩員聞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禦史知雜 禦史知雜 【宋會要】 舊制常以郎中、員外兼侍禦史知雜事,專掌台事。
中丞阙,亦專判。
元豐七年,诏侍禦史知雜事為侍禦史,不帶「知雜事」,今并入三院,推直官、檢法官、主簿并附。
仁宗皇佑四年五月十八日,禦史知雜陳升之言:「蒙差同糾察在京刑獄,合門俾赴垂拱殿起居,緣舊例着位外庭,兼領職局,未有赴内殿者。
」诏與免之。
至和元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範師道首乞谏院及知雜禦史,如當擢用,不計資任深淺,并且令任三司副使,其曆三部,方改授待制。
诏今後谏官、知雜禦史除改旋取進止。
治平三年三 月,诏自今知雜禦史衣綠者告謝日令合門取旨。
先是,知雜呂景初判尚書刑部,仍賜五品服。
初,景初衣綠,入謝既改賜章服,故有是诏。
元豐三年,诏:「中書官司違慢應面奏者,令禦史台丞、知雜同本察官上殿,或具聞奏,餘申中書。
」 元豐五年,诏試起居舍人兼崇政殿說書蔡卞試侍禦史知雜事。
先是,上欲以卞為知雜禦史。
蔡确、王安禮皆以親嫌為請,上曰:「已嘗面谕卞,卞亦以此辭,其人有守,必不肯蔽附。
」故有是命。
元豐五年四月六日,诏侍禦史知雜事滿中行罷台職,為直集賢院、知無為軍。
初,中行言:「王安禮奏禦史台取籍記盜賊名簿,乃本府日用文書。
及令分析,乃上言以台牒别取簿數多,遂奏逐次止取一簿隐落前奏虛稱日用文書一節,此乃安禮前後欺罔不實。
」上以中行奏事不實不當,故绌之。
《事文類聚》:宋以中丞為長,知權。
【兩朝國史志】 三京留司禦史台。
管勾台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
凡(史)吏有令史、知班、驅使官、書吏各一人。
以上《續國朝會要》。
真宗鹹平六年四月,诏西京留守司禦史台置令史、驅使官二人祗應,按院管勾兩班。
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诏:「西京留守司禦史台今後行香拜表,不以官班高下,止以知府兼留守為首。
」先是,刑部郎中、直昭文館趙湘知河南府,右谏議大夫陳象輿權禦史台事。
象輿自以官高,立班湘上,衰老倨慢,本路轉運司以為言,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四月,以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晁迥進工部尚書、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台,迥累表引年求解近職故也。
他官止雲權,迥以三品故雲判。
仁宗慶曆五年九月,诏置南京留司禦史台。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置北京留司禦史台,仍差太常少卿馬绛管勾。
皇佑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光祿少卿張子立權管勾西京留司禦史台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師緻仕杜衍言:「臣男訴秘書丞通判應天府,乞候成資日就差管勾南京留守禦史台公事。
」诏候今任滿,差權替年滿阙。
衍以引年退居,仁宗恤其耆德,特從所請,非常例也。
嘉佑六年九月,以龍圖閣直學士、尚書工部侍郎李柬之 為刑部侍郎、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台。
柬之以老自請,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三京留司禦史台添權判或管勾官一員,仍差大卿監并職司以上差遣人,須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務者充,三十個月滿替。
」三京留司禦史台皆有常員,至是增員以待卿監監司之老者。
國子監亦增之。
及宮觀仍不限員,以待知州之老者。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應乞留司禦史台差遣除兩制以上臨時取旨外,餘候到阙體量定差。
七月二十七日,诏:「應三京留司禦史台添支,大兩省、大卿監及職司資序人依本人見任官,知小郡、知州資序人依本人見任官通判例,武臣即比類施行。
若遙郡已上罷任及遙郡南班官元系文資,内有功績殊異者,别取旨。
」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知許州、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右谏議大夫司馬光權判西京留司禦史台。
元豐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應尚書吏部陳乞留台宮觀、國子監人,年六十以上兼用執政官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 崇甯元年七月十一日,中書省言:「熙甯中诏臣僚曆監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職者,使食宮觀俸給,自後添支屢經裁減,而諸州供給亦無定例。
今以熙、豐以來條制,參立三京留司禦史台、國子監、諸州宮觀嶽廟提舉管勾等官添支例為八等差。
七十以下,不得過三任;七十以上曾任侍禦史 兩任,寺監長官及職司中散大夫以上一任。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秘書省
臣等竊見後來所用谏官如吳安詩、劉唐老、司馬康三人,并非實曆通判之人,緣上件所降朝旨系谏官、禦史并用實曆通判一年,即無分别。
今來人才難得之際,若台官獨拘苛法,必至阙官。
況自立法以來,前後本台及兩制官并不曾舉到實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诏,足見此法難以久行。
伏乞特依近用谏官體例,于臣等前來所舉人中選擇除用,免緻言事之官久阙不補。
」诏依條别舉。
元豐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門下中書外省同舉言事禦史二員。
八年十月十七日,诏監察禦史兼言事,殿中侍禦史兼察事,仍減監察禦史二員本頁元豐六年、八年二條,原鈔錄者有勾乙線,謂當移至職官一七之三一「元豐五年」條下。
。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監察禦史餘應求言:「竊惟禦史(買)[置]六察,所以肅紀綱、督曠怠,故上自省部寺監,下至百司庶府,皆隸焉。
近年以來,乃有因臣僚陳乞不隸台察者,以臣所職禮察 觀之,如東、西上(閣)[合]門、客省、引進、四方館是也,則其它察又可知矣。
今陛下既遵奉祖宗舊制,欲乞凡近年特許不隸台察者并依舊制。
」皆從之。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着令,監察禦史詣三省、樞密院檢點簿書畢,聽往所隸官司點檢。
近來因循,未嘗推行,緻寺監庫務等處稽違廢,無複畏憚。
」诏依元豐法。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台官随從巡幸,許差破親随監察禦史以上各二名、檢法官、主簿各一名,依親事官例日支食錢,候回銮日罷。
紹(興)[聖]二年十二月三日,诏禦史台六察案複置監察禦史三員分領。
先是,元豐八年冬,诏減監察二員,令殿中侍禦史兼領,而察官亦許言事,至是命複之。
同日,诏:「今後台谏官并舉未升朝官以上,不拘資序。
仍令翰林學士蔡京、禦史中丞黃履各舉堪充監察禦史官三員以聞。
紹(興)[聖]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職事官監察禦史已上因罪罷黜,并給告。
從中書舍人葉祖洽請也。
紹(興)[聖]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吏部尚書黃履、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翰林學士林希各舉監察禦史一員。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翰林學士蔣之奇、權吏部尚書邢恕各舉監察禦史二員以聞。
十一月十七日,诏谏議大夫已上各舉堪充監察禦史一員。
紹興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禦史台言:「檢準本台令節文,諸監察禦史阙,牒殿中侍禦史權,仍奏知。
每員止權一察,餘察官兼。
若阙 員多,兩院禦史分領。
又總例節文,稱諸兩院禦史者,謂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
契勘監察禦史即日止有一員,正管兵察,所有其餘察見今阙官,本台除已依上條差殿中侍禦史胡大明權禮、吏察、監察禦史陳時舉兼戶、兵、刑、工察職事外,奏聞事。
」從之。
紹興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大禮依舊例差監察禦史二員糾彈,其監祭司手分依條例差三人點檢行遣,令給色号,依明堂大禮例下所屬關借敕入壇殿号。
」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每遇季秋差監察禦史按視檢察永佑等攢宮。
紹興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今後遇得旨,令台谏赴都堂議事,及特令薦舉同看詳文字,監察禦史并合幹預。
隆興二年八月十二日,诏每年秋季輪差監察禦史檢察安穆皇後攢宮。
九月二十九日,監察禦史王稽中言:「臣先自宮祠召赴行在,令内殿奏事,擢臣監察禦史。
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薦,臣不能必其然否。
今之望既除執政,臣若不回避,清議不容。
況龔茂良亦系王之望所薦,今茂良既已回避,乞改差臣宮觀或外任差遣,庶允師言。
」诏:「王稽中乃朕親擢,非王之望所(屬)[薦],不當過為回避。
」 〔幹道〕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禦史台開具六察所隸覺察彈劾事件,并見今監察禦史所分管職事申尚書省。
二月七日,宰執進呈禦史台覺察彈劾事件分隸六察。
虞允文等奏曰:「從來覺察彈劾,殿中與長貳 通行,其六察則點檢所隸百司簿書之稽違耳,祖宗時監察禦史卻許言事。
」上曰:「今既分隸六察,可許随事彈奏。
」自此台綱肅清矣。
八日,诏:「禦史台覺察彈劾事件并分隸六察。
今後如有違戾去處,許監察禦史随事具實狀覺察彈劾聞奏。
」 【宋會要】 元豐三年正月十七日天頭原批:「此條移在元豐六年條上」。
,監察禦史丁執禮、權監察禦史裡行舒亶、何正臣自劾赴景靈宮誤乘馬入偏門。
诏釋之。
執禮等固乞行法,上批可依所乞,從違令贖,而命卒不下。
【宋會要】 國家每入合國忌,臨時差。
六察:吏察、兵察、戶察、刑察、禮察、工察。
元豐中,神宗始置六察司于禦史台文中夾注雲:「寄案《大典》卷二萬一千二百四十八。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禦史裡行 禦史裡行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院禦史及裡行今後有公事,并許直牒合門上殿。
從禦史裡行張戬、程颢所奏也。
元豐四年六月十三日,诏監察禦史裡行王祖道罰銅十斤,滿中行六斤。
先是,判司農寺舒亶言:「本寺未了文字數百件,未了帳七千餘道,催罰錢三百九十餘千,未架閣文字七萬餘件,朝廷已送大理寺根究。
伏緣建置六察,正以督治官司違慢為職,今并不彈奏。
」祖道、中行自劾,嘗權戶察故也。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條系年為景佑元年,當移至「神宗熙甯」之前。
,禦史中丞韓億等言:「竊見唐朝(魯)[曾]置禦史裡行,欲乞于三丞内曾經知縣差使者舉充,候二年滿即與正禦史,供職二年即與省府判官或轉運差遣。
」從之,仍令韓億、楊偕各舉兩員聞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禦史知雜 禦史知雜 【宋會要】 舊制常以郎中、員外兼侍禦史知雜事,專掌台事。
中丞阙,亦專判。
元豐七年,诏侍禦史知雜事為侍禦史,不帶「知雜事」,今并入三院,推直官、檢法官、主簿并附。
仁宗皇佑四年五月十八日,禦史知雜陳升之言:「蒙差同糾察在京刑獄,合門俾赴垂拱殿起居,緣舊例着位外庭,兼領職局,未有赴内殿者。
」诏與免之。
至和元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範師道首乞谏院及知雜禦史,如當擢用,不計資任深淺,并且令任三司副使,其曆三部,方改授待制。
诏今後谏官、知雜禦史除改旋取進止。
治平三年三 月,诏自今知雜禦史衣綠者告謝日令合門取旨。
先是,知雜呂景初判尚書刑部,仍賜五品服。
初,景初衣綠,入謝既改賜章服,故有是诏。
元豐三年,诏:「中書官司違慢應面奏者,令禦史台丞、知雜同本察官上殿,或具聞奏,餘申中書。
」 元豐五年,诏試起居舍人兼崇政殿說書蔡卞試侍禦史知雜事。
先是,上欲以卞為知雜禦史。
蔡确、王安禮皆以親嫌為請,上曰:「已嘗面谕卞,卞亦以此辭,其人有守,必不肯蔽附。
」故有是命。
元豐五年四月六日,诏侍禦史知雜事滿中行罷台職,為直集賢院、知無為軍。
初,中行言:「王安禮奏禦史台取籍記盜賊名簿,乃本府日用文書。
及令分析,乃上言以台牒别取簿數多,遂奏逐次止取一簿隐落前奏虛稱日用文書一節,此乃安禮前後欺罔不實。
」上以中行奏事不實不當,故绌之。
《事文類聚》:宋以中丞為長,知權。
【兩朝國史志】 三京留司禦史台。
管勾台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
凡(史)吏有令史、知班、驅使官、書吏各一人。
以上《續國朝會要》。
真宗鹹平六年四月,诏西京留守司禦史台置令史、驅使官二人祗應,按院管勾兩班。
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诏:「西京留守司禦史台今後行香拜表,不以官班高下,止以知府兼留守為首。
」先是,刑部郎中、直昭文館趙湘知河南府,右谏議大夫陳象輿權禦史台事。
象輿自以官高,立班湘上,衰老倨慢,本路轉運司以為言,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四月,以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晁迥進工部尚書、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台,迥累表引年求解近職故也。
他官止雲權,迥以三品故雲判。
仁宗慶曆五年九月,诏置南京留司禦史台。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置北京留司禦史台,仍差太常少卿馬绛管勾。
皇佑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光祿少卿張子立權管勾西京留司禦史台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師緻仕杜衍言:「臣男訴秘書丞通判應天府,乞候成資日就差管勾南京留守禦史台公事。
」诏候今任滿,差權替年滿阙。
衍以引年退居,仁宗恤其耆德,特從所請,非常例也。
嘉佑六年九月,以龍圖閣直學士、尚書工部侍郎李柬之 為刑部侍郎、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台。
柬之以老自請,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三京留司禦史台添權判或管勾官一員,仍差大卿監并職司以上差遣人,須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務者充,三十個月滿替。
」三京留司禦史台皆有常員,至是增員以待卿監監司之老者。
國子監亦增之。
及宮觀仍不限員,以待知州之老者。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應乞留司禦史台差遣除兩制以上臨時取旨外,餘候到阙體量定差。
七月二十七日,诏:「應三京留司禦史台添支,大兩省、大卿監及職司資序人依本人見任官,知小郡、知州資序人依本人見任官通判例,武臣即比類施行。
若遙郡已上罷任及遙郡南班官元系文資,内有功績殊異者,别取旨。
」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知許州、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右谏議大夫司馬光權判西京留司禦史台。
元豐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應尚書吏部陳乞留台宮觀、國子監人,年六十以上兼用執政官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 崇甯元年七月十一日,中書省言:「熙甯中诏臣僚曆監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職者,使食宮觀俸給,自後添支屢經裁減,而諸州供給亦無定例。
今以熙、豐以來條制,參立三京留司禦史台、國子監、諸州宮觀嶽廟提舉管勾等官添支例為八等差。
七十以下,不得過三任;七十以上曾任侍禦史 兩任,寺監長官及職司中散大夫以上一任。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秘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