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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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和二年五月,以皇子汝南郡王子右領軍衛大将軍宗師為嚴州刺史,北海郡王子右監門衛大将軍宗喬為右領軍衛大将軍,皆以其父領大宗正久,因幹元節推恩特遷之,後毋得為例。
今大宗正司每歲有與子減磨勘恩例,乃緣其制也。
允讓、允弼領大宗正在景佑三年七月,汝南郡王即允讓,扶風郡王即允弼也。
嘉佑六年正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允弼言:「自創置本司,所降宣敕劄子指揮及約束條貫甚多,獨未編修,欲望差潭王宮教授周孟陽、燕王宮伴讀李田與臣編條對讀裝寫,乞差都監任修古監勒。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夫明德以親九族,正家而刑萬邦。
古先哲王,罔不由此。
朕嗣守丕業,率循舊章。
惟皇屬之敦和,命宗臣而董正。
惟累聖承繼,百年盛隆,荷宗社之慶靈,茂本支而蕃衍。
念其性本于仁厚,宜廣學以勤修;顧其日益于衆多,必增員而統理。
故外已诏于儒學,各選于經師;而内仍擇于親賢,共司于屬籍。
庶乎贊其職,并修厥官。
糾乃非違,先以正而為率;勉夫怠堕,惟其善而是從。
式孚于休,以副予意。
」英宗既命增皇親宮院學官,以謂宗室之盛數倍于前,而宗正司事亦煩多,乃增置同知大宗正 事一員,選宗惠為之,仍降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允弼等言,詳定到皇親聽書等賞罰規式。
诏依所定施行。
三年四月,以懷州團練使宗惠為恩州刺史,罷同知宗正事,止其朝參,坐女仆相告讦語不順故也。
是月,以密州觀察使宗旦同知大宗正司事。
景佑三年置,熙甯三年五月并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
《神宗正史職官志》: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以宗室團練使以上充。
丞二人,以文臣升朝官以上充。
掌宗室之教法、政令,以行藝、訓道而敦睦之,受其辨訴之事而糾其失,微罪則先劾以聞。
即法例有疑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
若宮邸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終類奏,歲錄其存亡之數報宗正寺。
記室一人,典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教,兼領小學之事。
自熙甯初置丞,省記室、講授員,增給以祿。
而大宗正歲與子若孫推恩,及十年則加褒賞。
由是宗子屢有中進士第者,人自矜饬,以勸學焉。
分案五,設吏十有一。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一日,以皇伯吉州團練使宗惠權同管勾大宗正司事,候允弼服阕日依舊。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言,大宗正司請置丞二員于睦親、廣親宅。
從之。
命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丞事,繼以光祿寺丞李德刍同知丞事。
五月十八日,廢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從知宗正丞張稚圭請也。
先是,宗室舉動皆為管勾内臣所拘制,稚圭始請罷之,上令并罷郡縣主宅提舉。
六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行省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等宅所,并令本司依例一面管勾。
今有合行約束及廢置八事,乞指揮。
」诏内除應諸色人并姨犯杖罪以下乞從本司一面勘斷不行外,餘并從之。
《實錄》上雲廢置八事上雲:疑誤,或當作「止雲」。
,不載事目。
四年二月六日,同知大宗正丞李德刍言:「欲乞自今後皇親應有内外親族吉兇吊省合出入事件編成則例,更不逐旋奏知及日申本司,隻令勾當使臣置曆抄上,赴大宗正司簽押。
其榜子每月類聚奏聞。
」從之。
五年七月六日,诏自今宗室犯過失杖以下,委宗正司劾奏。
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言:「宗室所投文字或違例礙條,退回即生誣怨。
或情有可憐,而例無其事;或事涉違冒,而理或可容。
乞自今有疑難事,許上殿敷奏,或許同見執政禀議。
」從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宗室換官及外居者隸大宗正司管勾。
五月六日,诏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歲與一子若孫遙郡刺史以下官,減二年磨勘。
七月二日,皇伯、昭信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宗旦降授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忻州防禦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降授霸州團練使,坐不察世居陰謀,乃有此責。
同知大宗正丞事宋靖國、諸王宮記室參軍王慥皆坐累,奪官一秩。
九年五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大宗正司官候管勾及十周 年取旨。
勘會同知大宗正司宗惠治平元年六月差同知大宗正事,至二年七月再差同知,所是先管勾月日,合與不合通理。
」诏許自權同管勾年月通理,仍依宗旦例展二年取旨。
元豐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判大宗正司宗旦舊例添廚食料,雖有後條沖革,可以見領宗正特給之,他官雖等非職事同者,無得援為例。
五年二月十五日,武昌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宗惠進封江夏郡王、知大宗正,武勝軍節度觀察留後宗晟同知大宗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聽中書省取旨差。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安化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知大宗正事,相州觀察使宗景同知大宗正事。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宗室嫁娶,依舊制大宗正司勘驗。
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紹聖元年七月七日,诏知大宗正司(宗正司)宗晟管勾實及十年,合得恩澤特與回授長男吉州防禦使仲禦除府州觀察使。
二年八月七日,三省奏事,上曰:「皇族狃習富貴,或弗能以禮法饬其下,獨同判大宗正司宗景家法甚嚴,茲可佳也。
」輔臣對曰:「景領宗事十餘年「景」字下原有一空格,疑有阙文,或作「宗景」。
,職事亦修,聞其德性安和,不以爵祿自驕,可以勸率宗親。
」上曰:「可加使相,仍進封郡王。
」制以(宋)[宗]景可特授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事,特封濟陰郡王。
三年七月十一日,禮部言:「乞宗室 袒免親授外官人,若未曾參部者,并依宗室例令大宗正司管轄。
」從之。
徽宗宣和四年三月二十日,尚書省言:「判大宗正事江夏郡王仲爰等奏,本司自熙、豐而來,三司至六曹非相統攝,于本司皆行公牒。
昨來吏部司封不依上條,于政和五年創行請申,将合取會事務不行公牒,直押貼子,付本司取索。
緣本司即非司封所隸,既非所轄,自當公牒取會。
欲望降旨,令司封遵依元豐舊制施行。
」從之。
舊置判大宗正事、同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事、同知大宗正丞事各一員,今置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各一員。
舊置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後行一十二人,正名貼司一十一人,守阙正名貼司四人,私名貼司一十人,今置主押管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後行七名,正名貼司一名天頭原批:「『貼司一名』下脫『守阙正名貼司一名』。
」掌本司事務。
士案,系掌行南班宗室磨勘轉官,襲封及缌麻、袒免親嫁娶房卧錢,宗室賜名授官,宗女夫乞官,郡、縣主奏薦,遺表恩澤,宗室乞嶽廟差遣、換官,降生立名等事務。
戶案,系掌行南班宗室請受,非袒免以下親降生、分割财産,嫁娶房卧錢并宗室出磨添破,陳乞孤遺錢米,并核實諸路孤遺錢米等事務。
儀案,系掌行宗室朝參,主奉祠事,陳乞入道為尼及太廟五飨、三獻、奏告等行事差官,并宗室聽請量試、贈官,南班差藥院等事務。
兵案,系掌行宗室差親事官兵士、 省馬等事務。
刑案,系掌行宗室陳乞叙官,除落過名,作過犯罪拘管、鎖閉年滿放免等事務。
工案,系掌宗室外住修造,本司應雜事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六日,知大宗正丞孫逸言:「南班環衛官宗室已降指揮權于洪州置司,所有宗室及本司官吏請給并居住屋宇,乞依先置司江甯府已得畫一指揮施行。
請給乞令本路轉運司于上供錢内應副,屋宇乞從本司于本州島系官屋舍并寺觀内量行摽撥。
」從之。
十四日,知大宗正事仲琮言:「昨因皇帝駐跸南京,即(今)[令]本司先次敦率南班宗室渡江,前來江甯府權行置司。
契勘江甯府邊江疆界,逐時兵馬往來駐劄,少得系官屋宇,見今宗室分撥在寺舍居止。
緣本司所管宗室類多南班近屬伏望特令于僻靜去處如本路信州或江西路(處)[虔]州權行置司,令宗室往彼居住。
若謂環衛官不當遠去阙庭,即乞依已得指揮,令臣選擇老成有德行者十數人留行在以奉朝請,其家屬除願留自随者外,其餘隻令與衆宗室于所指州居住。
所有宗室并本司官吏請給等并乞依昨來移司江甯府已得劃一指揮。
」诏依,令虔州置司。
七月三日,知大宗正丞洪子陽言:「在京南班宗室前往東南擇寬廣州郡置司居住,本司遂陳乞前來建康府。
當時随逐本司南班宗室共三十餘員,其餘願留京師者朝廷亦許之,自此本司遂分為兩處,凡行移及朝廷諸處取 會文字事幹兩處者,其應報多不得圓備,不免遞中往複,至于再三,可以結絕,動至經年,近者數月,人吏更番往來,則互有不知首尾之托。
況今日京師籴貴百倍,其它物價類皆翔湧,宗室何可久留乞令在京宗室與本司依舊并而為一,庶無行移往返、人吏更番之弊,宗室易為檢束。
」知宗仲琮契勘:若将東京本司并在彼南班,宗室與行司并而為一,則宗室無緻散漫,人吏便于行遣。
從之。
四年六月八日,大宗正司言:「西外宗室已到南雄州置司,月支錢三千餘貫,米二千餘石。
大宗正司移廣州,未見得合支數目,雖許用上供錢,見并無合用錢米。
」诏士禚并南班官除合破使臣、人從依已降指揮并減半外,仍仰本路漕臣将合支請給那融應副。
十月十二日,大宗正行司言:「近被旨虔州置司,切慮到彼,官司無憑應副,道路迢遠,難以旋行申請。
候到吉州或體訪得虔州若有瘴氣,或有盜賊逼近,欲乞臨時擇穩便州府逐急遷移前去,其宗室并官吏等請給令本路轉運司并本州島應副。
有旨并依。
先據知虔州守倅親來報虜騎已至萬安縣,州民驚擾,勢相逼脅,慮有不測,本司已往廣州置司訖,其宗室并本司官吏等請給、屋宇等令本路轉運司并所至州府并令應副施行。
」從之。
紹興元年十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大宗正司見在廣州,西外宗正司已移司湖州,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 所有行在宗子見今無官管轄。
」诏行在權置宗正一司,差趙仲蒸權行主管。
二十日,權主管行在宗正司趙仲蒸言:「被旨差充上件職,并不辟置官屬,欲乞正差手分一名、貼司二名充行遣文字。
」從之。
二年正月十四日,尚書省言:「大宗正司在京日止系一司,差近上宗室主判。
昨因巡幸,權移廣州置司。
續降指揮,以行在宗室無官管轄,權置宗正司,差官一員權主管。
緣一司案牍并在廣州,其宗子等陳乞請受、補官、恩澤、婚嫁等事行移取會,往複留滞。
及有不遵條法賭博、私醞、搔擾官司宗子,合要近上宗室充正官彈壓。
兼廣州見管南班宗室并系近屬,理合移赴行在。
」诏仲湜除兼判大宗正事,士禚除同知,仍令仲湜将帶濮安懿王園廟官屬等,士禚并見管宗室官屬等并赴行在。
候到,其行在宗正司官吏并罷。
四月十八日,诏:「諸宗室非袒免親詐稱袒免親陳乞起支請受者,論如詐欺法。
宗正司保明審驗不寔,與同罪,着為令。
」以戶部言宗室有詐稱袒免親,妄經所屬陳乞給曆放行請受故也。
六月二十一日,知臨安府盧知原言:「訪聞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自今逐旋前來行在。
緣修建宅舍尚未了當,全無安泊去處,欲将同文館及明慶寺廊屋應副,候修造了畢依舊。
」诏從之,即不得多占間數及損壞屋宇。
十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修蓋新宮,乞依舊以睦親宅為名。
從之。
四年正月十 五日,檢校少保、光山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大宗正司以臣叙銜在同知大宗正事令畤之上,緣令畤于臣為兄,今跻次非宜,尊卑失序,難以風勵宗屬。
竊見祖宗法,大宗正司官三員,如仲爰系判,仲渙系知,仲禚系同知,皆以職事相壓。
今臣與令畤并系同知,自合以臣在令畤之下。
況頃先父仲禦系節度使同知,而宗粹系觀察使為知宗,其宗粹系先父仲禦族叔,遂以尊卑相壓,更不論官序,乞賜改正。
」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诏。
正月二十九日,甯遠軍承宣使、同知行在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畤言:「準大宗正司牒,士禚奏乞叙銜在令畤之下,有旨特依。
契勘在閨門之内,則有長幼之序,于朝廷自有官資高下之列。
今宗正司正當奉行條令,風勵宗室,若使冒處,有礙官制,伏乞改正。
」诏不允。
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大宗正司所乞宗室到部注拟,既本司見今未有幹照見得服紀,自合令參部人指定宮院三代名諱會問。
」從之。
十月十二日,知大宗正丞胡如埙言:「本司前後蒙朝廷送到有罪合拘管宗子人數不少,今來本司已得從便指揮,若将帶随行,切慮道途難以照顧,别緻生事,欲乞将見拘管人先次發赴而西、南兩外宗正司拘收「而」字疑衍。
,庶免失。
」從之。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知大宗正丞事依宗正寺丞作職事官支破請給。
七月四日,知大宗正事士禚言:「近除安定郡王令玒同知行在大 宗正事。
令玒雖系觀察使,于士禚為族兄,欲乞叙位在令玒下。
」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诏。
九月十一日,知大宗正事嗣濮王仲湜言,乞将本司人吏依行在百司例支破贍家食錢。
糧料院狀:「檢準敕,自今日已後官司更敢辄稱養贍不着,乞增添請受,以違制論。
雖有請降到指揮,亦仰戶部執奏不行。
契勘大宗正司乞支破人吏瞻家食錢,委有礙前項指揮。
」诏特依宗正寺人吏等第支破贍家食錢,仍免執奏。
六年四月十三日,禮部言:「非袒免宗室訓名,系宗正司報宗正寺。
如今後宗正事參照得卻有同名宗室,乞令本寺分明開說重疊因依,報大宗正司别行點定,回報宗正寺施行。
」從之。
安定郡王令同知大宗正事,有司循習故常,以官序列士禚于令之上。
緣士禚視令為族兄,若從常制,實乖恩義。
況令畤、令玒亦緣官序不倫,已曾陳乞令士禚序位逐官之下。
欲望許令令序位在士禚之上。
」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八月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伏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仲儡除知大宗正事,人從除置省官外,并特依仲湜體例施行。
近降指揮許侍從官舉所知各兩人,獨于宗族未許薦拔,欲望許兩宗官亦各舉所知宗室三數人以待朝廷任使。
」诏許各薦二人。
十年二月七日,臣寮言:「伏 臣寮奏乞宗官各十一年四月三日,光山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樽言:「伏 舉所知宗室三數人以待朝廷任使,紹興十年二月七日有旨許各薦二人,士樽承乏大宗,竊慮亦合依準上件指揮,宗子才能之士協于公議者具名上聞,以備任使,庶幾仰副朝廷〔勉〕敦激勸之意。
」從之。
九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士樽言:「行司間有公事,不可專決者,申請往來,定成留滞。
欲望許士等自今後輪那前赴行在大宗正司禀議,庶免别緻生事。
」诏遇有職事赴行在,本司令奏取指揮。
十二年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行在睦親宅趁赴朝參,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員,今止有一十三員。
後來雖申取指揮,令士街等赴行在趁赴朝參。
又緣士街等并以病免,今相度,欲乞據見阙員數于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選擇循中規矩、别無疾病可以趁朝參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仍乞今後遇有行在睦親宅赴朝之宗室事故,準此施行,庶免逐時紊煩。
」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來見行正殿等禮儀,其宗室正任與外官正任系間班起居,可将紹興府大宗正司正任并發赴行在,令奉朝請。
閏四月四日,诏:「今後(字)[宗]子除依條合該賜名人外,其餘并限一季,本家具名一二十字,經所屬陳乞,申大宗正司點定為名。
」以宗正少卿段拂等言宗室名犯重疊者多,故有是诏。
十一月三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宗司近承準玉牒所取會宗子、 宗女、宗婦年甲、三代等事。
本司遷徙以來,文籍散落,雖逐旋供報,往往未得圓備。
兼自出京之後,宗子寓居四方者其所生子孫分散仕宦,而間有未曾申明本司者。
欲望下諸路轉運司,(今)[令]所在州縣不以寄居見任,應及請錢米宗子,各具是何宮院及三代、年甲、兒女嫁娶誰氏等申行在大宗正司,并紹興府行司注籍照會。
應今後宗子參部或赴官,或經過置司處,并令參見宗官,仍具腳色狀一本赴司供納,不唯有以稽考,亦足以見其履曆、能否。
如有功罪顯著之人,聽具名申尚書省,以備朝廷升黜。
或有違戾者,亦乞具犯人奏劾施行,庶使人人自重,可以關防,仰副陛下置司糾合之意。
」從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陋言:「南班宗室在外居住人,若非換官,其出入并依在宮法。
今在外各無門禁,欲望今後外居南班宗室有犯約束,取旨拘收入宮居住。
如情理稍重,奏裁。
」從之。
十六年二月九日,诏同知大宗正司士陋職事修舉,可與減三年磨勘。
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诏知大宗正司士職事修舉,可特轉行一官。
九月十七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大宗正司在東京日,自有置司去處。
近年以來,遷徙不安,隻于宗官廨宇内随宜擗截,委實窄隘,丞官亦無治事之所。
緣本司所掌内外諸州軍宗室、宗婦、宗女、生亡、嫁娶、補官、請給及諸錢米帳狀幹照 等文字,事體至重,左近接連居民草屋,寅夕不便,欲望踏逐寬廣去處修蓋。
或未有去處,乞下臨安府相驗見今置司處,如有居民接連,依倉場庫務事體除折量空地,及廨舍内席草屋,亦乞改修瓦屋,免緻疏虞。
」诏令臨安府措置。
十九日,诏福州觀察使士陋罷同知大宗正事、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職事不修,累緻詞訴故也。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诏華州觀察使士街差同知大宗正事,令行在供職。
所有差破宣借兵士并請給等,并依士、士陋已得指揮施行。
二十年八月十二日,诏皇叔泉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特授安慶軍承宣使,依前知大宗正事,以磨勘應遷也。
十六日,安德軍節度使、(聞)[開]府儀同三司、萬壽觀使、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臣陛辭之日,恭聆玉音,論及行在宗官。
今有臣所知廉州防禦使士籛遊心藝文,練習世務,若蒙差填在宗官見阙員數,委之表率,必能展盡所長,以副識拔。
」诏從之。
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應住支支賜賞賜米麥、公使請給等,并特依士已降指揮全行支破。
十二月十一日,诏大宗正司并紹興府行司知宗權通以兩員為額,士阙更不差官。
二十三年閏十二月四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職事修舉,依士魚梨例與轉行一官。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禮部言:「萬壽觀申:檢準大宗正司條,遇元日、寒食、中 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官詣萬壽觀朝拜。
緣本觀後殿見安奉會聖宮章武殿祖宗神禦,合與不合朝拜。
」尋下太常寺勘會:「每遇元日、寒食、中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宗室朝拜萬壽觀,已有立定條法外,所有萬壽觀後殿見安奉會聖宮章武殿祖宗神禦,其所差南班宗室亦合朝拜。
緣本寺自來未有該載朝〔拜〕儀式,今随宜修立。
是日,令所差南班宗室先詣萬壽觀殿下兩拜訖,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執笏,複位。
再兩拜訖,退。
次詣後殿會聖宮章武殿下朝拜,上香,并如朝拜萬壽觀之儀。
」從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限文武,如有忠義孝友、文行廉謹、政事剛明,可以立治功,可以為時用,薦之于朝,以備顧問。
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請故也。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知大宗正丞喻樗言:「近降指揮,宗子、宗女、宗婦應幹恩數合請于宗司者,其申陳及保明等事狀專命臣僚分門編類,立為定式。
緣上件事理并隸本司所掌。
」诏令敕令所同本司官編類。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與親兄士街同任宗事,而兄士街見系承宣使。
自來宗司文移以官高下列銜,乞依士禚例于士街之下列銜。
」從之。
三十年四月九日,诏:「恩平郡王璩已除判大宗正事,其合行(事)恩數、請給并依見行條令及士禚例施行。
」 九月九日,安德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 同知士籛下差到殿侍充袍笏祗應,見放行驿料。
今來已差到殿侍四人,即不敢援例,止乞每月各人特添給茶湯錢一十貫。
」從之。
言:「合破内知客一員,乞依同知士籛下内知客添給茶湯錢一十五貫,并合破袍笏祗應。
伏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宗室二員代西、南外兩司見任人。
先是,臣寮言西、南外宗置司泉、福,所以糾合天支、訓饬同姓也。
比有漳州百姓黃瓊商販南番,其父客死異鄉,物貨并已幹沒,空舟來歸。
所有逋負,官司追索,(佑)[估]賣其舟。
知宗士衎借名承買,必有委曲。
小(人)[民]迫切不能訴于州縣、監司,此所以不遠數千裡銜冤抱枉投匦而赴愬。
比聞朝廷行下本路提刑,雖先給還其舟,而前人所負倍稱之息蓋有未易償者,如此則是舟必折而入于知宗之家。
臣恐小民無以自免,乞令有司立法。
如兩宗司今後興販番舶,并有斷罪之文,并畫降每歲往泉南議事指揮亦乞寝罷。
況兩司知宗在任年深,欲乞别選宗英往代其任故也。
三月六日,臣寮言:「近诏大宗正司選擇保明宗室二員代西、南外兩宗司見任人。
臣切謂兩外宗司本以訓饬同姓,使知禮義而表率,今聞貪冒不止,是豈置司之本意今日南班至少,昨亦盡令居内,以奉朝請。
今雖保明二員,若專于南班,則不過見在十餘人。
以臣管見,擇内外文臣宗室之廉正者。
況文臣宗室之除自有故事, 所宜遵守,不必拘于近
至和二年五月,以皇子汝南郡王子右領軍衛大将軍宗師為嚴州刺史,北海郡王子右監門衛大将軍宗喬為右領軍衛大将軍,皆以其父領大宗正久,因幹元節推恩特遷之,後毋得為例。
今大宗正司每歲有與子減磨勘恩例,乃緣其制也。
允讓、允弼領大宗正在景佑三年七月,汝南郡王即允讓,扶風郡王即允弼也。
嘉佑六年正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允弼言:「自創置本司,所降宣敕劄子指揮及約束條貫甚多,獨未編修,欲望差潭王宮教授周孟陽、燕王宮伴讀李田與臣編條對讀裝寫,乞差都監任修古監勒。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夫明德以親九族,正家而刑萬邦。
古先哲王,罔不由此。
朕嗣守丕業,率循舊章。
惟皇屬之敦和,命宗臣而董正。
惟累聖承繼,百年盛隆,荷宗社之慶靈,茂本支而蕃衍。
念其性本于仁厚,宜廣學以勤修;顧其日益于衆多,必增員而統理。
故外已诏于儒學,各選于經師;而内仍擇于親賢,共司于屬籍。
庶乎贊其職,并修厥官。
糾乃非違,先以正而為率;勉夫怠堕,惟其善而是從。
式孚于休,以副予意。
」英宗既命增皇親宮院學官,以謂宗室之盛數倍于前,而宗正司事亦煩多,乃增置同知大宗正 事一員,選宗惠為之,仍降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允弼等言,詳定到皇親聽書等賞罰規式。
诏依所定施行。
三年四月,以懷州團練使宗惠為恩州刺史,罷同知宗正事,止其朝參,坐女仆相告讦語不順故也。
是月,以密州觀察使宗旦同知大宗正司事。
景佑三年置,熙甯三年五月并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
《神宗正史職官志》: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以宗室團練使以上充。
丞二人,以文臣升朝官以上充。
掌宗室之教法、政令,以行藝、訓道而敦睦之,受其辨訴之事而糾其失,微罪則先劾以聞。
即法例有疑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
若宮邸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終類奏,歲錄其存亡之數報宗正寺。
記室一人,典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教,兼領小學之事。
自熙甯初置丞,省記室、講授員,增給以祿。
而大宗正歲與子若孫推恩,及十年則加褒賞。
由是宗子屢有中進士第者,人自矜饬,以勸學焉。
分案五,設吏十有一。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一日,以皇伯吉州團練使宗惠權同管勾大宗正司事,候允弼服阕日依舊。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言,大宗正司請置丞二員于睦親、廣親宅。
從之。
命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丞事,繼以光祿寺丞李德刍同知丞事。
五月十八日,廢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從知宗正丞張稚圭請也。
先是,宗室舉動皆為管勾内臣所拘制,稚圭始請罷之,上令并罷郡縣主宅提舉。
六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行省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等宅所,并令本司依例一面管勾。
今有合行約束及廢置八事,乞指揮。
」诏内除應諸色人并姨犯杖罪以下乞從本司一面勘斷不行外,餘并從之。
《實錄》上雲廢置八事上雲:疑誤,或當作「止雲」。
,不載事目。
四年二月六日,同知大宗正丞李德刍言:「欲乞自今後皇親應有内外親族吉兇吊省合出入事件編成則例,更不逐旋奏知及日申本司,隻令勾當使臣置曆抄上,赴大宗正司簽押。
其榜子每月類聚奏聞。
」從之。
五年七月六日,诏自今宗室犯過失杖以下,委宗正司劾奏。
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言:「宗室所投文字或違例礙條,退回即生誣怨。
或情有可憐,而例無其事;或事涉違冒,而理或可容。
乞自今有疑難事,許上殿敷奏,或許同見執政禀議。
」從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宗室換官及外居者隸大宗正司管勾。
五月六日,诏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歲與一子若孫遙郡刺史以下官,減二年磨勘。
七月二日,皇伯、昭信軍節度使、知大宗正事宗旦降授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忻州防禦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降授霸州團練使,坐不察世居陰謀,乃有此責。
同知大宗正丞事宋靖國、諸王宮記室參軍王慥皆坐累,奪官一秩。
九年五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大宗正司官候管勾及十周 年取旨。
勘會同知大宗正司宗惠治平元年六月差同知大宗正事,至二年七月再差同知,所是先管勾月日,合與不合通理。
」诏許自權同管勾年月通理,仍依宗旦例展二年取旨。
元豐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判大宗正司宗旦舊例添廚食料,雖有後條沖革,可以見領宗正特給之,他官雖等非職事同者,無得援為例。
五年二月十五日,武昌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宗惠進封江夏郡王、知大宗正,武勝軍節度觀察留後宗晟同知大宗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聽中書省取旨差。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安化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知大宗正事,相州觀察使宗景同知大宗正事。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宗室嫁娶,依舊制大宗正司勘驗。
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紹聖元年七月七日,诏知大宗正司(宗正司)宗晟管勾實及十年,合得恩澤特與回授長男吉州防禦使仲禦除府州觀察使。
二年八月七日,三省奏事,上曰:「皇族狃習富貴,或弗能以禮法饬其下,獨同判大宗正司宗景家法甚嚴,茲可佳也。
」輔臣對曰:「景領宗事十餘年「景」字下原有一空格,疑有阙文,或作「宗景」。
,職事亦修,聞其德性安和,不以爵祿自驕,可以勸率宗親。
」上曰:「可加使相,仍進封郡王。
」制以(宋)[宗]景可特授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宗正事,特封濟陰郡王。
三年七月十一日,禮部言:「乞宗室 袒免親授外官人,若未曾參部者,并依宗室例令大宗正司管轄。
」從之。
徽宗宣和四年三月二十日,尚書省言:「判大宗正事江夏郡王仲爰等奏,本司自熙、豐而來,三司至六曹非相統攝,于本司皆行公牒。
昨來吏部司封不依上條,于政和五年創行請申,将合取會事務不行公牒,直押貼子,付本司取索。
緣本司即非司封所隸,既非所轄,自當公牒取會。
欲望降旨,令司封遵依元豐舊制施行。
」從之。
舊置判大宗正事、同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事、同知大宗正丞事各一員,今置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各一員。
舊置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後行一十二人,正名貼司一十一人,守阙正名貼司四人,私名貼司一十人,今置主押管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後行七名,正名貼司一名天頭原批:「『貼司一名』下脫『守阙正名貼司一名』。
」掌本司事務。
士案,系掌行南班宗室磨勘轉官,襲封及缌麻、袒免親嫁娶房卧錢,宗室賜名授官,宗女夫乞官,郡、縣主奏薦,遺表恩澤,宗室乞嶽廟差遣、換官,降生立名等事務。
戶案,系掌行南班宗室請受,非袒免以下親降生、分割财産,嫁娶房卧錢并宗室出磨添破,陳乞孤遺錢米,并核實諸路孤遺錢米等事務。
儀案,系掌行宗室朝參,主奉祠事,陳乞入道為尼及太廟五飨、三獻、奏告等行事差官,并宗室聽請量試、贈官,南班差藥院等事務。
兵案,系掌行宗室差親事官兵士、 省馬等事務。
刑案,系掌行宗室陳乞叙官,除落過名,作過犯罪拘管、鎖閉年滿放免等事務。
工案,系掌宗室外住修造,本司應雜事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六日,知大宗正丞孫逸言:「南班環衛官宗室已降指揮權于洪州置司,所有宗室及本司官吏請給并居住屋宇,乞依先置司江甯府已得畫一指揮施行。
請給乞令本路轉運司于上供錢内應副,屋宇乞從本司于本州島系官屋舍并寺觀内量行摽撥。
」從之。
十四日,知大宗正事仲琮言:「昨因皇帝駐跸南京,即(今)[令]本司先次敦率南班宗室渡江,前來江甯府權行置司。
契勘江甯府邊江疆界,逐時兵馬往來駐劄,少得系官屋宇,見今宗室分撥在寺舍居止。
緣本司所管宗室類多南班近屬伏望特令于僻靜去處如本路信州或江西路(處)[虔]州權行置司,令宗室往彼居住。
若謂環衛官不當遠去阙庭,即乞依已得指揮,令臣選擇老成有德行者十數人留行在以奉朝請,其家屬除願留自随者外,其餘隻令與衆宗室于所指州居住。
所有宗室并本司官吏請給等并乞依昨來移司江甯府已得劃一指揮。
」诏依,令虔州置司。
七月三日,知大宗正丞洪子陽言:「在京南班宗室前往東南擇寬廣州郡置司居住,本司遂陳乞前來建康府。
當時随逐本司南班宗室共三十餘員,其餘願留京師者朝廷亦許之,自此本司遂分為兩處,凡行移及朝廷諸處取 會文字事幹兩處者,其應報多不得圓備,不免遞中往複,至于再三,可以結絕,動至經年,近者數月,人吏更番往來,則互有不知首尾之托。
況今日京師籴貴百倍,其它物價類皆翔湧,宗室何可久留乞令在京宗室與本司依舊并而為一,庶無行移往返、人吏更番之弊,宗室易為檢束。
」知宗仲琮契勘:若将東京本司并在彼南班,宗室與行司并而為一,則宗室無緻散漫,人吏便于行遣。
從之。
四年六月八日,大宗正司言:「西外宗室已到南雄州置司,月支錢三千餘貫,米二千餘石。
大宗正司移廣州,未見得合支數目,雖許用上供錢,見并無合用錢米。
」诏士禚并南班官除合破使臣、人從依已降指揮并減半外,仍仰本路漕臣将合支請給那融應副。
十月十二日,大宗正行司言:「近被旨虔州置司,切慮到彼,官司無憑應副,道路迢遠,難以旋行申請。
候到吉州或體訪得虔州若有瘴氣,或有盜賊逼近,欲乞臨時擇穩便州府逐急遷移前去,其宗室并官吏等請給令本路轉運司并本州島應副。
有旨并依。
先據知虔州守倅親來報虜騎已至萬安縣,州民驚擾,勢相逼脅,慮有不測,本司已往廣州置司訖,其宗室并本司官吏等請給、屋宇等令本路轉運司并所至州府并令應副施行。
」從之。
紹興元年十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大宗正司見在廣州,西外宗正司已移司湖州,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 所有行在宗子見今無官管轄。
」诏行在權置宗正一司,差趙仲蒸權行主管。
二十日,權主管行在宗正司趙仲蒸言:「被旨差充上件職,并不辟置官屬,欲乞正差手分一名、貼司二名充行遣文字。
」從之。
二年正月十四日,尚書省言:「大宗正司在京日止系一司,差近上宗室主判。
昨因巡幸,權移廣州置司。
續降指揮,以行在宗室無官管轄,權置宗正司,差官一員權主管。
緣一司案牍并在廣州,其宗子等陳乞請受、補官、恩澤、婚嫁等事行移取會,往複留滞。
及有不遵條法賭博、私醞、搔擾官司宗子,合要近上宗室充正官彈壓。
兼廣州見管南班宗室并系近屬,理合移赴行在。
」诏仲湜除兼判大宗正事,士禚除同知,仍令仲湜将帶濮安懿王園廟官屬等,士禚并見管宗室官屬等并赴行在。
候到,其行在宗正司官吏并罷。
四月十八日,诏:「諸宗室非袒免親詐稱袒免親陳乞起支請受者,論如詐欺法。
宗正司保明審驗不寔,與同罪,着為令。
」以戶部言宗室有詐稱袒免親,妄經所屬陳乞給曆放行請受故也。
六月二十一日,知臨安府盧知原言:「訪聞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自今逐旋前來行在。
緣修建宅舍尚未了當,全無安泊去處,欲将同文館及明慶寺廊屋應副,候修造了畢依舊。
」诏從之,即不得多占間數及損壞屋宇。
十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修蓋新宮,乞依舊以睦親宅為名。
從之。
四年正月十 五日,檢校少保、光山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大宗正司以臣叙銜在同知大宗正事令畤之上,緣令畤于臣為兄,今跻次非宜,尊卑失序,難以風勵宗屬。
竊見祖宗法,大宗正司官三員,如仲爰系判,仲渙系知,仲禚系同知,皆以職事相壓。
今臣與令畤并系同知,自合以臣在令畤之下。
況頃先父仲禦系節度使同知,而宗粹系觀察使為知宗,其宗粹系先父仲禦族叔,遂以尊卑相壓,更不論官序,乞賜改正。
」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诏。
正月二十九日,甯遠軍承宣使、同知行在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畤言:「準大宗正司牒,士禚奏乞叙銜在令畤之下,有旨特依。
契勘在閨門之内,則有長幼之序,于朝廷自有官資高下之列。
今宗正司正當奉行條令,風勵宗室,若使冒處,有礙官制,伏乞改正。
」诏不允。
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大宗正司所乞宗室到部注拟,既本司見今未有幹照見得服紀,自合令參部人指定宮院三代名諱會問。
」從之。
十月十二日,知大宗正丞胡如埙言:「本司前後蒙朝廷送到有罪合拘管宗子人數不少,今來本司已得從便指揮,若将帶随行,切慮道途難以照顧,别緻生事,欲乞将見拘管人先次發赴而西、南兩外宗正司拘收「而」字疑衍。
,庶免失。
」從之。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知大宗正丞事依宗正寺丞作職事官支破請給。
七月四日,知大宗正事士禚言:「近除安定郡王令玒同知行在大 宗正事。
令玒雖系觀察使,于士禚為族兄,欲乞叙位在令玒下。
」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诏。
九月十一日,知大宗正事嗣濮王仲湜言,乞将本司人吏依行在百司例支破贍家食錢。
糧料院狀:「檢準敕,自今日已後官司更敢辄稱養贍不着,乞增添請受,以違制論。
雖有請降到指揮,亦仰戶部執奏不行。
契勘大宗正司乞支破人吏瞻家食錢,委有礙前項指揮。
」诏特依宗正寺人吏等第支破贍家食錢,仍免執奏。
六年四月十三日,禮部言:「非袒免宗室訓名,系宗正司報宗正寺。
如今後宗正事參照得卻有同名宗室,乞令本寺分明開說重疊因依,報大宗正司别行點定,回報宗正寺施行。
」從之。
安定郡王令同知大宗正事,有司循習故常,以官序列士禚于令之上。
緣士禚視令為族兄,若從常制,實乖恩義。
況令畤、令玒亦緣官序不倫,已曾陳乞令士禚序位逐官之下。
欲望許令令序位在士禚之上。
」從之,仍令學士院降诏獎谕。
八月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伏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仲儡除知大宗正事,人從除置省官外,并特依仲湜體例施行。
近降指揮許侍從官舉所知各兩人,獨于宗族未許薦拔,欲望許兩宗官亦各舉所知宗室三數人以待朝廷任使。
」诏許各薦二人。
十年二月七日,臣寮言:「伏 臣寮奏乞宗官各十一年四月三日,光山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樽言:「伏 舉所知宗室三數人以待朝廷任使,紹興十年二月七日有旨許各薦二人,士樽承乏大宗,竊慮亦合依準上件指揮,宗子才能之士協于公議者具名上聞,以備任使,庶幾仰副朝廷〔勉〕敦激勸之意。
」從之。
九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士樽言:「行司間有公事,不可專決者,申請往來,定成留滞。
欲望許士等自今後輪那前赴行在大宗正司禀議,庶免别緻生事。
」诏遇有職事赴行在,本司令奏取指揮。
十二年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行在睦親宅趁赴朝參,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員,今止有一十三員。
後來雖申取指揮,令士街等赴行在趁赴朝參。
又緣士街等并以病免,今相度,欲乞據見阙員數于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選擇循中規矩、别無疾病可以趁朝參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仍乞今後遇有行在睦親宅赴朝之宗室事故,準此施行,庶免逐時紊煩。
」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來見行正殿等禮儀,其宗室正任與外官正任系間班起居,可将紹興府大宗正司正任并發赴行在,令奉朝請。
閏四月四日,诏:「今後(字)[宗]子除依條合該賜名人外,其餘并限一季,本家具名一二十字,經所屬陳乞,申大宗正司點定為名。
」以宗正少卿段拂等言宗室名犯重疊者多,故有是诏。
十一月三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宗司近承準玉牒所取會宗子、 宗女、宗婦年甲、三代等事。
本司遷徙以來,文籍散落,雖逐旋供報,往往未得圓備。
兼自出京之後,宗子寓居四方者其所生子孫分散仕宦,而間有未曾申明本司者。
欲望下諸路轉運司,(今)[令]所在州縣不以寄居見任,應及請錢米宗子,各具是何宮院及三代、年甲、兒女嫁娶誰氏等申行在大宗正司,并紹興府行司注籍照會。
應今後宗子參部或赴官,或經過置司處,并令參見宗官,仍具腳色狀一本赴司供納,不唯有以稽考,亦足以見其履曆、能否。
如有功罪顯著之人,聽具名申尚書省,以備朝廷升黜。
或有違戾者,亦乞具犯人奏劾施行,庶使人人自重,可以關防,仰副陛下置司糾合之意。
」從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陋言:「南班宗室在外居住人,若非換官,其出入并依在宮法。
今在外各無門禁,欲望今後外居南班宗室有犯約束,取旨拘收入宮居住。
如情理稍重,奏裁。
」從之。
十六年二月九日,诏同知大宗正司士陋職事修舉,可與減三年磨勘。
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诏知大宗正司士職事修舉,可特轉行一官。
九月十七日,知大宗正事、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大宗正司在東京日,自有置司去處。
近年以來,遷徙不安,隻于宗官廨宇内随宜擗截,委實窄隘,丞官亦無治事之所。
緣本司所掌内外諸州軍宗室、宗婦、宗女、生亡、嫁娶、補官、請給及諸錢米帳狀幹照 等文字,事體至重,左近接連居民草屋,寅夕不便,欲望踏逐寬廣去處修蓋。
或未有去處,乞下臨安府相驗見今置司處,如有居民接連,依倉場庫務事體除折量空地,及廨舍内席草屋,亦乞改修瓦屋,免緻疏虞。
」诏令臨安府措置。
十九日,诏福州觀察使士陋罷同知大宗正事、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職事不修,累緻詞訴故也。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诏華州觀察使士街差同知大宗正事,令行在供職。
所有差破宣借兵士并請給等,并依士、士陋已得指揮施行。
二十年八月十二日,诏皇叔泉州觀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特授安慶軍承宣使,依前知大宗正事,以磨勘應遷也。
十六日,安德軍節度使、(聞)[開]府儀同三司、萬壽觀使、權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臣陛辭之日,恭聆玉音,論及行在宗官。
今有臣所知廉州防禦使士籛遊心藝文,練習世務,若蒙差填在宗官見阙員數,委之表率,必能展盡所長,以副識拔。
」诏從之。
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應住支支賜賞賜米麥、公使請給等,并特依士已降指揮全行支破。
十二月十一日,诏大宗正司并紹興府行司知宗權通以兩員為額,士阙更不差官。
二十三年閏十二月四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職事修舉,依士魚梨例與轉行一官。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禮部言:「萬壽觀申:檢準大宗正司條,遇元日、寒食、中 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官詣萬壽觀朝拜。
緣本觀後殿見安奉會聖宮章武殿祖宗神禦,合與不合朝拜。
」尋下太常寺勘會:「每遇元日、寒食、中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宗室朝拜萬壽觀,已有立定條法外,所有萬壽觀後殿見安奉會聖宮章武殿祖宗神禦,其所差南班宗室亦合朝拜。
緣本寺自來未有該載朝〔拜〕儀式,今随宜修立。
是日,令所差南班宗室先詣萬壽觀殿下兩拜訖,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執笏,複位。
再兩拜訖,退。
次詣後殿會聖宮章武殿下朝拜,上香,并如朝拜萬壽觀之儀。
」從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限文武,如有忠義孝友、文行廉謹、政事剛明,可以立治功,可以為時用,薦之于朝,以備顧問。
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請故也。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知大宗正丞喻樗言:「近降指揮,宗子、宗女、宗婦應幹恩數合請于宗司者,其申陳及保明等事狀專命臣僚分門編類,立為定式。
緣上件事理并隸本司所掌。
」诏令敕令所同本司官編類。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與親兄士街同任宗事,而兄士街見系承宣使。
自來宗司文移以官高下列銜,乞依士禚例于士街之下列銜。
」從之。
三十年四月九日,诏:「恩平郡王璩已除判大宗正事,其合行(事)恩數、請給并依見行條令及士禚例施行。
」 九月九日,安德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 同知士籛下差到殿侍充袍笏祗應,見放行驿料。
今來已差到殿侍四人,即不敢援例,止乞每月各人特添給茶湯錢一十貫。
」從之。
言:「合破内知客一員,乞依同知士籛下内知客添給茶湯錢一十五貫,并合破袍笏祗應。
伏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宗室二員代西、南外兩司見任人。
先是,臣寮言西、南外宗置司泉、福,所以糾合天支、訓饬同姓也。
比有漳州百姓黃瓊商販南番,其父客死異鄉,物貨并已幹沒,空舟來歸。
所有逋負,官司追索,(佑)[估]賣其舟。
知宗士衎借名承買,必有委曲。
小(人)[民]迫切不能訴于州縣、監司,此所以不遠數千裡銜冤抱枉投匦而赴愬。
比聞朝廷行下本路提刑,雖先給還其舟,而前人所負倍稱之息蓋有未易償者,如此則是舟必折而入于知宗之家。
臣恐小民無以自免,乞令有司立法。
如兩宗司今後興販番舶,并有斷罪之文,并畫降每歲往泉南議事指揮亦乞寝罷。
況兩司知宗在任年深,欲乞别選宗英往代其任故也。
三月六日,臣寮言:「近诏大宗正司選擇保明宗室二員代西、南外兩宗司見任人。
臣切謂兩外宗司本以訓饬同姓,使知禮義而表率,今聞貪冒不止,是豈置司之本意今日南班至少,昨亦盡令居内,以奉朝請。
今雖保明二員,若專于南班,則不過見在十餘人。
以臣管見,擇内外文臣宗室之廉正者。
況文臣宗室之除自有故事, 所宜遵守,不必拘于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