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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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促)[從]之。
三月四日,王友直奏:「軍器所推賞元系二年一次,今展作三年。
其本所官系二年為任,往往不該推賞,恐無以激勸。
欲望将監造、監門、受給官并以三年為任,内見任人通理到任月日。
其間願二年成資者聽行陳乞比折減年,候及三年任滿日推恩。
」诏監門、受給官并三年為任,其賞紐計月日推恩,餘從之。
八月二 十六日,韓玉言:「軍器所舊來監造官六員,受給、監門官各二員,節次省罷,今止有監造、受給、監官各一員。
緣本所兵匠僅四千人,見造軍器數多,乞添置監造官二員,提轄、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文武通差。
」诏令添置監造官二員。
九月六日,韓玉言:「今來見行打造三色鐵甲,數目浩瀚。
又制造一石力手射弓,合用黃牛角并黃牛皮等物料。
竊見淮南路一帶州軍正系出産去處,乞自行置場或差官收買,仍乞支降會子,每一十萬貫為一料。
」诏并依,令左藏南庫支撥會子。
十一日,韓玉言:「契勘軍器所除監造官已蒙朝廷添置二員外,乞更添置提轄、受給、監門官各一員。
」從之。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步軍司言:「契勘将打造到弩手甲葉逐日一次般擔赴軍器所呈納,委是相妨,欲依殿前司例以五日為一次。
」并從之。
八月十八日,诏差韓玉兼提點制造禦前軍器所,孟俊卿歸軍,所在工匠令韓玉專一钤束措置造作,仍依舊隸步軍司。
九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軍器所元有幹辦官二員,專管錢物。
後因步軍司提領,遂罷幹辦官。
既罷之後,受給場緻無钤束,委有利害,欲乞複置幹辦官一員。
」從之。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工部言:「軍器所監造官元以三年為任,受給、監門官并以二年為任。
緣提轄、幹辦系複置阙,未審幾年為任。
」诏提轄、幹辦依監造三年為任。
從提轄制造禦前軍器所劉敦仁之 請也。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禦前軍器所申明大禮赦内一項:「軍器所萬全指揮兵匠,因事逃亡及三年,限百日出首,依舊收管,支破請給,并免斷配。
東、西作坊兵匠亦有逃亡,大理司勘當與萬全事體一同,合依此體例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軍器局 軍器局 【宋會要】 高宗紹興七年正月一日,樞密院言:「軍器最為朝廷目今急務,拟欲泛抛諸路州軍制造,恐搔擾于民,理宜措置。
一、置軍器局一所,仍以制造禦前 軍器局為名,隸屬樞密院,并工部于建康府置局。
一、令禮部鑄銅印一面,以『制造禦前軍器局之印』九字為文。
一、提轄、監造、受給、監門共差置手分三人,貼司三人,請給出職條法等并依軍器所人吏施行,許本局于諸官司踏逐指名抽取。
」從之。
十月十四日,工部言:「諸路州軍自來依條合發上供歲額軍器,比緣制造滅裂,近差撥兩浙、江南東西、福建路工匠盡赴軍器局造作,其逐州合發軍器并免造。
契勘路州軍所造軍器各有朝廷給降樣制,及逐州工匠已曾差赴軍器所造作三年,谙知制度,自可責辦精繳制造。
今來總五路州軍工匠并就軍器局、所兩處造作,所用物料大段數多,難于收買,其逐州所總發物料往往赴發不定,或卻緻人匠端閑。
及差到工匠除本身請受外,每月添支食錢一百七十文,米二升半。
且以軍器局一處言之,是役八月支錢一萬貫,米一千石,委是枉費鈔米,不唯蠹耗财計,至于抛買物料數多,不免搔擾。
兼造作亦不敷逐路合發元立定軍器之類,誠為未便。
欲乞将諸州工匠依舊發回,責令當職官措置,須管依樣如法造發。
候(緻)[至],比較精粗,信賞必罰。
」從之。
十一月,(照)[诏]軍器局廢罷,并歸軍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舉官楊忠憫等管押裝發,赴臨安府軍器所交割收管。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弓弩院 弓弩院 開寶元年置弓弩院。
舊在太平坊,後徙宣化坊。
掌造弓弩、甲胄、器械,旗劍、禦镫之名物,以諸司使副、内侍二員監領,兵匠千四十二人。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弓弩院打造弓弩五作物料不等,其虎翼弩及竹胎、出跳、馬黃弩三作須上好牛筋、鳔膠,裡沙角減輕弓團靶,馬黃弩許兼用羊馬筋。
牛膠力軟,不得堅好,自今止用牛筋。
具添修弓(拏)[弩],亦用次(用)[等]牛筋及腳筋」。
十月,又令竹胎手射合蟬子(拏)[弩]亦同此制。
四年四月,诏諸軍添旗号隻支目贊烙裁段花料,令逐指揮縫造。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弓(拏)[弩]院打綻單抽、覆抽面捎靶壯,寔筋掎完全胎木,不捐弓(拏)[弩],并于元料外添物料人功添修,堪任久遠施放。
覆抽、單抽面損剝些小及長短不等、大小節目高低不等,梢靶可損,并于元料外添修,充裹衣放馬諸軍閱教。
其胎木角面損折弓弩累經添修者,(折)[許]于皮角庫退材場送納。
」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弓弩院所造戎器用全無者,以他物代之。
仁宗天聖八年八月,提舉司言:「弓(拏)[弩]院弩椿作見阙工匠二十人,緣本作工課重難,自來招填不得。
昨抽差(事)[退]材場工匠六人造作弩椿,今已精熟,久遠堪充祗應,望割移名糧歸院填阙。
」從之。
嘉佑三年十二月三日,提舉司言:「後苑禦弓箭庫抽取弓弩院工匠人二人赴庫造箭,寔違條制。
」诏發遣歸,乃(刻)[劾]其官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弓弩造箭院 弓弩造箭院 【宋會要】 院在興國坊,掌造長箭、弩箭。
舊有南、北造箭二庫,鹹平六年合為一院,隸弓弩院,以三班及内侍二人監,匠千七十一人。
真宗天禧四年四月,诏南作坊之西偏舍宇為弓弩造箭院。
神宗熙甯三年八月三日,诏提舉司劾治元買箭簳不堪及造箭院不合受納官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侍郎 侍郎 【宋續會要】 六部侍郎,宋以為階官。
至元豐官制行,始有職掌。
元佑二年初置權侍郎,從四品。
如未曆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帶「權」字,祿賜比谏議大夫。
崇甯罷權侍郎。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複置權侍郎,如元佑故事,滿二年為(貞)[正]。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
」(促)[從]之。
三月四日,王友直奏:「軍器所推賞元系二年一次,今展作三年。
其本所官系二年為任,往往不該推賞,恐無以激勸。
欲望将監造、監門、受給官并以三年為任,内見任人通理到任月日。
其間願二年成資者聽行陳乞比折減年,候及三年任滿日推恩。
」诏監門、受給官并三年為任,其賞紐計月日推恩,餘從之。
八月二 十六日,韓玉言:「軍器所舊來監造官六員,受給、監門官各二員,節次省罷,今止有監造、受給、監官各一員。
緣本所兵匠僅四千人,見造軍器數多,乞添置監造官二員,提轄、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文武通差。
」诏令添置監造官二員。
九月六日,韓玉言:「今來見行打造三色鐵甲,數目浩瀚。
又制造一石力手射弓,合用黃牛角并黃牛皮等物料。
竊見淮南路一帶州軍正系出産去處,乞自行置場或差官收買,仍乞支降會子,每一十萬貫為一料。
」诏并依,令左藏南庫支撥會子。
十一日,韓玉言:「契勘軍器所除監造官已蒙朝廷添置二員外,乞更添置提轄、受給、監門官各一員。
」從之。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步軍司言:「契勘将打造到弩手甲葉逐日一次般擔赴軍器所呈納,委是相妨,欲依殿前司例以五日為一次。
」并從之。
八月十八日,诏差韓玉兼提點制造禦前軍器所,孟俊卿歸軍,所在工匠令韓玉專一钤束措置造作,仍依舊隸步軍司。
九月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軍器所元有幹辦官二員,專管錢物。
後因步軍司提領,遂罷幹辦官。
既罷之後,受給場緻無钤束,委有利害,欲乞複置幹辦官一員。
」從之。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工部言:「軍器所監造官元以三年為任,受給、監門官并以二年為任。
緣提轄、幹辦系複置阙,未審幾年為任。
」诏提轄、幹辦依監造三年為任。
從提轄制造禦前軍器所劉敦仁之 請也。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禦前軍器所申明大禮赦内一項:「軍器所萬全指揮兵匠,因事逃亡及三年,限百日出首,依舊收管,支破請給,并免斷配。
東、西作坊兵匠亦有逃亡,大理司勘當與萬全事體一同,合依此體例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軍器局 軍器局 【宋會要】 高宗紹興七年正月一日,樞密院言:「軍器最為朝廷目今急務,拟欲泛抛諸路州軍制造,恐搔擾于民,理宜措置。
一、置軍器局一所,仍以制造禦前 軍器局為名,隸屬樞密院,并工部于建康府置局。
一、令禮部鑄銅印一面,以『制造禦前軍器局之印』九字為文。
一、提轄、監造、受給、監門共差置手分三人,貼司三人,請給出職條法等并依軍器所人吏施行,許本局于諸官司踏逐指名抽取。
」從之。
十月十四日,工部言:「諸路州軍自來依條合發上供歲額軍器,比緣制造滅裂,近差撥兩浙、江南東西、福建路工匠盡赴軍器局造作,其逐州合發軍器并免造。
契勘路州軍所造軍器各有朝廷給降樣制,及逐州工匠已曾差赴軍器所造作三年,谙知制度,自可責辦精繳制造。
今來總五路州軍工匠并就軍器局、所兩處造作,所用物料大段數多,難于收買,其逐州所總發物料往往赴發不定,或卻緻人匠端閑。
及差到工匠除本身請受外,每月添支食錢一百七十文,米二升半。
且以軍器局一處言之,是役八月支錢一萬貫,米一千石,委是枉費鈔米,不唯蠹耗财計,至于抛買物料數多,不免搔擾。
兼造作亦不敷逐路合發元立定軍器之類,誠為未便。
欲乞将諸州工匠依舊發回,責令當職官措置,須管依樣如法造發。
候(緻)[至],比較精粗,信賞必罰。
」從之。
十一月,(照)[诏]軍器局廢罷,并歸軍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舉官楊忠憫等管押裝發,赴臨安府軍器所交割收管。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弓弩院 弓弩院 開寶元年置弓弩院。
舊在太平坊,後徙宣化坊。
掌造弓弩、甲胄、器械,旗劍、禦镫之名物,以諸司使副、内侍二員監領,兵匠千四十二人。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弓弩院打造弓弩五作物料不等,其虎翼弩及竹胎、出跳、馬黃弩三作須上好牛筋、鳔膠,裡沙角減輕弓團靶,馬黃弩許兼用羊馬筋。
牛膠力軟,不得堅好,自今止用牛筋。
具添修弓(拏)[弩],亦用次(用)[等]牛筋及腳筋」。
十月,又令竹胎手射合蟬子(拏)[弩]亦同此制。
四年四月,诏諸軍添旗号隻支目贊烙裁段花料,令逐指揮縫造。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弓(拏)[弩]院打綻單抽、覆抽面捎靶壯,寔筋掎完全胎木,不捐弓(拏)[弩],并于元料外添物料人功添修,堪任久遠施放。
覆抽、單抽面損剝些小及長短不等、大小節目高低不等,梢靶可損,并于元料外添修,充裹衣放馬諸軍閱教。
其胎木角面損折弓弩累經添修者,(折)[許]于皮角庫退材場送納。
」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弓弩院所造戎器用全無者,以他物代之。
仁宗天聖八年八月,提舉司言:「弓(拏)[弩]院弩椿作見阙工匠二十人,緣本作工課重難,自來招填不得。
昨抽差(事)[退]材場工匠六人造作弩椿,今已精熟,久遠堪充祗應,望割移名糧歸院填阙。
」從之。
嘉佑三年十二月三日,提舉司言:「後苑禦弓箭庫抽取弓弩院工匠人二人赴庫造箭,寔違條制。
」诏發遣歸,乃(刻)[劾]其官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弓弩造箭院 弓弩造箭院 【宋會要】 院在興國坊,掌造長箭、弩箭。
舊有南、北造箭二庫,鹹平六年合為一院,隸弓弩院,以三班及内侍二人監,匠千七十一人。
真宗天禧四年四月,诏南作坊之西偏舍宇為弓弩造箭院。
神宗熙甯三年八月三日,诏提舉司劾治元買箭簳不堪及造箭院不合受納官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六侍郎 侍郎 【宋續會要】 六部侍郎,宋以為階官。
至元豐官制行,始有職掌。
元佑二年初置權侍郎,從四品。
如未曆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帶「權」字,祿賜比谏議大夫。
崇甯罷權侍郎。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複置權侍郎,如元佑故事,滿二年為(貞)[正]。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