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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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司官鎖匣訖,入内官捧匣下殿,置于腰輿,儀鸾司徹香案等。

    舍人領禮儀使、提領官當殿立定,引直身,各出班告謝訖,歸位立。

    揖,躬身贊拜,兩拜訖,贊各祗候直身立。

    如有宣(禦谕)[谕,禦]藥下殿宣谕訖,揖躬贊拜,兩拜訖,贊各祗候直身立。

    舍人引歸殿下面西立,次引修撰官以下一班告謝,兩拜。

    如傳旨謝恩,舍人、承旨、修撰官以下一班兩拜,謝恩訖,修撰官、同修撰官殿下面西立,檢讨官以下并先退。

    次引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以下一班,次引實錄院點檢文字以下一班,各謝恩兩拜,謝訖,歸位立。

    如傳旨宣坐賜茶,合赴坐官賜茶如儀。

    賜茶畢,次舍人報合門無公事,皇帝起還宮,殿下鳴鞭。

    知合門官前導,簿書官前引腰舁出殿退。

     十二日,诏進呈《徽宗皇帝實錄》了畢,所有宿衛、進呈、安奉被差官吏、諸色人并依例支破銀絹。

    内兩該支賜人從一多給。

    主管諸司具:「一、宿衛、進呈、安奉三節次人數,每一節次修撰二員,每員銀絹各五十疋兩。

    檢讨官三員,每員各四十疋兩。

    三省、樞密院供檢五人,每員各一十疋兩。

    提領官下供檢計二人,每人各一十疋兩。

    三省點檢六人,每人共七疋兩。

    三省禮房主事計一十九人,每人各五疋兩。

    實錄院供檢文字二人,每人各六疋兩。

    點檢文字一人,各五疋兩。

    提領官下楷書五人,每人各四疋兩。

    實錄院監門使臣各四疋兩。

    三省禮房守當官、守阙四十九人,每人三疋兩。

    實錄院書庫官八人,各三疋兩。

    實錄院楷書、雜務使臣共六人,各(疋二)[二疋]兩。

    實錄院投進文字通引官、進奏官、庫子、裝界作、守門親事官、大程官三十三人,各絹一疋。

    都大提舉諸司一員,銀絹各七十疋兩。

    承受禦藥一員,銀絹各五十疋兩。

    諸司官二員,銀絹各三十疋兩。

    提舉諸司下催促應辦使臣、點檢文字職級五人,每人銀絹各一十疋兩。

    提舉諸司下禮直官、主管文字七人,每人銀絹各五疋兩。

    承受并諸司下使臣、人吏六人,每人銀絹各四疋兩。

    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下快行親從一十九人,各絹二疋。

    一、宿衛、安奉二節次人數,每一節次扶侍捧匣官八員,每員銀絹各一十疋兩。

    臨安府通判方擴各一十疋兩。

    提舉諸司下擇官銀絹各七疋兩。

    諸司下翰林、儀鸾司禦廚人員七人,每人絹三疋。

    諸司下翰林司禦廚工匠、庫院子、儀鸾司工匠共四十三人,每人絹二疋。

    一、敷文閣官吏昨安奉《神宗皇帝寶訓》,顯谟閣官吏系支一節次銀絹。

    今來事體一同,比拟到内幹辦官二員,每員銀絹各三十疋兩。

    權幹辦官二員,每員銀絹各(十一五)[一十五]疋 兩。

    掌庫、典事共五人,各絹二疋,銀一兩。

    手分、貼書共五人,每人銀絹各一疋兩。

    一、奏告行事官一節次,執政官共三員,每員銀絹各一百疋兩。

    侍從一十一員,每員銀絹各三十疋兩。

    台谏五員,每員銀絹各二十疋兩。

    以上銀三千八百八十六兩,絹四千三百一十八疋。

    」從之。

     二十日,诏實錄院藏《徽宗實錄》副本,不許諸官司關借謄寫,及臣僚之家私自傳誦。

     二十九日,(紹)[诏]實錄院進呈《徽宗實錄》了畢,一行官吏依進《仙源類譜》推恩例,本院官五員,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三年磨勘。

    諸司承受官四員,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内張見道系承宣使,許回授。

    經修不經進(見)見行〔在〕供職官一員,特轉行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本院供檢點文字、書庫官、楷書、進奏官等十九人,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三年磨勘。

    内主管錢物使臣、進奏官與轉行一官資。

    書庫官入仕及七年以上,特與依例比換進義副尉。

    提領官下供檢二人,各特與轉行一官資,更減二年磨勘。

    願支賜者,并依玉牒所例。

    三省、樞密院供檢九十九人,元得轉行一官,減二年磨勘。

    已降指揮并減半推賞,各特減三年磨勘。

    守當官、守阙減半,點檢、催驅、印房依條施行。

    承接巡白文字與減一半磨勘。

    礙止法人依條回授,願支賜者依例。

    時政記房主管文字五人,隸屬禮房。

    昨進書系減二年磨勘,已(減)[準]指揮減半推賞,各特減一年磨勘,願支賜者依例。

    天文官吳繹一名,特轉一官。

    諸廳楷書、提舉諸司、承受、諸司下人吏十八人,各特轉一官資。

    應該今來逐項轉官、減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後有官、有名目日,依今來指揮特作轉官資、減年數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法)[依]四年法比折。

    内減年願依條回(受)[授]者(廳)[聽]。

    守門親事官、通引官、庫子、兵級等六十三人,各特轉一資。

    内不願轉資人,令于雜支錢内支錢二十貫。

     孝宗幹道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居舍人、兼權直學士院、兼國史院編修官、兼權中書舍人洪邁等言:「已降指揮《欽宗日曆》可免進呈,發付國史院,依例修纂實錄。

    今檢會國朝典故,申請下項:一、遇修實錄則置實錄院。

    一、元符三年八月哲宗祔廟,九月内诏國史院修纂實錄。

    今更不置局,止就國史院修纂。

    一、行移文字以實錄院為名,就用國史院(記印)[印記]。

    一、更不添置官,止以見今國史院官兼充。

    一、乞差提舉實錄院官。

    一、同修撰官乞差見今國史院編修官。

    一、檢讨官乞差見今編修官,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官乞就差國史院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官。

    一、所有官屬更不添支食錢。

    一、合要修書人吏并諸色(等人)[人等]及提舉諸司、承受、諸司下人吏等,止就差逐色人相兼,更不添支食錢,亦不增添人額。

    一、所有公使錢就國史院錢内支破,更不添支。

    其合用 紙劄等,并依昨修《徽宗實錄》已得指揮施行。

    一、合用參照文字已系日曆所節次搜訪到,今乞劄下本所盡數發赴本院。

    其本所經修日曆官(曆)[吏],候本院進呈實錄日,并行開具姓名取旨施行。

    一、更有合要臣僚之家照用文字,乞從本院行下搜訪。

    一、依已降指揮擇日開院。

    天文官吳澤等選到十二月十九日。

    一、每月提舉官過局,乞就用國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辦。

    一、今來所修《欽宗皇帝實錄》,乞令本院限一年内修纂進呈。

    」诏并依。

    魏(犯)[]兼權提舉實錄院,洪邁兼實錄院同修撰。

     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居舍人、兼權中書舍人、兼同修國史實錄院同修撰洪邁言:「得旨編修欽宗實錄、正史,除日曆所發到《靖康日曆》及汪藻所編《靖康要錄》并一時野史雜說與故臣家搜訪到文字外,緣歲月益久,十不存一,雖靖康首尾不過歲餘,然徽宗朝大臣多終于是年,其在今錄皆當立傳,詢之其家,已不可得。

    欲訪之故臣遺老,則存者無幾,寖寖不問,則史策脫略,漫無紀「紀」字上原缺一字,按文意疑為「綱」字。

    。

    竊見前敷文閣待制緻仕孫觌在靖康中實為台谏侍從,親識當時之人,親見當時之事。

    其年雖老,筆力不衰。

    乞诏觌以其所聞見撰為蔡京、王黼、童貫、蔡攸、梁師成、譚植、朱()[]、種師道、何、劉延慶、聶昌、譚世績等列傳。

    及一朝議論事迹,凡國史、實錄所當書者,皆令條列,上送本院。

    庶幾遺文故事得以畢集,不至放失舊聞,以阙大典。

    」從之。

     八月十二日,左朝奉郎緻仕孫觌奏:「被旨令撰蔡京、王黼等列傳。

    伏見《神宗實錄》藏之金匮久矣,紹聖以來,兩經刊削,今有二書。

    臣今被旨,所當書者皆誤社稷大惡,更無記注、日曆為根據,而出于一夫之手。

    他日怨家仇人襲紹聖之迹,指為诽謗,吠聲之衆,群起而攻之,臣腰領不足以薦鈇钺。

    奉诏惕然,以樂為懼。

    況列傳之體合得州裡、世次、出身、踐曆歲月終始,移文所屬督責報應,皆非臣所能(辯)[辦]。

    欲望察臣衰謝,非宣力之時,而私家亦非修史之地。

    今欲自蔡京以下臣所親睹事迹有實狀者旋行記憶,每得十數事,則繕寫續申實錄院,以備史官采擇。

    乞免臣下筆作傳,以逭越職出位之咎。

    」從之。

     十月十四日,诏孫觌繳蔡京事實,降付國史實錄院。

     十二月十一日,中書舍人、兼同修國史、兼實錄院修撰洪邁言:「實錄〔院〕昨于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修《欽宗實錄》,限一年内修纂進呈。

    臣據著作局發到《靖康日曆》及續行搜訪到當時事迹,以事系日,盡行編類,勢須子細披褥,推見端緒,乃敢記述。

    兼有行下他處取索文字,未能齊到,今來已及一年。

    欲望更賜指揮,展限一季,許于明年三四月間同國史院修成帝紀,一并擇日投進,貴得一朝信史可以傳後。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洪邁言:「昨被旨修纂《欽宗實錄》,今來已獲成書, 欲于四月内并《欽宗本紀》一并投進。

    如蒙開,可,乞下太史局擇日。

    候進書了畢日,将實錄院立限結局,并入國史院,一就修纂《四朝正史》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尚書右仆射、兼樞密使、提舉修三朝國史、提舉實錄院蔣芾言:「得旨于四月内進呈《欽宗實錄》并《本紀》者。

    臣竊念書固不可不修,既成不可不進。

    然一遇進書,虛文浮費不可勝舉,有奉告之禮、權安奉之禮、宿衛之禮、迎奉之禮、進呈之禮、安奉之禮、拜表之禮,謂之節次。

    自宰相而下至于百執事之人,相與講禮,文武導從,仗衛羅列,教坊、鈞容直作樂,僧道威儀,各執其物,至數百人。

    支賜重疊,下周台隸,銀絹錢物,費用浩瀚。

    檢照國朝政事,凡進實錄,不過宰臣率史官詣崇政殿以獻而已。

    紹興十年,進《徽宗實錄》,裁定進呈儀注,然亦止用史官。

    二十四年進《徽宗禦集》,始下有司參酌讨論典禮。

    于是置禮儀使,為安奉、宿衛等制。

    其後因仍,遂以為例,皆非故事,當從厘正。

    況欽宗即位才一年,一朝事實皆可痛哭,尤不當引用舊制。

    今次進書,所有禮文支賜請一切罷去,止令本院官進呈。

    」從之。

     四月十二日,中書舍人、兼同修國史、兼實錄院修撰洪邁,右司員外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實錄院檢讨官胡元質言:「實錄院已降指揮進呈《欽宗實錄》并《帝紀》合用儀範,乞下合門修定外,所有申請事件:一、依自來體例,修撰官進讀實錄第一卷從上五闆。

    一、俟進呈畢,依例繕寫小本,承受進納禦府。

    一、俟進呈畢,欲乞委本院都大提舉諸司、承受官請禦封一面,赴龍圖、天章等閣權行安奉。

    一、合用擎親事官三十人,管押人員一名,欲乞報皇城司差撥。

    合用牌号,令一面關請施行。

    一、進呈曰經由和甯門、南北宮門,至垂拱殿門。

    竊慮祗應人内有無敕号之人,欲前期具人數、姓名保〔明〕報皇城司,至日放令入出。

    一、進呈日若不測(植)[值]雨,所有腰人二匣合用油絹帕傘,令臨安府前期應副施行。

    一、依已降指揮俟進呈畢,将實錄院限五日結局。

    」并從之。

     十八日,合門狀:「已降指揮四月二十三日進呈《欽宗實錄》并《帝紀》,合用儀範乞下合門修定,合門條具進禦如幹道六年五月八日進呈《四朝會要》之儀。

    」 五月四日,國史院言:「實錄院進呈《欽宗實錄》并《帝紀》了畢,一行官史、諸色人等可依去年玉牒所已裁減例推恩施行。

    内修日曆官吏除右仆射蔣芾已辭免外,餘各特減二年磨勘。

    本院今依已降指揮并去年玉牒所以裁減體例,開具合推恩官吏、諸色(等人)[人等]下項:經修進官、提舉諸司并承受官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一(半)〔年〕磨勘。

    内李綽許回授。

    經修不經進(見)行在供〔在〕職内侍官特轉行一官,經修不經進在外官特減二年磨勘,主管諸司官王允修特轉行一官。

    開實錄院日,日曆所發到《欽 宗日曆》,在職官曾經修(曆日)[日曆]見行在供職官各特減二年磨勘,實錄院修書人吏各特轉一官,更減一年磨勘。

    日曆所元發到日曆人吏各特減二年磨勘,内願支賜者依例施行。

    餘人等第推恩。

    」 降旨,進呈《欽宗實錄》并《帝紀》畢,一行官吏并推恩,焘亦該特轉一官,仍減一年磨勘者。

    竊惟實錄成書推恩自有故事,固不當辭。

    而焘元不與修實錄,但與修本紀,則轉一官、減一年磨勘,誠非所當得。

    蓋修史先進呈帝紀自淳化始。

    凡所以先進呈者,群臣筆削或有失當,因取決于聖裁,故号為進呈紀草,其推恩則必十三日,宰執進呈禮部員外郎、兼國史院編修官李焘劄子:「伏(特)[待]志傳俱成。

    雖徽宗醲于用賞,亦未遽改此故事。

    《神宗正史》及《哲宗正史》成書,在崇甯三年及宣和四年,凡修史官姓名及推恩等第,可考而知。

    政和以後,或異前聞,然文字散逸,所載官職往往差誤,以難準憑,要當以熙甯為正。

    謹按熙甯十年七月進呈仁宗、英宗兩朝紀草,其進讀、顧問、賜坐、賜茶并如儀,獨無推恩指揮,其推恩乃至元豐五年六月。

    參照首尾,證驗明白,則焘于今日不當冒受此賞,質諸(儀)[義]理,豈不曉然。

    兼焘亦非敢終辭此賞,姑待成書,乃可議也。

    謹按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史,天聖五年二月修,至八年六月成,幾曆四年。

    仁宗、英宗兩朝史,熙甯〔十〕年五月修,至元豐四年六月成,凡曆五年。

    今修神宗、哲宗、徽宗及欽宗四朝史,已踰十年,則其書自當趣成。

    苟焘尚得被數牛馬走,姑待成書,徐加恩賞,既有故事可遵,焘又安敢飾說固辭。

    若于今日便與修實錄官同轉一官,減一年磨勘,則誠為不可。

    伏乞敷奏,追還新命。

    」上曰:「說得極有理。

    」蔣芾奏曰:「陛下若從其請,亦可以激勉貪鄙之士。

    」上曰:「極是,宜從之。

    」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秘書少監(監)、國史院編修官李焘言:「竊見太平興國三年初修《太祖實錄》,命李昉、扈蒙、李穆、郭贽、宋白、董淳、趙鄰幾同修,而沈倫監修,五年成書。

    及(減)[鹹]平元年,真宗謂倫所修事多漏略,乃诏錢若水、王禹撚、李宗谔、梁颢、趙安仁重加刊修,呂端及李沆監修,二年書成。

    前錄文武臣僚止九十一傳,沆整其阙缪,合成一百四傳。

    凡得姓受禅、平僭僞、更法制皆創行紀述,視前錄稍詳,而真宗猶謂未備。

    大中祥符九年,複诏趙安仁、晁迥、陳彭年、夏〔竦〕、崔遵度同修,王旦監修,明年書成。

    蓋自興國至祥符前後凡三修。

    《太宗實錄》,初修于至道二年,再修于大中祥符九年。

    祖宗實錄皆不但一修,此故事也。

    《神宗實錄》初修于元佑,再修于紹聖,又修于元符,至紹興初凡四修。

    《哲宗實錄》初修于元佑,再修于紹聖。

    惟神宗、哲宗兩朝所以四修、再修,則與太祖、太宗異,蓋不獨于事實有所漏略而已,又辄以私意變亂是非,紹興初不得不 為辯白也。

    誣謗雖則辯白,而漏略固在,然猶愈乎近所修《徽宗實錄》。

    蓋《徽宗實錄》疏舛特甚,非前二錄比,凡臣僚除罷年月,最易知者,其颠倒錯亂,往往志不可曉,況其難知者乎!史院前已得旨修《四朝正史》,竊緣修正史當據實錄。

    實錄傥若誤不可據,則史官自合旁采博取,考驗增損。

    今實錄既疏舛若此,最難以準憑下筆。

    苟謂開院今已十年有餘,當亟奏篇,則因仍綴緝,亦可粗成卷秩,然臣終不敢也。

    況徽宗一朝大典,治忽所關最大,若不就今文字未盡淪落,尚可着意收拾,同力整頓,日複一日,必至是非混亂,忠義枉遭埋沒,奸谀反得恣睢,史官之罪大矣。

    臣竊願陛下特降指揮,用太祖、太宗故事,将《徽宗實錄》重加刊修,更不别置司局,隻委史院官取前所修實錄子細看(祥)[詳],是則存之,非則去之,阙則補之,誤則改之。

    宜從元符三年正月至十二月,每事開具何者為是,何者為非,何者為阙,何者為誤,今合如何删修,仍進呈取旨。

    若一年義例既定,則餘年自可仿此編集,此一無甚難者,但須檢勘全備、辨證精審耳。

    實錄先具,正史便當趣成。

    今不治其本源,而導其末流,臣決知其不可也。

    」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秘書少監、兼國史院編修官李焘言:「昨具奏乞重修《徽宗實祿》,已得旨依。

    今略具元符三年正月乙卯至三月合增損事迹凡二十一條,謹繕寫進呈,仍乞下史官參詳筆削。

    」從之。

     四月七日,國史院言:「檢準臣僚劄子,乞依祖宗典故重修《徽宗實錄》。

    一、檢會國朝典故,遇修實錄則置實錄院,今乞依修哲宗、欽宗實錄體例,止就國史院修。

    一、行移取會文字,以實錄院為(為)[名],就用國史院印記。

    一、更不添置官,提舉實錄官依典故差見今提舉《四朝國史》官充,修撰、同修撰差見今修國史、同修國史,檢讨官差見今編修官,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官亦就差國史院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

    一、所有官屬更不添支食錢。

    一、合要修書人吏并諸色等人及提舉諸司、承受、諸司下人吏等止就差國史院逐色相兼,更不添支食錢。

    一、公使錢就于國史院錢内支破,其合用紙劄照例據實數關取。

    一、今來重修《徽宗實錄》,依仿昨來重修神宗、哲宗實錄體例,限以二年成書。

    一、搜訪取索文字之類,并乞依昨修《徽宗實錄》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并從之。

     淳熙三年四月十六日,诏重修《徽宗實錄》。

    限一年成書。

     四年三月九日,實錄院上重修《徽宗皇帝實錄》二百卷,《考異》二十五卷,《目錄》二十五卷。

     十九日,李焘言:「實錄院官吏當來系差國史院官吏相兼,今來書成結局,合行罷兼。

    」從之。

     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翰林學士、兼修國史洪邁言:「檢照國朝典故,累聖祔廟之後,即诏國史院修纂實錄。

    今來聖神武文憲孝皇帝靈駕發引有日,乞 令本院候祔廟畢取指揮擇日開院,其官吏并乞就用國史院官吏為之,更不添置員阙,亦不增給食錢之類。

    如蒙開允,其合行事件容臣逐一開具,申尚書省施行。

    」從之。

    既而五月本院申請:「一、檢照修《徽宗皇帝實錄》典故,系史館修纂。

    今依已降指揮,就國史院修纂。

    一、行移取會文字等,依典故以實錄院為名,其印記就用國史院印記。

    一、乞依累朝典故,差提舉實錄(官院)[院官]系就差提舉國史院官,修撰、同修撰官就差修國史、同修國史官,檢讨官就差本院編修官,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官亦就差國史院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并降敕差。

    一、依已降指揮擇日開院,今乞依徽宗、欽宗實錄體例(今)[令]本院天文官選定日分,照例施行。

    一、乞朝廷劄下日曆所,将前來進副本并應幹合用文字等盡數發赴本院修纂。

    一、申奏行移并取索文字約束等,并依國史院前後已得指揮體例施行。

    一、合要高宗皇帝朝曾任宰執、侍從、卿少、監少應職事官等,被受或收藏禦制、禦筆、手诏及奏議、章疏、劄子并制诰、日記、家集、碑志、行狀、谥議事迹之類,委守臣躬親詢訪。

    如逐官其間有已物故者,詢其家子弟取索。

    如部帙稍多,差人前去抄錄,及委官點對津發赴院。

    仍許投獻,優賜鈔帛,多者推賞。

    一、今來修纂實錄合要自建炎以來至紹興三十二年應幹朝報、六曹寺監題名,并吏部增添省罷員阙、戶部州郡戶口數目、敕令所增改删除條法、國信所奉使名銜國書,欲乞并從本院取索抄錄照使。

    如供報違限,隐漏不實,乞依紹興元年四月八日史館已得指揮施行。

    一、修書人吏并諸色人及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下人吏等,止乞就國史院逐色人相兼祗應。

    一、每月提舉官過局,乞就用過國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辦。

    一、今來修纂實錄,所有紙劄、公使錢更不别行申請,止乞就用國史院紙劄、公使錢支破,候将來書成日,别行申請施行。

    」從之。

     六月十八日,國史院言:「已降聖旨指揮修《高宗皇帝實錄》,有申請事件下項、一、已降聖旨指揮編修《九朝國史》,以國史院為名。

    續準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降聖旨指揮修《高宗皇帝實錄》,依累朝典故,以實錄院為名。

    今來所修《九朝國史》,乞權行住修,候實錄成書日,别行申請朝廷指揮施行。

    一、行移文字依典故以實錄院為名,就用國史院印記行使。

    一、提舉國史院乞改差充提舉實錄院。

    一、修國史、同修國史乞改差充實錄院修撰、同修撰。

    一、國史院編修官乞改差充實錄院檢讨官,都大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亦改差充實錄院都大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官,并降敕差。

    一、國史院見今官吏、諸色人等及都大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下人吏、諸色人等,更不添置員阙,亦不 增添食錢,止與接續幫勘見請給。

    一、實錄院合用公使錢、紙劄等及應合行事件,并乞依國史院前後已得指揮體例施行。

    一、今來開院,依已降指揮選定日分,報所屬照例施行。

    一、都大提舉諸司下應合行事件等,乞依逐處申請到已得指揮體例施行。

    一、合要日曆副本并搜訪取索諸司内外等處應幹合用文字等,并乞依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九日,诏實錄院依典故編修《高宗皇帝禦制》。

    既而實錄院言:「編修《高宗皇帝禦制》,合要臣僚士庶之家并僧道等處應被受或收藏高宗皇帝禦制、禦筆、手诏及詩、頌、雜文、注解經義等文字照使。

    内行在從本院取索抄錄,其臨安府并諸州軍乞令逐路轉運司搜訪。

    仍出賞募人投獻,如稍有多者,優與推恩。

    」從之。

     去歲诏修《高宗實錄》,權停國史,并力此書,兼纂《高宗皇帝禦集》,以嚴煥章之奉,實我宋中興之盛事。

    竊見向來《四朝國史》列傳久不成書,專置修史,立以年限,始克進禦。

    今此事大體重,非四朝列傳之比。

    欲乞命官專修,勿兼冗職,稍增員屬,而處以洽識博聞之士,量立年限,而使無玩歲愒日之圖,則建炎、紹興之編與《堯典》而并傳矣。

    」從之。

    淳熙十六年七月九日,臣僚言:「恭 紹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參知政事葛邲權提舉實錄院。

     十二月十三日,诏參知政事胡晉臣提舉實錄院。

     四年二月十六日,诏右丞相葛邲提舉實錄院。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參知政事陳骙權提舉實錄院。

     十一月二日,吏部尚書、兼實錄院修撰鄭僑等言:「本院修纂《高宗皇帝實錄》,竊緣日曆所書間有疏略去處,合于三省、樞密院、(從)[後]省、禦史台、谏院及百司等處取索案牍等文字,欲乞朝廷劄下逐處,應本院(阙)[關]借文字,畫時檢尋應副,以憑修纂。

    又照得今來所欲取索案牍等處,内三省、樞密院、後省、禦史台、谏院文字最系緊切,其逐處先差下人專一檢尋應副,仍先以姓名關報本院。

    如能究心,不緻鹵莽稽滞,候書成日,許從本院保明與推賞。

    又竊聞禦史台、谏院、後省逐時将章奏、指揮等編錄成冊,最為詳備,本院亦合關借,欲乞并賜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八日,中書舍人陳傅良言:「史事至重,不宜以他官兼領。

    今史院檢讨皆是兼局,更出疊入,有同傳舍。

    至修撰亦以從臣兼之,事不淹久,往往去掌機政,一朝典,無由就緒。

    今職名中有秘閣修撰、右文殿修撰并舊有史館校勘等,正是三館修書官名,自郎、察、(鄉)[卿]、監補外之人,皆得除授。

    若将此二三職名置為史官,以二年為任,自史館校勘之類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稍遷右文殿修撰,在院少亦七五年。

    俟有勞績,雖就遷次對如李焘、洪邁兼領可也,則是史館與郎、察、(鄉)[卿]、監可以馴至從班,事體略同,有專官之效,無 冷局之嫌,庶幾大典責成有人。

    」诏實錄院檢讨申尚書省。

     慶元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竊惟《高宗實錄》開院已及七年,功緒悠悠,汗青無日。

    竊見累朝置院修成實錄,所占年月少者止及二年,多者不過五六年,便見成書。

    今高宗一朝通計三十六年,自淳熙十五年肇端刊緝,至今已踰六年,修撰、檢讨官共計三十一員,而所修者僅及八九年爾。

    又緣史官選改去住不常,已修下者亦多首尾不接,未成年分,終恐放墜堙塞,使贻谟盛德,不以時着較,甚非聖朝所以追遠揚烈、昭示萬世之意。

    竊見故事,從來修書必立程限。

    謹按幹興元年十一月判史館利瓦伊及修撰宋绶言:『當館舊四人,今隻臣等二人,欲望擇館閣官二員充編修官。

    』遂诏集賢校理王舉正、館閣校理李淑同共編修。

    所修凡一十三年,限明年秋季修畢。

    且據幹興故事,十三年文字限三季書成,今高宗三十六年之事,除已修成外,所餘二十餘年,用幹興程限為準,止合于一年半内了畢。

    兼擾攘多故,最大節目倍費考詳者,如南京即位,揚州渡江,複辟之功,親征之舉,與夫僞楚、僞齊叛将群盜之擾,行台分鎮措置守禦之方,隆佑過江西,車駕幸明、浙,收複河南,迎奉梓宮,和戰議論之異同,治軍理财之本末,如此等事,止在建炎、紹興之初。

    自十三年和議已定之後,别無甚更革施置。

    整比收簇,稍加刊正,不至甚難。

    乞檢用故事,嚴立近限,庶幾上下奮興,畢精殚力,大典早得成就,使中興以來鴻猷偉績,早與日月并垂,宗社幸甚。

    」诏權置檢讨官三員,限一年了畢。

     七月二十日,實錄院言:「勘會已降聖旨指揮,依國朝典故,令擇日開院修纂《孝宗皇帝實錄》。

    申請下項:一、行移取會文字等依典故以實錄院為名,其印記就用國史院印記。

    一、乞依累朝典故,提舉實錄院官、修撰、同修撰、檢讨官、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并就見今差定員額為之。

    一、依已降指揮擇日開院,乞依修纂《高宗皇帝實錄》體例,令本院天文官選定日分,照例施行。

    一、欲乞朝廷劄下日曆所,将前來所進副本并應合幹用文字等盡數發赴本院修纂。

    一、申奏行移并取索文字約束等,并依國史院并本院前後已得指揮體例施行。

    一、今來合要孝宗皇帝朝曾任宰執、侍從、卿少、監少職事等官及武臣刺史以上,并内侍都知、押班應被受收藏禦制、禦筆、手诏及奏诏、奏議、草疏、劄子并制诰、日紀、家集、碑志、行狀、谥議事迹之類,委守臣躬親詢訪。

    如逐官其間有已物故者,詢其家子孫取索。

    如部帙稍多,就差人前去抄錄,及委官點檢津發赴院。

    仍許投獻,優賜錢帛,多者推賞。

    一、今來修纂實錄合要自紹興二十三年六月以後至淳熙十六年二月以前應幹朝報、六曹寺監題名,并吏部增添 省罷員阙、戶部州郡戶口數目、敕令所增改删除條法、國信所奉使名銜國書,欲乞并從本院取索抄錄照使。

    如供報違限,隐漏不實,亦乞依紹興元年四月八日史館已得指揮施行。

    一、合要修書人吏并諸色人等及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下人吏等,止乞就今來本院逐色人相兼祗應。

    一、今來修纂實錄,所有紙劄、公使錢更不創行申請,止乞就用本院紙劄、公使錢支破,候将來書成日,别行申請施行。

    一、今來申請畫一内如有未盡事件,續具申請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诏令實錄院依典故編修《孝宗皇帝禦制》。

     二年七月十四日,實錄院言:「淳熙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奉旨編修《高宗皇帝禦集》,即已行下諸路州軍搜訪。

    今已累年,雖間有繳進,而名件甚少。

    今乞下内侍省,于曾任德壽宮提舉、提點之家,禦制、禦筆、手劄、石刻等文字搜訪,應有寶藏真本,并元有抄錄下但幹文字,并令抄錄,徑送本院,并内諸司及臣僚士庶之家、應僧道有被受或收得前件禦制等文字者,内外官司從本院取索,諸州軍委守貳遍下所管縣鎮、城寨、宮觀、寺院等處搜訪,俟排年月抄錄點對無差漏,實封申發本院。

    如無處,亦取詣實文狀供申。

    乞令逐路轉運司催促,月具有無供申。

    仍令三省、樞密院将建炎、紹興所得禦筆盡行錄送,以憑編類,庶幾早得就緒。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監修國史 監修國史 【宋會要】 趙普,太祖幹德二年正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監修國史。

    故事,宰相兼職皆内降制處分,今止用,非舊典也。

     薛居正,開寶六年四月,重修《五代史》,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命監修。

    時宰相趙普猶帶監修國史,不月餘普罷,居正入相,遂監修國史。

     太宗至道三年,修《太祖實錄》。

    時宰臣呂端雖帶監修國史而不預焉。

    其後重修《太祖實錄》,遂诏呂端與錢若水等同修。

    端罷相,李沆繼成焉。

     王旦,真宗景德二年監修國史畢士安卒,時寇準止領集賢殿大學士,遂命參知政事王旦權領史館事,實為監修國史之職。

    後旦為相,雖未兼監修,其領史職如故。

     四年诏修《兩朝國史》,宰臣王旦為監修國史,亦不宣制。

    國史成,旦遂令監修如故。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十二月,命司徒、兼侍中、監修國史馮拯專切提舉監修《真宗實錄》。

    拯卒,王欽若為相,又命提舉編修。

     天聖五年二月,命宰臣監修國史王曾提舉修《真宗國史》。

    修兩朝史時王旦未領監修,故特授诏,曾已監修而再授為提舉,蓋一時之制也。

     慶曆三年三月,制以宰臣呂夷簡罷相守司徒、監修國史。

    罷相而帶宰相任,優延老臣也。

     九月,以宰臣章得象監修國史。

    唐制,監修國史、館殿大學士皆降制書。

    本朝自趙普後或止以敕除,非故事也。

    初,以呂夷簡罷相,為守司徒,猶帶監修。

    得象止除昭文館大學士,至夷簡 緻仕,得象始領之。

     至和二年六月,制以宰臣集賢殿學士劉沆監修國史。

    初除文彥博為昭文館大學士,富弼監修國史,弼乃在舊相劉沆之上。

    鹹平四年故事,呂蒙正為昭文館大學士,李沆監修國史,向敏中集賢殿大學士。

    今所除蓋學士承旨楊察之誤,尋帖麻改正之。

     嘉佑元年十二月,命宰臣文彥博監修國史。

    初,除彥博為昭文館大學士,止兼譯經潤文使,以劉沆為監修國史。

    至是沆罷,彥博始帶監修國史。

     〔熙甯〕十年五月,命宰臣(呂)[吳]充監修仁宗、英宗兩朝國史。

    元豐三年三月十一日,充罷,命王珪提舉。

    五年六月,史成,珪賜銀絹千、對衣、金帶,改官,聽辭免,賜一子绯章服。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史官 史官 【宋會要】 司馬光。

    熙甯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學士司馬光言:「近領史館修撰,所有龍圖閣抄寫國史一部,欲乞依仁宗時所降指揮本院收掌,并新修仁宗、英宗寔錄亦各寫一本留本院。

    」從之。

     王孝迪。

    宣和四年六月十五日,太宰王黼等表奏《哲宗皇帝正史》帝紀、表、志、傳總二百一十卷。

    诏提舉官王黼、修史官吏部尚書王孝迪等并轉兩官。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修撰 修撰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集賢院、直秘閣、集賢校理已上職,今後内外官并許帶。

     紹聖二年四月三日,诏職事官罷帶職,非職事官仍舊許帶。

    易集賢院學士為集賢殿修撰,直集賢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閣校理,見帶人并改正。

     徽宗政和六年四月十日,禦筆:「集賢殿無此名,秘書省殿以右文殿為名,見任集賢殿修撰并改作右文殿修撰。

    」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一日,诏集英殿修撰鄭僑年改除直秘閣,依舊添差泉州通判。

    以臣僚言:「祖宗以來崇尚館閣,直館、校理居職之久次者始遷為修撰,亦有進擢欲至侍從而為之者。

    元佑、紹聖間,六曹侍郎帶權、守者平出則除是職,其重如之。

    故貼職補外,直館而下則有任通判差遣者矣,未有以修撰而為通判者也。

    況集英修撰在右文之上,居貼職之首,一轉而為待制。

    若使俯就通判差(遺)[遣],輕重不倫,實違舊章。

    」故有是命。

     紹興元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近見起居舍人侯延慶除右文殿修撰,今又聞太常少卿蘇遲、樞密檢詳諸房文字歐陽懋并除待制與郡,衆論皆以為疑。

    少卿位在左、右司員外郎之下,檢詳又在其下,今繇少卿、檢詳除待制以出,則自左、右司郎官以上或有補外,不知朝廷何以處之望诏大臣議所以處之,使協公論。

    」诏蘇遲、歐陽懋并除集賢殿修撰與郡,侯延慶降充秘閣修撰。

     【宋會要】 故事,史館每月撰日曆,皆判館與修撰官、直官分功撰錄,藏于本館。

    國初循舊制,皆修撰官、直官分季修纂。

    其後止修撰官及判館撰次焉。

    太平興國中,直史館趙鄰幾、呂蒙正、範(果)[杲]皆曾修撰。

    自後以直館員多,遂止修撰官編纂。

    淳化四年,翰林學士宋湜止帶修國史,亦嘗修日曆。

     太宗端拱二年五月,史館(年)[言]:「當館舊例差知書庫劉襄抄錄報狀,供應攢日曆。

    今緣宣命,不得抄錄諸州雜報,竊慮有編修。

    」诏史官仍舊逐一抄錄。

     淳化四年十二月,太宗問宰臣:「今館中修撰是誰」參知政事蘇易簡對曰:「楊徽之、張佖、梁周翰。

    」帝曰:「史才甚難,在乎善惡必書,務摭實而去憎愛,斯為良史矣。

    」 至道三年十一月,以直昭文館李若拙為史館修撰。

    若拙上書自陳,乃命學士院試制诰三道,因有茲命。

     真宗鹹平三年九月,監修國史李沆言:「學士院一十九司合關報诏書等文字編修日曆,望頒朝命,申誡攸司。

    」從之。

     四年八月,诏進奏院每五日一具報狀實封上史館。

     五年十月,鹽鐵使王嗣宗言:「自今三司奏事有可紀者,請令判使一人撰錄送史館。

    」 诏以三司務繁,若日有着撰,必妨公務,可令逐季錄送。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史館别置楷書二人,專掌抄寫日曆,月給錢千五百、米二石,春冬衣賜。

    實五選,候年滿日授外官,勒留,遇恩重與遷轉,永不出外官。

    」時朝旨以所修日曆多涉機秘之事故也。

     九年八月,以刑部郎中高紳為史館修撰。

    紳即樞密使王欽若所引,不令修纂,止命權判吏部铨。

    未幾紳求外郡,尋授直昭文館。

    自是領修撰者(頒)[須]兩省五品以上方掌修撰。

    天聖元年,石中立以戶部郎中充史館修撰,有司引紳例亦不修日曆。

     天禧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刑部郎中、史館修撰高紳直昭文館、知越州。

    故事,修撰補外任則罷,故命換職。

     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五月,诏史館見修先朝日曆,委判館官已下疾速修撰。

    史館修書皆無定所,至是遂請權就宣徽院修寫,及令翰林、儀鸾司禦廚供應。

    從之。

     十一月,判館利瓦伊、修撰宋绶言:「當館修撰官舊四人,今隻臣等二人。

    伏緣先朝文字自大中祥符元年已後至今并未曾撰集,卷秩浩大,程限甚迩,欲望擇館閣官二員充編修官。

    」遂诏集賢校理王舉正、館閣校勘李淑同共編修。

    舉正等所集盡真宗朝而罷。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史館言:「日曆勒留官時鈞、周應昌自陳大中祥符二年入仕,至今十五年,祗應真宗一朝日曆了畢。

    緣元條不出外官,伏見楷書抄寫中書、樞密時政記、起居注與日曆事體同,并出外官。

    當館看詳,若不令出官,今後無人承替,欲望特與除授外官。

    自今寫日曆楷書亦須候及十五年滿方除外官。

    」從之。

     皇佑三年三月四日,诏新差知亳州、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宋祁授集賢殿修撰。

    以故事史館修撰不外領,故易之也,仍就任(刑)[刊]定新編《唐書》。

     嘉佑四年九月,史館修撰歐陽修言:「史之為書,以紀朝廷政事得失及臣下善惡功過,宜藏之有司。

    往時史官以本朝正史進入禁中,而焚其草,令史院惟守空司而已。

    乞诏龍圖閣别寫一本下編修院,以備讨閱故事。

    」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學士司馬光言:「近領史館修撰,所有龍圖閣抄寫國史一部。

    欲乞依仁宗時所降指揮付本院收掌,并新修仁宗、英宗實錄亦各寫一本留本院。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會要所 會要所 【宋會要】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秘書省言:「本省編修會要已進呈至淳熙十年十二月,自淳熙十一年正月至淳熙十六年正月見今接續編修,仍自今年二月二日起修今上皇帝會要,其合行事件乞依前後已得指揮。

    」從之。

     紹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參知政事葛邲權提舉編修國朝會要。

     十二月十二日,诏參知政事胡晉臣權提舉編修國朝會要。

     三年五月四日,秘書丞、兼實錄院檢讨官沈有開等言:「恭依已降指揮,《至尊壽皇聖帝會要》與《聖政》同日進呈,今具下項:今來進呈會要合繕寫進冊三本,内一本俟進呈畢迎奉于秘閣安奉,一本恭進至尊壽皇聖帝,一本留中,乞依例委承受官傳進。

    今來進呈會要合差都大主管一員,乞就差本省都大〔提〕舉諸司官,并将來宿衛、迎奉、安奉應合行排辦事務,亦乞就委。

    會要将來進呈,前期提舉官以上觀書,欲乞依例率在朝前館職趁赴,俟進呈畢,乞于秘閣上會要殿子内那移安奉。

    今來進呈會要系皇帝恭進至尊壽皇聖帝,合用表文乞下學士院預期制撰。

    恭進會要六複合用黃羅套封,乞委承受官進請禦名,降下封複,以俟恭進。

    」并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書省上《至尊壽皇聖帝會要》八十卷。

    詳見修書,儀注見玉牒所。

     四年四月八日, 诏右丞相葛邲提舉編修國朝會要。

     七月二十五日,秘書省言:「本省舊有專知官一名,系主管應幹錢谷官物,從本省于副尉内指名踏逐抽差,當時未曾畫到交替指揮,是緻雜務使臣連界掌管,因而失陷官物。

    本省已将舊界雜務使臣牒歸吏部,别行踏逐,乞依寺監通用令,專知官以二年立界。

    如是界滿日,從本省舊制再行踏逐抽差,庶使交替有期,所掌官物易得明白。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參知政事陳骙權提舉編修國朝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太史局 太史局 【宋會要】 太史局舊名司天監。

    元豐官制行,改今名。

    《兩朝國史志》司天監: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冬官正:原阙,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司天監條補。

    。

    監及少阙,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以上充。

    禮生五人、曆生一人禮生五人曆生一人:《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作「禮生四人、曆生四人」。

    。

    丞、主簿及五官正以下皆守其職,掌察天文祥異、锺鼓刻漏,寫造曆書,供諸壇祠祀(告)祭告神名位版畫日畫日:原作「晝日」,據《職官分紀》卷一七改。

    。

    天文院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以白于監,測驗注記二人,刻擇官八人,監生無定員,押更十五人,學生三十人。

    锺鼓院掌锺鼓刻漏、進牌之事。

    節級三人,直官三人,雞唱三人,學生三十六人。

     《神宗正史職官志》:太史局掌占天文及風雲氣候,凡〔祭〕祀、冠婚、喪葬則擇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秋)[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而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二人為判及同判局。

    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今十年一選,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選法。

    其别局有天文院、锺鼓院、測渾儀刻漏所、印曆所,皆主占驗曆法。

    《哲宗正史職官志》同。

     熙甯二年二月,提舉司天監司馬光言:「前代以來流星或大如杯鬥,或有光燭地,或有聲如雷動人耳目者,方記于史籍以為災異。

    宋朝舊制,司天監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測驗渾儀所每夜專差學生數人台上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聞,及關報史館。

    緣流星每夜有之,不可勝數,本不系國家 休咎,雖令瞻望,亦不能盡記,虛費人工,别無所益。

    況測驗渾儀,近置刻漏,及專用渾儀考察七政,以課諸曆疏密,委實無暇更瞻望流星雲氣。

    欲乞今後流星雲氣迹狀或異,及于占書有占驗者,委兩天文院具休咎以聞,迹狀關報史館外,其測驗渾儀所更不令瞻望流星雲氣。

    」從之。

     六月,提舉所言:「乞今後應司天監官員、監生、學生、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揮或本監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親宮院,其皇親亦不得擅勾喚。

    如違,并當嚴斷。

    若犯别條刑名者,自從重法。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