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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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昭文館。

    充前以疾休緻,至是痊愈,複其職。

     十一月,命内品劉崇超監秘閣圖書、三館書籍。

    崇文院舊令内臣一員監掌書鑰,不參館事。

    時命裴愈掌之,歲久圖籍不整,故命崇超。

    其後因循,與判館聯書掌事,甚非舊制。

     十二月,命司封郎中、知制诰朱昂與莊宅使、勝州刺史劉承珪、比部員外郎、秘閣校理杜鎬點檢三館、秘閣書籍。

     二年春,上新編書目。

    诏以昂為吏部郎中,承珪為北作坊使,鎬直秘閣,錫金紫以旌之。

    帝謂宰臣曰:「近聞圖書之府甚不整齊,假借之餘,散失尤多,兼雠校不精,傳聞差。

    自今差官校勘及掌書史,卿等嚴行約束,杜絕因循。

    」昂等上言,四部書為朝臣所借者凡四百六十卷。

    诏除諸王宮給本抄寫外,餘并督還之。

     二年七月,幸崇文院,召秘書監楊徽之、集賢院學士錢若水等開書庫(編)[]閱群書,登秘閣觀太宗禦制書墨迹。

    真宗甚恻怆。

    降閣,召侍臣,頒賜三館、秘閣職官銀器、衣着各有差。

     五年七月,幸三館,閱四庫書久之,賜直官、校理器帛有差,又賜書吏缗錢。

     景德三年五月,诏京朝官帶三館職事自用登位恩改官後未曾叙遷及衣綠至二十年者,悉以名聞。

    先是,館閣官多不時進用。

    自帝即位後,雖經郊祀,例不進秩,故有累年不遷改者。

    至是内出,各付宰臣進拟焉。

     四年,宴館閣 官于院。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職方員外郎、秘閣校理、監舒州靈仙觀舒雅直昭文館。

    先是,雅嘗(慰)[懇]薦王欽若。

    至是欽若上言,故有是命。

     四年九月,兼秘書監向敏中、判昭文館晁迥等上言(講)[請]集聖制藏于館閣。

    诏以述作非工,除已刻石銘記等,他依所請。

    自餘登位已來,内出雜文篇什或宣賜者,并令依次抄錄,藏于龍圖閣、三館、秘閣,不得與《太宗皇帝文集》并處。

     五年四月,始降禦集文頌歌詩十五卷藏之。

     八年五月,翰林學士陳彭年言:「唐制,中書門下兩省,宮城之内有内省,宮城之外有外省。

    今請據秘閣舊定屋數重修奉安太宗聖容、禦書、供禦書籍天文圖畫四廊,并充書庫及史館日曆庫。

    直館、校理宿直,校勘抄書籍,雕造印闆,并就外院。

    其外院于左右掖門外就近修蓋。

    别置三館書庫,其三館書籍名目候将來分擘正副本,取便安置。

    」從之。

    時宮城申嚴火禁甚峻,臣僚寓宿寒冱,食飲非便,因命有司檢讨故事而改之。

     天禧元年八月,诏崇文外院以三館為額。

     五年十二月,命内殿崇班皇甫繼明同勾當三館秘閣公事。

    先是,劉崇超在館止雲監三館書籍、秘閣圖書。

    崇超與王欽若厚善,丁謂為相,惡之,遂引繼明與崇超同掌,因為同勾當公事。

    内臣與大學士同職,時論非之。

     仁宗天聖四年五月,樞密副使、尚書左丞張士遜言:「臣男大理評事友直幼親筆硯,望令于館閣校勘。

    」诏友直且于館閣讀書,自今館閣校勘更不得添置。

     五年二月,以大理評事、館閣校勘王琪佥書南京留守判官公事,特令帶館閣校勘外任。

    校勘官無有帶外任者,時晏殊奏辟琪,特有是命。

     八月,诏監三館、秘閣自今依舊例隻置一員。

    時西京左藏庫副使劉崇超卒,特有是诏。

     十月,同太後幸。

    上曰:「三館書(校)[較]開元所失甚衆,宜加求募進,及三百餘卷以上者,賜出身。

    」直史館謝泌言:「圖書未有次序,請依唐薛稷、沈佺期、武平一、馬懷素人掌一庫。

    」上嘉之,命泌分領。

     九年三月十一日,參知政事陳堯佐言:「館閣抄書筆吏數少,請增募五十人。

    」從之。

     十一月四日,诏京朝官任館職事者自外歸,須一周年已上始許再補外任。

     十一月八日,诏徙三館于崇文院。

    舊在左掖門内、左升龍門外,前則三館,後構秘閣,分藏群書。

    自大中祥符四年宮城延燔,以寫錄編籍,權從左掖門外道北。

    至是仁宗以逼近市嚣,非多士讨論之所,命還舊所焉。

    時大臣有以表賀者,亦優诏答之。

     慶曆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诏:「自今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已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館職并讀書之類。

    進士三人已上一任回,無過犯者,許進著述,召試取優等者充。

    或遇館閣阙官,取曾有兩府二人、大兩省三人同罪舉充者,仍取著述看(祥)[詳]試補。

    」 皇佑五年正月,诏館閣官已嘗為知 州者,自今且與提點刑獄。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今後檢讨更不得舉試館職。

     八月十四日,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言:「勘會史院修日曆,有檢讨官三兩員在本院刊修。

    今本院全阙檢讨官,乞差大理(平)[評]事韓維充。

    」诏維充史館檢讨。

     嘉佑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後大臣舉館職,令中書且與籍記舉狀,候在館員數稍少,即于數内選實有文行、為衆所稱者取旨與試。

    仍令學士院精加考校,公定優劣,不得假借等第。

    從谏官陳升之言也。

     四年二月,置館閣編定書籍官。

     九月,诏以内藏西庫地還崇文院。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賜輔臣、兩制、館閣官宴于崇文院,宰臣韓琦以下刻石記于院之西壁。

    先是,诏置編定編校一員,據崇文院《總目》刊正補寫。

    至是寫校畢,凡黃本六千四百九十六卷,白本二千九百五十四卷,上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監修國史韓琦言:「史院日曆未修者積十餘年,今将修先朝實錄,而日錄未備,檢讨阙官,請以祠部員外郎、直秘閣呂夏卿、太子中允、秘閣校理韓維兼職。

    」诏以夏卿、維并兼史館檢讨。

     神宗熙甯二年十一月三日,诏:「今後應選舉到可試用人,并令崇文院校書,以備朝廷訪問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館職,或升擢資任,或隻與合入差遣。

    」時初除前河南府永安縣主簿邢恕為校書。

    閏十一月壬寅,張載為之。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書邢恕與堂除近地試銜知縣。

    (恕)以秘書丞、集賢校理、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書如未曆外官,及不滿任者,不得選舉。

    」上以恕未曾任官,故有是诏。

     九年九月四日,中書門下言:「前勾當三館、秘閣黃守熙自陳編排近及百年書籍,乞久任提點慈孝寺,或提點奉先寺。

    」诏許再任,賞其勞也。

     元豐五年初,以崇文院為秘書省。

     哲宗元佑五年九月十六日,複置集賢院學士。

    紹聖二年四月三日戊辰,易為集賢殿修撰。

    徽宗政和六年四月,改右文。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編修院 編修院 【宋會要】 宋置崇文院。

    自後修國史、會要,名曰編修院。

    詳見崇文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國史院 國史院 【宋會要】 紹興初,實錄、國史皆寓史館。

    後罷史館,遇修實錄即置實錄院,遇修國史即置國史院。

     二十八年七月,以修神宗、哲宗、徽宗正史置院,修史一人,同修史一人,編修官二人,吏以實錄院人兼。

     高宗紹興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诏置修國史院,修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正史。

    先是,紹興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提舉官言:「神宗、哲宗兩朝正史欲候《徽宗實錄》書成之日,通将三朝事實考據别行修定,即置國史院。

    」至是始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置國史 院,差宰臣湯思退監修國史,吏部尚書賀允中、兵部侍郎周麟之并差兼同修國史,吏部員外郎葉謙亨、胡沂、秘書省校書郎汪澈并差兼國史院編修官,保康軍承宣使張見道差充國史院都大提舉諸司。

    幹辦禦藥院林肇差充國史院承受,入内内侍省東頭供奉官楊興祖、楊珩差充國史院主管諸司。

     二十五日,诏修國史、同修國史通以二員,編修官以四員為額。

     九月十三日,诏國史院取會省曹寺監等處,并依紹興元年四月九日史館指揮。

     同日,诏國子監并諸路轉運司所管州縣應有印闆書籍去處,各印造一部送國史院。

     二十九年閏六月八日,宰臣湯思退言提領國史院過局給食錢并供檢楷書欲乞并罷。

    從之。

     是月十四日,同修國史賀允中等請并罷史官過局給食、供檢楷書添支食錢。

    從之。

     八月二十四日,诏:「國史院宰臣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各一員,人吏存留一半。

    修史成,繳進日罷局。

    」從給舍裁定也。

     同日,诏:「書局料次等錢今後更不支降,每月于激賞庫各支錢一百貫文充逐處公用,合用紙劄等依舊例雜買務收買供送。

    」 同日,诏:「諸書局有官吏人、校副尉等,并發遣歸部。

    内國史院系修三朝國史,特許從上存留知次第有名目人四人。

    」 同日,诏三省堂後樞密院官見兼諸局供檢、點檢、主管文字之類并罷。

     二十六日,诏:「館職不兼史院,過局諸司排食酒果錢并罷。

    」從其請也據文意此句當有脫文。

    。

     十一月十九日,诏國史院編類迎奉徽宗梓宮事實,以《佑陵迎奉錄》為名,于顯仁皇太後神主祔廟以前進呈,奉安于敷文閣。

    先是,诏修皇太後回鸾及迎奉徽宗梓宮事實。

    時以東朝萬壽,吉兇之禮不可相襲,先以回鸾事實上進,始有是命。

     二十六日,诏進呈《佑陵迎奉錄》,依太常寺合門拟定儀注,前二日奏告景靈宮神禦前,并于侍從内差官一。

    其日,迎奉《永佑陵迎奉錄》腰舁于國前用「國」、「前」二字間原空一格。

    據文意當有脫文。

    。

    文武百官并服常服、吉帶,候天章閣于閣下排辦香火畢,提舉承受官往來照管。

    次禦史台、合門、太常寺分引文武百官詣神宗神禦殿下神宗:據文意疑作「祖宗」。

    ,北向立班定。

    次禮直官引監修國史官詣殿下,北向立定,禮直□拜。

    引監修國史院官詣本閣閣下香案之東,西向立定,擇官報時及,俟本閣安奉《永佑陵迎奉錄》訖,次引監修國史官降階立定。

    禮直官揖躬拜,監修國史官拜,在位官再拜訖,次引監修國史官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執笏降階複位立。

    禮直官揖躬拜,監修國史官拜,在位官皆再拜訖,班退。

    援衛辇官以次退。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尚書右仆射史浩提舉修三朝國史。

     五月十九日,編類聖政所狀:「接續修纂功勳、臣僚、忠臣、義士事迹,合并歸國史院,欲實封用印牒送。

    」從之。

     七 月二十三日,诏尚書右仆射湯思退提領修三朝國史。

    思退以父名舉辭免,故改為提領。

     八月十七日,國史院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見管一十三人,緣修《三朝正史》、《徽宗寬恤诏條》、《欽宗實錄》事體繁重,乞且令依舊。

    候就緒,從本院斟酌裁減。

    」從之。

     十月六日,诏劉夙兼國史院編修官。

    夙初被命,自陳:「上件職系是三朝信史,近年以起居郎、舍人及秘書少監兼之,所以尊國史、重纂述,不輕選授也。

    如夙小官,素來荒陋,偶以私計丐祠,忽有此命,實所不安。

    欲望敷奏,寝罷前命。

    」得旨依所乞。

    臣僚言:「竊聞劉夙近除兼國史院編修官,力辭不就,今又以母老見乞祠祿差遣。

    臣詢之朝列,皆謂夙文學優長,議論堅正,難以許遂閑外。

    欲望特降指揮,且令依舊供職,少副公論。

    」從之。

     幹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參知政事虞允文兼權提舉修三朝國史。

    中興以來參政兼提舉始此。

     五月七日,國史院、日曆所、編類聖政都大提舉諸司狀:「昨國史院都大提舉諸司依先降指揮差置點檢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人,于紹興二十九年九月内一時減罷主管文字一名。

    自後節次準旨差兼國史、日曆所并編類聖政都大提舉諸司,系應辦三局事務,委是人力不勝。

    止乞将昨國史院都大提舉諸司充置吏額,複差主管文字一名,通作三人祗應,所有請給等并依本所見今主管文字則例支破。

    」從之。

     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國史院、日曆所上《三朝帝紀》、《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

    合門條具:其日,皇帝專禦垂拱殿坐。

    先儀鸾司于殿上東壁稍南設置《三朝帝紀》卓子、香案、香爐、香餅、香合、香匙、褥位等,又于《帝紀》卓子北設置《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卓子褥位。

    知合門官二員前導,簿書官二員自殿門外接引《三朝帝紀》、《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腰輿入殿,至殿東階下,禁衛西立定。

    腰輿不置地,前導知合并前引簿書官歸立班位。

    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點檢文字以下各随腰輿入殿,各于腰輿西一行立,候合門報引騎導官并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官以下,并提舉官、禮儀使,次引親王,次引皇太子入殿。

    于殿下分東西相向立定。

    曰修注随知合門官已下起居。

    合門附内侍進班齊牌。

    皇帝服履袍出宮,殿下鳴鞭。

    禁衛諸班直、親從等并入内省執骨朵使臣、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點檢文字已下,并腰輿下辇官并迎駕,自贊常起居。

    内擎腰輿辇官不拜,上應喏。

    皇帝坐,先禦帶環衛官已下一班宣名常起居,各歸東朵殿侍立。

    班常起居。

    次讀奏目,知合門官已下并樞密都,副承旨、修注、樞密院諸房、逐房副承旨、提點、同提點、承受兼祗應、諸司祗應、武功大夫已下一班讀奏目,知合升殿讀奏目,知合、都承旨、修注升東朵殿侍立,餘各歸侍立祗應位。

    次管軍一班宣名常起居,并起,東朵 殿侍立。

    次行門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皇太子、親王、提舉官、禮儀使、騎導官、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官已下一班宣名常起居訖。

    皇太子升殿東階,赴殿上東壁侍立。

    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提(衆)[舉]官、禮儀使、進讀帝紀官、進讀聖政官已下并殿下面西侍立,餘官并分出。

    次入内官,下殿,詣《三朝帝紀》并《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政》腰輿前,各取進呈書匣上殿,于殿上東壁卓子上各置定。

    知合門官自禦坐上前導皇帝起,詣帝紀香案前褥位立定。

    合門提點奏請上香,再上香,三上香訖。

    又奏請拜,皇帝再拜訖。

    次前導皇帝詣聖政卓子褥位立,合門提點奏請拜,皇帝再拜訖。

    前導皇帝複歸禦坐,知合赴東朵殿侍立。

    次舍人揖,提舉官、禮儀使、進讀官升殿,于禦坐東侍立。

    俟入内官進卓子,提舉修帝紀官、禮儀使并進讀官稍前立。

    分進讀官于禦前過西壁,東向立。

    國史院提舉諸司官至帝紀匣前搢笏,啟封開訖。

    出笏,歸侍立位。

    國史院承受官搢笏,于帝紀匣内取冊轉授提舉官,搢笏,捧冊,置禦卓子上,出笏。

    皇帝起,于禦坐前立。

    提舉諸司官、承受官分東西立,并搢笏。

    揭冊訖,出笏,進讀官搢笏,取篦子指讀。

    逐闆揭冊并如上儀。

    俟進讀冊畢,進讀官執篦子且立。

    提舉官搢笏,收冊,複授承受官訖,出笏。

    如再有進讀冊,如上儀。

    俟進讀訖,皇帝複坐。

    進讀官置篦子于禦卓子上,出笏,卻過東壁,降東階,于殿下東壁面西立。

    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提舉官、禮儀使稍前立,進讀官進讀如前儀。

    入内官徹卓子,皇太子降東階退,提舉官、禮儀使、進讀官并降東階,下殿,東壁面西立。

    候提舉諸司官匣訖,入内官捧匣下殿,置于腰輿上,儀鸾司徹香案等。

    舍人引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提舉官、禮儀使一班當殿立定,引置身,各出班告謝訖,歸位。

    兩拜訖,各且躬身。

    如有宣谕,禦藥下殿宣谕訖,再兩拜訖,舍人引赴殿下面西立。

    次引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官已下一班告謝,兩拜。

    如傳旨謝恩,舍人承旨訖,贊謝恩。

    再拜訖,并退。

    次引國史院、國史日曆所、編類聖政提舉諸司官承受已下一班,次引點檢文字已下一班,各謝恩兩拜訖,歸位立。

    如傳旨宣坐賜茶,合赴坐。

    提舉官、禮儀使賜茶如儀。

    賜茶畢,次舍人報合門無公事。

    皇帝起還宮,殿下鳴鞭。

    知合門官前導,簿書官前引腰輿出殿,至殿門外權安奉,餘并如儀。

    官吏推恩,見聖政日曆所門。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舍人兼國史院編修官洪邁等言:「勘會《欽宗實錄》昨降指揮,候修成日曆,發赴國史院編修。

    今來日曆已修纂畢,合發赴本院修纂。

    」從之。

     十二月二日,禮部員外郎兼國史院編修官兼實錄院檢讨官胡元質言:「五朝正史久已大成,而神宗、哲宗、徽宗三朝 之史開院纂輯,累年于茲。

    臣竊惟靖康繼宣和之後,以功緒本末則相關,以歲月久近則相繼。

    伏望将今來所修《欽宗實錄》立之課程,以期限,并修帝紀繳進,名為《四朝國史》。

    成書之後,薦之宗鹢,與天無極。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居舍人兼同修國史兼實錄院同修撰洪邁等言:「國史院得旨修纂《哲宗寶訓》。

    今已成書。

    竊見已降指揮令玉牒所投進祖宗玉牒、《仙源積慶圖》。

    檢準紹興二十八年三月内《神宗寶訓》系與玉牒所《仙源積慶圖》同日投進。

    今欲将《哲宗寶訓》依舊例與玉牒所同日進呈。

    本所條具進呈《哲宗寶訓》合繕寫二本,内一本俟進呈畢迎奉于徽猷閣安奉,小本留中,依例就委本院承受官傳進。

    一、今來進呈《寶訓》,乞依例差本院官進讀第一冊從上五闆。

    一、所有合行體例,欲乞太常寺同本院參酌讨論施行。

    一、進呈安奉《寶訓》,合差都大主管官一員,乞依例就差本院都大提舉諸司官。

    并将來應合行排辦事件,亦乞就委本院都大提舉諸司承受、主管諸司條具施行。

    一、進書前期提舉官依例詣本院觀書,乞令本院天文官選定日分施行。

    一、合用紙劄收買裝背物帛并諸雜支費等,止乞下左藏庫量支降錢三百貫應副使用。

    」并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诏以五月六日進呈三祖下《仙源積慶圖》太宗、真宗《玉牒》、《哲宗寶訓》。

    儀注見玉牒所門。

     六月十四日,國史院言:「已進呈《哲宗寶訓》了畢。

    其修書官吏合該推恩,得旨依幹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裁減進書推恩體例。

    今參酌拟定修書官吏各轉一官,更減一年磨勘。

    及經修不經進見行在供職官,并各與轉一官。

    在外官減二年磨勘。

    兩該賞人,止從一處推恩。

    餘人等第支賜。

    」從之。

     九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劉珙進讀《三朝寶訓》,至淳化五年太宗謂近臣曰:「《太祖寶錄》或雲多有漏落,當命官重修。

    」因歎史官才難。

    蘇易簡曰:「大凡史官宜去愛憎,猜嫌無避。

    今人多不欲修史,蓋善惡之間懼其子孫見之為雠隙。

    近者扈蒙修史,蒙為人怯懦,多疑忌,故其史傳多有脫落,甚非直筆。

    」上曰:「善惡無遺,史臣之職也。

    」奏雲:「史官以學識為先,文采次之。

    苟史官有學(職)[識],安得愛憎、怯懦、疑忌」上曰:「史官要識、要學、要才,三者兼之。

    」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實錄院進呈《欽宗實錄》并本紀了畢日,并入國史院,一就修纂四朝正史。

    」從同修國史兼實錄院修撰洪邁請也。

     四月二十四日,尚書右仆射、提舉修三朝國史、提舉實錄院蔣芾言:「國史院見修《三朝國史》志傳,依幹道二年十二月二日指揮并修欽宗一朝,名為《四朝國史》。

    所有臣提舉職事,欲依已降指揮,以『提舉修四朝國史』為名。

    」從之。

     六月十五日,诏國史院添置編修官兩員。

    提舉修四朝國史蔣市言:「《四朝國史》自紹興二十八年 開院,至今十有一年,僅成帝紀,所有諸志并傳文字卷帙最繁,并未曾措辭。

    謹按本朝修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正史,不過四年。

    修仁宗、英宗兩朝正史,不過五年。

    今四朝史既踰十年,而志傳茫然未有次序。

    臣已将諸志分委所屬修纂,惟是編修官舊系四員,後來裁減其半,臣欲量事添置一員。

    」故有是命。

     十二月九日,起居舍人兼國史院編修官胡元質等言:「契勘秘書丞、國史院編修官劉季裴除著作佐郎,今于《哲宗實錄》内檢照司馬康等體例,合依舊兼本院編修官。

    」從之。

     五年九月三日,诏胡元質兼同修國史,本院更添置編修官三員。

    繼而起居舍人兼權中書舍人兼國史院編修官胡元質奏:「伏蒙恩命兼同修國史,嘗具奏辭免不允。

    臣竊以史官分職,考之故事,記注官少有兼同修者。

    緣昨者胡铨任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日,嘗升同修,自是以來,沿襲為例。

    竊恐朝廷用此近例,遂俾臣升兼是職。

    伏念臣昨于去年七月奏對,乞朝廷凡所施行,一切屏絕已行之例,誤蒙嘉納,嘗降指揮,至今遵守。

    臣備數後省,比有援例以請之事,臣不敢不駁,臣豈有言之于前而躬自蹈其非于後,欲望聖慈追寝成命。

    」诏依舊充編修官。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書少監兼國史院編修官李焘言:「伏見《四朝正史》開院已踰十年,臣備員編修,亦二年有餘。

    除去年進呈《欽宗紀》草,繼與本院官分定志傳名件,每月不阙課程。

    然臣竊謂若隻如見今次第,即正史之成殆未可期。

    緣正史當據實錄,又緣實錄往往差誤,史官自合旁采異聞,考驗增損。

    謹按《神宗實錄》三次重修,朱墨相攻,是非易見,雖事迹尚多脫遺,比後來實錄已是不同。

    《哲宗實錄》亦兩次重修。

    兼臣先因《續資治通(監)[鑒]長編》頗嘗收集、參究實錄外,略得一二。

    惟是《徽宗實錄》疏舛特甚,難遂準憑下筆。

    若務速成,不計臧否,隻須取四朝實錄分散事迹,添未立諸傳,并綴緝諸志,數月間亦粗可了。

    但恐因循滅裂,終緻人言。

    況史院官遷改去住不常,所見人人殊異,又未嘗對面商榷,互相點檢,文字浩瀚,何由速成臣頃因轉對,嘗(其)[具]奏章,乞依祖宗典故,就委史院官重修《徽宗實錄》,蓋欲及今文字未至十分淪落,更着意收拾,同力整齊,庶幾正史他日傳信不疑,未蒙施行。

    重念臣去年進呈《欽宗紀》草乞,免推賞,幸蒙特賜矜允。

    猥因進《續資治通鑒長編》,自建幹訖治平,凡一百八卷,乃蒙誤恩,特與增秩,每懼不稱升下獎擢之意。

    其治平以來自合依诏旨接續修進,乞特許臣專意讨論徽宗一朝事迹,纂述《長編》。

    《長編》既具,即可助成正史。

    」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國史院狀:「依指揮條具并省吏額,見管一十一人,欲将書庫官邢彥德減罷,以一十人為額。

    」從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國史院言:「見編 修《四朝正史》,合要神宗、哲宗昨在京所修正史帝紀、志、傳并四朝聖旨禦筆及應幹诏旨禦筆文字,本院畫降到指揮許令投獻。

    昨據資州助教楊志發繳進元佑宰臣呂大防家所藏神宗、哲宗兩朝禦筆并元佑皇太後遺诰,已蒙朝廷将楊志發特補榮州文學出官。

    欲乞将楊志發推恩事理镂闆,遍下諸路州軍,專委知通多出文榜曉谕搜訪,許令投獻,優與推恩。

    如文字詳備者,并知通推恩。

    」從之。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三日,右丞相曾懷提舉國史院。

    提舉例以右丞相兼,或以參知政事權,自後不書。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翰林學士、知制诰兼修國史周必大言:「被命纂修《四朝正史》,賴同僚協力,裒類事實,粗見功緒。

    今當下筆之際,事體尤難。

    前朝國史雖是衆人分撰,然當時案牍可以稽據,是非可以詢問,貴成一手,不至訛舛。

    南渡以來,文籍殘阙,往往搜求散轶,考證同異,若非參合衆智,深慮不相照應,抵牾者多。

    嘗與衆議分手撰述,每遇一志一傳成篇,并令在院官互相修潤,庶幾首尾貫穿,體制歸一,無思慮不周之患。

    乞降指揮遵守。

    」從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史院上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欽宗皇帝正史志一百八十卷。

     十年七月十七日,李焘言:「今史官猶有阙員,乞選兼職少者委任之,庶幾專力速成大典。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兼國史院編修官趙彥中言:「國史明得失之迹,所以信萬世之傳也。

    陛下因近臣之言,趣就史功。

    以臣愚見,中更建炎多故,史籍散轶,事難盡許,綱維本末,必有可考。

    乞诏諸儒凡群臣當立傳者,其于忠邪善惡大節之際,苟可考證,必令分明,但使褒貶昭然,勿顧其子孫之怨,庶幾萬世之下有所考信。

    」從之。

     十二年二月六日,宰執進呈右司員外郎尤袤兼國史院編修官,上曰:「李焘去後,史院未有修史官。

    若李焘在此,不知今已成書否。

    」王淮等奏亦未遽成,更有諸傳未畢,如妃主等傳闊略尚多。

    上曰:「若無所據,姑阙之。

    」因顧梁克家曰:「可以此意宣谕史院。

    」 七月九日,通議大夫、充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觀、兼侍講、兼同修國史洪邁言:「自到局之後,約略稽考,據院吏所具,除紀、志已進呈外,當立傳者千三百人,其間妃嫔、親王、公主、宗室幾當其半,然家世本末、履曆始終不可見者十而七八,必俟究得其實然後為書。

    誠恐日引月長,無由可畢,乞下本院許據隻今所有事狀依仿前代諸史體例,分類載述,不必人為一傳。

    其内外臣僚或有官,雖顯貴而無事迹可書,正如漢世劉舍、薛澤、許昌之徒,位至丞相,而司馬遷、班固不為立傳,于事亦無所阙。

    今來亦乞仿此,悉行删去。

    其未畢者,乞诏提舉宰臣量立程限,責本院官并力修纂,俟将來玉牒、會要奏書之日同時上進,庶 幾累朝信史,早有汗青之期。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邁再申前請。

    诏限一年内修纂投進。

     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敷文閣直學士、正議大夫、提舉佑神觀、兼侍講、兼同修國史、兼直學士院洪邁言:「頃嘗奏陳,乞候修纂《四朝國史》了畢日,将九朝三項國史合為一書,已蒙聖意開納。

    今臣所修書計列傳八百八十,目即已成七百餘傳,所餘不多,度至十月可以畢事。

    所有元乞接續編撰九朝史事,乞先降指揮容臣(挨)[俟]命下之日,從本院預牒在外州軍搜訪遺書逸事,候今冬投進。

    見修書畢,然後别取旨擇日開院。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國史院上《四朝國史》列傳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诏國史院減書庫官一人,楷書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十六日,資政殿學士傅伯壽言:「竊惟國史雖據金匮石室之藏,然天下散失舊聞,亦不可不網羅也。

    中興以來,修《徽宗實錄》則采元符诏旨,修《四朝國史》則采《續資治通鑒》及《東都事略》。

    今孝宗、光宗實錄已成,将修《三朝正史》。

    自建炎丁未至于紹熙甲寅六十八年,典冊所書固已燦然,其間豈無登載漏脫、傳聞異同之患凡事有舊記述,可不(上)廣取(下)而參考乎今史館所收《三朝北盟會編》、《中興遺史》、《中興小曆》三書,恐如此之類尚多有之。

    臣以為宜發明诏,廣加求訪。

    如有以書聞者,下之史館看詳。

    果有可采,少賜旌賞。

    其有家不能繕寫者,官給以筆劄。

    庶幾群言畢萃,正史不日可成矣。

    本朝國史例皆無表,則歲月久遠,将無所考。

    臣愚謂宜依唐之史,增立年表。

    至如天文、律曆、五行最為深遠,非素精者不能下筆。

    故《晉書》三志則屬之李淳風,而《唐志》則屬之劉羲叟。

    臣愚謂宜精求其人,使修三志,庶幾表志與紀傳并傳,以成萬代之信史,豈不美欤!」從之。

     四年三月四日,起居郎莫子純奏:「竊見史院修進《三朝實錄》,臣僚列傳類多遺阙。

    推原其故,蓋以歲月深遠,向之為史官者既失于紀載,後之為史官者又以耳目不相接,無以知其人之實。

    乞明诏史院,今後有合立傳臣僚,于緻仕贈官之後,即從史院行下所屬州郡,取索其家但千文字發送着庭。

    仍檢照日曆内有無彈奏、薦舉文字,參考立傳,庶幾賢佞不殽,美惡并着,以為異日作史之備。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八實錄院 實錄院 【宋會要】 紹興初,實錄、國史皆寓史館。

    後罷史館,遇修實錄即置實錄院,遇修國史即置國史院。

     九年二月,以修神宗、哲宗、徽宗實錄,始置院,以宰臣一員提舉,修撰、同修撰、檢讨官無定員。

    檢讨官以本省官或他官兼,而修撰官如史館例。

    吏額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先以秘書省人就差,後從本院差焉。

     高宗紹興七年閏十月十四日,诏:「史館見修纂 聖文仁德顯孝皇帝日曆,依祖宗實錄體格,據見到文字逐旋攢類,候有接續添入,仍以實錄為名。

    」以著作郎何掄言:「日曆以事系日,以日系月,比之祖宗實錄,格目尤詳,首末不全,編次無日。

    」故有是命。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史館見修《徽宗實錄》,以實錄院為名,置提舉官一員,修撰、同修撰、檢讨官無定員,應幹事件并依史館例。

    」先是,建炎元年五月八日,诏史館重修神宗、哲宗實錄。

    至紹興六年五月,先編次神宗書成,進呈推恩。

    史館官吏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三年磨勘。

    内首尾修書不經進官并修書不全首尾官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三年磨勘。

    開院供職官特轉行一官。

    都大提舉諸司、承受、諸司官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本院點檢文字、書庫官、楷書、進奏官各特轉行一官資,更減三年磨勘。

    選人比類循資施行。

    其餘支賜有差。

    至八年九月,内哲宗書成,推恩如進《神宗實錄》之制。

    至十年七月十四日,又诏史館修《徽宗實錄》。

    至二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先成六十卷進呈,其推恩依進《神宗實錄》例。

    以上皆史館,至是始置院也。

     同日,诏将史館前廳充實錄院,作角門通過史館并秘書省。

     同日,诏實錄院下禮部關借奉使印一面行使,候結局日送納。

     同日,诏實錄院修撰、同修撰、(修)史館修撰各差破二人,檢讨官依史館校勘、著作郎、佐各差一名。

    其所差楷書并本院有官人吏并依史館下楷書已得指揮。

     同日,诏實錄院依史館例已差三省供檢文字各二人外,每省各更差二人。

     同日,诏宰臣秦桧兼提舉實錄院。

    其修撰、同修撰、檢讨官并令秦桧辟差。

     是日,以禮部員外郎劉昉為檢讨官。

     四月二十八日,诏實錄院漏洩許人告,賞錢二百貫。

     同日,诏令諸州長吏詢訪先朝宰執、侍從、台谏及其子孫有知當時故實及收藏先帝宸翰,并令抄錄繳申,有補史事。

    從本院保明,優加旌賞。

     同日,诏實錄院遵用景德中修太祖、太宗正史體例,每編及二年,先具草本進呈。

     五月五日,诏實錄院合用錢物,并從本院别行關取支使。

    先是,就史館開院就史館錢物支使。

    令别行置院,故有是命。

     同日,诏:「實錄院人吏就差史館、秘書省人吏相兼祗應。

    仍依條招收私名四人,專一書寫實錄文字,請給依史館楷書例。

    」 同日,诏實錄院合取會内諸司文字,從本院報皇城司,關出入宮門色号一十道。

     同日,诏實錄院置翰林司廚子、制界作各一名,及下步軍司差撥看管兵士六人,并與史館相兼逐色人祗應。

     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史館提舉諸司、承受等并官吏并并歸實錄院,依舊接續支破見請給,其本院每月添破犒設錢更不支破。

    以罷史館也。

     四月十九日,诏權吏部侍郎範同兼實錄院修撰。

    始除修撰官也。

     二十一日,诏實錄院就編 徽宗禦制,令禮部行下諸路州軍搜訪送院。

    從檢讨官朱翌之請也。

     八月十九日,诏進呈《徽宗實錄》,并依合門拟定儀注。

    其日常禦殿禁衛諸班直、親從、親兵等傘扇從物并内侍省執骨朵使臣排立如儀。

    禦馬不入。

    儀鸾司設香案、褥位于殿上東壁,香火入内省使臣排辦。

    實錄院擎檐入于殿東階下稍南。

    禁衛西排列,點檢文字使臣、書庫官并履笏于檐西一行立,俟引進書官入殿,于殿下西向立定。

    内侍傳排立〔定〕。

    皇帝服履袍出,殿下鳴鞭。

    禁衛諸班直、親從、親兵等并内侍省執骨朵使臣、實錄院點檢文字使臣、書庫官擎檐,親事官并迎駕,自贊常起居。

    皇帝坐,内侍省押班、禦帶以下以次常起居畢,舍人引提舉實錄院官以下一班重行宣名常起居訖,于殿下西向立。

    入内省官四員下殿,詣檐前,檐匣不置地。

    取匣上殿,于殿上東南壁面北捧匣立。

    提舉實錄院諸司官一員,面西,搢笏,面南啟封開訖,出笏,退歸位。

    承受一員,至匣前搢笏,于匣内取書,複置香案上,出笏,歸位。

    皇帝起,詣香案前,面東三上香,兩拜訖,複歸禦坐。

    舍人揖,提舉實錄院修撰官升殿東,面西向立定。

    餘官止殿下。

    内侍進禦卓子,提舉實錄院修撰官近前承受,搢笏,于香案上取書冊捧納。

    提舉實錄院官搢笏接冊,置禦卓子上。

    分修撰官一員,過西面進讀。

    皇帝起,扠手看實錄。

    進呈畢,修撰官當禦前卻過東(西)[面]。

    提舉(錄)[實]錄院官收實錄冊,卻傳承受,搢笏接訖,提舉實錄院官出笏,皇帝複歸禦坐。

    承受捧書入匣,入内省官捧書下殿,内侍撤禦卓子,提舉實錄院修撰官降階,舍人接引當殿與進書官合一行,重行立定,揖躬贊,各祗候直身立。

    如傳旨謝恩,先修撰官以下,次提舉實錄院諸司官以上,次點檢文字使臣以下,逐班兩拜謝訖退。

    如傳旨賜茶,引合赴坐官賜茶如儀。

    舍人報合門無公事,皇帝起,鳴鞭還内。

     十一年七月,诏參知政事範同兼修實錄。

     十四日,诏:「實錄院進呈《徽宗實錄》了畢,修撰、檢讨官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首尾修書不經進書官,并修書不全首尾官,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開院在院供職官特轉行一官。

    都大提舉諸司、承受、諸司官各特轉行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實錄院點檢文字、書庫官、楷書、進奏官各特轉行一官資,更減三年磨勘。

    選人比類循資施行。

    三省、樞密院專差供檢文字,三省禮房職級行遣人各特轉行一官資,更減二年磨勘。

    應合寄資人仍寄資,守當官、守阙減半,點檢、催驅、印房依條施行。

    專差承發巡白文字各與減二年磨勘,願支賜者依昨進《哲宗實錄》例。

    三省轉資人候入正額日與支破請給。

    諸廳供檢、楷書、引接、提舉諸司下人吏各特轉一官資,内礙止法人依條回授。

     天文官各與減二年磨勘。

    應該今來轉官減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候有官或有名目日,依今降指揮特作轉官資減半數目收使。

    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内減年願依條回授者聽。

    實錄院守門親事官、庫子、裝界作、投送文字大程官、親事官、廚子、儀鸾翰林司兵士、提舉諸司、承受、諸司下背印、投送文字親事官、軍典、兵士、剩員、巘火兵級各特轉一資。

    内不願轉資人,令〔實〕錄院于雜支錢内各支二十貫。

    秘書省經修書不經進書使臣人使(稿)[犒]設一次。

    」 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诏實錄院依車辂院祗候庫例,于殿前司城内營寨差撥救火軍兵二百人,遇有風燭,實時赴院救護。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承奉郎、新差(書)[樞]密院編修官、權實錄院檢讨官周紫芝權綴樞密院編修官班次。

     二十二年六月四日,诏實錄院監門每月支破别給錢三十貫,食直錢一十貫。

     二十七年七月七日,尚書右仆射湯思退差提舉實錄院。

    緣「舉」字系思退父名,诏改作「提領」。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書舍人周麟之兼實錄院同修撰,始除同修撰也。

     二十八年七月五日,诏進呈安奉《徽宗實錄》,差實錄院都大提舉諸司張見道充都大主管官。

     同日,诏差左仆射沈該充進呈安奉《徽宗實錄》禮儀使。

     十一日,诏編修《徽宗實錄》八月十一日進呈。

    太常寺同本院讨論儀制。

    前一日,于秘書省道山堂設幄,權行安奉,用儀仗、樂人、僧道法事作樂,更互排立,禮儀使、提領實錄院官、編修《徽宗實錄》官屬等宿衛。

    一、進書日,宰執、使相、侍從、台谏、兩省官、知合禮官并南班宗室及編修實錄官、騎導禮儀使、提領實錄院官騎從、本所提舉諸司官并承受官、主管諸司官往來照管。

    一、前二日,奏告景靈宮。

    從太常寺具窠目,申中書門下省降敕差官。

    一、合用教坊、鈞容直樂人各百人,細仗二百人,援衛親從官二百人,并裝着儀法全并威儀僧道共一百人,并前一日就宿衛處依禮例更互排立,并至日迎奉及安奉,更互作樂。

    及合用擎、彩結、殿子、腰舁、辇官裝着儀注全,下禦辇院計會本院合用人數差撥。

    一、安奉日,令(節)[禦]史台、合門、太常寺集百官于敷文閣立班安奉。

    一、應行事官自宰執至諸司職掌,支破進呈安奉日吃食,及前一日宿衛官屬等早晚吃食,并令臨安府專委官及差(衛)[衙]前計會排辦。

    一、合用儀衛燭籠六十對,并執擎人一百二十人,管押二人,令都大提舉諸司下皇城司差辦。

    一、騎導官并編修實錄官屬等阙馬,從所屬報殿前司時暫差撥,于行事前二日到,事畢發還。

    一、人吏并諸色祗應人前一日宿衛并至日食錢等錢,并依禮例從實錄院提舉諸司官比拟支破。

    一、進呈日若不測值雨,許令導從官并諸色祗應人施雨具。

    或地 下濕潤,并免步導、步從,徑詣垂拱殿門外幕次。

    所有腰人二匣等合用油絹帕傘,令臨安府前期計會諸司備辦。

    一、進呈日,諸司祗應人内有無敕号之人,令逐處前期開具人數、姓名,保明報皇城司,翌日放令出入。

    次日皇帝不視事,有司作休務假一日。

    并從之。

     二十一日,(紹)[诏]:「編修《徽宗實錄》成書,并先修實錄六十卷。

    内有添修制冊及臣僚立傳等事,依故事通着見(令)[今]實錄院官臣等名銜,具表繳進。

    」先是,紹興十一年内提舉官宰臣秦桧進呈先修到實錄六十卷,降付本院。

    至是成書,故有是命。

     八月七日,诏:「今月十一日進呈《徽宗實錄》,并依合門拟定儀注。

    」其日不視事,俟有司排當,備垂拱殿排立。

    禁衛諸班直、親從等排立如儀。

    儀鸾司設香案等并褥位于殿上東壁,知合門官前導。

    簿書官二員,自殿門接引腰輿,至殿東下稍南禁衛西立定,實錄院點檢文字以下并履笏随腰輿入殿,腰輿西一行立。

    俟合門報引騎導官并實錄院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次報引禮儀使、提領官入殿,并履笏。

    于殿下分東、西相向立定。

    合門附内侍進班齊牌。

    皇帝服履袍出宮,殿下鳴鞭,禁衛諸班直、親從并内侍省執骨朵使臣、實錄院點檢文字以下并擎腰輿辇官并迎駕,自贊常起居。

    内擎腰輿辇官不拜,止應諾。

    皇帝坐,内侍省押班、禦帶以下一班履笏。

    常起居。

    各居殿上侍立。

    次知合門官以下并樞密都承旨、修注、樞密院諸房、逐房副承旨、提點、同提點、承受、諸司祗應、武功大夫以下并履笏班宣名常起居。

    一班,樞密院承旨、修注升東殿侍立,餘各歸侍立祗應位。

    知合門升殿,讀奏目次,管軍一班履笏宣名常起居,并起東朵殿侍立。

    次行門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禮儀使、提領官、執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并騎導官一班,履笏宣名常起居訖。

    禮儀使、提領官、執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檢讨官殿下(西)[面]西立,餘官并分出。

    次入内官下殿,詣腰輿前取匣上殿,于殿上東壁卓子上置定。

    知合門官前導皇帝起,詣《徽宗皇帝實錄》香案前褥位上面東立。

    合門提點奏請三上香訖,又奏請拜,皇帝再拜訖。

    知合門官前導,複歸禦坐。

    舍人揖,禮儀使、提領官、執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并升殿侍立。

    俟入内官進禦卓子,提領官、修撰官、同修撰官近前立定。

    修撰官于禦前過西壁,向東立。

    提舉諸司官至匣前搢笏,啟封開鎖訖。

    出笏,歸侍立。

    承受官搢笏,于匣内取實錄訖,轉受提領官訖,出笏,提領官搢笏,接冊,置禦卓子上,出笏。

    皇帝起,于禦座前立。

    提舉諸司官過西壁,與承受官并搢笏揭冊訖,出笏。

    修撰官搢笏,取篦子指讀,逐闆揭冊并如上儀。

    俟進讀畢,修撰官執篦子且立。

    提領官搢笏,收冊,複(受)[授]承(授)[受]官訖,出笏。

    如再有進讀冊,并如上儀。

    俟 進實錄訖,皇帝複座。

    修撰官置篦子于禦卓子上,出笏,卻過東壁。

    提領官歸侍立,俟入内官徹禦卓子,禮儀使、提領官以下并降東階下殿東壁面西立。

    承受官捧實錄冊複入匣,提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