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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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诏令三省選差文臣宗室一次。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八日,诏皇叔蕲州防禦使士豢(揍)[湊]用恩平郡王璩減年磨勘轉官指揮更不施行。
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周必大奏南班正任十年一轉,須用實曆,無回授法故也。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奏:「臣竊見方今邊埸未甯,調度尚繁,法行當自親近始。
臣契勘生日支賜、郊祀賞給最為優厚,欲乞并各權行減半,書表、客司宣借兵士各乞量減。
」從之。
六月九日,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言:「契勘宗子、宗女、宗婦陳乞請受,出給料曆,法令太密,行移往複遲滞,遂緻失所,合行奏禀下項:一、孤遺錢米乞從本司據憑省部關牒、州郡保奏,依法施行。
一、袒免以下宗女若夫亡及休離歸宗,陳請孤遺錢米,不以有無子孫,特與批放。
一、初出官人并選人改官出給請受文曆,若依元申明先關諸司審計司驅考,緣審計司于本司即非所隸,應報遲緩。
欲乞特免本司關會一節,候本司牒到,令太府寺徑行驅考施行。
」戶部看詳,欲依本官所乞事理。
從之。
九月七日,大宗正司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本司除主押官、押司官前行外,于後行及正名貼司内從下各減一名。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令言:「本司專掌屬籍。
自渡江後,文字散逸,修纂未備,乞從本司立式,繳牒諸路轉運 司行下所屬州郡,取索見任、寄居、待阙并無官宗室、宗女、宗婦,依式供具家狀,限半年類聚,赍赴本司,以憑編類。
如取索違限,及供報不圓,并許本司申請朝廷指揮施行。
」從之。
二月一日,大宗正司言:「太常寺報到差南班宗室太廟行事官,本司置籍輪差,往往稱疾請假。
慮至期誤事,遇有請假,欲從本司差以次官行事外,依原降指揮宣醫。
如見得托疾,從宣醫官徑申朝廷,乞賜行遣。
」從之。
幹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铢言:「本司諸宮院元差宿直醫官三員,近降指揮減罷,止差小方脈一員。
今乞依紹興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脈一員。
」從之。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紹興府大宗正行司可并歸行在大宗正司,其見任并已差下官屬并依省罷法。
恩平郡王璩改判西外宗正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 【宋會要】 崇甯元年,蔡京申請:宗室既許分居兩京輔郡,乞于兩京置外宗正司,擇宗室賢者管幹,逐處一人。
仍于本州島通判職官内選二人經理丞、簿。
凡外任宗室事下幹州縣者,外宗正受理。
大觀三年罷大觀三年:《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大宗正司條作「大觀四年」。
,政和二年複置。
中興南渡後南外置司泉州,西外置司福州,丞系倅兼,簿系佥判兼。
紹興府亦有宗正司,幹道七年省。
紹興府宗司隸行在。
紹興二年六月七日,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兩外宗司相去不遠,钤束訓導,事體一同,有未便者,理有商議,望許兩司宗官每年一次往來商議職事。
」從之。
隆興元年,刑部言:「大宗正司奏犯罪宗子雙日送西外,隻日送南外。
本部看詳欲依〔所〕乞。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敦宗院 敦宗院 【宋會要】 徽宗崇甯元年十一月十二日,提舉講議司宰臣蔡京等言:「追考神宗诏書,條具宗室事當今可行者,乞付本司立法。
一、(祖)[袒]免外兩世貧無官者,既不賜官,又不量試,故熙甯诏書惟賜田土,此服屬既盡而恩有不可已者也。
今宗室未食祿者,與夫宗女未嫁者甚衆,世數既遠,祿不可及,乞依熙甯诏書賜田。
其田并于兩京近輔沿流州軍取應未賣官田物業撥充。
每州府各置宗室官莊,轉差文武官各一員與逐州通判同行管幹,逐縣仰縣兼管,仍差指使二員。
所收錢物并付系省倉庫收貯,每歲量入為出,常于三分内樁留一分,以待水旱。
約服屬遠近每月量支俸料,宗女量給嫁資。
仍立定則(列)[例],量支婚嫁喪葬之費。
其逐州自今後應有沒官田産物業更不出賣,并撥入官莊,其管幹官并指使并增俸料。
若能擘畫增衍,量立賞典。
或緻虧欠,亦立罰格。
仍先于京西北路撥田一萬頃,并從本司立法行下。
一、宗室舊來在宮有出入之限,有不許外交之禁,宮門有機察之義令。
今屬外居,僅遍都下,積日滋久,殆不能容。
出入無禁,交遊不節,往往冒法犯禁,其貧不能給者甚于齊民,無資産以仰事俯育,無室廬以庇風雨。
若不居之兩京,散之近郡,立關防機察之令,或一有非意犯法,則勢有不可已者。
今請非袒免親以下兩世除北京外,欲分于西京、南京近輔或沿流便近居止,各随州郡大小創置屋宇,仍先自西京為始。
每處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員、武臣一員管幹參酌在京宮院法禁可施行者頒下。
應無父母兄弟見任将軍副使以上官者,許令前去。
若有父母兄弟而願去,或無而不願者,聽從便,依外官赴任立法,量破舟船接人。
仍乞先下(太)[大]宗正司取索願出外宗室職位及家屬數目,行下西京并本路轉運司,踏逐系官舍屋。
如無官舍,即擇寬廣去市井稍遠去處相度修蓋,約人數計口給屋,量數先次蓋造。
一、宗室今既許分兩京輔郡,乞于兩京置外宗正司,當擇宗室之賢者管幹,逐處各置一人。
仍自朝廷于本州島通判職官内選差二人,兼領丞、簿,以主其事。
凡外住宗室事不幹州縣者,外宗正司受理,幹涉外人即送所屬推治。
其宗正司官吏受乞财物,凡有違犯,并依外官法其一宗約束,及人從、俸給并從本司參酌立法行下。
一、今雖置學立師為量試之法,然所學未廣,遽使出長入治,必未能守法奉令,而至瘝官廢職。
伏請依熙甯文武官試出官法,再試經義,中選者許令出官。
若再試不中者,止許在宮院使食其祿。
其試法從本司參定。
」并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南京留守司言:「準外宗正司令,宗室許于公使庫寄造酒。
今已到宗室三 百二十五人,若男或女十歲已下者合與不合造酒。
」诏五歲以下不造,十五以下減半。
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處仁言:「準令應修纂宗室事迹,每歲九月上旬(開)[關]大宗正司取索,宗正司報寺即無日限。
又河南府、應天府敦宗院宗室亦合于大宗正司取索,仍乞大宗正司将應幹報寺條令下外宗正司照會。
」大宗正司言:應天、河南府敦宗院宗室合修纂事迹,乞量立限外,令宗正司回報。
诏限至十月十三日。
二十九日,诏諸州縣宗室官莊租課如人戶願計價納當月中等實價者聽。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兩京近置敦宗院,所以親睦宗族,愛養孤幼,法意甚善。
有司督趣,不取情願,緻親戚睽離,感傷和氣,可看詳元法,寬舒立文。
如隻願居(宗)[京]師,即不得抑勒發遣。
令提舉(而)[西]、南京外宗正司取責兩敦宗院有無願居京師之人,如有,即仰依條支破盤纏人般發遣上京。
所屬官司抑勒者,以違制論。
今後依此。
」 大觀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奉義郎、南京敦宗院大學教授張戣轉一官,以宗子釋褐教養有方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保州皇族子孫于屬雖遠,然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
比聞皇族之孫未官者餘三十人,或貧乏不能自存,已令置敦宗院。
其六房内各擇最長年二十以上者與三班奉職二人,一房及六人以上者加一人,并添差監當差遣。
」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比置院于别都,增學于宮邸,廪其無祿而教養其未命者,累年于茲。
宗子之在别都,或輕犯法,吏弗能禁,民以為擾。
師儒之官殆相倍蓰,而就學者寡,官冗而事煩,宜有裁适,以法永久。
應兩京敦宗院并官吏并罷,(左)[在]院宗室令所屬限兩月依官序差人般給驿券,津置赴阙,無官者依監當官例。
其官莊财用并令常平司拘收封樁,舍屋并撥充公宇。
應兩京宗室到阙,許就睦親、廣親宅并傍近舍屋居止,每員所占依自來條例。
應宗學并博士、正錄員數及南班官、無官宗室及第出身等推恩條格,令編修聖政(祿)[錄]所限十日,重加詳定以聞。
」 政和二年七月八日,诏曰:「國家承平日久,宗族蕃衍盛大。
服屬既遠,祿爵有所不及,而貧乏至或不能自存。
昨诏有司分食兩京,為立廪稍之格,申以庠序之教,朕心庶幾焉。
日者,有司将升等者削其令,給祿賜者裁其數,千錢石粟,試而後給。
丁憂事故,阻格不與,廢敦宗,罷學校,流寓辇毂,無室廬以居,失敦叙之意甚矣。
應宗室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處分,其敦宗院屋宇,可下所屬,速令繕葺。
歲收田租支外,有餘,婚嫁喪葬月給,量與增數。
丁憂事故,不得住給。
訪聞應有官人以員多阙少,三二年不得差遣,頗緻匮困,朕甚憫之。
應該出官待次半年以上,無阙注拟,及停廢替黜已經一期,可各随本資序注授一處,各令 之任。
支與請給,仍與人從之半,不滿十人全破,更不厘務,依在任法。
每州不得過二人,願待次注授者自依舊法。
所在登科試中人,并與添差。
」 八月十二日,知西外宗正事士敓奏:「應兩京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衆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量材錄用。
其或敗郡亂衆,違犯禮法者,乞依太宗正司(以)[已]得指揮,量行庭訓。
」從之。
十六日,士敓又奏:「乞應(祖)[袒]免親宗女無祖父母、父母、夫殁無子孫、本官無期親以上食祿者,許入敦宗院(君)[居]住,身分料錢外與量支錢米。
至再嫁,比附非(祖)[袒]免親宗女再嫁錢數支給。
已上并支宗室财用。
」诏依,内再嫁許給錢一次。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西京外宗正司狀:「契勘敦宗院宗女有祖父母、父母俱亡在室,及聽離歸宗人見有親兄弟、伯叔或親侄在敦宗院,往往不肯同居,便要别作一位。
本司今相度,乞應敦宗院宗女祖父母、父母俱亡,見在室,及聽離并夫殁歸宗者,并今于在院親兄弟、伯叔或親侄位同居。
如在院無期服以上親可以同居,即令于在院服屬稍近宗室位次鄰近别給屋二間居住。
有姊妹者,并同居。
」從之。
四年六月三日,南京外宗正司奏:「檢承節文:西京、南京複置敦宗院,其合置官屬等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施行。
本司今來修葺到敦宗院舍屋共一千四百二十七間,依元降朝旨分擗作一十六宮院,并已了當。
财用司錢物已得足備,到院宗子并緣婚嫁應用什物并(以)[已]豐足外,有未到院宗子四十八位,屋宇預行修葺,并已足辦,及勸誘宗子已入大小學人二百一十五員。
今來複置敦宗院事務,委是就緒。
」诏知南京外宗正事管勾宗室财用及博士等各特轉官,宗正丞管勾敦宗院各減三年磨勘。
六年四月十九日,西京外宗正司奏:「兩京敦宗院每緣省親參部赴試,往往到阙散處在外,違犯約束者衆。
乞令兩京敦宗院給公據起離,除省親者在所省親處外,其參部者欲權在本宮院尊長位,赴試者欲待試于本宅宗學。
如沿路違程不赴注籍,非時出入而不經申判者,即望遣還外司,或殿試一次,或再入學,方聽拟注,或依學法先入自訟齋所屬尊長。
本學長谕縱令在外違犯而不遵(鈴)[钤]束者,聽具名奏劾。
」從之。
八年四月十四日,诏見在兩京敦宗院宗室并依舊兩京居止,如有已起離者,令大宗正司疾速遣還,并依崇甯法。
據此诏,日前當有複居京師指揮,今檢未獲。
宣和二年八月四日,诏西、南京敦宗院:「崇甯立法已備,自大觀續降沖改,浸失本旨,廪給之厚,頗踰袒免親。
合厘務人坐享厚祿,不複注授,既違先帝(辦)[辨]親疏等降使之從官以成就其材之意。
南敦宗院有田四萬四千頃,房廊二萬三千六百餘間,而日患不給,為法之久,殆不能守。
西、南 敦宗院自今可并依崇甯舊法,應續降申明沖改。
凡系崇甯舊法所不載者,并更不施行。
崇甯法于公庫寄造酒及遇節管設,仍并罷。
見在院人依崇甯法,不合入院者特免改正外,依大宗正司條法。
不應支破請給或食料者,據本院見請減半給之。
其合厘務官到院滿一年,未厘務官自合赴部日滿三年不注授者,本位錢米等并住給,所有财用令外宗正司管勾财用官樁留,逐歲令用過」實數,以十分為率,更留二分寬剩,餘并令逐路諸司随用。
原本缺業錢物元合屬處拘收,具數聽旨。
」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敦宗院教授各一員。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知南外宗正事趙士禚言:「近往淮甸措置就糧去處,今來唯有揚州寬廣,粗可安集。
緣本州島路當沖要,又所管止有三縣,素号阙乏,竊恐緩急難以應辦。
契勘揚州與潤州對岸相去止隔一水,若于潤州置司安存宗室,不獨淮甸财用咫尺,兼亦良便。
」诏南外宗室往鎮江府,西外宗室往揚州,東京宗室往江甯府。
二年正月九日,诏西外宗室令泰州、高郵軍居住。
趙令差知西外宗正事,主管泰州宗子。
趙士從添差同知西外宗正事,主管高郵軍宗子。
三年六月六日,诏:「宗室女、宗婦散漫無依,仰州縣長貳支給錢米,津發赴所屬。
有官人發赴吏部,無官人發赴西、南兩京敦宗院。
如州縣奉行滅裂,即許越訴。
」 十二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原本缺言:「昨被旨許緩急将帶一行宗子官吏等從便遷徙州郡,就請錢糧。
今來本司已自(顧)[雇]海船般載宗室等,移司前去泉州就錢糧,所有宗室、官吏請給等,乞下泉州應副。
」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中書舍人胡交修等言胡交修:原作「胡文修」,據《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傳》改。
:「嗣濮王仲湜乞權将南原本缺為一司,裁減官吏等事,今具申請畫一:一、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即今見受宗子一百二十二人,宗女一百二十六人,宗婦七十八人,所生母一十三人。
官屬知宗令,主受财用(言)[官]韓協、陸機先,财用司指使賀琮、孫康。
主受财用官并指使乞并罷,主受敦宗院官等邵圹、李泳隻乞存留一員,敦宗院指使智修靖兼監親睦庫,敦宗院監門官王德,一員見阙,隻乞差一員,兼檢察宗子錢米,餘一員減罷。
兼監親睦庫系财用司指使,已罷。
人吏宗正司六人,财用司四人,敦宗院二人,親睦庫子二人,隻乞留書吏一名,副書吏一名,貼司一名,财用司人吏并罷,敦宗院留手分一名,親睦庫子留一名。
西外宗正司郎今見受宗子九十五人,宗女四十九人,宗婦三十人,所生母二人。
官屬知宗士持,主受财用官二員,已差下張世才,即今未到任,一員見阙。
主受敦宗院胡宗懿、王子浚,敦宗院教授侯文仲,監親睦倉庫劉升,監敦宗院門路,辟财用司指使曹泑、張察。
人吏宗正司六 人,敦宗院二人,财用司六人,敦宗院監門下軍典一名,親睦倉亦攢司一名,庫子二人,财用司兩指使下軍典各一名。
若将西外宗子并入南外宗正司,其西外宗正司官吏各并罷。
又臣僚上言(各)[合]罷宗正司财用官,其宗室請給系轉運司将上件錢物應副。
今來财用一司官吏合行減罷,所有逐月檢察宗室錢米,乞令敦宗院監門官兼行檢察施行。
(監)[交]修等契勘: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其原本缺見受宗子等人數本處錢糧已是贍養不給,若便将西外宗正司并為一司,顯見錢糧無可應副,兼所受宗子等無處安泊。
所有南外宗正司乞減官吏等欲并依所乞外,其西外宗正司舊置司内本司官吏等,欲比附南外宗正司裁減官吏等事理施行。
」從之。
舊制,置西、南外敦宗院,為孤遺無官宗子屬籍,敦宗院每一口月給米一碩、錢二貫。
有出官或随侍者,申所屬。
離敦宗院,落籍住支。
伏見建炎初登極大赦數内,西、南兩京無官宗子往往收執敦宗院所請孤遺券曆,任所勘給,顯是冒濫。
今欲乞行下諸路州郡,若見任人以此冒濫者,并仰截日住支,候任滿日申所屬勘給。
」戶部勘當:「見任差遣之人自有本任合得請給,其本房人口月給錢米,依條自合支給。
」從之。
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伏 四月二十二日,兩淛轉運判官梁汝家言:「應宗室文曆并經由南、西兩宗正司召同宗有服人兩員保明,宗正司核實批上,州縣方得勘支。
」戶部勘當:「欲下諸路州軍,依已降指揮召本官尊長或無服紀宗室大使臣兩員,如無大使臣,即召宗室小使臣三員結除名之罪,批書印紙及官告了當,批上請受文曆,及乞委逐州長史驗實,方得放行。
」從之。
閏四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趙令言:「敦宗院許置教授一員教(遵)〔導〕宗子,昨緣前宗室士樽申明得旨,更不差注,止就州學教授兼領。
(與)[契]勘本司所管宗子人數衆多,比緣兵火之後,全(之)[乏]教導。
契勘西外宗正司所管宗子全少,見依舊法專置教官一員。
今來本司人數既多,往往聽從勸率,務學向善。
欲望依西外宗正司見行舊法,置敦宗院教授一員,庶幾教導宗子,不緻失學,請給人從乞依州學教授例施行。
」诏依西外敦宗院許置教官。
三年五月十二日,知泉州謝(客)[克]家言:「泉州賦入素為微薄,不足支用,南外宗子支費尤為急阙。
緣本路止有提刑、市舶、常平司錢物,各有專法,不許他用。
其南外宗室等請受雖被旨令轉運司支撥上供銀價錢二萬貫應副,自去年七月支到十一月終外,自十二月至今年終尚阙錢六萬二千四百餘貫,欲乞給降。
」诏令禮部給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五十道,專充前項支使。
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叔眉州防禦使、知西外宗正司士樽特與轉 正任觀察使,以通判福州、權西外宗正丞郭三成言:「士樽終滿三年,任内無遺阙,所總宗室并無犯徒以上罪,乞送吏部勘當。
」本部申正任刺史以上轉官并系朝廷除授,特有是旨。
三月三日,诏西外敦宗院赴任宗子雖不般家屬前去,如至住所在十程之内,亦便行住罷本房人口錢米。
如在十程之外,即計程限一月内般取。
如違限,更不得支給錢米。
南外宗正司依此。
七月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趙子撚言:「欲乞将諸州宗室令逐州空閑官屋,如無,以官地蓋造屋宇,拘在一處。
内選差尊長一人钤束,檢察僞冒。
仍差監門官一員,禁止出入。
年未及十五歲附入州小學,十五歲以上入大學,依學生月給錢米,仍許依進士科舉法取應,未出官者亦許入學聽讀,實及一年方許參選,庶可教養成材,上副陛下敦叙之意。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外宗正司言:「檢準崇甯外宗正司諸外宗正丞以本州島通判、簿以職官兼領,又令諸丞、簿取旨差。
契勘本司見阙宗簿一員,已牒左朝請郎就差簽書平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朱缶權行主管,本官委是協力,欲望朝廷正行差注兼領。
」從之。
八年三月十八日,鄧州觀察使士樽言:「外宗正司自艱難以來遷徙不常,在院宗子有失師訓,數年纔有定居,即分大小學随材教導。
其間稍有向學能文者,未聞激勸之方。
欲乞應敦宗院宗子在學實及二年,文藝卓然,衆所推譽,委自教授保明,宗官考實,申奏朝廷乞特免文解一次,即不敢比附量試之人補授官資。
」诏令逐司每年各舉一名。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禮部言:「臣僚乞于逐路漕臣置司所在各置一敦宗院,而因委之提舉。
本部措置,欲令大宗正司行下諸路轉運司,委州縣取會。
凡(遇)[寓]居宗室,令州軍勘驗詣實。
如依條願歸兩外司,計程量給路費,立限一月起發,經過去處無故不得住過五日。
其未能歸司者,欲遵依紹興五年七月十七日指揮施行。
或無官舍,即從本州島措置,權于寺宇作宮院居住,限一月遷入。
應出違日限,并住行支給錢米。
所有自東京續到之人,亦乞依此。
仍下刑部镂版,遍牒州縣施行。
」從之。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诏:「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訓導宗子,率循規矩,俾試有司,合格者衆。
惇叙之,備見究心,可特與轉行一官。
」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谕輔臣曰:「南外宗正司士謜将滿,可與合得恩澤,别選差替人。
宗官得人,則宗室皆循理,不得其人。
則綱紀廢弛,遂緻侵(優)[擾]州縣,宜在謹擇之。
」 知南外宗正事、泉州觀察使趙士珸到任近及一年,克立恩威,革去舊弊,孤遺老幼,各循義方。
子等竊慮朝廷别有峻十八年七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據南外宗正司敦宗院都尊長趙子并宗子等一百一十六人狀,伏 擢,使宗子等有失依賴,乞候今任滿日,許令再任一次。
」诏令再任。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西、南兩外司不限文武,如有忠義孝友,文行廉謹,政事剛明,可以立治功,可以為時用,薦之于朝,以備顧問。
」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請故也。
七月二日,保甯軍承宣使、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兩外宗司相去不遠,凡所申請及钤束訓導宗子事體一同。
其間有未便于事者,理合商議,欲望許兩司宗官每年一次往來商議職事。
」從之。
三十年九月十三日,士衎又言:「西外敦宗院都尊長文之供職十年,教誘同宗,留心學校,前後科舉無不綴者。
緣本人見免文解,乞将文之依本院前都尊長左之例使(郊)[效]一官,有以激勵。
」從之。
同日,诏:「秉義郎主管敦宗院劉機、成忠郎監敦宗院門張深特令再任,守阙進武副尉林願留充本司點檢文字,依(天)[大]宗正司格法支破請給,理為資任。
」從知西外宗正事士衎乞依南外宗正司例故也。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三日,知南外宗正事趙子遊奏:「檢照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嗣濮王仲湜奏裁減南外宗正司官吏,數内主管敦宗院官二員,監門官二員,各留一員,餘并罷。
」 隆興元年七月四日,南外宗正司言:「違限未嫁宗女,乞特與展一年。
如限滿未嫁,依舊支錢米。
所有歸宗之人,亦乞寬限一年出嫁,庶可從容議親。
」從之。
八月十四日,诏行在及紹興府宗正司教授、紹興府主管财用宗丞各減一員,從臣僚議減吏額之請也。
十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宗正司奏應宗子犯罪閉,依已降指揮分送
」诏令三省選差文臣宗室一次。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八日,诏皇叔蕲州防禦使士豢(揍)[湊]用恩平郡王璩減年磨勘轉官指揮更不施行。
以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周必大奏南班正任十年一轉,須用實曆,無回授法故也。
隆興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安慶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奏:「臣竊見方今邊埸未甯,調度尚繁,法行當自親近始。
臣契勘生日支賜、郊祀賞給最為優厚,欲乞并各權行減半,書表、客司宣借兵士各乞量減。
」從之。
六月九日,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言:「契勘宗子、宗女、宗婦陳乞請受,出給料曆,法令太密,行移往複遲滞,遂緻失所,合行奏禀下項:一、孤遺錢米乞從本司據憑省部關牒、州郡保奏,依法施行。
一、袒免以下宗女若夫亡及休離歸宗,陳請孤遺錢米,不以有無子孫,特與批放。
一、初出官人并選人改官出給請受文曆,若依元申明先關諸司審計司驅考,緣審計司于本司即非所隸,應報遲緩。
欲乞特免本司關會一節,候本司牒到,令太府寺徑行驅考施行。
」戶部看詳,欲依本官所乞事理。
從之。
九月七日,大宗正司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
本司除主押官、押司官前行外,于後行及正名貼司内從下各減一名。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令言:「本司專掌屬籍。
自渡江後,文字散逸,修纂未備,乞從本司立式,繳牒諸路轉運 司行下所屬州郡,取索見任、寄居、待阙并無官宗室、宗女、宗婦,依式供具家狀,限半年類聚,赍赴本司,以憑編類。
如取索違限,及供報不圓,并許本司申請朝廷指揮施行。
」從之。
二月一日,大宗正司言:「太常寺報到差南班宗室太廟行事官,本司置籍輪差,往往稱疾請假。
慮至期誤事,遇有請假,欲從本司差以次官行事外,依原降指揮宣醫。
如見得托疾,從宣醫官徑申朝廷,乞賜行遣。
」從之。
幹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铢言:「本司諸宮院元差宿直醫官三員,近降指揮減罷,止差小方脈一員。
今乞依紹興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脈一員。
」從之。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紹興府大宗正行司可并歸行在大宗正司,其見任并已差下官屬并依省罷法。
恩平郡王璩改判西外宗正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 【宋會要】 崇甯元年,蔡京申請:宗室既許分居兩京輔郡,乞于兩京置外宗正司,擇宗室賢者管幹,逐處一人。
仍于本州島通判職官内選二人經理丞、簿。
凡外任宗室事下幹州縣者,外宗正受理。
大觀三年罷大觀三年:《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大宗正司條作「大觀四年」。
,政和二年複置。
中興南渡後南外置司泉州,西外置司福州,丞系倅兼,簿系佥判兼。
紹興府亦有宗正司,幹道七年省。
紹興府宗司隸行在。
紹興二年六月七日,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兩外宗司相去不遠,钤束訓導,事體一同,有未便者,理有商議,望許兩司宗官每年一次往來商議職事。
」從之。
隆興元年,刑部言:「大宗正司奏犯罪宗子雙日送西外,隻日送南外。
本部看詳欲依〔所〕乞。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敦宗院 敦宗院 【宋會要】 徽宗崇甯元年十一月十二日,提舉講議司宰臣蔡京等言:「追考神宗诏書,條具宗室事當今可行者,乞付本司立法。
一、(祖)[袒]免外兩世貧無官者,既不賜官,又不量試,故熙甯诏書惟賜田土,此服屬既盡而恩有不可已者也。
今宗室未食祿者,與夫宗女未嫁者甚衆,世數既遠,祿不可及,乞依熙甯诏書賜田。
其田并于兩京近輔沿流州軍取應未賣官田物業撥充。
每州府各置宗室官莊,轉差文武官各一員與逐州通判同行管幹,逐縣仰縣兼管,仍差指使二員。
所收錢物并付系省倉庫收貯,每歲量入為出,常于三分内樁留一分,以待水旱。
約服屬遠近每月量支俸料,宗女量給嫁資。
仍立定則(列)[例],量支婚嫁喪葬之費。
其逐州自今後應有沒官田産物業更不出賣,并撥入官莊,其管幹官并指使并增俸料。
若能擘畫增衍,量立賞典。
或緻虧欠,亦立罰格。
仍先于京西北路撥田一萬頃,并從本司立法行下。
一、宗室舊來在宮有出入之限,有不許外交之禁,宮門有機察之義令。
今屬外居,僅遍都下,積日滋久,殆不能容。
出入無禁,交遊不節,往往冒法犯禁,其貧不能給者甚于齊民,無資産以仰事俯育,無室廬以庇風雨。
若不居之兩京,散之近郡,立關防機察之令,或一有非意犯法,則勢有不可已者。
今請非袒免親以下兩世除北京外,欲分于西京、南京近輔或沿流便近居止,各随州郡大小創置屋宇,仍先自西京為始。
每處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員、武臣一員管幹參酌在京宮院法禁可施行者頒下。
應無父母兄弟見任将軍副使以上官者,許令前去。
若有父母兄弟而願去,或無而不願者,聽從便,依外官赴任立法,量破舟船接人。
仍乞先下(太)[大]宗正司取索願出外宗室職位及家屬數目,行下西京并本路轉運司,踏逐系官舍屋。
如無官舍,即擇寬廣去市井稍遠去處相度修蓋,約人數計口給屋,量數先次蓋造。
一、宗室今既許分兩京輔郡,乞于兩京置外宗正司,當擇宗室之賢者管幹,逐處各置一人。
仍自朝廷于本州島通判職官内選差二人,兼領丞、簿,以主其事。
凡外住宗室事不幹州縣者,外宗正司受理,幹涉外人即送所屬推治。
其宗正司官吏受乞财物,凡有違犯,并依外官法其一宗約束,及人從、俸給并從本司參酌立法行下。
一、今雖置學立師為量試之法,然所學未廣,遽使出長入治,必未能守法奉令,而至瘝官廢職。
伏請依熙甯文武官試出官法,再試經義,中選者許令出官。
若再試不中者,止許在宮院使食其祿。
其試法從本司參定。
」并從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南京留守司言:「準外宗正司令,宗室許于公使庫寄造酒。
今已到宗室三 百二十五人,若男或女十歲已下者合與不合造酒。
」诏五歲以下不造,十五以下減半。
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處仁言:「準令應修纂宗室事迹,每歲九月上旬(開)[關]大宗正司取索,宗正司報寺即無日限。
又河南府、應天府敦宗院宗室亦合于大宗正司取索,仍乞大宗正司将應幹報寺條令下外宗正司照會。
」大宗正司言:應天、河南府敦宗院宗室合修纂事迹,乞量立限外,令宗正司回報。
诏限至十月十三日。
二十九日,诏諸州縣宗室官莊租課如人戶願計價納當月中等實價者聽。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兩京近置敦宗院,所以親睦宗族,愛養孤幼,法意甚善。
有司督趣,不取情願,緻親戚睽離,感傷和氣,可看詳元法,寬舒立文。
如隻願居(宗)[京]師,即不得抑勒發遣。
令提舉(而)[西]、南京外宗正司取責兩敦宗院有無願居京師之人,如有,即仰依條支破盤纏人般發遣上京。
所屬官司抑勒者,以違制論。
今後依此。
」 大觀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奉義郎、南京敦宗院大學教授張戣轉一官,以宗子釋褐教養有方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保州皇族子孫于屬雖遠,然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
比聞皇族之孫未官者餘三十人,或貧乏不能自存,已令置敦宗院。
其六房内各擇最長年二十以上者與三班奉職二人,一房及六人以上者加一人,并添差監當差遣。
」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比置院于别都,增學于宮邸,廪其無祿而教養其未命者,累年于茲。
宗子之在别都,或輕犯法,吏弗能禁,民以為擾。
師儒之官殆相倍蓰,而就學者寡,官冗而事煩,宜有裁适,以法永久。
應兩京敦宗院并官吏并罷,(左)[在]院宗室令所屬限兩月依官序差人般給驿券,津置赴阙,無官者依監當官例。
其官莊财用并令常平司拘收封樁,舍屋并撥充公宇。
應兩京宗室到阙,許就睦親、廣親宅并傍近舍屋居止,每員所占依自來條例。
應宗學并博士、正錄員數及南班官、無官宗室及第出身等推恩條格,令編修聖政(祿)[錄]所限十日,重加詳定以聞。
」 政和二年七月八日,诏曰:「國家承平日久,宗族蕃衍盛大。
服屬既遠,祿爵有所不及,而貧乏至或不能自存。
昨诏有司分食兩京,為立廪稍之格,申以庠序之教,朕心庶幾焉。
日者,有司将升等者削其令,給祿賜者裁其數,千錢石粟,試而後給。
丁憂事故,阻格不與,廢敦宗,罷學校,流寓辇毂,無室廬以居,失敦叙之意甚矣。
應宗室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處分,其敦宗院屋宇,可下所屬,速令繕葺。
歲收田租支外,有餘,婚嫁喪葬月給,量與增數。
丁憂事故,不得住給。
訪聞應有官人以員多阙少,三二年不得差遣,頗緻匮困,朕甚憫之。
應該出官待次半年以上,無阙注拟,及停廢替黜已經一期,可各随本資序注授一處,各令 之任。
支與請給,仍與人從之半,不滿十人全破,更不厘務,依在任法。
每州不得過二人,願待次注授者自依舊法。
所在登科試中人,并與添差。
」 八月十二日,知西外宗正事士敓奏:「應兩京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衆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量材錄用。
其或敗郡亂衆,違犯禮法者,乞依太宗正司(以)[已]得指揮,量行庭訓。
」從之。
十六日,士敓又奏:「乞應(祖)[袒]免親宗女無祖父母、父母、夫殁無子孫、本官無期親以上食祿者,許入敦宗院(君)[居]住,身分料錢外與量支錢米。
至再嫁,比附非(祖)[袒]免親宗女再嫁錢數支給。
已上并支宗室财用。
」诏依,内再嫁許給錢一次。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西京外宗正司狀:「契勘敦宗院宗女有祖父母、父母俱亡在室,及聽離歸宗人見有親兄弟、伯叔或親侄在敦宗院,往往不肯同居,便要别作一位。
本司今相度,乞應敦宗院宗女祖父母、父母俱亡,見在室,及聽離并夫殁歸宗者,并今于在院親兄弟、伯叔或親侄位同居。
如在院無期服以上親可以同居,即令于在院服屬稍近宗室位次鄰近别給屋二間居住。
有姊妹者,并同居。
」從之。
四年六月三日,南京外宗正司奏:「檢承節文:西京、南京複置敦宗院,其合置官屬等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施行。
本司今來修葺到敦宗院舍屋共一千四百二十七間,依元降朝旨分擗作一十六宮院,并已了當。
财用司錢物已得足備,到院宗子并緣婚嫁應用什物并(以)[已]豐足外,有未到院宗子四十八位,屋宇預行修葺,并已足辦,及勸誘宗子已入大小學人二百一十五員。
今來複置敦宗院事務,委是就緒。
」诏知南京外宗正事管勾宗室财用及博士等各特轉官,宗正丞管勾敦宗院各減三年磨勘。
六年四月十九日,西京外宗正司奏:「兩京敦宗院每緣省親參部赴試,往往到阙散處在外,違犯約束者衆。
乞令兩京敦宗院給公據起離,除省親者在所省親處外,其參部者欲權在本宮院尊長位,赴試者欲待試于本宅宗學。
如沿路違程不赴注籍,非時出入而不經申判者,即望遣還外司,或殿試一次,或再入學,方聽拟注,或依學法先入自訟齋所屬尊長。
本學長谕縱令在外違犯而不遵(鈴)[钤]束者,聽具名奏劾。
」從之。
八年四月十四日,诏見在兩京敦宗院宗室并依舊兩京居止,如有已起離者,令大宗正司疾速遣還,并依崇甯法。
據此诏,日前當有複居京師指揮,今檢未獲。
宣和二年八月四日,诏西、南京敦宗院:「崇甯立法已備,自大觀續降沖改,浸失本旨,廪給之厚,頗踰袒免親。
合厘務人坐享厚祿,不複注授,既違先帝(辦)[辨]親疏等降使之從官以成就其材之意。
南敦宗院有田四萬四千頃,房廊二萬三千六百餘間,而日患不給,為法之久,殆不能守。
西、南 敦宗院自今可并依崇甯舊法,應續降申明沖改。
凡系崇甯舊法所不載者,并更不施行。
崇甯法于公庫寄造酒及遇節管設,仍并罷。
見在院人依崇甯法,不合入院者特免改正外,依大宗正司條法。
不應支破請給或食料者,據本院見請減半給之。
其合厘務官到院滿一年,未厘務官自合赴部日滿三年不注授者,本位錢米等并住給,所有财用令外宗正司管勾财用官樁留,逐歲令用過」實數,以十分為率,更留二分寬剩,餘并令逐路諸司随用。
原本缺業錢物元合屬處拘收,具數聽旨。
」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敦宗院教授各一員。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知南外宗正事趙士禚言:「近往淮甸措置就糧去處,今來唯有揚州寬廣,粗可安集。
緣本州島路當沖要,又所管止有三縣,素号阙乏,竊恐緩急難以應辦。
契勘揚州與潤州對岸相去止隔一水,若于潤州置司安存宗室,不獨淮甸财用咫尺,兼亦良便。
」诏南外宗室往鎮江府,西外宗室往揚州,東京宗室往江甯府。
二年正月九日,诏西外宗室令泰州、高郵軍居住。
趙令差知西外宗正事,主管泰州宗子。
趙士從添差同知西外宗正事,主管高郵軍宗子。
三年六月六日,诏:「宗室女、宗婦散漫無依,仰州縣長貳支給錢米,津發赴所屬。
有官人發赴吏部,無官人發赴西、南兩京敦宗院。
如州縣奉行滅裂,即許越訴。
」 十二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原本缺言:「昨被旨許緩急将帶一行宗子官吏等從便遷徙州郡,就請錢糧。
今來本司已自(顧)[雇]海船般載宗室等,移司前去泉州就錢糧,所有宗室、官吏請給等,乞下泉州應副。
」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中書舍人胡交修等言胡交修:原作「胡文修」,據《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傳》改。
:「嗣濮王仲湜乞權将南原本缺為一司,裁減官吏等事,今具申請畫一:一、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即今見受宗子一百二十二人,宗女一百二十六人,宗婦七十八人,所生母一十三人。
官屬知宗令,主受财用(言)[官]韓協、陸機先,财用司指使賀琮、孫康。
主受财用官并指使乞并罷,主受敦宗院官等邵圹、李泳隻乞存留一員,敦宗院指使智修靖兼監親睦庫,敦宗院監門官王德,一員見阙,隻乞差一員,兼檢察宗子錢米,餘一員減罷。
兼監親睦庫系财用司指使,已罷。
人吏宗正司六人,财用司四人,敦宗院二人,親睦庫子二人,隻乞留書吏一名,副書吏一名,貼司一名,财用司人吏并罷,敦宗院留手分一名,親睦庫子留一名。
西外宗正司郎今見受宗子九十五人,宗女四十九人,宗婦三十人,所生母二人。
官屬知宗士持,主受财用官二員,已差下張世才,即今未到任,一員見阙。
主受敦宗院胡宗懿、王子浚,敦宗院教授侯文仲,監親睦倉庫劉升,監敦宗院門路,辟财用司指使曹泑、張察。
人吏宗正司六 人,敦宗院二人,财用司六人,敦宗院監門下軍典一名,親睦倉亦攢司一名,庫子二人,财用司兩指使下軍典各一名。
若将西外宗子并入南外宗正司,其西外宗正司官吏各并罷。
又臣僚上言(各)[合]罷宗正司财用官,其宗室請給系轉運司将上件錢物應副。
今來财用一司官吏合行減罷,所有逐月檢察宗室錢米,乞令敦宗院監門官兼行檢察施行。
(監)[交]修等契勘:南外宗正司見在泉州置司,其原本缺見受宗子等人數本處錢糧已是贍養不給,若便将西外宗正司并為一司,顯見錢糧無可應副,兼所受宗子等無處安泊。
所有南外宗正司乞減官吏等欲并依所乞外,其西外宗正司舊置司内本司官吏等,欲比附南外宗正司裁減官吏等事理施行。
」從之。
舊制,置西、南外敦宗院,為孤遺無官宗子屬籍,敦宗院每一口月給米一碩、錢二貫。
有出官或随侍者,申所屬。
離敦宗院,落籍住支。
伏見建炎初登極大赦數内,西、南兩京無官宗子往往收執敦宗院所請孤遺券曆,任所勘給,顯是冒濫。
今欲乞行下諸路州郡,若見任人以此冒濫者,并仰截日住支,候任滿日申所屬勘給。
」戶部勘當:「見任差遣之人自有本任合得請給,其本房人口月給錢米,依條自合支給。
」從之。
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伏 四月二十二日,兩淛轉運判官梁汝家言:「應宗室文曆并經由南、西兩宗正司召同宗有服人兩員保明,宗正司核實批上,州縣方得勘支。
」戶部勘當:「欲下諸路州軍,依已降指揮召本官尊長或無服紀宗室大使臣兩員,如無大使臣,即召宗室小使臣三員結除名之罪,批書印紙及官告了當,批上請受文曆,及乞委逐州長史驗實,方得放行。
」從之。
閏四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趙令言:「敦宗院許置教授一員教(遵)〔導〕宗子,昨緣前宗室士樽申明得旨,更不差注,止就州學教授兼領。
(與)[契]勘本司所管宗子人數衆多,比緣兵火之後,全(之)[乏]教導。
契勘西外宗正司所管宗子全少,見依舊法專置教官一員。
今來本司人數既多,往往聽從勸率,務學向善。
欲望依西外宗正司見行舊法,置敦宗院教授一員,庶幾教導宗子,不緻失學,請給人從乞依州學教授例施行。
」诏依西外敦宗院許置教官。
三年五月十二日,知泉州謝(客)[克]家言:「泉州賦入素為微薄,不足支用,南外宗子支費尤為急阙。
緣本路止有提刑、市舶、常平司錢物,各有專法,不許他用。
其南外宗室等請受雖被旨令轉運司支撥上供銀價錢二萬貫應副,自去年七月支到十一月終外,自十二月至今年終尚阙錢六萬二千四百餘貫,欲乞給降。
」诏令禮部給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五十道,專充前項支使。
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叔眉州防禦使、知西外宗正司士樽特與轉 正任觀察使,以通判福州、權西外宗正丞郭三成言:「士樽終滿三年,任内無遺阙,所總宗室并無犯徒以上罪,乞送吏部勘當。
」本部申正任刺史以上轉官并系朝廷除授,特有是旨。
三月三日,诏西外敦宗院赴任宗子雖不般家屬前去,如至住所在十程之内,亦便行住罷本房人口錢米。
如在十程之外,即計程限一月内般取。
如違限,更不得支給錢米。
南外宗正司依此。
七月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趙子撚言:「欲乞将諸州宗室令逐州空閑官屋,如無,以官地蓋造屋宇,拘在一處。
内選差尊長一人钤束,檢察僞冒。
仍差監門官一員,禁止出入。
年未及十五歲附入州小學,十五歲以上入大學,依學生月給錢米,仍許依進士科舉法取應,未出官者亦許入學聽讀,實及一年方許參選,庶可教養成材,上副陛下敦叙之意。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外宗正司言:「檢準崇甯外宗正司諸外宗正丞以本州島通判、簿以職官兼領,又令諸丞、簿取旨差。
契勘本司見阙宗簿一員,已牒左朝請郎就差簽書平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朱缶權行主管,本官委是協力,欲望朝廷正行差注兼領。
」從之。
八年三月十八日,鄧州觀察使士樽言:「外宗正司自艱難以來遷徙不常,在院宗子有失師訓,數年纔有定居,即分大小學随材教導。
其間稍有向學能文者,未聞激勸之方。
欲乞應敦宗院宗子在學實及二年,文藝卓然,衆所推譽,委自教授保明,宗官考實,申奏朝廷乞特免文解一次,即不敢比附量試之人補授官資。
」诏令逐司每年各舉一名。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禮部言:「臣僚乞于逐路漕臣置司所在各置一敦宗院,而因委之提舉。
本部措置,欲令大宗正司行下諸路轉運司,委州縣取會。
凡(遇)[寓]居宗室,令州軍勘驗詣實。
如依條願歸兩外司,計程量給路費,立限一月起發,經過去處無故不得住過五日。
其未能歸司者,欲遵依紹興五年七月十七日指揮施行。
或無官舍,即從本州島措置,權于寺宇作宮院居住,限一月遷入。
應出違日限,并住行支給錢米。
所有自東京續到之人,亦乞依此。
仍下刑部镂版,遍牒州縣施行。
」從之。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诏:「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訓導宗子,率循規矩,俾試有司,合格者衆。
惇叙之,備見究心,可特與轉行一官。
」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谕輔臣曰:「南外宗正司士謜将滿,可與合得恩澤,别選差替人。
宗官得人,則宗室皆循理,不得其人。
則綱紀廢弛,遂緻侵(優)[擾]州縣,宜在謹擇之。
」 知南外宗正事、泉州觀察使趙士珸到任近及一年,克立恩威,革去舊弊,孤遺老幼,各循義方。
子等竊慮朝廷别有峻十八年七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據南外宗正司敦宗院都尊長趙子并宗子等一百一十六人狀,伏 擢,使宗子等有失依賴,乞候今任滿日,許令再任一次。
」诏令再任。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西、南兩外司不限文武,如有忠義孝友,文行廉謹,政事剛明,可以立治功,可以為時用,薦之于朝,以備顧問。
」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請故也。
七月二日,保甯軍承宣使、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兩外宗司相去不遠,凡所申請及钤束訓導宗子事體一同。
其間有未便于事者,理合商議,欲望許兩司宗官每年一次往來商議職事。
」從之。
三十年九月十三日,士衎又言:「西外敦宗院都尊長文之供職十年,教誘同宗,留心學校,前後科舉無不綴者。
緣本人見免文解,乞将文之依本院前都尊長左之例使(郊)[效]一官,有以激勵。
」從之。
同日,诏:「秉義郎主管敦宗院劉機、成忠郎監敦宗院門張深特令再任,守阙進武副尉林願留充本司點檢文字,依(天)[大]宗正司格法支破請給,理為資任。
」從知西外宗正事士衎乞依南外宗正司例故也。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三日,知南外宗正事趙子遊奏:「檢照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嗣濮王仲湜奏裁減南外宗正司官吏,數内主管敦宗院官二員,監門官二員,各留一員,餘并罷。
」 隆興元年七月四日,南外宗正司言:「違限未嫁宗女,乞特與展一年。
如限滿未嫁,依舊支錢米。
所有歸宗之人,亦乞寬限一年出嫁,庶可從容議親。
」從之。
八月十四日,诏行在及紹興府宗正司教授、紹興府主管财用宗丞各減一員,從臣僚議減吏額之請也。
十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宗正司奏應宗子犯罪閉,依已降指揮分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