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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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閏十一月十七日,诏提舉所:「今後每歲春秋委提舉官與判監及測驗官夜于渾儀台上指(門)[問]逐人在天星宿。
若(門)[問]士不識五星以上者,降充額外學生。
今後每遇兩天文院及渾儀所正名學生有阙,先于額外監生、學生内揀試點識周天星座,取及八分已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補充。
其因過犯降充在額外者,若經三年以上别無過犯,并許揀試。
其因疾患及不識天星降在額外者,若經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習識精熟者,亦許揀試。
若額外監生、學生無可揀選,許于守阙學生内依此揀試補充。
逐處正名學生仍候補入兩月以上祗應,本屬官員保明,方支本處請給。
若自補充三處正色以後五周年已上,習筭、天文、三式經書精熟,許乞試,〔試〕中補充監生,仍舊祗應。
其不經試中在天星宿者,不許應天文科。
應翰林天文院 并锺鼓院學生阙人,并須以本監人子孫補充。
曾兩犯私罪者,亦不得補充。
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後兩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監額外收管。
今後節級雖年限滿,别無私罪,元不曾試中三科者,并須量試一科藝業十道,内及四通以上者方得轉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額内。
不(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許就試。
」 熙甯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監每有占候,須依經具吉兇以聞。
如隐情不言善惡,有人駁難,蒙昧朝廷,判監已下并劾罪以聞。
」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間毋得私印造曆日,令司天監選官,官自印賣,其所得之息均給在監官屬。
」以近罷差本監官在京庫務及倉場監門也。
元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舉司天監所言:「先被旨,應館閣所藏及私家所有陰陽之書,并錄本校定,置庫收掌。
今編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進呈。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歲降大小曆本付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路轉運司印賣,不得抑配。
其(前)[錢]歲終市輕赍物付綱送曆日所,餘路聽商人指定路分賣。
」 六月十三日,诏權判司天監丁洵、權同主管司天監周琮各補一子若孫充額外學生。
洵二十九年不磨(堪)[勘],琮領監事二十六年,未嘗為子孫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翰林侍讀學(生)[士]、朝奉大夫、知審官東院錢藻兼提舉司天監。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監曆筭、天文、三式 三科令、丞、主簿并減罷。
以冬官正王赓言因減罷司天監官監倉草場門,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職事無補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馮士安等言:「大内南景靈宮建神禦殿,西創尚書省。
緣大内為陽宅,景靈宮為陰宅,依經刑在西方,禍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東方。
準二宅經,犯北則報南,修東則治西。
今犯刑、禍,宜急治東北則吉。
」诏送秘書省,勒太史局衆官定士安等所言修造及私宅法。
既而本局官言:「今國家建神禦殿、尚書省,經國體,相地宜,擇時日而後治功,其報治法不可用。
」诏士安等各降一資。
徽宗崇甯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瞻望學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學生、工匠等自今後年及七十并六十歲以上眼昏腳疾之人,并與帶舊請給額外養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彌遜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渾儀所隸秘書省。
今來頒朔布政,既建府設官,則太史局等處慮合撥隸明堂頒朔布政府,庶幾體統相承,治以類舉。
」從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舉襲慶府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魏伯修奏:「聖朝建宮設局,陰陽經書,着于太史。
遇有選蔔,必先避國、帝拘忌之日。
如甲日為受氣、庚日、辛日姓、乙未大墓、乙醜小墓等日皆不可用。
非特國家,至于士庶,亦從五姓,各推五行而避之。
況今禮樂法度加惠四方,車書渾同,華夷共 貫,獨陰陽考蔔之法未及天下,緻太史經書内禁忌之日公然選用。
天下之地莫非王土,豈容中外有别乎!伏乞立法。
應官司考蔔遇甲、庚、辛及乙未、乙醜日,(某)[其]餘應選之日,委本局開具,依此添入。
不許選用,着于甲令,頒之天下。
」取到太史局狀:「契勘應本路州軍并是國家事,凡用日時,随其事宜,合行選擇,回避皇帝年命及國音、姓、受氣、大小墓無妨礙外,其餘方可随事選擇所宜所忌,用事吉日。
」從之。
九月,诏太史局測驗渾儀刻漏所合台節級與卒伍同例,自今後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後應諸路轉運司每年收到曆日淨利錢并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條起發上京送納盡絕。
如違,令本路轉運司取索點檢,究治施行。
」诏違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太史局自今後應諸處勾喚并取索事幹天文〔文〕字等,先具奏聞,聽旨前去。
閏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屬應奉禦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許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
雖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許差指揮,并不發遣。
太史局同。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今後如有太陽、太陰、五星躔度淩犯或非泛星雲氣候等,所主休咎災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經書實具聞奏。
如敢隐蔽,當從軍法。
」 二年二月二日,诏天文局、太史局自今後除奏報禦前外,并不許報諸處。
六月二十六 日,诏:「翰林天文局、太史局瞻望學生見阙頗多,可于太史局等處逐急指名抽差,補填見阙。
到局依條合得例物,令行在左藏庫等處限一日支給。
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卻于額外人内踏逐補填,候回銮日依舊試補。
」 三年三月二日,(紹)[诏]:《(記)[紀]元曆經》等文字,如人戶收到并習學之家特與放罪,赴行在太史局送納,當議優與推恩。
」行在太史局言:合要《紀元曆經》本立成二冊,〔《宣明曆經》本立成二冊〕,《崇天曆經》本立成二冊,《大衍曆經》本立成二冊,《大宋天文書》并《目錄》一十六冊,《景佑幹象占》三十冊,《乙巳占》一十冊,《乙巳略例》一十二冊,《古今通占》三十冊,《圖本六壬遁甲太乙》一十三冊,《天文總論》一十二冊,《握掌占》一十冊,《風角集》二冊,《地裡新書》一十冊,《四季萬年曆》四冊,編造下來年庚戌歲頒賜兵民庶《曆本草降》六冊,《運氣纂》一冊,《洪範政鑒》一十三冊,《祥累》三冊。
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吳師顔、郭中泰、呂璨自今後許将帶學生内中止宿,祗備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幹象通鑒》(興)[與]舊書參用,差訛并依經改正。
太史局言:「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禦(樂)[藥]院邵谔付下天文官吳師顔等奏:臣等承禦前降到《幹象通鑒》一百卷,謹校勘到差訛去處略舉數事,開具下項:一、鎮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卻作有憂。
一、鎮星犯房,本是兵憂,卻作兵 慶。
一、歲星占内漏南方之宿所主。
一、周天星座内漏虎贲一占。
一、軍南門星合在奎宿内,卻作婁宿度内,并雜座星入宿度,并差一月,占内『大縮』字卻作『大漏』字。
一、右旗本是九星,卻作十星。
一、二星合後漏彗、孛二占。
一、太尊、虎贲、軍門并是黃星,進賢系黑星,并作赤星。
一、晉元帝應驗王敦舉兵逼京師,本是禍及忠賢,卻作『福』字。
已上開具外,其餘即與本局見行《幹象占》書所主災禍頗同,所定是實。
」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西安進士陳元助制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書省。
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試補充額内局生,依條支破請給。
」從宰臣呂頤浩請也。
七月四日,诏:「太史局生李繼宗、宋公庠、趙祺為演求紀元立成法,推步氣朔七政,可以頒朔,特并補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曆日須管于十月上旬頒降了當,仍以四本作兩次入遞,其賣到錢赴行在榷貨務送納。
」提點廣南路轉運判官章傑言:「國家歲頒曆日,以賜郡臣郡臣:疑或作「群臣」。
,外暨監司郡守,唯是嶺山遐遠,郵傳稽壅,每歲賜曆及降下曆日樣,常是春深方到,歲初數日莫知晦朔之辯。
」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曆日所合書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舊每月實封供申。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依舊每月具天文祥異實封供申中書門下後省。
從起居郎曾統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并依本 局試補子弟舊法,許召募草澤投試。
十二月一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之。
五年閏二月十日,诏:「太史局重造新曆,布衣陳得一支破保義郎券一道,月給廚食錢二十貫文。
親随一名,支破進武副券一道,日支食錢二百文。
太史局判局輪過局一名,日支食錢五百文。
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食錢四百文;司辰局學生人吏每人各于見今食錢上每日貼支食錢三百文,并不理為名色次數。
内陳得一并親随下戶部出給券曆,并本所合用攢造曆書紙劄、油炭之類,并逐時聚議犒設,合用雜支錢每月批錢一百貫文。
」從秘書少監朱震請也。
九年五月六日,诏太史局禮生頭名滿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
秘書省申明太史局禮生乞依翰林天文局、醫官局人(史)[吏]出職條法。
禮部勘會,欲将太史局禮生補至頭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不與指射差遣。
令所看詳:「元豐法,禮生系頭名及三年「攀」字疑誤。
,通入仕一十五年,補進義副尉。
所攀天文、醫官局系前行滿三年,通到局及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仍指射優輕差遣一次。
又緣太史局與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為額,易得出職,太史局卻系六人為額,以禮、曆生遞遷至頭名,方許出職,雖無幹(照)[照],其禮生亦合立定出職條法。
」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 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依本局所申權行收試一次,候召募試補了當,如日後再有阙,即依自來試法。
」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額外學生權以十人為額,紹興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并依本局試補子弟舊法召募草澤人投試。
自降指揮到今八年,外人懼見試法,兼請受微簿,無人投試。
今來欲權召募草澤之人,曆筭者于《宣明》《大衍》《崇天》三經大曆内能習一經氣節一年,三者試驗六壬大經、五行法、四課、三傳,決斷神将所主災福;天文者試驗在天二十八宿及質問天星。
如試驗得中,補額外學生,填舊額人數,庶得不緻阙。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通見額權以二十五人為額。
曾召募(莫)[草]澤,(尊)[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 十一月七日,诏四院司辰請給令戶部措置增添。
戶部看詳:「今據糧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锺鼓院、渾儀刻漏所見管司辰等所請不一,在京舊請并昨自車駕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錢二百一十文,月支贍家錢三貫文外,令欲将太史局額外學生每月增錢五貫文,司辰局學生每月增錢四貫文,陰陽官、刻漏所局學生、天文局司辰、太史生、玉漏學生、锺鼓院局學生,舊法學生每月增錢三貫文,太史局禮曆生、守阙禮生每月增錢二貫文,并于見請贍家錢内增添,并作一色,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從之。
同日,诏太史局額 外學生額依舊制。
秘書少監秦言:「額外學生熙、豐舊法以五十人為額,紹興三年十一月權以十人為額,分布不行。
」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太史局除子弟依條合行附試全經,仍許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從本局請也。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降賜〔曆〕日自紹興十四年為始,依舊例申樞密院降宣,附局入遞,頒賜在外知州、府、軍、監及監司臣僚。
軍興以來久不舉行。
至是因廣西漕臣李紹祖之請,從之。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學生依法太史局額内學生内試填。
其太史局(天)[人]數不多,可特于太史局天文院額外學生内指差填見阙權名祗應,依锺鼓院守阙權名學生例添破請給,候試補到正(八)[人]發遣,今後準此。
」 二十年七月五日,诏武經郎吳師顔可罷判太史局,送吏部與江西監當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守〔守〕阙禮生三名減罷,候額内有阙日依名次撥填。
太史局行遣文字禮(曆)生三名、曆生一名,阙禮生二名,共六名為額。
至是以裁吏額,故有是命。
五月二日,诏:「太史局見管額外局學生自今後遇有事故不(赴及)[及赴]試充額内之人,所有退下名阙,從本局關報所屬開落名糧,更不招收試補。
自後止遵依令所修到格法,以十人為定數,若将來額外學生依格法有阙日,即依條試補施行。
」從本局請也。
三十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诏:「太(使)[史]局官瞻視鹵莽,奏彗星不見,各降一官。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诏太史局每日輪差主管文德殿锺鼓院官一員,司辰直官局學生内通輪二人赴德壽宮祗應。
隆興元年七月十二日,诏判太史局李繼宗特降一官。
以臣僚言近日天出變異,繼宗不即奏聞,故有是命。
十三日,诏:「天文局官王伯祚以天象之見,不即奏聞,緣臣僚奏陳,方始具奏,特降一官。
」從殿中侍禦史周操請也。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本局天文院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各十人,各減二人;額外局學生三十人,減六人,并以試補到司月日從下裁減。
司曆曆生六人,減一人;行遣文字人吏禮曆生四人,即無可減。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太史局靈台郎楊覺民、祖世賢、李彥通、張仲該遇覃恩轉官,合轉直長,有(疑)[礙]本局試法,候試補直長了日收使。
」 幹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禮部言:「太史局每歲箋注到曆日,承指揮下兩浙轉運司雕造訖,将闆送秘書省印造,頒賜交趾國及内外臣僚外,闆即無用。
昨秘書省申請到将運司版送榷貨務印造,乞除去『臣』字,每本立價三百文出賣,專委提轄檢察,不得盜印。
」從之。
十一月三日,秘書少監汪大猷等言:「契勘近得旨令秘書省根究來年己醜歲太陰九道宿度箋注,禦覽詣實。
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參考,各執己見, 互有不同。
伏見朝廷考定新舊曆法,曾差單時、禮部程大昌、李(壽)[焘]同往太史局測驗,備知疏密詳悉。
今欲兼差單時等三員就禦史台或本省同共監集局官參筭,早見詣實。
」诏差單時、程大昌、李(壽)[焘]就禦史台同共集局官參(等)[筭]。
六年二月十一日,禮部言:「太史局昨降指揮權用幹道曆推筭幹道六年庚寅歲頒賜曆日,所有幹道七年辛卯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推筭」诏更用幹道曆推筭十年。
八年二月六日,禮部言:「亦準指揮權用幹道曆推筭幹道八年頒賜曆日,所有幹道九年癸巳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書推筭」诏更權用幹道曆推筭一年。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測驗渾儀刻漏所 測驗渾儀刻漏所 高宗紹興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依元降渾儀法式制造渾儀,所有法要九冊,見在天文局權〔掌〕,欲乞(阙)[關]借,參(昭)[照]使用。
」诏依,仍限一月制造了畢。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測驗渾儀刻漏所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番祗應,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渾儀刻漏所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置。
以裁定吏額也。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十人,乞減二人。
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锺鼓院 锺鼓院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一日,诏(德)[文]德殿锺鼓院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 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以二十人為額,依法試驗差取。
如不足,于太史局額外學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權名填阙祗應,請給等并依天文局體例,候試補到正人發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同」字下原衍一「祇」字,已删。
,可減罷,今後更不差人。
以裁定吏額也。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學生二十人,乞減二人。
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十一日,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柴瑾等(官)[言]:「太史局學生子弟附試五場,并系曆筭一科,即無試天文、三式二科之人。
近來曆筭異同,交蝕差錯,皆藝業不精所緻。
欲将學生六人取三人,子弟四十八人取十人為合格,餘并黜落,候将來精習三科,别行附試,各選三通為合格。
」從之。
四月二十三日,禮部言:「太史局安奉天地、祖宗、日月、星辰、嶽渎諸位神版,乞各用匣盛貯,嚴潔安奉。
每遇祠祭,将合設神位版,别匣盛貯。
祠前一日,用腰人二擎,覆以黃帕,奉赴祠所,設幄安奉,以俟鋪設行禮。
」從之。
著作佐郎楊恂言,諸神位版重疊堆積,不稱寅奉之意。
事下禮部,故有此請。
七月十六日,诏荊大聲推避職事,可罰俸兩月,吳澤、劉孝榮特與放罪。
以大聲狀乞不幹預奏日蝕事故也。
十月二十六日,秘書省言:「太史局官藝業不精,推步(車)[辄]缪。
昨幹道九年五月一日蝕不驗,今 又稱十一月朔日蝕十分,恐有差誤。
乞令判局官以下凡在局者各以已具推筭時刻分數申省,将來考校中否,以行陟(點)[黜]。
」從之。
既而十一月四日,诏吳澤等八人推筭互有不同,及稱無己見者五十三人,并令秘書省責戒勵。
仍根究元造曆人,罰俸一月。
十二月五日,诏太史局許召草澤人混試。
國子司業戴先言:「太史局類試局生止差局官考試,優庇子弟,收補在局,無緣藝業精熟。
欲依紹(熙)[興]三年、十年、十二年指揮,召草澤人就試,庶得公選。
」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太史局言:「乞自今遇曆生阙,許于諸處司辰局學生試補。
其試中曆生人再試中局生一資,候至頭名,方許補充司曆出職。
」從之。
十月十四日,執政進呈太史局官制。
上曰:「古者日官居卿以底日,今太史局官制太輕。
且如醫官有大夫數階,太史局無之,可創大夫階如醫官保安、和安之類,庶幾稍重其事。
」先是,吳澤乞改換章服。
上因宣谕執政曰:「太史局官名秩太卑微,今醫官往往兼遙郡之職,又似過于優厚。
」龔茂良等奏太史乃古羲和之官,曆代沿革不同。
至國朝,或用他官兼判,嘗有同判之名,以朝官充掌。
今秪置局令及五官正,視古為輕,欲令秘書省讨論典故以聞。
」至是進呈。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太史局官序、服色、磨勘、請給、奏薦、封贈等可并依醫官見行格法。
八月十四日,诏:「太史局丞許服绯,挈壺正至局 丞若充判太史局帶『權』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紅,並依醫官見行格法。
」 九月一日,诏:「太史局正、令兩階今已除去,其局令李繼宗、孫随龍可特與換中官大夫,局令吳澤可特與換冬官大夫,并依舊判太史局。
」 四日,诏:「太史局等處曾經試中額内學生祗應實及五年,與補局生。
額内外局生比試挈壺正、靈台郎試直長,可自來年依在京法應合格并補充。
」測驗渾儀刻漏所同。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史局等處官生、學生可用《紀元曆》,依已降指揮附試。
六月一日,诏太史局子弟并草澤特令與今來官生附試。
七年六月十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四員内差一員充主管翰林天文局官外,自今天文官止以三員為額。
上以翰林天文官循習弛慢,掌事不專,皆由太史局無主管專提督官,故有是诏。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等處額内局學生年及七十以上願養老者,聽帶本身請給養老。
測驗渾儀刻漏所同。
九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太史局額外祠祭局學生以二十人為額。
見阙八人,可令本局諸院官生子弟輪用統天曆于今歲春場附試,合格人撥填正阙。
自後遇阙三人,依此收試。
」 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判太史局李繼宗、吳澤奏薦事,臣僚奏乞(今)[令]給舍參酌祖宗法制詳議。
」诏吏部勘當以聞。
自後奏薦皆不舉行。
十月十三日,尚書省言淳熙十一年甲辰歲曆日内有錯字。
诏李繼宗放罷,吳 澤、荊大聲、劉孝榮各特降一官,令臨安府根追書寫及雕字人各一名,從杖一百科罪。
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诏太史局冬官正劉孝榮特展二年磨勘。
以秘書省言:「太史局隸本省,孝榮擅經朝廷陳乞男居仁渾儀所主管官差遣,辄用私劄以七曜細行文字私傳出外,封送省官。
意望相庇,廢棄法令,有礙條禁,乞賜懲治。
」故有是命。
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诏太史局減守阙禮生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二日,诏:「判太史局并主管官遇阙,并于筭造官内升差。
靈台郎試補直長,子弟試補額外學生,可自來春铨試為始,三年一次,用《崇天》、《紀元》、《統元曆》輪試。
其考試官辄徇私曲,或告論鞫勘不實,并依條科罪不蔭論。
應子弟曾犯刑決刺劄者,不許收試。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年春铨,太史局子弟附試緣為大禮年分,阙人應奉,可依條應三通一粗合格者并特與收取一次。
從上補完額外學生,撥填見阙,餘人并作守阙額外學生,候有正阙日依名次撥入,方許支破請給,日後不得援例。
」 同日,诏:「太史局改造《會元新曆》有勞,劉孝榮特差判太史局,男學生劉景仁特與補挈壺正。
内吳澤、荊大聲、周端友、劉居仁、吳天錫、栾中道、朱希孟、錢華國、蓋孝楊各特減二年磨勘。
」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承信郎周彥端為先在太史局曾習禁書 之人,可特與換補太史局挈壺正,候锺鼓院主管筭造官及渾儀所主管官有阙日,令(大)[太]史局差填。
」 七月二十四日,诏秉義郎楊忠輔特換(捕)[補]太史局直長,承節郎趙渙特換補保章正,文學石萬特換補挈壺正。
逐人為通曉曆書,并差權同知筭造。
請給依正官例支破。
八月二日,诏秉義郎楊忠輔與改換太史局丞。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閏十月十九日,诏提舉太史局差權戶部侍郎薛叔似。
既而叔似言:「檢照宋朝典故,司天監差大兩省一員提舉,合用印令鑄造。
今來提舉太史局正是舉行宋朝故事,合用印記乞下文思院鑄造,以『提舉太史局印』六字為文。
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屬官依久例自奏外,餘并取提舉指揮。
今來置提舉官,所有日奏及合申去處,亦合照宋朝典故令屬官自奏申外,如遇有天象、風雲、氣候等淩犯,占屬官書下休咎申提舉官。
提舉官或徑乞入對,或具奏狀密封投進。
所有奏狀乞于通政司用黃袋,具提舉太史局臣姓名封,許非時進,直達禦前拆封。
太史局久隸秘書省,今來從臣僚請舉行故事,差提舉官。
設或躔度稍異,自當入告,以圖消弭外,其餘合行事件,并乞依舊隸秘書省施行,令關牒提舉所照應。
所有合置辦黃袋及紙劄之類,乞逐季于臨安府關支錢一十貫文,付本局置曆收附支用。
提舉所合有行遣文字吏人二名,相兼行遣,除本身請給外,每月特添破 茶湯錢六貫文,逐月于太史局大曆内幫支。
司天監初差大兩省一員提舉,令取索日後條貫看詳遵守。
内有未便事,即具奏請。
」從之。
慶元元年十月四日,宰執進呈太史局提舉官薛叔似以臣僚論罷,所掌天文祥異不可時暫阙官。
上曰:「系近日創置,今不須差。
有合奏報事,依舊例徑行申奏。
」餘端禮等奏:「謹遵聖訓。
」 慶元二年四月十四日,臣僚言:「國家祭祀,遣官分職,非不嚴切,而禦書天地、祖宗神位,無官主之,未盡尊敬之義。
乞令太史局差專一主管。
」從之。
初以學生鄧浩主管,未久特補挈壺正,請給依锺鼓院主管官則例支破。
後四年二月,诏保章正、充锺鼓院星漏官尹士通特改差太史局主管禦書神位官,與鄧浩以二員為額。
見任人且令依舊,日後遇事故更不作阙。
四年八月五日,诏太史局占候須管秘書省官逐時覺察,毋令隐匿。
五年二月六日,司農、太府寺審定編類請給總籍條冊:「太史局天文官等所幫一百二十餘員,緣當來謂之有官人,不曾裁減。
淳熙四年所幫九十三人,今見幫一百二十五人,比之淳熙四年已多三十二人。
若不限制,将來又恐源源不已。
欲将太史局、天文局、锺鼓院官至局學生通以一百人為額。
見在人且令依舊,日後事故,更不作阙。
其所減人數,令太史局官公共相度,條具申尚書省。
」诏依,日後辄敢巧作緣故,添置阙額,雖劃到指揮,仰戶部執奏,更 不施行。
如糧料院隐庇,不即具申戶部,擅自批放請給,官吏一例重行責罰。
既而太史局言:「參照條具判局官四員,主管翰林天文局一員,天文官三員,锺鼓院主管官二員,同知筭造六員,共二十職,系永任。
内同知筭造五職,自今天文官主管官相兼外,秤漏官一員,曆筭官三員,主管禦書神位官一員,見任官二十員,及酉點天文日狀官二員,主管影表官一員,主管刻漏官一員,主管書籍官一員,星漏官二員,依條理任,二項計三十二職。
見任官二十七員,今乞以二十七員立為定額。
天文院渾儀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兩院一十人為額,共二十人。
天文院額外祠祭局學生一十八人為額,書寫禦覽曆生三人為額,锺鼓院司辰局學生一十五人為額,翰林天文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士)[生]一十五人為額,特補玉漏學生二人為額。
」從之。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将舊開元宮并内侍楊榮顯所居并改充太史局,舊太史局并入太歲殿。
嘉定四年八月十三日,秘書省著作郎丁端祖言:「太史局專法,局生與靈台郎皆合試補。
靈台郎候及二年遇直長(閣)[阙],須候曆筭、天文選取藝業最優者充直長,不許理年磨勘。
淳熙四年,朝廷嘗令吏、禮部、秘書省參酌比拟條具。
續準指揮,局生與靈台郎依太史局專法,候試中方許轉補,成法(照)[昭]然。
今局生試補既皆碌碌庸人,而靈台郎過直長皆用泛賞轉行, 而試補之法遂廢,冀其推步之精詳、節候之不差,難矣。
乞降睿旨,凡局生轉挈壺正、靈台郎轉直長,先須選擇考官試其藝業,委見精通,方許轉行。
如略無可采,不許徇情充數,且令習學再試,考中續令序遷,庶幾凡在局者不緻苟簡,坐縻廪稍。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兩年以來,太史所占天文妖異之變,遷就飾說。
乞诏旨戒敕太史局,自今占天,須管一一作經按古,具吉兇聞奏。
倘隐情誣合,或将私寫占驗文書牽合為證,委禦史台覺察彈奏,必罰無貸,庶幾仰稱陛下兢業畏天之誠,亦得以先事省憂,消弭災變。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國史日曆所 國史日曆所 【續宋會要】 淳熙元年六月一日,著作郎(本)[木]待問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見:原作「建」,據文意改。
,乞下六曹合屬等處,俾遵舊制關報本所,仍從本所逐時取索檢照。
如有漏落不報,即依專法施行。
」诏如違戾去處,令本所具當行人吏姓名申尚書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秘書監李焘言:「太上皇帝日曆成書,已擇日進呈。
其合立臣僚傳,尚有取索未足去處,見行催促,候到即類聚修立,續行添入。
」從之。
三月三日,國史日曆所上《光堯壽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武緯文太上皇帝日曆》一千卷。
詳見修書。
九月八日,秘書少監陳骙等言:「本所見修今上皇帝日曆,法禁嚴密,乞檢會玉牒所、敕令所例給降黃榜赴所約(來)[束]。
」從之。
六年三月十八日,國史日曆所修今上皇帝日曆成一千一百五十五卷。
詳見修書。
十四年正月三日,诏:「國史日曆 所吏額:待阙楷書五人,内減二人;存留書庫官減一人,止存留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二人,通以三人為額,候離司到部罷。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國史日曆所言:「本所見修至尊壽皇〔聖〕帝日曆,昨于淳熙六年三月内奏知篇秩已修至淳熙四年十二月終,今再自淳熙五年正月一日接續修纂,乞以《至尊壽皇聖帝日曆》為名。
今上皇帝登極,始生符瑞,及初封、進封、出合以至登寶位及藩邸、東宮舊僚編類申所。
」從之。
三月十一日,秘書省言:「今上皇帝會要自今年二月二日以後接續起修,所有開局日分乞下太史局選定施行。
其應幹合行事件,依前後已得指揮。
」從之。
二十一日,國史日曆所言:「編類壽皇聖帝典章法度,乞以《至尊壽皇聖帝聖政》為名。
今來編聖政,乞從舊例就監修國史提舉,以『提舉編類聖政』系銜。
所修聖政文字,欲乞每月就監修國史過局日,聚議供呈。
今來起修聖政文字合行開局,乞下太史局選定日分。
昨來本所進修《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添置檢讨官二員,以館職兼,仍以『兼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檢讨官』系銜,即不幹預修纂日曆。
本所官秘書監少、著作郎佐同預編類,就用本所應幹國史文字照使。
應幹行移,系令日曆所人吏充行遣。
其取會文字并漏洩條禁,并依本所前後已得指揮,仍乞就用日曆所印記 行使。
檢讨官二員,合破禦廚第三等折食錢,不理為名色次數。
修着官吏每季合破修書紙劄、朱紅并入冬暖硯木炭,并依本所修書已得指揮,行下雜買務、臨安府支取。
及遇節取給茶酒并月節酒,從本所報諸司照會施行。
修纂聖政文字浩瀚,本所人吏除見管額外,更不添置。
如遇文字冗并日,依例雇工書寫。
及應幹支用,合于公使錢内支破,依例每月入曆批勘一百貫文,充前項支遣。
合用修書紙劄、朱紅、物帛等,從本所逐旋具的确合用數目呈禀監修國史,下雜買務收買應副。
本所應有合行事件,乞依昨修聖政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閏五月一日,诏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王蔺權監修國史。
六月十六日,秘書省著作佐郎黃唐等言:「國史日曆所見接續修纂《至尊壽皇聖帝日曆》,乞依體例責限成書,庶幾聖時典章早得進呈。
」诏依,仍限半年。
既而七月九日,黃唐等言:「本所修纂《至尊壽皇聖帝日曆》,每月依例止修一月。
今來接續編類自淳熙五年(正)正月至十六年,計一十年零一個月。
乞依淳熙五年七月指揮,每月旋行奏知,庶使官吏以為課程,早得辦集。
日曆内有三省宣谕聖語、中書門下省《時政記》、樞院《時政記》聖語、中書門下省《起居注》,未降下月分,乞下逐處催促施行。
一、修纂日曆見阙淳熙十三年正月至十六年正月,分禦殿排日,乞下合門疾速編類送所。
一、合将昨來奏知篇帙日曆起自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至淳熙四年十二月,與自今接續所修日曆通為一書,寫成副本,約為二千卷。
依淳熙六年體〔例〕,每卷約五千字,雇工錢四百五十文,紙四十五張,刷黃紙二張,共合用雇工錢九百貫文,三省紙九萬張,刷黃紙四千張,乞劄付戶部下所屬依數應副。
一、日曆内合用修立臣僚傳,文臣宰執至卿監、武臣自使相至刺史,合行取索行狀、墓志尚未到者,乞下禮部遍牒所在取索。
如内有曾經請谥者,許本所一面移文太常寺逐旋關借墓志、行狀照用。
一、修寫副本就緒日,續行條具書寫進冊禮例,申請投進。
一、所修日曆事幹取索,務要詳備,委是浩繁。
照得淳熙六年奏篇帙,系秘書省人相兼攢類書寫,更不支破請給,每月于戶部支降錢一百七十貫文充貼支食錢,今乞依例支給。
」并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秘書監楊萬裡等言:「國史日曆所修寫《至尊壽皇聖帝日曆》,進冊三本,合行事件下項:照得今來修寫進冊,每本約計一千五百餘萬字,三本共計合用雇工錢九千餘貫,乞下戶部直支會子并支欄界朱紅三百兩,每本用貢餘紙四萬五千張,内小本一部用二萬二千五百張,并裝〔背〕物帛等。
本所裝界匠三人趣辦欄界,委是不前,乞下臨安府差撥五名并手趁辦。
今來進呈日曆,乞并依淳熙三年進呈日曆體例施行,務從簡省。
」诏雇工錢、朱紅 令戶部支給,紙并裝背物帛仰臨安府應副,餘并依。
續具申請:「今來禦殿進呈《至尊壽皇聖帝日曆》,依禮例合進讀第一卷上五版,自來系修撰官進讀,乞差官施行。
合用泛支錢物,依淳熙三年體例從省減半,合支給一千五百貫,欲下戶部于左藏庫支供。
将來進呈了畢,所有留中小本依例就委本所承受官傳進。
皇帝恭進《至尊壽皇聖帝日曆》,本所作八十複合,用黃羅套封,委本所承受官進請禦名,降下封複,以俟恭進。
合用表文,欲乞下學士院修撰。
」诏并依,進讀官差楊萬裡。
八月十六日,國史日曆所上《至尊壽皇聖帝日曆》二千卷。
詳見修書門。
今上皇帝登極,修纂日曆合自紹熙五年七月五日起修,所有開局日分欲乞下太史局先定。
一、合要登寶位及藩邸盛迹等事,并應幹合照修文字,乞朝廷劄下随龍祗應官屬、藩邸舊僚,限在日近編類申所。
一、本所舊有提舉諸司承受、禦藥主管諸司官,今來更不差置。
所有開局并将來進書合行事件,乞就便差實錄院提舉諸司官等相兼排辦施行。
」并從之。
紹熙五年閏十月十六日,秘書省著作郎王容等言:「本所修纂太上皇帝日曆并〔今〕上皇帝日曆,合行申請: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依已降指揮自〔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起修,見行修纂。
今欲候将來書成日,申請進呈,仍以『太上皇帝日曆』為名。
一、恭 慶元元年八月十八日,秘書 省著作郎(玉)[王]奭等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自淳熙十六年二月至紹熙五年七月,乞依例責限修纂成書,庶得聖父一朝典冊早遂進呈。
」诏限一年。
國史列聖相承,皆是登大位後劄付巘邸臣僚,俾之讨論纂日修呈,然後付之玉牒所、史館,特書大書,将使镂之玉牒,藏之金匮,以為子孫萬世之大寶。
」既而内侍王德謙言:「恭惟上聖之作,必有異聞。
德謙備數宮中,一一親得其實,紀述聖德,别具冊恭載進呈,乞宣付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張叔椿言:「爰自陛下即位以來,臨朝聽政,一言一動,則左右史書之。
延英漏下,每對宰臣,所得聖語則有《時政記》載之。
至于诏令谟訓、賞罰刑政、降授拜罷,則有日曆所記之。
獨于皇帝始生符瑞、巘邸聖德事迹,顧乃阙而未備。
恭(使)[史]館。
」并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史日曆所上《聖安壽仁太上皇帝日曆》三百卷。
詳見修書門。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秘書監曾等言:「昨來進呈《聖安壽仁太上皇帝日曆》,緣其間多有重複紛錯,欲乞再行修潤,進呈壽康宮。
并宮中日曆小本各一部,乞降下本所重别書寫傳進,仍乞以《光宗皇帝日曆》為名。
」從之。
十六日,奏今上皇帝日曆五百一十卷篇帙。
詳見修書門。
嘉定二年三月十三日,右正言黃中言:「史者國之大典,所以垂勸戒而示萬世者也。
然史院之編修以日曆為根柢,日曆之紀次以時政記、起居 注與諸司之關報為依據。
今起居注所述不過除日辭見及常程奏請之類,聖君之言動、大臣之謀議事關得失者皆不錄,時政記亦然。
然則欲盡記國之大體,以傳示無窮,胡可得哉!昔歐陽修上疏,乞特诏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并書德音宣谕、臣下奏對之語,其它大事許史院據聞見書之,可謂得置史之本意矣。
欲望明降睿旨,自今時政記、起居注悉用此法修述,庶幾朝廷之事本末明備,可示勸懲。
臣昨備位着庭,竊見陛下初元日曆所載龍飛事迹甚為疏略。
時權臣用事,欲盡奄為己功。
阿附之徒竄易舊文,并焚其槁,不知先皇之付托、祖後之擁佑、大臣之奉行,天下共知,焉可誣也然不及今刊定,何以傳信方來欲望仍降睿旨,(今)[令]日曆所亟加讨論,日下厘正。
又韓侂胄平章當國,事變實多,妄開兵端,流毒生民,事系社稷,不宜阙遺。
遲之數年,文牒散失,迹狀何由顯白乞令日曆所及時裒集始終事節并所見聞,詳加铨次。
若時政記、起居注或有稽違,許申提舉日曆所催請。
仍望明谕大臣,每歲終必稽修纂所至,考其詳略而察其勤墯,庶幾筆削有程,而史職舉矣。
」從之。
十四年五月九日,奏改正今上皇帝日曆五百一十卷篇帙。
十五年九月八日,诏玉牒所、國史日曆所、會要所、實錄院、敕令所提舉官、同提舉官下供檢文字,今後正差有官人,以三年為任,除自舊合(德)[得]月給外,仍與幫行 本身請俸。
既而續具申請,許于得替待阙見任已未到部大小使臣、選人、校副尉及内外諸百官司,不以有無拘礙,踏逐祗應,與理為資任,通理前任月日。
其官司兼權人不妨本職祗應,與理在司、在職月日,帶行見請請給。
内在部人不妨注按,已有差遣及将來别授到新任之人,并許權上件職事,候阙到日,許令前去之任,仍舊兼權。
或不願赴上新任,許行辟止。
若有私計不便之人,許令一面解罷,别行差人承填,并以三年為任。
所有諸般請給等,并自被差到所日,不以名色次序幫勘支給。
」從之。
天文院,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以白于監。
測驗注記二人,刻擇官八人,監生無定員,押更十五人,學生三十人。
天文院。
锺鼓院,掌文德殿锺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節級三人,直官三人,雞唱三人,學生三十六人。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院以二十人為額,依法試驗差取。
如不足,于太史局額外學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權名填阙祗應,請給等并〔依〕天文局體例,候試補到正人發遣。
二十七年正月,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人,以裁定吏額也。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學生二十人,乞減(工)[二]人。
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淳熙四年九 月四日,诏锺鼓院曾經試中額内學生祗應實及五年,與補局生。
額内外局生比試挈壺正、靈台郎試直長,可自來年依在京法應合格并補充。
七年九月十三日,诏锺鼓院額内局學生〔年〕及七十以上願養老者,聽帶本身請給養老,退下名阙依條補填。
锺鼓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刻漏所 刻漏所 【宋會要】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測驗渾儀刻漏所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番祗應,至是省之。
二十年正月九日「二」字下原衍一「日」字,已删。
,诏渾儀刻漏所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置。
以裁定吏額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殿中省
閏十一月十七日,诏提舉所:「今後每歲春秋委提舉官與判監及測驗官夜于渾儀台上指(門)[問]逐人在天星宿。
若(門)[問]士不識五星以上者,降充額外學生。
今後每遇兩天文院及渾儀所正名學生有阙,先于額外監生、學生内揀試點識周天星座,取及八分已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補充。
其因過犯降充在額外者,若經三年以上别無過犯,并許揀試。
其因疾患及不識天星降在額外者,若經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習識精熟者,亦許揀試。
若額外監生、學生無可揀選,許于守阙學生内依此揀試補充。
逐處正名學生仍候補入兩月以上祗應,本屬官員保明,方支本處請給。
若自補充三處正色以後五周年已上,習筭、天文、三式經書精熟,許乞試,〔試〕中補充監生,仍舊祗應。
其不經試中在天星宿者,不許應天文科。
應翰林天文院 并锺鼓院學生阙人,并須以本監人子孫補充。
曾兩犯私罪者,亦不得補充。
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後兩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監額外收管。
今後節級雖年限滿,别無私罪,元不曾試中三科者,并須量試一科藝業十道,内及四通以上者方得轉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額内。
不(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許就試。
」 熙甯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監每有占候,須依經具吉兇以聞。
如隐情不言善惡,有人駁難,蒙昧朝廷,判監已下并劾罪以聞。
」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間毋得私印造曆日,令司天監選官,官自印賣,其所得之息均給在監官屬。
」以近罷差本監官在京庫務及倉場監門也。
元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舉司天監所言:「先被旨,應館閣所藏及私家所有陰陽之書,并錄本校定,置庫收掌。
今編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進呈。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歲降大小曆本付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路轉運司印賣,不得抑配。
其(前)[錢]歲終市輕赍物付綱送曆日所,餘路聽商人指定路分賣。
」 六月十三日,诏權判司天監丁洵、權同主管司天監周琮各補一子若孫充額外學生。
洵二十九年不磨(堪)[勘],琮領監事二十六年,未嘗為子孫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翰林侍讀學(生)[士]、朝奉大夫、知審官東院錢藻兼提舉司天監。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監曆筭、天文、三式 三科令、丞、主簿并減罷。
以冬官正王赓言因減罷司天監官監倉草場門,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職事無補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馮士安等言:「大内南景靈宮建神禦殿,西創尚書省。
緣大内為陽宅,景靈宮為陰宅,依經刑在西方,禍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東方。
準二宅經,犯北則報南,修東則治西。
今犯刑、禍,宜急治東北則吉。
」诏送秘書省,勒太史局衆官定士安等所言修造及私宅法。
既而本局官言:「今國家建神禦殿、尚書省,經國體,相地宜,擇時日而後治功,其報治法不可用。
」诏士安等各降一資。
徽宗崇甯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瞻望學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學生、工匠等自今後年及七十并六十歲以上眼昏腳疾之人,并與帶舊請給額外養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彌遜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渾儀所隸秘書省。
今來頒朔布政,既建府設官,則太史局等處慮合撥隸明堂頒朔布政府,庶幾體統相承,治以類舉。
」從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舉襲慶府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魏伯修奏:「聖朝建宮設局,陰陽經書,着于太史。
遇有選蔔,必先避國、帝拘忌之日。
如甲日為受氣、庚日、辛日姓、乙未大墓、乙醜小墓等日皆不可用。
非特國家,至于士庶,亦從五姓,各推五行而避之。
況今禮樂法度加惠四方,車書渾同,華夷共 貫,獨陰陽考蔔之法未及天下,緻太史經書内禁忌之日公然選用。
天下之地莫非王土,豈容中外有别乎!伏乞立法。
應官司考蔔遇甲、庚、辛及乙未、乙醜日,(某)[其]餘應選之日,委本局開具,依此添入。
不許選用,着于甲令,頒之天下。
」取到太史局狀:「契勘應本路州軍并是國家事,凡用日時,随其事宜,合行選擇,回避皇帝年命及國音、姓、受氣、大小墓無妨礙外,其餘方可随事選擇所宜所忌,用事吉日。
」從之。
九月,诏太史局測驗渾儀刻漏所合台節級與卒伍同例,自今後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後應諸路轉運司每年收到曆日淨利錢并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條起發上京送納盡絕。
如違,令本路轉運司取索點檢,究治施行。
」诏違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太史局自今後應諸處勾喚并取索事幹天文〔文〕字等,先具奏聞,聽旨前去。
閏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屬應奉禦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許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
雖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許差指揮,并不發遣。
太史局同。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今後如有太陽、太陰、五星躔度淩犯或非泛星雲氣候等,所主休咎災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經書實具聞奏。
如敢隐蔽,當從軍法。
」 二年二月二日,诏天文局、太史局自今後除奏報禦前外,并不許報諸處。
六月二十六 日,诏:「翰林天文局、太史局瞻望學生見阙頗多,可于太史局等處逐急指名抽差,補填見阙。
到局依條合得例物,令行在左藏庫等處限一日支給。
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卻于額外人内踏逐補填,候回銮日依舊試補。
」 三年三月二日,(紹)[诏]:《(記)[紀]元曆經》等文字,如人戶收到并習學之家特與放罪,赴行在太史局送納,當議優與推恩。
」行在太史局言:合要《紀元曆經》本立成二冊,〔《宣明曆經》本立成二冊〕,《崇天曆經》本立成二冊,《大衍曆經》本立成二冊,《大宋天文書》并《目錄》一十六冊,《景佑幹象占》三十冊,《乙巳占》一十冊,《乙巳略例》一十二冊,《古今通占》三十冊,《圖本六壬遁甲太乙》一十三冊,《天文總論》一十二冊,《握掌占》一十冊,《風角集》二冊,《地裡新書》一十冊,《四季萬年曆》四冊,編造下來年庚戌歲頒賜兵民庶《曆本草降》六冊,《運氣纂》一冊,《洪範政鑒》一十三冊,《祥累》三冊。
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吳師顔、郭中泰、呂璨自今後許将帶學生内中止宿,祗備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幹象通鑒》(興)[與]舊書參用,差訛并依經改正。
太史局言:「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禦(樂)[藥]院邵谔付下天文官吳師顔等奏:臣等承禦前降到《幹象通鑒》一百卷,謹校勘到差訛去處略舉數事,開具下項:一、鎮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卻作有憂。
一、鎮星犯房,本是兵憂,卻作兵 慶。
一、歲星占内漏南方之宿所主。
一、周天星座内漏虎贲一占。
一、軍南門星合在奎宿内,卻作婁宿度内,并雜座星入宿度,并差一月,占内『大縮』字卻作『大漏』字。
一、右旗本是九星,卻作十星。
一、二星合後漏彗、孛二占。
一、太尊、虎贲、軍門并是黃星,進賢系黑星,并作赤星。
一、晉元帝應驗王敦舉兵逼京師,本是禍及忠賢,卻作『福』字。
已上開具外,其餘即與本局見行《幹象占》書所主災禍頗同,所定是實。
」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西安進士陳元助制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書省。
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試補充額内局生,依條支破請給。
」從宰臣呂頤浩請也。
七月四日,诏:「太史局生李繼宗、宋公庠、趙祺為演求紀元立成法,推步氣朔七政,可以頒朔,特并補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曆日須管于十月上旬頒降了當,仍以四本作兩次入遞,其賣到錢赴行在榷貨務送納。
」提點廣南路轉運判官章傑言:「國家歲頒曆日,以賜郡臣郡臣:疑或作「群臣」。
,外暨監司郡守,唯是嶺山遐遠,郵傳稽壅,每歲賜曆及降下曆日樣,常是春深方到,歲初數日莫知晦朔之辯。
」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曆日所合書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舊每月實封供申。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依舊每月具天文祥異實封供申中書門下後省。
從起居郎曾統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并依本 局試補子弟舊法,許召募草澤投試。
十二月一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之。
五年閏二月十日,诏:「太史局重造新曆,布衣陳得一支破保義郎券一道,月給廚食錢二十貫文。
親随一名,支破進武副券一道,日支食錢二百文。
太史局判局輪過局一名,日支食錢五百文。
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食錢四百文;司辰局學生人吏每人各于見今食錢上每日貼支食錢三百文,并不理為名色次數。
内陳得一并親随下戶部出給券曆,并本所合用攢造曆書紙劄、油炭之類,并逐時聚議犒設,合用雜支錢每月批錢一百貫文。
」從秘書少監朱震請也。
九年五月六日,诏太史局禮生頭名滿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
秘書省申明太史局禮生乞依翰林天文局、醫官局人(史)[吏]出職條法。
禮部勘會,欲将太史局禮生補至頭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不與指射差遣。
令所看詳:「元豐法,禮生系頭名及三年「攀」字疑誤。
,通入仕一十五年,補進義副尉。
所攀天文、醫官局系前行滿三年,通到局及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仍指射優輕差遣一次。
又緣太史局與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為額,易得出職,太史局卻系六人為額,以禮、曆生遞遷至頭名,方許出職,雖無幹(照)[照],其禮生亦合立定出職條法。
」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 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依本局所申權行收試一次,候召募試補了當,如日後再有阙,即依自來試法。
」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額外學生權以十人為額,紹興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并依本局試補子弟舊法召募草澤人投試。
自降指揮到今八年,外人懼見試法,兼請受微簿,無人投試。
今來欲權召募草澤之人,曆筭者于《宣明》《大衍》《崇天》三經大曆内能習一經氣節一年,三者試驗六壬大經、五行法、四課、三傳,決斷神将所主災福;天文者試驗在天二十八宿及質問天星。
如試驗得中,補額外學生,填舊額人數,庶得不緻阙。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太史局額外學生通見額權以二十五人為額。
曾召募(莫)[草]澤,(尊)[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 十一月七日,诏四院司辰請給令戶部措置增添。
戶部看詳:「今據糧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锺鼓院、渾儀刻漏所見管司辰等所請不一,在京舊請并昨自車駕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錢二百一十文,月支贍家錢三貫文外,令欲将太史局額外學生每月增錢五貫文,司辰局學生每月增錢四貫文,陰陽官、刻漏所局學生、天文局司辰、太史生、玉漏學生、锺鼓院局學生,舊法學生每月增錢三貫文,太史局禮曆生、守阙禮生每月增錢二貫文,并于見請贍家錢内增添,并作一色,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從之。
同日,诏太史局額 外學生額依舊制。
秘書少監秦言:「額外學生熙、豐舊法以五十人為額,紹興三年十一月權以十人為額,分布不行。
」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太史局除子弟依條合行附試全經,仍許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從本局請也。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降賜〔曆〕日自紹興十四年為始,依舊例申樞密院降宣,附局入遞,頒賜在外知州、府、軍、監及監司臣僚。
軍興以來久不舉行。
至是因廣西漕臣李紹祖之請,從之。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學生依法太史局額内學生内試填。
其太史局(天)[人]數不多,可特于太史局天文院額外學生内指差填見阙權名祗應,依锺鼓院守阙權名學生例添破請給,候試補到正(八)[人]發遣,今後準此。
」 二十年七月五日,诏武經郎吳師顔可罷判太史局,送吏部與江西監當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守〔守〕阙禮生三名減罷,候額内有阙日依名次撥填。
太史局行遣文字禮(曆)生三名、曆生一名,阙禮生二名,共六名為額。
至是以裁吏額,故有是命。
五月二日,诏:「太史局見管額外局學生自今後遇有事故不(赴及)[及赴]試充額内之人,所有退下名阙,從本局關報所屬開落名糧,更不招收試補。
自後止遵依令所修到格法,以十人為定數,若将來額外學生依格法有阙日,即依條試補施行。
」從本局請也。
三十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诏:「太(使)[史]局官瞻視鹵莽,奏彗星不見,各降一官。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诏太史局每日輪差主管文德殿锺鼓院官一員,司辰直官局學生内通輪二人赴德壽宮祗應。
隆興元年七月十二日,诏判太史局李繼宗特降一官。
以臣僚言近日天出變異,繼宗不即奏聞,故有是命。
十三日,诏:「天文局官王伯祚以天象之見,不即奏聞,緣臣僚奏陳,方始具奏,特降一官。
」從殿中侍禦史周操請也。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本局天文院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各十人,各減二人;額外局學生三十人,減六人,并以試補到司月日從下裁減。
司曆曆生六人,減一人;行遣文字人吏禮曆生四人,即無可減。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太史局靈台郎楊覺民、祖世賢、李彥通、張仲該遇覃恩轉官,合轉直長,有(疑)[礙]本局試法,候試補直長了日收使。
」 幹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禮部言:「太史局每歲箋注到曆日,承指揮下兩浙轉運司雕造訖,将闆送秘書省印造,頒賜交趾國及内外臣僚外,闆即無用。
昨秘書省申請到将運司版送榷貨務印造,乞除去『臣』字,每本立價三百文出賣,專委提轄檢察,不得盜印。
」從之。
十一月三日,秘書少監汪大猷等言:「契勘近得旨令秘書省根究來年己醜歲太陰九道宿度箋注,禦覽詣實。
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參考,各執己見, 互有不同。
伏見朝廷考定新舊曆法,曾差單時、禮部程大昌、李(壽)[焘]同往太史局測驗,備知疏密詳悉。
今欲兼差單時等三員就禦史台或本省同共監集局官參筭,早見詣實。
」诏差單時、程大昌、李(壽)[焘]就禦史台同共集局官參(等)[筭]。
六年二月十一日,禮部言:「太史局昨降指揮權用幹道曆推筭幹道六年庚寅歲頒賜曆日,所有幹道七年辛卯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推筭」诏更用幹道曆推筭十年。
八年二月六日,禮部言:「亦準指揮權用幹道曆推筭幹道八年頒賜曆日,所有幹道九年癸巳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書推筭」诏更權用幹道曆推筭一年。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測驗渾儀刻漏所 測驗渾儀刻漏所 高宗紹興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依元降渾儀法式制造渾儀,所有法要九冊,見在天文局權〔掌〕,欲乞(阙)[關]借,參(昭)[照]使用。
」诏依,仍限一月制造了畢。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測驗渾儀刻漏所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番祗應,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渾儀刻漏所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置。
以裁定吏額也。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十人,乞減二人。
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锺鼓院 锺鼓院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一日,诏(德)[文]德殿锺鼓院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 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以二十人為額,依法試驗差取。
如不足,于太史局額外學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權名填阙祗應,請給等并依天文局體例,候試補到正人發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同」字下原衍一「祇」字,已删。
,可減罷,今後更不差人。
以裁定吏額也。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學生二十人,乞減二人。
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十一日,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柴瑾等(官)[言]:「太史局學生子弟附試五場,并系曆筭一科,即無試天文、三式二科之人。
近來曆筭異同,交蝕差錯,皆藝業不精所緻。
欲将學生六人取三人,子弟四十八人取十人為合格,餘并黜落,候将來精習三科,别行附試,各選三通為合格。
」從之。
四月二十三日,禮部言:「太史局安奉天地、祖宗、日月、星辰、嶽渎諸位神版,乞各用匣盛貯,嚴潔安奉。
每遇祠祭,将合設神位版,别匣盛貯。
祠前一日,用腰人二擎,覆以黃帕,奉赴祠所,設幄安奉,以俟鋪設行禮。
」從之。
著作佐郎楊恂言,諸神位版重疊堆積,不稱寅奉之意。
事下禮部,故有此請。
七月十六日,诏荊大聲推避職事,可罰俸兩月,吳澤、劉孝榮特與放罪。
以大聲狀乞不幹預奏日蝕事故也。
十月二十六日,秘書省言:「太史局官藝業不精,推步(車)[辄]缪。
昨幹道九年五月一日蝕不驗,今 又稱十一月朔日蝕十分,恐有差誤。
乞令判局官以下凡在局者各以已具推筭時刻分數申省,将來考校中否,以行陟(點)[黜]。
」從之。
既而十一月四日,诏吳澤等八人推筭互有不同,及稱無己見者五十三人,并令秘書省責戒勵。
仍根究元造曆人,罰俸一月。
十二月五日,诏太史局許召草澤人混試。
國子司業戴先言:「太史局類試局生止差局官考試,優庇子弟,收補在局,無緣藝業精熟。
欲依紹(熙)[興]三年、十年、十二年指揮,召草澤人就試,庶得公選。
」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太史局言:「乞自今遇曆生阙,許于諸處司辰局學生試補。
其試中曆生人再試中局生一資,候至頭名,方許補充司曆出職。
」從之。
十月十四日,執政進呈太史局官制。
上曰:「古者日官居卿以底日,今太史局官制太輕。
且如醫官有大夫數階,太史局無之,可創大夫階如醫官保安、和安之類,庶幾稍重其事。
」先是,吳澤乞改換章服。
上因宣谕執政曰:「太史局官名秩太卑微,今醫官往往兼遙郡之職,又似過于優厚。
」龔茂良等奏太史乃古羲和之官,曆代沿革不同。
至國朝,或用他官兼判,嘗有同判之名,以朝官充掌。
今秪置局令及五官正,視古為輕,欲令秘書省讨論典故以聞。
」至是進呈。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太史局官序、服色、磨勘、請給、奏薦、封贈等可并依醫官見行格法。
八月十四日,诏:「太史局丞許服绯,挈壺正至局 丞若充判太史局帶『權』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紅,並依醫官見行格法。
」 九月一日,诏:「太史局正、令兩階今已除去,其局令李繼宗、孫随龍可特與換中官大夫,局令吳澤可特與換冬官大夫,并依舊判太史局。
」 四日,诏:「太史局等處曾經試中額内學生祗應實及五年,與補局生。
額内外局生比試挈壺正、靈台郎試直長,可自來年依在京法應合格并補充。
」測驗渾儀刻漏所同。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史局等處官生、學生可用《紀元曆》,依已降指揮附試。
六月一日,诏太史局子弟并草澤特令與今來官生附試。
七年六月十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四員内差一員充主管翰林天文局官外,自今天文官止以三員為額。
上以翰林天文官循習弛慢,掌事不專,皆由太史局無主管專提督官,故有是诏。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等處額内局學生年及七十以上願養老者,聽帶本身請給養老。
測驗渾儀刻漏所同。
九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太史局額外祠祭局學生以二十人為額。
見阙八人,可令本局諸院官生子弟輪用統天曆于今歲春場附試,合格人撥填正阙。
自後遇阙三人,依此收試。
」 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判太史局李繼宗、吳澤奏薦事,臣僚奏乞(今)[令]給舍參酌祖宗法制詳議。
」诏吏部勘當以聞。
自後奏薦皆不舉行。
十月十三日,尚書省言淳熙十一年甲辰歲曆日内有錯字。
诏李繼宗放罷,吳 澤、荊大聲、劉孝榮各特降一官,令臨安府根追書寫及雕字人各一名,從杖一百科罪。
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诏太史局冬官正劉孝榮特展二年磨勘。
以秘書省言:「太史局隸本省,孝榮擅經朝廷陳乞男居仁渾儀所主管官差遣,辄用私劄以七曜細行文字私傳出外,封送省官。
意望相庇,廢棄法令,有礙條禁,乞賜懲治。
」故有是命。
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诏太史局減守阙禮生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二日,诏:「判太史局并主管官遇阙,并于筭造官内升差。
靈台郎試補直長,子弟試補額外學生,可自來春铨試為始,三年一次,用《崇天》、《紀元》、《統元曆》輪試。
其考試官辄徇私曲,或告論鞫勘不實,并依條科罪不蔭論。
應子弟曾犯刑決刺劄者,不許收試。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年春铨,太史局子弟附試緣為大禮年分,阙人應奉,可依條應三通一粗合格者并特與收取一次。
從上補完額外學生,撥填見阙,餘人并作守阙額外學生,候有正阙日依名次撥入,方許支破請給,日後不得援例。
」 同日,诏:「太史局改造《會元新曆》有勞,劉孝榮特差判太史局,男學生劉景仁特與補挈壺正。
内吳澤、荊大聲、周端友、劉居仁、吳天錫、栾中道、朱希孟、錢華國、蓋孝楊各特減二年磨勘。
」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承信郎周彥端為先在太史局曾習禁書 之人,可特與換補太史局挈壺正,候锺鼓院主管筭造官及渾儀所主管官有阙日,令(大)[太]史局差填。
」 七月二十四日,诏秉義郎楊忠輔特換(捕)[補]太史局直長,承節郎趙渙特換補保章正,文學石萬特換補挈壺正。
逐人為通曉曆書,并差權同知筭造。
請給依正官例支破。
八月二日,诏秉義郎楊忠輔與改換太史局丞。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閏十月十九日,诏提舉太史局差權戶部侍郎薛叔似。
既而叔似言:「檢照宋朝典故,司天監差大兩省一員提舉,合用印令鑄造。
今來提舉太史局正是舉行宋朝故事,合用印記乞下文思院鑄造,以『提舉太史局印』六字為文。
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屬官依久例自奏外,餘并取提舉指揮。
今來置提舉官,所有日奏及合申去處,亦合照宋朝典故令屬官自奏申外,如遇有天象、風雲、氣候等淩犯,占屬官書下休咎申提舉官。
提舉官或徑乞入對,或具奏狀密封投進。
所有奏狀乞于通政司用黃袋,具提舉太史局臣姓名封,許非時進,直達禦前拆封。
太史局久隸秘書省,今來從臣僚請舉行故事,差提舉官。
設或躔度稍異,自當入告,以圖消弭外,其餘合行事件,并乞依舊隸秘書省施行,令關牒提舉所照應。
所有合置辦黃袋及紙劄之類,乞逐季于臨安府關支錢一十貫文,付本局置曆收附支用。
提舉所合有行遣文字吏人二名,相兼行遣,除本身請給外,每月特添破 茶湯錢六貫文,逐月于太史局大曆内幫支。
司天監初差大兩省一員提舉,令取索日後條貫看詳遵守。
内有未便事,即具奏請。
」從之。
慶元元年十月四日,宰執進呈太史局提舉官薛叔似以臣僚論罷,所掌天文祥異不可時暫阙官。
上曰:「系近日創置,今不須差。
有合奏報事,依舊例徑行申奏。
」餘端禮等奏:「謹遵聖訓。
」 慶元二年四月十四日,臣僚言:「國家祭祀,遣官分職,非不嚴切,而禦書天地、祖宗神位,無官主之,未盡尊敬之義。
乞令太史局差專一主管。
」從之。
初以學生鄧浩主管,未久特補挈壺正,請給依锺鼓院主管官則例支破。
後四年二月,诏保章正、充锺鼓院星漏官尹士通特改差太史局主管禦書神位官,與鄧浩以二員為額。
見任人且令依舊,日後遇事故更不作阙。
四年八月五日,诏太史局占候須管秘書省官逐時覺察,毋令隐匿。
五年二月六日,司農、太府寺審定編類請給總籍條冊:「太史局天文官等所幫一百二十餘員,緣當來謂之有官人,不曾裁減。
淳熙四年所幫九十三人,今見幫一百二十五人,比之淳熙四年已多三十二人。
若不限制,将來又恐源源不已。
欲将太史局、天文局、锺鼓院官至局學生通以一百人為額。
見在人且令依舊,日後事故,更不作阙。
其所減人數,令太史局官公共相度,條具申尚書省。
」诏依,日後辄敢巧作緣故,添置阙額,雖劃到指揮,仰戶部執奏,更 不施行。
如糧料院隐庇,不即具申戶部,擅自批放請給,官吏一例重行責罰。
既而太史局言:「參照條具判局官四員,主管翰林天文局一員,天文官三員,锺鼓院主管官二員,同知筭造六員,共二十職,系永任。
内同知筭造五職,自今天文官主管官相兼外,秤漏官一員,曆筭官三員,主管禦書神位官一員,見任官二十員,及酉點天文日狀官二員,主管影表官一員,主管刻漏官一員,主管書籍官一員,星漏官二員,依條理任,二項計三十二職。
見任官二十七員,今乞以二十七員立為定額。
天文院渾儀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生兩院一十人為額,共二十人。
天文院額外祠祭局學生一十八人為額,書寫禦覽曆生三人為額,锺鼓院司辰局學生一十五人為額,翰林天文局司辰額内瞻望局學(士)[生]一十五人為額,特補玉漏學生二人為額。
」從之。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将舊開元宮并内侍楊榮顯所居并改充太史局,舊太史局并入太歲殿。
嘉定四年八月十三日,秘書省著作郎丁端祖言:「太史局專法,局生與靈台郎皆合試補。
靈台郎候及二年遇直長(閣)[阙],須候曆筭、天文選取藝業最優者充直長,不許理年磨勘。
淳熙四年,朝廷嘗令吏、禮部、秘書省參酌比拟條具。
續準指揮,局生與靈台郎依太史局專法,候試中方許轉補,成法(照)[昭]然。
今局生試補既皆碌碌庸人,而靈台郎過直長皆用泛賞轉行, 而試補之法遂廢,冀其推步之精詳、節候之不差,難矣。
乞降睿旨,凡局生轉挈壺正、靈台郎轉直長,先須選擇考官試其藝業,委見精通,方許轉行。
如略無可采,不許徇情充數,且令習學再試,考中續令序遷,庶幾凡在局者不緻苟簡,坐縻廪稍。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兩年以來,太史所占天文妖異之變,遷就飾說。
乞诏旨戒敕太史局,自今占天,須管一一作經按古,具吉兇聞奏。
倘隐情誣合,或将私寫占驗文書牽合為證,委禦史台覺察彈奏,必罰無貸,庶幾仰稱陛下兢業畏天之誠,亦得以先事省憂,消弭災變。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國史日曆所 國史日曆所 【續宋會要】 淳熙元年六月一日,著作郎(本)[木]待問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見:原作「建」,據文意改。
,乞下六曹合屬等處,俾遵舊制關報本所,仍從本所逐時取索檢照。
如有漏落不報,即依專法施行。
」诏如違戾去處,令本所具當行人吏姓名申尚書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秘書監李焘言:「太上皇帝日曆成書,已擇日進呈。
其合立臣僚傳,尚有取索未足去處,見行催促,候到即類聚修立,續行添入。
」從之。
三月三日,國史日曆所上《光堯壽聖憲天體道性仁誠德經武緯文太上皇帝日曆》一千卷。
詳見修書。
九月八日,秘書少監陳骙等言:「本所見修今上皇帝日曆,法禁嚴密,乞檢會玉牒所、敕令所例給降黃榜赴所約(來)[束]。
」從之。
六年三月十八日,國史日曆所修今上皇帝日曆成一千一百五十五卷。
詳見修書。
十四年正月三日,诏:「國史日曆 所吏額:待阙楷書五人,内減二人;存留書庫官減一人,止存留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二人,通以三人為額,候離司到部罷。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國史日曆所言:「本所見修至尊壽皇〔聖〕帝日曆,昨于淳熙六年三月内奏知篇秩已修至淳熙四年十二月終,今再自淳熙五年正月一日接續修纂,乞以《至尊壽皇聖帝日曆》為名。
今上皇帝登極,始生符瑞,及初封、進封、出合以至登寶位及藩邸、東宮舊僚編類申所。
」從之。
三月十一日,秘書省言:「今上皇帝會要自今年二月二日以後接續起修,所有開局日分乞下太史局選定施行。
其應幹合行事件,依前後已得指揮。
」從之。
二十一日,國史日曆所言:「編類壽皇聖帝典章法度,乞以《至尊壽皇聖帝聖政》為名。
今來編聖政,乞從舊例就監修國史提舉,以『提舉編類聖政』系銜。
所修聖政文字,欲乞每月就監修國史過局日,聚議供呈。
今來起修聖政文字合行開局,乞下太史局選定日分。
昨來本所進修《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添置檢讨官二員,以館職兼,仍以『兼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檢讨官』系銜,即不幹預修纂日曆。
本所官秘書監少、著作郎佐同預編類,就用本所應幹國史文字照使。
應幹行移,系令日曆所人吏充行遣。
其取會文字并漏洩條禁,并依本所前後已得指揮,仍乞就用日曆所印記 行使。
檢讨官二員,合破禦廚第三等折食錢,不理為名色次數。
修着官吏每季合破修書紙劄、朱紅并入冬暖硯木炭,并依本所修書已得指揮,行下雜買務、臨安府支取。
及遇節取給茶酒并月節酒,從本所報諸司照會施行。
修纂聖政文字浩瀚,本所人吏除見管額外,更不添置。
如遇文字冗并日,依例雇工書寫。
及應幹支用,合于公使錢内支破,依例每月入曆批勘一百貫文,充前項支遣。
合用修書紙劄、朱紅、物帛等,從本所逐旋具的确合用數目呈禀監修國史,下雜買務收買應副。
本所應有合行事件,乞依昨修聖政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閏五月一日,诏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王蔺權監修國史。
六月十六日,秘書省著作佐郎黃唐等言:「國史日曆所見接續修纂《至尊壽皇聖帝日曆》,乞依體例責限成書,庶幾聖時典章早得進呈。
」诏依,仍限半年。
既而七月九日,黃唐等言:「本所修纂《至尊壽皇聖帝日曆》,每月依例止修一月。
今來接續編類自淳熙五年(正)正月至十六年,計一十年零一個月。
乞依淳熙五年七月指揮,每月旋行奏知,庶使官吏以為課程,早得辦集。
日曆内有三省宣谕聖語、中書門下省《時政記》、樞院《時政記》聖語、中書門下省《起居注》,未降下月分,乞下逐處催促施行。
一、修纂日曆見阙淳熙十三年正月至十六年正月,分禦殿排日,乞下合門疾速編類送所。
一、合将昨來奏知篇帙日曆起自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至淳熙四年十二月,與自今接續所修日曆通為一書,寫成副本,約為二千卷。
依淳熙六年體〔例〕,每卷約五千字,雇工錢四百五十文,紙四十五張,刷黃紙二張,共合用雇工錢九百貫文,三省紙九萬張,刷黃紙四千張,乞劄付戶部下所屬依數應副。
一、日曆内合用修立臣僚傳,文臣宰執至卿監、武臣自使相至刺史,合行取索行狀、墓志尚未到者,乞下禮部遍牒所在取索。
如内有曾經請谥者,許本所一面移文太常寺逐旋關借墓志、行狀照用。
一、修寫副本就緒日,續行條具書寫進冊禮例,申請投進。
一、所修日曆事幹取索,務要詳備,委是浩繁。
照得淳熙六年奏篇帙,系秘書省人相兼攢類書寫,更不支破請給,每月于戶部支降錢一百七十貫文充貼支食錢,今乞依例支給。
」并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秘書監楊萬裡等言:「國史日曆所修寫《至尊壽皇聖帝日曆》,進冊三本,合行事件下項:照得今來修寫進冊,每本約計一千五百餘萬字,三本共計合用雇工錢九千餘貫,乞下戶部直支會子并支欄界朱紅三百兩,每本用貢餘紙四萬五千張,内小本一部用二萬二千五百張,并裝〔背〕物帛等。
本所裝界匠三人趣辦欄界,委是不前,乞下臨安府差撥五名并手趁辦。
今來進呈日曆,乞并依淳熙三年進呈日曆體例施行,務從簡省。
」诏雇工錢、朱紅 令戶部支給,紙并裝背物帛仰臨安府應副,餘并依。
續具申請:「今來禦殿進呈《至尊壽皇聖帝日曆》,依禮例合進讀第一卷上五版,自來系修撰官進讀,乞差官施行。
合用泛支錢物,依淳熙三年體例從省減半,合支給一千五百貫,欲下戶部于左藏庫支供。
将來進呈了畢,所有留中小本依例就委本所承受官傳進。
皇帝恭進《至尊壽皇聖帝日曆》,本所作八十複合,用黃羅套封,委本所承受官進請禦名,降下封複,以俟恭進。
合用表文,欲乞下學士院修撰。
」诏并依,進讀官差楊萬裡。
八月十六日,國史日曆所上《至尊壽皇聖帝日曆》二千卷。
詳見修書門。
今上皇帝登極,修纂日曆合自紹熙五年七月五日起修,所有開局日分欲乞下太史局先定。
一、合要登寶位及藩邸盛迹等事,并應幹合照修文字,乞朝廷劄下随龍祗應官屬、藩邸舊僚,限在日近編類申所。
一、本所舊有提舉諸司承受、禦藥主管諸司官,今來更不差置。
所有開局并将來進書合行事件,乞就便差實錄院提舉諸司官等相兼排辦施行。
」并從之。
紹熙五年閏十月十六日,秘書省著作郎王容等言:「本所修纂太上皇帝日曆并〔今〕上皇帝日曆,合行申請: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依已降指揮自〔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起修,見行修纂。
今欲候将來書成日,申請進呈,仍以『太上皇帝日曆』為名。
一、恭 慶元元年八月十八日,秘書 省著作郎(玉)[王]奭等言:「本所見修《太上皇帝日曆》,自淳熙十六年二月至紹熙五年七月,乞依例責限修纂成書,庶得聖父一朝典冊早遂進呈。
」诏限一年。
國史列聖相承,皆是登大位後劄付巘邸臣僚,俾之讨論纂日修呈,然後付之玉牒所、史館,特書大書,将使镂之玉牒,藏之金匮,以為子孫萬世之大寶。
」既而内侍王德謙言:「恭惟上聖之作,必有異聞。
德謙備數宮中,一一親得其實,紀述聖德,别具冊恭載進呈,乞宣付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張叔椿言:「爰自陛下即位以來,臨朝聽政,一言一動,則左右史書之。
延英漏下,每對宰臣,所得聖語則有《時政記》載之。
至于诏令谟訓、賞罰刑政、降授拜罷,則有日曆所記之。
獨于皇帝始生符瑞、巘邸聖德事迹,顧乃阙而未備。
恭(使)[史]館。
」并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史日曆所上《聖安壽仁太上皇帝日曆》三百卷。
詳見修書門。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秘書監曾等言:「昨來進呈《聖安壽仁太上皇帝日曆》,緣其間多有重複紛錯,欲乞再行修潤,進呈壽康宮。
并宮中日曆小本各一部,乞降下本所重别書寫傳進,仍乞以《光宗皇帝日曆》為名。
」從之。
十六日,奏今上皇帝日曆五百一十卷篇帙。
詳見修書門。
嘉定二年三月十三日,右正言黃中言:「史者國之大典,所以垂勸戒而示萬世者也。
然史院之編修以日曆為根柢,日曆之紀次以時政記、起居 注與諸司之關報為依據。
今起居注所述不過除日辭見及常程奏請之類,聖君之言動、大臣之謀議事關得失者皆不錄,時政記亦然。
然則欲盡記國之大體,以傳示無窮,胡可得哉!昔歐陽修上疏,乞特诏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并書德音宣谕、臣下奏對之語,其它大事許史院據聞見書之,可謂得置史之本意矣。
欲望明降睿旨,自今時政記、起居注悉用此法修述,庶幾朝廷之事本末明備,可示勸懲。
臣昨備位着庭,竊見陛下初元日曆所載龍飛事迹甚為疏略。
時權臣用事,欲盡奄為己功。
阿附之徒竄易舊文,并焚其槁,不知先皇之付托、祖後之擁佑、大臣之奉行,天下共知,焉可誣也然不及今刊定,何以傳信方來欲望仍降睿旨,(今)[令]日曆所亟加讨論,日下厘正。
又韓侂胄平章當國,事變實多,妄開兵端,流毒生民,事系社稷,不宜阙遺。
遲之數年,文牒散失,迹狀何由顯白乞令日曆所及時裒集始終事節并所見聞,詳加铨次。
若時政記、起居注或有稽違,許申提舉日曆所催請。
仍望明谕大臣,每歲終必稽修纂所至,考其詳略而察其勤墯,庶幾筆削有程,而史職舉矣。
」從之。
十四年五月九日,奏改正今上皇帝日曆五百一十卷篇帙。
十五年九月八日,诏玉牒所、國史日曆所、會要所、實錄院、敕令所提舉官、同提舉官下供檢文字,今後正差有官人,以三年為任,除自舊合(德)[得]月給外,仍與幫行 本身請俸。
既而續具申請,許于得替待阙見任已未到部大小使臣、選人、校副尉及内外諸百官司,不以有無拘礙,踏逐祗應,與理為資任,通理前任月日。
其官司兼權人不妨本職祗應,與理在司、在職月日,帶行見請請給。
内在部人不妨注按,已有差遣及将來别授到新任之人,并許權上件職事,候阙到日,許令前去之任,仍舊兼權。
或不願赴上新任,許行辟止。
若有私計不便之人,許令一面解罷,别行差人承填,并以三年為任。
所有諸般請給等,并自被差到所日,不以名色次序幫勘支給。
」從之。
天文院,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以白于監。
測驗注記二人,刻擇官八人,監生無定員,押更十五人,學生三十人。
天文院。
锺鼓院,掌文德殿锺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節級三人,直官三人,雞唱三人,學生三十六人。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祗應,至是省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院以二十人為額,依法試驗差取。
如不足,于太史局額外學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權名填阙祗應,請給等并〔依〕天文局體例,候試補到正人發遣。
二十七年正月,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人,以裁定吏額也。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學生二十人,乞減(工)[二]人。
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淳熙四年九 月四日,诏锺鼓院曾經試中額内學生祗應實及五年,與補局生。
額内外局生比試挈壺正、靈台郎試直長,可自來年依在京法應合格并補充。
七年九月十三日,诏锺鼓院額内局學生〔年〕及七十以上願養老者,聽帶本身請給養老,退下名阙依條補填。
锺鼓院。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刻漏所 刻漏所 【宋會要】 高宗紹興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測驗渾儀刻漏所學生以十人為額。
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分番祗應,至是省之。
二十年正月九日「二」字下原衍一「日」字,已删。
,诏渾儀刻漏所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衮同祗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置。
以裁定吏額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殿中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